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礼经
周礼注疏
105 万字 · 约 50 小时 9 分钟 · 34 / 135
儒藏 · 礼经
105 万字 · 约 50 小时 9 分钟 · 34 / 135
会员可开白话
为都,都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开方之,纵横各一里一截,为八十截。一行八十井,八八六十四,为六千四百井。就里除四千九十六井,其馀二千三百四井在。井有九夫,二千三百四井为二万七百三十六夫,不出税,使之治洫也。云“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者,此据四成为县,县方二十里,二十里更加五里,即为大夫家邑也。县方二十五里,四县是小都,五十里是六卿之采地。四都为方百里一同,即为三公王子母弟之大都也。但据百里开方之,即为万井;就万井之内除去六千四百井,其馀三千六百井在。井有九夫,则为三万二千四百夫,不出税,使之治浍。云“井田之法,备於一同”者,案《匠人》云“井间有沟,成间有洫,同间有浍”,是井田之法备於一同也。云“今止於都者,采地食者皆四之一”者,解此四县为都,据小都五十里而言,是止於都也。以皆采地食者,皆四分之一税入天子,故云采地食者皆四之一也。案上诸男之地亦四之一,故云采地食者皆四之一。云“其制三等”者,谓家邑、小都、大都。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於王”者,百里国谓大都也。四都谓方五十里者。四小都成一大都,一都之田税入王,其馀三都留自入。云“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於王”者,五十里之国谓小都。一县田税入於王,馀三县留自入。云“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於王”者,二十五里之国谓家邑也。四甸之中以一甸之税入於王,其馀三甸留自入。郑具言此者,欲见四丘为甸是家邑,据税於王者而言;四甸为县是小都,亦据一县税入於王者而言;四县为都是大都,亦据一都税入於王者而言。故郑云非田之法备於一同。今止於都者,采地之税四之一,故以此解之。云“地事谓农牧衡虞也”者,谓采地之中亦有九职。农则三农生九,牧则数牧以蕃鸟兽,衡虞则虞衡作山泽之材。九职唯言此三者,以其经言地事,故举以言之,其馀六者略而不言矣。云“贡谓九、山泽之材也”者,此贡还出於农衡,地事既无九职,则贡中亦无九贡也。云“赋谓出车徒、给繇役也”者,以其采地之内,无口赋出钱入天子之法,故以赋为军赋解之。若然,《大宰》九赋四曰家稍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者,谓三等采地之外皆有公邑,公邑之内,口率赋钱,入於王家。但公邑无名,故{艹辰}三等之号以表之。故《礼杂问志》云“稍县都鄙地有公邑之民,口率出泉於王也。邦国都无口率之赋,唯有军赋,革车、匹马、士徒而已”是也,故此郑引《司马法》证之。《司马法》者,齐景公时大夫田穰苴作《司马法》。至六国时,齐威王大夫等追论古法,又作《司马法》,附於穰苴。言“亩百为夫”,谓一夫之地方百步。“夫三为屋”,屋,具也,具出税。“屋三为井”者,谓九夫为井,以井字。云“井十为通”者,据一成之内,一里一截,从横各十截,为行一行,十井十行,据一成一畔通头,故名井十为一通。“通为匹马”者,十井之内,井有九夫,十井为九十夫之地;宫室、涂巷三分去一,唯有六十夫地在。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三夫受六夫之地,三十夫受六十夫之地。唯三十家使出马一疲故云通为匹马。云“士一人,徒二人”,三十家出三人。士谓甲士,徒谓步卒。云“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者,一成之内有十通,言三百家者,亦如前通率法。一成之内,地有九百夫,宫室涂巷三分去一,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二而当一,故一成唯有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此谓天子畿内采地法。郑注《论语》“道千乘之国”亦引《司马法》,彼是畿外邦国法。彼革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甲士少,步卒多。此士十人,徒二十人,比畿外甲士多,步卒少,外内有异故也。云“十成为终”者,谓同方百里之内,十里一截,为纵横各十截,为十行,行别十成。言十成为终,据同一畔终头而言。云“终千井”者,十成,成百井,故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云“十终为同,同方百里”者,谓之为同者,取象雷震百里所闻同,故名百里为同,故云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也。云“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者,所计皆如上一成为法,其馀可知。凡出军之法,先六乡;赋不止,次出六遂;赋犹不止,徵兵於公邑及三等采;赋犹不止,乃徵兵於诸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此军等皆出於乡遂;赋犹不止,则诸侯有遍境出之法,则千乘之赋是也。
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职而平其政。(分地域谓建邦国,造都鄙,制乡遂也。辨其守谓衡虞之属。职谓九职也。政,税也。政当作征。故书域为邦,杜子春云:“当为域。”
○政,依注音征。)
[疏]“乃分”至“其故”
○释曰:小司徒佐大司徒主土地。言“分地域”者,谓建邦国之等,各有营域远近疆界。“辨其守”者,谓邦国都鄙之内所有山川,使衡虞守之,故云辨其守也。“施其职”者,谓施民者之职。“平其政”者,天下所有征税皆均平之。
○注“分地”至“为域”
○释曰:郑知“分地域谓建邦国,造都鄙,制乡遂”者,案《大司徒职》掌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人民之数,小司徒佐之,明分地域者,亦普及天下也。是以知分地域之中,有畿外邦国、畿内都鄙及六乡、六遂。郑虽不言公邑,地域之中亦含有四等公邑可知。云“辨其守谓衡虞之属”者,以其山林川泽皆使其地之民守之,故其官川衡、林衡、山虞、泽虞之官主当。云“职谓九职”者,此经皆论地事,故知职是九职任万民者也。云“政,税也”者,以其经文承九职之下而云平其政者,即是平九职之税,故云政税也。但经云政教之政,故云政当作征,以为征字也。云“故书域为邦,杜子春云当为域”者,故书云分地邦,非其义意,故子春还从域。
凡小祭祀,奉牛牲,羞其肆。(小祭祀,王玄冕所祭。
○肆,托历反。)
[疏]“凡小”至“其肆”
○释曰:《大司徒》云:“祀五帝,奉牛牲,羞其肆。”今於小祭祀,则小司徒奉牛牲,羞其肆。
○注“小祭”至“所祭”
○释曰:案《司服职》云“群小祀则玄冕”。彼注云:“小祭祀,林泽百物。”其於天神亦有小祀,则风师雨师之等。小祭祀既用牛,则王之祭祀无不用牛者。案《酒正》注以六冕差之,冕所祭,亦入小祀中,今郑不言之者,以其社稷五祀於祭馔之事入次祀中,故《宗伯》云“血祭祀社稷、五祀、五岳”。故於此奉牛牲不言冕矣。
小宾客,令野道委积。(小宾客,诸侯之使臣。
○使,所吏反。)
[疏]“小宾”至“委积”
○释曰:案《大司徒职》“大宾客,令野道委积”,谓五等诸侯来朝者。此小宾客,诸侯使卿大夫来聘,故小司徒令野道委积。《大司徒》注“令,令遗人”,此虽无注,亦与彼同。
大军旅,帅其众庶。(帅,帅而致於大司徒。)
[疏]注“帅帅”至“司徒”
○释曰:案《大司徒职》“大军旅,以旗致万民”。明此大军旅帅其众庶者,小司徒於六乡之内,帅其众庶致与大司徒可知。
小军旅,巡役,治其政令。(巡役,小力役之事则巡行之。
○行,下孟反。)
[疏]“小军”至“政令”
○释曰:案大司徒大军旅、大田役,而治其徒庶之政令,故此小军旅、巡役,小司徒治其政令。
○注“巡役”至“行之”
○释曰:此经小军旅谓使臣征伐,对大军旅天子亲行。此经巡役文承小军旅下,故知小功役之事则巡行之。若大功役,则大司徒巡行之。
大丧,帅邦役,治其政教。(丧役,正棺、引窆、复土。
○窆,彼验反。刘补邓反。复,刘音福,一音服。)
[疏]“大丧”至“政教”
○释曰:云“大丧”者,谓王丧。“帅邦役”者,邦,国也。帅领国民,谓六乡众庶役使之事,因即治其政教。
○注“丧役”至“复土”
○释曰:郑解经大丧所役,不据初死,以其初死所役无多,故据葬时而言。言“正棺”者,谓若七月而葬朝庙之时,正棺於庙。引谓葬时引柩车自庙至圹。窆谓下棺於坎,天子六绋四碑,背碑挽引而下棺。云“复土”者,掘坎之时,掘土向外,下棺之後,反复此土,以为丘陵,故云复土也。
凡建邦国,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畿,九畿。)
[疏]“凡建”至“之封”
○释曰:言“邦国”者,谓立畿外诸侯邦国。“立其社稷”者,诸侯亦有三社、三稷,谓国社、侯社、胜国之社,皆有稷配之。言立其社稷,谓以文书法度与之,不可国国身往也。“正其畿疆”者,谓九畿畿上皆有疆界封树以为阻固也。
○注“畿九畿”
○释曰:案《司马》,除王畿以外仍有九畿,谓侯、甸、男、采、卫、要,以内六服为中国,其外更言夷、镇、蕃三服为夷狄。王畿四面皆有此九畿,相去各五百里,故云畿谓九畿。
凡民讼,以地比正之;(郑司农云:“以田畔所与比,正断其讼。”
○断,丁乱反。)地讼,以图正之。(地讼,争疆界者。图谓邦国本图。)
[疏]“凡民”至“图正之”
○释曰:民讼,六乡之民有争讼之事,是非难辨,故以地之比邻知其是非者,共正断其讼。地讼,以图正之。
○注“地讼”至“本图”
○释曰:言“地讼争疆界”者,谓民於疆界之上横相侵削者也。“图谓邦国本图”者,凡量地以制邑,初封量之时,即有地图在於官府,於後民有讼者,则以本图正之。
岁终,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而诛赏,(治成,治事之计。
○治,直吏反,注“治成”反下文同。)
[疏]“岁终”至“诛赏”
○释曰:岁终者,谓周之岁终,建亥之月。“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者,属官谓教官六十。成谓计簿。正所治计会文书。“而诛赏”者,据其考状,有罪则诛责之,有功则赏之。
○注“治成治事之计”
○释曰:知治成是治事之计者,案《宰夫职》“岁计言会,月计言要,日计言成”,故知此成是治事之计也。
令群吏正要会而致事。
[疏]释曰:云“令群吏正要会”者,群吏谓当职六十官。此亦是岁终之时正要会而致事者。上经成据日小成之计,此言要会,谓是月计、岁计总为簿书,而致其事之功状,以待考也。
正岁,则帅其属而观教法之象,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吏宪禁令,法纠职以待邦治。(宪,表县之。)
[疏]“正岁”至“邦治”
○释曰:大司徒以正月之吉始和十二教之等,正岁建寅之月悬之。此小司徒佐大司徒,於正岁悬教象之时,率其六十官之属,於雉门之外而观教法之象也。“徇以木铎”已下者,谓观教象之时,恐阍人杂合,不听用其教,而徇行振以木铎,使静听之。告之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言此者,使人惧而用之。又“令群吏宪禁令”者,谓禁人使行不为非。宪谓表悬之也,谓若小宰悬禁令文书使百官用。云“修法纠职”者,谓修其法制,纠察职事。“以待邦治”者,以待国家有治则供之。
○注“宪表县之”
○释曰:此“宪”与“布宪”之字同,彼是表县刑禁以示人,此宪亦是将以示人,故云“宪,表县之”也。
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四郊之吏,吏在四郊之内主民事者。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出地贡者三三相任。)
[疏]“及大”至“政令”
○释曰:言“及大比”者,亦是三年大校比户口。云“六乡四郊之吏”者,谓是六乡之内,比长、闾胥已上,布列在於四郊。云“平教治”者,以其三年大比之时,大黜陟之礼,故断其教治文书。“正政事”者,复须正直其政事公状。“考夫屋”者,考练其三夫为屋,出地贡之时以相保任,不得隐误。“及其众寡”者,谓人民多少。“六畜兵器”者,谓民之资生及征伐之器。“以待政令”者,以待国家政令,所须则供之也。
○注“四郊”至“相任”
○释曰:“四郊之吏,吏在四郊之内主民事者”,远郊之外为六遂,内为六乡。六乡之民非直在城中,亦在四郊,故比长、闾胥六乡之吏等布在四郊之内,主民事者也。云“三夫为屋,屋三为井”者,乡遂之吏既不为井田,而为沟洫之法,今云夫三为屋、屋三为井者,以其沟洫虽为贡,出贡之时,亦三三相保任以出税,故郑云“出地贡者三三相任”也。一井之内九夫,三夫为屋,是一屋三夫,自相保任,故云三三相任,据一井而言也。似一井田之法亦八家锄一夫,税入於公,相保任以出者也。
乡师之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听其治。(听谓平察之。
○治,直吏反,下“六乡之治”同。)
[疏]“乡师”至“其治”
○释曰:云“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者,乡师四人,其乡有六,二人共主三乡,故言各掌其所治乡之教也。云“而听其治”者,自乡大夫以下至伍长,各自听断其民。今乡师又听其治者,恐乡官有滥失,审察之,故郑云听谓平察之。
以国比之法,以时稽其夫家众寡,辨其老幼、贵贱、<疒发>疾、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与其施舍者,掌其戒令纠禁,听其狱讼。(施舍,谓应复免,不给繇役。
○复,音福。)
[疏]“以国”至“岳讼”
○释曰:云“以国比之法”者,案《小司徒职》云:“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疒发>疾。”此乡师以小司徒国比之法。云“以时稽其夫家众寡”者,谓四时稽考其夫家男女众寡多少。云“辨其可任”者,谓上地家七人,可任者家三人之等。云“与其施舍”者,郑云谓应复免不给繇役,即上云<疒发>疾老幼者是也。
大役,则帅民徒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则受州里之役要,以考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而至,至作部曲也。既,已也。役要,所遣民徒之数。辟,功作章程。逆犹钩考也。郑司农云:“辟,法也。”
○辟,婢亦反。)
[疏]“大役”至“役事”
○释曰:言“大役”者,谓筑作堤防、城郭等。大役使其民,乡师则於当乡之内帅民徒而至。至谓至作所也。云“治其政令”者,於所帅民徒之中政令也。云“既役,则受州里之役要”者,所役之民出於州里,今欲钩考作所功程,须得所遣民徒本数,故云既役则受州里之役要。役要,则役人簿要。云“以考司空之辟”者,辟谓功程。司空主役作,故将此役要以钩考司空之功程。云“以逆其役事”者,逆则钩考也。钩考役事者,恐有滥失。
○注“而至至作部曲也”至“法也”
○释曰:云“而至,至作部曲也”者,所营作之处皆有部曲分别,故云部曲也。云“辟,功作章程”者,功作之事,日日录其程限,谓之章程。“郑司农云:“辟,法也”,考功作章程则是法,於义得通,故引之在下。
凡邦事,令作秩叙。(事,功力之事。秩,常也。叙犹次也。事有常次,则不逼匮。
○逼,鄙力反。匮,其位反。)
[疏]“凡邦”至“秩叙”
○释曰:邦,国也。凡国家有功作之事,故云邦事也。“令作秩叙”者,秩,常也。功作之处皆出政令,使多少有常,事有次叙,故云令作秩叙。
○注“事功”至“逼匮”
○释曰:言“事有常次,则不逼匮”者,谓营作之事,多少有常,事有次叙,则民不为Τ迫,又不匮乏,故云不Τ匮。
大祭祀,羞牛牲,共茅{艹租}。(杜子春云:“{艹租}当为菹。以茅为菹,若葵菹也。”郑大夫读{艹租}为藉,谓祭前藉也。《易》曰:“藉用白茅,无咎。”玄谓{艹租},《士虞礼》所谓“苴寸刂茅,长五寸,束之”者是也。祝设于几东席上,命佐食取黍稷,祭于苴,三,取肤祭,祭如初。此所以承祭,既祭,盖束而去之。《守祧职》云“既祭藏其隋”是与?
○{艹租},子都反,一音子馀反,或云:“杜侧鱼反,郑将吕反。”菹,侧鱼反。藉,如字,下皆慈夜反。苴,子都反,又将吕反。寸刂,音忖。而去,羌吕反。祧,他反。隋,戚吁恚反,刘相恚反。与,音馀。)
[疏]“大祭”至“茅{艹租}”
○释曰:案《大司徒职》云“奉牛牲”,此又云“羞牛牲”者,乡师佐大司徒,故此云羞牛牲也。云“共茅{艹租}”者,案《甸师职》“共萧茅”,彼直共茅与此乡师,乡师得茅,束而切之,长五寸,立之祭前以藉,祭故云茅{艹租}也。
○注“杜子”至“是与”
○释曰:“杜子春云:{艹租}当为菹,以茅为菹,若葵菹”者,但茅草不堪食,故後郑不从。郑大夫读{艹租}为藉,谓祭前藉,此後郑从之。又引《易》曰“藉用白茅,无咎”者,《大过》初六爻辞。引之者,证{艹租}为藉之义。“玄谓{艹租},《士虞礼》所谓苴寸刂茅,长五寸,束之者是也”,引之者,欲见其{艹租}为祭之藉。此增成郑大夫之义。又云“祝设于几束”至“所以承祭”,解所以藉祭之意。云“既祭盖束而去之”,并引《守祧职》者,欲见此是祭神之馀,不可虚弃,必当藏之。所藏者,即《守祧职》“既祭,藏其隋”是也。言隋者,谓祭黍稷三,及肤祭如初,皆隋减以祭之,故名为隋。以其无正文,故言“盖”、“与”以疑也。
大军旅、会同,正治其徒役与其┝辇,戮其犯命者。(┝,驾马。辇,人免行,所以载任器也,止以为蕃营。《司马法》曰:“夏后氏谓辇曰余车,殷曰胡奴车,周曰辎辇。辇,一斧、一斤、一凿、一里、一锄。周辇加二版二筑。”又曰:“夏后氏二十人而辇,殷十八人而辇,周十五人而辇。”故书辇作连。郑司农云:“连读为辇。”
○┝,九玉反。人免,音晚。里,里其反。)
[疏]“大军”至“命者”
○释曰:云“大军旅”者,谓王行征伐。云“大会同”者,谓王於国外与诸侯行时会殷同也。云“正治其徒役”者,谓六军之外别有民徒使役,皆出於乡,故乡师治其徒役。云“与其┝辇”者,┝,驾马所以载辎重;辇,所以载任器。亦乡师治之,故云与其┝辇也。云“戮其犯命”者,谓徒役之中有犯教命者,亦乡师刑戮之。
○注“┝驾”至“为辇”
○释曰:知┝是驾马者,以其辇是人免行,故┝是驾马可知。知┝不驾牛者,以其牛唯驾大车、柏车等。云“所以载任器也”者,谓任使之器,则《司马法》所云者是也。引《司马法》曰“夏后氏谓辇曰余车,殷曰胡奴车”者,胡则北狄是也。周曰辎辇,以其载束辎重。云“一里”者,或解以为插也,或解以为锹也,锹、插亦不殊。云“周辇加二版二筑”者,筑者,筑杵也,谓须筑军垒壁。又曰“夏后氏二十人而辇”以下,亦是《司马法》文。以上说所载任器,以下说免人多少。前代宽质,无版筑,免人多;後代挟劣,加版筑,免人少。引之者,证周辇即此经辇,一也。又并见所载之器。
大丧用役,则帅其民而至,遂治之。(治谓监督其事。)
[疏]注“治谓监督其事”
○释曰:言“大丧用役”,谓若丧时免六引之等等。乡之大夫既主乡民,役用乡民之时,乡师遂治之。云“治谓监督”者,谓监当督察其事。
及葬,执纛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匠师,事官之属,其於司空,若乡师之於司徒也。乡师主役,匠师主众匠,共主葬引。《杂记》曰:“升正柩,诸侯执五百人,四,皆衔枚,司马执铎,左八人,右八人,匠人执以御柩。”天子六引,礼依此云。郑司农云:“,羽葆ㄅ也。《尔雅》曰:‘纛,翳也。’以指摩免之役,正其行列进退。”
○纛,桃报反,刘音毒。柩,音旧。,音弗。,刘音桃,戚徒报反。羽,音雨。幢,直江反。行,户刚反,下“行列”同。)
[疏]“及葬”至“治役”
○释曰:言“及葬”者,及至葬,引向圹。“执纛”者,纛谓葆幢也。乡师执葆幢,却行在柩车之前,以与匠师御柩。谓在路恐有倾覆,故与匠师御正其柩。“而治役”者,亦谓监督役人也。
○注“匠师”至“进退”
○释曰:“匠师,事官之属”者,以其事官是主工匠之职,此官又名匠师,故知匠师事官之属官也。云“其於司空若乡师之於司徒也”者,地官之考称乡师,春官之考称肆师,秋官之考称士师,唯有天官之考称宰夫,夏官之考称军司马,自外皆称师。此经乡师是司徒考,明匠师亦是司空考,故云其於司空若乡师之於司徒。案《天官》注“冬官亡,未闻其考”,此云匠师冬官考者,彼据《冬官》亡,故云未闻其考;此据匠师与乡师相对,以义约之,故云匠师冬官考也。云“乡师主役,匠师主众匠,共主葬引”者,冬官亡,虽无文,以其主匠,即知共葬也。《杂记》曰“升正柩”者,案:彼注谓将葬朝於袒,正棺於庙。云“诸侯执五百人”,郑彼注云:“一党之民。”云“四皆衔枚”者,谓引之时,衔枚所以止ん嚣。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