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溯源集
26 万字 · 约 12 小时 15 分钟 · 29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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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 医书只译文义
犯肺。心中烦。
心下痞。及惊悸神昏之病。皆犯心之包络。非手经病耶。岂手经非十二经。又在躯壳之外而不病耶。
黄连阿胶汤方
黄连(二两) 黄芩(一两) 芍药(二两) 鸡子黄(二枚) 阿胶(三两)
上五味。以水五升。先煮三物取二升。去滓。内胶烊尽。小冷。内鸡子黄。搅令相得。温服七合。日三服。
黄连苦寒。泻心家之烦热。而又以黄芩佐之。芍药收阴敛气。鸡子黄气味俱浓。阴中之阴。故能补阴除热。阿胶为济水之伏流。乃天下十二经水中之阴水也。乌驴皮黑而属水。能制热而走阴血。合而成胶。
为滋养阴气之上品。协四味而成剂。半以杀风邪之热。半以滋阴水之源。而为补救少阴之法也。
少阴病。八九日。一身手足尽热者。以热在膀胱。必便血也。
大凡寒邪入少阴。必恶寒逆冷。故以反发热者为阳回阴解而不死。此因风邪入少阴。至八九日之久。一身手足尽热者。盖以足少阴肾邪。传归足太阳膀胱也。肾与膀胱。一表一里。乃脏邪传腑。为自阴还阳。以太阳主表。故一身手足尽热也。然一身尽热。阳邪已甚。正所谓邪在阴经。则为阴邪而见阴证。邪在阳经。即为阳邪而见阳证。以热邪在膀胱。所谓瘀热在里。迫血妄行。故必便血也。此条虽系自阴转阳。其中风之热邪。既归太阳之里。与太阳热结膀胱之证治无异。不可仍以少阴为治也。必便血三字。前注家俱谓必出二阴之窍。恐热邪虽在膀胱。而血未必从小便出也。详见热结膀胱注中。
少阴病。下利便脓血者。可刺。
邪入少阴而下利。则下焦壅滞而不流行。气血腐化而为脓血。故可刺之以泄其邪。通行其脉络。则其病可已。不曰刺何经穴者。盖刺少阴之井荥输经合也。其所以不言者。以良工必知之熟矣。故不必赘也。
卷之九 少阴篇
少阴后篇证治第二十
少阴病。得之二三日。口燥咽干者。急下之。宜大承气汤。
少阴本经感受之寒邪。本无口燥咽干之见证。即中风阳邪所感。亦无过心烦咽痛不得卧而已。虽有咳而渴呕之证。是亦虚阳挟邪。循经上逆。故不以寒凉为治。而以猪苓汤引天气下降。使气液升降流行。乃其治也。
惟素问热病论云。少阴脉贯肾络于肺。系舌本。故口燥舌干而渴。然非少阴本经之自感。因一日巨阳受之。二日阳明受之。三日少阳受之。四日太阴受之。至五日而始少阴受之。乃阳经传邪。故有是证。此条得病才二三日。
即口燥咽干而成急下之证者。乃少阴之变。非少阴之常也。况汗下皆属阴经之禁忌乎。惟两感于寒者。一日巨阳与少阴俱病。
则头痛口干而烦满。古人又不立治法矣。然但口燥咽干。未必即是急下之证。亦必有胃实之证。实热之脉。
其见证虽属少阴。而有邪气复归阳明。即所谓阳明中土。万物所归。无所复传。为胃家实热之证据。方可急下而用大承气汤也。且大承气为仲景之所慎用。在阳明篇中。如脾约一证。里无大热者。即以小承气汤和之。而不令大泄下矣。其次或以调胃承气汤和胃。麻仁丸润燥而已。岂肯以大承气而急用之于少阴证乎。
其故可思也。其所以急下之者。恐入阴之证。阳气渐亡。胃腑败损。必至厥躁呃逆。变证蜂起。则无及矣。
故不得不急也。
少阴病。自利清水。色纯青。心下必痛。口干燥者。急下之。宜大承气汤。
此亦少阴之变例也。自利。寒邪在里也。自利清水。即前篇所谓清水完谷。此则并无完谷而止利清水。
其色且纯青矣。清水固属寒邪。而青则又寒色也。故属少阴。成氏及方注皆以为肝色。误矣。若证止如此。
其为四逆汤证无疑。不谓胃中清水。虽自利而去。其谷食渣滓热邪。尚留于胃。所以心下按之必痛。且口中干燥。则知邪气虽入少阴。而阳明实热尚在。非但少阴证也。其热邪炽盛。迫胁胃中之津液下奔。下焦寒甚。故皆清水而色纯青也。即素问至真要大论中。病机十九条之所谓暴注下迫。皆属于热之义也。阳邪暴迫。上则胃中之津液。下则肾家之真阴。皆可立尽。故当急下之也。
辨误 成注以自利色青为肝邪乘肾。而以肾蕴实邪为解。其理已属背谬。刘河间原病式云。仲景法曰。
少阴病。下利清水。色纯青者。热在里也。大承气汤下之。引此以证小儿热甚急惊。利多色青。及下利色黑。
由火热过极。反兼水化之义。不知小儿急惊之利。色多青者。乃肝木之邪。下利色黑者。亦有宿秽蓄血寒邪之不同。非尽热极反从水化也。况仲景原云。自利清水。色纯青。又以心下必痛。口干燥而知其热邪在里。故虽云少阴病。
而急用大承气汤下之。守真不知此义。但以少阴病。自利清水色纯青为热邪在里。削去心下必痛。口干燥者八字。漫云以大承气汤下之。试思苟非有心下痛。口干燥之见证。热在何处。而以承气汤下之耶。
历观完素运气病机。无非搅乱经文。立方主治。尽是苦寒攻下。如病机一十九条。内经本云诸热瞀螈。
皆属于火。诸痛痒疮。皆属于心。完素则增为诸痛痒疮疡。皆属心火。不知经所谓心者。指后天实火而言。
火者。指先天真阳而论。所以实火则有诸痛痒疮之有形见证。虚火则有诸热瞀螈无形上升之见证也。
又增燥病一条。曰诸涩枯涸。干劲皴揭。皆属于燥。不知出于何典。且每引高阳生左为肾。右为命门之说。
询是金辽乱世。卤莽粗工。知热而不知寒。知泻而不知补。后人尊之为四大家之一。不知何所取乎。
少阴病。六七日腹胀不大便者。急下之。宜大承气汤。
少阴病而至六七日。邪入已深。然少阴每多自利。而反腹胀不大便者。此少阴之邪。复还阳明也。所谓阳明中土。万物所归。无所复传之地。故当急下。与阳明篇腹满痛者急下之无异也。以阴经之邪。而能复归阳明之腑者。即灵枢邪气脏腑病形篇所谓邪入于阴经。其脏气实。邪气入而不能客。故还之于腑。中阳则溜于经中阴则溜于腑之义也。然必验其舌。察其脉。有不得不下之势。方以大承气汤下之耳。
卷之十 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厥阴之为病。消渴。气上撞心。心中疼热。饥而不欲食。食则吐蛔。下之利不止。
厥阴者。至阴也。阴气至此而极。故谓之厥阴。太少两阴交尽之经。为阴极阳回之处。草木得阳气而勾萌于至阴坤土之中。在卦为泰。在十二辰为寅。阳气将出而未出。为尚未透地之木。故在人为厥阴肝木。
至阳气透地而草木发生。在卦为大壮。在十二辰为卯。乃已出土而抽条发叶之木。在人则为少阳而属胆经矣。前太阴为阴气之纯全。有阴无阳。故专以温经为治。少阴则阳气初生于盛阴之中。右属三焦相火。左属膀胱肾水。水火相须。若寒邪犯脏。则以温经复阳为治。阳邪入里。则以滋阴清降为治。厥阴虽属至阴。而阳气已长。阴阳相半矣。然终是阴中之阳。其气犹未透达。故通篇以热多厥少为病之退。热少厥多为病之进。先厥后热。热后不厥者愈。热后厥逆下利烦躁者死也。寒邪固多败证。而热气有余者必发痈脓。有热在里。必圊脓血。然虽发热不死。终不似有阴无阳。
下利厥冷烦躁。及厥不还者死之为甚。毕竟阴。经以阳气为重也。夫足厥阴之脉。起于足大趾。上循足 。上踝。交出太阴之后。上 循股阴。入毛中。过阴器。抵小腹。挟胃属肝络胆。上贯膈。布胁肋。循喉咙之之后。
上入颃颡。连目系。上出额。与督脉会于巅。其支者复从肝贯膈。上注肺。邪入其经。则阴邪自下迫阳于上。故气上撞心。心中疼热而消渴也。消渴者。饮水多而渴不止也。阴中之阳。受迫而在上。故消渴而胃觉饥。然终是阴邪。所以不欲食。客热尚不杀谷。况阴邪乎。即使强食。阴邪不能腐化。湿热郁蒸。顷刻化而为蛔。随阴气之上逆。故吐蛔也。若不知而以苦寒误下之。则胃阳败绝。真阳下脱。故利不止也。
卷之十 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厥阴中风。脉微浮为欲愈。不浮为未愈。
厥阴虽属至阴。然亦自有经。若为寒邪中伤。则为厥阴伤寒。风邪中之。则为厥阴中风。然入里者多。在表者少。
况邪入阴经。脉多沉迟细紧。故其邪不易出表。若得微浮。为邪气向外。仍归太阳而欲解矣。所以下文有解表用桂枝汤者。盖脉微则为无力。浮则又为在表。微则轻细和缓而知其邪气已衰。浮则邪气还表而知其邪气将散。故为欲愈也。若脉不浮。则邪未出表。故为未愈。
厥阴病。欲饮水者。少少与之愈。
邪在厥阴。唯恐其下利厥逆。乃为恶候。若欲饮水。是阳回气暖。胃中燥热而渴。已复归阳明矣。若热气有余。则又有口伤烂赤。咽喉不利吐脓血之变。故可少少与之。令阴阳和平则愈也。
厥阴病。欲解时。从丑至卯上。
厥阴肝脏。乃含生土中。尚未透地之木。自子而一阳初生。木之萌芽未长。故不可言木。丑为二阳。则阳气已长。草木之根 。已勾萌于阴土之中。至寅而三阳将及透地。阳气已旺。萌芽茁长。将出未出之时也。卯则阳气已出。草木发生。正厥阴木旺之时。邪气至此而解矣。故曰从丑至卯上。
卷之十 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虚家亦然。
素问阴阳应象论云。清阳实四肢。阳明脉解云。四肢为诸阳之本。阳盛则四肢实。邪入阴经。则阳衰阴盛。
阳气不能充实于四肢。故四逆而厥冷。厥逆则阳气已微。急当以温经复阳为治。若以苦寒攻下。胃阳必败绝矣。
故曰不可下之。然不但诸四逆厥者不可下。即气血已虚。胃气不固。元阳衰弱者亦然也。世俗但知汗多亡阳。下多亡阴。不知误下之亡阳尤甚也。所以太阳误下。每致胃阳虚损而成结痞。及协热下利诸证也。
辨误 尚论云。厥阴证。仲景总不欲下。无非欲邪还于表而阴从阳解也。愚窃谓三阴皆不可下。以阳气已虚。不可更下故也。惟上文脉微浮者为还表。其余攻下之证。亦是邪气复还阳明。而成胃实之证。乃还阳。
非还表也。
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
人身之阴阳。六经相为表里。营卫周贯一身。素问阴阳离合论云。少阴之上。名曰太阳。太阴之前。
名曰阳明。厥阴之表。名曰少阳。此即阴阳表里而为一合也。灵枢营卫生会篇云。人受气于谷。谷入于胃。
以传于肺。五脏六腑。皆以受气。其清者为营。浊者为卫。营在脉中。卫在脉外。营周不休。五十度而复大会。阴阳相贯。如环无端。卫气行于阴二十五度。行于阳二十五度。分为昼夜。日入阳尽而阴受气。
平旦阴尽而阳受气。如是无已。故无病也。阴阳之气不相顺接者。二气偏盛偏虚。不相接续。故为厥。
然阳气虚。则为寒厥。阴气虚。则为热厥。故厥论云。气因于中。阳气衰。不能渗营其经络。阳气损。
阴气独在。故手足寒也。厥逆之义。见四逆散注中。
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
此论热厥之见证。及误治之变也。一二日至四五日。言或一二日即厥。或至四五日而厥也。厥者必发热。
言邪入厥阴之经而手足厥者。厥后必发热。非若寒厥之但厥不发热也。前热者后必厥。若邪入阳经。则但发热而不厥矣。此因邪入阴经。故虽先发热者。后亦必厥也。素问阴阳应象论云。寒极生热。热极生寒也。厥深热深。厥微热微者。言厥冷之甚者。则发热亦甚。为证之重。厥冷之微者。则其发热亦微。为邪之轻。即至真要大论所谓气之胜复也。岐伯曰。
胜有微甚。复有多少。此之谓也。谓之热厥者。邪气在里。阻绝阳气。不得通达流注于四肢而厥也。
与阳虚之厥冷迥异。故应下之。使热邪下泄。则阳气流通矣。然非谓厥深热深而可峻攻大下也。即下文下利而谵语者。亦不过以小承气汤和胃而已。以其终是阴经郁热之邪。故不可大下也。前所谓诸四逆厥者不可下。皆指阳虚之厥而言也。所以下文即云虚家亦然。盖逆厥与虚家并论。则知虚寒者不可下。
热深者为可下也。以应下之热厥而不下。反以辛温升发之药发其汗。则必助胃家之郁热而变生矣。
然胃开窍于口。热气不得下泄而上炎。故必口伤赤烂也。
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已热五日。故知自愈。
此申上文厥者必热。热者必厥之义。言天地间阴阳对待。寒暑两停。昼夜相半。然后二气均平。
而无阴阳之患。故寒邪之入厥阴也。因寒胜而厥。其手足厥逆者五日。寒邪既胜。阳气必复。故其发热亦五日。设五日之后。至第六日。寒气又当厥矣。若不厥者。其病自愈。何也。以其厥逆之时。自始至终。不过五日。以其发热亦是五日。阴阳胜复之气已平。故知自愈。
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四日至七日。热不除者。必便脓血。
此条较前热多于厥。为阳胜于阴。乃寒邪退而阳气已回。故其病当愈。自复热四日之后。至七日而热犹不除。是阳气太过。亢而为害。热蓄于里。必伤阴血。腐变而便脓血矣。
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
此言厥多于热。为阴胜于阳。乃寒邪盛而阳气衰。人以阳气为生。阳衰则病。阳尽则死。故寒多热少。为阳气退而其病为进也。
伤寒热少厥微。指头寒。默默不欲食。烦躁数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热除也。欲得食。其病为愈。
若厥而呕。胸胁烦满者。其后必便血。
此申上文厥微热亦微之义也。指头寒。亦阳气不充于四末也。言其为厥也甚微。不至四肢厥逆。但指头寒也。默默不欲食。阴静而阖也。盖阳气用则能言能食。如阳明热盛而狂言谵语。中风则能食。中寒即不能食。乃厥阴之本证。少阳之兼证也。然两经皆有此证者。以厥阴之脉。挟胃属肝络胆。上贯膈。布胁肋。
循喉咙。与少阳之经脉。行度相同而为表里。所谓肝胆脏腑相连也。以指头寒之微厥。阴邪在里。故默默不言。
且不饮食也。烦躁者。热邪亦在里也。热虽少而不得发越。故烦躁也。烦躁数日而小便利。色白者。以热邪本少。
久则自解。故为热除也。欲得食者。热气已除。阴邪亦解。阴阳平而胃气和。故其病为愈。若厥而呕。则厥之微者。变而为厥之甚。其厥已深。故阴气上逆而呕也。且呕而胸胁烦满。为少阳之本证。热邪内郁而烦满。则其热亦深。故其后必伤阴而为便血也。
伤寒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必自止。见厥复利。
此亦申上文厥者必发热。发热者必厥也。言寒邪入厥阴。先见四肢厥冷。则寒邪在里。非惟阳气不能充于四肢而厥。且胃寒而津液不守。阴寒下注。则为下利矣。至厥后发热。则阳回气暖。脾胃营运。其利必自止。
若热后复见厥冷。则又复利矣。所以阴经受邪。必以阳回为主。故下文有云。虽发热不死也。
伤寒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痹。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脓血。便脓血者其喉不痹。
此承上文先厥后发热。利必自止而言也。上文言见厥必复利。此言利止不复见厥。而反汗出咽中痛者。
乃后发之热太甚。郁蒸而为汗。上炎而作咽中肿痛。故曰其喉为痹。若如前厥后发热无汗出。则利必自止。
若发热而利不止者。热邪必随势下流。重伤阴分。腐化而为脓血矣。便脓血而成痢者。热已下泄。不得上攻。故其喉不痹。
卷之十 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
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
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
自始发热至夜半愈。是上半截原文。所以然者至必发痈脓止。乃仲景自为注脚也。但厥反九日而利句下。
疑脱复发热三日利止七字。不然。如何下文有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二句。且所以然句下。云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是明明说出。其为脱落无疑矣。然何以知其为复发热利止乎。
上条云。先厥后发热。利必自止。况自食索饼后。并不言利。是以知其复发热而利止也。言始初邪入厥阴而发热者六日。热后厥者九日。是发热止六日而厥反九日。厥多于热者三日矣。故寒邪在里而下利也。厥后复发热三日。利必自止。大凡厥冷下利者。因寒邪伤胃。脾不能散精以达于四肢。四肢不能禀气于胃而厥。厥则中气已寒。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
似乎胃气已回。但恐为下文之除中。则胃阳欲绝。中气将除。胃中垂绝之虚阳复焰。暂开而将必复闭。未可知也。
姑且食以索饼。索饼者。疑即今之条子面。及 子之类。取其易化也。食后不停滞而发热。则知已能消谷。胃气无损而尚在。其病为必愈也。何也。恐其后发之暴热暂来。出而复去故也。食后三日。脉之而厥后之热续在者。即期之明日夜半愈。所以然者。以其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计后三日续发之热又三日。并前六日。
亦为九日。与厥相应。为阴阳相均。胜复之气当和。故期之旦日夜半。阴极阳回之后。其病当愈。所谓厥阴欲解时。自丑至卯上也。所谓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为阴阳相当而愈。则其热当止矣。若脉仍数。而其热不罢者。
此为热气有余。阳邪太过。随其蕴蓄之处。必发痈脓也。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
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此申上文除中之故。并所以训诲后人误治之害也。脉迟则为里寒。六七日则永不发热而虚寒已久。胃阳衰弱。急当温中救里。允为恰当。粗工不习。不知脉迟为寒。乃与黄芩汤以撤其热。是所谓虚其虚而寒其寒也。如是腹中应冷。胃寒当不能食矣。今反能食。岂理所宜然。乃胃气本寒。又遭寒凉之误。胃中之阳气欲绝。中气将除。垂绝而虚火反焰。不久当即灭。故临时欲食而反能食也。谓之除中者。胃中之阳气。净尽无遗。犹扫除之义。胃气一绝。则生气尽矣。故曰必死。
卷之十 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脏厥。非蛔厥也。蛔厥者。其人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者。此为脏寒。蛔上入其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臭出。
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阳衰则脉微。阴盛则厥。盖寒邪肆逆。阳气衰微而不能充贯于四肢也。至七八日之久。阴邪愈甚。
阳气愈衰而周身之肌肤皆冷。其人发阴躁。无片刻暂安时者。此为寒邪直入中脏。脏受寒邪而发厥也。
为至危之候。即外灸厥阴。内投四逆。若阳气不回。则亦死矣。非蛔厥也。若厥阴之寒邪在胃。蛔动而厥者。其人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则非脏厥之躁。无暂安时可比。此为寒邪犯脏。脏寒而蛔不能安于胃中。随阴气之逆。上入胸膈。故时烦也。脏厥与脏寒之浅深各异。阳烦与阴躁之轻重不同。所以须臾复止。此脏厥与蛔厥之辨也。厥阴之木邪犯胃。本饥不欲食。故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之臭味而上攻。所以其人当自吐蛔也。蛔厥者。当以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者。利久则胃气虚寒。大肠滑脱。
宜于温补酸收。虽有黄连黄柏。亦合内经热因寒用之法矣。
乌梅丸方
乌梅(三百个) 细辛(六两) 干姜(十两) 黄连(一斤) 当归(四两) 附子(六两炮)
蜀椒(四两) 桂枝(六两当是桂非桂枝也) 黄柏(六两) 人参(六两)
上十味。各捣筛合治之。以苦酒渍乌梅一宿。去核。蒸之五升米下。饭熟。捣成泥。和药令相得。内臼中。与蜜杵二千下。丸如梧子大。先食饮服十丸。日三服。稍和至二十丸。禁生冷滑物臭食等。
吐蛔证。非独阴经有之。阳证亦常有之。阳明胃实。谷食不化。谷之余气。湿热郁蒸。化而为蛔。随呕逆而上出。继而遂有 黄狂乱之阳毒见证。皆非乌梅丸之可治。惟阴寒在里。脏寒而蛔厥者。乃为恰当。以脉微而厥。
为阳气衰少。故用干姜附子以温经复阳。方中桂枝。乃后人之误。脏寒则阴邪在里。当用肉桂以温里。且平厥阴之木邪可耳。卫分无邪。岂反用桂枝之达表耶。细辛本入少阴。性味辛温。亦能散寒而通阳气。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