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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 · 礼经

礼记正义

149 万字 · 约 71 小时 2 分钟 · 72 /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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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所以迁主言祢,在外亲也。公若有出疆之政,谓朝觐会同也。

○疆,居良反。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於公宫,正室守大庙,正室,適子也。大庙,大祖之庙。

○守如字,又手又反,下同。诸父守贵宫贵室,谓守路寝。

○守贵室,本或作“守贵宫贵室”。诸子诸孙守下宫下室。下宫,亲庙也。下室,燕寝。或言宫,或言庙,通异语。

[疏]“其在军”至“下宫下室”。

○正义曰:此一节明庶子从行在军,及公行庶子留守之事。“则守於公祢”者,公祢谓迁主,载在齐车随公行者也。庶子官既从在军,故守於公齐车之行主也。行主是迁主,而呼为祢者,既在国外,欲依亲亲之辞。

○注“谓朝觐会同也”。

○正义曰:上云在军,谓庶子之官从公出行。此云公若出疆,庶子不从公行,在国掌其留守。对上在军,故知此出疆是朝觐会同,非出军也。其庶子之官,公有朝觐会同,不从公行,既掌留守公宫。若征伐出军,庶子不从公行,亦是所掌留守之事。

○注“正室”至“之庙”。

○正义曰:经云“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於公宫”者,与下文为总。“正室守大庙”以下文,各言其别。无事,谓不从行,及无职事者。“正室,適子也”者,谓公卿大夫之適子也。案《公羊传》云:“周公称大庙。”周公是鲁之始祖,故知其馀诸侯大庙皆大祖之庙也。

○注“谓守路寝”。

○正义曰:以下云下宫,上云大庙,此贵宫贵室既非大庙,又非下宫下室,唯当路寝也。指其院宇谓之宫,指其所居之处谓之室。《尔雅》云:“宫谓之室,室谓之宫。”此贵宫贵室,总据路寝。皇氏云:“或俗本无‘贵宫’者,定本有‘贵宫’。”

○注“下宫”至“异语”。

○正义曰:上云大庙,此云下宫,除大庙之外,唯有亲庙,高祖以下,故云“下宫,亲庙也”。上云贵室,此又云下室,故知燕寝也。云“或言宫”,则下宫也。“或言庙”,则大庙也。故《春秋》云“立武宫”,《明堂位》云“武公之庙,武世室也”,是通异语也。此云诸父及诸子诸孙者,未审为是君之诸父,及诸子孙之行,为当是见任卿大夫者之诸父子孙也。然郑解正室適子,不云世子,则卿大夫之適子,则诸父子孙,亦谓卿大夫之诸父子孙也。不云诸兄诸弟者,盖诸兄从诸父,诸弟从子孙也。

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为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练、祥则告。赴,告於君也。实四庙孙,而言五庙者,容显考为始封子也。

○冠,古乱反。取,七喻反,后放此。族之相为也,宜吊不吊,宜免不免,有司罚之。吊谓六世以往。免谓五世。

○为,于伪反,下“为君”同。免音问,下及注同。至于赗、赙、承、含,皆有正焉。承读为赠,声之误也。正,正礼也。

○赗,芳凤切,下同。赙音附。承音赠,出注。含,胡暗反,本又作唅。赗赙唅襚,皆赠丧之物也:车马曰赗,布帛曰赙,珠玉曰唅,衣服曰襚,总谓之赠,赠犹送也。

[疏]“五庙”至“有正焉”。

○正义曰:此论族人虽或至贱,吉凶必须相告吊,赗含赠皆当有正礼,庶子掌其正焉。

○“皆有正焉”者,正谓正礼,庶子之官治之,使赗赙赠含,随其亲疏,各有正礼。

○注“实四”至“子也”。

○正义曰:经云“祖庙未毁”,谓同高祖。若高祖以下,唯有四庙,今云五庙,故云“容显考为始封子”,是高祖为四世也。其五世祖是始封之君,自五世以下,其庙不毁,故为五庙也。

○注“吊谓”至“五世”。

○正义曰:六世以往者,从六世以至百世,但有吊礼,故言以往。四世同高祖,有緦麻之亲,五世则亲尽,但有袒免,故云“免谓五世”也。

○注“承读”至“礼也”。

○正义曰:承文在赙含之间,则赠含之类,故以承为赠。云“正,正礼也”者,谓庶子之官,正之以礼,非训正为礼也。庶子之官治之,使赗赙随其亲疏,各有正礼。赗赙含襚,皆赠丧之物。赗,车马;赙,财帛;含,珠玉;襚,衣服;总谓之赠。赠,送也。

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不於市朝者,隐之也。甸人,掌郊野之官,县缢杀之曰磬。

○甸,大遍反。县音玄。缢,一智反。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纤读为歼,歼,剌也。剸,割也。宫、割、膑、墨、劓、刖,皆以刀锯剌割人体也。告读为鞠,读书用法曰鞠。

○纤,依注音针,之林反,徐子廉反,注本或作纤,读为歼者,是依徐音而改也。剸,之免反。告,依注作鞠,久六反。剌,七以反,又七智反,下同。膑,频忍反,徐扶忍反。锯,徐音据。公族无宫刑。宫割,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成,平也。谳之言白也。辟亦罪也。

○谳,徐鱼列反,言也。辟,婢亦反,后不音者,放此。公曰:“宥之。”宥,宽也。欲宽其罪,出於刑也。

○宥音又。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又,复也。

○复,扶又反,下“不复”、“复自行”皆同。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对,答也。先者君每言宥,则答之以将更宽之,至於三,罪定不复答,走往刑之,为君之恩无已。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罪既正,不可宥,乃欲赦之,重刑杀其类也。反命于公。白已刑杀。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素服,於凶事为吉,於吉事为凶,非丧服也。君虽不服臣,卿大夫死则皮弁锡衰以居,往吊当事则弁绖。於士盖疑衰,同姓则緦衰以吊之。今无服者,不往吊也。伦谓亲疏之比也。素服亦皮弁矣。

○为之,于伪反,下“不为服”、“为忝祖”,注“非为”、“又为之舞”同。比,必利反。亲哭之。不往吊,为位哭之而已。君於臣,使有司哭之。

[疏]“公族”至“哭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公之同族有死刑之罪,有司行法之事,及公为之贬降之礼。

○“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者,甸人,掌郊野之官。又云磬,尽也。磬谓县缢杀于甸人之官,令其性命磬尽也。

○“其刑”至“甸人”。

○谓族人犯刑罪者,欲纤剌劓割之时,亦鞠读刑法之书於甸人之官也。

○“公族无宫刑”者,虽犯宫刑,不得行宫刑。

○“狱成,有司谳于公”者,成,平也。谳言白也。谓狱断既平定其罪状,有司以此成辞言白於公,若其所犯死罪,白公之时,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犯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

○公既得有司之白,此公族之亲,则公更言曰宽宥之,以法商量,使从其宽也。“有司又曰在辟”。

○有司既得公言,更往平审理,无可出也。有司又更白公,言罪在大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大辟。

○“及三宥”。

○有司执法,又曰在大辟,公又曰宥之,凡三宥也。初有司白公,公令宽宥则答,公将更宽宥,及公遣三宥之后,为公意无已,有司不复对公,则走出致此刑死之事於甸人也。

○“公又使人追之”。

○谓追止行刑杀之人。云“虽然,必赦之”,然犹如是。虽罪重如是,必更宽宥,赦其刑杀也。“有司对曰:无及也”,言其追之不可及也。“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者,谓公身著素服,衣裳皆素,不举馔食,为之变其常礼,如其亲疏伦辈之丧,身不往吊,无吊服也,乃亲自哭之於异姓之庙。

○注“县缢杀之曰磬”。

○正义曰:磬谓磬尽也。《左传》云:“室如县罄。”杜预云:“罄,尽也。”皇氏云:“如县乐器之磬也。”

○注“纤读”至“曰鞠”。

○正义曰:案《鲁语》云:“小刑用钻凿,次刑用刀锯。”案墨刑刻其面,是用钻凿也。其宫、劓之属,则剸割也。故云“宫、割、膑、墨、劓、刖,皆以刀锯剌割人体也”。云“告读为鞠,读书用法曰鞠”者,以刑之杀人,皆於甸师氏,何得唯告而已,故以为鞠,《汉书》每云鞠狱是也。读书,读囚人之所犯罪状之书。用法,谓其法律平断其罪。鞠,尽也,谓推审其罪状令尽也。今言公族虽无宫刑,但髡去其发也。

○注“罪既”至“类也”。

○正义曰:罪既正定不可宥,谓罪当正条,无可赦宥之理。君今乃更欲赦之者,是重慎刑杀其族类也。

○注“白”至“刑杀”。

○正义曰:公不遣刑,而云“反命于公”者,祗谓行刑者反回,而来告已刑杀之命言於公。

○注“素服”至“弁矣”。

○正义曰:案下《曲礼》重素,郑云:“重素,衣裳皆素谓之重素,素为衣裳也。”此素服亦然也。“於凶事为吉”者,人以凶事用布,今乃用素,是比於凶事为吉也。“於吉事为凶”者,吉时皮弁,服白布深衣,素积裳,以采为领缘,今唯素服衣裳,是比吉事为凶也。非如五服之限,故云“非丧服也”。云“君虽不服”至“弁绖”者,并《服问》文也。云“於士盖疑衰,同姓则緦衰以吊之”者,案《司服》云:“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緦衰,为大夫士疑衰。”是疑衰轻於锡衰。诸侯为卿大夫既锡衰,士宜卑降,故疑衰。但士有同姓异姓,故以同姓为緦衰,异姓为疑衰。知诸侯亦有三衰者,以《司服》王有三衰,又云上公如王之服,转次相加,故知诸侯亦有三衰也。此云君吊士疑衰,案《士丧礼》“公视敛”,注云主人成服之后往则锡衰者,彼谓士有俊选,於君有师友之恩,与常士不同,故锡衰也。或於诸侯吊士无文,因诸侯吊必锡衰无明文,故注《士丧礼》为锡衰也。云“素服亦皮弁矣”者,诸侯亦为卿大夫吊服皮弁锡衰。今此但云素服,不言素冠,故云亦皮弁也。谯周云“此素服著素冠”,非郑义也。

○注“君於”至“哭之”。

○正义曰:案《檀弓》云“天子之哭诸侯,爵弁绖,缁衣。或曰:使有司哭之”是也。

公族朝于内朝,内亲也。虽有贵者以齿,明父子也。谓以宗族事会。外朝以官,体异姓也。体犹连结也。宗庙之中,以爵为位,崇德也。崇,高也。宗人授事以官,尊贤也。官各有能。登馂、受爵以上嗣,尊祖之道也。上嗣,祖之正统。丧纪以服之轻重为序,不夺人亲也。纪犹事也。公与族燕则以齿,而孝弟之道达矣。以至尊不自异於亲之列。其族食世降一等,亲亲之杀也。杀,差也。

○杀,色戒反,徐所例反。差,初隹反,徐初宜反。战则守於公祢,孝爱之深也。行主,君父之象。正室守大庙,尊宗室,而君臣之道著矣。以其不敢以庶守君所重。诸父诸兄守贵室,子弟守下室,而让道达矣。以其贵者守贵,贱者守贱。上言父子孙,此言兄弟,互相备也。

[疏]“公族”至“达矣”。

○正义曰:此谓第三节中之下节,覆明在上公族九条之义。

○“公族朝于内朝,内亲也”,此覆释前第一条,言公族所以朝于内朝者,其内亲也。欲使亲在其内,故於内朝也。

○“虽有贵者以齿,明父子也”者,此覆释在上第二条,言宗族在内朝虽贵,犹与贱者计年以为齿列者,欲明父子昭穆之本恩故也。

○“外朝以官,体异姓也”者,此覆释在上第三条也,若族入朝,则不复计年,各随官为次者,外朝主尊别,不得以私恩为异,故虽族人悉以计爵为位,是欲与异姓相连结以为体也。“宗庙之中,以爵为位,崇德也”者,覆释上第四条也。所以在庙中行礼时不计年,而以官爵列位者,爵以德序,而庙中行礼时,是先祖尊严之所,所主在德,不可私恩,故列爵为位,是崇高於有德也。

○“宗人授事以官,尊贤也”者,此覆释庙中所以授事必随官序,司徒奉牛之属者,官由贤能而兴,今欲尊崇此贤,故授事以表之也。

○“登馂、受爵则以上嗣,尊祖之道也”者,此覆释所以登馂、受爵用適子者。夫祭祀是尊严於祖也,適子是先祖之正体,故使受爵於尸,及升馂尸馔,是尊祖之道理也。“丧纪以服之轻重为序,不夺人亲也”者,此覆释前第五条,臣服君皆斩而巳,又以本轻者为下,本重者为上,不计爵尊卑为次序者,是不夺人本亲之恩,故轻重为序也。

○“公与族燕则以齿,而孝弟之道达矣”者,此覆释前第六条,公所以降巳尊而与族人燕会齿列,是欲使孝弟之道通达於下也。君尚有亲而与族人燕,则民有亲属者,岂得相遗弃,此孝弟之道达於下也。

○“其族”至“杀也”者,此覆释族食之事,近者食稠,远者食希,每世降一等,是亲亲之杀也。

○“战则守於公祢,孝爱之深也”者,此覆释前第七条公在军战伐之事,而载迁主将行又使庶子官主守之者,是为孝爱情深故也。载主将行,示不自专,是孝也。使守而尊之,是爱也。乃是孝爱之深也。

○“正室守大庙,尊宗室”者,此覆释所以遣適子守大庙,適子是宗室之正,大庙是祖之正,用適子守大庙,是尊於宗及庙之室故也。

○“而君臣之道著矣”者,臣下不敢以庶贱之人守君所重,是君臣之道著明也。

○“诸父诸兄守贵室,子弟守下室,而让道达矣”者,此覆释前诸父诸子诸孙守贵宫下室之事,而贵者守贵,贱者守贱,贱者让於贵,贵者不相陵犯,是让道达也。

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及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不忘亲也。亲未绝而列於庶人,贱无能也。敬吊、临、赙、赗,睦友之道也。古者庶子之官治而邦国有伦,邦国有伦而众乡方矣。乡方,言知所乡。

○临如字,徐力鸩反。治,直吏反。乡,许亮反,注同。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体百姓也。犯犹干也。术,法也。

○百姓,本或作异姓,非。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弗吊,弗为服,哭于异姓之庙,为忝祖,远之也。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骨肉之亲无绝也。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翦,割截也。

○远,于万反。

[疏]“五庙”至“类也”。

○正义曰:此覆释前第八条祖庙未毁,虽及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之事。所以告、必赴者,君不以贵仍统於亲,故族人有事告、赴是不忘亲也。

○“亲未绝而列於庶人,贱无能也”。

○此解既与君有亲,何得为庶人者,贱其无能也。

○“敬吊、临、赙、赗,睦友之道也”者,此覆释前宜吊不吊,宜免不免,及赗赙必有正焉,之事言君敬重吊临赗赙不使阙失者,是君亲睦和友之道也。

○“古者庶子之官治而邦国有伦”者,此合结须庶子官义也。不待於第九条覆而先在第八结者,第九是罪恶之事,今结邦国之功,不宜与罪恶相连,故於此结也。伦,理也,言庶子宫治则邦国治理也。

○“邦国有伦,而众乡方矣”者,若邦国治理,则天下之人众皆知其所乡之方矣。

○“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者,此释前第九条也。犯,干也。有司,狱官也。术,法也。公族之亲有罪,公应宜放赦之,而犹在五刑者,国立有司之官,以法齐治一切。今不可以私亲之罪,而干坏有司之正法也。

○“所以体百姓也”者,此解公所以不干有司正法义也。法无二制,故虽公族之亲犹治之,与百姓为一体,不得独有私也。

○“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者,此覆释上致刑于甸人之事。若异姓则刑之於市,此同姓刑於甸师隐僻之处者,不与国人谋虑兄弟也。

○“弗吊,弗为服,哭于异姓之庙,为忝祖,远之也”者,此覆释上无服及公亲哭之事,所以不吊无服哭於异姓之庙者,为其犯罪忝辱先祖,於公法合疏远之也。“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骨肉之亲无绝也”者,覆释上君为之素服为之变之事。所以素服居在外寝不在内,又不听乐为之变常者,以其实是已亲,私心丧之也。所以私丧之者,骨肉之亲,虽犯刑戮,无断绝之理故也。

○“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者,覆释上公族无宫刑。所以无宫刑者,不可翦其同类也。上公族无宫刑在哭与素服之前,此在哭与素服之后。此覆说刑杀之后,君则哭之,及素服文相连接,待其事终,然后别释公族无宫刑,故在后也。

○注“翦,割截也”。

○正义曰:公族既无宫刑,当髡去其发,故《掌戮》云“髡者使守积”,郑康成注法云“谓同族不宫者”是也。

天子视学,大昕鼓徵,所以警众也。早昧爽击鼓,以召众也。警犹起也。《周礼》“凡用乐”,大胥“以鼓徵学士”。

○昕音欣,《说文》云:“旦明日将出也。读若希。”警音景。众至,然后天子至,乃命有司行事,兴秩节,祭先师、先圣焉。兴犹举也。秩,常也。节犹礼也。使有司摄其事,举常礼祭先师、先圣。不亲祭之者,视学观礼耳,非为彼报也。有司卒事反命。告祭毕也。祭毕,天子乃入。始之养也。又之养老之处。凡大合乐,必遂养老,是以往焉。言始,始立学也。

○养如字,徐主尚反,后皆依徐音。处,昌虑反,下同。適东序,释奠於先老。亲奠之者,已所有事也。养老东序,则是视学於上庠。遂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三老五更各一人也,皆年老更事致仕者也。天子以父兄养之,示天下之孝悌也。名以三五者,取象三辰五星,天所因以照明天下者。群老无数,其礼亡。以《乡饮酒礼》言之,帝位之处,则三老如宾,五更如介,群老如众宾必也。

○更,江衡反,注同,蔡作叟,音系口反。適馔省醴,养老之珍具。亲视其所有。遂发咏焉。退脩之,以孝养也。发咏,谓以乐纳之。退脩之,谓既迎而入,献之以醴,献毕而乐阕。反,登歌《清庙》。反,谓献群老毕,皆升就席也。反就席,乃席正於西阶上,歌《清庙》以乐之。既歌而语,以成之也。言父子、君臣、长幼之道,合德音之致,礼之大者也。既歌,谓乐正告正歌备也。语,谈说也。歌备而旅,旅而说父子君臣长幼之道,说合乐之所美,以成其意。《乡射记》曰:“古者於族也语。”下管《象》,舞《大武》,大合众以事,达有神,兴有德也。《象》,周武王伐纣之乐也。以管播其声,又为之舞,皆於堂下。众谓所合学士也。达有神,明天授命周家之有神也。兴有德,美文王武王有德,师乐为用,前歌后舞。正君臣之位,贵贱之等焉,而上下之义行矣。由《清庙》与《武》也。有司告以乐阕,阕,终也。告君以歌舞之乐终,此所告者,谓无筭乐。王乃命公、侯、伯、子、男及群吏,曰:“反,养老幼于东序。”终之以仁也。群吏,乡、遂之官。王於燕之末,而命诸侯时朝会在此者,各反养老如此礼,是终其仁心。《孝经说》所谓诸侯归各帅於国,大夫勤於朝,州里<马岂>於邑是也。

○<马岂>,皇音冀,冀,及也;本又作恺,又作骏,骏亦作骥。

[疏]“天子视学,大昕鼓,所以警众也”至“之以仁也”。

○正义曰:此一节是第四节中之上节,论天子视学必遂养老之法则,养老既毕,乃命诸侯群吏令养老之事。“天子视学”者,谓仲春合舞,季春合乐,仲秋合声。於此之时,天子亲往视学也。“大昕鼓征”者,谓视学之晨,大犹初也。昕犹明也。征犹召也。谓初始昕明,击鼓以召学士。所以警众者,初昕击鼓,警动众人,令早起也。

○“众至然后天子至”者,众人既闻鼓声而起,先至会聚之处,然后天子始至,尊者体盘故也。

○“乃命有司行事,兴秩节”者,天子既至,乃命遣有司,行此释奠之事。兴,举也。秩,常也。节,礼也。谓兴举寻常旧礼,以祭先师先圣焉。有司则《诗》、《书》、《礼》、《乐》之教官也。

○“有司卒事反命”者,卒事谓终卒释奠之事,行事毕而反命於天子,于时天子视学在虞庠之中,有司释奠既毕,天子乃从虞庠入反於国,明日乃之东序而养老,故云“始之养也”。

○“適东序,释奠於先老”者,若其寻常视学,则於东胶中唯行养老之礼。若始立学,既视学毕,则適之养老之处,东序之中,天子亲自释奠於先世之老,祀先老既毕,遂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

○礼先老毕,遂之於东序中,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若非始立学,则不释奠於先老也。

○“適馔省醴,养老之珍具”者,布席既毕,天子亲適陈馔之处,省视醴酒,并省视养老之珍具。遂发咏焉者,省具既毕,出迎三老五更,将入门之时,遂作乐,发其歌咏,以乐纳之也。

○“退脩之以孝养也”,谓三老五更入,而即位於西阶下,天子乃退酌醴献之,以脩行孝养之道也。

○“反,登歌清庙”者,反谓反席,三老五更群老初受献毕,皆立於西阶下东面,今皆反升就席,乃使工登堂上西阶北面,歌《清庙》之诗以乐之也。“既歌而语以成之也”者,谓既歌《清庙》之后,则至旅酬之节,语谓谈说善道,以成就天子养老之义也。言父子君臣长幼之道者,所谈说善言,论父子君臣长幼尊卑上下之道理也。

○“合德音之致”者,德音谓歌《清庙》之诗,文王道德之音。致谓致极也。言说父子君臣长幼之道理,合会《清庙》文王道德音声,理之至极也。

○“礼之大者也”,言登歌《清庙》,语说父子君臣之道,是礼之大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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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表记集传 礼类三【礼记之属】 提要 【臣】等谨案表记集传二卷明黄道周撰道周有三易洞玑别著录是书亦在经筵日纂辑进呈其自序以为古者窥测天地日月皆先立表为表记之所由名夫古者制字表里皆从衣谓衣之着于外者人之言行犹衣之章身郑康成云以其记君子之徳见于仪表者是为本义必取义于八尺之表测土深正日景以御远近髙深反属濶远又表记一篇古注约分九节正义曰称子言之凡有八所皇氏云皆是发端起义记者详之故称子言之若于子言之下更广开其事或曲説其理则直称子曰今检上文体例或如皇氏之言今依用之故于诸节脉络相承处必详记之如云此经又广明恭敬之事又云此一节总明仁义之事又云自此以下至
补飨礼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补飨礼 礼类二【仪礼之属】提要 【臣】等谨案补飨礼一卷 国朝诸锦辑锦字襄七号草庐秀水人雍正甲辰进士改庶吉士散馆授知县乾隆丙辰 召试博学鸿词授翰林院编修官至左春坊左赞善锦以仪礼十七篇有燕礼有公食大夫礼而独无飨礼然其见于周官春秋传戴记者犹可得而考见元吴澄作纂言及考注尝有补经八篇补传十五篇独于飨礼之文未有特着葢縁第八第十聘觐篇中俱兼及飨食谓其可以相通而略之殊不知飨之为礼也大非一聘所能该有祭帝祫祭之大飨复有天子享元侯两君相见及凡享宾客之不同使不自为一篇则虽诸书可考亦无自而察其全因据周官賔客之礼聨事而比次之并取左传戴记中相发明者条注于其下为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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