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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 · 礼经

周礼注疏

105 万字 · 约 50 小时 9 分钟 · 104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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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亦如之。(大夫家臣为司马者。《春秋传》曰“叔孙氏之司马戾”。

○,子公反。戾,力计反。)

[疏]注“大夫”至“戾”

○释曰:按《序官》云:“家司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马。”郑云:“家,卿大夫采地。正,犹听也。公司马,国司马也。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马,各自使其家臣为司马,主其地之军赋,往听政於王之司马,其以王命来有事,则曰国司马。”若然,是卿之小都,大夫采地,皆家自置司马之明文。引《春秋》者,《左氏》昭二十五年,叔孙氏之司马戾言其众曰:“若之何?”莫对。又曰:“我,家臣也,不敢知国。”彼是诸侯卿家自置司马。此王之卿大夫之家亦自置,引诸侯家法者,自置是同,故得引以况义也。

●卷三十四

◎秋官司寇第五

[疏]郑目录云:“象秋所立之官。寇,害也。秋者,遒也,如秋义杀害收聚敛藏於万物也。天子立司寇,使掌邦刑,刑者所以驱耻恶,纳人於善道也。”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疏]“惟王”至“民极”

○释曰:义已具在《天官》。

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禁,所以防奸者也。刑,正人之法。《孝经说》曰:“刑者亻刑也,过出罪施。”

○亻刑,音刑。)

[疏]注“禁所”至“罪施”

○释曰:云“禁所以防奸者也”者,案《士师》“五禁以左右刑罚”。王者恐民以奸入罪,故先设禁示之,防其奸恶。若有不忌为奸,然後以刑罪之。云“刑,正人之法”者,刑期於无刑,以杀止杀,故云“刑,正人之法”也。云“《孝经说》曰”者,《孝经援神契》“五刑”章曰:“刑者,亻刑也。过出罪施者,下亻刑为著也。行刑者,所以著人身体。过误者出之,实罪者施刑。是以《尚书》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引之者,证司寇行刑当审慎也。

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者。郑司农说以《论语》曰:“柳下惠为士师。”乡士,主六乡之狱。

○乡,音香,注同。)

[疏]“刑官”至“二人”

○释曰:自此已下论设官分职之事。云“刑官之属”者,此一句总为刑官六十官为目,故云之属。云“大司寇,卿一人”,六命。“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四命。“士师”者,秋官之考,虽“下大夫四人”,亦四命。“乡士”,其职云“掌国中”,国中兼百里内六乡,以八人分主六乡,故谓之乡士。“上士八人”,三命。“中士十有六人”,二命。“旅下士三十有二人”,一命。下士言旅,旅,众也,小官理众事也。

○注“士察”至“之狱”

○释曰:训“士”为“察”者,义取察理狱讼,是以刑官多称士。先郑引《论语》士师,欲见士官理狱讼之事。案:上代以来,狱官之名有异。是以《月令》乃“命大理瞻伤察疮”,郑注云:“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天子诸侯同,故鲁有司寇,晋魏绛亦云“归死於司寇”。至於衰世,国异政,家殊俗,官名随意所造。故僖二十八年,晋有士荣为大士;文十年,楚子西云“臣归死於司败”;《论语》云“陈司败”;昭十四年,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是後官号不同者也。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疏]“府六”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府,治藏吏。史,作文书。胥为什长。徒给繇役。义已在《天官疏》。自大司寇已下,至胥徒,皆是周官别职,故各有职而同府史也。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遂士,主六遂之狱者。)

[疏]注“遂士”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其职云“掌四郊”,四郊有六遂之狱故也。乡士主六乡之狱,遂士主六遂之狱,所以乡士使上士,官尊而人少,遂士使中士,官卑而人多者,六遂去王远,故官卑;以六遂在远郊外,兼主公邑,地广人众,故官多。

县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县士,主县之狱者。)

[疏]注“距王”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野”,谓掌三等公邑之狱。故郑於《县士职》注云:“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郊外曰野,大总言之。”故其职云掌野。其六遂之中,公邑之狱,遂士兼掌之矣。既三处狱并掌,而此注云“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以不主三百里中、五百里中狱者,县在四百里中,故举中以言,其实外内皆掌之耳。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

[疏]注“方士”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家”,郑彼注云:“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主此三等采地之狱,采地在王城四方,故云“方士”也。是以郑此注云“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也。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讶,迎也。士官之迎四方宾客。

○讶,五嫁反。)

[疏]注“讶迎”至“宾客”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方之狱讼”,非直迎宾客,以狱讼为主,故亦士言之也。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士主外朝之法。

○朝,直遥反,卷内同。)

[疏]注“朝士”至“之法”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右九棘之事,以朝士为询众庶,谳疑狱,故属秋官。但序官之法,秋官虽为刑狱所施,至於防禁之属,皆在秋官,又於宾客是主人所敬,故乡饮酒坐宾於西北,象天地严凝之气始於西南,盛於西北,是以宾客之事亦属焉。云“朝士主外朝之法”者,天子诸侯皆三朝:内朝二,路门外与路寝庭是也;外朝一,此朝在皋门内、库门外是也。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民主民数。)

[疏]注“司民主民数”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登万民之数”,凡断狱弊讼,必须知民年几老幼,是以司民虽非刑狱,连类在此也。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刑”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故其职在此。

司剌,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剌,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

○剌,七赐反。讯,言信。)

[疏]注“剌杀”至“杀之”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亦是刑狱之类,故在此。

司约,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约,言语之约束。

○约,刘於妙反,一音如字,注同。束,刘诗树反,一音如字。)

[疏]“司约”至“四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盟,以约辞告神,杀牲歃血,明著其信也。《曲礼》曰:“莅牲曰盟。”

○约,於妙反。歃,所洽反。)

[疏]注“盟以”至“曰盟”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盟载之法”,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职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职,主也。)

[疏]“职金”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凡金玉之戒令”,又云“掌受金罚、货罚”,亦是刑狱之事,故在此。

司厉,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犯政为恶曰厉。厉士主盗贼之兵器及其奴者。)

[疏]注“犯政”至“奴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盗贼之任器”,又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亦是刑狱之事,故在此也。云“犯政为恶曰厉”者,厉是恶鬼杀厉之事,故以造恶为厉也。云“厉士主盗贼之兵器”者,其职文也。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六人。(

○贾,音嫁,又音古。)

[疏]“犬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凡祭祀,共犬牲”。犬是金畜,故《五行传》云:“二曰言,言之不从,则有犬祸。”故连类在此。犬有两义,案《说卦》“艮为狗”,艮卦在丑,艮为止,以能吠守止人,则属艮,以能言,则属兑,兑为言故也。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郑司农云:“圜,谓圜土也。圜土,谓狱城也。今狱城圜。《司圜职》中言‘凡圜土之刑人也’,以此知圜谓圜土也。又《大司寇职》曰‘以圜土聚教罢民’,故《司圜职》曰‘掌收教罢民’。”

○圜,于权反。罢,音皮,下同。)

[疏]“司圜”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圜土之刑人”,亦刑狱之事,故在此。

○注“郑司”至“罢民”

○释曰:先郑所引皆当其义,故後郑从之。但狱城圜者,东方主规,规主仁恩,凡断狱以仁恩求出之,故圜也。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囚,拘也,主拘系当刑杀之者。)

[疏]注“囚拘”至“之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守盗贼,凡囚者”。刑狱之事,故在此也。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

[疏]注“戮犹”至“辱之”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刑罪之事,故在此。

司隶,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隶,给劳辱之役者。汉始置司隶,亦使将徒治道沟渠之役,後稍尊之,使主官府及近郡。)

[疏]注“隶给”至“近郡”

○释曰:以隶是罪人为奴仆,故知“给劳辱之役”也。又引“汉始置司隶”云云者,以汉时司隶官与周同,故举以为况也。

罪隶,百有二十人。(盗贼之家为奴者。)

[疏]“罪隶”至“十人”

○释曰:此中国之隶言罪隶。古者身有大罪,身既从戮,男女缘坐,男子入於罪隶,女子入於舂槁,故注云“盗贼之家为奴者”。蛮隶已下,皆百二十人者,郑云“凡隶众矣,此其选以为役员”者,谓隶中选取善者,以为役之员数为限。其馀众者以为隶民,故《司隶职》云“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之等,是百二十人外谓之民者也。

蛮隶,百有二十人。(征南夷所获。)

闽隶,百有二十人。(闽,南蛮之别。

○闽,亡巾反,又音文。)

夷隶,百有二十人。(征东夷所获。)

貉隶,百有二十人。(征东北夷所获。凡隶众矣,此其选以为役员,其馀谓之隶民。

○貉,音陌。)

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宪,表也。主表刑禁者。)

[疏]注“宪表”至“禁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宪邦之刑禁”,故在此也。知宪不为法,而为表宪者,又案其职云:“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明宪为表悬,示人使知者也。

禁杀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禁杀戮者,禁民不得相杀戮。)

[疏]“禁杀”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司斩杀戮者,以告而诛之”,是禁民相杀戮之事,故在此也。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疏]“禁暴”。

○释曰:此亦谓禁民不得相陵暴。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亦是防禁之事,故在此也。

野庐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庐,宾客行道所舍。)

[疏]注“庐宾”至“所舍”。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达国道路”,又云“掌凡道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知庐是“宾客行道所舍”者,见《遗人》云“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故知之也。

蜡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蜡,骨肉腐臭,蝇虫所蜡也。《月令》曰“掩骼埋<骨此>”,此官之职也。蜡读如狙司之狙。

○蜡,清预反,注同。蝇,以绳反。骼,更白反。,亡皆反,本又作埋。<骨此>,本又作,似赐反。)

[疏]注“蜡骨”至“之狙”。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除<骨此>”,又云“凡国之大祭祀,禁刑者、凶服者”,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引《月令》“掩骼埋<骨此>”者,案彼注“骨枯曰骼,肉腐曰<骨此>”。掩亦埋,但骼<骨此>不同,故别言也。言骼<骨此>者,凡人物皆是。云“蜡读如狙司之狙”者,俗有狙司之言,故读从音也。若然,《月令》所云是春时,今不在《春官》者,彼《月令》为春时阳,不欲阴之事,故在春,此取禁戒之事,故在秋也。

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雍,谓堤防止水者也。

○雍,於勇反,刘如字,注同。堤,丁兮反。)

[疏]注“雍谓”至“者也”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沟渎浍池之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郑司农云“萍读为并,或为萍号起雨之萍”。玄谓今《天问》萍号作萍。《尔雅》曰:“萍,,其大者。”读如“小子言平”之平。萍氏主水禁,萍之草无根而浮取,名於其不沈溺。

○萍,音平,又蒲丁反。并,蒲丁反,《尔雅》云:“,黄并”。萍号,蒲丁反。萍,上音平。)

[疏]“萍氏”

○释曰:按其职云“掌国之水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注“郑司”至“沉溺”

○释曰:先郑读“萍”为“并”,取音同。云“或为萍号起雨之萍”者,亦《天问》之文。萍亦浮萍之草也。玄谓“今《天问》”者,《离骚》有《天问》篇,天不可问,故以《天问》为名。此就足先郑,音义同。引《尔雅》“萍,,其大者”者,此以义相晓也。云“读如‘小子言平’之平”者,俗读,取音同,皆取萍水草无根而浮不沉,禁人使不沉溺如萍也。

司寤氏,下士二人,徒八人。(寤,觉也,主夜觉者。

○觉,音教,下同。)

[疏]注“寤觉”至“觉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言“寤,觉也,主夜觉者”,凡人之寐卧恒在寝,得禁之者,人有夜寐忽觉而漫出门者,故谓之为夜觉也。

司ピ氏,下士六人,徒十有六人。(ピ,火也,读如卫侯毁之毁,故书“毁”为“垣”,郑司农云“当为ピ”。

○ピ,音毁,注毁同。ピ,刘音袁。)

[疏]注“ピ火”至“为ピ”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取明火,及以木铎修火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读如卫侯毁之毁”者,《春秋左氏》“卫侯毁灭邢”,《诗》云“王室如毁”,毁,亦火之别名也。

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社子春云:“条当为涤器之涤。”玄谓涤,除也。狼,狼扈道上。

○条,音涤,徒历反,注同。)

[疏]“条狼”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当执鞭以趋辟”,凡誓仆及誓驭之等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注“杜子”至“道上”

○释曰:云“涤器之涤”者,读从《特牲》、《少牢》涤祭器等之涤也。云“狼,狼扈道上”者,谓不蠲之物在道,犹今言狼藉也。

闾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闾谓里门。)

[疏]注“闾谓里门”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比国中宿互橐”者,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闾谓里门”者,《尔雅》云:“巷门谓之闾。”故知是二十五家之里门也。

冥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郑司农云:“冥读为《冥氏春秋》之冥。”玄谓冥方之冥,以绳縻取禽兽之名。

○冥,如字,又莫历反。縻,亡皮反。)

[疏]“冥氏”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设弧张,为阱护以攻猛兽”,是冥然使之不觉,亦是禁守之事,故在此。

○注“郑司”至“之名”

○释曰:云《冥氏春秋》者,冥氏作《春秋》,书名,若晏子《吕氏春秋》之类,取其音读也。後郑云“冥方之冥”,亦取音同。云“以绳縻取禽兽之名”者,解冥是冥然使不觉之意也。

庶氏,下士一人,徒四人。(庶读如药煮之煮,驱除毒蛊之言。书不作蛊者,字从声。

○庶,音煮,又章预反。蛊,音古。)

[疏]注“庶读”至“从声”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除毒蛊”,是除恶之事,故在此也。云“庶读如药煮之煮”者,俗读,意取以药煮去病,去毒蛊亦如是。云“书不作蛊者,字从声”者,除蛊者,庶是去之意,故为庶不为蛊也,是其取声。

穴氏,下士一人,徒四人。(穴搏蛰兽所藏者。

○搏,音博,刘音付。蛰,直立反。)

[疏]注“穴搏”至“藏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政蛰兽”,是除猛恶之事,故在此也。云“穴搏蛰兽所藏”者,凡兽蛰皆藏在穴中,故以穴为官名,使取蛰兽也。

{羽是}氏,下士二人,徒八人。({羽是},鸟翮也。郑司农云:“{羽是}读为翅翼之翅。”

○{羽是},音翅,失豉反,又吉豉反。)

[疏]注“{羽是}鸟”至“之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攻猛鸟”,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云“{羽是},鸟翮也”者,羽本曰翮,凡鸟有羽{羽是}者皆有翮,故云“{羽是},鸟翮也”。凡{羽是}、翅皆作翅,不作{羽是},故彼从之也。

柞氏,下士八人,徒二十人。(柞,除木之名。除木者必先校剥之。郑司农云:“柞读为音声之,屋笮之笮。”

○柞,侧百反,注屋笮皆同。校,古饱反。)

[疏]“柞氏”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攻草木”,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

○注“柞除”至“之笮”

○释曰:知柞是“除木之名”者,见《诗》云“载芟载柞”,芟是除草,明柞是除木。云“除木者必先刊剥之者,见其职云:“夏日至,令刊阳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剥阴木而水之。”是先刊剥之。先郑读“柞”为“音声之”者,读从《春秋》“行扈”之。又为“屋笮之笮”者,俗读,皆从音同也。

氏,下士二人,徒二十人。(书“”或作“夷”。郑司农云:“掌杀草,故《春秋传》曰:‘如农夫之务去草,芟夷蕴崇之。’又今俗间谓麦下为夷下,言芟夷其麦,以其下种禾豆也。”玄谓“”读如剃小儿头之剃。书或作夷。此皆剪草也,字从类耳”。《月令》曰“烧行水”,谓烧所芟草乃水之。

○,字或作雉,同,它计反,徐庭计反。去,起吕反。芟,所御反。蕴,纡粉反,徐忧群反。剃,它计反。)

[疏]“氏”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杀草”,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也。

○注“书”至“水之”

○释曰:先郑从古书“”为“夷”,故引古今而为证也。《春秋》者,《左氏传》隐六年,“夏五月,郑伯侵陈。往岁郑伯请成於陈,陈侯不许。五父谏曰:‘亲人善邻,国之宝也。’又云:“周任有言曰:‘为国家者,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芟夷蕴崇之。’”注云:“芟,刈。夷,杀。蕴,积。崇,聚。”“玄谓读如剃小儿头之剃”者,俗读也。云“字从类耳”者,人发之剃从发,草还草下为之,故云类也。《月令》者,仲夏令,引之者,欲见草须烧之,又须水之意也。

{折石}蔟氏,下士一人,徒二人。(郑司农云:“{折石}读为レ,蔟读为爵蔟之蔟,谓巢也。”玄谓{折石},古字从石,折声。

○{折石},音摘,它历反,徐丈列反,沈敕彻反,李又思亦反。蔟,仓独反。)

[疏]“折蔟”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覆夭鸟之巢”,是除恶之类,故在此。

○注“郑司”至“折声”

○释曰:先郑读“{折石}”为“レ”,後郑不从者,先郑意以为杖レ破之,故从“レ”,後郑意以石物等投掷为义,故不从。先郑又云“蔟”为爵蔟之“蔟”者,爵蔟是雀窠,後郑从之。“玄谓{折石},古字从石,折声”者,以石投掷毁之,故古字从石,以折为声,是上声下形字也。

翦氏,下士一人,徒二人。(翦,断灭之言也,主除蛊蠹者。诗云:“实始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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