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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台湾私法物权编

71 万字 · 约 33 小时 54 分钟 · 67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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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面银五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四年二月日。

代书人毛文和

为中人陈维芳

毛余之妻曾氏

知见人陈戆汉母徐氏

陈四福老母郑氏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毛余

陈四福、陈戆汉、颜金亭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并厝地为界,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五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人新化里西保看西下寮庄郭草定、林近、林原、林远、徐送、徐元等,有承祖父中寮埤仔头三庄耆老,合本开垦木栅港、埤仔头港二节,年纳福安宫油香银一大元正。其港业三庄按作三股,每庄各得一股,定等下寮应得一股,分作八份,定应得二份,近等兄弟应得四份,送等应得二份,计八份。但此港业因前被吴家霸占,乏银控告较讨,定等将应得一股,向曾合信借出银元,积欠母利甚多。爰是相议,愿将此两节港业,定等三股应得一股出卖,先尽问房亲庄众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银主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三十二大元正,连前借议还母利银二十八大元,合共契价银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港业二节随时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与庄众人等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滋事生端。保此港业二节果系是定等与中寮埤仔头等庄合本开垦物业,与房亲庄众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定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中见立卖杜绝港业契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四年三月日。

代书人毛文和

为中人陈维芳

知见人徐送老母苏氏

林近老母陈氏

郭草定之妻

徐元老母李氏

同立卖杜尽根契人郭草定、林近

林原、林远、徐送、徐元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并厝地为界,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六卖杜绝尽根港业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字人新化里西保中寮庄陈党、陈垦、陈主足、陈四福、郑尚、陈闹泽、胡陈氏等,有承祖父与埤仔头庄、下寮庄等处庄耆,合本开垦并明买及承先遗置港业一宗,土名木栅港,并埤仔头港,计二节,年纳福安宫油香租银一大元。分作三股,党等中寮庄应得一股,分作十份。今因乏银费用,爰是相议将此港业一宗二节,计十份出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港业应得一股,随时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备资招佃开耕,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港业果系是党等承祖父三庄合本开垦之业,应得一股,承先明买之额,与房亲他股人等毫无干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租项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党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中见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八十大元足,再照。

为中人陈文宾

场见人陈经芳

代书人郑贤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为界,并厝地为界,又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光绪十六年三月日。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人陈党

陈垦、郑尚、陈主足、陈四福、林俊、陈闹泽、胡陈氏

第五三之七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台邑新化里西堡下寮庄林正,中寮庄林俊,埤仔头陈欉等,因先前公垦埤仔头港一道,东至李家港岸,西至东路。又木栅港一道,东至布店堀,西至吴家港岸。二港四至界址明白,配纳宫庙油香。至光绪三年间,突有许中营庄贌佃吴东老,串谋郡城内虎衿吴亨衢,即吴振记,强横图霸,具控县衙,计开资费,公司将尽,台邑主潘堂断,四分归庙,抽得着年油香资费。到光绪七年间,巡抚部院岑访闻,严诉台湾府袁出差严拿吴东召讯,众司公议衙署开费无届,将被霸之六分化落三庄各角人等存外愿者,以出衙署资费,千古永佃。其六分姓名开列于后,原前抽得之四分,亦是三庄存公祭祀之业,永无废坠,亦不得混争份占。此系至公无私,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三纸,各庄存执一纸,永远存照。

署理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袁,九月二十五日断。

代书人林克明

公亲人林廷芳

灰磘角、刘厝角,共二角,郭草定顶。

下寮庄林正老,在大路墘角、大宅角、观音树角、林厝角,共四角,林正顶。

徐厝角,徐添福顶。

后壁厝角,徐送顶。

埤仔头,陈欉老,在六分,毛舆老、陈典老、徐知母、陈有老、陈戆汉、陈欉顶。

光绪七年(岁以辛巳)九月日。

出衙署同立合约字人中寮庄陈子足、陈欉老、陈标老

林俊记(在份十分)

陈知光、林知老、郑尚老、林俊顶、陈恶鹅、陈党老、胡博老

第五四杜卖尽根水圳字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顺茂等,有承祖父柯济川遗下应得东势榕树门龙目井顺安庄水圳一道,连溪头、埔地、泉淈及陡门、圳道等一应在内,年收早、晚季水租谷二百石左右。兹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该圳及水租、陡门、余埔、旷地等件尽行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李望洋老爷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依时值尽根圳价银七百五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收足讫;该水圳亦随即踏明四至界址及所灌各田亩佃户,交付买主前去掌管,任听收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四至界址粒租不留,或有溪沟、湳淈以及余埔、旷地可以垦复成田者,任从买主开辟耕种,抑或清丈升租,日后价值千金,租加数倍,亦是买主之洪福,技等兄弟及子孙人等永不敢言找言赎之理。保此圳明系技等兄弟承祖父遗下应得酬劳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为碍与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技等兄弟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合杜卖尽根水圳字一纸,并带原底众佃户合约字一纸、又带阄书字三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连带长行戳记一颗,印板一块,佃户底册一本,各为据是实,批照。

即日同中技等兄弟亲收过杜卖尽根水圳字内番银七百五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该圳原系按作三房均分,兹因长房早逝,未有生下儿子,听凭公人妥议,该银按作二房交收,传接其长房宗嗣,日后不敢再生枝节,藉房翻言等情;如有此情枝节,两房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批明,再照。

光绪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文兰

为中人亲族柯有来

在场人母亲柯叶氏

知见人族亲柯昆玉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顺茂

光绪四年三月初八日,起房投税。

契尾:布字七百四十六号。

第五五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长房李茂景、次房李水技、三房李荣喜、四房李娘课兄弟叔侄等,有承祖父、伯父李元峰,于嘉庆年间自备工本,开凿圳头,穿山由石,控透大溪圳水疏通。圳道址在三围十六结,历掌无异。迨光绪年间,厅改县后,换给戳记,李元峰即圳户李四荣。今因乏银别创,景等兄弟叔侄相商,愿将承祖父、伯父自置水圳一道,水头源大溪由五峰山脚并中心仑坑起,至三围十六结尾止,其圳底并众佃水租谷、陡门、水办、木极等件一应在内,甘愿尽行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亲李及西出首承买,当场三面议定时值圳底价银一千二百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景四房兄弟叔侄等亲收足讫;随即将承祖父、伯父自置圳底水租并众佃租谷,及陡门、水办、木极等件,当场同中尽行指交买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从此一卖千休,而圳底水租并众佃租谷、陡门、水办、木极等件,一草一木不留。倘日后圳道溪水通流绵远,添益水租,任从买主向佃业收,景等兄弟不敢异言滋事;将来圳道价值连城,亦系买主洪福,景等兄弟叔侄及子孙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水圳圳底水租谷石、陡门、水办、木极等件,明系景等承祖父、伯父自置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该景等兄弟叔侄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合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纸,并带众佃合约字一纸,宪谕一道,宪给长行戳记一颗,宪示一张,计共五件,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景等四房兄弟叔侄亲收过杜尽根圳底水租契字内价银一千二百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该圳系于嘉庆年间创始,旋因水源不足,众佃无力开凿。景等先祖父、伯父李元峰,乃于道光年间,众佃立约邀请备资重再开凿承管,所以递年有各佃应纳水租谷石,佃众约字内经有约定章程,理合批明为照。

光绪十三年二月日。

代笔人黄开塘

为中人李安然、李阿猫

李瑞麟、胞弟阿全

知见荣养、绢熙、攻学

在场侄母亲廖氏

长房母亲詹氏

次房母亲黄氏

三房母亲廖氏

四房母亲黄氏

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长房李茂景、李茂结

次房李水枝、李火影

三房李荣喜

四房李娘课、李荣续

侄李瑞安

契尾

计开:业户李及西买得李茂景等水圳一道,坐落三围十六结庄,用价银八百二十八两,纳税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

布字三千四百六十三号。

右给宜兰县业户李及西准此。

光绪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五六杜卖圳契字

立杜卖圳契字人吴梓隆,同侄吴旺、吴义成等,缘有承吴占当开兰之初,有自备银数百元,代众佃垫用工本,由四围堡山脚,土名柴城仔坡,开筑水圳,延长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宽二丈四尺零,引水至三十九结庄,灌溉官番田业四十三份,并带公埔庄两边埤地,东至吴天喜田并冢埔二十七丈零三尺,西至吴施合田二十一丈零二尺,南至冢埔、吴施合田并路七十一丈零三尺,北至康隆田八十四丈零八尺各为界明白,并带斗门一坐,以备旱潦栏水消泄之用。兹因家穷乏力管理此圳,欲银别创,愿将此圳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卖与黄缵绪掌管,收租为业。即日同中议定时价银一百四十元正交收足讫;将埤圳随即踏明界址,并佃份水租额约字等件,概交黄缵绪掌管收租,永远为业。一经杜卖,日后虽值千金,不敢言赎言找。保此坡圳系隆等承父物业,与别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契据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等情弊,卖主自当一肩挑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圳契字一纸,并带佃众圳约字二纸,共三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此契内佛银一百四十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吴梓隆自刻一圳戳记,并交过任从下手改换姓名,以照信守,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圳计长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在公埔头庄,原留筑埤地一带计一甲二分六厘零,以便蓄水上圳,灌溉课田,埋枧消泄洪水之用。一埤北畔枧下地三分三厘四毛三丝二忽,东至自圳八戈九尺,西至康隆八戈九尺,南至埤岸二十一戈,北至康隆二十一戈。又在埤畔地五分五厘四毛六丝,东至吴天喜并冢十五戈,西至吴施合十八戈,南至吴施合并冢路二十二戈,北至自埤岸二十二戈。又连埤东北畔地二分四厘七毛五丝一忽,东至自圳四戈,西至自圳五戈一尺,南至自埤岸三十四戈,北至冢三十四戈。又连埤东畔地一分三厘四毛四丝,东至埤岸五戈,西至埤岸四戈,南至埤岸二十二戈,北至冢二十二戈,合批明,再照。

同治八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庐峻峰

为中人吴百福

场见族正吴承泽

胞侄吴旺

知见男吴溪河

立杜卖圳契字人吴梓隆

胞侄吴义成

契尾

计开:业户黄缵绪买吴梓隆、吴旺、吴义成水圳,延长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宽二丈四尺零,坐落四围堡山脚柴城仔陂,用价银九十六两六钱,纳税银二两八钱九分八厘。

布字九百七十一号。

右给噶玛兰厅业户黄缵绪准此。

同治八年十月日。

第五七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人詹番,有承叔祖詹阿阙,于嘉庆十二年十月间,备银买过李穆生等水圳一条,阔长四至俱载在卖契内明白。又是年十一月间,再承买奇武荖社化番哮懋鲎等小水圳一条,阔长四至俱载在卖契内明白。又道光二十年十一月间,再买竹篙满社番笼爻界埒等圳道一道,阔长四至均载在卖契内详明,址在红水沟保南兴庄,即自用工本开兰圳路,由武荖坑溪头引水通流,灌溉田亩。其慕庆二十三年冬,将水圳水份立契卖过林国宝另开一圳道,水源各半各掌,有约炳据。现自管水圳一条,均在武荖坑大溪发源,到埤头筑造软埤,由圳头入水通流,直透火烧庄头,分开小圳三条,定汴分灌民壮城庄、火烧城庄、阿兼城庄、里脑仔庄、奇武荖庄,共五庄田业,水源灌溉充足,递年经番掌管,收租无异。兹因乏银别用,情愿将此自管下圳一条出卖与人,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林吉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照值杜卖时价银一百三十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下圳路一条,从武荖坑大溪头起,直至里脑仔、奇武荖庄尾止,随付买主前去掌管,听其用工管顾,疏通圳道,向佃收租,永为己业,将来价值千金,亦不敢异言。保此水圳系番承叔祖遗下,与别人无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债项,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自应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现银明买,相信交接,并非逼勒,后日各不能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一纸,并缴李穆生等卖契一纸,又缴化番哮懋鲎等卖契一纸,又手摹找洗字一纸,又缴笼爻等卖契一纸,又林国宝约字一纸,共六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番亲收过契内番银一百三十元正足讫,再照。

批明:该圳在武荖坑溪头发源,系一埤两圳,有上下之分,倘遇旱天乏源,当日经有定汴立约,各坡各圳分流,不能藉端混截,致失和气,合此声明,再照。

批明:该圳灌溉五庄田业,将来各处若有未辟余埔,后日开成,多带水分,多纳水租,任从买主林吉记向佃清丈,按甲纳租,永远掌管,番不敢妄生枝节,滋出事端,再照。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道行

为中人廖丰隆

知见人胞兄洁

在场人胞侄何清

立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人詹番

契尾

计开:业户林吉记买詹番水圳连地基一条,坐落红水沟堡南兴庄,价银八十九两七钱,纳税银二两六钱九分一厘。

布字一千二百三十九号。

右给宜兰县业户林吉记准此。

光绪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五八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

立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人郑恒记,即郑渭宾、郑冰如,有遗下合伙招佃立约,同公号郑恒记禀官存案。合自备工本作礐开凿水圳一条,灌溉鱼寮、白地粉等处田园。其圳郑渭宾得二股,郑水如得一股,计三股一圳。因乏银别创,股伙相商愿将此南圳变卖与人,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彭瑶官出首承买,时三面尽值价银六百大员正足数收讫,随将此陂塘南圳,点踏交付彭瑶官前去添备木料,修筑陂圳,永为己业。保此陂圳系宾与如合伙禀官招佃,自备工本开凿,与房亲人等无涉,又无交加来历不明及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渭宾与水如等一力抵挡,不干彭瑶之事。此业圳一卖千休,后日子孙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此仍仁义交关,二比伙股喜悦甘愿,各无反悔异言,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一纸,并缴众佃大合约一纸,又杨玉衡、戴水约字二纸,合共四纸,付执永远存照。

批明:即日宾同如同中三面亲收过水圳字内番银六百大员正完足讫,再照。

批明:上年郑恒记等禀官开凿水圳,若有给领示谕,后日查出,一定要交彭瑶官收执,不能隐匿生出枝节;如是隐匿,准作废纸,立批,再照。

批明:宾如上年开凿南北两圳,因北圳开凿不成,日后宾如要再备工本,再筑北圳,瑶官如愿再出工本,前来合伙开凿,肯否,应听其便,立批,再照。内添「子孙」二字。

再批明:连带郑育秀、郑冰如合约字二纸,又批,再照。

光绪已丑十五年二月日。

代笔人郑咏廉

为中人王子墉、戴熊官

知见房亲人郑江泉、郑有辉、郑寄生

在场人郑黄氏

立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人郑恒记即郑渭宾、郑冰如

契尾

计开:业户彭瑶买郑恒记等水圳,坐落鱼寮等庄,用价银四百一十四两正,纳税银一十二两四钱二分正。

布字九百九十号。

右给新竹县业户彭瑶准此。

光绪十六年四月日。

第五九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

立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人曾益源,即曾瑞祥,同侄曾再添等,有承胞兄曾瑞炉明买过房亲曾瑞万,并买曾人洲、曾进水等上下新庄仔坡礐水圳两条,址在旺菜宅面前溪心埧,东至金门厝溪头又并至旺菜宅溪头分水为界,西至圳路直透落下为界,南至埋石为界,北至孙家溪堀直透下落为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并带枪料、办梆等件齐全,递年早季逐佃收租历管无异。兹因乏银费用,叔侄商议,愿将此两条坡礐水圳一切等件出卖与人,先雇问房亲叔侄兄弟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郑泉益号,即郑火观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断根埤圳价龙银一千四百五十大员正。即日银色同中现交曾瑞祥同侄曾再添等亲收足讫;随将此上、下新庄仔埤圳并一切物料踏明,点交买主郑大观前来掌管,对佃收租,任从开筑,不敢阻挡,永为己业。保此埤圳并一切等件系是瑞祥同侄再添等承胞兄遗下明买房亲物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瑞祥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界内寸土不留,永断葛藤,日后祥及子孙不敢言找赎洗贴,致生事端等情。此乃仁义交关,并无估折勒索等弊,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一纸,并缴上手曾瑞万印契连司单一纸,又缴曾人洲、曾进水归管字一纸,又众佃约字二纸,告示一纸,官谕一纸,合共七纸,付执永远存照。

批明:即日瑞祥同侄再添等同中三面亲收过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内龙银一千四百五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内上手曾瑞炉归管曾瑞万尽根契字本无夹带,因曾瑞炉手内经已遗失,日后倘有寻出,皆作废纸,合应声明,又照。

代笔人郑少和

第六○杜卖尽根朴仔篱口大埤水圳字

立杜卖尽根朴仔篱口大埤水圳字人秦登监,前者六馆合伙共出工本银六千六百两,向与土官潘敦仔并众番给垦,开筑朴仔篱口大埤水源,通流灌溉东西南势之田地,当日立给垦约字六张炳据。今因家务清淡,欲再添工本银修筑大埤水圳,无可支出,恐伤田地,无水失收,愿将自己一馆之业尽根退卖于人,先尽问六馆内及至亲人等既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于赖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尽根大埤水圳价银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两。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随即将自己一馆应份埤圳所管界之内,在柑麻仑庄、头家厝庄、三份埔庄、上下旧社庄、沟背庄、二份埔庄、十张犁庄、邱厝仔庄逐年所应纳大埤水圳租粟,一概点交付赖塘官前去掌管收租,以理埤圳,永为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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