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礼经
礼记正义
149 万字 · 约 71 小时 2 分钟 · 49 / 189
儒藏 · 礼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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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云“诸侯以天子之燕服为朝服”者,以《燕礼》诸侯燕臣子用朝服,明天子之燕亦朝服也。引《燕礼》曰“燕,朝服”者,证朝、燕同。云“服是服也”者,言燕时服是玄衣素裳之服。崔氏云:“天子燕畿内诸侯以缁衣,燕畿外诸侯以玄冠。诸侯各以为朝服,事无明文,不可依也。”云“王者之后,亦以燕服为之”者,《玉藻》云:“鲁季康子朝服以缟。”若当时无朝服以缟,康子不应服之,明是宋人所著,故康子僣效之。宋既朝服以缟,杞当朝服以玄。云“天子皮弁,以日视朝也”者,《玉藻》文。引之者,证天子以诸侯朝服之别,按《诗 頍弁》注云:“礼,天子诸侯朝服以燕,天子之朝服以皮弁。”服以皮弁服,燕不用玄衣者,《诗》所谓燕同姓诸公及异姓甥舅等,故用皮弁,尚质故也。若燕其诸侯,则用玄衣,明诸侯则朝服以日视朝,服则玄冕素裳也。《冠礼记》云:“周弁、殷哻、夏收。”郑云:“弁名出於幠,幠,大也,言所以自光大也。哻名出於幠,幠,覆也,所以自覆饰也。收,言所以收敛发也。其制之异,亦未闻。”《冠礼记》又云:“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母追,夏后氏之道也。”郑注云“委犹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章,明也,殷质,言以表明丈夫也”,“母,发声也。追犹堆也。夏后氏质,以其形名之”,“其制之异同未闻”。
○“将徙”至“从政”。
○此谓大夫采地之民,徙於诸侯为民,以其新徙,当须复除。但诸侯地宽役少,为人所欲,故惟三月不从政。
○“自诸侯来徙於家”者,谓诸侯之民,来徙於大夫之邑,以大夫役多地狭,欲令人贪之,故期不从政。按《旅师》云:“新甿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郑注引此文以证之,是据民之迁徙。王肃及庾氏等以为据仕者从大夫家出仕诸侯,从诸侯退仕大夫,非郑义也。
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饩,廪也。
○少,诗照反,下注“少者”同。矜,本又作鳏,同古顽反。廪,兵品反。
[疏]“少而”至“常饩”。正义曰:此一节论矜恤鳏寡孤独之事。无妻无夫谓之矜寡者,按《孝经》云“男子六十无妻曰鳏,妇人五十无夫曰寡”。舜年三十而《尚书》谓之鳏者,以其父顽母嚚,无为娶之端,故虽三十而亦称鳏。《诗》云:“何草不黄,何人不矜。”据久役在外,嫁娶失时,亦谓之为矜。矜与鳏同,其男子无妻,亦谓之寡。《左传》云:“崔杼生成及疆而寡。”按刘熙《释名》云:“无妻曰鳏,愁悒不能寐,目恒鳏鳏然,其字从鱼,鱼目恒不闭。无夫曰寡,寡,倮也,倮然,单独也。无父曰孤,孤,顾也,顾望无所瞻见也。无子曰独,独,鹿也,鹿鹿无所依也。”
瘖、聋、跛躃、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断谓支节绝也。侏儒,短人也。器,能也。
○瘖,於金反,哑也。聋,力东反。跛,彼我反;躄,必亦反,两足不能行也。侏音朱。
[疏]“瘖聋”至“食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矜恤疾民之事。瘖谓口不能言,聋谓耳不闻声,跛躃谓足不能行,断者谓支节解绝,侏儒谓容貌短小。百工谓有杂技艺,此等既非老无告,不可特与常饩。既有疾病,不可不养,以其病尚轻,不可虚费官物,故各以其器食之。器,能也。因其各有所能,供官役,使以廪饩食之。按《晋语》云文公问八疾,胥臣对云“戚施权镈”,注云“使击锺”;“蘧除蒙璆”,注云“璆是玉磬,使击之”;“侏儒扶庐”,注云“扶,持也,庐,戟柄也;“矇瞍循声”,注云“歌咏琴瑟”;“聋瞶司火”,注云“使主然火”。其“童昏、嚚瘖、憔侥,官师所不材,宜於掌土”,是各以器食之。《外传》不云“跛”,此不云“蘧蒢戚施”,设文不具。《外传》瘖与憔侥置於掌土,此瘖与侏儒其器食之者,今古法异也。
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道中茸芫,远别也。
○别,彼别反,下文并注同。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广敬也。谓於涂中。
○行如字,一音户刚反,下“雁行”同。轻任并,重任分,班白不提挈。皆谓以与少者。杂色曰班。
○并,必性反,本又作并。提音啼。挈,本亦作挈,苦结反。
[疏]“轻任并,重任分”。
○正义曰:父齿,老也。任谓有担负者,俱应担负,老少并轻,则并与少者担之也。
○“重任分”者,老少并重,不可并与少者一人,则分为轻重,重与少者,轻与老者。
君子耆老不徒行,庶人耆老不徒食。徒犹空也。
○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造,为也。
[疏]“大夫祭器不假”。
○正义曰:皇氏云:“此谓有地大夫,故祭器不假。若无地大夫,则当假之,故《礼运》云‘大夫祭器不假,声乐皆具,非礼也’,谓无地大夫也。”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一里方三百步。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为田九十亿亩。亿,今十万。
○亿,於力反。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为田九万亿亩。万亿,今万万也。
[疏]“方一”至“亿万”。
○正义曰:此一节论开方之法,总计天子畿外内诸侯之地大小,各依文解之。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按《论语》云“步百为亩”,是长一百步,阔一步;“亩百为夫”,是一顷也,长阔一百步;“夫三为屋”,是三顷也,阔三百步长;“屋三为井”,是九百亩也,长阔一里。
○注“亿,今十万”。
○正义曰:方十里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一个十里之方,既为田九万亩,则十个十里之方,为田九十万亩;一百个十里之方,为田九百万亩。今云九十亿亩,是一亿有十万,十亿有一百万,九十亿为九百万亩,故云“亿,今十万”。《尹文子》云“百姓千品,万官亿丑,皆以数相十”,此谓小亿也,此郑氏所用。《毛诗传》云“首茯至万曰亿”,是大亿也,非郑义。
○注“万亿,今万万也”。
○正义曰:计千里之方,为方百里者百。一个百里之方既为九十亿亩,则十个百里方为九百亿亩,百个百里方为九千亿亩。今乃云九万亿亩,与数不同者,若以亿言之,当云九千亿亩;若以万言之,当云九万万亩,但书经战国及秦之世,经藉错乱,此经上下,或亿或万,字相交涉,遂误为万亿。郑未注之前,书本既尔,郑更不显言其错,因此错本万亿之言,即云此经万亿者,即今之万万,皇氏以为亿数不定,或以十万为亿,或以万万为亿,或以一万为亿。此云万亿者,秪是万万也。六国时或将万为亿,故云万亿。但古事难委,未知孰是,故备存焉。
自恒山至於南河,千里而近。冀州域。自南河至於江,千里而近。豫州域。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遥。荆州域。自东河至於东海,千里而遥。徐州域。自东河至於西河,千里而近。亦冀州域。自西河至於流沙,千里而遥。雍州域。
○雍,於而反。西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近东海,北不尽恒山。凡四海之内,断长补短,方三千里,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九州之大计,断,音短。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其馀六十亿亩。以一大国为率,其馀所以授民也。山足曰麓。
○去,羌吕反。率音律,又音想。
[疏]“自恒”至“亿亩”。
○正义曰:此一节论四海之内地远近里数也。言“千里而近”者,皇氏云“此恒山至南河以千里言之,其地稍近,言不满千里。下云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遥,谓以千里言之,其地稍远,言不啻千里”。熊氏以为“近者,谓过千里,遥者,谓不满千里”,其义似非也。其馀遥近皆放此也。
○“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以一州方千里,九州方三千里,三三如九,为方千里者有九。一个千里有九万亿亩,九个千里九九八十一,故有八十一万亿亩,但记文详具於八十整数之下,云万亿是八十个万亿,又云一万亿,言是详也。以前文误为万亿,此则因前文之误,更以万亿言之。
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周尺之数,未详闻也。按礼制,周犹以十寸为尺,盖六国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周尺八寸,则步更为八八六十四寸。以此计之,古者百亩,当今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五里。
[疏]“古者”至“二分”。
○正义曰:古者八寸为尺,今以周尺八尺为步,则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则一步有五十二寸,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十二寸。以此计之,则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二亩七十一步者,馀,与此“百四十六亩三十步”不相应也。又今步每步剩古步十二寸,以此计之,则古之百里,当今百二十三里一百一十五步二十寸,与此经“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又不相应,故郑云“六国时多变乱法度”。经云错乱,不可用也。
○注“按礼”至“五里”。
○正义曰:《王人职》云:“镇圭尺有二寸。”又云:“桓圭九寸。”是周犹以十寸为尺也。今经云“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乃是六十四寸,则谓周八寸为尺也,故云“盖六国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周尺八寸也,郑即以古周尺十寸为尺,八尺为步,则步八十寸。郑又以今周尺八寸为尺,八尺为步,则今步皆少於古步一十六寸也,是今步别剩十六寸。云“以此计之”者,谓以古步。又以今周尺八寸八尺为步,外剩十六寸而计之,则古之四步剩出今之一步,古之四十步为今之五十步,古之八十步为今之一百步,计古之一亩之田长百步,得为今田一百二十五步,是今田每一亩之上剩出二十五步,则方百亩之田,从北乡南,每亩剩二十五步,总为二千五百步;从东乡西,每亩二十五步,亦总为二千五百步,相并为五千步,是总为五十亩。又西南一角,南北长二十五步,应南畔所剩之度,东西亦长二十五步,应西畔所剩之度,计方二十五步,开方乘之,总积得六百二十五步,六百步则为六亩,馀有二十五步,故云“古者百亩,当今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也。又古四步,剩今一步,则古者四里,剩今一里为五里,则古者四十里,剩今十里为五十里,则古者八十里,剩今二十里总为百里,是古者八十里为今百里,今之百里之外,犹有古之二十里,四里剩一里,其古二十里,为今之二十五里,故云“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五里”。
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国,其馀方百里者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其馀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为方百里者三十,其馀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名山大泽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间田。诸侯之有功者,取於閒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之间田。
[疏]“方千”至“间田”。
○正义曰:此一经论畿外九州建国之法。九州州别方千里,凡千里之方,以开方计之,为方百里者凡有一百,故云“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国”者,前文云立大国三十,故此云“封方百里者三十国”,谓公也。以百中去三十,故“其馀方百里者有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谓侯国也。凡百里之方开方计之,为十里之方百,其七十里之国一,用十里之方四十九,七十里之国二,则用十里之方九十八,则一个百里,为七十里之国二,剩十里之方二。然则二十个七十里之国,用百里之方十,剩十里方有二十。七十里之国六十,用百里之方三十,剩十里之方六十。今就百里之方三十里之中,抽去十里之方六十,是用百里之方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故“其馀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者,上云小国百二十,谓伯国也。凡百里之方一,封五十里之国四,则十个百里之方,封五十里之里四十。今小国百二十,故用百里之方三十,则其馀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以为附庸间田。
天子之县内,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九,其馀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为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馀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为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疏]“天子”至“十六”。
○正义曰:天子县内地方千里,为方百里者百,既用九个拟封百里之国,故“其馀方百里者九十一”也。
○“又封方七十者二十一”者,凡百里之方十,为七十里之国二十,剩十里之方二十。今以十里之方二十,又更取其外十里之方二十九,添前二十为四十九,为七十里之国一,是次国二十一也。总用百里之方十,十里之方二十九,是“其馀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者,谓小国也。凡百里之方一,为五十里之国四,则百里之方十,为五十里之国四十,又百里之方五,为五十里之国二十,总为五十里之国六十,更有五十里之国三。凡一个五十里之国,用十里之方二十五,则三个五十里国,总用十里之方七十五,是用地“方百里者一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是“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然畿外千里,封国之外,所馀地少;其畿内千里,所馀地多者,以畿外之土,本拟封建诸侯,故国数多,馀地少。畿内本供天子,又有郊、关、乡,遂准拟公卿王子弟采邑,故建国数少,馀地多。
诸侯之下士,禄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国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次国之卿,命於其君者,如小国之卿。天子之大夫为三监,监於诸侯之国者,其禄视诸侯之卿,其爵视次国之君,其禄取之於方伯之地。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於天子之县内,视元士。给齐戒自絜清之用。浴用汤,沐用潘。
○间田音闲,下同。禄食音嗣,又如字。下皆同。为朝,于伪反。清如字,徐才性反。潘,芳袁反,米汁也。诸侯世子世国。象贤也。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谓县内及列国诸侯为天子大夫者。不世爵而世禄,辟贤也。
○辟音避。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列国及县内之国也。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
○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乡,乡饮酒,乡射。
○冠,古乱反。七教: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八政: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数、制。饮食为上,衣服次之。事为,谓百工技艺也。异别,五方用器不同也。度,丈尺也。量,斗斛也。数,百十也。制,布帛幅广狭也。
○长,丁丈反。斛,洪谷反。福,芳服反。狭,户甲反。
[疏]“诸侯”至“数制”。
○正义曰:此一节论士大夫及诸侯等食禄之数,兼明臣之世与不世之事,今各随文解之。
○前以有“诸侯之下士”以上及大夫卿君,故此依前而释也。诸侯之士既明,则天子士同之可知,故此文发畿外之卿也。前云“诸侯下士视上农夫”,故有九人也。前云“上士倍中士”,故三十六也。前云“下大夫倍上士”,则食七十二人。前云“卿四大夫禄”,则二百八十八人。
○“君食二千”至“之卿”。
○君谓大国之君也。前云“君十卿禄”,故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国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者,谓夏伯殷侯,周则侯伯国也。此大夫以下,亦如大国大夫,而卿惟得三大夫禄耳,故特言卿也。
○“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者,君亦十卿禄也。
○“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者,小国谓夏周子男,殷之伯国也。大夫以下,亦如大国大夫,而卿则二大夫禄耳。
○“君食千四百四十人”者,君亦食卿禄也。
○“次国之卿,命於其君”。
○大国三卿,皆命於天子,则其禄各食二百八十八人。若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禄各食二百一十六人,而一卿命於其君为贱,则禄不可等命天子者,故视小国卿,小国卿食一百四十四人也。其若子男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则禄犹如此。其命天子卿无以异也,其国小,故不复差降也,或云视大夫也。其天子之士卿大夫无文,宜准大国之卿大夫士也。
○注“给齐”至“用潘”。
○正义曰:以方伯朝天子,故给以汤沐之邑。按前文云“不能五十里曰附庸”,又云“天子元士视附庸”,以汤沐之邑视元士,亦五十里以下。《异义》:“《公羊》说诸侯朝天子,天子之郊,皆有朝宿之邑;从泰山之下,皆有汤沐之邑。《左氏》说诸侯有功德於王室,京师有朝宿之邑,泰山有汤沐之邑。鲁,周公之后。郑,宣王母弟。此皆有汤沐邑,其馀则否。许慎谨按:京师之地皆有朝宿邑,周千八百诸侯,尽京师地,不能容之,不合事理之宜。”是许慎不从《公羊》之说。郑无驳,当从许说。
○注“谓县”至“贤也”。
○正义曰:知此大夫是天子大夫者,以下云“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此直云“大夫不世爵”,与诸侯大夫文异,故知是天子大夫也。知是县内及列国诸侯入为天子大夫者,按《礼运》云“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则周召毕原之等,是县内诸侯也。《诗》卫武公入相於周,又《尚书 顾命》齐侯为虎贲,卫侯为司寇,是列国诸侯也,并入为天子大夫。按《司裘》“诸侯,则共熊侯豹侯”,是畿内亦曰诸侯。此不云诸侯而云大夫者,辟上诸侯世子之文,故云大夫。然畿内诸侯有为三公,则周召是也。列国诸侯入为六卿,则郑武公是也。今总云为“天子大夫”者,若言公卿大夫,於文为烦,故总言大夫以包之。诗云“三事大夫”,谓三公也。春秋诸侯杀大夫,谓卿也。是大夫为总号。
○“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
○“未赐爵”,谓列国诸侯及县内诸侯,其身既死,其子未得爵赐,其衣服礼制,视天子元士。若畿外者君其本国,畿内者亦君畿内之国,故郑注云“列国及县内之国”。郑必知兼畿外列国者,以《诗 小雅》“靺鞈有奭”,谓诸侯世子未遇爵命,服士服而来。此云“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故知兼列国也。其畿内诸侯有大功德,元子出封畿外,则王命次子守其采邑。若其贤才,则世为公卿,则春秋周公召伯之属是也。
○“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者,诸侯降於天子,故大夫不世爵禄。若有大功德,亦得世之,故隐八年“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是据诸侯卿大夫也。
卷十四 月令第六
卷十四 月令第六
陆曰:“此是《吕氏春秋 十二纪》之首,后人删合为此记。蔡伯喈、王肃云周公所作。”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名曰《月令》者,以其记十二月政之所行也,本《吕氏春秋 十二月纪》之首章也,以礼家好事抄合之,后人因题之名曰《礼记》言周公所作,其中官名时事多不合周法。此於《别录》属《明堂阴阳记》。”此卷所出,解者不同,今且申郑旨释之。按吕不韦集诸儒士著为《十二月纪》,合十馀万言,名为《吕氏春秋》,篇首皆有《月令》,与此文同,是一证也。又周无大尉,唯秦官有大尉,而此《月令》云“乃命大尉”,此是官名不合周法,二证也。又秦以十月建亥为岁首,而《月令》云“为来岁授朔日”,即是九月为岁终,十月为授朔,此是时不合周法,三证也。又周有六冕,郊天迎气则用大裘,乘玉辂,建大常日月之章,而《月令》服饰车旗并依时色,此是事不合周法,四证也。故郑云“其中官名时事多不合周法“。然按秦始皇十二年吕不韦死,十六年并天下,然后以十月为岁首,岁首用十月时,不韦巳死十五年,而不韦不得以十月为正。又云《周书》先有《月令》,何得云不韦所造?又秦并天下立郡,何得云诸侯?又秦以好兵杀害,毒被天下,何能布德施惠,春不兴兵?既如此不同,郑必谓不韦作者,以《吕氏春秋 十二月纪》正与此同,不过三五字别,且不韦集诸儒所作,为一代大典,亦采择善言之事,遵立旧章,但秦自不能依行,何怪不韦所作也?又秦为水位,其来巳久,秦文公获黑龙以为水瑞,何怪未平天下前不以十月为岁首乎!是郑以《月令》不韦所作。《月令》者,包天地阴阳之事,然天地有上下之形,阴阳有生成之理,日月有运行之度,星辰有次舍之常。今既赞释其文,不得不略言其趣。按《老子》云:“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易》云:“《易》有大极,是生两仪。”《礼运》云:“礼必本於大一,分而为天地。”《易乾凿度》云:“大极者未见其气,大初者气之始,大始者形之始,大素者质之始。此四者同论天地之前及天地之始。”《老子》云“道生一”,道与大易,自然虚无之气,无象,不可以形求,不可以类取,强名曰道,强谓之大易也。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