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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 · 礼经

仪礼注疏

82 万字 · 约 39 小时 15 分钟 · 83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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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至于”至“束”。

○注“邦门”至“送也”。

○释曰:云“邦门”者,案《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此邦门者,国城北门也。赠用玄束帛者,即是至广窆讫,主人赠死者用玄束帛也。以其君物所重,故用之送终也。

主人去杖,不哭,由左听命。宾由右致命。(柩车前辂之左右也。当时止柩车。)

[疏]“主人”至“致命”。

○注“柩车”至“柩车”。

○释曰:此谓宰夫将致命,主人乃去杖,不哭,由柩车前辂之左右。若然,在庙,柩车南乡,左则在东,此出国北门,柩车乡北,左则在前辂之西也。宾由右致命,则在柩车之东矣。经直云左右,郑必知据“前辂左右”者,次柩车在庙门时,宾在柩车右,主人在柩车左,故知此亦当前辂左右也。云“当时止柩车”者,下记云:“唯君命,止柩于恒,其馀则否。”注云:“不敢留神。”明此宰夫致命时,柩车止也。

主人哭,拜稽颡。宾升,实币于盖,降。主人拜送,复位,杖,乃行。(升柩车之前,实其币於棺盖之柳中,若亲受之然。复位,反柩车後。)

[疏]“主人”至“乃行”。

○注“升柩”至“车後”。

○释曰:宾既致公赠命讫,主人乃哭拜稽颡,宾乃升车,实币于棺之盖中,载以之广。上文在庙所赠之币,皆奠於左服。此实于盖中者,彼赠币生死两施,故奠左服。此赠专为死者,故实于盖中,若亲授之然。云“复位反柩车後”者,上在庙位,在柩车东,此行道,故在柩车後也。

●卷四十既夕礼第十三

至于广,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於广。)

[疏]“至于”至“北上”。

○注“统于广”。

○释曰:自此尽“拜送”,论至广陈器及下棺讫送宾之事。云“统于广”者,对庙中南上,此则北上,故云统于广也。

茵先入。(当藉柩也。元士则葬用共轴,加茵焉。)

[疏]“茵先入”。

○注“当藉”至“茵焉”。

○释曰:云“当藉柩也”者,解茵先入之意,以其茵入,乃後属引下棺於其上,以须藉柩,故茵先入。云“元士则葬用共轴加茵焉”者,元士谓天子之士,葬时,先以共轴由羡道入,乃加茵於其上,乃下棺於中。知元士葬用共轴者,《檀弓》云:“孺子<享黄>之丧,哀公欲设拨。”注云:“拨可拨引盾车,所谓绋。”“问於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犹设之。颜柳曰:天子龙盾而椁帱,诸侯盾而设帱,为榆沈,故设拨。三臣者废盾而设拨,窃礼之不中者也。”以此言之,天子诸侯殡葬,皆用盾,朝庙用盾,可知大夫虽殡葬,不用盾,朝庙亦用盾,以其士殡葬不用共轴,朝庙得用之,明大夫朝庙得用盾。故上注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以其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以其大夫朝庙得用盾,故言之也。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殡葬不得用盾,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共轴者,《春秋》之义,王人虽微,犹在诸侯之上。明天子之士尊,谓之为元。元者,善之长,故得用共轴,不与诸侯大夫同也。

属引。(於是说载除饰,更属引於缄耳。古文属为烛。)

[疏]“属引”。

○注“於是”至“为烛”。

○释曰:云“於是说载”者,谓柩车至广,解说去载与披及引之等。“除饰”者,解去帷荒池组之等,然後下棺。云“更属引於缄耳”者,案《丧大记》云:“君窆以衡,大夫士以咸。”郑注云:“衡,平也。人君之丧,又以木横贯缄耳,居旁,持而平之。”今齐人谓棺束为缄,以此而言,则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後,於束末皆为缄耳。以绋贯结之而下棺,人君又於横木之上以属绋也。

主人袒,众主人西面,北上。妇人东面。皆不哭。(侠羡道为位。)

[疏]“主人”至“不哭”。

○注“侠羡道为位”。

○释曰:主人袒者,为下棺变。妇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为下棺宜静。云“侠羡道为位”者,羡道谓入广道,上无负土为羡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负上为隧,僖二十五年,晋文公请隧弗许是也。

乃窆。主人哭,踊无。(窆。下棺也。今文窆为封。)

[疏]“乃窆”至“无”。

○注“窆下棺也”。

○释曰:主人哭踊,不言处,还於广东西面也。云“窆,下棺”者,《春秋》谓之崩,皆是下棺之名也。

袭,赠用制币玄束。拜稽颡,踊如初。(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

[疏]“袭赠”至“如初”。

○注“丈八”至“五合”。

○释曰:云“丈八尺曰制”者,朝贡礼及巡狩礼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为制。《昏礼》币用二丈,取成数。凡礼币,皆用制者,取以俭为节。《聘礼》云:“释币制玄束。”注云:“凡物,十曰束。玄之率,玄居三,居二。”此注云“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则每一端丈八尺,二端为一匹,五匹合为十制也。

卒,袒,拜宾,主妇亦拜宾。即位,拾踊三,袭。(主妇拜宾,拜女宾也。即位,反位。)

[疏]“卒袒”至“三袭”。

○注“主妇”至“反位”。

○释曰:“卒”谓赠卒,更袒拜宾。云“反位”者,各反羡道东西位,其男宾在众主人之南,女宾在众妇之南。

宾出,则拜送。(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去皆拜之,此举中焉。)

[疏]“宾出则拜送”。

○注“相问”至“中焉”。

○释曰:郑知宾是“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此举中”者,案《杂记》云:“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注云:“此吊者恩薄厚去迟速之节也。相趋,谓相闻姓名,来会丧事也。相揖,尝会於他也。相问,尝相惠遗也。相见,尝执贽相见也。”以此而言,此经既葬而退,是相见问遗之宾,举中以见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藏器於旁,加见。(器,用器、役器也。见,棺饰也。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内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终不自逸也。《檀弓》曰:有虞氏之瓦棺,夏后氏┾,周、殷人棺椁,周人墙置た。)

[疏]“藏器於旁加见”。

○注“器用”至“置た”。

○释曰:云“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胄、干笮之属。此器中亦有乐器,不言者,省文。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别云“包筲”之等,则所藏者是此器也。云“见,棺饰也”者,饰则帷荒,以其与棺为饰,是以《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注云:“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广中,不欲众恶其心也。”此柩入广,还以帷荒加於柩,故郑注云“及广中”也。云“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者,以其唯见此帷荒,故名帷荒为见,是棺柩不复见也。云“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内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终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陈之,是不自逸也。引《檀弓》者,见帷荒在柩外,周人名为墙,若墙屋,然其外又置た为饰也。

藏苞筲於旁。(於旁者,在见外也。不言瓮С,馔相次可知。四者两两而居。《丧大记》曰:“棺椁之,君容祝,大夫容壶,士容С。”)

[疏]“藏包筲於旁”。

○注“於旁”至“容С”。

○释曰:云“於旁者,在见外也”者,以其加见,乃云“藏包筲”,故知见外也。云“不言瓮С,馔相次可知”者,以其陈器之法,後陈者先用,瓮С後用包筲,包筲藏,明瓮С先藏可知,故云相次可知。云“四者两两而居”者,谓包筲居一旁,瓮С居一旁,故云两两而居也。引《丧大记》者,欲见椁内棺外,所容宽狭,得容器物之意也。

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加抗木。(宜次也。)

[疏]“加折”至“抗木”。

○注“宜次也”。

○释曰:云“宜次也”者,宜谓折上陈之,美面乡上,今用即美面乡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次者,木则先陈後用,席则後陈先用,是其次也。

实土三,主人拜乡人。(谢其勤劳。)

[疏]“实土”至“乡人”。

○注“谢其勤劳”。

○释曰:案《杂记》云:“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注云:“非乡人则少长皆反。”以此而言,於时主人未反哭,乡人并在,故今至实土三遍,主人拜谢之,谢其勤劳。勤劳者,谓在道助执绋,在广助下棺,及实土也。

即位,踊,袭,如初。(哀亲之在斯。)

[疏]“即位踊袭如初”。

○注“哀亲之在斯”。

○释曰:谓既拜乡人,乃於羡道东即位,踊无,如初也。云“哀亲之在斯”者,以亲之在斯,故哀号甚,踊无。

乃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反哭者,於其祖庙,不於阼阶西面。西方,神位。)

[疏]“乃反”至“北上”。

○注“西阶”至“神位”。

○释曰:自此尽“门外拜稽颡”,论主人反哭宾吊之事。反哭者,拜乡人讫,反还家哭,於庙入升西阶东面哭。云“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云:“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注云“亲所行礼之处”是也。云“反哭者,於其祖庙”者,谓下士祖祢共庙,故下经宾出,主人送于门外,遂于殡宫。士二庙者,自殡宫先朝祢,後朝祖。今反哭,则先於祖,後干祢,遂殡宫也。案《春秋》僖八年经书“用致夫人”,《左氏》云凡夫人“不殡於庙”者,春秋之世,多行殷法,不与礼合也。云“不於阼阶西面。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皆由阼阶,今不於阼阶,故决之以西方神位。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于奥,殡又在西阶,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

妇人入,大夫踊,升自阼阶。(辟主人也。)

[疏]“妇人”至“阼阶”。

○注“辟主人也”。

○释曰:反哭之礼,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妇、妇人等後入,故妇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踊。妇人不升西阶者,由主人在西阶,故郑云“辟主人”。

主妇入于室,踊,出即位,及丈夫拾踊三。(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出即位,堂上西面也。拾,更也。)

[疏]“主妇”至“踊三”。

○注“入于”至“更也”。

○释曰:案《檀弓》云:“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郑注云:“亲所馈食之处。”但主人既在西阶亲所行礼之处,以妇人无外事,故於馈食之处哭也。云“出即位堂上西面也”者,自小敛奉尸夷于堂已後,主妇等位皆在阼阶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阶上西面也。云“拾,更也”者,凡成踊而拾,皆主人踊,主妇人踊,宾乃踊,故云更也。

宾吊者升自西阶,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颡。(宾吊者,众宾之长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故吊之。吊者北面,主人拜於位,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今文无曰。)

[疏]“宾吊”至“稽颡”。

○注“宾吊”至“无曰”。

○释曰:知宾吊是“众宾之长”者,以其吊宾皆在堂下,今升堂释词,故知宾中为首者,宾之长也。云“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证周人反哭,而吊哀之甚也。云“吊者北面”者,以经云“宾吊者升自西阶”,即云曰“如之何”,不见吊者改面之文,明升堂北面可知。云“主人拜于位”者,拜于西阶上东面位,知者,以其上经主人升自西阶东面,故知仍东面位也。云“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乡饮酒》、《乡射》主人酬宾,皆於宾东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宾,主人皆拜送于西阶东面,故於东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宾降,出,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

[疏]“宾降”至“稽颡”。

○释曰:此於《杂记》五宾当相见之宾,故郑上注云“举中焉”,明五宾皆依节而吊也。)

遂殡宫,皆如启位,拾踊三。(启位,妇人入升堂,丈夫即中庭之位。)

[疏]“遂”至“踊三”。

○注“启位”至“即位”。

○释曰:案上《丧礼》朝夕哭位,云妇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启殡时,云主人位如初,又云主人入即位,则此主启位,妇人亦即位于堂东面,主人即位于堂下,直东序西面。直东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兄弟出,主人拜送。(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

[疏]“兄弟”至“拜送”。

○注“兄弟”至“以归”。

○释曰:丈夫妇人在殡宫,拾踊既讫,兄弟入门者,出主人拜而送之。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时,皆来临丧,殡讫,各归其家,朝夕哭则就殡所,至葬开殡而来丧所,至此反哭,亦各归其家,至虞卒祭,还来预焉,故《丧服小记》云“缌小功,虞卒哭则皆免”是也。云“异门大功,亦可以归”者,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为异门则恩轻,故可归也。

众主人出门,哭止。阖门。主人揖众主人,乃就次。(次,倚庐也。)

[疏]“众主”至“就次”。

○注“次倚庐也”。

○释曰:云“众主人出门”者,则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门外。云“阖门”者,鬼神尚幽ウ。云“次,倚庐也”者,以未虞以前,仍依於初东壁下,倚木为庐,齐衰居垩室,大功张帏。《丧服传》云“既虞,柱楣,前屏”,此直云倚庐,据主人斩衰者而言。

犹朝夕哭,不奠。(是日也,以虞易奠。)

[疏]“犹朝夕哭不奠”。

○注“是日”至“易奠”。

○释曰:自启殡已来常奠,今反哭,至殡宫犹朝夕哭,如前不奠耳。《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故不奠也。

三虞。(虞,丧祭名。虞,安也。骨肉归於土,精气无所不之,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

[疏]“三虞”。

○注“虞丧”至“日离”。

○释曰:云“虞,丧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皆《檀弓》文。案彼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丧祭则三虞也。云“虞,安也”者,主人孝子葬之时,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设三虞以安之。云“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者,案《檀弓》云:延陵季子葬其长子於嬴博之,既窆,左袒,右还其封,云“骨肉归复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是其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之事。言此者,欲见迎魂而返,以虞祭安之,是以郑云“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云“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又下《士虞记》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卒哭。(卒哭,三虞之後祭名。始朝夕之,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

[疏]“卒哭”。

○注“卒哭”至“而已”。

○释曰:云“卒哭,三虞之後祭名”者,三虞者,再虞用柔日,後虞改用刚日,又隔柔日,卒哭用刚日,故云卒哭三虞之後祭名也。云“始朝夕之,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者,始死,主人哭不绝声;小敛之後,以亲代哭,亦不绝声;至殡後,主人在庐,庐中思忆则哭,又有朝夕於阼阶下哭;至此为卒哭,祭唯有朝夕哭而已,言其哀杀也。然则丧有三无时哭者,始死至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既殡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卒哭祭後,唯有朝夕哭,为有时,至练祭之後,又止朝夕哭,唯有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通前为三无时之哭也。是以《檀弓》云:“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是据练後哭无时也。

明日,以其班。(班,次也。,卒哭之明日祭名。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今文班为胖。)

[疏]“明日以其班”。

○注“班次”至“为胖”。

○释曰:云“班,次也”者,谓昭穆之次第。云“,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刚日,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记》云“卒哭祭”,即云“明日以其班”,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云“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者,以其孙於祖,孙与祖昭穆同,故以孙连属於祖,而就祖而祭之也。

记。

[疏]“记”。

○释曰:凡记者,皆是经不具,记之使充经,文理备足也。

士处寝,寝东首于北墉下。(将有疾,乃寝於室。今文处为居,于为於。)

[疏]“士处”至“墉下”。

○注“将有”至“为於”。

○释曰:云“将有疾,乃寝於室”者,以《士丧》篇首云士“死于室”,此记云寝者,室一也,故互见其文。若不疾,则在燕寝。将有疾,乃寝卧于室,故变室为寝也。云“东首”者,乡生气之所。云“墉下”者,墉谓之墙,《丧大记》谓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阳生於北,生气之始故也。《士丧礼》论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记人记其不备,凡人死皆因疾,故记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齐。(正情性也。寝者,不齐不居其室。)

[疏]“有疾疾者齐”。

○注“正情”至“其室”。

○释曰:云“有疾”者,既有疾,当齐戒正情性故也。云“寝者,不齐不居其室”者,案《乡党》孔子齐居必迁坐,又《祭义》云“致齐於内,散齐於外”,皆在寝。但散齐得乡外,故云於外耳,是其齐居寝也。

养者皆齐。(忧也。)

[疏]“养者皆齐”。

○注“忧也”。

○释曰:案《曲礼》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饮酒食肉,疾止复。”故男女养疾,皆齐戒正情性也。

彻琴瑟。(去乐。)

[疏]“彻琴瑟”。

○注“去乐”。

○释曰:君子无大故,琴瑟不离其侧。今以父母有疾,忧不在于乐,故去之。案《丧大记》云:“疾病,内外皆扫,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注云:“凡乐器,天子宫县,诸侯轩县,大夫判县,士特县。去琴瑟者,不命之士。”亦谓子男之士不命者也。

疾病,外内皆扫。(为有宾客来问也。疾甚曰病。)

[疏]“疾病外内皆扫”。

○注“为有”至“曰病”。

○释曰:云“疾甚曰病”者,则外内皆扫,为宾客来问疾,自清也。

彻亵衣,加新衣。(故衣垢,为来人秽恶之。)

[疏]“彻亵衣加新衣”。

○注“故衣”至“恶之”。

○释曰:此文承疾病者及养病者,则彻亵衣据死者而言,则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彻亵衣”,谓故玄端已有垢污,故来人秽恶,是以彻去之。“加新衣”者,谓更加新朝服。《丧大记》亦云:“彻亵衣,加新衣。”郑注云:“彻亵衣,则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终於正也。”互者,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朝服言新,则亵衣是故,玄端言亵,朝服是,不亵矣。各举一边而言,明皆有兼也。必知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者,案《司服》士之齐戒服玄端,则疾者与养疾者皆齐,明服玄端矣。《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即朝服。故知临死所著新衣,则朝服也,故郑云终於正也。

御者四人,皆坐持体。(为不能自转侧。御者,今时侍从之人。)

[疏]“御者”至“持体”。

○注“为不”至“之人”。

○释曰:案《丧大记》云“体一人”,注云:“为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体各一人,亦为不能自转侧。《诗》云“辗转反侧”,据身,云不能自屈伸,据手足,二文相兼乃具。云“御者,今时侍从之人”者,士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之人,终於其手也。

属纟广,以俟绝气。(有其气微难节也。纟广,新絮。)

[疏]“属纟广以俟绝气”。

○注“有其”至“新絮”。

○释曰:案《丧大记》注云:“纟广,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纟广,新絮”,即新绵。《禹贡》豫州贡纤、纟广,明纟广新绵也。

男子不绝於妇人之手,妇人不绝於男子之手。(备亵。)

[疏]“男子”至“之手”。

○注“备亵”。

○释曰:案《丧大记》注云:“君子重终,为其相亵。”若然,疾时使御者持体,并死于其手。若妇人则内御者,持体还死于其手。故《丧大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僖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寝,《左氏传》曰“即安”,服注云:“小寝,夫人寝也。”礼,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寝,讥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备亵也。

乃行祷于五祀。(尽孝子之情。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

[疏]“乃行祷于五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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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表记集传 礼类三【礼记之属】 提要 【臣】等谨案表记集传二卷明黄道周撰道周有三易洞玑别著录是书亦在经筵日纂辑进呈其自序以为古者窥测天地日月皆先立表为表记之所由名夫古者制字表里皆从衣谓衣之着于外者人之言行犹衣之章身郑康成云以其记君子之徳见于仪表者是为本义必取义于八尺之表测土深正日景以御远近髙深反属濶远又表记一篇古注约分九节正义曰称子言之凡有八所皇氏云皆是发端起义记者详之故称子言之若于子言之下更广开其事或曲説其理则直称子曰今检上文体例或如皇氏之言今依用之故于诸节脉络相承处必详记之如云此经又广明恭敬之事又云此一节总明仁义之事又云自此以下至
补飨礼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补飨礼 礼类二【仪礼之属】提要 【臣】等谨案补飨礼一卷 国朝诸锦辑锦字襄七号草庐秀水人雍正甲辰进士改庶吉士散馆授知县乾隆丙辰 召试博学鸿词授翰林院编修官至左春坊左赞善锦以仪礼十七篇有燕礼有公食大夫礼而独无飨礼然其见于周官春秋传戴记者犹可得而考见元吴澄作纂言及考注尝有补经八篇补传十五篇独于飨礼之文未有特着葢縁第八第十聘觐篇中俱兼及飨食谓其可以相通而略之殊不知飨之为礼也大非一聘所能该有祭帝祫祭之大飨复有天子享元侯两君相见及凡享宾客之不同使不自为一篇则虽诸书可考亦无自而察其全因据周官賔客之礼聨事而比次之并取左传戴记中相发明者条注于其下为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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