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医统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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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 医书只译文义
跛。刺臂大阴脉,出血多立死。刺足少阴脉,重虚出血,为舌难以言。刺膺中陷中肺,为喘逆仰息。刺肘中内陷,气归之,为不屈伸。
刺阴股下三寸内陷,令人遗溺。刺腋下胁间内陷,令人咳。刺少腹中膀胱溺出,令人少腹满。
刺肠内陷,为肿。刺匡目眶。上陷骨中脉,为漏为盲。刺关节中液出,不得屈伸。
调经论篇
帝曰:夫子言虚实者有十,生于五脏五脉耳。夫十二经脉皆生其病,今夫子独言五脏。夫十二经脉者,皆络三百六十五节,节有病必被经脉,经脉之病皆有虚实,何以合之?岐伯曰:五脏者,故得六腑与为表里,经络支节,各生虚实,其病所居,随而调之。病在脉,调之血;病在血,调之络;病在气,调之卫;病在肉,调之分肉;病在筋,调之筋;病在骨,调之骨。燔针劫刺其下及与急者;病在骨, 针药熨;病不知所痛,两跷为上;身形有痛,九候莫病,则缪刺之;痛在于左,而右脉病者,巨刺之。必谨察其九候,针道备矣。
离合真邪篇
帝曰:真邪以合,波陇不起,候之奈何?岐伯对曰:审扪循三部九候之盛虚而调之,察其左右上下相失及相减者,审其病脏以期之。不知三部者,阴阳不别,天地不分。
地以候地,天以候天,人以候人,调之中府,以定三部。故曰刺不知三部九候病脉之处,虽有太过且至,工不能禁也。
禁,禁止也。然候邪之处,尚未能知,复能禁止其候气耶?虽有太过之邪,至于其经,工亦不能用针以禁绝也。
诛伐无过,命曰大惑。反乱大经,真不可复。用实为虚,以邪为真,用针无义,反为气贼,夺人正气。以从为逆,荣卫散乱,真气已失,邪独内着。绝人长命,予人夭殃,不知三部九候,故不能久长。
三部,言人身中之有上中下三部,经队由之,故察候存亡,悉由于是。部各有三候,如上部天,两额之动脉以应手也,足少阳脉气所行。上部地,两颊之动脉,在鼻孔下两旁动脉应手,近巨 之分,足阳明脉气所行。上部人,在前耳动脉应手少阳脉气所行。中部天,在掌后寸口经渠动脉。中部地,在阳明合谷之分动脉。中部人,在少阳神门之分动脉。下部天,足厥阴羊矢下一寸半五里之分,卧而取之,动脉应手;女子取太冲,在足大指本节后二寸。下部地,足少阴太溪之分动脉。下部人,足太阴在鱼腹上,起筋间,直五里下箕门之分动脉。下部巩足单衣沉取乃得至。如候胃气者,当取足上冲阳之分动脉应手。此二部中之三部也。
卷之二 内经要旨(下)
骨空篇第十二
骨空论
髓空在脑后五分,颅际锐骨之下。(即风府穴是也。)一在断基下,一在项下中复骨下,一在脊骨上空在风府上。脊骨下空,在尻骨下空。数髓空在面侠鼻,或骨空在口下当两肩。两膊骨空,在膊中之阳。臂骨空在臂阳,去踝四寸两骨空之间,股骨上空在股阳,出上膝四寸。 骨空在辅骨之上端。股际骨空在毛中动下。尻骨空在髀骨之后,相去四寸。扁骨有渗理凑,无髓孔,易骨无空。
此言人身骨节有空,则髓有孔。若骨无空,体亦无孔,何以渗凑精微而相滋养者也?凡灸关节,多用此空。
卷之三 翼医通考(上)
大明会典医政官制
国初置医学提举司,后改太医监,又改太医院,设院使、同知及典簿等官职,专诊视疾病、修合药饵等事。洪武十四年定为五品等衙门,更设太医院令、丞、吏目及御医,始根据文职授散官。
二十二年复改院令为院使,丞为院判。其属置惠民药局,又于本衙门置生药库,各设大使副使。
卷之三 翼医通考(上)
大明会典医政官制
凡本院习业分十三科,自御医以下,与医土医生各专一科。
凡本院院使、院判、御医,日于内府御药局分两班轮直供事。
凡医士俱以父祖世业代补,或令在外访保医官、医士以充,其精通医术者,本院奏进御药局供事。
凡收受四方进贡及诸蓄上用药品,俱于内府收掌供用。药饵国初令医官就内局修制。本院官诊视御脉,御医参看校同,会内臣就内局合药,将药贴连名封记,具本开泻本方药性、治证之法于日用之下,医官、内臣书名以进,置簿历,用中书省印合缝进药。奏本既具,随即附簿,年月下书名,内臣收掌,以凭稽考。烹调御药,本院官与内臣监视,每二服合为一服,候熟分为二器,其一器御医先尝,次院判,次内臣,其一器进御。
凡各王府差人请医视疾,本院奉旨差官或医士往视。若文武大臣及外夷酋长有疾,亦奉旨往视,其治疗可否,皆具本覆奏。或军中缺医,亦凭总兵巡抚官奏请拨用。
凡医家子弟,旧例选入本院教习医术,弘治五年奏复行之,推堪任教师者二三人教习。每季考试,三年或五年堂上官一员同医官二员考试,通晓本科者收充医士,食粮当差;未通晓者听令习学一年再试,三试不中者黜之。若五年考试成材多,其教师奏请量加升授。
凡医士医生,洪武间各有额数,其后增减不一,俱于本院修合药饵。若医官医士仍差委各处用药。
东直房(医士三十六名)安乐堂(医官三员医士三十六名)司礼监(医士二名)书堂(医士六名)干明门(医士三名)浣衣局(医士二名)天寿山(医士二名)松林灵台(医士三名)团营(医官一员医士十二名)五军营(医士三名)三千营(医士四名)锦衣卫(医士三名)神机营(医官一员,医士四名)府军前卫(医士三名)惠民局(医士三名)会同馆(医士三名)大慈恩寺(医士三名)宣府(医士一名)紫荆关(医士二名)居庸关(医士一名)龙门千户所(医士一名)万全右卫(医士一名)怀来卫(医士一名)山海关(医士一名)广宁卫(医士二名)寺子峪(医士一名)开原(医士一名)永宁卫(医士一名)独石(医士一名)倒马关(医士一名)白羊口(医士一名)凡医士食粮月支七斗,医生月支四斗,医官先年月支二石,弘治间照医士例止支七斗。
凡各王府缺良医,从本院推举医士,送吏部选用。
凡本院取充医役者,洪武以来例免原籍民差。弘治二年令御药局供事者免二丁,本院应役者免一丁。
凡医官生理残障,及年七十以上不堪应役者放免。
凡天下岁办药材,俱于出产地方派纳,永乐以后,例共五万五千四百七十四斤。成化以来,其数渐增,今共计一十六万三千五百五十七斤有零,蜈蚣、蛇六十四条,蛤蚧、天雄二十一对,虫蛀木瓜二十个。
【浙江布政司】三万一千八百五十一斤七两,金箔一百八贴,银箔七十二贴。
【江西布政司】七千五百五十六斤一十二两。
【湖广布政司】四千八百四十九斤七两七钱二分六厘,白花蛇九条,乌蛇十条。
【福建布政司】二千七百六十五斤一两九钱一分。
【四川布政司】一万六千四百二十斤八两,天雄四对。
【广东布政司】九千九百二十九斤三两四钱,蛤蚧一十七对。
【广西布政司】九千七百二十三斤一十两。
【山西布政司】八千九百五十五斤四钱五分。
【山东布政司】八千七百三十八斤六两。
【河南布政司】八千六百四十九斤四两。
【陕西布政司】一万一千七百四十四斤七两。
【辽东都司】八百斤。
【应天府】三千六百五十八斤八两。
【镇江府】三千七百一十七斤六两六钱,赤头蜈蚣四十五条。
【苏州府】一万八千七十九斤三两。
【松江府】一千四百四十斤。
【徽州府】九百四十九斤八两。
【宁国府】四千九百九十四斤一十两二钱,乌烂虫蛀下木瓜二十个。
【太平府】一百八十一斤七两六钱。
【池州府】六百一十三斤。
【凤阳府】二千七斤。
【扬州府】七百四十五斤三两二钱。
【淮安府】三千一百二十七斤八两。
【庐州府】八十五斤一十二两五钱九分。
【安庆府】四百五十八斤。
【广德州】六百三十斤。
【滁州】一千五百九十二斤一十一两二钱五分。
【徐州】六十三斤。
【和州】二百二十三斤一十四两。
【永平府】二百一十五斤。
【庆州】七百斤。
【保安州】七百斤。
【大名府】一千五十斤。
【河间府】二千一百七十七斤。
【保定府】五十斤。
【真定府】七百六十五斤。
凡天下解纳药材,俱贮本院生药库,以御医二员与大使一员辨验收放,礼部仍委官一员监收。
至年终照例造册二本,一留本院备照,一送礼部查考。
凡药材如丹砂、鹿茸等项,先因在外镇守等官额外进贡,沿途害人,成化二十三年诏禁止勿进。
凡军中马病,本院给与药饵。
凡天下府州县举到医士,堪任医官者,俱从礼部送本院考试,仍委该司官一员会考。中者送吏部选用;不中者发回原籍为民,原保官吏治罪。
凡本院合用纸札,俱令府州县举到医士考中者量纳应用,后不行,成化十八年奏准仍照旧例。
卷之三 翼医通考(上)
大明会典医政官制
凡本院药饵,俱南京礼部收到湖广等布政司解来药制造。
凡南京各营该用药饵,俱拨医士随病供应。
凡医士、医生,俱以世业子弟习学,考选分拨各科。
凡医士、医生月粮,照北太医院例。
卷之三 翼医通考(上)
神农尝百草论
《淮南子》云:神农尝百草,一日遇七十毒。予尝诵其书,每至于此,未始不叹夫孟子所谓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夫神农,立极之大圣也,悯生民之不能以无疾,故察夫物性之可以愈疾者以贻后人,固不待乎物物必尝而始知。如待必尝而始知,则不足谓之生知之圣也;以生知之圣言之,则虽不尝亦可知矣。设使其所知果有待乎必尝,则愈疾之功,非疾不能以知之,其神农众疾俱备而历试之乎?况秽污之药不可尝者,其亦尝乎?且味固可以尝而知,其气、其性、其分经主治,及畏恶反忌之类,亦可以尝而知乎?苟尝其所可尝,而不尝其所不可尝,不可尝者既可知,而可尝者亦不必待乎尝之而后知矣。谓其不尝不可也,谓其悉尝亦不可也。然经于诸药名下,不着气性等字,独以味字冠之者,由药入口唯味为先故也。又药中虽有玉石虫兽之类,其至众者惟草为然,故遂曰尝百草耳,岂独尝草哉!夫物之有毒,尝而毒焉有矣,其中毒者日必七十乎!设以其七十毒偶见于一日而记之,则毒之小也,固不死而可解;毒之大也,则死矣,孰能解之?亦孰能复生之乎?先正谓淮南子之书多寓言,夫岂不信!(《溯洄集》)
卷之三 翼医通考(上)
亢则害承乃制论
予读《内经 六微旨论》,至于亢则害,承乃制,喟然叹曰:至矣哉,其造化之枢纽乎!王太仆发之于前,刘河间阐之于后,圣人之蕴殆靡遗矣。然学人尚不能释然,得不犹有未悉之旨也欤?谨按《内经》,帝曰:愿闻地理之应六节气位何如?岐伯曰:显明之右,君火之位也。君火之右,退行一步,相火治之;复行一步,土气治之;复行一步,金气治之;复行一步,水气治之;复行一步,木气治之;复行一步,君火治之。相火之下,水气承之;水位之下,土气承之;土位之下,风气承之;风位之下,金气承之;金位之下,火气承之;君火之下,阴精承之。帝曰:何也?岐伯曰:亢则害,承乃制,制生则化。外列盛衰,害则败乱,生化大病。尝观夫阴阳五行之在天地间也,高者抑之,下者举之;强者折之,弱者济之。盖莫或使然,而自不能不然也。不如是,则高者愈高,下者愈下;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而乖乱之政日以极矣,天地岂能位乎!虽然,高也,下也,弱与强也,亦莫或使然而自不能不然也。故易也者,造化之不可常也。惟其不可常,故神化莫能以测。莫测,故不息也;可常,则息矣。亢则害,承乃制者,其莫或使然而自不能不然者欤?夫太仆、河间已发挥者,兹不赘及。其未悉之旨,请推而陈之。夫自显明之右,止君火治之十五句,言六节所治之位也。自相火之下,止阴精承之十二句,言地理之应乎岁气也。亢则害,承乃制二句,言抑其过也。制生则化,止生化大病四句。言有制之常与无制之变也。承,犹随也。
然不言随而曰承者,以下言之,则有承奉之象,故曰承。虽谓之承,而有防之之义存焉。亢者,过极也。害者,害物也。制者,克胜之也。然所承也,其不亢,则随之而己,故虽承而不见;既亢,则克胜以平之,承斯见矣。然而迎之不知其所来,迹之不知其所止,固若有不可必者。然可必者,常存杳冥恍惚之中,而莫之或欺也。
河间曰:己亢过极,则反似胜己之化。似也者,其可以形质求哉?故后篇厥阴所至为风生,终为湿;少阴所至为热生,终为寒之类,其为风生为热生者,亢也;其为湿为寒者,制也。又水发而为雹雪,土发而为飘骤之类,其水发土发者,亢也;其雹雪飘骤者,制也。若然者,盖造化之常,不能以无亢,亦不能以无制焉耳。
夫前后二篇,所主虽有岁气、运气之殊,然亢则害,承乃制之道,盖无往而不然也。惟其无往而不然,故求之于人,则五脏更相平也,一脏不平,所不胜平之。五脏更相平,非不亢而防之乎?一脏不平,所不胜平之,非既亢而克胜之乎?姑以心火而言,其不亢,则肾水虽心火之所畏,亦不过防之而已;一或有亢,则起而克胜之,余脏皆然。
制生则化,当作制则生化,盖传泻之误,而释之读之者不觉,求之不通,遂并遗四句而弗取。
殊不知上二句言亢而害,害而制耳,此四句乃害与制之外之余意也。苟或遗之,则无以见经旨之周悉矣。制则生化,正与下文害则败乱相对,辞理俱顺,不劳曲说而自通。制则生化者,言有所制,则六气不至于亢而为平,平则万物生生而变化无穷矣。化为生之盛,故生先于化也。外列盛衰者,言六气分布主治,迭为盛衰,昭然可见,故曰外列盛衰。害则败乱,生化大病者,言既亢为害而无所制,则败坏乖乱之政作矣,败坏乖乱之政行,则其变极矣,其灾甚矣,万物其有不病乎?生化,指所生所化言,谓万物也。以变极而灾甚,故曰大病。上生化,以造化之用言;下生化,以万物言。以人论之,制则生化,犹元气周流,滋荣一身,凡五脏六腑四肢百骸九窍,皆藉焉以为动静云为之主。生化大病,犹邪气恣横,正气耗散,凡五脏六腑四肢百骸九窍,举不能遂其运用之常也。
或以害为自害,或以承为承袭,或以生为自无而有,化为自有而无,或以二生化为一意,或以大病为喻或者造化之机息。此数者,皆非也。且夫人之气也,固亦有亢而自制者,苟亢而不能自制,则汤液针石导引之法以为之助。若天地之气,其亢而自制者,固复于平;亢而不制者,其孰助哉?虽然,造化之道,苟变至于极,则亦终必自反而复其常矣。学人能本之太仆、河间,而参之此论,则造化枢纽之详亦庶矣乎。
然张戴人《治法心要》曰:假令水为母,木为子,当春旺之时,冬令犹在,即水亢也。水亢极则木令不至矣。木者,继冬而承水也。水既亢则害其所承矣,所以木无权也。木无权则无以制土,土既旺则水乃受制也。土者,继长夏之令也。水受土制,热克其寒也。变而为湿,此其权也。
又如火为母,土为子,当长夏之时,暄令犹在,即火亢也。火既亢极,则湿令不至矣。湿者,继夏而承火也。火既亢则害其所承矣,所以湿无权也。湿无权则无以制水,水既旺则火乃受制也。
水者,严冬之令也,火受水制,寒克其热也,变而为土湿,土斯得其权也。斯言也,推之愈详而违经愈远矣。或曰:《心要》者,他人成之,盖得于所闻之讹耳。(《溯洄集》)支秉中曰:昔孔子谓诗三百,以思无邪一言足以蔽之。愚读亢则害承乃制之论,亦欲以一平字蔽之。夫天之六气以平为主。平则生生化化将无穷矣。故岐伯曰:制则生化,害则败乱。其意谓亢则过而至于害,必承之乃可以制之。盖承之一字,如承继相承,又承上之意。谓以所可胜者承之于后,乃能制之,使归于平也。以下文相火之下水气承之一语推之,则其义自明矣。
卷之三 翼医通考(上)
四气所伤论
《素问 生气通天论篇》曰:春伤于风,邪气留连,乃为洞泻;夏伤于暑,秋为 疟;秋伤于湿,上逆而咳,发为痿厥;冬伤于寒,春必病温。阴阳应象论篇曰:春伤于风,夏生飧泄;夏伤于暑,秋必 疟;秋伤于湿,冬生咳嗽;冬伤于寒,春必病温。王启玄注云:风中于表,则内应于肝。肝气乘脾,故洞泄或飧泄。夏暑已甚,秋热复收,两热相攻则为 疟。秋湿既胜,冬水复旺,水湿相得,肺气又衰,故乘肺而为咳嗽。其发为痿厥者,盖湿气内攻于脏腑则咳逆,外散于筋脉故痿弱也。厥谓逆气也。冬寒且凝,春阳气发,寒不为释,阳怫于中,寒怫相持,故为温病。《伤寒》引《素问》后篇八句,成无己注云:当春之时,风气大行。春伤于风,风气通于肝,肝以春适旺,风虽入之,不能即发。至夏肝衰,然后始动。风淫末疾,则当发于四肢。夏以阳气外盛,风不能外发,故攻内而为飧泄。当秋之时,湿气大行。秋伤于湿,湿则干于肺。肺以秋适旺,湿虽入之,不能即发。至冬肺衰,然后湿始动也。雨淫腹疾,则当发为下痢。冬以阳气内固,湿气不能下行,故上逆而为咳嗽。当夏之时,暑气大行,夏伤于暑。夏以阴为主内,暑虽入之,势未能动,及秋阴出而阳为内主,然后暑动搏阴而为 疟。当冬之时,寒气大行,冬伤于寒。冬以阳为主内,寒虽入之,势未能动,及春阳出而阴为内主,然后寒动搏阳而为温病。
王海藏曰:木在时为春,在人为肝,在天为风。当春之时,发为温令,反为寒折,是三春之月,行三冬之令也。以是知水太过矣。水既太过,金肃愈严,是所胜者乘之而妄行也。所胜者乘之,则木虚明矣。木气既虚,火令不及,是所生者受病也,故所不胜者侮之。是以土乘木之分,变而为飧泄也。所以病发于夏者,以木绝于夏,而土旺于夏,湿本有下行之体故也。不病于春者,以春时风虽有伤,木实当权故也。暑,季夏也。季夏者,湿土也。君火持权,不与之子,暑湿之令不行也,湿令不行则土亏矣。所胜妄行,木气太过,少阳旺也。所生者受病,则肺金不足。所不胜者侮之,故水得以乘土之分。土者,坤也,坤在申之分,申为相火。水入于土,则水火相干;水火相干则阴阳交急,故为寒热。兼木气终见三焦,是少阳相火合也。少阳在湿土之分,故为寒热。肺金不足,洒淅寒热,此皆往来未定之气也,故为 疟。不发于夏而发于秋者,以湿热在酉之分,方得其权故也。秋者,清肃之气,收敛下行之体也。为湿所伤,是长夏之气不与秋令也。秋令不及,所胜妄行,故火得以炎上而克金。心火既刑于肺,故肺气逆而为咳。所不胜者侮之,木气上行,与火同德,动而不息者也。所生者受病,故肾水亏也。长夏已亢,三焦之气盛也。命门者,三焦之合也,故迫肾水上行,与脾土湿热相合为疾,因咳而动于脾之湿,是以咳嗽有声有涎。不发于秋而发于冬者,以其六阴之极肃杀始得其气故也。冬伤于寒者,是冬行春令也,当寒而温,火胜而水亏矣。水既已亏,则所胜妄行,土有余也;所生受病,水不足也;所不胜者侮之,火太过也。火土合德,湿热相助,故为温病。不病于冬而病于春者,以其寒水居卯之分,方得其权,大寒之令复行于春,腠理开泄,少阴不藏,房室劳伤,辛苦之人阳气泄于外,肾水亏于内。当春之月,时强木长,无以滋生化之源,故为温病耳。夫春伤于风,夏伤于暑,冬伤于寒,辞理皆顺,时字伤令字也。独秋伤于湿,说作令字伤时字,读者不可疑也。此四说皆母所亢而害其所承之子也。若说秋字伤湿字,其文与上三句相通,其理与法不得相通矣。大抵理与法通,不必拘于文也。或谓春伤于风是人为风所伤,非也。若是,则止当头痛、恶风、自汗,何以言夏为飧泄哉?今言春伤于风,即是时伤令也明矣。
愚按:此四伤诸家注释皆不得经旨者,盖由推求太过故也。孟子曰:道在迩而求诸远,事在易而求诸难,此之谓欤?但在轻轻平易说去,则经旨自明,而无穿凿之患矣。何以言之?夫风暑湿寒者,天地之四气也。其伤于人,岂能于未发之前须知其客于何经络、何脏腑、何部分而成何病乎?及其既发病,然后可以诊候,始知其客于某经络、某脏腑、某部分,成某病耳。注释者苟悟因病始知其原之理,则于此四伤,不劳余力自迎刃而解矣。
夫洞泄也、 疟也、咳与痿厥也、温病也,皆是因其发动之时,形诊昭着,乃逆推之而知其昔日致病之原为伤风、伤暑、伤湿、伤寒耳,非是初受伤之时能预定其今日必为此病也。且夫伤于四气,有当时发病者,有过时发病者,有久而后发病者,有过时之久自消散而不成病者,何哉?盖由邪气之传变聚散不常,及正气之虚实不等故也。且以伤风言之,其当时而发,则为恶风、发热、头痛、自汗、咳嗽、喘促等病;其过时与久而发,则为疠风、热中、寒中、偏枯、五脏之风等病。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