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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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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命。下手之人,得以量减拟流,原系不以二命抵一命之意,然必实系畏罪自尽,实系监毙在狱,及解审病故,方可照例减等,故例内又有配发事结,及事前在家病亡,不得滥引此例之文,所以重人命防寛纵也,惟是案情百出不穷,例文亦屡经改易,溯査从前旧例,本门内祗系三条。一为共殴之人,审系执持鎗刀等项凶器,亦有致命伤痕,发边远充军。一为实系造意首祸之人,方以原谋拟流,殴有重伤而又持有凶器者,方以合例拟遣。一即系此条。其例文云。原谋助殴伤重之人监毙在狱,与解审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所云助殴重伤,即指上条执持凶器,殴有致命伤痕者而言,因此等人犯与原谋,均罪在军流以上。军流例应收禁解勘,其去死罪止差一间,一经在监在途病故,故可准其抵命。若仅止金刃伤人,及他物手足幇殴之犯,其罪不过杖徒。杖罪例不收禁,亦向不解勘,即徒罪人犯患病,亦应保出调治,并有不即保释,将承审官照淹禁律治罪明文,是杖罪以下人犯,非特解审中途病故之案事不恒有,即在监瘐毙之案,亦所必无。乾隆年间修例时,于助殴下添入亦足致死四字,嘉庆年间,又改为殴有致死重伤其于监毙在狱等项,是否专指流罪以上而言。并无明文。设遇有正凶及余人所殴,各伤均系金刃,及均系他物手足,轻重不甚悬殊,而或拟死罪,或拟徒杖,罪名判若天渊。若因此等幇殴余人取保病故,并非监毙在狱,将下手之人仍拟绞抵,是情伤较轻之案,其拟罪反有严于伤多且重之案,办理殊多窒疑。是以本部遇有此等案件,如余人与正凶所殴伤痕,不甚悬絶,虽系在保病故,向倶照监毙在狱例,将正凶减等问拟,以示罪疑惟轻之意。再査此条例文义分三层,原谋及殴有致死重伤之人,于未经到官之前,畏罪自尽为一层。到官后,未结之前,监毙在狱为一层。解审中途病故为一层。因而二字系专指解审中途而言。盖以此等解审之犯,经过州县,例应收监,或因收禁身死,或不及收监,在途身死,情形不一,故载有因而二字。若拘泥例文,以不仅云监毙在狱,与解审中途病故,而独曰因而病故,遂以因而二字系统承上文到官未结而言,谓不必在监在途,凡到官以后,未结之前,因而病故者,皆可准其抵命。不惟例内在监在途二语竟成虚设,亦殊失定例之本意云云。

鬪殴及故杀人  一,同谋共殴,致毙二命,非一家者,原谋从一科断,拟以满流。如原谋在监在途病故,及因本案畏罪自尽,准其抵命。将下手应绞之犯,一体减等拟流。若致毙非一家三、四命以上者,原谋照例按致死人数以次加等问拟。下手致死之犯,均各照例拟抵。如原谋在监在途病故,及畏罪自尽者,下手之犯均各照例拟抵,不准减等。

此条系嘉庆六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死系二命,因原谋一人病故,而凶犯二人均准减等,未免太寛。且死者二命,未必倶系原谋所欲殴之人,容有谋殴甲而因乙拦阻,以致并行殴毙者,是甲有原谋,而乙无原谋矣,一概减等,似嫌未协。原谋及助殴伤重之人病故,正凶准其减等,本属一时寛典,亦系不忍以二命抵一命之意。如死系二命,似难与一命相提并论矣。若谓原谋可从一科断,下手者亦可一体减流,设二人均系一人下手殴毙,亦可从一科断,遽行减等乎。再如致毙二命,无原谋之案,一命内有重殴伤重之人,势必一人减等,一人仍拟绞抵也。因一例而増添数例,而増添者仍有不能尽善之处,以此见律例之不可随意増入也。平情而论,一命可照旧例,二命则否,亦简捷之一法也,岂不省多少枝节乎。二命、三、四命均有例,而三命并无助殴伤重一层,亦可知矣。

鬪殴及故杀人  一,共殴之案除致毙一二命,遇有原谋,及助殴伤重之余人,监毙在狱,与解审中途病故,或因本案畏罪自尽,仍照例准其抵命,将下手应绞之犯减等拟流外,其余谋故杀人、火器杀人、威力主使制缚,并有关尊长尊属服制之案,悉照本律本例拟抵,不得率请减等。

此条系嘉庆二十二年,刑部议覆河南巡抚文斡题刘大兴等,被鸟鎗打伤身死,获犯杜殿选一案,题准定例。

谨按。主使与谋殴情节虽异,而坐以绞罪则同。谋殴之案,既因首祸之人病故,得认减等,主使之案,似亦可因下手之人病故,免其抵偿。若谓主使者情节较重,彼谋殴者岂近情轻乎。案非谋故,究不容以二命抵一命也。况以主使之人拟抵者,律谓下手之人非其卑幼,即系奴仆,有迫于不得不从之势,故严主使而寛下手。若父兄主令子弟将人殴死,子弟已经监毙,父兄仍不准减,是以父子兄弟二命抵死者一命矣,似嫌参差。且如父兄纠同子弟将人殴毙与主使止差一间,一准抵,一不准抵,其义何居。

□再,听纠毙命之案,秋审未必倶系缓决。威力主使之案,秋审亦未必尽拟情实,容有听纠而入实,主使而入缓者,不可枚举,安见主使之必重于听纠耶。

鬪殴及故杀人  一,十歳以下幼孩,因救护父母被凶犯立时毙命者,照谋杀十歳以下幼孩例,拟斩立决。

此条系嘉庆二十一年,刑部钦奉上论,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罪名颇重,而例文未尽详明,究竟是故是鬪。殊难悬拟。

□谋杀十歳幼童之例,已属过严,此并非谋杀,而照谋杀科断,尤觉过重。

□杀人者死,律祗分别谋故鬪殴,并无分别死者年歳之文。即鬪杀律内金刃、他物、手足,同拟绞候,亦无区分,何独于幼童故为加重。况老人与幼童相等,致毙老人之案,何以亦不加重耶。

□此条以系指故杀而言。若实时殴毙,是否亦拟斩决或故杀。越日身死,应否与立时毙命同拟斩决。均应酌核。

鬪殴及故杀人  一,广东、福建、广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纠众互殴之案,除寻常共殴谋殴,虽人数众多,并非械鬪,及台湾械鬪之案,仍各照旧例办理外,如审系预先敛费约期械鬪雠杀,纠众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谋纠鬪之首犯,拟绞立决。三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毙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拟斩立决。四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毙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拟斩立决,枭示。如所纠人数虽多,致毙彼造一命者,首犯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二命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三命者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致毙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谋纠鬪之首犯,例应分别问拟斩,绞立决者,各从其重者论。其随从下手伤重致死应行拟抵者,均各依本律例拟抵。伤人及未伤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别治罪,至彼造仓猝邀人抵御,并非有心械鬪者,仍照共殴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将主谋首犯审出究办,及有心回护,将械鬪之案分案办理,该督抚严参,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议处治罪。

鬪殴及故杀人  一,广东、福建二省械鬪案内,如有将宗祠田谷贿买顶凶构衅械鬪者,于审明后,除主谋买凶之犯严究定拟外,査明该族祠产,酌留祀田数十亩,以资祭费,其余田亩及所存银钱,按族支分散。若族长郷约不能指出敛财买凶之人者。族长照共殴原谋例,拟以杖流,按致死人数毎一人加一等,罪止发遣新疆为奴。郷约于杖六十、徒一年上,(按,郷约如何拟徒一年,并未叙明。)毎一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此二条系道光二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例专为械鬪致毙多命而设。

□台湾械鬪并无专条。道光二年,刑部原奏内有福建省奏称纠众十人以上,致死一二命之首犯,照原例斩决之语。査系乾隆五十三年,筹办台湾善后事宜折内奏明遵办,俟两年后,或知畏法,再行照旧办理。是此例原专为台湾械鬪而设,并非将内地械鬪之案,一并照此办理云云,是以原奏内将台湾械鬪一层,归入除笔。

□有敛费约期为械鬪,无则系寻常共殴谋殴矣。惟鬪殴门内尚有沿江滨海鸣锣聚众一条,亦系械鬪专例。此外自称鎗手一条,豫省南阳汝宁一条,本门内纠众互殴,致毙二三命以上一条,均应参看。

□豫省南阳,安徽凤阳等处鬪殴之案,严于伤而略于死,此六省又严于死而略于伤,其沿江滨海一条,又有在此六省之外者,窃谓械鬪致毙多命之案,他省有犯,均可一例办理,无庸为此六省另立专条。即如辗转纠人,数至五人以上,照原谋问拟一条,亦系云南及江西省奏准而定例,何以并无云南、江西省字样耶。

□沿江滨海一条,将两造为首,及鸣锣聚众之犯,问拟满流,是起意者以为首论,鸣锣者,亦应以为首论矣。玩例内及字,可见伤人者满徒,未伤人者满杖加枷,均指聚众鬪殴未致死者而言。此条已致死多命,伤人未伤人之犯,各按本律例分别治罪,是否照彼条治罪。抑仍照共殴及谋殴本律之处,未经议及。鸣锣聚众,及本门致毙二、三命,辗转纠人之犯,均以原谋为首论,此例亦未议及。

□原定之例,严主谋而寛从犯,下手伤多者,仍应缓决,即伤人者,亦应减本罪一等。谓既严惩首恶,听从之犯均可稍从末减也。惟杀人案内,伤少而轻者,入于缓决,原属酌量办理。伤人者,亦得减等,不惟科罪较寻常共殴为轻,亦与律意不符,宜其不旋踵而复改易也。

□例内预先敛费约期械鬪雠杀云云,盖统指两造而言,谓此造与彼造约期,两造均系敛费纠众,故谓之械鬪,与寻常共殴谋殴情节迥异,即科罪亦各有不同也。惟彼造仓猝抵御,并非有心械鬪,则为此造谋殴,而非两造械鬪可知。例祗言仍照共殴本例科罪,是否统指两造而言。抑系专论彼造。此造仍应以械鬪论之处,声叙尚未明晰。例首寻常谋殴,虽人数众多,亦不以械鬪论。如致毙人命过多,首犯应否与寻常原谋论断之处。亦未叙明。设如此造纠众四、五十人寻殴,彼造仓猝抵御,各毙四命以上。以谋殴论,此造原谋决无死法。以械鬪论,此造原谋即应斩枭。至彼造仓猝抵御,如有纠众之人,或鸣锣,或喊叫,是否以原谋论罪之处。出入关系甚重,尤应详愼。似应将例首除笔删去,修并于仓猝抵御之内,以别于械鬪者而言,较为分明。或改为如无预期敛费等事,虽人数众多,仍应以寻常谋殴论。至彼造仓猝抵御,并非有心械鬪者,无论人数多寡,及致毙三、四命以上,均各照共殴本律问拟。

□窃谓预先敛费一层,系指贿买顶凶而言。约期械鬪雠杀等语,系统指两造而言。谓既已定准日期,纠定人数,两造均有主谋之人,各有械鬪之心,故不照寻常谋殴定拟。特争鬪时,强弱情形不同,故死有多寡之不等耳。若此造纠人谋殴,不令彼造知觉,则与约期械鬪有间矣,彼造仓猝之间,聚众抵御,非特与械鬪不同,与谋殴亦属有间,非特彼造不应以械鬪论,即此造亦不应以械鬪论。例意本系如此,惟是广东等六省凶悍之徒,动辄聚众凶鬪,以致惨杀多命,若必审出敛费约期情节,方照械鬪问拟,亦属有名无实,转启多方开脱之渐。即如江西省现办各案,何尝有敛费约期情事,仍倶照械鬪办理,与此例已属不符,而又不便照寻常共殴科断,以致例案两岐,似不如明定项目,免致纠葛不清。

□再,寻常纠殴之案,不过谋杀一人,所纠亦不过数人而已。若纠邀四、五十人以上,与彼造凶殴,则与谋殴一人情节大相悬殊,此等纠众之人,虽无约期敛费情事,亦应从严惩办。盖谋殴一人,不必遽有致死之心,而聚众多人持械凶殴,即难保无杀伤多命之事。是寻常纠殴之案,其偶致毙命,或非原谋意料所及。纠众械鬪之案,其致毙多命,已在原谋意计之中,其去谋杀情节能有几何。此条本为杀毙多命从严而设,而必添入约期敛费各层,则无此等情节,及虽有而不能究出者,即仍照寻常谋殴例定拟,试问所欲殴者,果何人耶。死者,果系原谋所欲殴之人否耶。平情而论,纠众已至数十人,死者又至四命以上,非械鬪而何。似应特立专条,将审有预先敛费约期及贿买顶凶等情,提出另叙。有此等情节,无论两造毙命若干,将主谋为首之犯均问拟斩决。四命以上,加拟枭示,无此等情节,例应绞决者,改为绞候。应斩决者,改为绞决。应斩枭者,改为斩决。存以俟考。

《处分则例》。

□一,愚民因事忿争,执持器械,互相格鬪,致有杀伤者,谓之共殴。其或衅起一时,纠众往殴泄忿,虽亦执持器械,互相杀伤,而两造并非约期会鬪者,谓之谋殴。二者仍准照命案例开参,不在械鬪之列。如州县官将眞正械鬪之案,讳匿不报,或改作共殴谋殴命案,分起开报者,倶革职。

鬪殴及故杀人  一,广东省纠众谋殴致毙人命之案,原谋应按致毙彼造人数,分别照例治罪。傥纠往之人,但被彼造致毙者,无论死者人数多寡,及彼造有无原谋,将此造起意纠往之人,照沿江滨海持鎗执棍混行鬪殴首犯杖流例,拟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道光三年,广东巡抚陈中孚咨准定例。

谨按。此指广东一省而言,似可改为六省通例。

□六省严于他省,福建、广东严于六省,此条广东尤严于福建。

鬪殴及故杀人  一,因争鬪擅将鸟鎗竹铳施放杀人者,以故杀论。伤人者,旗人,发宁古塔等处。民人,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充军。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五年,将康熙年间旧例二条改定。一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史弈昂条奏定例。均载兵律私藏应禁军器门。乾隆三十二年,将后条并入前条,修改为一。五十三年,又分作两条,一仍入兵律,一移于此。

谨按。杀人者,既以故杀论,则伤人者,应行加重,自不待言。

□火器致伤期亲尊长,奸盗罪人火器拒捕,均照刃伤拟绞。因火器加重者,祗此二条,余不多见。

□火器为害最烈,一经施放杀人,即无论是否有意欲杀,均以故杀论拟斩。正与唐律以刃杀人与故杀同之意相符。乃执持金刃凶器,将人砍戳多伤,不照故杀同科,何也。若谓金刃杀人,不必均有致死之心,施放鸟鎗,岂皆有心杀人者乎。

□用金刃凶器,(如尖刀、长鎗等类)在人肚腹腰胁虚怯处所迭肆砍戳,而云非有心致死,可乎。

鬪殴及故杀人  一,凡鬪殴之案,除追殴致被迫之人失跌身死,并先殴伤人,致被殴之人回扑失跌身死,及虽未殴伤人,因被揪扭挣脱,致令跌毙者,均仍照律拟绞外,如殴伤人后跑走,被殴之人追赶,自行失跌身死,及彼此揪扭于松放之后,覆自行向人扑殴,因凶犯闪避失跌身死者,均于鬪杀绞监候律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仅止口角骂詈,并无揪扭情事,因向人赶殴,自行失跌身死,及被死者扑殴闪避,致令自行失跌身死者,均照不应重律,拟杖八十。

此条系咸丰五年,四川省题汪泷咬伤周芳祖跑走,致令追赶失跌身死,并十年,山东省孙小讨劳与高于氏争殴,致令失跌身死二案,奏准定例。

谨按。此例凡分三层,一拟绞,一减流,一拟杖。情事大略相同,罪名轻重悬殊,似宜详愼。

□被人扑殴,万无不闪避之理,因扑殴而失跌毙命,系属死由自取,闪避者,有何罪名可科。被人赶殴走避,致自失跌身死者,更无论矣。因其口角肇衅酿命,故科以不应重杖。若被人揪扭,万无不挣脱之理,致令跌毙,即拟绞罪,彼此相形,殊觉过重。若责以不应挣脱,下层亦可责以不应闪避乎。若谓人命不可无抵,下层何以又拟杖耶。平情而论,此层似在不应抵命之列。

□杀人者死,乃古今不易之法,然必实系下手杀人,方可照律拟抵。若死由失跌,已与下手杀人不同,似难遽拟抵偿。惟此等情形亦有不同,如持械殴人,致人畏惧奔跑跌伤毙命,或落河或落崖之类,科以鬪杀,尚不为苛。若向追并非向殴,或欲投人理论,或欲交还对象之类,及被揪扭挣跌,并死者追殴扑殴,失跌身死等类,概拟绞抵,似嫌太过。盖失跌身死与自尽相等,殴打致令自尽,罪止拟军。争殴致令跌毙,似不应反拟绞抵。况事主被窃追贼,失跌身死,与窘迫自尽,何以不将贼犯问拟死罪,反止科满徒耶。

□与鬪殴门因风身死一条相比,此等殊嫌太重。

屏去人服食:巻首

凡以他物(一应能伤人之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不问伤之轻重,)杖八十。(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渇之人絶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辔之类。)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至死者、绞(监候)。

○若故用蛇、蝎、毒蛊咬伤人者,以鬪殴伤论。(验伤之轻重,如轻,则笞四十。至笃疾,亦给财产。)因而致死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杖八十句下,原有小注,余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故用蛇、蝎、毒蛊咬人,此蛊字系虫字之讹。査旧律均系虫字,应改正。盖毒虫能咬伤人,毒蛊不能咬伤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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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三十四     前巻 次巻

刑律之十  人命之三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夫殴死有罪妻妾

杀子孙及奴婢图頼人

弓箭伤人

车马杀伤人

庸医杀伤人

窝弓杀伤人

威逼人致死

尊长为人杀私和

同行知有谋害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巻首

凡因戏(以堪杀人之事为戏。如比较拳、棒之类。)而杀伤人,及因鬪殴而误杀伤旁人者,各以鬪杀伤论。(死者、并绞。伤者,验轻重坐罪。)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旁人者,以故杀论。(死者,处斩。不言伤,仍以鬪殴论。)

○若知津河水深、泥淖,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诓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与戏杀相等。)亦以鬪杀伤论。

○若过失杀伤人者,(较戏杀愈轻。)各准鬪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被杀伤之)家。(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鬪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

此仍明律。律末原有小注,余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一,应该偿命罪囚,遇蒙赦宥,倶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如果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

此条系明令,顺治三年删定。

《集解》。按明令云,凡杀人偿命者,征烧埋银一十两。不偿命者,征银二十两。应偿命而遇赦者,亦追银二十两。同谋下手验数,均征给付死者之家属。今止存遇赦追银一项。

谨按。征烧埋银起于元时,盖明律之所由昉也。

□例专为征银给被杀之家而设,与此门无干,似应移于给没赃物门内。

《处分则例》。

□一、命案内,有应追埋葬银两之犯,如系力不能完,州县官取具地邻亲族供结,详请督抚核实,咨部豁免。傥豁免之后,该犯有隐寄资财事发,州县官罚俸一年。

应与此条,及下各项埋葬银两一条参看。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与被杀之家营葬,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其过失伤人收赎银两数目,另载图内)。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删定。原例无小注数语,乾隆五年,按定律过失杀伤人者,各准鬪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等语。例内止有收赎过失杀人之法,并无收赎过失伤人,该银若干明文,殊难办理。考《笺释》。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赎银十二两四钱二分,即律图内收赎杂犯绞斩五钱二分五厘之数合成。盖縁前明钱钞并收,故收赎图内折银数目,倶照前代钞数折算。今过失伤人,亦应照过失杀人收赎银数,按其伤人轻重,应得罪名,分别折银收赎,付被伤之家以为医药之资,因于例内注明。

谨按。唐律过失杀人者,以赎论。谓赎铜一百二十斤,亦即名例赎死罪之法,明律赎死罪行,系钱四十贯,而其时,则钱钞兼行,以收赎之银数合成钞数,又以钞八成,钱二成合成银数,故其数如此。然命案减等,及赦宥者,追银二十两。留养者,亦追银二十两。车马杀伤等类,追埋葬银十两。过失杀,照命案等一体折银二十两,似亦可行,又何必故为纡回,守此成规而不变耶。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一,凡捕役拏贼,与贼格鬪而误杀无干之人者,仍照过失杀人律,于犯人名下追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付死者之家。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

谨按。唐律,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注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撃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云称之属者,谓若共捕盗贼,误杀伤旁人之类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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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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