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问识
24 万字 · 约 11 小时 26 分钟 · 15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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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 医书只译文义
脊九字。不可从。
头项痛腰脊强 张云。凡病伤寒者。多从太阳始。太阳之经云云。(与王注同)故其为病如此。仲景曰。太阳之为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新校正云。甲乙。太素。作头项与腰皆强。简按今甲乙。作腰背强。
身热 张云。伤寒多发热。而独此云身热者。盖阳明主肌肉。身热尤甚也。邪热在胃则烦。故不得卧。仲景曰。阳明之为病。胃家实也。
不得卧 调经论云。阳明者。胃脉也。其气下行。阳明逆不得从其道。故不得卧也。
少阳主胆 新校正。引全元起。太素。甲乙。并作主骨。简按病源。亦作主骨。只外台作胆。外台引本篇文云。出第九卷中。考新校正。此篇。全本在第五卷。盖王氏改骨作胆。而宋人根据以改外台也。且灵经脉篇云。胆主骨。如阳明。不云主胃。而云主肉。则理宜于少阳亦云主骨。盖太阳主皮肤。阳明主肉。少阳主骨。从外而内。殆是半表半里之部分。故改胆作骨。于义为长。张云。邪在少阳者。三阳已尽。将入太阴。故为半表半里之经。其经脉。出耳前后。下循胸胁。故为胁痛耳聋等证。仲景曰。伤寒。脉弦细。头痛发热者。属少阳。少阳之病。口苦咽干目眩也。又曰。太阳病不解。转入少阳者。胁下硬满。干呕不能食。往来寒热。盖邪在阴则寒。邪在阳则热。邪在表。则无呕满等证。邪在里。则胸满干呕不能食。故成无己曰。少阳之邪。在半表半里之间。
未入于脏者 简按据新校正。全本。太素。脏。作腑。甲乙。伤寒例。亦作腑。只外台作脏。恐是亦宋人所校改也。考下文未满三日者。可汗而已。其满三日者。可泄而已。此言邪在三阳之表者。可发汗。在三阴之脏者。可下之。若推仲景之例。则当作腑。然本经治法表里只有汗下二法。故王改腑作脏。义甚明显。
而东垣李氏云。藏。非谓五脏之脏。乃是藏物之藏。(出此事难知)三阳王氏演而作热论脏字说。(出伤寒纲目)并属强解。志云。藏者。里也。阴也。言三阳之经络。皆受三阳邪热之病。然在形身之外。而未入于里阴。
可发汗而解也。此解为胜。
四日太阴受之 张云。邪在三阳。失于汗解。则入三阴。自太阴始也。仲景曰。伤寒。脉浮而缓。
手足自温者。系在太阴。太阴之为病。腹满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时腹自痛也。简按本经所论三阴病者。
即仲景所谓阳明胃家实证。故下文云。其满三日者。可泄而已。仲景所论三阴病者。乃阴寒之证。此本经所未言及。张引彼注此。殆不免乖谬。下少阴厥阴亦同。
络于肺 甲乙。病源。外台。无于字。
六日厥阴受之 简按方氏伤寒条辨云。一日二日三四五六日。犹言第一第二第三四五六之次第也。
大要譬如计程。如此立个前程的期式约模耳。非计日以限病之谓。张云。愚按伤寒传变。止言足经。不言手经。其义本出此篇。如上文六节是也。奈何草窗刘氏不明其理。遂谬创伤寒传足不传手之说。盖伤寒者。表邪也。欲求外证。但当察于周身。而周身上下脉络。惟足六经。则尽之矣。手经无能遍也。且手经所至。足经无不至者。故但言足经。则其左右前后。阴阳诸证。无不可按而得。而手经亦在其中。不必言矣。此本经所以止言足者。为周身之表证也。
烦满而囊缩 简按满。懑同。说文。懑。烦也。盖烦懑。乃烦闷也。(详见生气通天论喘满注。)缪氏伤寒撮要云。妇人亦有囊缩可辨。但其乳头缩者。即是也。李氏入门云。在女子。则阴户急痛引小腹。吴。
囊缩下。补三阴经络者。皆受病已入于腑。可下而已十六字。此推三阳之例。则经文似脱此等十余字。然以三阴称腑。尤为无谓。若改作脏字。仅通。
五脏不通则死矣 高云。则。犹即也。结上文三阴受病。非必四日太阴。五日少阴。六日厥阴。故内之三阴。外之三阳。内之五脏。外之六腑。一日皆受其病。致荣卫不行。五脏不通。即死矣。较之两感于寒。
不免于死者。更甚也。
渴止不满 甲乙。伤寒例。并无不满二字。简按上文。不言腹满。此必衍文。
而嚏 口问篇云。阳气和则嚏。
大气皆去病日已矣 调经论云。泻实者。开其门而出。大气乃屈。五色篇云。大气入脏腑者。不病而卒死。简按俱谓大邪之气。高云。其不两感于寒。属经脉之热病。皆以七日环复。病衰而愈。由此观之。则上文所云。一日受二日受者。乃循次言之。非一定不移之期日也。会悟圣经。当勿以辞害志。
通其脏脉 张云。谓当随经分治也。志云。谓手足三阴三阳之经脉。高云。脏脉。如上文太阴脾脏之脉。少阴肾脏之脉。厥阴肝脏之脉也。
可泄而已 张云。凡传经之邪。未满三日者。其邪在表。故可以汗。已满三日者。其邪传里。故可以下。吴。此下补若其寒邪。传不以次。与夫专经不传。表里变易。则随证脉处治。吐下汗和。蚤暮异法。三十二字。云。欲人通变云尔。简按王引伤寒论。义颇明显。若欲人通变。则有仲景伤寒论在焉。岂三十二字所包括乎。不啻添足。殆亦 妄。薛氏原旨云。按伤寒一证。传变无穷。此不过言传经之常。而未及于变。自仲景而后诸大家。俱有名言可法。学人所当尽读而精思之。然义多出于仲景。于仲景书。又当闭户深求者也。
遗 志云。伤寒论曰。大病瘥后劳复者。枳实栀子汤主之。若有宿食者。加大黄如博棋子五六枚。盖因伤寒热甚之时而强食其食。故有宿食之所遗也。简按遗。是礼乐记。遗音遗味之遗。郑玄注。遗。犹余也。
盖与此同义。童氏活人指掌辨疑云。遗字注解多不同。活人书注。谓便不禁也。或云。遗。亡也。其人必利不禁也。此皆非是。余谓遗者。如以物遗人之遗。即司马公所谓积德以遗后人之遗。是也。言当少愈之时。邪气未尽去。胃气未尽复。肉食者。其后复病。多食者。其后遗病。将痊而不得痊矣。
强食之 甲乙。无之字。仲景云。病患脉已解。而日暮微烦者。以病新瘥。人强与谷。脾胃气尚弱。
不能消谷。故令微烦。损谷则愈。又曰。吐利发汗。脉平小烦者。以新瘥不胜谷气故也。
调其逆从 志云。脉浮者。以汗解之。脉沉者。以下解之。此之谓调其逆从也。高云。视其经脉之虚实。调其阴阳之逆从。
食肉则复 马云。肉本性热而难化。所以热病复生。志云。肉。谓豕肉。豕乃水畜。其性寒冷。是以多食则遗。简按当从马注。
谵言 甲乙。外台。作谵语。简按谵。又作 。并之廉切。音詹。考之字书。义少异。集韵。谵。多言也。 。疾而寐语也。然医书则互用。刘奎说疫为二义。甚误。
不知人六日死 外台。作不知人则六日而死。滑云。六日。当作三日。下文可见。徐同。简按下文云。
如是之后。三日乃死。则作六日者。非字之误。谓至三日。则少阳与厥阴俱病云云。三阴三阳俱受病。水浆不入。昏不知人。如是者三日。凡于六日之际当死也。
三日乃死 吴云。故不知人三日。六字为句。张云。如是之后。三日乃死。谓两感传遍之后。复三日而死也。盖即六日之义。高云。乃死。非即死矣。简按朱氏活人书云。两感。仲景无治法。但云两感病俱作。
治有先后。伤寒下之后。复下利不止。身疼痛者。急当救里。宜四逆汤。复身体疼痛。清便自调者。急当救表。
宜桂枝汤。盖本经三阴证。并是仲景所谓胃家实。不宜以彼而例此。当考伤寒论。
病温 生气通天论曰。冬伤于寒。春必病温。金匮真言论曰。夫精者。身之本也。故冬藏于精者。春不病温。仲景云。太阳病。发热而渴。不恶寒者。为温病。(详见金匮真言论。)
病暑 滑云。此病暑。与病 不同。病暑。即热病也。宜发汗。病 则不宜汗矣。张云。寒邪中人。
而成温病暑病者。其在时则以夏至前后言。在病则以热之微甚言。故凡温病暑病。皆伤寒也。简按温病暑病。
皆是热病。以时异其名耳。考灵论疾诊尺篇云。冬伤于寒。春生瘅热。张云。即温热之病。其义可概见也。为热之微甚者。恐非。
与汗 简按与。予也。玉函经总例云。仲景曰。不须汗而强与汗之者。夺其津液。又须汗而不与汗之者。使诸毛孔闭塞。
卷四
刺热篇第三十二
张云。按前篇悉言伤寒。此篇名刺热者。盖即所以治伤寒也。但前篇分伤寒之六经。此篇详伤寒之五脏。
正彼此相为发明耳。
小便先黄 志云。先者。谓先有此内因之热。而先见此证也。肝主疏泄。故小便赤黄。倪朱龙曰。
先者。谓先有此内热之证。未与外热交争也。简按据下文四脏之例。先字当在小便上。评热病论云。小便黄者。
小腹中有热也。
腹痛多卧 吴云。肝脉抵小腹。故腹痛。肝主筋。筋痿故多卧。高云。腹。小腹也。木气不达。故多卧。
不得安卧 高云。卧则血归于肝。肝病而血不归也。
大汗 吴云。汗则阴阳和而愈矣。志云。正胜邪而外出也。
气逆 吴云。逆。为邪胜脏。志云。热淫而反内逆也。阴在内。阳在外。热争者。阴阳交争于外内之间。阴出于外者生。阴阳并逆于内者死。故曰重逆。
员员 甲乙。作贡贡。马云。靡定也。张同。吴云。小痛貌。志云。周转也。通雅云。头痛员员。
正谓作晕。故今人言头悬。简按考文义。志注近是。
冲头也 甲乙。头下。有痛字。
善呕 吴云。心火炎上。故善呕。
颜青 吴云。脾病而肝乘之。故见青色。简按灵五色篇曰。庭者。颜也。王注下文云。颜。额也。
方言云。东齐谓之颡。汝颖淮泗之间。谓之颜。
腰痛 张云。腰者。肾之府。热争于脾。则土邪乘肾。必注于腰。故为腰痛。
淅然 甲乙。作凄凄然。熊音。淅。音昔。寒惊貌。高云。淅然。如水洒身之意。简按淅。广韵。淅米也。洒水之义。正取于此。
身热 志云。外感曰发热。从内而外。曰身热。简按此说无明证。
走胸膺背 简按王注腹中论云。膺。胸旁也。颈。项前也。胸。膺间也。张亦云。膺。胸之两旁高处也。而说文云。膺。胸也。考史赵世家云。大膺大胸。修下而冯。知是胸膺有别。说文疏矣。
出血如大豆立已 高。移此七字于下文肾热病云云刺足少阴太阳之下。而云。此七字。旧本在刺手太阴阳明下。今改正于此。注云。承上文诸刺而言。若出针之时。出血如大豆。则邪热去。而经脉和。其病当立已。简按余脏热病。不言出血。独于肺热病而言之。实为可疑。高说近是。
苦渴 吴云。肾者水脏。当火炎水干之时。故口渴而数饮。
项痛而强 寒且 高云。邪正相持而热争。争于上。则项痛而强。争于下。则 寒者 。足下热。
不欲言 吴云。肾主吸。入肾病则吸微。故令不欲言也。志云。不欲言者。肾为生气之原也。高云。
热争于中。则不欲言。
澹澹然 简按说文。澹。水摇也。王注不定。义同。马云。无意味。张云。精神短少。非是。甲乙。
无此三字。
诸汗者至其所胜日汗出也 甲乙。汗上。有当字。出。作甚。高云。此衍文也。下文云。诸当汗者。
至其所胜日。汗大出也。误重于此。简按今从高说。而存下文。
颜先赤 高云。心火居上。故心热病者。颜先赤。五色篇云。庭者。颜也。庭。犹额也。
三周 张云。反。谓泻虚补实也。病而反治。其病必甚。其愈反迟。三周者。谓三遇所胜之日而后已。高云。三周。三日也。简按考王注。凡六刻。盖二刻一周。故为六刻。此甚速。当从张注。
以饮之寒水 甲乙。以。作先。
刺足阳明而汗出止 吴云。不言孔穴。而混言其经者。取穴不泥于一。但在其经。酌之可也。汗出止者。经气和也。张云。按寒热病篇曰。足阳明可汗出。当是内庭陷谷二穴。
身重骨痛耳聋好瞑 张云。肾主骨。在窍为耳。热邪居之。故为身重骨痛耳聋。热伤真阴。则志气昏倦。故好瞑。仲景曰。少阴之为病。但欲寐也。(新校正。引灵枢经。见热病篇。)
眩冒 吴云。目前黑谓之眩。目如蒙谓之冒。少阴肾主骨。骨之精为瞳子。少阴热。故令眩冒。简按海论云。髓海不足。眩冒目无所见。王注玉机真脏论云。眩。谓目眩视如转也。冒。谓冒闷也。○志云。按以上三节。用十六先字。盖言有先于内者有先于外者。皆当先治之。
胸胁满 缪刺论云。邪客于足少阴之络。胸胁支满。
刺足少阴少阳 高云。眩冒而热。乃少阴肾精不升。热病之起于少阴也。胸胁满。乃少阳经脉不和。
热病之起于少阳也。少阴为阴枢。少阳为阳枢。枢转有乖而病热。故并刺之。
太阳之脉色荣颧骨热病也 张。脉下句。注云。此下言两感之脉色死期也。荣。发见也。太阳之脉。
起于目内 。太阳之筋。下结于 。故太阳热病者。赤色当荣于颧骨。吴云。荣。华采之称。赤色是也。简按热病篇云。汗不出。大颧发赤。哕者。死。杨氏骨热病连读。恐非。当从王义。
荣未交 吴。荣。作营。注云。营。阴血也。以其营守于中。如军之中营也。张云。与上节之荣不同。
盖指营卫为言。谓邪犹在卫。未交于营。其气不深。故曰。今且得汗。简按荣。即上文荣颧骨之荣。交。甲乙作夭。下文同。今从之。
与厥阴脉争见 吴云。伤寒例云。尺寸俱微缓者。厥阴受病也。争见者。谓表见阳热之色。里见厥阴之脉。法曰。阳病见阴脉者死。故死期不过三日。张云。六经热病之序。其始太阳。其终厥阴。今终始争见。
则六经两感俱传遍。故当三日而死。证之下文。义尤明显。简按弦。少阳之脉。王为厥阴之脉。可疑。
其热病 此三字。甲乙。作热气二字。
少阳之脉色也 简按马据新校正。为衍文。今从之。
与少阴脉争见 甲乙。作手少阴。简按热病无言手经者。是误。
死期不过三日 甲乙。作其死不过三日。简按新校正。为王氏所足成。非也。○张云。如上文言太阳厥阴争见者。太阳为传表之始。厥阴为传里之终。自始而终也。此以少阳少阴争见者。少阳为传表之终。少阴为传里之始。自终而始也。言始言终。则六经无不遍矣。故不必言阳明太阴之争见也。简按此说恐是傅会。阳明太阴之争见。无不必言之理。必为阙文。
热病气穴 志云。此言刺未病者。当取之气穴也。气穴者。泻五脏气分之热。高云。热病气穴。犹言热病刺法。马云。三椎下间名身柱。四椎下间无穴。五椎下间名神道。六椎下间名灵台。七椎下间名至阳。张云。三椎下者。魄户也。四椎下旁。膏肓也。五椎下旁。神堂也。六椎下旁。 也。七椎下旁。膈关也。简按张添一旁字。不可从。气穴。即孔穴。义具于气穴论。
膈中热 甲乙。作胃中热。志云。胸中膈上。乃心肺之宫城。主胸中热者。泻肺热也。膈中热者。
泻心热也。不曰心肺。而曰胸中膈中者。意言热在气分。而不干于脏真也。
荣在 也 吴云。脊凡二十一椎。此独刺上之七椎。而不及其下者。盖以上之七惟。阳分也。故主热病。下之七椎。阴分也。所以主荣血。刺之则虚其阴。故曰荣在 也。有不可伤之意。张云。盖既取阳邪于上。仍当补阴于下。故曰。荣在 也。高云。荣为阴。主下。若荣血之热病。其穴在脊骨尽处。故曰荣在 也。
简按此一句难通。诸注并不允。
项上三椎陷者中也 张云。此取脊椎之大法也。项上三椎者。乃项骨三节。非脊椎也。三椎之下陷者中。方是第一节。穴名大椎。吴云。此风府穴也。言有取项上三椎者。则陷中为是。高云。申明三椎也。从项上数之。而为三椎也。下间者。椎下椎上陷者中也。盖大椎。乃脊骨之第一椎。从项上数之。则大椎为三椎。
如是推之。诸椎皆得矣。志云。此言五脏之热。入于经荣者。当取之骨穴也。脊骨之尽处曰 。谓如取荣穴当在。而至项上之三椎陷者中而取之。简按此二句。义未太明。张高据王注而释。今姑从之。甲乙。陷上有骨字。背 篇云。背中大 。在杼骨之端。千金云。大椎。第一椎上陷中。外台同。云。杼骨之端。云第一椎。
皆非项骨之谓。
牙车 刘熙释名云。辅车。或曰牙车。或曰颊车。或曰 车。凡系于车。皆取在下载上物也。
卷四
评热病论篇第三十三
马云。首二节。论热病。故名篇。后二节。则论劳风肾风也。
阴阳交 滑云。交。谓交错也。张云。以阳邪交入阴分。则阴气不守。故曰阴阳交。汪昂云。按五营运大论云。尺寸反者死。阴阳交者死。盖言脉也。简按仓公传云。热病阴阳交者死。即是。
无俾也 汪机云。愚谓谷气化为精。今不能食。则精无所俾益。高云。俾。补益也。简按俾。尔雅释诂云。使也。说文云。益也。王本于尔雅。汪高原于说文。并通。
病而留者 简按新校正。引甲乙。作而热留者。今从之。
脉尚躁盛 马云。按灵枢热病篇云。热病已得汗出。而脉尚躁喘。且复热。勿刺肤。喘甚者死。
又曰。热病已得汗。而脉尚躁盛。此阴脉之极也。死。
三死 马云。汗后辄复热。不能食者。一死。汗后脉尚躁盛者。二死。汗后反狂言失志者。三死。
简按王以不胜其病为二死。考上文。此乃谓汗出而脉尚躁盛之证。故今从马义。志云。病而留者。一死也。胃气绝者。一死也。肾气绝者。一死也。胃气绝。肾气绝。上文所不言。此注非也。
风厥 张云。按风厥之义不一。如本篇者。言太阳少阴病也。其在阴阳别论者。云。二阳一阴发病。
名曰风厥。言胃与肝也。在五变篇者。曰。人之善病风厥漉汗者。肉不坚。腠理疏也。高云。承上文汗出复热之死证。复举汗出烦满之病以问之。风为阳邪。性主开发。凡汗出而身发热者。风也。汗乃阴液。外出于阳。
今汗出而心烦胸满不解者。乃阴竭阳虚。不相交济。是为厥也。此因风致汗。因汗致厥。病名曰风厥。简按仓公传云。风蹶胸满。过入其阳。阳气尽而阴气入。阴气入张。则寒气上。而热气下。故胸满汗出。与此少异。
巨阳主气 志云。巨阳。太阳也。太阳之气主表。风为阳邪。伤人阳气。两阳相搏。则为病热。少阴与太阳。相为表里。阳热在上。则阴气从之。从之则为厥逆矣。
服汤 张云。即脉度篇所谓虚者饮药以补之之意。简按药汤。古单谓之汤。华佗传。为汤下之。果下男形。是也。志云。以助水津之汗。似为白汤之谓。误也。
劳风 张云。因劳伤风也。王氏曰。劳。谓肾劳也。此固一说。第劳之为病。所涉者多。恐不止于肾经耳。马云。细玩此节之辞。似为医经中之劳证。简按此一时劳而受风之证。未见劳证咳出青黄涕而愈者。
则马注难凭。(巢源风热候云。肤腠虚。则风热之气。先伤皮毛。乃入肺也。其状。使人恶风寒战。目欲脱。
涕唾出。候之三日内。及五日内。不精明者。是也。七八日微有青黄脓涕。如弹丸大。从口鼻内出。为善也。
若不出则伤肺。变咳嗽唾脓血也。即本节劳风也。本节劳风。张氏医通详论之。文繁不录。当参看。出咳嗽门。)
叶文龄医学统旨云。劳风。即 之属。强上者。似角弓反张也。冥视者。目开不见物也。凡 病皆同不识人。
或反视斜视也。治法当与 同。又王好古医垒元戎。以此证为肺痿。并误也。方具于圣济总录十三卷。
法在肺下 吴云。其受邪由于肺下。盖四椎五椎六椎之间也。张同。
强上冥视 简按脉解篇云。所谓强上引背者。阳气大上而争。故强上也。王注。强上。谓头项禁强也。乃与此注同。马志从此。吴张根据杨义。恐非也。今千金。作弦上而目眩。盖冥视。即目眩之谓。
唾出如涕 吴云。肺中津液。为风热蒸灼稠粘。故唾出若鼻中之涕。肺主皮毛。肺既受伤。则脏真之气。不足以充皮毛。故恶风而振寒也。张氏医通云。唾出若涕者。痰饮上溢之征也。简按古无痰字。此云唾出如涕。谓吐粘痰也。
以救俯仰 吴云。肺下有风热。 胀。俯与仰皆不利。故必救其俯仰。
巨阳引精者 吴云。巨阳与少阴肾为表里。肾者精之府。精。阴体也。不能自行。必巨阳之气引之。
乃能施泄。故曰。巨阳引精。是为少壮人也。水足以济火。故三日可愈。中年者。精虽未竭。比之少壮则弱矣。
故五日可愈。老年之人。天癸竭矣。故云不精。不精者。真阴衰败。不足以济火。故治之七日始愈。张云。风邪之病肺者。必由足太阳膀胱经风门肺俞等穴。内入于脏。太阳者。水之府。三阳之表也。故当引精上行。则风从咳散。若巨阳气盛。引精速者。应在三日。中年精衰者。应在五日。衰年不精者。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