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礼经
礼记正义
149 万字 · 约 71 小时 2 分钟 · 10 / 189
儒藏 · 礼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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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临乐不叹,介胄则有不可犯之色。貌与事宜相配。介,甲也。故君子戒慎,不失色於人。色厉而内荏,貌恭心很,非情者也。
○荏,而审反,柔弱貌。很,胡恳反。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抚犹据也。据式小俛,崇敬也。乘车必正立。
○俛音免。礼不下庶人,为其遽於事,且不能备物。
○下,遐嫁反,又如字。遽,其庶反,沈及其於反。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
○上,时掌反。与音预。刑人不在君侧。为怨恨为害也。《春秋传》曰:“近刑人,则轻死之道。”
[疏]“助葬”至“君侧”。
○正义曰:此一节记人杂记吉凶举动威仪之事,各依文解之。
○“助葬必执紼”者,助葬本非为客,正是助事耳,故宜必执紼也。
○注“葬丧”至“车索”。
○正义曰:“葬,丧之大事”,解所以必执紼之义。云“紼,引车索”者,绳属棺曰紼,属车曰引,引、紼亦通名,故郑云:“紼,引车索也。”
○“揖人必违其位”者,位谓己之位也。於位而见前人,己所宜敬者,当离己位而乡彼遥揖。礼以变为敬,是以《燕礼》君降阶,尔卿大夫。郑注云:“尔,近也。”揖而移近之,明虽君臣,皆须违位而揖也。
○“入临不翔”者,谓入临人之丧,不得趍翔为容。不翔,故不歌,歌则犹翔也。
○“当食不叹”者,吉食奏乐,既乐,故不宜叹也。又若助丧事而食,使充饥,不令废事,亦不宜叹,叹则不饱也。
○注“食或以乐,非叹所”。
○正义曰:人君吉食则有乐,贱者则无,故云“或”也。
○“哭日不歌”者,“哭日”谓吊人日也。哭、歌不可共日也。
○注“哀未忘也”。
○正义曰:《论语》云:“子於是日哭,则不歌。”而郑此云:“哀未忘也。”则吊日之朝,亦得歌乐。但吊以还,其日晚,不歌耳。亦得会是日哭则不歌,是先哭后乃不歌也。
○“送葬不辟涂潦”者,前文“送丧”,此云“送葬”,上下文势皆据他人,知者,以上“適墓不登垄”,“入临不翔”,及“哭日不歌”,以文类之,故知此等皆据他人也。而本亦有云“送丧不辟涂潦”者,义亦通也。
○“介胄则有不可犯之色”者,亦内外宜相称也。戎容暨暨,若身被甲,首冠胄,则使形势高岸,有不可干犯之色,以称其服也。
○“故君子戒慎,不失色於人”者,并结前义也。故,承上起下之辞。上既言内外宜称,故君子接人,凡所行用,并使心色如一,不得色违於心,故云“不失色於人”也。
○注“色厉而内荏,貌恭心很,非情者也”。
○正义曰:此举失色之事也。小人颜色严厉而心内荏弱为佞,又外乃象恭而心实敖很,此并情不副色也。故《论语》云:“色厉而内荏,譬诸小人,其犹穿窬之盗也与。”又云:“巧言令色足恭。”《书》云:“象恭滔天。”
○“国君抚式,大夫下之”者,抚谓手据之,谓君臣俱行,君式宗庙,则臣宜下车。此独云大夫,则士可知也。“大夫抚式,士下之”者,士为大夫之臣,亦如大夫於君也。
○注“乘车必正立”。
○正义曰:证所式义也。乘车,驷马之车也。既并立乘,故为敬时,则俯俛据式。
○“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服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礼谓酬酢之礼,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见礼》云“庶人见於君,不为容进退走”是也。张逸云:“非是都不行礼也。但以其遽务不能备之,故不著於经文三百、威仪三千耳。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
○“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张逸云:“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贤者犯法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注“不与”至“刑书”。
○正义曰:与犹许也。不许贤者犯法,若许之,则非进贤之道也。大夫无刑科,而《周礼》有犯罪致杀放者,郑恐人疑,故出其事,虽不制刑书,“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脱或犯法,则在八议,议有八条,事在《周礼》。一曰议亲之辟,谓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议故之辟,谓与王故旧也。三曰议贤之辟,谓有德行者也。四曰议能之辟,谓有道艺者也。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立功者也。六曰议贵之辟,谓贵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郑司农云:“若今之吏墨绶有罪先请者。”案汉时墨绶者是贵人也。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忧国也。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也。《异义》:“《礼戴》说‘刑不上大夫’。《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许慎谨案:《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刑渥,凶。’无刑不上大夫之事,从《周礼》之说。”郑康成駮之云:“凡有爵者,与王同族。大夫以上適甸师氏,令人不见,是以云刑不上大夫。”如郑之言,则於《戴礼》及《周礼》二说俱合,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则皆在八议,此经注是也。若罪已定,将刑杀,则適甸师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於甸师氏,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则死刑焉,是也。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诸侯大夫,则戮於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杀令尹子南,尸诸朝,是大夫於朝也。列国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诸侯大夫既在朝,则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云:“君之臣不免於罪,则将肆诸市朝。”郑云,大夫於朝,士於市,是也。
○“刑人不在君侧”者,彼刑残者,不得令近君,为其怨恨也。《白虎通》云:“古者刑残之人,公家不畜,大夫不养,士遇之路不与语,放诸墝埆不毛之地,与禽兽为伍。”
○注《春秋传》曰:近刑人则轻死之道”。
○正义曰:此引《公羊传》证刑人在君侧之失者也。《春秋》鲁襄公二十九年,“阍弑吴子馀祭。”《公羊》云:“阍者何?刑人也。
○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则轻死之道也。”又《左传》云:“吴伐越,获俘焉,以为阍,使守舟。吴子馀祭观舟,阍以刀弑之。”
兵车不式,尚威武,不崇敬。武车绥旌,尽饰也。绥谓垂舒之也。武车亦兵车。
○绥,耳隹反。德车结旌。不尽饰也。结谓收敛之也。德车,乘车。
[疏]“兵车”至“结旌”。
○正义曰:此一节明德车兵车旌旗之异。
○“兵车”,革路也。兵车尚武猛,宜无推让,故不为式敬也。
○“武车绥旌”者,武车亦革路也。取其建戈刃,即云兵车。取其威猛,即云武车也。绥谓舒垂散之也。旌谓车上旗幡也。尚威武,故舒散旗幡垂绥然。何胤云:“垂放旌旗之旒,以见於美也。”
○“德车结旌”者,德车谓玉路、金路、象路、木路,四路不用兵,故曰德车。德美在内,不尚赫奕,故结缠其旒,著於竿也。何胤云:“以德为美,故略於饰。此坐乘之车也。”郑前云“乘车必正立”,此云是乘车,则非坐乘也。
史载笔,士载言。谓从於会同,各持其职以待事也。笔谓书具之属,言谓会同盟要之辞。前有水,则载青旌。前有尘埃,则载鸣鸢。前有车骑,则载飞鸿。前有士师,则载虎皮。前有挚兽,则载貔貅。载谓举於旌首以警众也。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前驱举此,则士众知所有,所举各以其类象。青,青雀,水鸟。鸢鸣则将风。鸿,取飞有行列也。士师谓兵众。虎,取其有威勇也。貔貅亦挚兽也。《书》曰:“如虎如貔。”士或为仕。
○载音戴,本亦作戴,下及注同。埃,乌来反。鸢,悦专反,鸱也。骑,其寄反。挚音至。貔,婢支反,徐扶夷反。孔安国云:“貔,执夷反,虎属,皆猛健。”貅,本亦作<豸木>,许求反,又虚虬反。貔貅,挚兽。警音景。从,才用反,下同。行,户刚反。行,前朱鸟而后玄武,左青龙而右白虎,招摇在上,急缮其怒。以此四兽为军陈,象天也。急犹坚也。缮读曰劲。又画招摇星於旌旗上,以起居坚劲,军之威怒,象天帝也。招摇星在北斗杓端,主指者。
○招摇,并如字,北斗第七星。缮,依注音劲,吉政反,陈直觐反。杓,敷招反,徐必遥反。进退有度,度谓伐与步数。左右有局,各司其局。局,部分也。
○分,扶问反。
[疏]“史载”至“其局”。
○正义曰:此一节明君以军行之礼,各随文解之。
○“史”谓国史,书录王事者。王若举动,史必书之。王若行往,则史载书具而从之也。不言简牍而云笔者,笔是书之主,则余载可知。《尔雅》云:“不律谓之笔。”郭云:“书笔名,四方之异言也。”
○“士载言”者,士谓司盟之士,言谓盟会之辞,旧事也。崔灵恩云:“必载盟会之辞者,或寻旧盟,或用旧会之礼,应须知之,故载自随也。”
○“前有水,则载青旌”者,王行宜警卫,恶善必先知之,故备设军陈行止之法也。军陈卒伍行,则并衔枚,无喧声。若有非常,不能传道,且人众广远,难可周遍,故前有变异,则举类示之,故宣十二年《左传》云“前茅虑无”是也。青旌者,青雀旌,谓旌旗。军行若前值水,则画为青雀旌旗幡上,举示之。所以然者,青雀是水鸟,军士望见,则咸知前必值水而各防也。
○“前有尘埃,则载鸣鸢”者,鸢,今时鸱也。鸱鸣则风生,风生则尘埃起。前有尘埃起,则画鸱於旌首而载之,众见咸知,以为备也。不直言鸢而云鸣者,鸢不鸣则风不生,故画作开口,如鸣时也。不言旌,从可知也。
○“前有车骑,则载飞鸿”者,车骑,彼人之车骑也。鸿,鸿雁也。雁飞有行列,与车骑相似,若军前忽遥见彼人有多车骑,则画鸿於旌首而载之,使众见而为防也。然古人不骑马,故但经记正典,无言骑者。今言骑者,当是周末时礼。
○“前有士师,则载虎皮”者,士师,兵众也。虎是威猛,亦兵众之象。若见前有兵众,则举虎皮於竿首,使兵众见以为防也。
○“前有挚兽,则载貔貅”者,挚兽,猛而能击,谓虎狼之属也。貔貅是一兽,亦有威猛也。若前有猛兽,则举此貔貅,使众知为备也。但不知为载其皮,为画其形耳。通有二家,一云与虎皮并画作皮於旌也,一云并载其皮。
○注“载谓”至“如貔”。
○正义曰:“载谓举於旌首以警众也”,文并为载,而郑今云“举於旌首”,是明诸物并在旌旗首也。云“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此是定四年祝佗之辞,此嘉好之事,若为其出军征伐,则随军多少,与此不同。云“《书》曰:如虎如貔”者,此《尚书 牧誓》,引证虎、貔同是猛兽也。此武王伐纣时,於牧野作誓,诫士卒为战之辞也,令士众皆如虎貔然也。郑注《尚书》云:“其威当如兽之将攫搏也。”貔一名曰豹,虎类也。《尔雅》云:“貔,白狐也。”“行,前朱鸟而后玄武,左青龙而右白虎”者,前明军行逢值之礼也,此明军行象天文而作陈法也。前南后北,左东右西。朱鸟、玄武、青龙、白虎,四方宿名也。军前宜捷,故用鸟。军后须殿捍,故用玄武。玄武,龟也,龟有甲,能御侮用也。左为阳,阳能发生,象其龙变生也。右为阴,阴沈能杀,虎,沈杀也。军之左右生杀,变应威猛如龙虎也。何胤云:“如鸟之翔,如蛇之毒,龙腾虎奋,无能敌此四物。”郑注四兽为军陈,则是军陈之法也,但不知何以为之耳,今之军行,画此四兽於旌旗,以标左右前后之军陈。
○“招摇在上”者,招摇,北斗七星也。北斗居四方宿之中,以斗末从十二月建而指之,则四方宿不差。今军行法之,亦作此北斗星在军中,举之於上,以指正四方,使四方之陈不差,故云“招摇在上”也。然并作七星,而独云“招摇”者,举指者为主,馀从可知也。
○“急缮其怒”者,向明军陈之法,此举士卒之用也。急,坚也。劲,利也。其怒,士卒之怒也。军行既张四宿於四方,标招摇於中,上象天之行,故军旅士卒起居举动,坚劲奋勇,如天帝之威怒也。然若类前而论四宿之陈,画旌为胜;且郑云“又画招摇於旌上”,则知四物是画,故星约言云“又画”也。崔灵恩云:“此谓军行所置旌旗於四方以法天。此旌之旒数皆放其星,龙旗则九旒,雀则七旒,虎则六旒,龟蛇则四旒,皆放星数以法天也,皆画招摇於此四旗之上。”案崔并画四旗,皆为北斗星,於义不安。何者?天唯一斗以指四方,何用四斗乎?
○注“以此”至“指者”。
○正义曰:此朱雀是禽,而总言“兽”者,通言耳。言“为君陈”者,则四兽各有军陈之法,故昭二十一年宋人与华亥战,云:“郑翩原为鹳,其御愿为鹅。”又《兵书》云:“善用兵者似率然。”率然者,常山蛇,击其首则尾至,击其尾则首至,击其中则首尾俱至,是其各有陈法也。知“招摇在北斗杓端”者,《春秋运斗枢》云:“北斗七星,第一天枢,第二旋,第三机,第四权,第五衡,第六开阳,第七摇光。第一至第四为魁,第五至第七为标。”案此摇光则招摇也。在下云端者,明魁以上为首,标则以下为端也。
○注“度谓伐与步数”。
○正义曰:《牧誓》武王誓众云:“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四伐五伐,乃止齐焉。”一击一剌为一伐。郑注《尚书》云:“伐谓击剌也。”始前既敌,六步七步当止,齐正行列,及兵相接,少者四伐,多者五伐,又当止。齐正行列也。
○“左右有局”者,局,部分也。军之在左右,各有部分,不相滥也。
○“各司其局”者,军行须监领,故主帅部分,各有所司部分也。《尔雅》云:“局,分也。”郭云:“谓分部也。”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父者子之天,杀己之天,与共戴天,非孝子也。行求杀之,乃止。
○仇,常由反。兄弟之仇不反兵,恒执杀之备。交游之仇不同国。仇不吾辟,则杀之。交游,或为“朋友”。
[疏]“父之”至“同国”。
○正义曰:此一节论亲疏复仇之法,今各依文解之。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者,父是子之天。彼杀己父,是杀己之天,故必报杀之,不可与共处於天下也。天在上,故曰戴。又《檀弓》云,父母之仇,“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并是不共天下也。而《调人》云,父之仇辟诸海外,则得与共戴天。此不共戴天者,谓孝子之心,不许共仇人戴天,必杀之乃止。《调人》谓逢遇赦宥王法,辟诸海外,孝子虽欲往杀,力所不能,故郑答赵商云:“仇若在九夷之东,八蛮之南,六戎之西,五狄之北,虽有至孝之心,能往讨之乎?”是也。
○“兄弟之仇不反兵”者,兄弟谓亲兄弟也。有兄弟之仇,乃得仕而报之,“不反兵”者,谓带兵自随也。若行逢仇,身不带兵,方反家取之,比来则仇已逃辟,终不可得,故恒带兵,见即杀之也。《檀弓》云,父母之仇“不反兵”,兄弟之仇“仕弗与共国”,而此云兄弟不反兵者,父母不反兵於普天之下也;兄弟不共国,谓不同中国也,而亦不反兵者,父母仇雠则不仕,不辟市朝,兄弟仇雠,则犹仕而辟市朝也,而亦同不反兵,则同体重之也。而《调人》云:“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二文不同者,《调人》亦谓会遇恩赦之法,辟诸千里之外。《檀弓》又云:“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虽同不反兵,与父母仇异也。
○“交游之仇不同国”者,交游,朋友也,为朋友亦报仇也。故前云“父母存,不许友以死”。则知父母没,得为朋友报也。此云“不同国”者,谓不共五等一国之中也。而《调人》云:“从父母兄弟之仇不同国。”与此同。又《调人》云:“主友之仇,视从父兄弟。”是主友亦同。此与《调人》皆谓会赦,故不同国。虽不同国,国外百里二百里则可。其兄弟仕不与共国者,必须相去千里之外,故《调人》云:“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是也。但从父兄弟及交游、主友报仇之时,不自为首,故《檀弓》云从父兄弟之仇“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也。其君之仇,《调人》云“视父,师长之仇视兄弟”,则姑姊妹伯叔,皆视兄弟。《异义》:“《公羊》说复百世之仇,《古周礼》说复仇之义不过五世。许慎谨案:鲁桓公为齐襄公所杀,其子庄公与齐桓公会,《春秋》不讥;又定公是鲁桓公九世孙,孔子相定公,与齐会於夹谷:是不复百世之仇也。从《周礼》说。”郑康成不驳,即与许慎同。“凡君非理杀臣,《公羊》说,子可复仇,故子胥伐楚,《春秋》贤之。《左氏》说,君命,天也,是不可复仇”。郑《驳异义》称:“子思云:‘今之君子退人,若将队诸渊,无为戎首,不亦善乎?’子胥父兄之诛,队渊不足喻,伐楚使吴首兵,合於子思之言也。”是郑善子胥,同《公羊》之义也。
四郊多垒,此卿大夫之辱也。辱其谋人之国,不能安也。垒,军壁也,数见侵伐则多垒。
○垒,徐力轨反,又力水反。辟本又作壁,布狄反。数,色角反。地广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辱其亲民不能安。荒,秽也。
[疏]“四郊”至“辱也”。
○正义曰:此明食禄所宜任其事也。四郊者,王城四面并有郊,近郊五十里,远郊百里;诸侯亦各有四面之郊,里数随地广狭,故云“四郊”也。垒,军壁也。言卿大夫尊高,任当军帅,若有威德,则无敢见侵。若尸禄素餐,则寇戎充斥,数战郊坰,故多军垒。罪各有所归,故为卿大夫之耻辱也。
○“地广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者,地,采地也。荒,废秽也。士,邑宰也。士为君邑宰,必宜地民相得,若使土地广大而荒废,民散而流移,亦邑宰之耻辱也。而云“亦”者,今谓非但大夫之辱,亦是士之辱。言四郊多垒,独为大夫之辱。士则职卑位下,为君邑宰,劝课耕稼,故地荒为士之辱也。
临祭不惰。为无神也。
○为,于伪反,下“为不”、“为其”、“为有”皆同。祭服敝则焚之,祭器敝则埋之,龟筴敝则埋之,牲死则埋之。此皆不欲人亵之也。焚之,必已不用;埋之,不知鬼神之所为。
○埋,徐武乖反。亵,息列反,慢也。凡祭於公者,必自彻其俎。臣不敢烦君使也。大夫以下,或使人归之。祭於公,助祭於君也。
○使,色吏反。
[疏]“临祭”至“其俎”。
○正义曰:此一节明接神及归俎之礼。
○“临祭不惰”者,祭如在,故临祭须敬,不得怠惰,故郑注云:“为无神也。”鬼神享德,祭若怠惰,则神不歆,是无神也。既谓其不敬,亦是无神之心也。
○注“此皆不欲人亵之“。
○正义曰:若不焚埋,人或用之,为亵慢鬼神之物。所以“焚之”、“埋之”异者,服是身著之物,故焚之;牲器之类,并为鬼神之用,虽败,不知鬼神用与不用,故埋之犹在,焚之则消,故焚、埋异也。
○注“臣不”至“君也”。
○正义曰:此谓士助君祭也。若大夫以上,则君使人归之於俎。而《礼》本并云“大夫以下,或人归之”,是郑因君以明臣,言大夫以下,自祭其庙,则使人归宾俎。故《曾子问》云“摄主不归俎”,明正主则归也。
卒哭乃讳。敬鬼神之名也。讳,辟也。生者不相辟名。卫侯名恶,大夫有名恶,君臣同名,《春秋》不非。
○辟音避,下皆同。礼,不讳嫌名,二名不偏讳。为其难辟也。嫌名,谓音声相近,若禹与雨、丘与区也。偏,谓二名不一一讳也。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称徵,言徵不称在。
○禹与雨,并于矩反,一读雨音于许反。丘与区,并去求反,一读区音羌虬反,又丘于反。案汉和帝名肇,不改京兆郡;魏武帝名操,陈思王诗云“修阪造云日”;是不讳嫌名。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逮,及也。谓幼孤不及识父母,恩不至於祖名。孝子闻名心瞿,讳之由心,此谓庶人。適士以上,庙事祖,虽不逮事父母,犹讳祖。
○逮音代,一音大计反。瞿,本又作惧,同,俱附反。邑,丁历反。君所无私讳,谓臣言於君前,不辟家讳,尊无二。大夫之所有公讳。辟君讳也。《诗》、《书》不讳,临文不讳。为其失事正。庙中不讳。为有事於高祖,则不讳曾祖以下,尊无二也。於下则讳上。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臣於夫人之家,恩远也。质犹对也。妇讳不出门,妇亲远,於宫中言辟之。大功、小功不讳。入竟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皆为敬主人也。禁谓政教,俗谓常所行与所恶也。国,城中也。
○竟音境。恶,乌路反。
[疏]“卒哭”至“问讳”。
○正义曰:此一节论讳与不讳之事,各依文解之。
○古人生不讳,故卒哭前,犹以生事之,则未讳。至卒哭后,服已受变,神灵迁庙,乃神事之,敬鬼神之名,故讳之。讳,避也。生不相避名,名以名质,故言之不讳。死则质藏,言之则感动孝子,故讳之也。
○注“卫侯”至“不非”。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