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史藏 · 别史

台湾私法人事编

39 万字 · 约 18 小时 43 分钟 · 7 / 51

会员可开白话

杖一百者,审有力,俱准纳赎等语。观此可见妇人犯别项之笞杖及徒流等项之杖一百,惟审有力,方准纳赎,并无概行收赎之法。

(四)同条例:

妇女有犯殴差哄堂之案,罪至军流以上者,实发驻防为奴。犯徒罪者,若与夫男同犯,一体随同实发,亦不准收赎。若妇女专犯徒罪者,仍照律收赎(道光元年续纂)。

各直省审理妇女翻控之案,实系挟嫌挟忿,图诈图赖,或恃系妇女自行翻控,审明实系虚诬,罪应军流以上,及妇女犯盗后经发觉,致纵容袒护之祖父母、父母、并夫之祖父母、父母畏罪自尽,例应问拟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者,均免其实发驻防为奴,各监禁三年,限满由有狱管狱官察看情形,实知改悔,据实结报,即予释放;倘在监复行滋事,犯该笞杖者,仍准收赎;犯该徒罪以上,加监禁半年;军流以上,加监禁一年,再行释放。若官吏狱卒故意凌虐者,照凌虐罪囚例,加等治罪。某妇女翻供,讯明实因伊夫及尊长被害,并痛子情切,怀疑具控,及听从主使出名,诬控到官后,供出主使之人,俱准其收赎一次;如不将主使之人供明,仍照例监禁,俟三年限满,再行分别禁释(道光元年续纂五年修改)。

京城奸媒,有犯诱奸、诱拐罪坐本妇之案,如犯该军流,俱实发各省驻防为奴;其罪止徒杖者,准其收赎。徒罪所得杖罪,即照妇女犯奸之例,一体的决,不准收赎(道光十五年续纂)。妇女犯军流等罪,除例载实发驻防为奴,及酌量监禁,免其实发各条外,若系积匪并窝留盗犯多名,及屡次行凶讹诈罪外遣者,实发驻防,给官兵为奴。罪应军流者,准其收赎一次,仍详记档案;如不知悛改,复犯前罪,即行实发驻防,不准收赎。犯该徒罪以下者,仍准收赎,不得加重实发(同治九年续纂)。

(辑注)徒罪起于杖百之后,杖不可加,则减杖增徒;徒不可遣,则加杖赎徒。即该杖六十,徒一年者,亦决杖一百,盖五徒皆包杖一百也。

第六处罚文武官史之规定

名例律「文武官犯公罪」律

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月(二十罚两月,三十罚三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四十罚六月,五十罚九月)。该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俱留任;一百,降四级,调用(如吏、兵二部处分则例应降级革职戴罪留任者,仍照例留任)。吏典犯者笞杖决诀,仍留役。

同「文武官犯私罪」律

凡外任各官,遇有钱粮刑名事件,应行革职者,该督抚题参时,即行摘印,委员署理,俟奉旨之日,再行开缺;若有奉旨宽宥者,仍准复还原任。

同「五刑」律

凡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一切有顶带官,有犯笞杖轻罪,照律纳赎。罪止杖一百者,分别咨参除名,所得杖罪,免其发落;徒流以上,照例发配。至监生犯罪,除应杖一百及徒流以上,并速议题案内,无论笞杖,均于辩结后知照礼部外,其寻常律应纳赎之生监,应否褫革开复,会同例部办理(嘉庆六年修改,道光五年、十五年二次复奉颁收)。

同上

凡官员有先婪赃,革职提问者,如审无婪赃入己,止拟因公挪用,因公科敛,及坐赃致罪,犯该杖一百者革职,徒流军罪,依例决配。如罪在杖一百以下者,依文武官犯私罪律,交部议处。分别降罚,其先经革职之处,准予开复(嘉庆六年修改)。

同上

生员不守学规,好讼多事者,俱斥革案律发落,不准纳赎(道光元年续纂)。

名例律「职官有犯」律

荫生有犯,应题参处分者,听各衙门题参。其文武生员,犯该徒流以上等罪,地方官一面详请斥革,一面即以到官之日控限审讯,不必俟学政批回,始行究拟。其情节本轻,罪止戒饬者,审明移会该学教官,照例发落,详报学政查核。贡监生有犯同。

同上

凡被参革职讯问之员,审系无辜,即以开复定拟,不得称已经革职无庸议,题覆其原参,重罪审处,尚有轻罪,应以降级罚俸归结者开复原职,再案所犯,分别降罚(嘉庆六年办明冤杜门移改)。

钦定六部则例公式,公罪私罪按律定议

凡公罪私罪,俱按照本例处分定议。其例无正条者,方准引律;若律交又无可引,则将例内情事相近者,援引比照;倘律例俱无正条,又无可比照之案,该司员将案情详细察覆,酌议处分,回明堂官,公同定议,于本内声明请旨,着为定例,以备引用。

名例律「文武官犯私罪」律

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私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两个月;二十,罚俸三个月;三十、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三十罚六月,四十罚九月,五十罚一年)。该杖者六十,降一级;七十,降二级;八十,降三级;九十,降四级,俱调用;一百,革职离任(犯赃者不在此限)。吏典犯者,杖六十以上罢役。

第二款阶级

第一 绅衿法例

第二 贱民法例

第一绅衿法例

(一)学制

太学及府县学

凡学校之制,京师立国子监,曰太学;直省、府、州、县、卫,各于所治立学。皆祀先师以崇矩范,辟黉舍以聚生徒,时肄习以广术业,勤训迪以储人材。各学诸生升于大学者,由国子监考课(详见国子监)。

学政、提调、教官

直省提督学政选差京堂翰詹科道部曹,盛京以奉天府丞,福建台湾府、广东琼州府,以巡道兼之。提调以知府、同知直隶州;分教以教授、学政、教谕、训导等官。

学政考校

凡学政考校初视事,按各府直隶州远近,定期岁试,届期按临,校阅文武生童艺业。既竣事,定期科试校文生童文艺,三年皆偏疏报任满,俟新学政抵任,还朝复命。

学政关防

凡学政关防,巡试所至,以府首领州县佐杂官充巡捕,地方有司视沿途供备次舍,提调官视考院门垣途径,务绝窥探交通之迹。既至,亲视掾吏、承皂及承直水火洒扫夫役,封入内署,其临考执事及司门传事官吏,由提调官选委,各居外舍,禁绝往来。每日启门,收发文书,进纳薪水,皆巡捕官检察,无弊乃许出入。如门以内潜通关节,责之学政;门以外招摇传递,责之提调官;互相徇隐者同论。

教职考核

凡教职考核,初选时满教官,由部试文艺录取者,引见序用。直省、府、州、县学教官,由督抚考试,列等第以别用舍。学政巡视所至,考其文章师范,不称职者黜。愿应乡会试者,由布政使司申送。

生员(附学生员、廪膳生员、增广生员)

凡童生入学,满洲、蒙古、汉军由本旗佐领考录;顺天府、大宛二县,由知县者录,均册送府丞;直省由州、县考录,册送知府同知直隶州。均以其录取者,册送学政岁科,考择其秀者入学,曰附学生员。其每考入学之数:京师、满洲、蒙古共六十人,汉军半之,盛京、满洲、蒙古共十有一人,汉军八人;直隶顺天府大兴、宛平二县学均二十五人,各府学二十三人,大州县视府学,其次州县大学十有八人,中学十有五人,小学十人;江南浙江府学均二十五人,大州县视府学,其次州县大学二十人,中学十有六人,小学十有二人;余省府学均二十人,大州县视府学,其次州县大学十有五人,中学十有二人,小学八人。初建之时,州县视人文以定大、中、小学,不足小学之数者,虚其额以待人文之盛。若大县分为二县者,中分入学原数,或较人文之多寡以为差。凡诸生考课,入学生员各治一经,本学教官月有课,季有考,别有等差,册报学政岁科,考取其最优者,食饩于官,日廪膳生员。其数:京师、满洲、蒙古共六十人,汉军半之;盛京、满洲、蒙古共六人,汉军三人;直省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卫学十人。次优者别于附学,曰增广生员,如廪膳生员之数。若府州县初建及大县分为二县者,分设廪增之法,与附学生员同。

贡生(拔贡、副贡、岁贡、恩贡、优贡、功贡、例贡)

凡贡士成均,选拔贡生,每十二年一举,由国子监疏请得旨,下部行直省学政,于科考后合两试优等生员,考择文行兼优者。京师、满洲、蒙古每旗选拔二人,汉军每旗选拔一人;盛京、满洲、蒙古共二人,汉军一人;直省府学二人;州县学各一人。八旗钦命大臣,盛京会奉天府尹,直省会督抚覆试文艺,兼择才品,疏请贡入成均;才不充选者,宁缺毋滥。既赴部奏请廷试,考列一、二等者,简选引见,候旨录用,皆钦命大臣莅其事;考列三等及简拔所遗者,送国子监肄业;文理有疵者,发回本籍读书三年再送;廷试荒谬者,黜革。原选拔各官论如律,其有赴部后期者,学政以事由咨报部,会国子监补考,一、二、三等均送监肄业,余与廷试同。副贡生以顺天及各省乡试取中副榜,升入太学,准作贡生,与选拔贡生同。岁贡生以各学廪膳生员食饩年久者,依序贡入成均,京师、满洲、蒙古岁贡二人,汉军岁贡一人;盛京、满洲、蒙古三岁一人,汉军五岁一人;直省府学岁贡一人,州学三岁二人,县学二岁一人;若府、州、县新建及分设者,或府视州,州视县,或两县经年迭贡,或四岁、五岁贡一人,均因地定制。恩贡生遇国家覃恩,以本岁正贡便为恩贡,与选拔及副贡同。以需次待贡之生,作为岁贡,如州县学不值贡期,俟应贡之年补行。优贡、优监生学政岁科试竣,于所报优生中择其尤者送部考试,廪增准作贡生,附学及附生准作监生。功贡生、诸生有从军者,以功升诸太学,准作贡生,与优贡生均视岁贡,荫监生及纳粟准贡、准监各在藉者,归本学教官约束,宾兴之岁,与生员同科考,由学政录取,乃册送乡试。

试验科目及答案文体

凡考试艺业,童生试书艺二,覆试减书艺一,加论(论题孝经、小学间出)有能习御纂经义者,策对不失旨,视正考卷无疵,即准招覆。诸生岁试书艺二、经艺一,冬日减书艺一,科试书艺、经艺、时务策各一,冬日减经艺,仍摘问御纂经义,必条对明晰,考案始居前列。优生始贡成均,选拔分试二日,首日书艺二、经解一;次日策一、五言八韵诗一;廷试书艺一、诗一。岁贡试书艺、经艺、诗,凡厘正文体,制义代圣贤语言,理解务取清晰,格律必归雄正,有尚诡异矜浮华者,黜之。学政岁科试竣。取各学生员前列十卷,两次送部,以待磨勘。

书籍

凡颁行书籍、御纂经解、性理、诗古文辞及校订十三经、二十二史、三通等书,皆颁行直省儒学,并许书贾镌版流传;若非圣之书,一家之言,不入于学宫者,士子不得传习。淫辨小说,坊肆不得刊行,民间不得留藏,学政巡试所属,严饬地方官禁止。

试场规则

凡考场条规,满洲、蒙古、汉军先试骑射,合式乃准应岁科试。提调官按应试人数,豫刊坐号戮记。先试一日,提调官编号于试卷尾弥封,钤印簿记之,卷面加浮签,书生童姓名。试日,汇卷纳场内,学政豫于东西文场适中之地设公座,左右各设长案,公置坐号戮记,令教官数人立案侧,昧爽生童集大门外,提调官视外搜检,唱名隶执牌入,照牌序进,候内搜检毕,听唱名领卷,单名向东案,双名向西案。教官各取坐号钤卷面,生童各就考案,依号列坐,既毕,乃封门命试题。场四隅置役瞭望,以防邻号交通作弊者。及生童试艺完,自揭卷面浮签,交卷领照出牌,积三十人一启门序出,日落时出尽,不继烛。有怀挟文字倩代作文及场内移号换卷者,皆论如法。童生以所知廪生一人,其保结,临试偕至识别,有冒籍、冒姓、匿丧、倩替及出身卑贱者,罪之,廪保同坐。翌日出考取字号,示期覆试,覆定书等第名次于原卷,发提调官启封,对号书名出案,学政集诸生,给阅原卷批评,奖优斥劣,劝惩各有差。

黜陟及赏罚

凡衡文黜陟,岁考一等:增、附、青、社均补廪;无廪,阙附、青、社,先补增;无增,阙青、社,先复附;其丁忧起复缘事办复之候廪及因考停廪各生,准复廪,均依名次序补。二等:增补廪,附、青、社补增;无增阙,青、社先复附;停廪降增者复廪;增降附者复增。三等无黜陟,候廪、候增者复廪、增,均与考列一、二等之增、附,新旧间补;停廪者收复候廪;增降附者收复候增;青衣发社者复附。四等:廪停食饩,限六月送考;原停廪者,候下次岁考,均凭文定夺;增、附、青、社扑责示惩。五等:廪停作阙,原停廪者降增,增降附,附降青衣,青衣发社,原发社者黜为民。六等:廪十年以上发社;六年及增十年以上,发本籍充吏,不愿者听入学;未及六年者发社;余皆黜为民。科考列一、二等者,册送宾兴。三等候考遗才,录取者册送;不取者不准乡试。其补复廪、增,与岁考同。

凡劝惩优劣,学政岁考所至,行令提调州、县教职等官,各举诸生优劣,开具事迹,封送学政体访确实,随场咨部。至三年任满,汇疏以闻,由部覆核,优生行谊最著者,升入太学;其次量予奖赏;劣生悔悟自艾者,以改过注册;怙终者除名。

学生之优恤

凡优恤诸生,初入学免本身徭役。入学三十年,及未至三十年齿已七十者,免岁科试,以生员冠带终其身。游学远方,随祖父任所,赴试不及者,临试而病者,均给假限期补考。父母服及承祖父母重三年免试,本生父母服期免试。服期免试者,廪增不作阙。贫不自存者,发学田租周之。犯事情轻,后自悔改者,既革许开复。经定罪者,许以原名应童子试。所坐微细,地方有司具详学政,会教官戒饬,不得同齐民鞭挞。

太学、府县学以外诸学校

凡广励学业,京师立宗室学、觉罗学、咸安宫学、景山学、八旗义学,设满汉教习,以进士、举人、恩、拔、副贡生充之,满教习兼用翻译生员及因公罣误之废官。通翻译者均由部请旨考试补授,宗室等学以京堂翰詹,义学以礼部司官,稽察课程,三年期满,分别等差,引见叙用。直省会城立书院,府、州、县立义学、社学,选择生徒肄业其中,聘荐绅宿儒学问淹贯者为之师,束修膏伙之费,官为供备,以宏乐育。

乐舞生及奉词生

凡执事奉词,直省、府、州、县庆贺三大节,及遇颁诏行礼,春秋释奠于先师,设通赞二人、引赞二人,以生员娴于礼仪者充之。山东■〈门外朔内〉里设乐舞生百五十四人,各省、府、州、县学各四十人,选本地俊秀子弟充之。先贤、先儒建有专祠者,每代择适裔一人,由督抚学政咨部给执照,充奉祠生。

学政全书之颁行

凡学政全书,三年一修,颂发直省督抚学政,分行府、州、县学,以示遵循。

直省学学额通例

顺治四年,定各省儒学,视文人多寡,分大、中、小学,取进童生,大学四十名;中学三十名;小学二十名(会典事例)。又定直省各学廪膳、增广各生额数:廪膳生员府学四十名,州学三十名,县二十名,卫学十名;增广生员名数同(通考)。又题准:直省取进童生,大府二十名;大州县十五名;小学或四名成五名(会典事例)。

康熙九年定:各直省取进儒童额数,先是顺治四年定大府二十名;大州县十五名;小学四、五名。至是,更定大府、州、县学仍照旧例,中学取进十有二名;小学或八名或七名(通考)。

雍正二年谕:我圣祖仁皇帝寿考作人六十年来,山陬海澨,莫不读书稽古,直省应试童子人多额少,有垂老不获一衿者,其令督抚会同学臣,查明实在人文最盛之州、县,题请小学改为中学,中学改为太学,太学照府学额数取录。督抚等务宜秉公详查,不得徇私冒滥。

三年议准:各省新改直隶州及该州所辖之县,取进童生无庸拨入府学;其从前拨入者,不必令其改归(会典事例)。

康熙二十七年,设台湾郡县儒学廪、增生,礼部议覆福建巡抚张仲举疏:言台湾郡县设立学校,但与考人无多,未便照内地之额,府学量设廪、增生各二十名,县学各十名,俟人才渐盛,仍照直隶各省定额。至廪生出贡,挨年考取,自康熙二十七年为始,照例举行,应如所请,从之(通考)。

十三年,设台湾府彰化县学廪、增生员。彰化设学已久,文风日盛,议准额设廪增各十名,十年后出贡一名,嗣四年二贡,俟人文加盛之日,再照县学之例,题增廪、增并二名、出贡一名(通考)。

嘉庆十二年,议准台湾府学额进闽籍文童二十名,粤籍文童八名,额设廪、增各二十名,系粤籍与闽籍生员一体挨补。应准以原额廪、增各二十名,专归闽籍生员充补,粤籍准其另设廪、增各八名,除将现在实廪、实增拨归新额外,余缺候下届岁科考为始,专将粤籍生员挨次帮补,仍于闽籍生员统较补廪日期先后出贡,并准于该府学内,闽藉加进文童一名,粤籍加进文童一名,四县学内各加进文童一名。各学生员报优者,由台湾道造册,送交福建学政,与内地各府优生一体会考(会典事例)。

十五年,议准台湾府学额进文童二十一名,与闽省内地各府学额进名数相同;而闽省府学廪、增均各四十名,独台湾府学廪、增仅各二十名。又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学额进文童十三名,与闽省内地各县中学额进名数大略相同;而闽省县学廪、增均各二十名,唯台属四县学廪、增仅各十名。查各省、府学,如山西之宁武、朔平,湖南之沅州,云南之广南、顺宁等府,均设廪、增各三十名,今台湾府学除原设粤籍廪、增各八名,专归粤籍生员帮补外,其闽籍生员应酌量比照,准其增设廪、增各十名,合原设廪、增各二十名,作为廪、增各三十名。又查福建之古田县学现设廪、增各十五名,今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学应酌量比照,准其增设廪、增各五名,合原设廪、增各十名,均作为廪、增各十五名。其府学一年一贡,县学二年一贡,仍照旧例办理。至廪粮一项,照台湾府学、县学原额,廪粮每名给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之数,于台湾府属人丁饷税项下,一体动支报销(会典事例)。

(二)贡举

乡试、会试、殿试

凡贡举之法,太学及直省、府、州、县学诸生,三年宾兴,试于顺天府各布政使司,曰乡试。取其中式者,贡于部,台天下贡士大比之,曰会试。取其中式者以闻,皇帝亲策,试于太和殿丹墀,曰殿试。

试期

凡试有定期,岁在子卯午酉,以八月乡试;丑辰未戌,以三月会试,均于九日、十有二日、十有五日,锁闱三试之。会试及大省乡试揭晓,以逾月十有五日,中省先五日,小省再先五日为率。殿试以四月二十六日,传胪以五月一日。

试题

凡试以文艺,乡、会试第一场书艺三、论一;第二场经艺四、五言八韵诗一;第三场时务策一。殿试御制策问,令贡士条对经书。文取雅正,诗取清华,策对取切实;数陈浮文妨要及诡异雷同者皆不录。

考官

凡考官,乡试正、副各一人,由部列侍郎以下编检中赞科道中书评事博士以上官。会试正、副各二人(间用正一人、副二人,或正二人、副一人,均俟钦命),列大学士、学士、尚书、左都御吏、侍郎、左副都御吏。殿试读卷官十有四人,列大学士、学士、九卿詹事,各疏请简用。

凡同考官,乡试顺天十有八人,由部列员外郎以下评博以上官。会试十有八人,列翰詹给事中部曹,各疏请简用。各省乡试,江南十有八人,浙江十有六人,江西十有四人,山东、河南各十有二人,福建十有一人,湖北、陕西、广东、广西各十人,山西、湖南九人,云南、贵州各八人,由监临官于所属府同知、通判、知州县内选择入闱。凡慎选考官,除三品以上简用宸衷外,吏部咨取四品以下由进士出身官,恭俟御试,按钦定名次引见,仍开列具疏,请旨简用。

经理试事

凡经理试事,乡试顺天监临以府尹、提调以府丞、内外监试以御史。各省监临以巡抚、提调监试以道员或府佐。会试知贡举以本部侍郎、提调以仪制司官。殿试提调以本部尚书侍郎、监试以御史。

执事官

凡执事乡试、会试、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四所,暨收掌试卷,均以主事等官。各省乡试受卷弥封、誊录、对读、收掌,以知县,对读以岁考降青生,誊录以州县椽吏。殿试受卷弥封收掌以翰林给事中、内阁侍读、中书本部仪制司官。供给官乡试以府倅。会试以本部精誊司官,率京县丞史。殿试以光禄寺官。

送试

凡送试,乡试由学政录取,科举每中式一名,大省准录科八十名,中省六十名,副榜一名,准录科二十名。国子监录取贡、监生,分南、北、中,卷数亦如之。京学教习、各馆誊录生、部院笔帖式,钦天监天文生,贡、监生,由国子监;生员由顺天学政录科考取,然后册送乡试。会试由本省布政使司咨呈送部,直隶限豫年十二月,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十一月,江南、江西、浙江、湖广十月,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九月,各如期起送,司府稽迟违限由部核参,举人用中书评事博士太学师儒笔帖式者,由该管衙门;直省教官由布政使司,各给文送部;贡、监生初于京闱中式,不及回籍起文者,取具同乡官印结呈明,均准应试。

同部

其它

补历代史表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四 补歴代史表目录 别史类 卷一 东汉 诸王世表 外戚侯表 卷二 东汉 云台功臣侯表 宦官侯表 卷三 东汉 将相大臣年表 卷四 东汉 九卿年表 卷五 三国 汉季方镇年表 卷六 三国 三国大事年表 卷七 三国 魏国将相大臣年表 魏将相大臣年表 卷八 三国 魏方镇年表 卷九 三国 汉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 三国 吴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一 三国 三国诸王世表 卷十二 晋 诸王世表 卷十三 晋 功臣世表 卷十四 晋 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五 晋 东晋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六 晋 方镇年表 卷十七 晋 东晋方镇年表 卷十八 晋 僭伪诸国世表 卷十九 晋 僭伪诸
曹家档案史料
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崇祯实录
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台湾私法人事编原文及白话翻译在线阅读|中华古籍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