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礼经
周礼注疏
105 万字 · 约 50 小时 9 分钟 · 111 / 135
儒藏 · 礼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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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疏]“司圜”至“不齿”
○释曰:此罢民入圜土者,不坐嘉石。《朝士》坐嘉石者,不入圜土。云“收教”者,谓入圜土见收,使困苦改悔,是收教也。云“害人者”,谓抽拔兵剑,误以伤人者也。云“明刑”者,以版牍书其罪状与姓名,著於背,表示於人,是明刑也。
○注“弗使”至“作矣”
○释曰:“著墨,若古之象刑与”者,案《孝经纬》云:“三皇无文,五帝画象,三王肉刑。”画象者,上罪墨象、赭衣杂屦,中罪赭衣、杂屦,下罪杂屦而已。画象者,则《尚书》象刑直墨象,略言之,其实亦有赭衣杂屦。无文,故云“与”以疑之也。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言其刑人,但加以明刑。罚人,但任之以事耳。郑司农云:“以此知其为民所苦,而未入刑者也。故《大司寇职》曰:‘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又曰:‘以嘉石平罢民。’《国语》曰:‘罢士无伍,罢女无家。’言为恶无所容入也。”玄谓圜土所收教者,过失害人已丽於法者#)
[疏]“凡圜”至“亏财”
○释曰:云“刑人不亏体”,对五刑亏体者也。“其罚人不亏财”,对五刑疑出金为罚,亏财者也。
○“注言”至“法者”
○释曰:先郑以坐嘉石共入圜土,二者为一,其义不通,故後郑不从。按《司寇职》及《司救职》,皆上论嘉石之罪民,下别云圜土之罚民,分明两事不同,故後郑谓“圜土所收教者,过失害人已丽於法者”,与嘉石之罢民是邪恶过浅别也。
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共手}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共手},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郑司农云:“{共手}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玄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共手},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水上,虽有上罪,或{共手}或桎而已。弊犹断也。
○梏,古毒反,张揖云“参著曰梏,偏著曰桎”,《说文》云“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桎足械也”,所以质地。{共手},刘云“三家姜{共手}反,一家居辱反”;《汉书音义》,韦昭音拱,云“两手共一木曰{共手},两手各一木曰梏”;李奇音恐。桎,之实反。上,时掌反。)
[疏]“掌囚”至“弊罪”
○释曰:此谓五刑罪人,古者五刑不入圜土,故使身居三木,掌囚守之。此一经所云五刑之人,三木之囚,轻重著之。极重者三木俱著,次者二,下者一。王之同族及有爵,纵重罪,亦著一而已,以其尊之故也。云“待弊罪”者,禁而待断之也。
○注“凡囚”至“断也”
○释曰:云“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者,以其既言盗贼,乃别云凡囚,明凡囚中无盗贼。盗贼重,故为罪人之首而言之也。先郑云“{共手}者两手共一木也”者,於义是,以其{共手}字共下著手,又与梏共文,故知两手共一木,以桎与梏同在手则不可,故後郑不从。而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此无正文,宜以先言梏後言桎,故知义然。若然,中罪先言桎後言梏者,便文不据先後也。
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朝,士加明梏,以而刑杀之。(告刑于王,告王以今日当行刑及所刑姓名也。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奉而朝者,重刑,为王欲有所赦,且当以付士。士,乡士也。乡士加明梏者,谓书其姓名及其罪於梏而著之也。囚时虽有无梏者,至於刑杀,皆设之,以就众也。庶姓无爵者,皆刑杀於。
○为,于伪反。著,丁略反,徐张虑反。)
[疏]“及刑”至“杀之”
○释曰:此经谓欲行刑之日。云“告刑於王,奉而朝”者,王意欲有所免故也。云“以”者,据庶姓又无爵者也。若有爵及王同姓,即於甸师也。
○注“告刑”至“於”
○释曰:经云“及刑杀,告刑于王”者,谓死罪、刑罪有二种,郑知有姓名者,以其言某之罪,明当有姓名也。云“其死罪”已下,《文王世子》之文。云“且当以付士。士,乡士也”者,凡囚,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自有狱。推问之时,各於本狱之所,狱成上於王时,则使掌囚掌之。及欲刑杀,掌囚还付士。若然,上皆云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刑杀各於本狱之所。今此经云“以”者,此文止谓六乡之狱在国中,推问在狱,行刑杀则在。若遂士以下,自在本狱之处刑杀之,故此云“士,乡士也”。若遂士已下,於此时掌囚亦当付士也。云“囚时虽有无梏”者,案上经,王之同族及有爵,囚时并无梏也。云“以就众也”者,《王制》云:“刑人於,与众弃之。”彼虽据异代法,此六乡之人,亦就众在也。云“庶姓无爵者,皆刑杀於”据下而知之也。此亦据六乡之人也。
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甸师氏,以待刑杀。(甸师氏,亦由朝乃往也。待刑杀者,掌戮将自来也。《文王世子》曰:“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体异姓也。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
[疏]注“甸”至“弟也”
○释曰:云“甸师氏,亦由朝乃往也”者,上文庶姓等,文承朝之下,彼此二者隔绝,恐不由朝,故郑言之。必知此二者亦由朝乃往者,《文王世子》君之亲有罪,虽然必赦之事,故知之。云“待刑杀者,掌戮将自来也”者,凡行刑杀,协支善日,有罪者同而行,故待掌戮。也引《文王世子》者,欲见虽亲有罪,亦当刑杀之事。彼注体为连结,若直刑异姓,不刑同姓,异姓怨生,则有逃散之事。同姓亦有刑,则异姓归心,故云“体异姓也”。
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斩以钺,若今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也。谍,谓奸寇反间者。贼与谍,罪大者斩之,小者杀之。搏当为“膊诸城上”之膊,字之误也。膊,谓去衣磔之。
○谍,音牒。搏,注作膊,同,普博反,磔也。,音斧。要,一遥反。间,间厕之间。去,起吕反。)
[疏]“掌戮”至“搏之”
○释曰:自此经以至“刑盗于”以下,皆据死罪而言。此经惟据“贼谍”二者而言。二者虽同大罪,仍择大重者斩之,稍轻者杀之,搏之则同也。
○注“斩以”至“磔之”
○释曰:知“斩以钺”者,钺是斩之物。按《鲁语》云:“温之役,晋人执卫成公。臧文仲言於僖公曰:“夫卫君始无罪矣,大刑有五,大刑用甲兵”,注云“诸侯逆命,征讨之”;“其次用斧钺”,注云“谓犯斩罪者”;“中刑用刀锯”,注云“用刀以劓之,锯以笮之”,如是刀中容弃;“其次用钻笮”,注云“钻额湟墨。笮,割势,谓宫刑也”;“薄刑用鞭朴,以威民。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朝”。是用钺之事。成二年,齐侯围龙,倾公之嬖人卢蒲就魁门焉,龙人杀而膊之城上,齐侯亲鼓之,遂灭龙,是膊诸城上之事也。
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亲,缌服以内也。焚,烧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辜之言枯也,谓磔之。)
[疏]注“亲缌”至“磔之”
○释曰:亲,谓五服。五服多,故云“凡杀其亲”。据人之亲,与王之亲,皆谓五服已内。知者,案僖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公羊传》曰:“何以名绝?曷为绝之?灭同姓也。”灭同姓尚绝之,况杀缌麻之亲,得不重乎?以此而言,故知亲谓缌已上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者,按《离卦》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注云:“《震》为长子,爻失正,又互体《兑》,《兑》为附决”,“子居明法之家而无正,何以自断其君父,不志也。突如,《震》之失正,不知其所如,又为《巽》,《巽》为进退不知所从。不孝之罪,五刑莫大焉,得用议贵之辟刑之,若如所犯之罪。焚如,杀其亲之刑。死如,杀人之刑也。弃如,流宥之刑。”引之者,证焚如是杀其亲之刑也。
凡杀人者,踣诸,肆之三日。刑盗于。(踣,僵尸也。肆犹申也,陈也。凡言刑盗,罪恶莫大焉。
○踣,皮比反。僵,居良反。)
[疏]注“踣僵”至“大焉”
○释曰:除上三者,之外皆陈尸於,肆之凡三日也。
凡罪之丽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罪二千五百条,上附下附,刑五而已。於刑同科者,其刑杀之一也。)
[疏]“凡罪”至“师氏”
○释曰:正刑有五科,条二千五百。丽,附也。上附下附,是罪附于法,法即五刑是也。云“亦如之”者,合入死者,亦踣之。合入四刑者,虽不踣,亦刑之在,故总言亦如之。云“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者,谓不踣。踣者,陈尸使人见之。既刑於隐处,故不踣之。
○注“罪二”至“一也”
○释曰:云“罪二千五百条”者,《司刑》文。云“上附下附,刑五而已”者,《礼记》云“丧多而服五,罪多而刑五,上附下附”是也。云“於刑同科者,其杀刑之一也”者,事虽异,各有五百同科,及其同刑同杀一也。
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戮谓膊焚辜肆。)
[疏]注“戮谓膊焚辜肆”
○释曰:此云“军旅田役斩杀刑戮”,皆使掌戮为之。按《士师》“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犯禁者而戮之”,《乡士》云“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遂士》亦云“凡郊有大事,刑戮其犯命”。彼并不使掌戮者,此等皆权时之事,军旅之间,或有临时即决,不假掌戮者也。是以《戎右职》云“掌戎车之兵革使”,注云:“使,谓王使,以兵有所诛斩也。”引战于ゾ,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是也。
墨者使守门,(黥者无妨於禁御。
○御,音御。)
[疏]“墨者使守门”
○释曰:此人即《阍人》“掌守王中门之禁令”者是也。
劓者使守关,(截鼻亦无妨,以貌丑远之。
○远,于万反。)
[疏]“劓者使守关”
○释曰:此则王畿五百里上,面有三关,十二关门,劓者守之。
宫者使守内,(以其人道绝也,今世或然。)
[疏]“宫者使守内”
○释曰:此所守,则寺人之类,守正内五人之等是也。
刖者使守囿,(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
○囿,音又。断,丁管反。)
[疏]“刖者使守囿”
○释曰:此则囿游亦如之者,墨者守门,刖者於囿中驱禽兽者也。
髡者使守积。(郑司农云:“髡当为完,谓但居作三年,不亏体者也。”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宫之为翦其类,髡头而已。守积,积在隐者宜也。
○髡,苦门反。积,子赐反,注同。)
[疏]“髡者使守积”
○释曰:先郑以髡为完,但居作三年,不亏体,以此为圜土罢民解之。不从者,掌戮所掌皆亏体,独以此为不亏体,於义不可,故後郑引《文王世子》解之也。“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此郑亦无正文,若合宫者宫之。今按《文王世子》据诸侯法,云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王家同族犯淫罪者,亦当与诸侯同,不宫之,亦是不翦其类之色。按王同族犯馀罪,刑於甸师氏,刑於隐处。今同族既不宫,亦当於隐处罪之。此守积亦是隐处,故知髡者使守积,是王同族不言者必矣。是以郑云“守积,积在隐者宜也”。
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五隶,谓罪隶、四翟之隶也。物,衣服、兵器之属。)
[疏]注“五隶”至“之属”
○释曰:此与下为目。云“物,衣服、兵器之属”者,即下文云:“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国之兵”是也。
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民,五隶之民也。郑司农云:“百官所当任特之器物,此官主为积聚之也。”玄谓任犹用也。
○搏,音博。为百,于伪反,注及下注同。)
[疏]注“民五”至“用也”
○释曰:云“五隶之民也”者,上《序官》五隶皆百二十员,员外皆是民,故云五隶之民也。云“任犹用也”者,用器,除兵之外,所有家具之器皆是用器也。
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烦,犹剧也。《士丧礼》下篇曰:“隶人涅厕”。
○涅,乃结反。)
[疏]注“烦犹”至“涅厕”
○释曰:引《士丧礼》下篇者,《既夕礼》文。云“涅厕”者,死者不复用,故窒涅示不用,引之者,证烦辱之事。不言祭祀宾客事者,以无文,意义可知也。
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野舍,王者所止舍也。厉,遮例也。
○遮,章奢反。例,本又作列,同,音烈。)
[疏]“掌师”至“厉禁”
○释曰:云“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者,若东方南方衣布帛,执刀剑。西方北方衣毡裘,执弓矢。云“守王宫与野舍”者,即《师氏职》云“帅四夷之隶守王宫,野舍亦如之”者是也。
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役,给其小役。
○使,如字,刘色吏反。令,力呈反,沈力政反。)
[疏]注“役给其小役”
○释曰:云“小役”者,止谓给其小小劳役之事,谓若大役非隶所共,故以小役解之。
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郑司农云:“凡封国若家,谓建诸侯、立大夫家也。牛助为牵,此官主为送致之也。”玄谓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罪隶牵之,在前曰牵,在旁曰。
○,步浪反,注同。转,如字,刘张恋反。)
[疏]注“郑司”至“曰”
○释曰:先郑不解牵,故後郑增成之。“玄谓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者,国家以官牛助诸侯及大夫家运物,往至任所。云“在前曰牵”者,谓车辕内一牛,前亦一牛,今还遣二隶,前者牵前牛,者御当车之牛,故据人而言牵也。
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疏]“其守”至“之事”
○释曰:蛮隶之事,事在下文,故云“如蛮隶之事”。
蛮隶掌役校人养马。其在王宫者,执其国之兵以守王宫。在野外,则守厉禁。
[疏]“蛮隶”至“厉禁”
○释曰:云“掌役校人”者,为校人所役使以养马。按《校人》,良马乘一师四圉,不见隶者,盖是杂役之中。“执其国之兵”,蛮隶、闽隶,俱是刀剑也。
闽隶掌役畜养鸟而阜蕃教扰之,掌子则取隶焉。(杜子春云:“子当为祀。”玄谓掌子者,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而以闽隶役之。
○蕃,扶元反,下注同。)
[疏]“闽隶”至“隶焉”
○释曰:云“掌役畜养鸟”者,谓若畜鸟氏掌畜禽鸟。阜,盛也,蕃,息也。使之盛太滋息,又教扰使从人意。
○注“杜子”至“役之”
○释曰:子春以子为祀,後郑不从者,《司隶职》祭祀、宾客、丧纪三者并言,此何得唯言其一,明存子解之,於义为允。“玄谓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者,言掌家事者,若国事不使隶,今取隶,故以家事而言也。
夷隶掌役牧人养牛马,与鸟言。(郑司农云:“夷狄之人或晓鸟兽之言,故《春秋传》曰:‘介葛卢闻牛鸣,曰:是生三牺,皆用矣。’是以貉隶职掌与兽言。”)
[疏]“夷隶”至“鸟言”
○释曰:云“掌役牧人”者,为牧人之所役使,牧牛牲。
○注“郑司”至“兽言”
○释曰:经唯云“与鸟言”,不言“兽”,先郑意,解鸟言者亦解兽言,故兼言之也。案僖二十九年,“介葛卢闻牛鸣,曰是生三牺,皆用之矣”。注云:“言八律之音,听禽兽之鸣,则知其嗜欲,生死可知。伯益明是术,故尧舜使掌朕虞。至周失其道,官又在四夷。”若周末失道,官本不在四夷,无解鸟兽之语者,何周公盛明制礼,使夷隶、貉隶与鸟兽之言?然者,贾、服意误,不与礼合,故为此说。
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貉隶掌役服不氏而养兽而教扰之,掌与兽言。(不言阜藩者,猛兽不可服,又不生乳於圈槛也。
○生,如字,刘色敬反。乳,而树反。圈,求阮反。槛,户览反。)
[疏]“貉隶”至“兽言”
○释曰:夷貉相近,是以亦解兽言。若然,夷隶既鸟兽之言具解,而此貉隶解兽言亦解鸟言,互见之耳。
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秋官司寇下
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者,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司寇正月布刑于天下,正岁又县其书于象魏。布宪於司寇布刑,则以旌节出宣令之。於司寇县书,则亦县之于门闾及都鄙邦国。刑者,王政所重,故屡丁宁焉。诘,谨也,使四方谨行之。《尔雅》曰:“九夷、八蛮、六戎、五狄,谓之四海。”
○诘,起吉反。县,音玄,下同。)
[疏]“布宪”至“四海”
○释曰:云“掌宪邦之刑禁”者,此文与“正月”以下为目。禁者,则士师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故连刑言之也。云“正月之吉”者,此与《大司寇》正月之吉事同。大司寇布刑之时,此布宪亦布之於四方也。於司寇正岁县之时,此布宪亦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以达于四海也。布宪为司寇属官,於刑禁为重故每事共丁宁之也。
○注“宪表”至“四海”
○释曰:云“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士师职》文。知布宪所县在门闾者,以其司寇所县在雉门,不可共处。此经云“执旌节”,以为行道之使,明在巷门之闾可知。云门闾,据在城内,经虽不云城内门闾,举外以见内,有门闾可知。经先邦国後都鄙,注先都鄙後邦国者,以都鄙据畿内三等采地,经後言之者,尊邦国轻都鄙。注先都鄙者,既见门闾,即先近後远,乃及四海,故注先都鄙,见从近及远之义也。引《尔雅》者,见刑禁远至夷狄,名此夷狄为四海者,海之言晦,晦漫礼仪也。
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疏]“凡邦”至“归令”
○释曰:云“邦之大事合众庶”者,谓征伐、巡守、田猎,皆是大事合众庶也。以其是布禁之官,故於聚众,每皆以刑禁号令也。
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司犹察也。察此四者,告於司寇罪之也。斩杀戮,谓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郑司农云:“攘狱者,距当狱者也。遏讼者,遏止欲讼者也。”玄谓攘犹却也,却狱者,言不受也。)
[疏]注“司犹”至“受也”
○释曰:云“司犹察也”者,此禁杀戮之官,恒在民间,私觇恶事,而告於上,执而与之罪也,故以司为察也。知斩杀戮是“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以伤民云“不以告”,则相杀戮之等,尽是不以告,明是吏民自相杀戮也。云“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者,恐经伤人与见血事别,伤人见血连言者,是见血乃为伤人,若不见血,不为伤人也。若然,趺折支之等不见血,岂得不为伤人乎?然今言见血乃为伤人者,止为蹉跌及刃物丽历应见血之等,不为馀事而言。先郑云“攘狱者,距当狱者也”,後郑不从者,此经皆谓未在官司,而先郑云距狱,据在官而言,故不从也。云“遏讼者,遏止欲讼者也”者,有人见欺犯,欲向官所讼之,而遏止不使去也。“玄谓攘犹却也,却狱者言不受也”者,谓人有罪过,官有文书追摄,不肯受者。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民之好为侵陵、称诈、谩诞,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以力强得正也。
○挢,居表反。好为,呼报反,下文“则为”、下注“皆为”同。谩诞,武谏反,一音亡半反,又免仙反,徐望山反,本或作慢,诞音但。)
[疏]注“民之”至“正也”
○释曰:云“民之好为”者,此言为下三事而发,皆是好为。“侵陵”,释经“乱暴力正者”也。“称诈”,释经“挢诬犯禁者”也。“谩诞”,释经“作言语而不信者”也。谩诞,谓浮谩虚诞也。
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奚隶,女奴男奴也。其聚出入,有所使。)
[疏]“凡国”至“禁者”
○释曰:云“聚众庶”者,谓征伐之等。云“凡奚隶聚而出入”者,谓国有烦辱之处,使奚隶,则有此出入而司牧之。
○注“奚隶”至“所使”
○释曰:按《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是男子同坐为奴。天官酒人、浆人之等,皆名女奴为奚,五隶又是男奴,故云“奚隶,女奴、男奴”。
野庐氏掌达国道路,至于四畿。(达,谓巡行通之,使不陷绝也。去王城五百里曰畿。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