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载记
日本国志
64 万字 · 约 30 小时 34 分钟 · 52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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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5
铳 工
14
9
木 工
5
15
锻 工
15
11
鞍 工
12
12
铸 工
12
11
计
100
39
蹄铁生徒现员表据十三年六月调查之数
毕徒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比较
阶级
人 员
增
减
一 等
4
7
二 等
13
4
计
17
3
海外留学生现员表据十三年六月调查之数
科目
国名献
参
谋
步
丘
炮
丘
工
丘
医
学
无
科
语
学
计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较
,、
,、
/、
增
减
中尉
1
1
l
独
少尉
l
1
出仕
1
1
l
中尉
2
2
4
4
佛
少尉
l
2
l
4
1
学生
2
2
2
清
学生
16
16
16
群目
参
步
炮
工
医
无
语
计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较
国名龄
谋
丘
/、
丘
,、
丘
,、
学
科
学
增
减
二级
1
1
1
朝
鲜
学
生
三级
1
1
1
无级
8
8
8
浦潮
斯德
学生
5
5
5
计
l
5
3
1
2
31
44
38
检阅
每岁监军部奉诏命检阅全国诸兵,分为东、西、中三部,东部军管第一、第二,中部第三、第四,西部第五、第六。而陆军省、参谋本部、监军本部、裁判所、军马局、病马厩,亦分属三部,例于十月一日始,十一月三十日毕。惟陆军省各官廨之在东京者,依时宜先后无定期,近卫队必以车驾亲临为定期。特命监军部长一员,监军部参谋佐官二员,传令使一员,以步、骑、炮、工兵,会计,军医,马医诸官为随员。各镇台营管,先条理其所辖之事作为簿牒,日号令布告纪录,日将校以下黜陟赏罚录,日人员马匹簿及表,日兵器、马具、书籍、杂器物及表,货币、粮食、薪炭、衣服、营具簿及表,日药剂器具簿,日城垒、营厩、仓库、地界纪录及图,呈之监军部长。部长检阅之法,各分其事,一,队伍之检阅。兵之体格、马之骨相,兵之被执之法、马之装束之法、车马器具之配置之法,亲检视之以观军容。二日部署之检阅。将校以下赏罚进退,人员之迁转,马匹之增减,亲点视之,以观军政。三日学术之检阅。凡学科、技术,摘义以问,令之作文、制图,亲考验之,以分优劣。四日操法之检阅。曰操缘、日射的、日体操,以观生熟。五日材料之检阅。凡军中需用一切器品,据牒点其数之多少,验其器之良桔。六日会计之检阅。凡军中出纳一切财货,据牒勘其数之多少,查其算法之疏密,并所有券契有无伪造。七日城寨营雁仓库之检阅。旧者有无损坏,新者能否坚固。八日医术之检阅。病人、病马之景况,治疗药剂之方法。部长到其地,见其地方府知事、县令,及东京警视本署,并上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官长,详问屯驻之兵与其地方人民有无扰害,能否和合,然后分事检阅。已毕,则集合所在之兵,行观兵式。由部长时宜,惟近卫诸兵必待车驾亲临乃行。部长有意见告之于司令官,其将官各呈队下之拔擢名簿于部长,部长奖其勤能,黜其懈惰,记之于簿,以待迁转。部长覆命,必奏各管所阅之情状,以供御览。其敕任以上诸官,则陆军卿会参谋本部长、监军部长及各营长官、各雁长官,议定其拔擢名簿,奏闻以取进止。
豫备
各兵所用兵器,以炮兵、工兵为多,兵器不可以仓卒备,故别设。炮兵方面又于东京、大坂分设炮兵工厂,初称炮兵本厂、炮兵支厂,至十二年十月改称炮兵第一、第二方面,并分设工厂。工厂以司制作,方面以司支发。东京工厂所属有小铳包火药制造所。共三处。有火工所,大炮修理所。大坂工厂所属有制炮所,未落成。制弹所,制车所,有火工所,小铳修理所,别有小铳制造所,方事建筑,尚未落成。十三年六月时约成十分之八。铳包制造所亦未落成。计十四年六七月间可以竣工。火药制造所,一在东京府丰岛郡之坂桥,为旧厂。一在群马县下上州岩鼻,营筑方始,将来竣工,每一日可造火药六百基。法国计数之名,每一基当日本一千五百九十五贯余,约当中国一万斤。炮兵所属兵器库凡四处,均在东京。火药库月十七受日分设东京、大娠府、蜾县、和歇县、滋帮具、鹿儿,岛县、石川具等处。又仓库凡六处,均在东京。作硝场一处,在鹿儿岛县。兵初用来福枪,至明治九年十月,近卫镇台始换用士乃得枪,亦有换马梯呢者。明治十二年间在欧洲购买马梯呢枪一万二千九百十二枝。十年二月后来福枪全废不用。或以供军中演习之用。炮兼用克虏伯及谙士突郎布鲁戛士,现在工厂未能制大炮,而马梯呢、士乃得之枪,均能制造。有炮兵大佐村田某,以新法制铳,经炮兵会议所议,用名为村田铳,炮兵会议自九年七月始,每年召集将佐会议,兵器弹药之式样、炮兵之制规,议定乃行。工厂中遂摹造施用,此村田铳曾经陆军省分贶各国。其工事亦颇有进步矣。日本弓矢颇为擅长,喜以强弓劲矢夸人,弓长凡七尺五寸,有所谓十人张者,即合十人之力以挽之。矢长凡十五束,每束二寸五分,合三尺七寸。有奇镞长四五寸许,天下万国弓矢无如此之长者。源氏之兴,即以善射鸣。战国以来,士夫无不习射者,自枪炮兴而弓矢无用,遂成废物。亦有甲胄刀剑,今皆废弃不用,附识于此。工兵所司,凡营垒城堡之建筑、桥梁道路之修理,以及军人驻居之室、埋葬之地,皆其所司。工兵所用器械,皆由工兵方面制造支给。分工兵为六方面。计明治十二年七月至十三年六月,工兵营造房屋凡一百一十一所,其既竣工者七十八所,凡工兵所用器具,出于日本日式者仅十之二,出于欧洲新式者凡十之八。
卷二十四兵志四陆 军
经费
明治二年始设兵部省定额,每月金六万圆,米八百十石,三年亦同定额,四年自三年十月起至是年九月止。定额一年米三十万石。此内米二十八万石,当时米价值金一百八十七七千八百二十六圆,又增额外金一百五万四千九六十余圆,又增亲兵费三十二千七百余圆,合二年、三年两岁之额,犹有余金二千五百八十余圆,交还大藏省。五年定额金自四年十月起至是年九月止。八百万圆。是年支用七百七十三万零七百四十六圆,余金二十六万二千七百余圆,交还大藏省。六年定额金九百二十三万六百圆,本系定额八百万圆,因五年改历,将五年十一、十二两月并入是年,故有此数。又额金十一万五千四百余圆,御亲兵解队费十四万七千五百余圆,是年支用六百九十四万零六百零九圆,余金二百零二万八千六百四十圆,交还大藏省。七年定额金自正月至十二月。八百万圆,是午支用金七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圆,余金六万六千八百五十tl圆,交还大藏省。八年半年内定额金四百万圆,是时支用三百八十九万八千三百十五圆,余金十万一千六百八十四圆,交还大藏省。八年度自八年七月至九年六月称为八年度,是时由大政官颁行会计法,皆从本年七月起至明年六月止为一年,以后称为某年度者准此。定额金六百九十四万六千二百七十五圆,是年支用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一百十五圆,余金十七万二千一百五十九圆,交还大藏省。九年度定额金七百二十三万一千八百六十九圆,是年支用六七十八八千一百五十八圆,未经决算金十七万九千四十四圆余金二十六万五千二百九十五圆,交还大藏省。十年度定额金五百八十五刀圆,是支用金六百一十万六千三百五十一圆。十一年度定额金五百七十四万三千一百圆,是年支用金六百四十二万四千一百四十五圆。十二年度定额金七百一十九万零一千圆,别有增额金、临时费金,合共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是年共用八百一十四万三千四百三十一圆,未决算费二万三千四百九十圆,余金一十四万七千二百零九圆,交还大藏省。十三年度豫算金八百一十五万一千圆,维新之后,每岁递增,十年之间合计已用六千余万圆,而明治五、六两年,福山等九处暴徒镇抚费、明治七年佐贺征讨费凡用金九十一万六千二百八十四圆。及是年台湾之役、凡用金七百七十一万八千三百十四圆。八年朝鲜之役、凡用金四十九万五千六百二十三圆。十年鹿儿岛征讨费凡用金四千二百一万圆。不在其内。凡经费豫算一年所用呈之太政官,经太政官核定支给,名为定额金。定额之外,有一时费,有临时费,亦预计其数,请太政官支给,名为额外金。总称为豫算。每一年则开列支用款目,呈之太政官,有余缴之大藏省,一时未能清算名日现计,一切清款名日决算,若有征战非常之事,则别支巨款,不列于经费。今将明治十二年度经费列表于左,可知其经常费用之大概云。
陆军经费出入表
收入款
圆
圆
定额金
7190100.O00
增额金
356122.O00
虎列剌病豫防费
35328.938
正货交换差额费
3641.000
户山学校竞马场费
6121.000
负伤病者费
65000.000
海岸防御费
130000.Ooo
金泽步兵营建筑费
36253.960
兵器购人费
201395.236
兴业费
290160.336
总计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四十六钱二毫。
支出款
圆
圆
本省
1845027.147
炮兵会议
19992.047
近卫局
427621.010
士官学校
137128.026
东京镇台
892330.387
仙台镇台
367345.934
名古屋镇台
487606.257
大坂镇台
854734.523
广岛镇台
478663.992
熊本镇台
635963.888
户山学校
42547.418
教导团
272992.147
军医本部
90053.323
裁判所
22038.216
炮兵方面第一
26892.452
炮兵方面第二
80912.151
东京炮兵工厂
4593.640
大坂炮兵工厂
2640.200
工兵方面第一
236566.680
工兵方面第二
54407.868
工兵方面第三
94834.857
工兵方面第四
43885.114
工兵方面第五
41036.607
兵工方面第六
56356.660
军 马 局
120165.389
病 马 厩
23204.693
兴 业 费
290160.336
负伤病者费
59713.396
海岸防御费
50286.255
参谋本部
235207.089
监军本部
58433.557
经费共计
8143341.259
未决算费
23490.620
余数交还大藏省
147290.583
总计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四十六钱二毫
定额各款
圆
圆
俸 给
711223.057
给 与
225249.022
旅 费
217080.43l
被服费
749958.411
厅中费
267457.804
阵具费
32990.88l
野营行军费
104959.275
兵器费
550963.95l
弹 药 费
276924.361
厩 费
118269.527
内国生徒费
26780.275
外国生徒费
20498.259
征 兵 费
66000.000
外国人诸费
58616.445
后备军费
107537.535
患者费
55887.113
徒 刑 费
19452.323
囚狱费
16356.884
定额各款
圆
圆
营缮费
1374.530
步兵队费
2784159.604
骑兵队费
114319.324
炮兵队费
383758.316
工兵队费
131238.514
辎重队费
76432.087
军乐队费
10683.632
虎列剌病豫防费
35579.710
额外各款
圆
圆
俸 给
15991.213
给 与
37507.637
旅 费
47423.236
厅中费
5429.288
外国生徒费
42.O94
外国人诸费
1493.000
患者费
1679.469
营缮费
151579.041
靖国神社寄附金
7500.000
偿欠
1528.639
临时营缮费
178076.215
兴业诸费
290160.336
足颚额外总计八百一十四乃三干六百一十圆。军律凡军人、军属皆别设军律,不与凡民齐从。前所行律,其处分将校者日自裁,日夺官,日回籍,日停官,日降官,日闭门,日谨慎。处分下士兵卒之律,日死,日徒,日戒役,日黜等,日降等,日杖,日笞,日禁锢。至明治十四年四月,司法省既改颁法律,因亦改正陆军军律。凡军人、军属皆受治于此律,惟在豫备、后备军籍者,除召集时及有特例外,不依此刑法处断。总分为重罪、轻罪二种。重罪之主刑:犹日本律。一死刑,二无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无期流刑,五有期流刑,六重惩役,七轻惩役,八重禁狱,九轻禁狱。轻罪之主刑:一重禁锢,二轻禁锢。其附加刑:亦曰闰刑。一剥夺公权,二剥官,三停止公权,四禁治产,五监视,六没收。以上各罪名皆详《刑法志》中。
凡于陆军法衙处死刑者,皆铳杀之,非奉陆军卿命不得行,惟行军合围之地,有特权者亦得行之。徒刑不分有期无期,发遣岛地使服役满六十岁者免苦役,酌派相当之役。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流刑不分有期无期,幽于岛狱,无期流囚已过五年,行政官得因其人品令出狱在岛内居住,有期流囚过三年亦如之。不服役,有期流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惩役入内地惩役场使服役,满六十岁者免苦役,酌派相当之役,凡服役囚人所得工钱,从监狱规则,分之若干以供狱费,若干以给囚人,但服役不满一百日不许分给。重惩役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轻惩役六年以上,八年以下。禁狱入内地狱,不服役,重禁狱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轻禁狱六年以上,八年以下。禁锢人禁锢场服役,轻禁锢不服役,禁锢不分轻重,皆十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仍各就本条区别长短,于陆军法衙依通行刑法应罚金科料者,详《刑法志》。限内不完纳,则换禁锢拘留。其附加刑之处分,有既科主刑即科附刑者,如处重罪刑即剥夺终身公权,在刑期内禁治家产。处禁锢者即剥官,在刑期内即停止公权。处轻罪刑付监视者,在刑期内即停止公权是也。有减轻主刑而科附刑者。如处重罪刑者已过期三分之二,则付于监视。如有期徒刑十二年之三分二即八年。有既免主刑而后科附刑者,如徒流禁狱者既出狱,而仍付监视是也。凡监视者,行政官得因其品行酌量假免之。大概同通行刑法,惟下士诸卒犯通行刑法,虽处禁锢,于常备、豫备、后备之役限中,仍不免役。又下士诸卒犯此刑法及通行刑法,应付监视者亦不付监视。又本律无正条者,得引通行刑法处断。惟犯此刑法杀伤人者,照通行杀伤律从重处断,此律之纲领也。其通行刑法中所载刑期计算、假出狱期满、免除复权诸例,皆依行之。
详《刑法志》中。其用之以行刑法者,有日加减例,加重者自无期徒刑以下,虽加不得入死刑。有日不论罪及减轻例,有日自首减轻例,有日酌量减轻例,有日再犯加重例,但非再犯陆军刑法不论。有日加减顺序例,有日数罪俱发例,有日数人共犯例,军人与非军人共犯罪,军人依陆军刑法处断,非军人依通行刑法处断,惟非军人而犯军法者不在此限。有日从犯例,有日未遂犯例,其处置之法亦大概同于通行刑法。
至军人军属所犯之罪,统分为八类:一,反乱。军人凡称军人,统将官及其同等官、上长官、官、下士诸卒而言。结党岚兵器为反乱者,其倡乱魁首及指挥群众、管理枢要者皆处死。情状轻者处无期流刑。司诸职事、资给军用统兵器弹药及军需诸物。于乱党者,劫掠军用者,将校处死刑,余处有期流刑。情状轻者处禁狱。襄助其事、服从其事者,处轻禁锢。军人谋乱故杀镇抚官,及妄毁家屋、船舶、仓库者,处死刑。军人为利敌军,以所部兵队、所有军用、及关于军事之土地、家屋、船舶付于敌者,烧毁关于军事之家屋、船舶、枪炮及其他物品,毁坏可供战用之道路、桥梁、汽车、电线、村落、森林者,指告要害或开示密书暗号、漏泄军机者,于受围之地欲令其司令官凡称司令官,谓一军、一团、其他一部长之任司令者。降于敌者,为敌募兵者,在敌前诱队兵溃散、阻队兵集合者,致军用缺亡者,叫呼喧哗造言飞语者,通信于敌者,诱助容隐间谍者,放纵俘虏降人或劫夺者,皆处死刑。欲犯诸罪为豫备者,照本律减一等。虽经豫备于事前,自首者免本刑,付监视。将校加剥官。为犯罪人会议,贷与家屋者,处轻禁锢。军人抗违上官命令,凡称上官者,谓同任一事官等居上者,或虽同等而职事居上者,凡在其部内皆称上官,虽上等卒其部下亦准之。在敌前处死,在临战合围之地处轻禁锢。若二人以上共犯,在敌前皆处死。在军中或临战合围之地,首从分别处治。二,擅权。受司令官停战命令犹浪战者,背司令官命擅进退兵队者,皆处死。擅募人充队伍者,处轻禁锢。三,辱职。要塞司令官及堡垒司令官临敌不尽职而遽降者,举所辖之地予敌者,处死。司令官在野战之地率兵队降敌者,处轻禁锢。其不尽可尽之职者,处死刑。势穷日竭,出不得己而后降者,仅轻禁锢。犹日有日而不日乃处之死。同一降敌而轻重悬殊,所以体人情、警军职也。将校在敌前不尽职而遁者,处死刑。将校当部下兵徒扰乱不尽法以镇抚者,处轻禁锢。四,暴行。军人对上官为暴行,处轻禁锢。二人以上同犯,首从分别处治。若当上官行公务时犯者,加一等。其用兵器凶器者,处死。军人对哨官凡称哨官,谓兵队之备仪仗者,司巡察者,守卫者。为暴行,处轻禁锢。用兵器凶器者,处有期流刑。二人以上共犯,首从分别处治。用兵器凶器,魁首处死刑,首魁虽不自用兵器凶器,而使人用之者亦处死,军人对同等或其下等当行军务时为暴行,处轻禁锢。用兵器凶器处重禁狱。二人以上同犯,首从分别惩治,用兵器凶器首魁处有期徒刑。军人集众为暴行者,首魁处重禁锢,余分别惩治。当官吏行职务时犯者加一等。集众相斗殴者,首魁处轻禁锢,余分别惩治。军人劫夺俘虏降人,以暴行逼胁致令逃走者,处重禁狱。军人在战场褫夺受伤人衣服财物者,处重惩役。若杀伤者处死刑。军人毁坏军用之工厂、船舶及贮藏军需之仓库,及可供战用之房屋、垒栅、桥梁、汽车、电线者,处重惩役。放火者处死刑。军人于敌前军中及临阵合围之地,放火于覆藏枪铳弹药、刍粮被服等处者,处死刑。在其他之地处重惩役。军人毁弃枪铳弹药、被服刍粮诸物及杀伤马匹,处重禁锢。哨兵、卫兵妄发铳炮者,军人于操练时或发礼炮号炮时,妄以他物杂入者,皆处轻禁锢。五,侮辱。军人骂詈上官或侮慢者,处轻禁锢。当上官行公务时犯者,加一等。军人流布文书图画,或会众演说诽谤上官者,军人于哨兵或骂詈或侮慢者,军人对同等或下等者当行军务时为侮慢或骂詈者,分别刑期长短,皆处轻禁锢。六,违令。军人对哨兵犯哨令者,军人擅发哨令或违之者,哨兵擅离守地者,哨兵因睡眠或昏醉不省事者,皆处轻禁锢。在敌前或临战合围之地及他处,分别刑期长短以处之。军人服军务擅离其地者,在敌前皆处死刑。在军中或临战合围之地及他处,分别处轻禁锢。长官或司令官犯之,加一等。军人战时在军中合围之地,有急呼号炮不来者,掌军用器具无故缺亡者,司令官不从命令、于长官部署变更不从又不申报者,或因事改更暗号不申报者,军人漏泄军事机密者,皆处轻禁锢。征兵无故后期者,归休兵及豫备兵在军籍者、无故而后期者,皆处轻禁锢。在战时加重。军人使之犯者同罪。军人知有反乱不申告者,军人在敌前军中或合围之地为造言飞语者,皆处轻禁锢。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