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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 · 礼经

仪礼注疏

82 万字 · 约 39 小时 15 分钟 · 50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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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也。行释币,反释奠,略出谨入也。)

[疏]“觞酒陈”。

○注“主人”至“入也”。

○释曰:云“言陈者,将复有次也”者,但云主人一献当言奠,今不言奠而言陈者,以其下仍有室老及士献,以备三献,故言陈。陈有次第之言,以其三时次第皆列于坐者也。云“先荐後酌,祭礼也”者,以其《特牲》、《少牢》皆先荐馔,乃後献奠于南,此与彼同,故云先荐後酌祭礼也。云“行释币,反释奠,略出谨入也”者,必略出谨入者,出时以祷祈,入时以祠报,故不同也。

席于阼,(为酢主人也。酢主人者,祝取爵酌,不酢於室,异於祭。)

[疏]“席于阼”。

○注“为酢”至“於祭”。

○释曰:郑知“祝取爵酌”者,案《特牲》、《少牢》尸酢主人,祝取爵,以酢主人。但此无尸为异也。不酢於室异於祭者,此决《特牲》、《少牢》皆於室内,尸东西面受酢,此乃於外行来告反,故在阼不在室,知与正祭异也。又於正祭时有尸,尸饮卒爵,以尸爵酢主人。此吉祭无尸,爵兼奠,故别取爵以酢主人,亦异也。

荐脯醢,(成酢礼也。)

[疏]“荐脯醢”。

○注“成酢礼也”。

○释曰:此奠谓若《特牲》、《少牢》主人受酢时,皆席于户内,有荐俎,此虽无俎,亦荐脯醢于主人之前,以成酢礼也。

三献。(室老亚献,士三献也。每献奠,辄取爵酌主人,自酢也。)

[疏]“三献”。

○注“室老”至“酢也”。

○释曰:郑注《丧服》云:室老,家相、士、邑宰。知无主妇而取士者,以其自外来,主於告,反即释奠於祢庙,故知主妇不与而取士。备三献,必知有室老与士者,以其前大夫致饔饩於宾时,使老牵牛以致之,郑注云:皆大夫之贵臣。故知此亦贵臣为献也。云“每献奠,辄取爵酌”者,此通三献皆献奠讫,别取爵自酢,故云辄取爵酌也。别云“主人自酢”者,对正祭有尸,三献皆献尸讫,尸酢主人,主妇宾长。今此无尸,皆自酢,独云主人者,主人为首正,故举前以包後。

一人举爵,(三献礼成,更起酒也。主人奠之,未举也。)

[疏]“一人举爵”。

○注“三献”至“举也”。

○释曰:云“三献礼成”者,大夫士家祭三献,《特牲》、《少牢》礼是也。云“更起酒”者,此欲献酬,从者不得酌神之尊,是以《特牲》行酬时,设尊两壶於阼阶东,西方亦如之。郑注云:“谓酬宾及兄弟。”则此亦当然,故知别取酒也。云“主人奠之,未举”者,以其下文云“献从者”,乃云“行酬”,似《乡饮酒》、《乡射》一人举觯,未举,待献介众宾後乃行酬,亦然也。

献从者,(从者,家臣从行者也。主人献之,劳之也。皆升饮酒於西阶上,不使人献之,辟国君也。)

[疏]“献从者”。

○注“从者”至“君也”。

○释曰:知升饮於上者,案《特牲礼》献众宾及兄弟之等,皆升饮於西阶上,故此献从者,亦於阶上可知。云“不使人献之,避国君”者,若正祭,虽国君亦自献,故《祭统》云“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尸饮七,君洗瑶爵献大夫”之等。若然,则告祭非常,今献从者,从燕法。案《燕礼》使宰夫为献主,是国君不亲献,此大夫亲献,故云避国君也。

行酬,乃出。(主人举奠酬从者,下辩,室老亦与焉也。)

[疏]注“室老亦与”。

○释曰:知者,案《燕礼》使者劳者,在者亦与,故知此室老亦与。不言士者,文不具,亦与可知。

上介至,亦如之。

聘遭丧,入竟,则遂也。(遭丧,主国君薨也。入竟则遂,国君以国为体,士既请事,已入竟矣。关人未告,则反。)

[疏]“聘遭丧入竟则遂也”。

○注“遭丧”至“则反”。

○释曰:自此尽“卒殡乃归”,上陈告行聘之事,此以下论或遭主国君丧,或聘君薨於後,或使者与介身卒。安不忘危,故见此非常之事。从此尽“练冠以受”,论主国君或夫人薨,或世子死,行变礼之事。云“以国为体”者,谓《公羊传》宋人执郑祭仲,使之逐忽而立突仲,以逐忽则国存,不逐则国灭,故逐忽而立突,是以国为体。但聘君主以聘国,故君虽薨而遂入,关人未告则反者,聘使至关,乃谒关人,关人入告君,君知乃使士请事。已入关,自然入矣,若关人未告君,君不知,使者又未入闻,主国君死,理当反矣。

不郊劳,(子未君也。)

[疏]“不郊劳”。

○注“子未君也”。

○释曰:案文公八年,天王崩。九年,毛伯来求金,《公羊传》曰:“何以不称使?当丧未君也。逾年矣,何以谓之未君?即位矣而未称王也。未称王何以知其即位?以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以天子三年然後称王,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若然,云“子未君”,《公羊传》文。但彼据逾年即位後,此据新遭父丧,引之者,以其同是子未君故也。

不筵几,(致命不於庙,就尸柩於殡宫,又不神之。)

[疏]“不筵几”。

○注“致命”至“神之”。

○释曰:“不筵几,致命不於庙”,决正聘设几筵也。“就尸柩於殡宫”者,国君虽以国为体,主聘其国,但聘亦为两君相好,今君薨,当就尸柩,故不就祖庙也。云“又不神之”者,以其鬼神所在曰庙,则殡宫亦得为庙,则设几筵亦可矣。但始死,不忍异於生,不神之,故於殡傍无几筵也。《曾子问》云“君薨世子生”,告殡殡东有几筵者,郑云:“明继体也。”然则寻常则殡东不设几筵,当在室内矣。

不礼宾。(丧降事也。)

[疏]“不礼宾”。

○注“丧降事也”。

○释曰:云“不礼”者,谓既行聘享讫,不以醴酒礼宾也。

主人毕归礼,(宾所饮食不可废也。礼,谓饔饩飨食。)

[疏]“主人毕归礼”。

○注“宾所”至“飨食”。

○释曰:知归礼中兼有飨食者,主人有故,虽飨食,亦有生致法,故主人亦归之。且下文云“宾唯饔饩之受”,明本并飨食,亦归宾,乃就中受饔饩。若本不归飨食,空归饔饩何顿云饔饩之受,明其时并致飨食也。

宾唯饔饩之受。(受正不受加也。)

[疏]“宾唯饔饩之受”。

○注“受正不受加也”。

○释曰:饔饩大礼是其正,自飨食之等是其加也。

不贿,不礼玉,不赠。(丧杀礼,为之不备。)

[疏]“不贿不礼玉不赠”。

○注“丧杀礼为之不备”。

○释曰:云“不贿”者,皆据上文谓不以束纺。“不礼玉”者,谓不以束帛、乘皮以报享。“不赠”者,宾出至郊,不以物赠之也。

遭夫人、世子之丧,君不受,使大夫受于庙,其他如遭君丧。(夫人、世子死,君为丧主,使大夫受聘礼,不以凶接吉也。其他,谓礼所降。)

[疏]“遭夫”至“君丧”。

○注“夫人”至“所降”。

○释曰:云“夫人、世子死,君为丧主”者,案《礼记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郑注云:“言妻,见大夫以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故云君为丧主。既为丧主,是以使大夫受聘礼,不以凶接吉也。云“其他,谓礼所降”者,谓“不礼以下,不赠以上”,皆阙之。

遭丧,将命于大夫,主人长衣练冠以受。(遭丧,谓主国君薨,夫人、世子死也。此三者,皆大夫摄主人。长衣,素纯布衣也。去衰易冠,不以纯凶接纯吉也。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长衣,继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纯袂寸半耳。君丧不言使大夫受,子未君,无使臣义也。)

[疏]“遭丧”至“以受”。

○注“遭丧”至“义也”。

○释曰:此经总说上三人死,主君不得受命,故使将命於大夫,主人即大夫,故郑云“此三者,皆大夫摄主人”也。云“长衣,素纯布衣”者,此长衣则与深衣同布,但袖长素纯为异,故云长衣素纯布衣也。此长衣之缘以素为之,故云素纯也。去衰易冠者,谓脱去斩衰之服,而著长衣,脱去六升、九升之冠,而著练冠,故云“去衰易冠”也。云“不以纯凶接纯吉”者,《聘礼》是纯吉礼,为君三升衰裳六升冠,为夫人、世子,六升衰裳九升冠,是纯凶礼。麻与屦不易,直去衰易冠而已,故云不以纯凶接纯吉。云“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长衣,继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纯袂寸半耳”,郑言此者,欲广解长衣、中衣、深衣三者之义。此三者之衣,皆用朝服十五升布,六幅分为十二幅而连衣裳,袖与纯缘则异,故云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与长衣继皆掩尺者,案《玉藻》云“长中继掩尺”,郑注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掩一尺。”此郑云吉时之服纯袂寸半者,纯为衣裳之侧,袂为口缘,皆寸,半表里共三寸。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以彩。”纯素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以此言之,则长衣、中衣皆用素纯。云“君丧不使大夫受,子未君,无使臣义也”者,其疏见於上。若然,臣为君斩,为夫人、世子期,轻重不同。今受邻国之聘礼,同用长衣练冠者,但接邻国者,礼不可以纯凶,故权制此服,略为一节耳。向来所释,皆是君主始薨。假令君薨逾年,嗣子即位,邻国朝聘,以吉礼受之於庙,故成十七年《经》书“邾子ㄑ且卒”,十八年“邾宣公来朝”,《传》云“即位而来见”,逾年可以朝他国,他国来朝亦得以吉礼受之於庙矣。虽逾年而未葬,则不得朝人。人来朝已,亦使人受之於庙。於夫人、世子亦然,以其本为死者,来故也。

聘,君若薨于後,入竟则遂。(既接於主国君也。)

[疏]“聘君”至“则遂”。

○注“既接於主国君也”。

○释曰:自此尽“唯稍受之”,论聘者遭已君之丧,行非常之礼事。云“接於主国”者,谓谒关人,关人告君,君使士请事,是接於主国矣。故“入境则遂”也。

赴者未至,则哭于巷,衰于馆。(未至,谓赴告主国君者也。哭于巷者,哭于巷门,未可为位也。衰于馆,未可以凶服出见人。其聘享之事,自若吉也。今文赴作计。)

[疏]“赴者”至“于馆”。

○注“未至”至“作计”。

○释曰:“未至,谓赴告主国君者也”,以其本国遭丧,赴者有两使,一使告聘者,一使告主国。云“未可为位”者,以其赴主国之使未至,是以未可为位,受人吊礼。云“衰于馆未可以凶服出见人”者,对下经“赴者至,则衰而出”。云“其聘享之事,自若吉”者,下云受饔饩之礼,故知先行聘享,乃後受礼,以其主国未得赴告,故自若吉也。

受礼,(受饔饩也。)

[疏]“受礼”。

○注“受饔饩也”。

○释曰:上文遭主国之丧,宾唯饔饩之受,受礼亦饔饩之礼。

不受飨食。(亦不受加。)

[疏]“不受飨食”。

○注“亦不受加”。

○释曰:上文遭主国之丧,云“唯饔饩之受”,注云:“受正不受加也。”加,即此飨食也,故此云“亦不受加”也。

赴者至,则衰而出,(礼为邻国阙,於是可以凶服将事也。)

[疏]“赴者”至“而出”。

○注“礼为”至“事也”。

○释曰:云“礼为邻国阙”者,案襄二十三年,《春秋左氏传》云:“杞孝公卒,晋悼夫人丧之,平公不彻乐,非礼也。礼,为邻国阙。”服注云:“邻国尚为之阙乐,况舅甥之亲乎?”若然,赴者至,主国君使者衰而出,则主国可以阙乐。云“於是可以凶服将事”者,谓主人所归礼,则宾可以凶服受之,其正行聘享,则著吉服矣。故《杂记》云“执玉不麻”是也。

唯稍受之。(稍,禀食也。)

[疏]“唯稍受之”。

○注“稍禀食也”。

○释曰: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从者既多,不可阙於稍食。案《周礼》每云“稍事”,皆谓米禀以其稍稍给之,故谓米禀为稍。

归,执圭复命于殡,升自西阶,不升堂。(复命于殡者,臣子之於君父,存亡同。)

[疏]“归执”至“升堂”。

○注“复命”至“亡同”。

○释曰:自此尽“即位踊”,论使者丧,还执圭还国复命之事。云“臣子之於君父,存亡同”者,案《礼记》奔父母之丧,升自西阶。此复命於殡,亦升自西阶法。生时出必告,反必面,故云臣子於君父存亡同也。

子即位,不哭。(将有告请之事,宜清净也。不言世子者,君薨也。诸臣待之,亦皆如朝夕哭位。)

[疏]“子即位不哭”。

○注“将有”至“哭位”。

○释曰:云“不言世子者,君薨也”者,案《公羊传》:“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君。”案上文称世子,此文单称子,是知其君薨,故君不称某,而与此既葬同号者,以其既不得称世子,略云子而已。故不言某,其实正法称子某,是以《杂记》在殡待邻国之使皆称某。云“诸臣待之,亦皆如朝夕哭位”者,但臣子一列,上下文唯言子,不言群臣,与子同。知如朝夕哭位者,案《奔丧》云:奔父之丧在家者,待之皆如朝夕哭位,故知此亦然。

辩复命,如聘。(自陈币至于上介,以公赐告,无劳。)

[疏]“辩复命如聘”。

○注“自陈”至“无劳”。

○释曰:言“辩复命如聘”者,上文君存时,使者复命,自陈公币已下,至赐告之等,今复命於殡所,亦尽陈之,故言“辩”。知“无劳”者,劳主君出命,今君薨,不可代君出命,故知无劳也。

子臣皆哭。(使者既复命,子与群臣皆哭。)

[疏]“子臣皆哭”。

○注“使者”至“皆哭”。

○释曰:此据子在位哭,亦兼群臣,故郑云“子与群臣皆哭”。

与介入,北乡哭。(北乡哭,新至别於朝夕。)

[疏]“与介入北乡哭”。

○注“北乡”至“朝夕”。

○释曰:使者升阶复命讫,不见出文,而言与介入者,以其复命之时,介在币南,北面,去殡远,复命讫,除去币,宾更与介前入近殡,北乡哭,乡内为入,故云“与介入,北乡哭”也。云“北乡哭,新至别於朝夕”者,朝夕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今於殡前北乡,故云别於朝夕也。

出,袒括发。(悲哀变於外,臣也。)

[疏]“出袒括发”。

○注“悲哀变於外臣也”。

○释曰:案《奔丧》云“至於家,入门左,升自西阶”,东面哭,括发袒於殡东,是於内者,子故也。此使者出门,袒括发,变於外者,臣故也。

入门右,即位踊。(从臣位,自哭至踊,如奔丧礼。)

[疏]“入门右即位踊”。

○注“从臣”至“丧礼”。

○释曰:案《奔丧》云:袒括发於西阶,东即位,踊,袭、於序东。此门外袒括发,入门右,即位踊,亦当袭於序东,故郑云“自哭至踊,如奔丧礼”也。

若有私丧,则哭于馆,衰而居,不飨食。(私丧,谓其父母也。哭于馆,衰而居,不敢以私丧自闻于主国,凶服干君之吉使。《春秋传》曰:“大夫以君命出,闻丧,徐行而不反。”)

[疏]“若有”至“飨食”。

○注“私丧”至“不反”。

○释曰:自此尽“从之”,论使者有父母之丧行变礼之事。云“不敢以私丧自闻于主国”者,解“哭于馆”。又云“凶服干君之吉使”者,亦取不敢解之。言“衰而居”,谓服衰居馆行聘享,即皮弁吉服,故不敢凶服干君之吉使也。引《春秋传》者,案宣八年《经》书:“夏六月,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公羊传》云:“其言至黄乃复何?有疾也。何言乎有疾乃复?讥。何讥尔?大夫以君命出,闻丧徐行而不反。”何氏注:“闻大丧而不反,重君命也。徐行者,为君当使人追代之,以丧喻疾者,丧犹不还,而况疾乎?”是也。以此言之,使虽未出国境,闻父母之丧,遂行,不敢以私废王事,君使人代之可也。以此言之,明至彼所使之国,虽闻父母之丧,不反可知,是以哭于馆衰而居。

归,使众介先,衰而从之。(己有齐斩之服,不忍显然趋於往来,其在道路,使介居前,归又请反命,己犹徐行随之。君纳之,乃朝服,既反命,出公门,释服,哭而归。其佗如奔丧之礼。吉时道路深衣。)

[疏]“归使”至“从之”。

○注“己有”至“深衣”。

○释曰:云“己有齐斩之服”者,以其私丧之内,有为父斩为母齐衰,故齐斩并言之也。云“不忍显然趋於往来”者,解经并“使众介先衰而从之”意。经云归,据反国时兼云往者。郑意去时闻父母之丧,不敢即反,亦使众介先,衰而从之,故往来并言。云“在道路,使介居前”者,谓去向彼国时。云“归又请反命,己犹徐行随之”者,此谓还国至近郊,使人请反命,君许入,犹使介居前,徐行於後,随介至国也。云“君纳之,乃朝服”者,以其行聘之时,犹不以凶服干君之吉使,而服吉服,知此反命时,亦不以凶服于君之吉使,而服朝服,如吉时反命矣。云“出公门,释服,哭而归”者,案《杂记》云:“大夫士将与祭於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次於异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亦云“其它如奔丧之礼”,明此亦出公门,释朝服而归。但彼祭服不可著出,故门内释服。此朝服可以著,出门乃释服为异也。云“其他如奔丧之礼”者,案《奔丧》云:“至於家,入门左,升自西阶,殡东西面坐,哭尽哀,括发,袒,降堂东即位,西乡哭,成踊,袭、于序东,绞带,反位拜宾,成踊,送宾,反位。有宾後至者,则拜之成踊,送宾皆如初,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出门哭止阖门,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发,袒,成踊。於三哭,犹括发,袒,成踊。三日成服,拜宾送宾皆如初。云“吉时道路深衣”者,以其朝服之下,唯有深衣,庶人之常服。既以朝服反命,出门去朝服,还服吉时,深衣三日,成服乃去之。

●卷二十四聘礼第八

宾入竟而死,遂也。主人为之具,而殡。(具,谓始死至殡所当用。)

[疏]“宾入”至“而殡”。

○注“具谓”至“当用”。

○释曰:自此尽“卒殡乃归”,论宾介死之事。云“宾入境而死,遂也”者,若未入境即反来。云“主人为之具而殡”者,谓从始死至殡所当用者,主人皆供之。郑云“具,谓始死至殡所当用”,直云至殡所当用,明不殡於馆,取其至殡节,主人供丧具,以其大敛讫即殡,故连言殡。故下文“归介复命”之时,柩止门外,明敛於棺而已。

介摄其命。(为致聘享之礼也。初时,上介接闻命。)

[疏]“介摄其命”。

○注“为致”至“闻命”。

○释曰:云“初时,上介接闻命”者,郑解介得代宾致命之意,以其命出於君。初,宾受命於君之时,宾介同北面,上介接闻君命矣,以是今宾死,得摄其命。

君吊,介为主人。(虽有臣子亲因,犹不为主人,以介与宾并命於君,尊也。)

[疏]“君吊介为主人”。

○注“虽有”至“尊也”。

○释曰:古者宾聘,家臣子皆从行,是以延陵季子聘於齐,其子死葬於嬴搏之。故郑云“虽有臣子亲因,犹不为主人”,以其介尊故也。

主人归礼币,必以用。(当中奠赠诸丧具之用,不必如宾礼。)

[疏]“主人”至“以用”。

○注“当中”至“宾礼”。

○释曰:宾既死,主人所归礼与币,必以当丧者之用。云“当中奠赠”者,解经中小敛、大敛之用。云“当中奠赠,诸丧具之用”者,具谓袭与小敛、大敛,解经“币”,云“不必如宾礼”者,不必如致飧饔之礼,束纺、皮帛之类,不堪丧者之用故也。

介受宾礼,无辞也。(介受主国宾己之礼,无所辞也。以其当陈之以反命也。有宾丧,嫌其辞之。)

[疏]“介受宾礼无辞也”。

○注“介受”至“辞之”。

○释曰:云“介受主国宾己之礼”者,谓公币、私币之属,故郑云“当陈之以反命也”。言“无辞”者,虽无三辞,以其殡受饔饩之时礼辞,受食三辞,明介亦有礼辞。云“无所辞也”者,以有宾丧,嫌介有三辞,故云介受宾礼无辞也。

不飨食。

[疏]“不飨食”。

○释曰:案上遭君丧,受饔饩不受飨食。郑云“受正不受加”,此云“不飨食”,介不就君受飨食,明受饔饩正礼也。

归,介复命,柩止于门外。(门外,大门外也。必以柩造朝,达其忠心。)

[疏]“归介”至“门外”。

○注“门外”至“忠心”。

○释曰:知“门外,是大门外”者,国君有三门:皋、应、路;又有三朝:内朝在路寝庭,正朝在路门外,应门外无朝,外朝当在皋门外。经直云“止於门外”,无入门之言,明知止於大门外,外朝之上。是以上宾拜赐,皆云“於门外”,亦在外朝矣。故郑云“必以柩造朝,达其忠心”也。

介卒复命,出,奉柩送之。君吊,卒殡。(卒殡,成节乃去。)

[疏]“介卒”至“卒殡”。

○注“卒殡成节乃去”。

○释曰:当介复命之时,宾之尸柩在外朝,上介卒复命,谓复命讫,出君大门,奉宾之柩,送至宾之家。尸柩入殡於两楹之,君往就吊。“卒殡”者,谓殡讫,殡是丧之大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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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表记集传 礼类三【礼记之属】 提要 【臣】等谨案表记集传二卷明黄道周撰道周有三易洞玑别著录是书亦在经筵日纂辑进呈其自序以为古者窥测天地日月皆先立表为表记之所由名夫古者制字表里皆从衣谓衣之着于外者人之言行犹衣之章身郑康成云以其记君子之徳见于仪表者是为本义必取义于八尺之表测土深正日景以御远近髙深反属濶远又表记一篇古注约分九节正义曰称子言之凡有八所皇氏云皆是发端起义记者详之故称子言之若于子言之下更广开其事或曲説其理则直称子曰今检上文体例或如皇氏之言今依用之故于诸节脉络相承处必详记之如云此经又广明恭敬之事又云此一节总明仁义之事又云自此以下至
补飨礼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补飨礼 礼类二【仪礼之属】提要 【臣】等谨案补飨礼一卷 国朝诸锦辑锦字襄七号草庐秀水人雍正甲辰进士改庶吉士散馆授知县乾隆丙辰 召试博学鸿词授翰林院编修官至左春坊左赞善锦以仪礼十七篇有燕礼有公食大夫礼而独无飨礼然其见于周官春秋传戴记者犹可得而考见元吴澄作纂言及考注尝有补经八篇补传十五篇独于飨礼之文未有特着葢縁第八第十聘觐篇中俱兼及飨食谓其可以相通而略之殊不知飨之为礼也大非一聘所能该有祭帝祫祭之大飨复有天子享元侯两君相见及凡享宾客之不同使不自为一篇则虽诸书可考亦无自而察其全因据周官賔客之礼聨事而比次之并取左传戴记中相发明者条注于其下为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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