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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台湾私法物权编

71 万字 · 约 33 小时 54 分钟 · 34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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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禀呈

光绪三年十二月初八日,一件东螺堡北斗街生员谢为章、陈元炳、许从龙,业户许德丰、谢慎德,暨总董黄以仁等禀:以陈玉石变名陈保兴,串谋内五庄别开新圳,拟将许家该管头埤内圳界,势欲强斩横过,以夺水源,并伤公冢龙脉。街众嚣嚣,鸣锣传单,不肯任斩。恐酿臣祸,乞迅差传谕止由。

彰化县钟批。

第三款业主权之得失移转

第一 谕示

第二 找洗尽根田契字

第三 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

第四 合约字

第五 让与字

第六 恩谢契书字

第七 喜赦埤字

第一谕示

一件设立合同契式,晓谕遵照,以杜假捏,以息讼端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奉巡抚部院吴宪牌:照得民间典卖产业,全以原契为凭;而呈官训断,亦以契券为据。闽省词讼,半由田产契载不清,以致雀角纷争。且闻闽省典田者不立下契,以致取赎无券,徒滋口舌。今欲除其弊,必先清其源,除卖断者原系永不取赎,应照闽俗向例,仍只立契一张,交买主收执外,如系暂典田房产业,则同中见人等一手售写二纸,中间大书「合同上下典契」字样;如系先典后卖者,亦即另立卖契,并将从前典契、老契一并归于买主。如此,则卖断者既不得执废契以滋讼,而典产者仍得执下契以取赎,似于民俗为便,今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抚属军民人等知悉:嗣后交易田产,务须遵照现颁上下合同契式,将出售田地亩数、坐址地方、粮额、租额、价银、年限,逐一开清。如系典产,即写立合同上下典契,同时一手书写,中见人等当场画押,中间骑缝处大书「合同上下典契」字样,对半分开,典主执上契,原主执下契,各执一纸为据,以便于回赎时,原主执下契向典主取赎,收回上契;如系绝卖者,原系永远断绝,不复取赎,故可不立下契。尔等务各遵照后开典契、卖契式样书写,以免争端,毋违,特示。

卖契式

立卖断契某人云云(听凭民间俗例开写)。今将某县某都某图民、屯田几号,土名某某等处,共计几亩几分,年载租谷米若干,纳钱粮银若干,本色米若干,托中卖与某姓某名处为业,得价银若干两(何戥、何色、或系纹广两)。其银即日全数收明;其田听凭买主对佃收租,推收入户,完纳粮色,永远管业,某等不得别生枝节,言找言赎。一切老契、典尽契归买主收执云云。听凭民间俗例开写。今欲有凭,邀同中见人等当场写立卖断契一纸为照。

乾隆某年某月日。

中见某人、某人

立卖断契某人、某人

知契某人、某人

第二找洗尽根田契字

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人谢廷章,有承先父谢朝元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捒东下堡里来厝庄西片,四至界址并配纳供租及水份俱载上手契内明白。前年先父已经出卖刘益熙官,今因廷章自中受病,日食难度,亦实惟难,再托中人就向原买主恳求出佛银二十四大元,将此田找洗尽根,即日立字,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自此一找千休,日后子孙永断找赎,而益熙子子孙孙永远可为己业。保此田系廷章明承先父自置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合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找洗字内佛银二十四大元正足,再照。

乾隆十五年七月日。

为中人李木荣

在场知见人堂叔谢养

秉笔人何日兴

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人谢廷章

第三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

立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人弟徐林安,先年自己承归祖妣养赡田三股,中、长房伯孟传份下应得一股,坐落土名四湖庄第九份,踏在公厅后中心田尾一段。其田界址,东至伯公角透下圳为界,西至二房田垄底面大崁直下为界,南至二房秧地竹背自己田透东西横田唇埋石为界,北至三湖圳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大坡圳水通流灌荫充足,递年应纳番租谷一斗六升七合,应纳钱粮一元六角七点正。今因长房伯孟传之子孙宝昌赎回耕作,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此一股田依时赎回旧价银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点正。即日立字,银、字两交清白,随即同中将此一股田踏交还与长房伯之子禄宝昌前去掌管耕作,收租抵利,永为己业。其此一股田自还赎而后,林安永不得异言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还赎祖妣养赡田一股水田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林安亲收到还赎养赡一股水田字内平银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点正足讫,立批。

又批明:祖妣养赡田原一股水额,今作三股均分,长房应得一股额通流灌溉,立批。

又批明:二房秧地竹背,林安自己田头抽出水圳一条,直透通流灌溉长房份下一股田,立批。

又批明:长房此一段田系祖妣养赡遗下之田额,不得典卖他人;而欲典卖,先问房亲不能承受而后可行,立批。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日。

说合人叔公廷运

代笔人刘秋如

在场中元、伯登华、燕贵

立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人弟徐林安

第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他里雾堡新仑庄四房堂叔陈蕃薯,将军仑庄陈百发、陈百树、陈百智。兹因智先祖母与薯先父系是嫂叔之称,当日恩爱甚厚,是以智先祖母视小四叔单生一子,爱惜俨如己子,其薯奉养伯姆亦如己母。而智祖母经言后日长成娶妻之时,欲将小租六十石并佛银三十元,与薯为婚姻礼聘之资,亦即以彰昔日爱惜之情。但今智祖母经去世,其言未履,是以房亲族长念及同宗之谊,出为周旋婉劝,议将大房智兄弟所踏之书田一宗,小租谷六十石抽出与薯执掌,并现付与佛银三十大元,庶免致误祖母之言。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薯掌管,任从起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至于大房智兄弟等应份之业,并历年所踏祭祀之公业,系是大房承先遗物,与薯无干。保此二比甘愿,日后各无抑勒反悔,亦不得别生枝节,异言生端滋事。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光绪十二年元月日。

房亲并代笔陈壁辉

族长陈大坤

同立合约字人百树、四大房堂侄百发、百智

第五让与字

立让与字人台南府郡城外顶南河谢亦记,即谢群我,有明买过林温和宅一所,址在谢厝寮,土名十一股。今当大人清丈之时,我念及叔侄之情,愿将谢厝寮厝地抽出一所,东至车路,西至本家园,南至车路,北至本家园,四至明白为界。将此厝地付与谢合成管理人谢奏众佃筑室居住,后日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立让与字一纸,付执存照。

光绪二十九年三月(旧历)初二日。

立让与字人谢群我

代书人谢标名

第六恩谢契书字

同立恩谢契书字人盐水港桥南街王秋继男王火、学甲堡红茄萣三房侄孙王赦,同承先父自置胡角热园一宗,东至蔡家园,西至郭家园,南至溪,北至车路,四至有凭。除出长房之额,尚伸次房、三房之业,抽出受种地瓜二十笼,年带郭、蔡头家租,就园二八抽的,东至长房园,西至次房园,南至溪,北至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三十年之前身无所依,寄寓与学甲堡红茄萣庄外甥郭耍之家,蒙每日三餐之恩,孝敬之义;又兼三房侄孙王赦幼时身无怙依,荷蒙耍抚育长大,今已成人,无以为报。今因外甥郭耍年已老髦,衣食甚是艰辛,邀同诸侄讨议,从二十笼之园恩谢与郭耍养老之资,少答微恩,永为己业,不敢翻异。恐日后子孙世久多变,即同列位公人立恩谢契字一纸,付永存照。

一、批明:此园系是答恩之业,以及上手契券;倘有交加来历不明等情,秋等自当出首抵挡,不干耍之事,又及。

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长房王掌

立恩谢契书字人(王秋继男)王火、三房侄孙王赦

芋仔寮保正郭干

为证人盐水港、苏景成

芋仔寮庄陈时雨

同庄陈彩云

代书人王德余

第七喜赦埤字

立喜赦埤字人下茄萣堡客庄内庄吴元记,因前年有承过李家公馆大租草地一所,带埤一口,址在海丰厝庄,逐年收税无异。因福德爷禋祀缺乏,庄众相议,向以元记恳求将此埤赦以福德爷为禋祀。记已许允,愿将此埤一口,喜赦与海丰厝庄福德爷掌管,以作香烟,永为公埤。记已喜赦,日后不得阻当异言,生端滋事,而上下手与记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喜赦埤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一年九月日。

立喜赦埤字人吴元记

第二节役权

第一 垦批

第二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三 永远杜卖田契字

第四 给地纳租合约字

第五 借地纳租合约字

第六 借圳路字

第七 契约书

第八 杜典契字

第九 杜卖田契字

第一○ 杜卖田契字

第一一 永远杜绝卖契字

第一二 分定各管合约字

第一三 杜绝卖契字

第一四 拨典契字

第一五 卖尽绝根契字

第一六 杜绝卖尽根屋契字

第一七 甘愿卖绝尽根契字

第一八 给地基字

第一九 杜绝卖尽根契字

第二○ 卖尽根杜绝契字

第二一之一 公约字

第二一之二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第二二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二五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二六 山批园宇

第二七 甘愿约字

第二八 逊让坟穴字

第二九 卖墓地字

第三○ 典契字

第三一 转典厝契字

第三二 典契字

第三三 契约字

第三四之一 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之二 典厝地契字

第三四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三五 两愿合约字

第三六 拨租付掌字

第三七 书田序

第一垦批

立给垦批业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涧堡中坜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东至戴潘公共墙为界,西至陈顺公共墙为界,南至直透溪为界,北至店前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铺户张阿屘前来恳求,给此店地基,前去自备工本,任从架造店宇,永为己业。其张阿屘议约递年带纳业主地基租钱两钱银正,按年交付业主收讫,割给完单执照。即日业主给出垦批,踏明四至界址,付与张阿屘掌管税租。而业主保此店地基上手并无垦给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业主一力抵挡,而张阿屘递年地基租银亦不得加减少欠分文。此系业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其店内之消水沟系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邻人不得异言阻挡,批明,再照。业主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日立给垦批业主。

第二杜卖尽根契字

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林耀洲,有承先人遗下瓦厝一座二进,址在本城代书馆巷,坐西向东。前进一间、中埕一所、后进三间、灶厨一间、厝后巷一所,内带门窗、户■〈木扇〉、杉楹、桷柱、浮沈、砖石、地基一切,东至街路,西至赖家并林家滴水,南前进至自己壁,中埕至自己后厝滴水,后进至自己壁,北前进中埕至自己壁,后进至赖家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大街赖仁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值时价银三百三十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重新起盖居住,任从其便。耀洲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及找赎。保此瓦厝一座二进果系耀洲承先人明买遗下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又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耀洲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银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光绪三十年一月日。

为中人林长嘴

知见人父林远辉(即林远臣)

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林耀洲

一、批明:上手契于前手间遭乱遗失,批明,再照,行。

一、批明:其中埕南畔水沟,与耀洲护厝公用,日后不得违塞,批明,再照,行。

第三永远杜卖田契字

立永远杜卖田契字人黄庆宜、黄定隆、涂添增、李端义等,情因昔年津敛,有义仓祀典,买有老东势庄水田一处,在西圳栅门首西圳下下双过,计共四坵半,东至车路桥典田为界,西至本祀分田为界,南至关圣祀田为界,北至初十圣母祀典田为界,四址面踏分明。原带田甲四分正,岁纳大租粟满栳谷三石一斗正。其田系由新东势等处阴沟水,由西圳至本田涵头入,由圣母田头小圳落本田内灌荫。牛车路依原规,由车路典田经过,其田水尾系由本祀分田灌流。今因祀内诸友别创良规,不敷应用,将此祀田出卖于人,尽问各友不能承领,外爰托中引就于内埔庄李攀荣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杜价洋银六十六员。即日诸友同中银、契面交清白,中间并无债货折短少等情。其田委系先年津敛祀典物业,并无包买他人之田;倘有上手来历不明及租粟等项,系各友同中一力抵挡。自卖之后,即归李攀荣承卖人耕管,永远为业,日后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此系自己甘愿,无逼成交,恐口无凭,立杜卖田契字一纸,又付上手杜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批明:实收本祀内杜价田洋银六十六员,平重六钱八分正足讫。

又批明:上手分单前交于余钦凤收存,仍存此六分田,均出四分杜卖于李攀荣经管,立批。

又批明:此祀典田八分,作三股均分,仍二分归于合同人经管,不干李攀荣承买之事,立批。

又付合同分单一纸,又契内添一「半」字,又「游振兴」换「李鸿谦」名字,又批。

光绪九年六月日。

秉笔人黄玉椿

说合中人黄庆恩

在场涂端淑、李端义、李端礼、涂庆官、李鸿谦、黄振栋、涂庆栋

涂作桢黄九信

卖田契字人李祥谦、黄富磷、涂添增、李福谦、黄庆宜、黄玉椿、李秦纲

黄定隆、游振兴

第四给地纳租合约字

同立给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业主郭黄氏等,缘裕记员山仔圳道被水冲坏无地,兹欲修筑圳路引水,适由郭黄氏顶员山仔业界内经过。裕记爰即恳托公亲同向黄氏相商,当日三面议定,黄氏愿将界边埔地约长八丈,阔四尺,让与圳主郑裕记开筑圳道,其余田地尺寸不许侵害。递年圳主郑裕记愿贴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当年款年清,不敢拖缺,裕记应填补足数,不敢异言。但洪水难测,倘异日圳路再被洪水冲坏,裕记欲再行修筑圳道,可向业主黄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别地,免由黄氏界内过水,其应纳租谷当作罢论。今欲有凭,同立给地纳租谷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新筑圳路约长八丈,阔四尺,递年圳主郑裕记应贴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如有滞纳,圳道任从黄氏填塞,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万历辛丑七月日。

代笔人傅子显

公亲戴珠光、谢林福

同立给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

业主郭黄氏

第五借地纳租合约字

同立借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业主郭黄氏等,缘裕记前有向业主郭黄氏承给顶员山仔上节第一百号界墘圳地,开筑圳路一条,其长阔以及租额俱载明前约字内各执为照。兹因下节圳路复被冲崩,乏水灌荫,裕记是以托原公亲戴珠光及郑养齐等再向郭黄氏商议借地之事,欲将郭黄氏顶员山仔下节万善祠后第一三五号田边崁顶,量下二丈五尺之地下算起,抽出圳路一条,上至下共五尺五寸,左至右阔共二尺五寸,出入水自首至尾长十六丈,借与圳主郑裕记穿垄凿圳,引水灌田。每年郑裕记愿甘贴纳圳底谷二十石,合前约贴纳之一十石,计共应贴纳圳底谷三十石。递年六月收成之日,该埤长当晒干搧净量足,付业主郭黄氏运回,不得以湿冇抵塞,亦不得以少欠升合;如有拖欠,任从郭黄氏将圳路填塞,不敢异言。如裕记水租谷递年照纳,郭黄氏亦不能翻异。又约定圳顶一三五号等诸田地仍系郭黄氏管业,除田下抽借与裕记开圳,上下五尺,阔二尺五寸,长十六丈外,其余田及地不许裕记侵害,应就损害田地依时赔偿。若是被洪水冲坏,裕记欲再行修筑圳道,可向业主郭黄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别地,免由黄氏界内过水,其应纳租谷当作罢论。此系二比甘愿,今欲有凭,同立借地纳租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即日业主郭黄氏将该业一三五号田下之地,抽出高五尺五寸,长十六丈,借与郑裕记穿垄凿圳。裕记递年六月应纳圳底小租谷,此约及前约二次合计租谷三十石正,批明,又照。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旧历辛丑十二月日。

代笔人张鹤舫

认纳租谷埤长谢林福

公亲戴珠光郑养齐

业主郭黄氏

圳主郑裕记

第六借圳路字

立借圳路字人合发号、泉安号、珍记号、益胜号,因有置田业在柳树湾庄,乏水灌溉,今托中向过林实寿等借出圳路一条,以为充灌溉,每年愿贴圳路租四石。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佃付林实寿挑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实寿将圳路填塞,不敢异言。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借圳路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光绪十九年月日。

代笔人□□□

为中保认人□□□

立借圳路字人□□□

第七契约书

同立契约书人林列堂、林汝言,兹因汝言新开田地一处,址在梀东堡旧社庄,土名犁头炉,缺水通流,难以耕作。爰向烈堂拨求水路,使之流溉,得以播种。前以水尾田之业主众口纷纷,告乏水源,既且得彼失此,有碍规法,是以未得应允。今经面议妥协,烈堂许以旧社庄土名半份田之厝前,允开其沟路,暂时可以播种,倘遇有旷旱之时,水尾田乏水之忧,斯时此沟路务须任从水尾田之业主截塞,而汝言不得阻挡异议。恐口无凭,同立契约书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行。

批明:此沟路应用,阔以二尺为限,应当贴沟路租谷道斗十二石,每年分为两季付佃人收清,不得刁难,再照,行。

光绪三十年三月日。

台中厅猫罗堡阿罩务庄林烈堂

台中厅蓝兴堡顶桥仔头庄林汝言

第八杜典契字

立杜典契字人钟福、钟禄兄弟,先年承父遗下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港东庄禾坪头山仑仔,东至温姓田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温姓田为界,北至馨德侄阄分内田为界;下温姓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隆恩陂水二厘灌溉,又带隆恩大租谷四石四斗正。今因乏银应用,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典,情愿托中引就与东庄福德爷香祀内人林佛赐、赖昌兴、陈历生、黄天生、温碧龙、扬其注、钟彤麟等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典价佛银三百三十二大元正。即日银、契面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短少准折等情,亦无重复典当田业等情。其田系承父遗下之田,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康兄弟一力抵挡。自典之后,交与祀香内人任从过耕管业。其田不拘典限,系银到田还。此系两比甘愿,两无逼劾,恐口无凭,立杜典田业字一纸,并带印契一纸,又带阄分字二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典价银三百三十二大元足讫,批的。

又批明:老印契一纸,原系与馨德阄分之田相共,倘有要用之日,随即交出应用,不敢抗误,批明。

又批明:馨德阄分之田上横头,要抽出水圳灌溉此田,德不得阻抗,立批是实。

道光七年九月日。

为中人钟新昆

知见亲饶金生

在场侄馨万、馨德、男馨昌

立杜典田契字人钟康福、钟康禄

第九杜卖田契字

立杜卖田契字人罗良佐、良佑兄弟,先年承父遗下后垄田寮庄水田一处,经宪丈明田甲七分七厘七毫,带陂水两甲灌荫。其田界,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邹徐菜园及路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又带茅屋一坐,及菜园、禾坪、竹木、池塘等项。今因别创,愿将此业出卖,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不能承领,托中引送于圣母祀内罗佳期、罗苍锦、罗桂生、罗大士、罗良轩、罗运发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六百大元正。即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无虚短少债货等情。保此业委系自己承父之业,并无包卖他人之业,亦无重张典当于人;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自卖之后,即交与祀内永远耕种管业,日后良佐、良佑兄弟子侄人等不敢言赠言赎。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根株悉拔,寸土不留。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田契字一纸,又付上手印契一纸,合约一纸,共三纸,付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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