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礼经
礼记正义
149 万字 · 约 71 小时 2 分钟 · 158 / 189
儒藏 · 礼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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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天下为恶者多,故为限节制,诸侯之国,不得过千乘之赋;卿大夫都城,不得过越百雉;卿大夫之富,采地不得过越百乘。“以此坊民,诸侯犹有畔者”,於时卿大夫亦有畔,而独言“诸侯”者,举其重,馀可知也。
○注“古者”至“之一”。
○正义曰:“古者方十里,其中六十四井出兵车一乘,此兵赋之法也”,案《司马法》云:“成方十里,出革车一乘。”《司马法》又云:“甸方八里,出长毂一乘。”郑注《小司徒》云:“若通沟洫之地,则为十里。若除沟洫之地,则为八里。”故云“六十四井出车一乘”。云“成国之赋千乘”者,襄十四年《左传》“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谓满千乘则为成国,是公侯之封也。案千乘之赋,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畸。案《周礼》“公五百里,侯四百里”,则是过千乘。云“不过千乘”者,其地虽过,其兵赋为千乘,故《论语》注云:“虽大国之赋,亦不是过焉。”其兵赋之法,王畿之内六乡之法,家出一人,万二千五百家为乡。《小司徒》云“五师为军”,则万二千五百家为一军,是一乡出一军。又云天子六军,是出於六乡。凡军制,《小司马》云:“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此师之制也。凡出军之法,乡为正,遂为副,则遂之出军与乡同。故郑注《小司徒》云“乡之田制与遂同”,则知遂之军法与乡同。其公邑出军,亦与乡同,故郑注《匠人》云:“采地制井田,异於乡、遂及公邑。”则知公邑地制与乡遂同,明公邑出军,亦与乡同。其公卿大夫采地,既为井田,殊於乡遂,则出军亦异於乡、遂也。故郑注《小司徒》:“井十为通,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革车十乘,士一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此谓公卿大夫采地出军之制也。其王畿之外,谓诸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皆出乡遂,故《费誓》云“三郊三遂”,是诸侯有遂也。其诸侯计地出军,则《司马法》云:“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出长毂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马四匹,牛十二头。”故成元年作丘甲,杜、服俱引此文以释之。又《论语》云:“道千乘之国。”郑注引《司马法》“成出革车一乘”,但十里、八里不同,於上已释,此皆谓天子诸侯兵赋也。又《异义》云:“天子万乘,诸侯千乘,大夫百乘。”此大判言之,尊卑相十之义,其间委曲,乡遂、公邑分别不同也。故《鲁颂》云“公车千乘”谓大总计地出军也。“公徒三万”,谓乡遂兵数也。是国界计地与乡遂数不同。诸侯城方十里,出赋之时虽革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其临敌对战之时,则同乡法“五人为伍、五伍为两”之属也。故《左传》云:邲之战,楚广有一卒,卒偏之两。又云:两之一卒適吴。是两军对阵同乡法也。《牧誓》云:“武王戎车三百两。”孔注云:“一车,步卒七十二人。”则出军法也。经云“千夫长,百夫长”,谓对敌时也。据《司马法》之文,诸侯车甲牛马,皆计地令民自出。若乡遂之众七十五人,则遣出革车一乘,甲士三人,马四匹,牛十二头。恐非力之所能,皆是国家所给,故《周礼 巾车职》:“毁折,入赍于职币。”又《周礼 马质》云:“凡受马於有司者,书其齿毛,与其贾。马死则旬之内更。”又《司兵职》云:“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亦如之。”是国家所给也。云“高一丈长三丈为雉”者,《异义》古《春秋左氏》说云“百雉为长三百丈,方五百步”者,六尺为步,五六三十,故三百丈为五百步。云“子男之城方五百里”者,《周礼 典命》云:“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以五为节。”国家谓“城方”也。是子男城方五里也。云“百雉者,此谓大都,三国之一”者,言子男五里,积千五百步。《左传》云:“大都参分国之一。”子、男大都三分国城而居其一,是大都五百步为百雉也。但国城之制,凡有二义,郑之此注,子、男五里,则侯、伯七里,公九里,天子十二里。案郑注《驳异义》又云:“天子城九里,公城七里,侯、伯之城五里,子、男之城三里。此云‘百雉’者,谓侯、伯之大都。”杜预同焉。与郑此注异也。经云“家富不过百乘”者,诸侯之卿采地也。故《左传》云“唯卿备百邑”,地方百里也。直云唯卿百邑,未知天子、诸侯、公、卿、大夫采地大小。案郑注《小司徒》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又云:“采地食者皆四之一。”说者据此以为公食百里,卿食五十里,大夫食二十五里。其诸侯之卿、大夫,传云“卿备百邑”,《论语》云“百乘之家”。此据诸侯臣之采地,则公之孤、侯伯之卿与天子三公同,俱方百里;公之卿与侯伯之大夫,俱方五十里;公之大夫与侯伯之下大夫,俱方二十五里。其子、男之地,唯方二百里以下,其卿之采地不得复方百里。案《易 讼卦》注云:“小国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定税三百家,唯有此文。其子、男中都、大都,无以言之。案郑注《论语》云:“伯氏骈邑三百家。”云齐下大夫之制,似公侯伯下大夫唯三百家者。但春秋之时,齐之强臣尢多,故伯氏唯食三百家之邑,不与《礼》同也。此皆皇氏之说。熊氏以为卿备百邑者,《郑志》以为邑方二里,与百乘别。又以诸侯臣赐地无常,得地者卿百乘,下大夫同十里之成。
子云:“夫礼者,所以章疑别微,以为民坊者也。故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廷有位,则民有所让。”位,朝位也。
○别,彼列反,下同。朝,直遥反,下皆同。子云:“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别也。《春秋》不称楚、越之王丧。礼:君不称天,大夫不称君,恐民之惑也。楚、越之君,僣号称王,不称其丧,谓不书“葬”也。《春秋传》曰:“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僣号也。”臣者天君,称天子为天王,称诸侯不言天公,辟王也。大夫有臣者称之曰主,不言君,辟诸侯也。此者皆为使民疑惑,不知孰者尊也。《周礼》曰:“主友之雠,视从父昆弟。”
○僣,子念反,下同。辟音避,下同。皆为,于伪反。《诗》云:‘相彼盍旦,尚犹患之。’”“盍旦”,夜鸣求旦之鸟也,求不可得也,人犹恶其欲反昼夜而乱晦明,况於臣之僣君,求不可得之类,乱上下惑众也。
○相,息亮反。盍音褐。徐苦盍反,注同。子云:“君不与同姓同车,与异姓同车不同服,示民不嫌也。以此坊民,民犹得同姓以弑其君。”同姓者,谓先王、先公,子孙有继及之道者也,其非此则无嫌也。仆、右恒朝服,君则各以时事,唯在军同服于。
○杀音试,本又作弑。
[疏]“子云”至“患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章疑别嫌,恐尊卑相僣,使人疑惑之事。
○“章疑”者,疑谓是非不决,当用礼以章明之。
○“别微”者,微,谓幽隐不著,当用礼以分别之。
○“《春秋》不称楚、越之王丧”者,言《春秋》之义,但书其“卒”,不称其楚、越王丧葬之事,谓书“卒”不书“葬”也。若书葬则当称葬楚、越某王,辟王之名,故不书“葬”。案:《春秋》越子卒,经、传全无其事,但记者据越称王之后追而言之,非当时之事也。
○“礼:君不称天”者,谓诸侯之君,臣子不得称之曰“天公”,辟天子。“大夫不称君”,谓诸侯之大夫,家臣不得称之为君,辟诸侯也。
○“恐民之惑也”者,所以不称者,恐民之疑惑也。
○“《诗》云:相彼盍旦,尚犹患之”者,鹖旦,是求旦之鸟,夜中而鸣以求早旦,不可得也。言人视彼求旦之鸟,欲反夜作昼,是鸟无识也,求不可得之物。人犹尚恶之,况人上僣於君,求不可得之物,以下乱上,人恶之可知也。
○注“春秋”至“昆弟”。
○正义曰:所引《春秋传》者,案宣公十八年楚子旅卒,《公羊传》曰:“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若书“葬”,当书葬楚庄王,辟其王之号,故不书“葬”。云“臣者天君”者,言臣尊君如天,故云“臣者天君”。云“称天子为天王”者,则《春秋》称“天王使南季来聘之属”是也。云“称之曰主,不言君,辟诸侯也”,则下引《周礼》“主友之雠”,是称主,亦据臣下自称己大夫之君但得言主,不得称君。若官人泛例言之,大夫有采地者,亦得称君,故《丧服》云“为其君布带绳屦”,传言“君,谓有采地者”也;若通而言之,诸侯亦称主,《曲礼》云:“执主器,谓君也。”大夫自相命亦称主也,故《左传》晋士匄,谓荀偃为主云“事吴不敢如事主”是也。称大夫之妻亦得曰“主”者,案《鲁语》云“季孙问於公文伯之母曰:主亦有以语肥也”是也。
○注“盍旦”至“众也”。
○正义曰:此逸《诗》也,言夜是闇时,此鸟必欲求明,是求而不可得者也。意欲反夜而为旦,犹若臣之奢僣,欲反下而为上也。
○注“同姓”至“服尔”。
○正义曰:云“其非此则无嫌也”者,谓非此先王、先公,子孙不有相承继之势,则无所嫌疑,得同车也。云“仆、右恒朝服”者,谓仆及车右身衣朝服,故《曲礼》云“乘路马必朝服”是也。其朝服之内,则有虎裘狼裘,故《玉藻》云“君之右虎裘,厥左狼裘”是也。云“唯在军同服尔”者,案《春秋》僖五年《左传》云:“均服振振,取虢之旂。”又《公羊》成二年鞍之战,逢丑父为齐桓公车右也,衣服与顷公相似,是“在军同服”。
子云:“君子辞贵不辞贱,辞富不辞贫,则乱益亡。亡,无也。
○“子云”,自此以下,本或作“子曰”。故君子与其使食浮於人也,宁使人浮於食。”食,谓禄也。在上曰浮。禄胜己则近贪,己胜禄则近廉。
○近,附近之近。子云:“觞酒豆肉,让而受恶,民犹犯齿。衽席之上,让而坐下,民犹犯贵。朝廷之位,让而就贱,民犹犯君。犯,犹僣也。齿,年也。礼:六十以上,笾豆有加。贵,秩异者。
○觞音伤。衽,而审反,又而鸩反。上,时掌反。《诗》云:‘民之无良,相怨一方。受爵不让,至于己斯亡。’”良,善也。言无善之人,善遥相怨,贪爵禄,好得无让,以至亡己。
○好,呼报反。子云:“君子贵人而贱己,先人而后己,则民作让,故称人之君曰君,自称其君曰寡君。”寡君,犹言少德之君,言之谦。子云:“利禄先死者而后生者,则民不偝;先亡者而后存者,则民可以托。言不偷於死亡,则於生存信。
○偝音佩,下及注同。愉音偷,本亦作偷。《诗》云:‘先君之思,以畜寡人。’此卫夫人定姜之诗也。定姜无子,立庶子衎,是为献公畜孝也。献公无礼於定姜,定姜作诗,言献公当思先君定公,以孝於寡人。
○畜,许六反,注同,毛《诗》作“勖”。定姜之诗,此是是《鲁诗》,《毛诗》为庄姜。衎,苦旦反。以此坊民,民犹偝死而号无告。”死者见偝,其家之老弱号呼称冤。无所告,无理也。
○号,户羔反,注同。冤,於苑反。
[疏]“子云”至“无告”。
○正义曰:此一节明坊人偝死乡生之事。
○“利禄先死者而后生者”,谓财利荣禄之事,假令死之与生并合俱得,君上先与死者。而后生者。“则民不偝”者,谓在上以此化民,则民皆不偝於死者。
○“先亡者而后存”者,亡,谓身为国事亡在外。存,谓存在於国内。若君有利禄,先与在外亡者而后与国内存者。
○“则民可以托”者,谓在上以此化民,民皆仁厚,皆可以大事相付托也。
○“《诗》云:先君之思,以畜寡人”者,此《邶风 燕燕》之篇,卫庄姜送归妾之诗。言归妾戴妫思念先君庄公,以妇道勖勉寡人。寡人,庄姜自谓。此《记》引《诗》以“勖”为“畜”,郑又以为卫定公大夫定姜之诗。定姜无子,立庶子衎,是为献公。献公无礼於定姜,欲令献公当思念先君,以畜孝於寡人。
○“民犹偝死,而号无告”者,言民犹尚偝弃死者,其生者老弱号呼,无所控告。
○注“言不偷於死亡,则於生存信”。
○正义曰:偷,谓苟且。言人既不苟且弃偝於死亡,则於生存在者不弃薄信著矣。
○注“此卫”至“寡人”。
○正义曰:云“此卫夫人定姜之诗”,“献公无礼於定姜”者,案襄十四年《左传》云:“卫献公出奔,使告宗庙以无罪。”夫人定姜曰:“余以巾栉事先君,而暴妾使余,若何无罪?”是无礼之事,与《诗》注不同者,案《郑志》答炅模云:“注《记》时就卢君,后得《毛传》乃改之。”凡注与《诗》不同,皆仿此。
子云:“有国家者,贵人而贱禄,则民兴让;尚技而贱车,则民兴艺。言人君贵尚贤者、能者,而不吝於班禄赐车服,则让道兴。贤者、能者,人所服也。技,犹艺也。
○技,其绮反,注同。吝,力刃反,又力镇反。故君子约言,小人先言。”言人尚德不尚言也。“约”与“先”互言尔。君子约则小人多矣,小人先则君子后矣。《易》曰:“君子以多识前言往行,以畜其德。”
○行,下孟反。畜,敕六反。
[疏]“子云”至“先言”。
○正义曰:此一节明尚贤能、重言行之事。
○“君子约言”者,省约其言,则小人多言也。
○“小人先言”者,小人行在於后,必先用其言。君子则后言先行其行,二者相互也。
子云:“上酌民言,则下天上施。上不酌民言则犯也,下不天上施则乱也。酌,犹取也。取众民之言以为政教,则得民心。得民心则恩泽所加,民受之如天矣。言其尊。
○施,始豉反,下同。故君子信让以莅百姓,则民之报礼重。莅,临也。报礼重者,犹言能死其难。
○莅音利,又音类。难,乃旦反。《诗》云:‘先民有言,询于刍荛。’”先民,谓上古之君也。询,谋也。刍荛,下民之事也。言古之人君将有政教,必谋之於庶民乃施之。
○询音荀。刍,初俱反。荛,如遥反。
[疏]“子云”至“刍荛”。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取民心则民报礼重之事。
○“上酌民言,则下天上施”者,酌,取也。言在上人君取下民之言以为政教,既得民心,民皆喜悦,则在下之民仰君之德如天,敬此在上所施之恩泽。言受上恩泽如受之於天,尊之也,故云“下天上施”。
○“上不酌民言则犯也”者,若在上不取民言,违戾於下,则民人怨怒以犯於上。
○“下不天上施则乱”者,言在下之民若不仰君如天,敬此在上,则施之恩泽,虽有君恩,而在下不领,则祸乱之事起也。
○“民之报礼重”者,以君子在上用信让以临百姓,则民之报上之礼心意厚重,能死其难。
○“《诗》云:先民有言,询于刍荛”者,此《诗 大雅 板》之篇,刺厉王之诗也。言厉王不用贤人之言,故诗人刺之。云先民谓先世之君王将有政教之言,必先询谋采於刍荛之贱者。引之者,证“上酌民言”之事。
子云:“善则称人,过则称己,则民不争。善则称人,过则称己,则怨益亡。《诗》云:‘尔卜尔筮,履无咎言。’”尔,女也。履,礼也。言女乡卜筮,然后与我为礼,则无咎恶之言矣。言恶在己,彼过浅。
○争,争斗之争。履,如字,《毛诗》作“体”。女音汝,下及下文皆同。乡,许亮反,本亦作乡。子云:“善则称人,过则称己,则民让善。《诗》云:‘考卜惟王,度是镐京。惟龟正之,武王成之。’度,谋也。镐京,镐宫也。言武王卜而谋居此镐邑,龟则出吉兆正之,武王筑成之。此臣归美於君。
○度,徒洛反,注同,《毛诗》作“宅”。镐,胡老反。子云:“善则称君,过则称己,则民作忠。《君陈》曰:‘尔有嘉谋喜猷,入告尔君于内,女乃顺之于外。’曰:‘此谋此猷,惟我君之德,於乎是惟良显哉!’”《君陈》,盖周公之子、伯禽弟也,名篇在《尚书》,今亡。嘉,善也。猷,道也。“於乎是惟良显哉”,美君之德。
○於音乌,下火吴反,注同。子云:“善则称亲,过则称己,则民作孝。《大誓》曰:‘予克纣,非予武,惟朕文考无罪。纣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无良。’”《大誓》,《尚书》篇名也。克,胜也。“非予武”,非我武功也。“文考”,文王也。“无罪”,则言有德也。“无良”,无功善也。此武王誓众以伐纣之辞也。今《大誓》无此章,则其篇散亡。
○大音泰,本亦作泰,注同。
[疏]“子云”至“无良”。
○正义曰:此一节论“善则称人,过则称己”之事。凡有三节,上经论与凡人,次经论臣於君,下经论子於亲,各引《诗》、《书》以结成之。其经首皆言“子云”。
○“《诗》云考卜惟王”至“武王成之”者,此《大雅 文王有声》之篇,美武王之诗。“考卜惟王”者,言稽考於龟而卜者,惟是武王。
○“度是镐京”者,度,谋也。言所以卜者,谓谋居是镐京。“惟龟正之”者,谓龟能正其吉兆。
○“武王成之”者,谓筑成都邑。
○“《君陈》曰:尔有嘉谋嘉猷,入告尔君于内”者,嘉,善也;猷,道也。言尔有善谋善道,则入告尔君於内。
○“女乃顺之於外”者,言先告君於内,乃顺行之於外。“曰此谋此猷,惟我君之德”者,言此善谋善道,惟是我君之德也。
○“於乎是惟良显哉”者,既推德於君,又叹美君德。云於乎是君德,惟良善显明哉。
○“《泰誓》曰”至“予小子无良”者,克,胜也。武王云:我之克纣,非我武,惟我文考无罪於天,为天所佐。若纣克於我,非我文考有罪,惟我小子无良善之德,故致败也。
○注“此臣归美於君”。
○正义曰:下经始据臣之於君。此经据凡人相於而云“归美於君”者,以归美於它人,《诗》无其证,故引此“惟龟正之”,归美於君以证之。
○注“君陈盖周公之子伯禽弟也”。
○正义曰:知“君陈盖周公子”者,以《书序》云:“周公既没,命君陈分正东郊成周。”似若《蔡仲之命》,《书序》云“蔡叔既卒,王命蔡仲践诸侯位”相似,皆是父卒命子,故疑周公子以伯禽。周公元子既封於鲁,命君陈令居东郊,故知伯禽弟也。
○注“今《泰誓》无此章,则其篇散亡”。
○正义曰:郑不见《古文尚书》。汉时别有《尚书》逸篇,“四月太子发上祭於毕”以下三篇之事,郑谓篇中有此经之语,但其事散亡。
子云:“君子弛其亲之过,而敬其美。弛犹弃忘也,孝子不藏识父母之过。
○弛,式氏反,注同。《论语》曰:‘三年无改於父之道,可谓孝矣。’不以己善駮亲之过。
○駮,邦角反。高宗云:‘三年其惟不言,言乃讙。’”高宗,殷王武丁也,名篇在《尚书》。三年不言,有父小乙丧之时也。讙,当为“欢”,声之误也。其既言,天下皆欢喜,乐其政教也。
○讙,依注音欢,火官反。乐音洛。子云:“从命不忿,微谏不倦,劳而不怨,可谓孝矣。“微谏不倦”者,子於父母尚和顺,不用鄂鄂。《论语》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内则》曰:“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此所谓“不倦”。
○鄂,五各反,本又作“谔”。说音悦。复,扶又反。诗云:‘孝子不匮。’”匮,乏也。孝子无乏止之时。
○匮,其愧反。子云:“睦於父母之党,可谓孝矣。睦,厚也。党,犹亲也。故君子因睦以合族。合族,谓与族人燕,与族人食。《诗》云:‘此令兄弟,绰绰有裕,不令兄弟,交相为瘉。’”令,善也。绰绰,宽容貌也。交犹更。瘉,病也。
○绰,昌灼反。裕,羊树反。瘉,羊主反。更,古衡反。子云:“於父之执,可以乘其车,不可以衣,其衣君子以广孝也。”“父之执”,与父执志同者也。“可以乘其车”,车於身差远也,谓今与己位等。
○衣,於既反。差,初卖反。子云:“小人皆能养其亲,君子不敬,何以辨?”辨,别也。
○养,羊尚反。子云:“父子不同位,以厚敬也。同位尊卑等,为其相亵。
○为,于伪反,下“专为”同。亵,息列反。《书》云:‘厥辟不辟,忝厥祖。’”厥,其也。辟,君也。忝,辱也。为君不君,与臣子相亵,则辱先祖矣。君父之道宜尊严。
○厥辟不辟,并必亦反,注同。子云:“父母在不称老,言孝不言慈,闺门之内,戏而不叹。孝上施,言慈则嫌下流也。戏,谓孺子言笑者也。孟子曰:“舜年五十而不失其孺子之心。”叹,谓有忧戚之声也。
○孺,而注反。君子以此坊民,民犹薄於孝而厚於慈。”子云:“长民者,朝廷敬老则民作孝。”长民,谓天子、诸侯也。
○长,丁丈反,注及下“事长”同。子云:“祭祀之有尸也,宗庙之主也,示民有事也。脩宗庙,敬祀事,教民追孝也。有事,有所尊事。以此坊民,民犹忘其亲。”
[疏]“子云”至“其亲”。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