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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台湾私法物权编

71 万字 · 约 33 小时 54 分钟 · 74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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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准此,合就札饬。为此,札仰该府立即转饬所属并通商委员一体遵照,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毋违,此札。

光绪十五年二月初二日札。

第一四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潘进,今有同治三年间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凤山县辖大竹里旗后庄顶头地方。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长六丈五尺,东至西阔一丈四尺;东至林家厝地,西至刘家,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租给英商和记行,当日收足永远租银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内所有,听凭英商撤改,随便起盖行屋,开张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和商自应永不纳租,进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地基系进自己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进应出头承当,与英商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英商,自应归在英商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洋一百九十元足。

批明:上手老契原系厝屋地基总契,今分出厝后旷地,永远租给,祗立此契据。其上手总契已有批明,不用并缴,再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中友王维德、张达明

在见妻林氏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潘进

第一五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刘凤武、刘眼,今有咸丰十一年间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凤山县辖大竹里旗后庄顶头地方。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长六丈五尺,东至西阔二丈一尺,东至潘家,西至路,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租给英商和记行,当日收足永远租银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内所有,听凭英商撤改,随便起盖行屋,开张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和商自应永不纳租,眼等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地基系眼等自己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眼等应出头承当,与英商毫无干涉。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英商,自应归在英商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洋平一百九十元足。

租给祗立此契据,其上手总契已有批明。

同治十年三月日。

中友王维德、张达明

在见母白氏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刘眼、刘凤武

第一六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卢天送,今有承祖上遗下旷地一所,坐址凤山县辖打狗山哨船山上地方。其旷地以华弓量,山顶东一十三丈,西一十三丈,南六丈五尺,北八丈,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租给大英工部尚书,当日收足永远租银七十五元,系工部所派马委员经手料理;其旷地内所有,听凭租主撤改,随便起盖公署居住。自派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永不纳租,送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旷地系送承祖上遗下,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倘有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送应出头承当,与租主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工部尚书,自应归在工部尚书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统付为照。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七十五元足。光绪二年十一月日。

中友、在见卢大度

代书□□□

立永远租给约据卢天送

第一七永远租契字

立永远租契字人淡水文禧堂,缘堂有买地段一所,并起盖楼屋契券,全址在淡水大稻埕,北并东有溪为界,计五一八尺,南至街路计四百五十四尺,西至旷地计四百六尺,绘成一图明白为界。兹堂愿将此业永远租与德记洋行,着下价银三千三百大元,即日领讫;其楼屋地段,一概均归德记洋行前去永远掌管,不得翻异。保此地系堂自置业产,委实可永远租与德记;倘有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堂自出头抵挡,或德记要另换妥善契字,以臻周至,堂亦当随时写给,不敢挨延。合立永远租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字全宗,付执为照。

计缴:

(一)干隆二十九年周管叔佃批字一纸,

(二)干隆三十四年李安业司单一纸,

(三)干隆三十三年周士管卖李安业契一纸,

(四)干隆三十九年邱本锦官司单印契一纸,

(五)干隆三十九年李天禄卖邱本锦官契一纸,

(六)嘉庆二十四年林燕光司单印契一纸,

(七)道光六年翼腾清赋林陈氏阄书一纸,

(八)咸丰十一年林长,二、三、四房和顺、和益、和发、和胜分管定界约字一纸,

(九)光绪十五年丈单一纸,

(十)光绪二十一年王复益等卖文禧堂契字一纸。

光绪二十三年月日。

立永远租契字人文禧堂

第一八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

立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契人纪化三,今有承先父遗下自置田园山埔地段一所,合共二段,坵数不计,址在淡水沪尾,土名草寮庄外鼻仔头,东至王宅厝边竖沟透连稻埕并抽树过埤仔顶路为界,西至港仔沟海为界,南至海坪大港水为界,北至定光佛田水沟边并上透■〈艹〈束刂〉〉仔埒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愿将此界内之水田、园埔以及山地、埤仔、稻埕、牛路、大小石头地段,凡界内之物,并茅屋一座,一概在内,并配食圳水上流下接,灌溉充足,每年配纳旧缘天后宫香灯粟八石,又配纳圭北屯社番口粮粟一石,又配纳水租粟三斗。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业永远出租,先召房亲人等俱不欲承租,外托中人陈为王谢、纪扁王华引就向英商范嘉士出首承租,三面言明永远租受,该受该租价银二千四百大元。此业一次尽行交足永远租银二千四百大元,其银即日当中见交与纪化三亲手收讫,并无短缺分毫以及债折抑勒等事;其水田、山埔、园地,即日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不敢异言。自此一租千休,不留寸土,异日不得藉端争论,并永远不敢言赎言找。保此业确系纪化三自置,与房亲及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数目交加等情;倘有来历不明,系纪化三出首抵挡理明,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此断根永远出租字契一纸,并垦单一纸,清丈单一纸,上手契一纸,共计四纸,交与银主收执存据。

一、批明:纪化三同中陈为王谢、纪扁王华即日亲手收足契面永远租银二千四百大元,此照。

一、批明:此山埔地段内有风水坟墓,一概要迁往别处,不得留存。此地内所有迁移费用,并补贴银钱等情,乃纪化三支理,不干银主之事,此照。

中人陈为、王谢、纪扁、王华

秉笔人陆滇生

知见人母薛氏

一、批明:上手垦字乃许朝使经手给来所垦开耕之地,总名竽蓁林,内有别段田地,乃属许朝使,不在此段之数内。倘许朝使或其后人遇有要事,须看此垦字作证据者,如有殷实人经手,范嘉士务须交出此垦字与许姓人,或其人与许姓人承买此垦字内之田地者查看,不得异言推诿,此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尽根永远租断田园山埔地段字契人纪化三

第一九给出地基字

文明税到张国榆兄弟等,即张怡记田地一座,坐落大稻埕奎府聚城隍庙后街维新街。此田地第一段在北边,东边阔二十五丈二尺,北边深四十一丈二尺,南边深三十七丈七尺,计共一百二十九丈一尺。毘连田地第二段在南边,东边阔一十三丈四尺,西边阔一十丈零一尺,南边深一十四丈四尺,北边深二十四丈正,计共六十一丈九尺二。合共一百九一丈,税与隆兴洋行起盖店屋,言明每阔十八尺、深十尺,价银六元算,共计价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每年公历五月一号,应纳业主地基税二百零二元六角。此田地由经手人陈立士税与隆兴洋行,即将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交经手人陈立士手交张国榆兄弟等,已收过隆兴洋行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隆兴洋行起盖,言明期限税二十五年为定期。二十五年满期之日,再可以税二十五年,连迭永远,税二十五年不断。如有民人各街费用,怡记出首理明,与隆兴洋行无干。今言明张国榆同经手人陈立士三面甘愿签字,盖印为据。

一、批明;每年应纳地基银二百零二元六角正,限至五月终完纳,不得拖缺,声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契字内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月日。

代笔人吴衍庆

为中人吴阿升

知见张国华

立给出地基字人张怡记

业主张国榆

第二○招税厝合约字

立招税厝合约字人厝主陈联兴,有承父自置遗下大稻埕南街瓦厝一座,带双畔护厝及墙外旷地一段等项在内出税。前至小港水墘,后至大厝通巷,左至郑家,右至林家,四至明白,凭中引德记号前来承税,当日三面议定,全年该纳厝税银七百大元正。其税银明约于各年正月中先税后住,一齐交清,须年款年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任兴别税。现年现经收来过洋银七百大元,以完本年份税银清楚;而每年份应照约字内所行,不得翻异。即日税银交清,随将瓦厝内外各项,并旷地一段踏明,交付德记号前去居住,经商采买茶叶囤栈等货。其旷地若起盖民式栈房,听从其便,议定不得增税。所有新盖栈房及成格各项,罢税之日,一概归兴掌管,所用工料银元均不得向兴言讨。倘旧厝被风雨损坏,当报明厝主修理。该厝限税十年为届,限满之后,如厝主不欲再税德记,议约所有起盖栈屋料工银,二比秉正,依时公估,应银元若干,备足清楚,不得短欠;德记即将栈屋一切搬移清楚,交还厝主,不得拖延。此系仁义交关,口恐无凭,合立招认税厝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同治十一年二月日。

代书人陈瑞图

为中人陈星记

招税人买办黄连标

税厝德记号

立招税厝合约字人陈联兴

第二一之一招税合约字

立招税合约字人陈拔记,即拔卿,有愿盖瓦厝一座,带连护厝,前至庭路为界,后至滴水为界,长一十二丈,合共十一间,经于庚午年税过吴活官等起盖民式栈屋经商,于上年被风雨损坏。兹因茶叶多收,增广房屋,现水陆行买办刘长成要再税路下拔记旷地长六丈,阔七丈二尺,再起民式楼屋。前后议约每年该纳厝税银四百元,即日先交纳本年份税银四百元清楚,随将愿盖瓦厝并路下旷地踏明界址,交付成水陆行前来居住,开张生理,采买茶叶等货。其旷地任由成起盖民式楼屋栈房等,均从其便。至于所盖民式楼屋各项料工银元,罢税之日,应归厝主掌管,不得向拔记言讨。其每年税银四百元,约于年头完纳,不得短欠;如有短欠,该新旧楼屋等件概付厝主别税他人;若无短欠税银,仍付水陆行经商,不得翻异。倘旧厝被风雨损坏,须报明厝主倩工修葺,不得擅自修理改造控税。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招认税合约字二纸,各执为照。再约者:此次起盖楼屋,因地方官禁约不能起盖英人体式,若要起盖楼式,须当照候陈联兴税德记经有禀请地方官如何批示,方可举行,不得擅自主张,此约,照。

再批明:其所税等厝及旷地,限至十年为满之日,倘水陆行要再税者,依旧税银四百,不得加税,再照。

再批明:每年税银倘长成回唐,约就承接水陆行买办之人支取;如不承税,务要就新旧楼屋一概交还厝主别税,不得刁难,再照。

再批明:所税之地,前后原有通行之路及邻居之地各不得起盖塞绝,再照。

再批明:前合约不得行用,再照。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批明:带陈拔记字厝约字一纸,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子玉

在场知见人杨有佳

立招税字人陈拔卿

第二一之二转税厝字

立转税厝字人刘成,在水陆行当买办,有向陈拔记租瓦屋一座,计房十一间,门窗、户扇、内外砖石俱备。厝前带园地,透港边墘为界。每年议定厝税银四百大元正,议明税银年头交纳。因欲重起盖乏项,故转税本行头家出税起盖楼屋,以及历年厝税银系水陆行头家纳交与陈拔记收,与成无干;倘内旧屋有坏欲修整着,向陈拔记言明,不能擅自修理,扣抵税银。其条约概在陈拔记字纸批明,今欲有凭,故立转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带陈拔记字税厝约字一纸,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立转税字人买办刘成

第二二执照

钦命布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夏,为给发执照事。为照和记英商在旗后本行地基面前,填筑海滩一地,经委员积佐领府及凤山县会勘得该地,南至该行门首,北至海港,东至小墙港墘,西至小船停泊所。横直丈量,自南至北八弓,英尺四丈五尺;自东至西一十四弓半,英尺八丈一尺,均系官地。惟西边原有公路一条,量宽一弓有零,英尺六尺,亦在其内。其余并无妨碍民居、庐舍、坟墓、水道方向,现经和记英商请租,自可准予租给,专为起盖行栈,不作别用。除公路一条仍留行走外,议租五十年,每年租银三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将来或年限未满,该洋商要将此点换过别号商人,一律接租行用,即由该商禀请领事官照会,自应准办;或年限届满,该洋商仍欲行用,亦应禀请领事官照会,即准换照,如旧接租,均不得异议。如该商不禀请续租,即归还中国地方官管理,须至执照者。

同治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给道行。

巡字第不列号

右照给英商和记行收执。

第二三之一永远租字

立永远租字人蒋应茂,自于光绪十七年十月间,在台北府基隆码头填筑海埔一所;该地经请基隆分府林勘丈,载在契照字内明白为界。又自盖栈房一座,带二攑头,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地归栈出租,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永远租与日斯国商瑞记行东吗咁保,出的七钱二分,平银三万八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空地并栈房随即交付与瑞记行东吗咁保前去掌管,或自用,或招租,听从其便,不敢阻挡。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终,听从赎回,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并缴执照一纸,共二纸,付执为据,此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字内七钱二,平银三万八千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日。

代书人江汉东

为中人许绵龄、黄恭柱

立永远租字人蒋应茂

第二三之二执照

钦加同知衔、本任南靖县正堂、调署基隆分府林,为给照管业事。案据职员蒋应茂禀称:窃茂于光绪十六年八月间,遵守奉宫保前爵抚宪刘传谕,承招基隆码头海埔空地填筑成市,以资管业。茂遵谕措资,在于该处兴工填筑完竣,计阔一十二丈八尺,深九尺,并蒙亲诣覆勘在案。第茂所筑该处海埔,未蒙勘丈给照,无从管业,理合恳请察核,俯将填筑海埔处所勘明丈数立案,并乞给照管业。再茂填筑海埔空地,既蒙勘丈升科,应请量予减等纳税,合并声明,切禀等情前来。当经本分府带同丈首亲诣勘丈,该职员填筑海埔,丈明屋地,折实方围七十九丈五尺,每丈纳税银四点,共银三元一角八点;空地方围一百二十八丈五尺,每丈银二点尖,共银二元八角二点;总共合银六元,每年纳税,归于崇基书院收用,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职员蒋应茂即便遵照,承领管业,给谕执凭,毋违,须至执照者。

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七日给。

第二四之一永远租字

立永远租字人蒋士柏,自于光绪十八年二月间,在基隆堡蚵亮港庄有向张火官给出山园一所,东西南北经载现销给字内明白为界。迨至光绪十九年春,自起盖瓦屋栈房一座,内一厅八房,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地栈房出租,先问房亲以及叔兄弟侄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日斯国商瑞记洋行东吗咁保前去掌管,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终,职从取赎,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并邀租字一纸,计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七二平银二千元正。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五日。

中人蔡双喜、张湘洲

代书人康采南

立永远租字人蒋士柏

第二四之二永远租地基字

立永远租地基字人张火,有承先祖父遗下山园一所,址在基隆堡蚵壳港庄,东西南北四至计深十三丈,阔十一丈。兹有蒋士柏乏地起盖及种花,面议永远承租,愿销洋银十八元,付火收入,遂即量明丈数,给交蒋士柏前去掌管,任从起盖。其每年,柏应配纳地基租银六元,付地基主给单执凭清楚,各不得藉端滋事。恐口无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八年二月日。

立永远租地基业主。

第二五招税字

立招税字人陈友生、陈意生,有起盖小店三小坎。内友得两坎,西至意生店为界,东至王丁才店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拔记小巷为界。意得一坎,西至陈永顺小店为界,东至王丁才店为界,南至东路为界,北至拔记小巷为界。招税水陆行,三面言议,每年应纳税银四十二元。即日现交来壬申、癸酉两年份税银八十四元,余由甲戌年起,各年首应纳税银四十二元。约不招年限,随即踏明小店,交付水陆行前来修理起盖,任从其便,不敢阻止。其所重修起盖工料诸费,倘日后水陆行若要辞还,不得向友生、意生言讨。此系仁义交关,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招税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现收过壬申、癸酉两年份税银八十四大元,再照。

一、批明:友应得店二小坎,长二丈一尺,阔二丈三尺,每年应得税银二十四元,照。

一、批明:意应得店一小坎,长三丈,阔一丈六尺,每年应得税银十八元,再照。

同治十一年五月日。

在场知见水陆行买办刘长成

在场土目陈三传、总理陈玉记

立招税字人陈友生、陈意生

第二六租店合约字

同立租店合约字人黄合发号、德记洋行,缘合发有承祖父遗下瓦屋一座,内分连三进,坐落台北府大稻埕之南街,前至大街车路,后至后街亭仔脚,左至德记行,右至林家厝;四至明白为界。于本年公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即光绪十三年二月,租与英商德记洋行,当面议约,每年纳租银二百大元,经已立明合同约字。倘该厝如被风雨损坏以及水火不虞,应归黄合发出资起造修理,不干德记行之事。其厝如黄合发不欲租与德记行,务须预先一年之前通知;德记行不欲承租者,均须预先一年之前通知黄合发。此系两愿交接,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此据。

光绪十二年二月日。

知见人黄鼎元、黄神福

同立租店合约字人黄合发号、德记洋行

第二七税佃字

立税佃字人业主复源号、佃户恰记行,因复有瓦店一座,计四坎,各两进,址在奎府聚下中街后,左至义发,右至捷昌,后至公路,前至大港内,门窗、户扇俱各齐全,外一总埕税与英商怡记洋行,前去开设茶馆等件生理。言议全年租银五百大元,系先税后住,不敢逾期。其厝有毗连邻佑,交厝之后,佃户不得擅自改作高楼,以伤邻居内之厝屋。如被风雨损坏,报明业主修理,不得私行修理,扣除税项。若佃户再整顿,油漆诸费概自主理,与业主无涉。至于外埕翻起房屋及新起楼屋,言议细户备出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元,交付业主收去;若起盖费项多少及修理,亦佃户支理,与业主无涉。其厝内外如佃户合意居住,业主不得藉端起税,亦不得迫迁;倘佃户不合意居住者,即将内外楼屋一切交还业主,而佃户不得转手别税他人。至佃户辞还交厝之日,应将字内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大元备足交还,所有重新起盖楼屋及翻起房屋,除家器以外,当一尽交付业主掌管,不得藉词抑勒坐贴等情。此系共相妥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今欲有凭,合立佃税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收过字内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大元,批照。

再批明:碛地银限至交厝十日内,合应清还,不得迟延,照。

同治十年四月日。

同立税佃合约字人业主复源号

佃户怡记行

第二八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林银瓯,今有同治元年间承母手置楼房一座,坐址凤山县大竹里旗后庄汛防衙门口边地方。其楼屋东至陈家,西至潘家,南至汛防厅衙门口,北至潘家,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归士典,当日收足永远租给布国人火租银三百五十元;其楼屋内所有,听凭布人撤改,随便起盖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不纳税,瓯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楼屋系瓯承母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干;唯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瓯应出头承当,与布人毫无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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