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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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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律。顺治三年删改,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飞报军情:巻首

凡飞报军情,在外府州(如闻属县巡司等报)即差人,申督抚、布政司、按察司,本道仍行移将军、提镇。其守御官差人,各申督抚,仍行本管将军、提镇。督抚、将军、提镇得报,差人一行移兵部,一具实封(直奏)御前。若互相知会,隐匿不速奏闻者,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明律有在内直隶军民官司一层,今律所无,则在外二字亦应删改。

漏泄军情大事:巻首

凡闻知朝廷及统兵将军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监候)。

○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报于朝廷)而漏泄(以致传闻敌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二项犯人若有心泄于敌人,作奸细论。)仍以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从,减等)。

○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不专指军情,凡国家之机密重要皆是)于人者,斩(监候)。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原在公式门,顺治三年移入,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漏泄军情大事  一,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外国人私通往来,投托,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倶发近边充军。通事并伴送人,系官革职。

此条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改定,乾隆三十二修改。

谨按。漏泄重事,律系满徒,例则加拟充军,然止曰事情而不曰重事,则似凡有透漏,即应充军矣。

□拨置二字,例不多见,惟官员袭荫门?各处土官袭替一条与此例有此二字。解者谓系挑唆教诱之意。然此例重在因私通往来而透漏事情,不应添入害人一层,致渉纷岐,似应将投托等六字删去,以害人自有教诱犯法之例也。

□与盘诘奸细门?交结外国一条参看。

漏泄军情大事  一,内外衙门办理紧要事件,倶密封投递,本官亲拆收贮,不得令吏胥经手。傥有密封章奏未经上达先已传播,及缉拏之犯闻风扬。等事,査究根由,分别议处。如将应密之事并不密封,及收受承办衙门不行谨愼,以致漏泄者,将封发收受承办官査参,交部分别议处。如封贮之处及投递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将密封事件私开窃视以致漏泄者,杖六十。事重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治罪。仍令科道不时稽査,如不行査参,别经发觉者,将该管科道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原例

一,凡督抚、提镇关渉紧要陈奏本章,及移咨部院紧要事件,并缉拏人犯之案,将封面用密封字样封固投递。通政司收到密封副本,堂官亲拆,另存档案,仍封固收贮。各部院收到密封掲帖、文移,该堂官亲拆,面交司官密行收贮,谨愼办理。(按,此系由外达内之件。)其在京各部院文移咨呈及知照各省文书,有紧要事件,亦必密封递发。督抚提镇接到部院密封文书,务须亲拆收贮。(按,此系由内行外之件)。其各省督抚、提镇以至州县来往公文,亦将紧要事件密封投递,本官亲拆收贮,不得令吏胥经手。(按,此系彼此申行之件。)傥有未经上达先已传播及缉拏之犯闻风远扬等事,査究根由,分别议处。如将应密之事并不密封,及收受承办衙门不行谨愼,以致漏泄者,将封发收受承办官査参。事理重者,照红本不谨愼收存例,事理轻者,照不应轻律,各议处。如收贮之处及投递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将密封事件私开窃视,以致漏泄者,杖六十。事重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治罪。仍令科道不时稽査,如不行査出纠参,别经发觉者,将该管科道一并交部,照奉旨事情未到部先钞传例议处。

谨按。此条原例词虽繁冗,却极详晰,后删减太多,反不分明。

《处分则例》。

□一,凡陈奏本章有关渉紧要者,督抚、提镇将副本掲帖用密封字样投递通政司衙门,该堂官亲自开拆。另记档册,封固收贮。其投递部院衙门密封掲帖,各部院堂官亲拆,交司官谨密收贮。若咨文内有紧要事件,亦用密封投递者,各部院堂官亲拆,交司官谨愼承办。至各部院遇有紧要事件行文内外各衙门用密封投递者,该堂官及该督抚、提镇亦亲拆收贮。其直省督抚、提镇以至州县往来紧要文札应密封者,亦密封投递,各本官亲拆收贮。如封发官并不密封以致漏泄,或收受官不知愼密以致漏泄者,倶各降一级留任。

□与此例同。

漏泄军情大事  一,凡平常事件,虽非密封,但未经御览批发之本章刊刻传播,概行严禁。如提塘与各衙门书办彼,此句通,本章一到即钞写刊刻图利者,将买钞之报房、卖钞之书办亦倶照漏泄密封事件例治罪。其捏造讹言刊刻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有招摇诈骗情弊,犯该徒罪以上,不分首从,倶发近边充军。该管官失于觉察,该科道不行査参者,均交部,亦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应与造妖书、妖言门?内钞房探听一条参看。一流二千里,一满流,似嫌参差。

□各省钞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録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流三千里。此条捏造讹言一段应并于彼条之内。

□从前,公事专用题本,不用奏折,是以止云本章。今则要事均用奏折,似应改为章奏。

□从前,题本由通政司送阁,且均有副本,是以漏泄最易,后紧要事件倶用奏折,本日即有廷寄谕旨,漏泄之事颇少矣。

□治罪自系治以杖六十及徒三年之罪也。

□与《处分则例》各条参看。

边境申索军需:巻首

凡守边将领,但有(缺乏)取索军器钱粮等物,须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申督抚、将军、提镇。再差人,转行合干部分,及具(缺少应用)奏本实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该部,须要随即(将所申事情)奏闻区处,发遣差来人回还。若稽缓不即奏闻,及(边将于)各处(衙门)不行依式申报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因(不申奏以致临敌缺乏)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失误军事:巻首

凡临军征讨,(有司)应合供给军器行粮草料,(若有征解)违期不完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或上司移文稽迟,或下司征解不完,各坐所由)。若临敌(有司违期不至而)缺乏,及领兵官已承(上司)调遣(而逗遛观望),不依期进兵策应,若(军中)承差吿报(会)军(日)期。而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并斩(监候)。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从征违期:巻首

凡官军,(已承调遣)临当征讨,(行师)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进者,一日杖七十,毎三日加一等。若故自伤残及诈为疾患之类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计日坐之,)并罪止杖一百。仍发出征。(若伤残至不堪出征,仍选本戸壮丁充补,令其出征。 按,此小注本于读法。)

○若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不必失误军机)。三日不至者,斩(监候。统兵官竟行军法)。若能立功赎罪者,以统兵官区处。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从征违期  一,凡官兵从征,无故起程违期者,官革职,兵杖一百,仍发出征。在外违期者,官革职拏问,兵杖一百,将所俘获人口入官。出征处所兵丁藐视该管官、干犯号令、违法乱行者,将为首之人正法,为从者倶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该管官仍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制。

谨按。上层言无故违期之罪,下层言违法乱行之罪,即军法也。

军人替役:巻首

凡军人(已遣)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正身杖一百,依旧着伍(仍发出征)。若守御(城池)军人,雇人冒名代替者,各减二等。其(出征守御军人)子孙弟侄及同居少壮亲属(非由雇倩)自愿代替者,听。若果有老弱残疾(不堪征守者),赴本管官司陈吿,验实,与免军身。

○若医工承差,关领官药,随军征进,转雇庸医冒名代替者,(本身及替身)各杖八十,(庸医所得)雇工钱入官。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军人替役  一,凡兵丁不亲出征,以奴仆代替,及行间放拨瞭哨等处以奴仆代替者,兵杖七十,奴仆入官。如打围、放马及看守京城周围处所,以奴仆代替者,兵,杖一百,奴仆免入宫。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亲属准代替而奴仆不准代替,与律稍异。

主将不固守:巻首

凡守边将帅,被贼攻围城寨,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平时)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袭,因(此弃守、无备)而失陷城寨者,斩(监候)。若(官兵)与贼临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亦斩(监候)。若(主将懈于守备及哨望失于飞报,不曾陷城失军,止)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其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主将不固守  一,失误军机,除律有正条者,拟议监候奏请外,若是贼拥大众入寇,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被虏数十人以上,不曾亏损大众。或贼众入境,虏杀军民数十人以上,不曾虏去大众。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虏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虏军民者,倶问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本律,发边远充军。若是交锋入境,损伤虏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亦问前罪。以上各项内,情轻律重,有碍发落者,备由奏请处置。其有被贼入境,将侦探、军役及飞报声息等项公差、官军人等,一时杀伤捉去,事出不测者,倶问不应,杖罪,留任。或境外被贼杀虏侦探、军役,非智力所能防范者,免其问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辑注》云,此例分交锋伤虏、入境虏杀、突入虏掠三项。虽已入境而未至陷城,虽有杀虏而未至损军也,故止照守备不设备由奏请。

□若损百人以上,不引此例。情轻律重句,总承上四项说。

谨按。律专言守边将帅,此例并无文武官字样,盖承律文而言,自系专论守边将帅之罪。与下条参看。

主将不固守  一,凡沿边、沿海及腹里州县,与武职同城,若遇边警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劫杀焚烧者,除专城武职照本律拟斩监候外,其守土州县,亦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斩监候。其同城之知府及捕盗官,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律,发边远充军。统辖、兼辖各官,交部分别议处。若有两县同住一城,专管官分有守城汛地,各以贼所进入地方坐罪。若无城池,与虽有城池被贼潜隐,设计越入劫盗,随即逃散,不系失陷者,止以失盗论,倶不得引用此例。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明之卫所倶设有都司,系专管军政之员。)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及三十九年改定。

《集解》。此例为处分文武设,最为详尽。一指卫所掌印官、捕盗等官言,一指府州县与卫所同城及守备等官言,一指府州县自住一城而无卫所者言,一指两县同住一城,佐贰守领分有汛地者言,一指府州县原未设有城池,被贼焚烧,与有城池被贼潜踪隐迹攻陷焚烧者言。

谨按。失守城池,前明旧例,卫所掌印武官较文职知县治罪为重。乾隆三十九年将知县改为斩候。同城之知府何以仅拟充军。假令遇警不行固守,相率同逃,则厥罪维均,一拟斩,一拟军,似嫌未协。

此武职自系指千总、把总等官而言,若与都守等官同驻一城,是否一例拟斩。以知县拟斩、同城知府拟军之例例之,则千把拟斩,都守拟军矣。岂律意乎。

主将不固守  一,凡统兵将帅玩视军务,苟图安逸,故意迁延,不将实在情形具奏,贻误国事者。又,凡将帅因私忿娼嫉推诿牵制,以致縻饷老师,贻误军机者。又,凡身为主帅,不能克敌,转布流言,摇惑众心,借以倾陷他人,致误军机者。均属有心贻误,应拟斩立决。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钦奉上谕,议定条例。

谨按。《中枢政考》系分列三条,此总为一条。

□一日贻误国事,一曰贻误军机,一日致误军机,而总之以均属有心贻误。可见,三项有一,即应斩决,不必倶有也。

主将不固守  一,凡失守城池之案,如系兵饷充足,不行固守,一闻贼警,弃城先逃者,将专城武职及守土州县均按本例拟斩监候,请旨即行正法。同城知府亦从重拟斩监候。(按,比较前例,又加重矣。)捕盗官及统辖兼辖各官,仍照例分别办理。傥非兵饷充足,弃城先逃,仍按本例科断。

主将不固守  一,防守要隘文武员弁,若带兵无多,仓猝遇贼,寡不敌众,因而失守要隘者,照同城捕盗官失守城池拟军例,从重发往新疆効力赎罪。傥统带重兵,畏葸巧避,失守要隘者,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斩监候。

此二条系咸丰三年刑部议覆前任兵部尚书升任大学士桂良等条奏定例。

谨按。律言城而并及寨,则要隘倶包举在内矣。

主将不固守  一,各省督抚提镇,如遇省城及驻札地方盗贼生发,不行固守,闻警先逃者,均照失陷城寨本律拟斩监候。声明情罪重大,应即行处决,仍请旨定夺。傥有必须于军前正法者,应请旨,即在军前正法。如有必须严讯情节,再行定罪者,仍拏问解京审讯。其寻常失守一城一寨,并无闻警先逃情事,仍照各本律办理。

此条系同治元年议政王、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升任给事中卞宝第等奏准定例。

谨按。此指省城而言,犹县城之知县也。

□守边将帅弃城逃走及失陷城寨,尚应拟斩,况省城耶。腹里武职及州县亦拟斩候,况督抚提镇耶。有犯均可援引,似无庸另立专条。

主将不固守  一,失守城池,该督抚立即参奏,将守土州县及专城武职均革职治罪。不得以功过相抵免议。如有可原情节,或甫经到任,不及设防。或被围日久,粮尽援絶。或失守后一月内督率郷团随同官兵将城池克复者,于斩监候罪上量减一等治罪。若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于失守后一月内随同克复。或非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但于失守时身受重伤。或一月内自行收复城池者,于减等拟军罪上再减一等治罪。其实因兵单力竭,身受重伤,而又能督率兵勇于一月内自行收复及随同克复者,革职,免其治罪。若克复城池在一月以外,及克复并非本处城池,概不准随案声请减免。其减等议罪及免罪各员弁,如果素得民心,循声卓著,及克敌陷阵屡着战功,仍准酌量奏请,留营効力,再得劳绩,方准免罪。均由刑部专案知照吏、兵二部存记。(按,此指减一等、二等戴罪留营者。)若失守而未经参办,或议罪而并未奏留员弁,仍不准胪列后来劳绩,率行奏请免罪开复。至失守之同城知府及捕盗官,如身受重伤,或一月内随同克复城池,亦准叙明可原情节,应拟斩监候者,量予减等。应拟军者,革职,免罪。其并未随同克复城池,亦未身受重伤,但系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祗准于本律军罪上量减一等,不得概请免罪。(按,此指拟军之同城知府等官而言。)如系平日官声素好及战功卓著之员,亦准奏请留营効力,再得劳绩,方准免罪。(按,此指戴罪留营者。)

此条系同治五年刑部会同吏、兵二部奏请失守城池案内文武员弁应否免罪,酌议画一章程,及同治二年议准定例。

谨按。此亦因例文太严,不得不为之原情议减也。

纵军虏掠:巻首

凡守边将领,私自使令军人于(未附)外境虏掠人口财物者,(将领)杖一百,罢职发附近充军。所部听使武官及管队,递减一等。并罪坐所由(使令之人)。军人不坐。

○若军人不曾经由本管头目(使令),私出外境虏掠者,为首,杖一百。为从,杖九十。(因虏掠而)伤(外境)人,为首者,斩(监候)。为从,杖一百。(其虏掠伤人,为从。并不伤人,首从)倶发边远充军。若本营头目钤束不严,杖六十。留任。

○其边境城邑,有贼出没,乘机领兵攻取者,不在此限。

○若于已附地面虏掠者,不分首从,皆斩(监候)。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八十,留任。

○其(将领)知(军人私出外境及已附地面虏掠之)情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纵军虏掠  一,调台兵丁及台湾催饷社丁,如借端需索扰害番社,依吓诈例计赃从重论。无赃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革退,该管官徇隐失察,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社丁禁止需索,系刑部议准定例。调台兵丁禁止需索,系戸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并为一条。

谨按。此条应与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及索取外国财物二条参看。

□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外国、猺、獞财物,犯徒三年以上者,发近边充军。

□云贵等省流官擅自科敛土官等财物,亦然。

□索诈番蛮等类财者,分见各门,办理亦不画一,似应修改一律,归入一门,仅止需索诈财者,列为一条,因索诈而酿成事端者,列为一条,不应一省一例,彼此互相参差,且此条载在兵律,而别条又载在求索门内,亦不画一。

□恐吓取财,计赃,加窃盗一等。诈欺,准窃盗论。

纵军虏掠  一,凡出征官员、兵丁,除有不遵纪律、欺压良民、肆行虏掠子女者,仍按律治罪外,其于凯撤回营之日,沿途遇有良民子女,并非逃失,该官兵等强行携带者,即照于已附地面虏掠人口律治罪。若携带逃失良民子女,照收留迷失子女律治罪。其携带人口有亲属者,追出给还完聚。无亲属者,交地方官妥为抚恤。如有携带逆犯家属,例应縁坐者,除该家属仍照例縁坐外,该官兵等讯明知系逆犯家属,即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若讯不知情及携带不应縁坐之逆犯家属,均仍以携带逃失子女论。跟役等有犯,照兵丁一律办理。领兵之该管官、跟役之家长知情故纵者,与同罪。失察者,官员,交部分别议处。兵丁,鞭责发落。能自査出究办者,免议。若出征官兵于经过地方私自典买人口,均照不应重律,系兵,杖八十。系官,交部议处。失察各官,照例减等议处。典买人口,追出入官。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兵部遵旨奏准定例。

谨按。与《处分则例》大略相同,应参看。

纵军虏掠  一,凡领兵王、贝勒、将军借通贼为名,烧毁良民庐舍、抢掠子女财物者,领兵将军、参赞大臣及营总等,倶交部议处。系王、贝勒交宗人府从重治罪。参领以下官免议。若分兵征进,有犯前项罪名者,统兵将领及分管两翼官并管领旗分官,倶交部议处。至于官员兵丁一二人私自焚掠者,系官交部议处。系护军领催、兵丁,鞭一百。系厮役,正法。若厮役之主知情者,鞭一百。系官,交部分别议处。所管参领以下官员及营总,均交部议处。其抢掠携带男妇人口,仍追出给还完聚。若该督抚隐匿不行题参,别经发觉者,该督抚一并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嘉庆六年于《律例全书》吿成时,进呈黄册,将此条列于删除项下,钦奉谕旨,照旧遵行,无庸删除。

谨按。此例即奉旨无庸删除,亦应酌加修改,籍通贼为名,似系谓良民与贼交通也。嘉庆六年按语谓开通贼境,不知有何确据。

不操练军士:巻首

凡各处(边方腹里)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杖不整者,初犯,杖八十。再犯,杖一百。

○若(守御)官提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该管官,各杖一百,追夺(诰敕),发边远充军。若(因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不操练军士  一,架炮夜不收、守墩军人夤夜回家,轮班不去者,在守哨处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例止言发落,并无杖数,似应添杖一百句。盖未有枷号,而不杖责者也。

□今无架炮夜不收名目。前主将不固守门,失误军机一条内有爪探夜不收字样,后经删改,此处仍旧,亦不画一。

激变良民:巻首

凡(有司)牧民之官,(平日)失于抚字,(又)非法行事,(使之不堪,)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监候。止反叛而城池未陷者,依守御官抚绥无方,致军人反叛,按充军律奏请)。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采《笺释》语添入小注。

条例

激变良民  一,凡刁恶之徒聚众抗官,地方文武员弁即带领兵壮迅往扑捉,如稍有迟延者,即照定例严议。其扑捉之时,该犯即俯首伏罪,不敢抗拒,应分别末减。

同部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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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官箴 (宋)许月卿 撰 ●目录 提要 原序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十二 百官箴 职官类二官箴之属 提要 臣等谨百官箴六卷宋许月卿撰月卿字太空后更字宋士婺源人始以军功补校尉理宗时换文资就举以易魁江东廷对赐进士及第官至浙江西运干贾似道当国召试馆职语不合罢去闭门著书自号泉田子宋亡不仕遁迹十年乃卒亦志节之士也是书仿扬雄官箴分曹列职各申规戒考宋史百官志经筵乃言路兼官二府掾乃枢密中书属吏参知政事以门下中书侍郎为之登闻院隶谏议进奏院隶给事中俱辖于门下者军器监文思院俱辖于工部是书皆各自为箴葢以所掌之事区分故既列本职又及其兼官既列总司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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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要略 (清)王又槐 着 ●目录 叙 论命案 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 论强窃盗案 论抢夺 论杂案 论批呈词 论详案 叙供 作看 论作禀 论驳案(附上控案) 论详报 论枷杖加减 论六赃 ●办案要略叙 王荫庭先生为乾隆中叶法家老手着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政治集要等书行世迄今九十年来必览备要坊间尚有售者惟政治集要殊不经见余于春明市上得之所载门类如六部限图中枢限图刺字汇纂考成章程申详成规题咨事件三流表办案要略秋审条款各种纲举目张名曰集要洵不为诬惟今昔条例微有不同且如六部处分则例中枢政考军流道里表秋审比较条款等类各有成书无难考证独办案要略一种人不尽覩读其议论精确颠扑不破
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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