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藏 · 笔记
大同书
19 万字 · 约 9 小时 8 分钟 · 4 / 25
子藏 ·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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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既同矣,政治、风俗、礼教、法律、度量、权衡、语言、文字无一不同,然则不以大同纪元而以何哉?吾敢断言之曰:来者万年,必以大同纪年,虽万国之文字有殊,而义必不能外之也。否则以奉天纪元,所谓“后天而奉天时”,义之宜也。
以大同纪年,将何时讬始乎?是难言也。盖合国、合种、合教以至无种、无国、无教,相去绵远,以干数百年计,何时乃能行大同之实乎?将谓自公国立之年乎?则强国尚多,未大服从者,如德之联邦立法,而邮政、关税,巴威尚自收之,是虽立大同纪元而终未尽从也。将至国、种、教俱合一之年乎?则大势所趋,人心咸定于一,如潮之奔,如湍之激,岂能久待乎?今日大地既通,大同之说必日盛,可断言也。今欧洲久以教主纪年,中国人亦多有以孔子与君主并称者矣。既因现时通俗之便宜,又顺将来大势所必趋,莫若以教主与大同并纪元焉。则直于当今纪用大同,以便人心趋向,以便复元易算,而与通俗无碍,岂不一举而三善备哉!
诸国竞争,小国日灭,并于大同,近者万国同盟之事日多矣,可于今预祝之预期之矣。夫近年以大同纪年,当以何年托始乎?凡事必有所因,端必有所指,大同因之所托,必于其大地大合之事起之。近年大地万国大合之纪事,其莫如荷兰喀京之万国同盟矣。是事也,起于己亥,终于庚子。庚者,更也;子者,始也。庚子之冬至,为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耶纪以为二十世开幕之一年者,当即以庚子春分为大同元年托始之正月朔日。其自兹以往,顺十、百、千、万年而顺数之,其自此以前,逆一、十、百、千、万以前而逆推之,于欧洲之史,皆不待大算而改之,其各国之史记,则如考中西历比对等耳。其庚子春分至冬至三游之事,纪年稍难,则注明之,如汉武时十月历改为正月历,唐代宗时四月历改为正月历,日本由正月历改为十一月历亦同耳。中间超辰加注,自可不误,何得过虑哉!自此日趋大同,合大地之人,考览自便,其省脑力、便记诵、鼓人心、导太平之功,岂少也哉!
大同之进化不一,而自集议联邦之始至于大同太平之时,更变甚多,不能一律。今以三世表而分之,政体虽多,略不出此。
大同合国三世表
一、大同始基之据乱世。 大同渐行之升平世。 大同成就之太平世。
二、联合旧国。 造新公国。 无国而为世界。
三、各国政府握全权,开万国合会,各国各派议使公议。 始立公政府,有议员,有行政官,以统各国。 全地皆为公政府,有行政官行政,有议员议政,而无有国界。
四、有公议会,无公政府。 割其国地或海上岛为公政府 世界全地尽为公国。
五、陆地各归本国,海上无政府。 海上为公政府之地,小岛屿亦然。 全地海陆皆归公地。
六、各国随时附入公会集议。 各国可随时附入公国,不得以两国合成一国,惟许以一国分作数国。 各国皆归并公政府,裁去“国”字。
七、民服于旧国。 人民渐脱旧国之权,归于统一公政府。 无旧国,人民皆为世界公民,以公议为权。
八、公议会有议长,无统领。 公政府有议长,无统领,更无帝王,亦不得以各国帝王充议长,或不设议长。 公政府只有议员,无行政官,无议长,无统领,更无帝王,大事从多数决之。
九、各国有帝王、统领,各有自立权。 各国多为统领,亦略有帝王,而统于公政府。 无各国、各地只有统领,而统于公政府。
十、各国全权自治,公会但有集议。 各国限权自治,大事归于公政府。 罢“国”,悉由民公举自治,而全统于公政府。
十一、无公政府,但有公议会,不能征用各国人民官吏。 公政府得征用各国人民官吏,听其自便。 无国,人民合为一公政府而公任其事。
十二、有公议院,无公政府之地。 有公政府,其设都会、驻官司、造船、立库、购用各国地,皆由各国许诺,其规则随时议定。 公政府可在任何地设都会,驻官司、造船、立库。
十三、公议会不及各国内治,故各国内治全权无限。 公政府虽不及各国内治,而兵税、邮电、法律大政皆有权限。 无国,而各地小政府与公政府各有权限,随时议定。
十四、公议会有调和维持各国之责。 公政府有保护各国之责,镇抚其内乱,调和其外争。 无国,公政府统治各界度。
十五、公议会条例为公法,驾各国法律之上。 公政府法律在各国法津之上,各国法律不得背反之。 全世界皆同属公法律。
十六、各国听公议会之法律审判。 议院法律证明各国之法律。 统归公政府法律。
十七、各国联盟条约。 各国半条约,半宪法。 无国,但有宪法。
十八、各国可结条约,各国别可订同盟。 各国不许别结条约,各国不许别结同盟。 无国,无条约可称;无国,无同盟可言。
十九、公议会无权力限禁各国。 公政府有权限禁各国。 虽为公政府,而各界各度自治,不待限禁。
二十、联邦政权及于各国,不及于民。 公国政权达于各国,渐达于民。 无各国,不分土,不分民,但合为一以治之。
廿一、各国自有权,不归于公议会。 各国政权皆视为公政府所出。 无国,同出于公政府。
廿二、不入公议会而驳攻者,不得为公议员。 叛公政府而驳攻者,为最大罪。 人人皆公政府公民,无攻驳者。
廿三、国有不入公议会者,摈之不与公法之权利。 国有称兵犯公政府者,视为叛国。 凡人背公政府,有谋据地作乱、称帝王君长之尊号及欲复世爵者,皆为叛逆最大罪。
廿四、各国自有法律,出于公政府之外,公政府无大权。 各国法律不能出公政府之外,公政府有无限之权。 无各国,法律同出于公政府公政府复散权于各界各度。
一、各国立法权各在本国,不归公议会,公议会但议国际法。 各国立法权虽归各国,而全地公法权归公政府上下议院。 各地亦有立法自治权。而全地法律归公政府之上下议院公议立法。
二、公议会议各国所提出交涉公法之大案,各国皆可随时提出政法事理案于公议院议之。 有公政府并公议院,议各国法律不定不一之案及有缺谬之案。 议定法律而通行之世界,政事有变,可岁岁提议。
三、公议会之例,各国议员议定,各国君主总统签名宣布之。 公政府之法律,各议员政长同署名,以多数宣布之,或待各国君主总统之允,然后宣布。 公政府之法律,各政长同署名,以多数宣布之。
四、公议会员有三分二改法则可改,各国政府有三分二改公法则可改。 各国立法部有三分二改公法则可改,公议员有三分二改公法则可改。 无各国,只有公议院及各地公院,议员立法从人数多者。
五、公议会数年一集,或有大事,各国有请集议者,则开议。 议院每岁一开,各国有过半数请集议者则开议。 议院终岁常开,有公举,无集散,其各地有集有散。
六、有议会而无上下议院,候本国政府签名。 有上下议院,须两院画诺乃行,不画诺不行,或候各国政府签名乃行。 同上,惟无国、无所,候议定即行。
七、议员派于政府,必由政府官吏。 上议院由政府,下议院由公举,官吏人民各半。 议员皆由人民公举,悉为人民。
八、议员由各国政府派出,或听其兼使。 议员必用本国人居于本国者,不得以他国人充。 议员由各地公举其久居本地之人。
九、议员由各国政府派一人充使,或大国三人,中国一人,如德国之制,随时议定。 上议员,政府或议院举每国二人;下议员,以各人民多寡为率,略由人民公举。 无国,上议员以每界每度举之,下议员以人民多寡出之。
十、议员为本国之代表。 上议员为本国之代表,下议员为世界之代表。 议员但为世界人民之代表。
十一、公议会振员无年限。 各国议员,或每年一选举,或三年一选举,随时议定。 议员各地三年一举,或每年一举,随时议定。
十二、公议会可立议长。 公议会不立议长,以多数取决。 议院不立议长,以多数决从违。
十三、选议长及书记皆由公定,决数以多数定之。 同上。同上。 无议长,一切由公选。同上。
十四、议员有本国之禄。 议员受公政府之俸。 同上。
十五、议员合格与否,由本国政府自查,有罪由本国政府判决。 议员合格否,由公议院自查,有罪由公议院判决。 同上。全世界名誉人皆得列席表其意见。
十六、议员干本国受告诉,有责任。议员一切罪犯,除本国召还外,所在之地不得治罪。 于本国不受告诉,不受责任。议员有犯,本国不得召还治罪,一切由议院公议。 不受法院告诉场外之责任。议员有过误,法官不得治,由议院公议。
十七、议使有罪,由本国罚之。 议员有罪,公议院得治其罪,不须待其本国,然必议员三分有二乃得施行。 同上。
十八、各国议使若有事故或谬误、病疫,由其本国政府再派员补充。 各国议员有事故或病疫,由本国选举人补充。议院选上议员,人民举下议员,或议院闭时由政府派充暂署。 各国议员有事故、病疫,由其本地公民再行公举。
十九、公议会有各国公议员,无行政官。议员皆各国所派,惟各国大臣可列席听议,表本国之意见。 公政府行政官,皆由各国议员公选,每人至少有三国人合举,若大地尚有多国,则须五国并举,其有强大之国,或如德国联邦例,许有议员多人者,或许用一人。各国大臣议员皆得列席,可表本国之意见。 公政府行政官即由上下议员公举。
二十、公议会无官吏。 公政府有官吏,皆听政长之任免黜陟,然于其本国职任权利无损。 公政府官吏皆听政长黜陟,无国,亦无本国权利。
一、公议会有要事,可令各国邮电从速,而无指挥之权。 公政府有要务,各国邮电之权皆听指挥,或听派官监理,其强大国不允者暂缓之。 邮电全归公政府。
二、邮政电报皆交通,有大国及僻地不同者在外。 各国邮政电报一律交通。 无国界,邮政电报归一。
三,邮政、电线各国自设,而自取其费。 公政府设有邮政,电费则公政府自取。 邮政、电费皆归公政府。
四、各国铁道、水路、国防、大道不能尽交通。内河水路舟楫不尽交通。 各国铁道、国防、道路尽能交通。内河舟楫水路可交通。 无国界,一切交通划一。无国界,一切交通划一。
五、无公铁路。各国铁路规则法式不一。无监定铁道运价权。 有公铁路以便交通,所过邦国皆可买地,但不害本国主权。各国铁路法式规则渐归于一。公政府有监定铁道运价权,俾石炭矿料、树木、米、肥料与农工应须之物,令运价公平,全地大利,强国不从者在外。 无各国私路,皆为公铁路。铁路规则法式归于一。同上。有饥馑时,可制定最贱运价。
六、保护本国之贸易与运输。 公政府保护各国之贸易。 无国界,不须保护。
七、各国可任各铸货币,行纸币。 各国货币、纸币渐归于一。 无国,货币由公祷,纸币由公造。
八、度量权衡各不同,而公议会可议之。 度量权衡同者甚多,公政府择善而从,各国渐从之。 度量权衡大同。
九、新书器专卖、特许渐通行。 新书器专卖、特许通行。 同上。
十、版权保护渐通行。 版权保护通行。 同上。
十一、各国卫生禁疫渐议通行而不一律。 各国卫生禁疫归一律。 无国界,禁疫归一律。
十二、各国人过路须稽查。 各国人过路不须稽查。 无国界,无稽查。
十三、银行不尽通行。 银行可尽通行。 银行归于公。
十四、未有公政府,各不纳税于公。 有公政府,以海上为地,以征其税,征其船费,不足则公政府分担之。其有强大国暂不纳者听之。 租税全归公政府。
十五、各国可任收船税。 海船税归公政府。 一切船税归公政府。
十六、内国各税各自收。 公政府议定各国之收税而通行之,或议轻减及不应征税之事。 各地自行征税而分之公政府。
十七、关税通商之事,编一通行之界而行之,其有大国不允者缓之。 关税通商一律。 无国,无税,无商税。
十八、进口出口有税。 进出口有税。 进出口无税。
十九、募公债以镇各国之乱。 募公债以兴公商业养民。 募公债,以公养民,公负之而公运之,有债与无债同,以人人皆公,产业皆公也。
二十、各国会计不干公会事。 会计许公会轮查。 会计由公政府核算。
廿一、岁计由各国自主。 各国岁计皆告公政府。 全地岁计皆归公政府。
廿二、各国人口,公议会不预闻。 各国人口,皆报其确数于公政府。 无国,各地人口核报。
一、公议会以弭兵为主,各国渐入弭兵会。 公政府听断各国之讼而禁其兵争。各国皆听公政府而不敢兵争。 无国,废兵。无国,废兵。
二、公议会弭兵,若有不听者,或合各国攻之。 各国不听公政府弭兵,可调兵攻之,或合各国之兵攻之。 无国,无听不听,无兵,无攻。
三、公议会有弭兵会弹压之。联军过,可假用各国之铁路,价贱而速。 公政府同上。 无国,无兵,无假道,
四、听各国治陆兵。 限禁加陆兵。 尽罢各国陆兵,改为警察。
治海军。 限禁加海军。 尽罢各国海军,改为海上警察。
治战舰。 限禁增战舰。 尽罢各国战舰,改为警察船。
治军械 限禁军械。 尽罢各国军械,改为农工之器。
治毒药。 限禁毒药。 尽禁毒药,焚烧方法不许流传。
五、各国人民皆为其国服兵役。 公政府罢各国人民之服役,但许募兵。 尽罢全地人民服兵役,但人人二十岁后,须服各院看护之役。
各国人民皆服军费。 公政府罢人民服军费而服公养费。 公政府取民税所得之半为公养费。
各国军兵归其本国所统。 各国军兵虽归本国所统,而公政府得监督之,务以日减为主。 无国,罢军兵。
各国军人兵官皆由各国自用。 各国兵官皆听公政府聘用。 无国,无兵,无兵官,惟有警察。
六、各国得有海军海舰,听公议会议之。 海军海舰渐归公政府。 公政府罢海军,但置交通邮商船。
各国商舶得成海军队。 各国商船,归公政府定其法式。 无国。商船皆归公政府编治其法式。
七、各国君主有统其国军兵之权。 公政府渐去君主统兵之权。 无国,无君主,亦无兵,无兵权。
八、城塞、险要、堡寨皆听各国自治。 公政府得渐去各国之城塞、险要、堡寨,其强大之国一时不允者暂缓。 太平无国,尽去一切城塞、险要、堡寨。
九、无公兵。 置公兵。 罢公兵。
无公战舰。 置公战舰。 罢公战舰。
无公军械。 置公军械。 罢公军械。
十、各国军士相战,有杀伤。 各国罢战;即有战,可缚人伤人而不许杀人。 无国,尽弭兵。
十一、人民贮藏兵器,皆有限禁。 人民不藏兵器。 尽销兵器。
十二、有国讼。归公议会断之,不立司法官。 有公政府司法官,以听国讼而不理民讼。凡一私人之讼、一公人之讼,皆归本国,惟两国人民之交讼或一国人民之讼而关于土地者听之。 公政府有司法官,无国,无国讼,只听各界各地人民控诉。
一、海上判事听两国公议,判可移于公议会。 公政府法官听海上之判事,凡海权全归公政府。 大地皆归公政府,无海陆之异。
二、凡国讼,提案到公议院审之。 公政府可派员至各国审讼。 无国,大案由其上控。
三、人民不敢控告其君主、统领于议会。 人民得控诉其君主、统领于公议院。 人民得控其长于公议院。
四、公议会得判各国之事而不能审判各国君主。 公议院得判各国之事,君主有罪,亦得审判之,然非三分有二不得作定。其科罪,或减名誉、削权、即夺职位,随时势议定,君主亦得诉告再决。 上议院得审判全地之事,所有权要重贵之人之事,皆得科罪。
五、裁判事规则不尽同,契约法、刑法、商法、证书法、治罪法、诉讼法,公议会不预闻。 裁判事规则略同,公政府议定契约法、刑法、商法、证书法、治罪法、诉讼法,大略各国从同而斟酌之。 无国界,裁判、法律皆同。无国界,法律随时议定而施行大同。
六、非犯罪不得夺人自由。讼事审理不速,无陪审人,无辩护 虽犯罪亦许自由。讼事要审,而审理必速,被讼人有用证人、辩护人之权。 人不犯罪。无讼,亦无审官、辩护人,只有公论人。
七、有罪罚金可重,大罪施酷刑。 不罚重金,大罪不施酷刑。 无刑罚,但有耻辱,人民无罪无刑。
八、罪人之身可杀,不可两次受辱。 无杀刑,一次亦无苦。 刑措,人皆安乐无苦痛。
九、刑有死罪。 不立死罪,但设永监。 刑罚皆措,但有耻辱。
一、各国人民一律保护杂居营业,而服官、参政有限制,或不能杂居营业。 各国公民权无差异,各国人民彼此可互居营业,服官、参政、保护一体无异。 同为大同人,无疆界,权利即无别异。
二、人民权利为本国及各外国制限。 民有公政府之权利,不许为本国及外国所制限。 无国,权利自由,但受公议法律之制限。
三、迁徙住居自本国,他国不得自由。 迁徙住居各国,可以自由。 无国界,人民听其迁徙住居。
四、各国人民于各国无有特权、特许,各国人犯逃他国者可不交。 各国人民可受各国特权、特许,各国人犯互交。 大地人民所在之地权利同一,无国犯而有公犯。
五、救济本国贫民,亦时及外国。 公政府救助贫民,无分本国外国。 贫民归公政府恤养。
六、治本国之病者,间及外国。 在外国病者,一律治疗。 病者皆归公医院治之。
七、埋葬本国死亡,间及外国。 本国外国死者一律埋葬。 死者归考终院料理丧葬。
人民各有私产,官收之必给价。 非有大故,不得收人民私产。 人民无私产。
八、人民之身体、家宅、文书、财产,无故不受人搜索、押收,虽官府亦必形迹可凭乃能搜押。 化行俗美,然时有搜索、押收之事。 人民风俗全美,无有待搜索、押收之事。
九、人民不尽有保身体自立之权。 人民皆有保身体自立之权,非万不得已,不得侵夺。 人民各得有保身自立之权,自然无罪,不待侵夺。
限禁人民权利。 不限人民权利。 权利皆一切自由。
十、各国人民权利不平等。 各国人民渐平等而种未平等。 无国界,无种界,人民平等。
人民听国取税。 人民担负国税。 人民养于公,无担负。
人民不尽有公权。 人民有罪削公权。 人民无罪,皆有公权。
有事求民供应。 不求民供应。 举国人皆平等,无供应。
十一、公民因人种、奴隶、妇女而异视。 公民不得因人种、形体而异视。 公民不因妇女、形体而异视。
十二、甲国之奴而逃于他国,即不为奴。 各国尽禁奴。 无国,人类平等,无奴。
十三、各国有奴而渐放之。 各国禁奴而不禁人服役。 各国人民平等,无人服役。
十四、国教各听自由,公会不定之。 公商教义,尊天,而兼采诸圣之长以配天,以为新教。 大地诸先哲及诸新义,皆公尊之,不独尊一教而兼取其义。
十五、尊天而更尊各神。 各神皆不尊而称尊天。 天亦不尊,但尊先哲及各人之神。
十六、专为一国者为小人。 为大同者为大人。 人人皆大同至公,是为天民。
十七、各国有帝王、君主位号、权力。 渐削帝王、君主位号,改为总统、议长。 无帝王、总统位号,人民平等,只有议长。
有世爵、贵族、平民、奴隶之别。 无奴隶,而世爵、贯族渐除而未尽。 无世爵、贵族,尽为平等。
丙部 去级界平民族
人类之苦不平等者,莫若无端立级哉!其大类有三:一曰贱族,二曰奴隶,三曰妇女。夫不平之法,不独反于天之公理,实有害于人之发达,观印度而知之矣。印人在昔有四种:
一曰婆罗门,为净行者,或出家,或在家修净行而涅盘者;
二曰刹帝利,为王种,奕世君临,统辖其余之三姓者;
三曰吠舍,旧曰毗舍,为商贾,贸易有无者;
四曰戍陀罗,旧云首陀,为农民及奴身勤稼穑者。首陀内分贱族七十余,今略举数种如下:
一曰配哈,为工,服役于刹帝利者,不食肉葱,不饮酒;
二曰摭麻,作下工,一切肉皆食;
三曰巫士哈,打猎,食蛇鼠,作路工;
四曰拖卑,洗衣者;
五曰咩打,作扫地除粪之工者;
六曰冬,抬死人而烧之者。
以上皆贱役,而以咩打及冬为最下。贱族之中,皆不得为官为士,而各贱族各专其职,不得改役他业,不得通婚姻,子子孙孙世为之。
凡此各种族皆分级隔绝,不得通婚、交接;皆限其位业,不得逾越上达。故苟生于下族,虽有至圣人豪,不得为仕宦师长,不知不识以了其生。故印度人虽有二万万,除妇女严禁外,实一万万;而此一万万人者,除去诸劣下种外,仅婆罗门、刹帝利不过一二千万人耳。全国命之所寄在此一二千万人中,其余二万万人,虽有智勇,无能为役,此其国所以一败涂地而不可振救也。盖不平等之法,自弃其种族甚矣。自埃及、巴比伦、希腊皆有族级奴隶之别,东方亦然。欧洲中世有大僧、贵族、平民、奴隶之异,压制既甚,故以欧人之慧,千年黑暗,不能进化。法大革命,实为去此阶级,故各国效之而收大效。近百年则平民之权日兴,奴隶之制尽释,虽有贵族、大僧,而事权日落,与君权而并替。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