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四书
大学衍义补
118 万字 · 约 56 小时 16 分钟 · 106 / 150
儒藏 · 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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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其中,肢体将于是乎残、性命将于是乎殒,于此尤在所当敬谨者焉。是以敬而又敬,惓惓不已,惟刑之忧念耳。谓之惟者,颛颛乎此而不及乎他,切切乎此而无或间也。恤字蔡传无解,朱子谓恤不是宽恤,然朱子之前孔氏《正义》已解为忧念,可谓得帝舜之心于千载之下也夫。
汉孝文帝禁网疏阔,选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太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措同)之风焉。
臣按:文帝用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太省,几至刑措。噫,文帝用一张释之而几致于刑措,三代以下称仁厚之君必归焉,《中庸》曰“为政在人”,取人以身盖必有禁网疏阔之君,然后其臣敢以其罪之疑者而予民,故曰有是君则有是臣。
宣帝地节四年,诏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称。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
臣按:汉世人君,宣帝最为苛急,然犹下此诏,且谓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者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以为殿最。噫,居宫殿之中而思囹圄之苦,处清闲之地而念困厄之人,人君宅心如是,上天岂不祐之哉?汉去古不远,所行多仁政,然当是时赵、盖、韩、杨之不得其死,人皆归咎于帝之苛急,及观是年及元康四年念耆老之诏,则帝之心可知矣。有君如此,而于定国不能扩充其善心而引之当道,岂不可惜哉。
明帝时,楚王英以谋逆死,穷治楚狱累年,坐徙者甚众。寒朗言其冤,帝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时天旱即大雨,马后亦以为言,帝恻然感悟,夜起彷徨,由是多降宥。
臣按:史言明帝善刑理,法令分明,日晏坐朝,幽枉必达,断狱得情,号居前代十二。夫人君为治贵于用得其人,臣之能即君之能也,政不必自己出也。明帝善刑理不足贵也,然能幽枉必达,及闻楚狱之冤夜起彷徨,则先王不忍人之仁也,是则可贵耳。人君苟存明帝夜起彷徨之心以恤刑狱,虽不必自善刑理,而能委任得人而不为左右之所蒙蔽,则幽枉无不达矣。
章帝元和三年,诏曰:“‘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往者妖言大狱,所及广远,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如有贤才而没齿无用,朕甚怜之,非所谓与之更始也。请以前妖恶禁锢者一皆蠲除之,以明弃咎之路,但不得在宿卫而已。”
臣按:一人犯罪禁至三属不得仕宦王朝,固非圣世罪人不孥之意,宋徽宗时有党人子孙不许内仕之禁,其视章帝此诏有愧矣。
唐制,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瘗于京城七里外,圹有砖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臣按:此亦唐人仁恕之政。
太宗亲录囚徒,纵死罪三百九十人归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如期皆来,乃赦之。
欧阳修曰:“信义加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太宗录大辟囚三百余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责其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自归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以知为恩德之致尔,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其来归而赦之事偶一为之耳,若屡为之则杀人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胡寅曰:“罪既至死无可赦者,此三百九十人者其间宁无杀人偿死者乎,而赦之何?被杀者之不幸而蒙赦者之幸也,况既得一年之期,必尝相约以如期而集则可免死,太宗悦其信服而忘其刑赦之颇也,然不敢违逸而皆至,情则可矜矣,要之,始者纵之过也。”
臣按:刑者天讨有罪之具,人君承天以行刑,无罪者固不可刑,有罪者亦不敢纵也。人君不循天理而以己意操纵乎人,亦犹人臣不奉国法而以己意操纵乎囚也,可乎哉?人臣如此,君必诛之无赦,臣畏国法必不敢如此,人君以己意纵罪人,而又以己意舍之,独不畏天乎?
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脏皆近背,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棰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至死?”乃诏罪人毋得鞭背。
臣按:太宗诏罪人毋鞭背,其心仁矣,非独见其有宽刑之仁,而实可验其有爱民之心,随所触而即感,然不徒感之而又能推广之以致之民也,其致刑措而庶几于三代也宜哉。后世称宋人以仁厚立国,然唐既去鞭背刑矣,而宋人犹有杖脊之法何也,岂太祖、太宗不闻唐太宗此言,而当时辅弼谏诤之臣亦无以此言进者欤?我朝定令,凡笞杖人于臀腿受刑之处,非此则为酷刑,仁恩之及于人人也博矣。
太宗以大理丞张蕴古奏罪不以实斩之,既而大悔,诏死罪虽令即决,皆三覆奏。久之,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勿进酒肉,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撤乐减膳之意。”
臣按:张蕴古奏请不以实,其情有故误,设使其故犹当权其轻重而加以刑,况蕴古曾上《大宝箴》,其言切至有益于君身治道,斯人而能为斯言,犹将十世宥之,乃以轻罪而坐重刑,太宗虽悔之无益也。虽然,人君不贵无过而贵能改过,太宗能因此以生悔心,不徒悔之于已往而又戒之于将来,充而广之以遍于天下后世,孟子曰“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善推其所为而已矣”,太宗有焉。
太宗时,有失入者不加罪,太宗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日刑网稍密,何也?”对曰:“此在主上,不在群臣。人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无辜,失出更获大罪,是以吏各自免,竞就深文,非有教使之,然畏罪故耳。傥一断以律,则此风立止矣。”太宗悦从之,自是断狱平允。
臣按:人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此就人君言之耳,为刑官者执一定之成法,因所犯而定其罪,岂容视上人宽急而为之轻重哉?然中人之性畏罪而求全,不能人人执德不回、守法不挠,是以为人上者常存宽恤之仁而守祖宗之法,毋露其好恶之几,以示人而使之得以观望也。
玄宗开元十八年,刑部奏天下死罪止二十四人。
胡寅曰:“以文观之,四海九州之大,一岁死罪止二十有四人,几于刑措矣,以实论之,玄宗以奢汰逸乐教有邦,则狱讼安得一一伸理、曲直安得一一辨白,无乃慕刑措之名,饰太平之盛,有当死而蒙宥者乎?官吏之惨舒,一视上之好恶,君好之则臣为之,上行之则下从之,故《诗》云‘牖民孔易’。苟欲刑措不用,虽囹圄常空可也,然讼狱曲直不得其分,奸猾逋诛、蠹害脱死而平人冤抑者众矣。故善为治者必去华而务实,则不为人所罔也。”
开元二十五年,大理少卿奏今岁天下断死刑五十八人,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鸟雀不栖,今有雀巢其树,百官以为几致刑措,上表称贺。
马端临曰:“是时李林甫方用事,崇奖奸邪,屏斥忠直,御史周子谅以弹牛西客杖死殿庐,太子瑛、鄂王瑶、光王琚以失宠被谗,无罪同日赐死,皆是年事也。其为滥刑也大矣,而方以理院鹊巢为刑措之祥,何耶?”
臣按:人君之为治贵乎有其实耳,名不患其无也,名实如形与影,有形则影随之,无形而强欲为之影,万无此理也。玄宗之世,刑部为此奏,承玄宗好名之意,欲以欺天下后世耳。然而数百年之后,马氏尚为此论,则当世之臣民目睹其实者其能欺之乎?是盖慕刑措不用之名而为此举,其后李林甫为相又奏野无遗贤,皆无其实而欲强为之名者也,卒之名不可得而贻讥于天下后世,胡氏华实之论,万世人主所当服膺者也。
宪宗时,李吉甫、李绛为相,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赏罚,陛下频降赦令,蠲逋赈饥,恩德至矣,然典刑未举,中外有懈怠心。”绛曰:“今天下虽未大治,亦不甚乱,乃古平国用中典之时。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乱中国乃专任刑法,吉甫之言过矣。”帝以为然,司空于頔亦讽帝用刑,尝谓宰相曰:“頔怀奸谋,欲朕失人心也。”
臣按:刑者所以辅政弼教,圣人不得已而用之,用以辅政之所不行、弼教之所不及耳,非专恃此以为治也。宪宗然李绛之言,非于頔之请,其知帝王治道之要者欤。
宋太祖开宝六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上注意刑辟,哀矜无辜,尝读《虞书》,叹曰:“尧舜之时,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耶?”盖有意于刑措也。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云。
臣按:宋太祖读《虞书》而知近世宪网之密,亦犹唐太宗读《明堂图》而除杖背之刑也,人主读书每每得之于心而见于施行,如此,则帝王之盛德可以企及,唐虞之德化亦可以卒复矣。此二君者皆可以为万世帝王读书之法。
太宗在御,尝躬听断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烛隐微,尝亲录系囚至日旰,近臣或谏劳苦过甚,帝曰:“傥惠及无告,使狱讼平允,不致枉挠,朕意深以为适,何劳之有?”因谓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务,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飞蝗避境,猛虎渡河,况能惠养黎庶,申理冤滞,岂不感召和气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无改易。或云有司细故帝王不当亲决,朕意则异乎是,若以尊极自居则下情不能自达矣。”自是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辄亲录系囚,多所原减,诸道则遣官按决,率以为常,后世遵行不废。
臣按:太宗谓若以尊极自居,下情不能自达,非但刑狱一事为然也。高宗绍兴四年,诏特旨处死情法不当者,许大理寺奏审。
臣按:人君立法司以断庶狱人之有罪,一断以祖宗成法,无自处死之理,王言一出,臣下奉承之不暇,明知其非而不敢言者多矣,高宗此诏可为世法。
以上存钦恤之心
卷一一三
▲戒滥纵之失
《周书吕刑》曰: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附也),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断制五刑以乱无辜,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无辞于罚,乃绝厥世。
蔡沈曰:“苗民不察于狱辞之所丽,又不择吉人俾观于五刑之中,惟是贵者以威乱政、富者以货夺法,断制五刑,乱虐无罪,上帝不蠲贷而降罚于苗,苗民无所辞其罚而遂殄灭之也。”
陈大猷曰:“自古酷吏如郅都、宁成、严延年、王温舒、周兴、来俊臣之流,未有不反中其身及其子孙者,上帝不蠲而绝厥世,古今一律也。”
臣按:刑罚之所以不中者非讫于威则讫于富,讫于威所以徇人之势,讫于富所以阜己之财,用是以断制刑狱,虐乱无辜之人,民怨于下,天怒于上,卒之所依之势不可怙,所得之财不能保,而并与己之所有者而丧之,遂使自受姓以来之宗祀亦殄灭而无遗类焉。呜呼,《吕刑》此言岂非万世典狱者之永鉴哉。
狱货非宝,惟府(聚也)辜功,报以庶尤。永畏惟罚,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天罚不极,庶民罔有令(善也)政在于天下。
蔡沈曰:“狱货,鬻狱而得货也。府,聚也。辜功,犹云罪状也。报以庶尤者,降之百殃也。非天不中,惟人在命者,非天不以中道待人,惟人自取其殃祸之命尔。”
吴澂曰:“非天不中而偏罚之,盖以人之为人,在于有生之命,陷人命以至于死,天岂容之哉?若天之罚不如此其极,则犹吏将无所畏,恣于深刻而施之庶民者皆酷虐之政,无复有令善之政在于天下矣。”
臣按:狱之于人乃性命之所关系,顾不以公而以私,不以理而以欲,以人之性命而成吾之私家,其与杀越人于货其心一也。盍思曰人之生也乃天之所命,吾以货而杀人,是逆天命也,天岂容我哉?以货杀人且不可,况又假天之讨有罪者以杀无罪?是重得罪于天矣。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晋怀公执狐突曰:“子来则免(突之子毛及偃从公子重耳在秦)。”对曰:“父教子贰,何以事君?刑之不滥,君之明也,臣之愿也。淫刑以逞,谁则无罪?”
臣按:刑以弼教,必原父子之亲、君臣之义,以权其轻重以为取舍焉。苟在上者理有不明,而惟欲之徇,至用刑诛以快其志,则凡所恶者大者可诛、小者可论而人无容足措手之地矣。下拂乎人心,上逆于天道,人虽无如我,何其如天何?
秦文公二十年,初有三族罪。孝公用卫鞅变法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始皇并吞六国,毁先王之法,减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摽文墨,昼断狱,夜理书,目程决事,日悬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臣按:秦不师古,专用刑法,以致民不聊生而天下溃叛,后世所当以为鉴戒者也。
汉高祖除秦苛法。孝惠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高后除之。孝文元年,尽除收帑相坐律令。
臣按:古者五刑极于大辟,死一身之外无余刑也,至秦人始有三族之法,罪及于妻子同产,夫以一人之有罪而其妻子固无罪也,况一族乎?父之族同一气脉之相传且犹不可,又况于母族、妻族乎?是人家以一女子适人之故,而累及其一家一族无辜而至于绝宗殒祀,若推其类而至于义之尽,则生女可以不举矣。使家家皆惩之而不举,则人类不几于绝乎?所谓妖言之令,尤为无可凭据,言出于人之口而入于人之耳,甚无形迹也,徒以一人之言而坐其一人之罪且不可,况其家族乎?有国者恐其摇民惑众,或至奸宄之生、祸乱之作,必明立禁条,须必见于手书著于简牍,成夫文理,质证对验,明白无疑,然后坐之,不然且将有如贾生之论秦者矣。生之言曰:“忠谏者谓之诽谤,深计者谓之妖言,非徒不能禁乱,且因以生乱而至于亡矣。”汉承秦后而一切禁之,其享国至四百余年,宜哉。
武帝即位之后,自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下,张汤以峻文决理,于是见知之法生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汤奏颜异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是后有腹诽之法比,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矣。
胡寅曰:“昏主奸臣未有不恶嫉言者,武帝非昏主也,而信张汤立此令,何哉?古者立诽谤之木以求谤言,故士传言、庶人谤,既许之谤则有口者皆得尽其情矣。周厉王虽监谤,亦见其时言路之不隘也,监之而后隘矣。秦禁偶语则两人不得相与言矣,其后又有妖言令,则一人而为国家深计者亦不得独献言矣。虽然,是犹或发之于口、或笔之于书,得一据证,反是为非,加之罪辟也,若夫腹诽之法不亦异哉?自尧舜大圣犹以知人为难,知人之道必自听言始,是故敷奏以言,既观其言,明试以功,又考其事,庶乎尽之而大奸似忠、大佞似信者尚不得而知也,乃探心腹不用形显而罪之。呜呼,异哉!人心难测甚于知天,腹之所藏何从而验,今指孝子曰尔欲弑父,指忠臣曰尔欲弑君,指廉人曰尔欲为穿窬,指义士曰尔欲为盗贼,尔虽不言不为吾知,尔之心也。然则凡所嫉恶者孰不可杀矣,立法如此,与商纣剖比干观七窍也几希,使贤人君子精忠不得以上白,志义不得以自伸,反贻暗昧之诛,喑呜而死,皆汤启之也。汤祸贼不足道,其报亦不旋踵,独孝武信而用焉,惜哉。史云公卿大夫自是谄谀取容,夫求合者不待是而谄谀也,况立法以诏之乎。”
臣按:腹诽之法胡氏论之可谓切至矣,张汤今年杀颜异,明年即自杀,天道好还,彰彰如此,为人臣以事君,何用杀人以求自安其位耶?
武帝以法制御下,好尊用酷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道路不通,乃使樊昆等衣绣衣持节发兵以兴击,所至得擅斩二千石以下,诛杀甚众,一郡多至万余人,散卒失亡复聚党阻山川者,往往而群居无可奈何,于是作沈命法曰:“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不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不敢发,府亦使其不言,故盗贼浸多,上下相为匿,以文辞避法焉。
胡寅曰:“所为立君者为人群而争也,不务德化而以力从事,是与之争也。夫民服之则驯,治之则骇,与之争则奋然竞起矣。虽大无道之君恶民叛己,临以严刑如草者,钱枿耰锄相寻于地上,亦未有能尽杀四海之人者,何则?寡不胜众也。汉监不远,在嬴政之世矣。是故以法制民不若以善养民,以政御众不若以德抚众,抚以德、养以善,居上而宽,如天覆然,何至于为盗哉?”
臣按:圣人制刑以求无刑,立辟以求止辟,武帝时以盗贼滋起,作为沈命法,非独不能止盗,反由是而盗贼滋多,且又因之而致官吏之相为掩蔽而盗贼益甚,是一举而二失焉,由是而驯致大乱不难也。《吕刑》云“民之乱罔不中”,是则治民之道无有过于中者也,是故先王立法制刑莫不用中,中则无过无不及,可以常用而无弊,不过而严亦不及而宽,过而严则民有不堪而相率为伪以避罪,不及而宽则民无所畏而群聚竞起以犯罪。
初,孝武之世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奸轨不胜。于是使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网浸密,律令烦苛,文书盈于几合,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不晓其用意也),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弄法而受财若市买之交易),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例也),议者咸冤伤之。
臣按:武帝以百姓贫耗,穷民犯法,乃使酷吏条定法令,推求其罪以网罗之。呜呼,盍亦反求民之所以犯法之由乎?史固曰“征发烦数,百姓贫耗”,民之所以穷而至于犯法者有由也,始也既用桑羊、孔仅以征发烦数而致民于法狱,终也又用张汤、赵禹以律令烦苛而陷民于死地,武帝何不仁之甚哉?然则欲民之不犯法,其道何繇?曰《管子》有言“仓禀实,知礼节”,必也制节谨度,薄税敛,宽力役,使其家给人足,则民不穷而人不犯于有司矣。
宣帝时,廷尉史路温舒上言秦人用刑之失,其终有曰:“乌鸢之卵不毁而后凤凰集,诽谤之罪不诛而后良言进。故古人有言,山薮藏疾,川泽纳污,瑾瑜匿恶,国君含诟。虽陛下除诽谤以招切言,开天下之口,广箴谏之路,扫亡秦之失,尊文武之德,省法制、宽刑罚以废治狱,则太平之风可兴于世,永履和乐与天亡极,天下幸甚。”
臣按:温舒之疏真氏已载于前书,且谓:“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煆炼而周纳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何则?成炼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故俗语云‘画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吏期不对’。”此十余言其于胥吏惨刻之情、狱犴冤枉之状可谓尽矣,然观其疏,始言秦之时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盛服先王不用于世,忠良切言皆郁于胸,虚美薰心,实祸蔽塞,乃秦之所以亡;继言胥吏惨刻,狱犴冤枉;及其终也,又以除诽谤以招切言,开天下之口,广箴谏之路,省法制、宽刑罚以废治狱结之。大意谓秦之所以亡由刑狱惨刻,刑狱惨刻由言路不开,言路所以不开者由以正言遏过者为诽谤妖言也。宣帝善其言,故下诏立廷平,然当时杨恽之死,正坐南山芜秽,县官不足为尽力之言,于定国为廷尉,乃奏以为妖恶言,大逆无道,则是温舒之言切中宣帝之失而借秦为言耳。胡氏谓人君行事不当于人心,天下得而议之,岂有戮一夫、钳一喙而能沮弭之哉?宣帝于是乎失君道矣。噫,人君之酷刑皆足以失人心而亡国,一旦苟有革心犹足以善其后,惟杀谏者则无不亡之理,观诸汉、唐末世之君可见矣,有国家者尚鉴之哉。
章帝时,陈宠上疏曰:“陛下即位,数诏群僚宏崇晏晏,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犹尚深刻,断狱者急于篣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于诋欺放滥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纵威福。今宜荡涤烦苛之法,轻薄棰楚以济群生。”帝纳宠言,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定着于令。
臣按:文致,谓其人无罪,文饰致其法中也。
桓帝延熹元年,中常侍侯览等令牢修上书,告李膺等养太学游士,交结诸部生徒,更相驱驰,共为部党,诽讪朝廷,疑乱风俗。帝怒,下郡国捕党人,布告天下,使同忿疾,案经三府,太尉陈蕃却之曰:“今所按者皆海内人誉、忧国忠公之臣,此等犹将十世宥之,岂有罪不彰而致收掠乎?”不肯平署。上愈怒,遂下膺等于黄门北寺狱,其辞所连及杜密、陈翔、范滂之徒二百余人,或逃遁不获,皆悬金购募,使者四出相望。陈蕃上书极谏,帝怒,策免之,自后无敢复言者。窦武、霍谞复以为言,帝意稍解,乃诏党人二百余人皆归田里,书名三府,禁锢终身。及灵帝即位,陈、窦用事,复举拔膺等。陈、窦诛,膺等复废,侯览怨张俭尤甚,乃命朱并上书,告俭等共为部党,图危社稷。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