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礼经
礼记正义
149 万字 · 约 71 小时 2 分钟 · 176 / 189
儒藏 · 礼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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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也。夫焉能相与群居而不乱乎?言恶人薄於恩,死则忘之。其相与聚处,必失礼也。
○由夫音扶,下皆同。邪,似嗟反。人与,音馀,下“君子与”同。曾,则能反。焉,於虔反。
[疏]“将由”至“乱乎”。
○正义曰:此一经明小人之人曾鸟兽之不若,若不以礼节之,安能群居而不乱?
将由夫脩饰之君子与?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驷之过隙”,喻疾也。“遂之”,谓不时除也。
○驷音四,马也。过,古卧反,徐音戈。隙,本又作卻,去逆反,空隙之地也。
[疏]“将由”至“穷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贤人君子於三年之丧,若驷之过隙,若不以礼制节之,则哀痛何时穷已。“驷之过隙”者,驷,谓驷马;隙,谓空隙。驷马骏疾,空隙狭小,以骏疾而过狭小,言急速之甚。
故先王焉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立中制节”,谓服之年月也。释,犹除也,去也。
○为,于伪反,下注“为母”同。中如字,又丁仲反,注同。去,起吕反。
[疏]“故先”至“之矣”。
○正义曰:此一经明小人、君子其意不同,故先王为之立中人之制节。
○“故先王焉”者,焉是语辞。“立中制节”者,言先王为之立中人之制,以为年月限节。
○“壹使足以成文理”者,壹,谓齐同。言君子、小人皆齐同,使足以成文章义理。
○“则释之矣”者,释,犹除去。既成义理,则除去其服。所以成三年文理者,以三年一闰,天道小成,又子生三年然后免於父母之怀,故服以三年,成文章义理。
然则何以至期也?言三年之义如此,则何以有降至於期也?期者,谓为人后者,父在为母也。
○期音基,注及下同。曰:至亲以期断。言服之正,虽至亲皆期而除也。
○断,丁乱反,下注同。是何也?问服断於期之义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法此变易,可以期也。
[疏]“然则”至“之也”。
○正义曰:上节既称为父母三年,何故有父母止有期者?此一节释为期之义。“然则何以至期也”者,言为父母本应三年,何故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及父在为母而止於期。“曰至亲以期断”者,记者释之,为至亲本以期断,故虽为他后、及父在为母,但以期也。
○“是何也”者,记者又起问,云有何义故以期矣。
○“四时则已变矣”者,答“期断”之义也。言“期”是一年之周匝,而天气换矣。前时已毕,今时又来,是变改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者,言天地之中,动植之物,无不於前事之终,更为今事之始也。
○“以是象之也”者,圣人以是之故,以人事法象天地,故期年也。
○注“言三”至“母也”。
○正义曰:郑意以三年之丧何以有降至於期者,故云为人后者为本生之父母、及父在为母期,事故抑屈,应降至九月十月,何以必至於期?以其本至亲,不可降期以下,故虽降屈,犹至於期。今检寻经意,父母本意三年,何以至期者,但问其一期应除之义,故答曰“至亲以期断”。是明一期可除之节。故《礼》:期而练,男子除绖,妇人除带。下文云加降故至三年,是经意不据为人后及父在为母期。郑之此释,恐未尽经意,但既袒郑学,今因而释之。
然则何以三年也?言法此变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为?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言於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下焉犹然。
○“加隆焉尔”,一本作“加隆为尔焉”,徐如字,一音於虔反,焉犹然也,一云发声也,注及下同。倍,步罪反,注同。
[疏]“然则”至“期也”。
○正义曰:此一节释因期及三年之义,故设问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本实应期,但子加恩隆重,故三年。“焉尔也”,语助之辞也。
○“然使倍之,故再期也”者,焉犹然也。子既加隆於父母,故然使倍之。然,犹如是。倍之,言倍一期,故至再期也。
由九月以下,何也?曰:焉使弗及也。言使其恩不若父母。故三年以为隆,緦、小功以为杀,期、九月以为间。上取象於天,下取法於地,中取则於人,人之所以群居和壹之理尽矣。取象於天地,谓法其变易也。自三年以至緦,皆岁时之数也。言既象天地,又足以尽人聚居纯厚之恩也。
○杀,色界反,徐所例反。故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言三年之丧,丧礼之最盛也。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不知其所由来,喻此三年之丧,前世行之久矣。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於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达,谓自天子至於庶人。
[疏]“由九”至“尽矣”。
○正义曰:上节既称“期断”,何故有九月以下,故此经释之。
○“由九月以下,何也”者,由,从也。记者既称“期断”,假设问之,何故有从九月以下。
○“曰:焉使弗及也”者,焉亦然也。然使恩隆不及於期也,则五月不及九月,三月不及五月,转相不及也。
○“故三年以为隆”者,谓恩爱隆重。
○“緦、小功以为杀”者,谓情理杀薄。
○“期、九月以为间”者,是隆杀之间也。
○“上取象於天,下取法於地”者,天地之气,三年一闰,是三年者取象於一闰。天地一期物终,是一期者取象於一周。九月者,以象阳之数,又象三时而物成也。五月,以象於五行。三月者,取象天地一时而气变。言五服之节,皆取法於天也。
○“中取则於人”者,则,法也。天地之中取则於人,若“子生三年,然后免於父母之怀”,故服三年。人之一岁,情意变改,故服一期。九月、五月、三月之属,亦逐人情而减杀,是中则於人。
○“所以群居和壹之理尽矣”者,既取法天地与人,三才并备,故能调和群众聚居,和谐专壹,义理尽备矣。
○“故三”至“丧也”。
○正义曰:此一节重明三年之义。“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言三年丧礼,於人道之中,至极文理之盛者,则期以下,非其至极也。“夫是之谓至隆”者,言三年之丧,人恩之至极隆厚也。
○“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言三年之丧,行之自远,未有能识知所从来也。言不知所从何代而来。引孔子者,《论语》之文,证此三年之丧也。
○注“不知”至“久矣”。
○正义曰:案《易 系辞》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尚书》云:“百姓如丧考妣三载。”此云“不知所由来”者,但上古云“丧期无数”,谓无葬、练、祥之数。其丧父母之哀,犹三年也。故尧崩云“如丧考妣三载”,则知尧以前丧考妣已三年,但不知定在何时。其丧服所起,则黄帝、尧、舜之时,虽有衣裳,仍未有丧服也。但唐、虞已前,丧服与吉服同,皆以白布为之,故《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若不齐则皆用白布也。郑注《丧服》,其冠衰之异,从三代以下,由唐虞以上曰大古,吉凶皆用白布,则知三代吉凶异也。
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陆曰:“郑云:‘以其记深衣之制也。名曰《深衣》者,谓连衣裳而纯之以采也。有表则谓之中衣,以素纯则曰长衣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深衣》者,以其记深衣之制也。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者。素纯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大夫以上祭服之中衣用素。《诗》云:‘素衣朱襮。’《玉藻》曰:‘以帛里布,非礼也。’士祭以朝服,中衣以布明矣。此於《别录》属《制度》。”郑云“大夫以上祭服中衣用素”者,谓天子大夫以其四命,与公之孤同爵弁自祭,故“中衣用素”。云“士祭以朝服,中衣以布”者,亦谓天子之士与诸侯大夫同。案《少牢》:诸侯大夫祭以朝服。故天子之士亦祭以朝服。朝服用布,故“中衣以布”。其诸侯之士自祭以玄端,玄端则朝服之衣,但其裳异耳,中衣亦用布也。案《诗》云:“素衣朱襮。”晋人欲荐桓叔,桓叔、大夫、得用素衣者,国人以国君之礼待之,故欲荐素衣也。其长衣、中衣及深衣,其制度同。《玉藻》云“长、中继揜尺”,若深衣,则缘而已,下云“缘广寸半”。凡深衣皆用诸侯大夫士夕时所著之服,故《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庶人吉服亦深衣,皆著之在表也。其中衣在朝服、祭服、丧服之下。知丧服亦有中衣者,《檀弓》云:“练衣黄里。”注云“练中衣,以黄为内”是也。但丧服中衣不得“继揜尺”也。故《丧服传》云:“带缘各视其冠。”注云:“缘如深衣之缘。”是丧服中衣用深衣,则深衣缘之以采,故下云“具父母、大父母衣纯以缋以青”之属也。唯孤子深衣,纯以素,但以缘而已,不与长衣同。其吉服中衣,亦以采缘。其诸侯得绡黼为领,丹朱为缘。《郊特牲》云:“绡黼丹朱中衣,大夫之僣礼。”则知大夫、士不用绡黼丹朱,但用采纯而已矣,无文以明之。其长衣以素缘,知者,若以采缘,则与吉服中衣同,故知以素缘也。若以布缘,则曰“麻衣”。知用布缘者,以其称麻衣故知也。其丧服之中衣,其纯用布,视冠布之粗细,至葬可以用素缘也。练则用縓也。其《诗》之麻衣,则以此别。彼谓吉服之衣也。所以此称深衣者,以馀服则上衣下裳不相连,此深衣衣裳相连,被体深邃,故谓之“深衣”。
古者深衣,盖有制度,以应规矩绳权衡。言圣人制事,必有法度。
○应,於证反。短毋见肤,衣取蔽形。
○毋音无,下同。见,贤遍反。长毋被土,为污辱也。
○被,彼义反。为,于伪反。污,污辱之污,一音乌卧反。续衽钩边,续,犹属也。衽,在裳旁者也。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钩,读如“鸟喙必钩”之“钩”。钩边,若今曲裾也。续,或为“裕”。
○衽,而审反,又如鸩反。钩,古侯反。属音烛,下皆同。喙,许秽反。裕,以树反。要缝半下。三分要中,减一以益下,下宜宽也。要,或为“优”。
○要,一遥反,注同。缝,扶用反,下注同。袼之高下,可以运肘;肘不能不出入。袼,衣袂当掖之缝也。
○袼,本又作胳,音各,腋也。肘,竹九反,又张柳反。掖,本又作腋,音亦。袂之长短,反诎之及肘。袂属幅於衣,诎而至肘,当臂中为节,臂骨上下各尺二寸,则袂肘以前尺二寸。肘,或为“腕”。
○袂,弥世反,袪末曰袂。诎,丘勿反。腕,乌乱反。带,下毋厌髀,上毋厌胁,当无骨者。当骨,缓急难为中也。
○厌,於甲反,徐於涉反,下同。髀,毕婢反,徐亡婢反,一音步启反。胁,许劫反。当,丁浪反,注同,又丁郎反。中,丁仲反,又如字。制十有二幅,以应十有二月。裳六幅,幅分之,以为上下之杀。
○应,应对之应,下同。杀,色界反,徐所例反。袂圜以应赞规,谓胡下也。
○圜音圆。胡下,下垂曰胡。曲袷如矩以应方,袷,交领也。古者方领,如今小儿衣领。
○袷音劫,下注同。负绳及踝以应直,绳,谓裻与后幅相当之缝也。踝,跟也。
○踝,胡瓦反。裻音督。跟音根。下齐如权衡,以应平。齐,缉。
○齐音咨,亦作斋,下同。缉,古入反。故规者,行举手以为容。行举手,谓揖让。负绳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义也。故《易》曰:“《坤》六二之动,直以方也。”言深衣之“直”、“方”,应《易》之文也。政,或为“正”。下齐如权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心平志安,行乃正。或低或仰,则心有异志者与?
○行,下孟反,又如字。卬音仰,本又作仰,一音五郎反。与音馀。五法已施,故圣人服之。言非法不服也。故规矩取其无私,绳取其直,权衡取其平,故先王贵之。贵此衣也。故可以为文,可以为武,可以摈相,可以治军旅。完且弗费,善衣之次也。“完且弗费”,言可苦衣而易有也。深衣者,用十五升布,锻濯灰治,绳之以采。善衣,朝祭之服也。自士以上,深衣为之次,庶人吉服深衣而已。
○相,息亮反。完音丸。费,芳贵反,又孚沸反,注同。苦衣,於既反。易,以豉反。锻,丁乱反。濯音浊。纯,之允反,又之闰反,后皆同。朝,直遥反。上,时掌反。具父母、大父母,衣纯以缋。具父母,衣纯以青。如孤子,衣纯以素。尊者存,以多饰为孝。缋,画文也。三十以下无父称孤。
○大父母音泰,大父母,祖父母也。缋,胡对反。纯袂、缘、纯边,广各寸半。纯,谓缘之也。缘袂,谓其口也。缘,緆也。缘边,衣裳之侧,广各寸半,则表里共三寸矣。唯袷广二寸。
○缘,悦绢反,注同。广,古旷反,注同。緆,徐音以豉反,皇音锡。案郑注《既夕礼》云:“饰衣领袂口曰纯,裳边侧曰綼,下曰緆也。”
[疏]“古者”至“篇末”。
○正义曰:此一篇从此至未,皆论深衣之制。今各随文解之。
○“古宅深衣,盖有制度”者,以作记之人为记之时,深衣无复制度,故称“古者深衣,盖有制度”。言“盖”者,疑辞也。
○“以应规矩绳权衡”者,此则制度之事,所应者备在下文。
○“短毋见肤”者,深衣所取覆形体,纵令稍短,不得见其肤肉,若见肤肉,则衰也。
○“长毋被土”者,其衣纵长,无覆被於土,为污辱也。
○“续衽钩边”者,衽,谓深衣之裳,以下阔上狭,谓之为“衽”。接续此衽而钩其旁边,即今之朝服有曲裾而在旁者是也。
○注“续犹”至“裾也”。
○正义曰:“衽当旁”者,凡深衣之裳上二幅,皆宽头在下,狭头在上,皆似小要之衽,是前后左右皆有衽也。今云“衽当旁”者,谓所续之衽,当身之一旁,非为馀衽悉当旁也。云“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若其丧服,其裳前三幅、后四幅各自为之,不相连也。今深衣裳,一旁则连之相著,一旁则有曲裾掩之,与相连无异,故云“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云“钩,读如鸟喙必钩之钩”者,案《援神契》云:“象鼻必卷,长鸟喙必钩。”郑据此读之也。云“若今曲裾也”,郑以后汉之时,裳有曲裾,故以“续衽钩边”似汉时曲裾。今时朱衣朝服,从后汉明帝所为,则郑云今曲裾者,是今朝服之曲裾也。其深衣之衽,已於《玉藻》释之,故今不得言也。
○“要缝半下”,要缝,谓要中之缝,尺寸阔狭,半下畔之阔,下畔一丈四尺四寸,则要缝半之,七尺二寸。
○注“三分”至“宽也”。
○正义曰:此据裳之一幅,分为二幅。凡布广二尺二寸,四寸为缝。一尺八寸在三分之一,分为六寸,减此六寸,以益於下,是下二幅有二尺四寸,上二幅有一尺二寸,故云“三分要中,减一以益下”。下容举足而行,故宜宽也。
○“袼之高下,可以运肘”,袼,谓当臂之处。袂中高下宜稍宽大,可以运动其肘。袂二尺二寸,肘尺二寸,是容运肘也。又“袂之长短,反诎之及肘”者,袂长二尺二寸,并缘寸半,为二尺三寸半。除去其缝之所杀各一寸,馀有二尺一寸半在,从肩至手二尺四寸。今二尺一寸半之袂,得“反诎及肘”者,以袂属於衣,幅阔二尺二寸,身脊至肩但尺一寸也。从肩覆臂,又尺一寸,是衣幅之畔覆臂将尽。今又属袂於衣又二尺二寸半,故反诎其袂得及於肘也。
○“当无骨”者,带若当骨,则缓急难中,故当无骨之处。此深衣带,下於朝祭服之带也。朝祭之带则近上。故《玉藻》云:“三分带下,绅居二焉。”是自带以下,四尺五寸也。
○“制十有二幅,以应十有二月”者,深衣其幅有六,每幅交解为二,是十二幅也。
○注“古者方领”。
○正义曰:郑以汉时领皆乡下交垂,故云“古者方领”,似今拥咽,故云“若今小儿衣领,但方折之也”。
○“负绳及踝以应直”。
○正义曰:衣之背缝及裳之背缝,上下相当,如绳之正,故云“负绳”,非谓实负绳也。
○“故规者,行举手以为容”者,所以袂圆中规者,欲使行者举手揖让以为容仪,如规也。
○“负绳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义也。负绳,背之缝也。抱方,领之方也。“以直其政”,解“负绳”。“以方其义”,解“抱方”也。言欲使人直其政教,欲使政教直。方其义,欲使义事方正也。
○“故《易》曰:《坤》六二之动,直以方也”,记者既明方直之义,故引《坤卦》之六二直方以证之。案郑注《坤》之六二云:“自也,方也,地之性。”此爻得中气而在地上,自然之性,广生万物,故生动直而且方。
○“下齐如权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者,言裳下之齐,如权之衡低仰平也,欲以安其志意,而平均其心也。
○注“完且”至“而已”。
○正义曰:“可苦衣而易有也”,以其完牢,乃可於苦事衣著,故庶人服之以完牢故也。“而易有”者,以白布为之,不须黼黻锦绣之属,是“易有”也。云“深衣者,用十五升布,锻濯灰治”者,案《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此深衣与朝服相类,故用十五升布锻濯,谓打洗锻濯,用灰治理,使和熟也。然则丧服麻衣,虽似深衣之制,不必锻濯灰治,以其杂凶故也。云“自士以上,深衣为之次”者,案《玉藻》“诸侯夕深衣,祭牢肉”,又“大夫、士朝玄端、夕深衣”,是深衣为朝祭之次服也。云“庶人吉服深衣”者,深衣是诸侯之下,自深衣以后更无馀服,故知是庶人之吉服。丧服者衰裳,包贵贱上下无差,亦明庶人吉服乃深衣也。
○“具父母、大父母,衣纯以缋”者,所尊俱在,故“衣纯以缋”。言“具父母”,则父母俱在也,“大父母”则亦然也。若其不具,一在一亡,不必纯以缋也。
○“具父母,衣纯以青”者,唯有父母,而无祖父母者,以为吉不具,故节少,而深衣领缘用青纯,降於缋也。若父母无,唯祖父母在,亦当纯以青。
○“纯袂、缘、纯边,广各寸半”者,纯袂者,纯,缘也,谓纯其袂。缘则袂口也。又云“缘,读为緆”,谓深衣之下纯也。纯边者,谓深衣之旁侧也。“广各寸半”者,言纯袂口及裳下之緆并纯旁边,其广各寸半。言表里合为三寸。
○注“纯谓”至“二寸”。
○正义曰:“纯谓缘之”者,解经文二个“纯”字,一是纯袂,二是纯边,皆谓缘之也。云“缘袂,谓其口”也,经言“纯袂”,恐口外更缘,故云“纯袂”,则是缘其袂口也,非是口外更有缘也,故分明言之。云“缘,緆也”,解经“缘”字读为“緆”,谓深衣下畔也。故《既夕礼》云:“明衣縓綼緆。”郑注云:“在幅曰綼,在下曰緆。”今经云此緆,则深衣之下缘也。云“缘边,衣裳之侧”,解经“纯边”也。深衣外衿之边有缘也。裳虽前后相连,然外边曲裾揜处,其侧亦有缘也。
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
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
陆曰:“郑云:‘《投壶》者,主人与客燕饮,讲论才艺之礼也。《别录》属《吉礼》,亦实《曲礼》之正篇也。’皇云:‘与射为类,宜属嘉礼。’或云‘宜属旁若无人礼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投壶》者,以其记主人与客燕饮,讲论才艺之礼。此於《别录》属《吉礼》,亦实《曲礼》之正篇。”是《投壶》与射为类。此於五礼皆属嘉礼也。或云:“宜属宾礼。”
投壶之礼,主人奉矢,司射奉中,使人执壶。矢,所以投者也。中,士则鹿中也。射人案之者,投壶,射之类也。其奉之,西阶上,北面。
○投壶,壶,器名,以矢投其中,射之类。奉音捧,芳勇反,下及注皆同,徐音如字,下“奉中”同。主人请曰:“某有枉矢哨壶,请以乐宾。”宾曰:“子有旨酒嘉肴,某既赐矣,又重以乐,敢辞。”燕饮酒,既脱屦升堂,主人乃请投壶也。否则或射,所谓燕射也。枉、哨,不正貌,为谦辞。
○枉,纡往反。哨,七笑反,徐又以救反。枉、哨,不正貌。王肃云:“枉不直,哨不正也。”乐宾音洛,下同,一读下“以乐”音岳,言投壶以乐。肴,户交反。重,直用反,下及注同。税,本亦作脱,吐活反。请,七井反,下文同。主人曰:“枉矢哨壶不足辞也,敢以请。”宾曰:“某既赐矣,又重以乐,敢固辞。”固之言如故也。言如故辞者,重辞也。主人曰:“枉矢哨壶不足辞也。敢固以请。”宾曰:“某固辞不得命,敢不敬从。”不得命,不以命见许。
[疏]“投壶”至“敬从”。
○正义曰:此一节论燕礼脱屦升堂之后,主人请投壶於宾,”宾辞及许之事。
○“主人奉矢者,谓於阼阶之上,西面奉持其矢。知西面者,以宾在西,故知西面对宾也。
○“司射奉中”者,中,谓受筭之器。投壶亦射之类,故司射於西阶上奉中北面也。
○“使人执壶”者,谓主人使人执所投之壶於司射之西而北面也。所以皆在西阶上者,欲就宾处也。唯云“使人”,不言“官”者,以贱略之也。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