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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台湾私法物权编

71 万字 · 约 33 小时 54 分钟 · 24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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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以资养赡,仍出示晓谕;如有私行典卖,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地亩转给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出侵占界外田园,定等征租,以昭平允一款。据称台湾界外埔地,丈溢已垦埔地三千七百三十余甲,请分为六等,按等科则,照原数科收,年应收租谷四万一千余石,请于今冬晚收之后,照额连征一半,自五十六年起一律全收。将本年所征半租实贮在库,以备来年二月支放屯饷;其来年早收租息,即可为八月放饷之用等语。查台湾已垦地亩,先据将军公福等奏明番产免升,民产薄征,经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奏请将续行查出已垦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余甲,均系零星段落,分等定租,年应收租谷四万一千余石,以充屯饷。其应征屯租,于今冬酌征一半,自乾隆五十六年起一律全征,每年二月、八月支放屯饷之用。应如所奏办理,行令该督转饬按等征收额租,严禁胥役人等藉端滋扰,以期绥靖边民。

一、已垦田园,应设分别升免一款。据称已垦丈出实在田园八千七百八十余甲零,内卖断与民者,现据各业户具呈请升,各地方官取结造册,照例办理。其未升各户,亦据台湾府示,令各赴厅县呈报。惟淡水至三貂一处,地居极北,深溪曲涧,道路纡回,且查所垦之地不过一、二亩至六、七亩,且附近山根春涨秋潦,易遭冲失,仅堪栽种芒蔗、地瓜,于稻、粱、粟、麦均不合宜,应请推广皇仁,免其报升。至此项已垦埔地,业经分别民番免升,其从前失察私垦之文武各官,历年久远,难以追溯,可否宽免,出自皇恩等语。查台湾私垦埔地一万一千余甲,先据将军公福等奏请,将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既称前项地亩,除番业番耕并归入抄案查封,丈款水冲实在田园八千七百八十余甲零,将卖断之番地另行遵照报升,惟淡水、三貂地亩不成片段,仅堪栽种芒蔗、地瓜,请免升科等语,系属按照地方情形,分别办理。应如所奏,行令该督遵照原奏,即饬令将前项已垦田园应升粮赋,照数查明,造册报升;其三貂地亩请免升科之处,应令该督查明地亩若干?以便核算,免其升科。至所称失察私垦历任之文武各官,历年久远,难以追溯,所有历任失察私垦文武各职员,俱应请旨免其查议。

一、现丈戈声图册,应发厅县存档,仍按各户另给易知丈单,以便输租一款。据称界外已垦田园、未垦荒埔,应于此次清丈之后,仿照鱼鳞,攒造图册存盘,以便核实等语。查台湾已垦田园并现垦埔地既已清查,该地方官自应查照每亩应升科赋,造具印册存档。应如所奏,行令该督饬各厅县造具数目,照册开列四至丈单,发给佃首通土转发收执为凭;倘有不肖胥役,藉端滋扰,查出即行严办治罪。

一、请定征租之法,以垂永久一款。据称今台湾界外田园,逼近内山,凡即侵占者,该佃等或辗转相承顶,或费工开垦,各一律归屯,未免偏过一隅,自应通融调剂,按等征租。请将此次丈溢田园三千七百余甲租谷,汇开一册,发交佃首通土,责令收缴,统于晚稻登场后扫数全完,年清年款。其中如数十人共顶一户及合顶数户,即令该佃首秉公匀收汇缴。如有数户转卖退耕等事,即将丈溢亩分带纳屯租数目,载明契卷,庶租随田转,不致脱漏。仍于余租内酌给佃首通事辛劳,以资办公,毋许再向佃匀摊。如有日久勤劳,该地方官随即奖赏;倘或舞弊侵渔,察出严行究革,另选承充。如有刁佃将应纳屯租以多称少,以有赖无,或抗欠朦混,控争滋事,地方官履勘,将本户现耕田园统丈归官,从严究治。至升科租赋,每谷一石折征银一元,其尾零准照番折钱文易换贮库,以待汇发等语。查台湾界外丈溢田园三千七百余甲,既据该督奏请仍归原垦户耕种,每谷一石折征番银一元,以晚稻登场后扫数全完,以待汇发。即令佃首通土经管,给与辛劳,以定奖赏、惩治之法,系属按照地方情形,权宜办理。应如所奏,行令该督转饬地方官务须实力奉行,毋任通事佃首藉以把持;倘有累民滋事等情,查出即行严究办理。

一、征收租银,应酌定匀给存留,以补丁食,以资经费一款。据称各屯弁丁虽已拨给埔地,但悉系未垦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时日,酌议每丁给番银八元,该屯丁四千名,共给番银三万二千元;至屯弁纸张、饭食需费,一应从优筹给,俾办公宽裕。酌议屯千总二员,每员年各给番银一百元;把总四员,每员年各给番银八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年各给番银六十元;计共给番银一千二百四十元,连屯丁共给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银五千九百四十一元零,各厅县加谨收贮,以备调拨口粮,旱潦赈恤公费之用。并令造具收支册簿,与正项钱粮一体盘查交代等语。查新设屯丁、屯弁,系经奏明照四川屯练之例,不给月饷,今该督奏请分别酌给番银,应如所奏办理,并令严饬各厅县收支细数造册汇报,务令实用实销,以杜侵冒。

一、支发屯饷,宜定章程,以杜弊窦一款。据称新设屯丁,业于分拨埔地之外,将征收丈溢甲田园租银,按名分给,自应设定章程,以垂永久。查练兵兵饷仍按月支放,有截旷、缺旷、建旷、控存、及闰月加给等项,番民情形钝朴,每事宜从简便,遇旷遇闰,毋庸控算加增,其事故屯丁子弟接充,着令其照数接领。应请每年定上、下两季支放,于二、八两月内饬令屯弁造具清册花名,地方官示定日期,亲到屯所核查腰牌,按名散给;其屯弁应领公费,亦令随同支领。至台湾、嘉义、凤山三县额征屯租,不敷支领,应于淡、彰两处酌拨协济,其拨运车轮脚费,即于留存公费之项下开销等语。查台湾各厅县支放屯饷,既据该督立定章程,每年于二、八两季,令该地方官亲临屯所,按名散给,遇旷遇闰,毋庸控算加增之处,系为番情钝朴,宜从简便起见,应如所奏,请准前项支给屯饷银两,每年二、八季毋许控除,遇旷遇闰,亦毋能加增,仍于年底造册报明督抚查核。至淡水厅彰化县协济台湾等三处不敷租银,应需车轮脚费,亦应准其于公费项下开销,仍于造册内分晰报销。

一、应用器械,请分别编验,以从番便一款。据称台湾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资口粮,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鸟枪者,究属军火利器,不便私藏,如有习用鸟枪者,自应呈官编号,以凭稽考。其余一切器械,竹箭者居多,应请概免编烙,以顺番情等语。查台湾熟番,前随同官军打仗,甚为奋勇,是以将军公福等奏准挑作屯丁,以资捍卫,其所用器械不必照绿营之例,俾得各尽所长,祗须将惯用之器械呈官点验。今复据该督称:此等熟番皆以打牲为业,其所有器械大约竹箭者居多,除鸟枪一项送官编号外,其余器械毋庸编烙。均系体恤番情,各就该处习熟所用器械,听其自行制备,不必官为编号,以省烦琐,而收实效,亦应如该督所奏办理。

一、隘丁请循旧安设,以重边防一款。据称台湾近山之地,照旧设立隘丁,但从前或分地授耕,或支给口粮,均系民番自行捐办,今该处地亩归屯,应以官收租银内抽给,仍责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实力巡查,与营汛屯丁相为表里,番民益得安心耕凿等语。查台湾各隘口安设隘丁,据该督照该地方情形,请照旧设,其应需口粮向系番民自行捐办,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需隘丁口粮自应照数官为给发等语。亦应如所请,行令该地方官照议办理。

一、重立界石,永禁争越一款。据称台湾地土膏腴,易于谋食,无籍民人往往深入近山,越界滋事,宜划定界址,以杜争端。于此次清查归屯地段为准,或抵山根,或傍坑嵌,令地方官拣用坚厚石料,竖立碑界,详开年月地方,大书深列,庶界限炳然,占垦之风自可禁绝等语。查台湾各厅县民番交错,若不立定界限,恐有越界私垦,滋事生端,自应如该督所奏,以此次清查地界为准,设立坚厚石碑,书明定限缘由,俾各知遵守。仍责成各该地方官遇有因公过往,细加查勘;倘有字迹剥落,石碑坍损,实时更换,以垂永久。仍不时巡查,如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其失察地方文武员弁,一切严参究处。臣等酌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圣谕遵行,为此,谨奏请旨。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奉旨:「依议,钦此」。

计开:

勘定界外田园应征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一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二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三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五石。

四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四石。

五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三石。

六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谷,每一石详定折缴银一元。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丈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各等项地名甲数,逐一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县属:无。

凤山县属:

一、现丈南坪溪墘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

又丈南坪林口未垦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一毫六丝。

又丈埔羗林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羗藤林无碍可垦荒埔九十甲零八分。

又丈头社山脚无碍可垦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

又丈大北坪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五厘二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丝。

嘉义县属:

一、现丈芉蓁仑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

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厘分四八毫八丝。

又丈十张犁未垦荒埔一十一甲五分六厘。

以上共现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彰化县属:

一、一现丈永平抗荒埔园成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

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水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八毫四丝。

又丈万斗六未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

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抛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

又丈校标林未垦荒埔五十甲六分二厘六毫二丝。

又丈沙历巴来积积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三分六厘。

又丈水底藔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丝八忽。

又丈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

又丈鸡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

又丈罩栏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属:

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湾未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

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

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未垦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二百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垦荒埔一百一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垦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

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涌未垦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连港未垦荒埔二十甲六分八毫。

又丈七堵未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

又丈田藔港未垦荒埔一十甲六分。

又丈杨梅埔未垦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又丈九芎林未垦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厘二毫四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弁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十甲。

一、放■〈纟索〉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放■〈纟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一毫八丝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三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百九十五甲九分九厘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二分六厘四毫四丝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顶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一厘一毫一丝。每名计一甲二分三厘一毫二丝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给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分,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五毫。

台湾县属:

一、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六厘五毫一丝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给凤属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每名计一甲六分三厘九毫。

大杰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给凤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七毫四丝一忽。

嘉义县属:

一、萧垄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永平抗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萧垄社屯丁四十一名,麻豆社屯丁五十名,萧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彰属永平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厘,每名计一甲五分五毫八丝。

湾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给彰属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二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五分六毫九丝二忽。

大武垄头社屯丁十六名,茄拔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垄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共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给彰属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每名计一甲五分二毫一丝五忽。

嘉义社屯丁二十名,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六十甲,每名计一甲五分。

内优社屯丁十名,分给十张犁埔地十一甲一分五厘六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厘五毫六丝。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厘八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六厘一毫二丝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内水栅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给彰属内水栅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厘八毫四丝,每名计一甲四分七毫八丝。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厘,又芉蓁仑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厘七毫二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六厘六毫八丝。

水沙连社屯丁九十名,分给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计一甲。

打猫社屯丁一十五名,他里雾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四十九甲三厘三毫六丝,每名计一甲四分九毫四丝。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猫儿干社屯丁二十九名,南社屯丁十二名,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给彰属水底藔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厘五毫六丝八忽,每名计一甲三分五厘八毫二丝。

彰化县属:

一、东螺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东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以上三社,共二百零三名,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二百零三甲,每名计一甲。

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给校标林埔地五十甲六分二厘六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二毫五丝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半线社屯丁一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厘,每名计一甲三厘。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阿东社屯丁三十名,以上二社,共一百六名,分给水底藔埔地一百六甲,每名计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内水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给本社内水栅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计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给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厘,每名计一甲二厘二毫五丝九忽。

猫罗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给本社万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猫雾捒西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四社,共一百五名,分给水底藔埔地一百五甲,每名计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水底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十九名,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迁善南社屯丁三十名,迁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感恩社屯丁二十七名,乌牛栏社屯丁三十二名,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给水底藔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计一甲。

大肚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给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计一甲。

淡水厅属:

北路千总一员,分给新属罩栏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旧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麻薯旧社屯丁三十八名,岸里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葫芦墩社屯丁二十五名,峙仔脚社屯丁二十名,西势尾社屯丁二十六名,朴仔篱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猫里兰社屯丁一十二名,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给彰属罩兰埔埔地二百九十八甲九分九厘,又鸡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又东势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共埔地四百九甲九分七厘二毫,每名计一甲一厘六毫六丝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七丝。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黄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九厘五毫九丝四忽。

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厘,又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给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

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四丝五忽。

一、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一分,每名计一甲五分八厘。

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猫盂社屯丁八名,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三丝九忽。

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五厘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内湾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三湾埔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每名计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丝五忽。

猫阁社屯丁三十五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甲四分二厘八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厘七毫八丝。

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霄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四甲四分,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丝六忽。

一、武朥湾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三角涌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武朥湾屯丁二十二名,摆接社屯丁一十三名,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猫里锡口社屯丁一十四名,搭搭收社屯丁一十六名,蜂仔社屯丁二十名,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八里坌社屯丁五名,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以上十社,共一百五十四名,分给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脚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一分九厘三毫七丝八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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