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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台湾资料清仁宗实录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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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阮朝良等十七员、兵丁五十二名,着该督择其劳绩较优者,自行记名遇缺拔补或酌量从重赏赉,以示区别』。

二十九月(辛丑),以福州副都统扎拉芬为将军,调正白旗汉军副都统庆保为福州副都统。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五。

夏四月初四日(丙午),谕内阁:『汪志伊等奏「台湾换回弁兵在洋遭风淹毙」一折,据称「此次台湾换回之督标、抚标五营四起弁兵伍得喜等配坐商船,于二月初七夜在澎湖洋面陡遇暴风,漂至外洋小金屿地方冲礁击碎,淹毙弁兵及水手人等一百余人」等语;可悯之极,不忍览视。向来官兵因公差委遭风漂没者,系照巡洋官兵淹毙之例办理。此次淹毙弁兵九十一员名内,如有曾经出兵打仗及杀贼受伤者,着该督、抚查明加恩照阵亡例赐恤;该弁兵等均有名册可稽,即据实查核,无稍冒滥。其未经出兵受伤者,仍照巡洋例议恤。嗣后弁兵设有遭风淹毙,均着照此分别核办。至其余淹毙水手及凫水得生兵丁,仍照例恤赏。沉失官榖、军械,均查明照例咨部办理。再,海洋风涛危险,官兵远涉,亦应加以慎重。着该督抚饬知各将领于往来配渡时,均宜察看风色,诹吉开行,俾资顺利;毋得冒险轻济,致有疏虞」。

是月,闽浙总督汪志志伊等奏:拏获入会各犯,审明定拟。得旨:「严行究办固是;总以拏捕首恶断其根、胁从勿问为正办。若妄拏混缉,滋弊益大矣」。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六。

五月十八日(己丑),以福建布政使景敏为贵州巡抚、甘肃按察使积郎阿为福建布政使。

二十五日(丙申),缓征福建澎湖通判所属上年旱灾新旧地种银。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七。

秋七月三十日(庚子),予福建出洋淹毙外委王国材祭葬、恤荫。

是月,闽浙总督汪志伊奏报舟师在洋节次歼获匪盗。得旨:『粤洋安静,闽洋又炽;若不速除,将来又成蔡、朱之续矣。水师固宜奋勇,陆地仍须严拏接济为本;不可舍本逐末,勉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九。

八月,按察使衔福建台湾道糜奇瑜奏报抵任。得旨:『「公正廉明,敬慎勤敏」;此八字时存于心,则恩过半矣。如遇奸民煽惑之事,宁严毋纵;水懦民玩,所损者大。志之勿忽』!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二百六十。

九月庚午朔,谕军机大臣等:『汪志伊等奏:「据海坛镇总兵孙大刚禀称:匪犯吴属差伙匪前来禀恳投首,愿先将妻儿、亲属人等投请管押;该匪俟找寻窜散二船之后,即来呈缴炮械、船只,全帮投首」等语。海洋匪犯,本系内地良民;甘心出洋为盗,杀害人口、劫夺货财,甚至抗拒官兵,实属罪大恶极。乃近日习为狡谋,如官兵缉捕疏懈,伊等连击窜劫,毫无忌惮;一遇官兵追捕紧急,即投首乞哀,以为曲全身命之地。此等匪徒狡诈性成,即自首后亦难保不故态复萌。从前办理海盗投诚各案,原属一时权宜之计;今吴属投首一事,经汪志伊等驳饬多次,该犯将其妻儿、亲属人等先令上岸听候管押核办,似尚出于真诚。该犯称俟找寻窜散二船,定于八月十六、十七等日至竿塘洋面呈缴炮械、船只;此时计已投到。着该督等察看:如情状谲诈,尚有迟疑邀重之意,仍即威以兵力,痛加剿戮。若真心悔过、俯首受罪,则该督等于讯取供词时,谕以尔等聚众肆劫,本当问拟凌迟;姑念悔罪投诚,仅能奏明免其一死,不能别有希翼。该督等一面将其炮械、船只等件照例验收分拨,一面将首犯问拟发遣黑龙江等处。其余各伙犯,亦查明分别安插,妥为办理,不可意存姑息。将此谕令知之』。

初八日(丁丑),谕军机大臣等:『据汪志伊等奏:「审讯已革护总兵事副将项统尚无畏葸玩纵情事,惟缉捕不力,请旨在海口先行枷号三个月」等语;所办非是。项统率领兵船在所辖洋面巡缉,因半年之内未据追获一船、报擒一犯,以致吴属匪船在境迭劫,前经该督等参奏,将该员作为兵丁,责令缉捕自赎。因恐该员尚有玩纵情事,当经降旨交该督等严审。该督、抚审办此案,自应讯明罪状,按律问拟。倘该革员情罪较轻,亦不妨据实声明,革职责令效力。今该督等率请将该革员在海口枷号三月;试思项统以副将护理总兵系属专阃大员,岂微末弁兵可比!督、抚统辖营伍,其标下弁兵遇有获谴枷杖之事,伊等可以自行办理。至于大员间有枷号示警者,则必出自特旨,并无常例;岂臣下所可轻拟!此端断不可开,恐启文员陵轹武职之渐。汪志伊等原折发还,仍交该督等将项统获罪情节,核其应得罪名,按律定拟具奏。将此谕令知之』。

建福建台湾鹿耳门、淡水等处炮台三座,每座设兵房二十六间;从总督汪志伊请也。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一。

冬十月二十四日(癸亥),谕内阁:『汪志伊等奏「海疆知县呈请终养,恳将该员调补内地」一折,彰化县知县杨桂森因伊母年老,久患目疾,远隔重洋,不能?养,恳请终养;该督等即应据实转奏,令其终养,以遂乌私。今以改补内地知县,实属违例。此端一开,将来海疆知县或烟瘴地方遇有缺分疲难者,家有老亲,皆得援请改补内地,易启规避之渐。杨桂森着令其回籍终养;汪志伊等所请以该员调补同安县之处,着不准行』。

三十日(己巳),免福建台湾府属抄叛各产被贼抢失租榖应征银。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二。

十二月初六日(乙巳),除福建噶玛兰被水冲陷田园正供各榖石,并缓征被淹田地榖石有差。

十一日(庚戌),予福建出洋淹毙外委林士得、林有环、黄鹏海、郭锦明祭葬、恤荫,兵丁周振广二百三十二名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四。

嘉庆十八年

嘉庆十八年(一八一三、癸酉)春月二十一日(己丑),谕军机大臣等:『汪伊志等奏「闽、浙两省舟师节次报获盗犯」一折,据称「该省洋盗节经严饬舟师分催缉捕,现计水、陆先后拏获洋盗、奸民共二百五十三犯;其黄茂匪帮,经舟师追捕,原船已被击碎无存。黄茂一犯,仅坐小渔船一只,率伙十人在洋窜匿;现分饬各舟师加紧追捕」等语。前此地方文武各官往往狃于招抚之说,以图将就了事。不思此等奸民稔恶多年,商民受其屠毒至为惨酷,一经投首,得以幸逃法网;而该匪等投首后,转瞬间又故智复萌,逃逸下海,勾结旧日伙匪仍肆行劫掠。是招抚不如剿捕,应有明征。朕屡经训谕,奈该督等姑息存心,终无成效。况受降宥罪,其法祗可施于外夷;若内地莠民必当拿获严办,方足以彰国法而杜奸萌。现在该省洋面盗首祇有黄茂一名,其势极为穷蹙,该督断不可再事姑息。惟有严饬舟师,上紧追捕,务期迅速歼擒,尽法惩治,以清海疆。将此谕令知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五。

三月初十日(丁丑),以福建按察使王绍兰为布政使,调甘肃按察使遇昌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七。

夏五月初三日(己巳),谕内阁:『汪志伊等奏「审明私与洋盗书札招令投首之参军护游击许廷进等分别定拟」一折,海洋盗匪皆内地奸民,法所难宥;惟当擒捕治罪,以彰国典。其有穷蹙投首,经该、抚奏明请旨赦罪免死,原系法外之仁;前曾屡降谕旨,不准带兵之员私行招抚。许廷进以水师将领,捕盗是其专责;且曾任总兵大员,获咎后弃瑕录用,复赏戴花翎、擢至都司兼护游击。乃不认真缉捕,私写札谕招致洋匪吴属投首;并听营书之词,札内称盗匪为兄,卑鄙无耻已极。汪志伊等拟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甚属疏纵,不足蔽辜。许廷进着在闽省枷号三个月,满日责处三十板,发往黑龙江充当苦差,以示惩儆』。

初八日(甲戌),以陕西道御史孙汶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翰林院检讨李德立为副考官。

以山西雁平道瑞麟为福建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九。

秋七月三十日(甲午),予福建、浙江出洋捕盗淹毙额外外委林上珠、兵丁李法等六十五名赏恤如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一。

八月初九日(癸卯),命右春坊右中允汪润之提督福建学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二。

九月二十日(癸未),予福建出洋淹毙千总许法、把总全绅、外委周国龙、吕国魁祭葬、恤荫如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四。

冬十一月初五日(戊辰),谕〔内阁〕:『汪志伊、张师诚、许文谟系地方文武大员,于匪徒詹天香、林茂等筑寨制械、冀图拒捕并勒索毙命抢劫积有二十余案,不早严拏惩办;特旨交部议处,系先惩其积压迟延之咎。今吏、兵二部覆奏,声请该督等处分应俟二十余案定谳后,始能按其案情大小核议;殊属错误!所有吏、兵二部堂官,着交都察院查明,将创为此议者议处、随同画稿者察议。其汪志伊等处分,着军机大臣议奏』。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八。

嘉庆十九年

嘉庆十九年(一八一四、甲戌)春正月十一日(癸酉),谕军机大臣等:『汪志伊等奏:「闽省牌甲保长,人多畏避承充,皆由易于招怨。今拟将缉拏人犯、催征钱粮二事不派牌甲保长,专责以编查户口、稽察匪类。凡有匪徒藏匿,令其密禀地方官作为访闻,俾免招怨」等语。人果存心公正,何虑怨尤!惟私心不免,遂喜市恩而畏招怨。近日内外臣工,竟成通病;此等微末牌长,又何足责?所有缉拏人犯、催征钱粮二事,自无庸再派伊等管理。至于责以稽查户口,即当予以纠察之权。如果地方藏匿匪徒,正当令其指名首报,俾匪党共知畏惮,不敢潜踪;若令密禀地方官作为访闻,则匪徒不惧甲长,何以除莠安良乎?至所称甲长等三年后果有成效,加以奖赏,其怠玩者随时革究;自应分别惩劝。其畬民、熟番久与齐民无异,俱当一律办理。又,沿海及内河大、小船只藏奸济匪,均所不免;所议设簿登记,按季查点以昭严密之处,亦应照所议行。将此谕令知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二。

二月二十日(壬子),以服阕总兵官许松年为延绥镇总兵官。

二十三日(乙卯),调福建漳州镇总兵官韦陀保为陕西延绥镇总兵官、延绥镇总兵官许松年为漳州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二百八十五。

三月十一日(壬寅),调福建巡抚张师诚为江苏巡抚,以刑部右侍郎陈预为福建巡抚。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七。

夏四月十三日(甲戌),改福建分巡宁福道复为粮储道;从总督汪志伊等请也。

十八日(己卯),予福建出洋淹毙巡检于尚敬祭葬、外委巫铋等三十二名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九。

五月初六日(丙申),调福建巡抚陈预为浙江巡抚,以福建布政使王绍兰为巡抚;调云南布政使李长森为福建布政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

六月十七日(丙子),谕内阁:『汪志伊等参奏「把总朱渥,请革职审讯」一折,朱渥本系洋盗投首,施恩赏给把总自效;兹管驾营船赴台,乃敢捏报遭风击碎船只、漂失兵丁,并将捞获炮位藏匿岛屿,其情节尤为可恶!此等狼子野心,显系故智复萌。如讯有蓄谋为匪及通盗情事,即行凌迟处死并将妻子缘坐,以示惩儆。通判利瓦伊铮访出捏报情形,即驰往查起所匿炮械,据实禀办,实属明干认真;着加恩以同知即用』。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二。

秋七月初二日(庚寅),调福建布政使李长森为江宁布政使、江宁布政使陈桂生为福建布政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三。

八月二十九日(丁亥),以福建按察使瑞麟为陕西布政使、山西冀宁道讷福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五。

九月戊子朔,调陕西布政使瑞麟为福建布政使,以山西按察使杨懋恬为陕西布政使;调福建按察使讷福为山西按察使,以福建汀漳龙道习振翎为按察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六。

冬十一月二十六日(癸丑),闽浙总督汪志伊奏,缉获结会首犯熊毛。赏生员李玉衡举人,知县周珩等升赏有差。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九。

嘉庆二十年

嘉庆二十年(一八一五、乙亥)春二月三十日(丙戌),谕内阁:『王绍兰奏「酌拨闽属仓榖接济浙西民食」一折,浙西杭、嘉、湖等府上年歉收,米价昂贵福建系属邻省,海运较便,着照王绍兰所请,于福、兴、泉、宁四府近海各厅、县存仓榖石内抽拨榖十万石,咨明颜检迅速招商按所定价脚,备银给照领运,以资接济。其拨运事宜,并着王绍兰督同该藩司等妥为经理;于浙商到闽时,随到随给,勿使停留守候。如浙省米价平减,由颜检奏明停止。其浙省价脚解闽后,即发交台湾府如数买足,委员运交原拨各厅、县归款:均照所议办理』。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三。

夏四月十二日(丁卯),赏福建台湾缉获逸盗员生蔡启贤六品顶带。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五。

秋七月初二日(乙酉),除福建台湾县沙压地亩一百七十甲有奇额赋。

十六日(己亥),刑部奏审拟林表等一案;得旨:『林表、林显、林妈定均系台湾逆匪林达之子,例应缘坐。林表、林显因年未及岁,解京阉割充当内监,本属免死之犯,理宜安静守法;乃唤令伊弟林妈定来京,又擅留伊戚刘碧玉在花洞居住,将大内膳单、戏单听其携至台湾,借势招摇。林妈定漏网幸免缘坐,林表等辄为娶妻,冀图生子延后;林妈定复将刘碧玉留给噶玛兰田簿,托人打点:种种不法。林表、林显、林妈定均着照律斩监候,归入本年朝审情实办理。已革侍卫林寅登身系职官,与林表等往还,并将林妈定所交噶玛兰田簿携回寓所,不行送官究办;仅拟杖流,尚觉轻纵。林寅登着改发伊犁,俟刘碧玉等解到质讯后再行发遣。已故织造和明之子内务府员外郎庆琛曾给林显纱料、候补主事普琳于林妈定过苏州时付给银三十两,均属不合;庆琛着降为主事、普琳着降为笔帖式。余依议』。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八。

八月二十五日(丁丑),调福建按察使习振翎为山西按察使,以福建汀漳龙道李赓芸为按察使。

是月,闽浙总督汪志伊奏:查明海洋土盗出没,请饬剿捕。得旨:『严谕王得禄即日带兵出洋,迅速办理。近海各口岸,严断接济。文武同心合力共办一事,勉之毋忽。如有因循疲玩迟疑观望者,即行参劾,重惩不恕。将此朱谕通谕知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九。

九月二十八日(庚戌),浙江黄岩镇总兵官谢恩诏因病休致,以福建澎湖水师副将陈梦熊为黄岩镇总兵官。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十。

冬十一月初三日(甲申),擢浙江镇海营参将林孙为福建金门镇总兵官。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二。

嘉庆二十一年

嘉庆二十一年(一八一六、丙子)春正月初八日(戊子),缓征福建澎湖厅上年风灾未完额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五。

夏六月初十日(戊午),以翰林院编修何彤然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工部主事吴孝铭为副考官。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九。

秋八月十一日(丁亥),命光禄寺少卿吴椿提督福建学政。

二十六日(壬寅),以福建台湾水师副将陈光求为浙江定海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一。

九月十八日(甲子),调福建布政使瑞麟为浙江布政使,以福建按察使李赓芸为布政使、浙江宁绍台道麟祥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二。

冬十一月二十九日(甲戍),谕〔内阁〕:『户部奏:「福建省额贮常平榖石,自嘉庆九年以后,并未照例按年具题。又,乾隆六十年清查案内缺额榖石,尚未买补足额。又,台湾府属每年运供内地沿海各营兵米,嘉庆十年至十四年未运榖十五万七千余石;前经奏明自十五年七月起,分作五年运完。此时例限久逾,亦未据随案报部,实属延玩。着该督、抚即督率藩司将该省各属额贮并缺额未补及台湾应运榖石,迅速逐案查明曾否买运足额,据实报销;并将单开驳查未结各案,一并赶紧清厘,分别奏咨核办。其迟延各职名,查明照例议处』。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四。

嘉庆二十二年

嘉庆二十二年(一八一七、丁丑)春二月初九日(癸未),以广东按察使明山为福建布政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七。

三月甲辰朔,闽浙总督汪志伊因病解任,以广东巡抚董教增为闽浙总督。

十六日(己未),调福建漳州镇总兵官许松年为直隶天津镇总兵官,以前任广东阳江镇总兵官马建纪为漳州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八。

夏五月二十七日(庚午),谕内阁:『……王绍兰着照部议革职」。以贵州布政使史致光为福建巡抚。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

秋九月十四日(乙卯),以福建澎湖水师副将郭继青为金门镇总兵官。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四。

冬十月十一日(辛巳),调福建按察使麟祥为江苏按察使,以福建台湾道糜奇瑜为按察使。

十七日(丁亥),福建台湾镇总兵官武隆阿等奏,拿获洋盗出力人员。得旨嘉奖,赏守备谢建雍花翎、县丞范邦干等升叙有差。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五。

十二月十五日(甲申),予福建、广东出洋淹毙署千总叶逢珠、蔡攀龙、把总林得升祭葬、世职,兵丁何连登一百五十三名赏恤如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七。

嘉庆二十三年

嘉庆二十三年(一八一八、戊寅)夏四月二十日(丁亥),予福建协捕洋匪被害义民陈凤、黄兴祭葬、世职如把总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一。

五月初八日(乙巳),以翰林院编修张敦颐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内阁中书陈诗为副考官。

十三日(庚戌),予福建出洋淹毙外委谢得高祭葬、世职,额外升委李新荣、兵丁刘高等七十一名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二。

六月二十六日(壬辰),谕内阁:『史致光奏「闽省积欠钱粮未完尾数较多,请分限追完」一折,福建省自嘉庆元年起、至二十一年止,共积欠地丁银一百六十三万一千八十二两零、耗羡银一十三万八千六百六十三两零。历年既久,为数较多,念其或系畸零贫户、或系鬻产逃亡,该抚现在设法清厘,若将旧欠与新赋同时征解全完,粮户势难兼顾。着加恩将元年起、至十三年止积欠丁耗银两,予限一年半;十四年起、至二十一止积欠丁耗银两,予限三年:均自奉旨之日起限,认真督催,于限内全数完解。倘逾限不完,除将包抗顽户惩办外,并将经征、督征不力各员一并参处』。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三。

秋九月二十三日(戊午),谕内阁:『董教增等奏「商民置造海船,免立禁限」一折,闽省商民置造海船,大小本受限制;嗣因洋匪滋事,劫坐商船,奏明商民造船祗以一丈八尺为准,原属一时权宜之计。现在洋面肃清,该省商民以船小不能重载,难涉风涛,多致失业;并官运兵粮,亦多积压。兹据该督等查明,请复旧章。着照所请,嗣后商民置造船只,梁头丈尺照前听民自便,免立禁限;仍报官给照,验烙放行。其配载米榖,亦令查照旧章如数配运,毋任积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五。

冬十月初二日(丁卯),福建台湾镇总兵官武隆阿以病乞假,允之;以浙江平阳协副将庆山署台湾镇总兵官。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八。

十二月十四日(丁丑),予福建捕贼淹毙把总林天桂祭葬、世职,兵丁傅日新等十三名赏恤如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五十一。

十八日(辛巳),福州副都统庆保年老,命留京以参领用;以西安协领瑚松额为福州副都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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