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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台湾私法物权编

71 万字 · 约 33 小时 54 分钟 · 22 / 92

会员可开白话

系业佃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实收过垦字内银二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月日。

同公廖仕却

代书人林仁

第一三九谕示

署理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补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陈,为晓示归管谕纳事。照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等处充公余埔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厘一毛八丝四忽,归官存,俟招垦成业,丈明征租,以充屯务公用等因,于嘉庆十六年间,奉前督宪方奏明清厘屯务,业经薛前任奉委亲临勘丈,造册通详咨部在案。例应由官招垦成业,丈明按甲科租;岂容奸棍潘奈政,串同经理张居叨,藉向水沙连沙通事给垦山场,冒混招垦,收租分肥,大属玩法。除将盗收官租缘由通详各宪,并行县查明汇造外,兹奉前制宪程奏明,清厘各弁丁配给养赡埔地,札委勘办,缺额甚多,当经详明充公余埔丈明拨补在案。后经本分府亲临勘丈,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宰鹿坑、吼猫、狮仔头、马鞍仑、番仔吧、泰兴寮即后寮仔坑、挑米坑等处佃户张天球等承耕田园计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厘一毛八丝四忽,即详具该佃等认纳旱田每甲科租四石,旱园每甲科租二石,甘结缴案前来,当即分别佃名粘单,拨补萧垄屯管下湾里社缺额埔园三十二甲一分零一毛八丝二忽,大武垄头、芒仔芒、茄爱、大武垄派等四社缺额屯埔田园一十二甲二毛;拨补柴里屯下他里雾社缺额屯埔田园二十四甲,西螺屯缺额屯埔□甲□分□厘□毛□丝□忽,大湳社缺额屯埔田园一十五甲六分,猫儿干社缺额屯埔田园五甲八分;又拨补北投屯管下挖仔缺额屯埔田园□甲□分□厘□毛□丝□忽;拨补阿里史屯管下大肚中社缺额屯埔田园□甲□分四厘二毛六丝二忽,各归各管,自行征租,以资养赡,饬取各屯弁目养赡,合行出示归管认纳。为此,示仰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狮仔头、宰鹿坑、吼猫、马鞍仑、番仔吧、泰兴寮即后寮仔坑、挑米坑等处承耕屯佃户张天球等,暨萧垄屯、柴里屯、北投屯、阿里史屯等弁丁、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各屯社弁丁遵照粘单内佃户田园,各归各管,自行向佃按甲收租,以资养赡。至该佃户张天球等凡有承耕田园,务须遵照单开,认向拨补弁丁交纳,不准升合短欠;如有短欠,许该屯弁目指名具禀,立即拘追,起耕换佃,决不姑宽;该屯弁、目丁亦宜秉公分别田园,按甲收租;倘敢预期短折,私相典贌,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将该弁丁究革,追赃充公,并将私相典贌短折之汉奸照例重究,业追归番,一面逐水,严办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给。

第一四○谕示

钦加运同衔、署鹿港理番海防总埔分府洪,为特示严禁事。本年五月初八日,据麻薯屯外委潘维和禀称:缘各社番黎自入版图,荷沐皇恩宪德格外优渥,赐给土地开垦,使社番自耕自食,以为家口度活之计,豁免配纳供课,永远不许杜卖。嘉庆十五年,蒙薛前宪亲临勘丈,清厘番业,严禁番汉不许交涉。嗣因番黎不谙耕作,将业出贌,按季收租;或暂行胎典,立有约限字据,盖具通土官戳,全年亦须带纳番租;此乃有典有贌,断无杜绝尽契,例册载明,向来番业未曾有投税之理。无如尔来汉佃奸狡日炽,或踞地图占,匿甲短纳,甚至串谋县中办理税契丁差,明知番业向无投税,故意违例逆勒,直欲使番业尽根杜绝,将来众番口粮奚赖,斯时老幼终置之何地,势必流离四散,何处栖止!不从其欲,非遭锁拏,定受吵扰之苦。非蒙移县掣销差票,出示禁止豁免,众番无处聊生,惨无宁日,合亟沥情,禀乞恩准所请,以救番命沾叩等情。据此,除移县查销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该处总董、头人、汉佃各户人等知悉:尔等当知番业凡有积剥俥估者,业断归番,本人逐水,历经示禁有案。自示之后,毋许踞地图占,匿甲短纳,亦不许串谋投税;如敢故违,及藉称税契,勒卖勒税扰索不休,许即据实指禀,以凭分别移提拏办,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给,发贴岸里社晓谕。

第一四一之一垦字

立出垦字人业主叶,于本草地内有向北山■〈人上番下〉一湖,坐落土名在中仑仔山,东至吴家仑上水流落为界,西至对面仑背水流落为界,南至本湖头仑上水流落为界,北至杨家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佃人郭长官前来垦求认佃耕种,冬成之日,逐年带纳本馆大租粟二斗满正,不论丰歉,风煽干净,抬到馆前仓口交纳,不得少欠升台;如是少欠,任从业主从此业起耕换佃,不敢异言生端。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日。

管事人 李清香

代书人 黄思贤

给列章字八十号 业主印

第一四一之二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哆啰嘓东顶堡崎仔头庄郭长等,有自置山■〈人上番下〉一所,坐落土名后厝坑中仑仔山,东至吴家仑上水流落界,西至对面仑背水流落界,南至本湖头仑上水流落界,北至杨家界,四至明白为界。并带竹木、果子、杂物在内,逐年配纳业主大租粟二斗满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业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前大埔庄陈正吉出首承买,三面议定下时值价银四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业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种,收成纳租,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是长自置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长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带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银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光绪三十一年三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李克昌

知见人黄氏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郭长

第一四二杜卖尽根起耕典契字

立杜卖尽根起耕典契字人张有生,有承祖父玉瑛,于乾隆三十二年夏,向摆接仔土目斗六甲给垦水田一所,址在摆接堡大安寮庄,土名大坵园,东至生等出卖私圳为界;西至软陂陟门为界,南至大圳为界,北至张大三等园埋石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纳屯租银二十五元一角二点,又番租粟一十三石零,经生历管收租纳课无异。兹因乏银别创,愿将该业出卖,或典与人,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本源出首承买或典,三面议定,照依时值杜卖尽根田业典价银七百四十六大员正。即日同中交生亲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尽付林本源前去起耕掌管,任从起佃招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不得阻挡。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永不敢言找言赎,滋生事端,贌佃收租,不敢异言。保此田业系生承祖父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别张重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不明,并无拖欠大租、屯租未清各等情;如有等情,生自应抵挡,不干买主银主之事。典限十年为满,听生于中秋先送定银为凭,其余候至冬前一齐凑清,赎回字据,不得刁难;若无赎回,依旧付银主掌管,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田起典契字一纸,并缴佃批一纸,合约一,共三纸,付执为照。

一、即日同中亲收过卖契起耕典字内银七百四十六大员正,再照。

一、批明:于山场内尚有旧做坟墓数穴,以后迁移之日,愿将坟地应归买主掌管,不敢异言,批明,照。限满之后,照例投税;赎契之日,如数理还,合应批明,照。

咸丰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某

为中人某

知见人某

在场人某

立杜卖尽根田契起耕典契字人张有生

第一四三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人高桂兰,有承父遗下田业,先年与胞兄立约阄分,兰份下应得旱田一段,坐贯在雾里薛内湖庄,土名港墘,东至万福田及土堆为界,西至浮圳外胞兄屋、田及张俊田各为界,南至林家田及大路为界,北至自己陂为界。并配带过陂田一段,东至高派春田为界,西至胞兄派屋田为界,南至坡为界,北至高派春田为界。二所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为界。年配纳官租粟一石零五升正。并带公陂一口,连陂底四份得一;及圳路一条,陂水车运通流灌溉充足;又带牛路通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二所田业欲行出卖,先尽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与族兄高派傍粒兄弟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言议依值时价杜卖起尽佛面银三百五十三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二所田业及陂塘等项,随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内不留寸土,一尽悉付与买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种,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不敢异言阻挡,生端滋事。价足业尽,一卖永休,日后兰及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情弊。保此二所田业系阄分兰份下应得之业,与至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兰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缴阄分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三百五十三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承买契券以及承父阄分约字,系是公共契约,不得分拆带缴;买主日后有要用,听付取出观览,不得刁难,声明,批照。

一、批明:兰自己阄分约字内有载带别业,兹已缴带在买主身上,日后兰若要用,言约听其取出公览,不得刁难,声明,照。

一、批明:内添注「田」字、「分」字共二字,照。

同治三年甲子十一月日。

代笔人族兄派协

为中人族侄孙烶河

知见人母亲周氏、又胞兄派屋

立杜卖尽根契人高桂兰

第一四四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人王合、王姣等,有自己兄弟阄分应得阄约内遗下田园四段,坐落海山堡生息庄,土名顶隆息埔,年带纳隆恩馆课租粟八斗正,水份配食大溪圳水二分五厘,通流灌溉到田充足。其田园四至界址:顶段水田,东至陈天浩田为界,西至陈天浩园为界,南至王屘、王章志田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其顶段埔园,东至陈天浩园为界,西至王章志园为界,南至王章志田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其中段水田,东至刘家田为界,西至陈天浩田为界,南至厝后圳沟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其下段水田,东至陈天浩田为界,西至刘家田为界,南至刘家田为界,北至刘家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四段田园出卖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与陈天浩官同胞弟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议定,依时估值尽根价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其银、契同中两相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树木、杂物等项付买主天浩官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合、姣及子孙并不敢言及找洗贴赎,觊觎生端滋事。保此业系合、姣阄分遗下应得之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合、姣同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明买明卖,并非抑勒,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字一纸,并缴阄分一纸,又缴老约字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合、姣同中亲收过契内尽根田园价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照。

一、批明:下段田墘抽起祖坟一穴,照原界收理照顾下,得迁起其风水地,送归陈天浩官掌管;天浩应备出佛银十大元正,付合、姣亲堂支取,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同中品明,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是先批照。

批明:涂云「矣」字一字,换「异」字一字,批照。

光绪十二月十一月日。

代笔人王瑞德

知见人堂兄江汗

堂兄章志

为中人王溪中、陈世江

在场人母亲柯氏

胞兄妈洲

同立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人王合、王姣

第一四五杜卖尽根田契字

亲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大湖庄刘耀辉,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宗,坐落土名在大湖庄尾净,经丈六分,年带纳早知抄封馆大租粟八石正,立带埤水灌溉。其田东至抄封田,西至苏家田,南至沟,北至圳,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早知庄宗兄刘天赐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卖价六八重银二百一十大员正。其银、契即日同中收足讫,其田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纳课,永远掌管,以为己业。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得再言找言赎之事。保此田系辉承祖父遗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辉自当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并带许招祥同许献南赎回田契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六八重银二百一十员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刘合源

在场知见人刘茂发

亲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刘耀辉

第一四七杜卖尽根田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林早、林火、林察、林干兄弟等,有承先兄福全明买过林祥水田一段,经丈一甲零四丝正,址在刘厝庄打铁庄仔,东、西俱至溪界,南至林昌田,北至墓埔,四址明白。原带泉圳水通流灌溉,年纳官庄粮银四圆八十七钱九厘正。今因乏银应用,兄弟相商,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均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子佩出首承买,三面议定照时价值七兑洋银四百零八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字互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收租纳粮,永远为业。早等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生端滋事。并保此田系早等承先兄明买物业,原与别房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拖欠租课等情;如有此情,系应早等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卖尽根田契字连田图一纸,并带买契一纸,上手印契三纸,阄书一纸,又带福字第一千九百八十七号执照一纸,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契字内四百零八大元正,七兑银完足,再照。

批明:添「物」字一字,照。

批明:带二十九年度领收证一纸。

批明:收单遗失,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日。

代笔人王以西

为中人陈朝和

场见人林眩

同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林察、林早、林火、林干

第一四八卖尽根绝契字

立卖尽根绝契字人盐水港堡孙厝寮庄孙魁,有承祖父开垦本庄北势大沙塭第十四张犁份园一所,内抽出一段,受种一甲二分,年带隆恩馆就园晚季二八抽的大租。其园东至曾、赵二家园,西、北俱至溪,南至曾家厝宅,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庄孙俊官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时价六八佛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园随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洗尽契尾生端滋事。保此园系是魁承祖父开垦抽出阄分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拖欠旧课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魁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根契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一百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知见人母亲陈氏号

为中人孙正号

立卖尽根绝契人孙魁号

代书人孙元号

批:其垦单交在长房收贮,难以分拆,不得缴连,批明,又照。

第一四九杜卖尽根绝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绝契字人盐水港堡下过路仔庄杨拔、杨吉侄份等,有同承祖父明买过犁份园,阄分应份得一半,在东畔车路南加一坽,年带隆恩租,就园晚季二八现抽的。址在本庄东势,东、西俱至本家园,南至死港,北至本家东西坽,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麻荳堡溪洲仔寮庄郭物、郭爱、郭央等同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九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园随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税,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之事。保此园系拔等同承祖父物业,与内亲外戚人等无涉,亦无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拔等同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尽根绝契一纸,并缴阄书一纸,约字二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丰十一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谢永

知见人妈恩

同立杜卖尽根绝契字人杨拔、杨吉侄份

代书人吕吉梦

第一五○转典契字

同立转典契字人嘉邑大坵田堡涂库街谢氆、谢杯,同有承祖父明典过源兴号熟园一段,坐落土名在三块厝庄旧廍后车路顶,东至谢家园为界,西至刘家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郑家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年带纳隆恩租糖一百零六觔四两正。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伍光爱自己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定时值典价契面银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税纳租,不敢阻挡。其园限至五年终,听典主备足契面银一齐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若无银取赎,仍付银主掌管。保此园系是氆、杯阄分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拖欠大租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氆、杯等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司单二纸,尽根契一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六八重契面银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年月日。

代笔人胞叔文杉

为中人宗亲富观

在场知见人赵氏

同立典契字人谢氆、谢杯

第一五一杜卖尽根旱园契字

立杜卖尽根旱园契字人赖磘,有自置旱园一段,坐落在赖厝廍庄,土名中沟,经丈六分零,年纳隆恩小租糖八十五斤。其园东至沟,西至霜田,南至车路,北至竹苞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欲银别创,自情愿将园出卖,先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房兄霜出首承买,三面言议定值时价佛银一百一十大员正。即日银、契两交足讫,将园随踏明界址,付与买主起耕招佃,收租纳课,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一卖千休,永绝找赎。此园的系磘自置物业,与伯叔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卖主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银一百一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为中兼代笔人房兄文翰

在场知见人亲叔赖春

立杜卖尽根园契人赖磘

第一五二卖杜绝契字

立卖杜绝契人罗汉内门庄尾厝游知仔、侄游胡光,同承管祖父自垦置园一段,坐落本庄,土名中埔尾,受丈过一甲二分五厘,年配纳佃首隆恩租谷四石八斗二升正。东至大路,西至沟,南至大路,北至萧家田,四至明白为界。兹因道光六年,知仔伯父广传、广裕等经已典过族叔诚伯契价银二百大员,今因乏银开用,再托中先尽问与原典主不肯承买,外托中引就向与本庄刘锡观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二百三十大员。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园及竹木、果子在内,一尽付银主掌管,永远为业,招佃耕种,收租纳课,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添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知仔等同承管祖父垦置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知仔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同立卖杜绝契一纸并缴连续回典契一纸,并缴郑家借字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杜绝契价银二百三十大员完足,再照。

同治三年二月日。

知见人游天赏

为中人游旺

代书人游大振

立卖杜绝契人游知仔、游胡光

第一五三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盐水港街妈祖宫境李集兴号,有明典过番仔寮庄李锦、李具、李诘承祖父自置熟园二坵,其顶坵受丈八分三厘,年带赵头家租谷三石七斗五升正;其下坵五分八厘,年带纳大沙塭隆恩租谷二石六斗一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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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档案史料
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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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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