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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江苏省通志稿大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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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府甲字库,因失火延烧钱布等物至数十万。已而获盗,具得前后诸同盗事情。刑部请论如法,并劾守备太监陈祖生、成国公朱仪、参赞尚书耿裕等各失于防范。上以各盗情犯深重,难照常例处分,命同行失火者二人,及进库六次至十次者七人,俱处以极刑。其不进库及进而次数少者及窝藏者十四人,俱并家小发广西柳州卫充军;内使充种菜净军;监丞、副使充守更内使;余依拟发落。守备等官姑宥之。仍谕令今后督察军马、城池、钱粮、门禁,加慎勿怠。

七月辛酉,命武靖伯赵承庆铨往南京前军都督府带俸,专理操江。

八月戊子,命户部运太仓银二万两于苏州仓,以备军储。

九月丙子,户科都给事中张九功,以今岁漕运漂流米麦共一万四千八百余石,因劾总督漕运都御史李昂,总兵官、都督佥事都胜及各把总、管运等官罪。得旨,昂、胜姑贳之;把总、管运并漂流米麦五百石以上者,各停俸三月;五百石以下者两月。

十一月戊午,以水灾免直隶镇江府夏税麦二万九千七百八石有奇。

十二月丙申,南京户部左侍郎侯瓒言:“各处岁运南京仓粮,临船兑支三月,积出余米,令实于缺粮仓并常平仓,而纳户守候月久,复令搬运,人情不堪。请自今以先运至者扣算正余,尽数兑支三月,续到者,分判各卫仓,以免民日久劳费。”又请以本部寄应天府库秋粮折俸余银万六千五百余两,及两淮等盐运司盐引纸价余银八千八百余两,籴米实常平仓,以备赈济。又南京各仓、场修仓、收粮军斗、草库余丁,月给口粮三斗,其正军不得重给。下户部议复,从之。庚子,吏部听选官徐灏言:“自通州至南京河路,牵船夫数愈多,而弊愈甚。乞照旧例,各处止派二千名,分为两班,以苏民困。”从之。

三年正月辛未,升南京太仆寺卿秦崇为应天府府尹。癸亥,南京内府花苑,上元、江宁二县岁拨夫二百,供浇灌之役,民颇被其扰。左都御史马文升及应天府丞冀绮请罢之。守备太监陈祖生等因陈累朝种树及夫役增减之数,乞存留如旧。事下南京工部议处,右侍郎黄孔昭言:“种树以备宗庙荐新之用,园丁亦难量革,请如天顺八年旧例,仍岁拨夫八十名。”从之。

二月甲午,户部以水旱灾,请免直隶淮安府弘治二年分秋粮米九万六千七百余石,草二十六万七千三百四十余束;扬州府米豆共四万八千五百四十余石,草八万七千四百八十余束。壬寅,以水灾免直隶苏州府崇明县弘治二年分秋粮米五千二百六十余石,草六千四百三十余包。

三月丁卯,先是,以直隶淮安府连年荒歉,减免秋粮数多。从都御史秦纮奏,令本府板闸、钞关所收钱钞,以米代之,每钞一贯,收米一升,以给本处官军俸粮,以后仍旧。至是,都御史李昂奏:荒歉未复,仍乞折收米一年为便。从之。乙亥,以水旱灾,免直隶淮安、扬州等府弘治二年米、豆。

四月丁亥,升巡抚延绥等处、都察院右都御史黄绂为南京户部尚书;吏部左侍郎刘瑄为南京工部尚书。辛丑,禁南京后湖耕种樵牧及盗泄水利者。从大理寺少卿杨谧等奏也。

六月甲申,吏部议复南京吏部尚书王伤等所奏修省事宜:一、谓南京户、兵、刑、工四部政务颇繁,今兵部止有尚书一员,户、刑、工三部各止侍郎一员,请于兵部增侍郎,三部增尚书各一员;一、近例被灾各处,四品以下官,三年、六年考满,悉令纳米,免其给由赴部,恐贤否无辨,仍宜照旧赴部考核;一、南京吏、礼二部,各添写本监生二名,兵部再添一名,并户、工二部写本监生,俱从吏部行取,其在京各衙门写本清军监生,亦从吏部转行国子监取拨;一、南京各衙门办事当该吏典数多,在外两考役满者,因畏避巡按御史考试,到部数少,不勾拨用,请添拨福建之邵武、湖广之德安二府以益之,仍令御史考送。上命南京户、工二部各添尚书一员,吏、礼、兵三部各添侍郎一员,写本监生准照旧数添。两京取拨监生仍旧,吏典不必经由御史等官考送,止该部严加考选,不许姑息。丙申,南京工部奏:“应天府并直隶镇江府所属芦洲柴课,宜仍照现在额数,解办折色银两并本色芦柴,修南京外罗城垣及金川等十七门。”

七月己卯,以旱灾免南京广洋等二十七卫屯粮之半。

闰九月丙申,发南京龙江盐仓批验所余盐五十万斤有奇鬻银,为查理后湖黄册之费。

十一月癸未,刑部左侍郎白昂奏处置河道事宜,乞令扬州府管河通判常居瓜州,总管闸坝,不许回府。辛卯,命淮安府板闸、钞关船料钱钞再折米一年,以充官军、师生之给。从总督漕运都御史张玮之言也。

十二月庚戌,总督漕运都御史张玮言:“徐州小黄河旧在州城西北,上通沁水,下接漕渠。宋熙宁间,河决为患,守臣苏轼堤以巨石,镇以黄楼,自是水不为患。近年黄河复决,改流城北,其势汹涌,坏两岸军民居舍及城郭,俱可忧,臣会巡按、管河等官议疏浚,……务为经久之计。”从之。

四年正月乙酉,升南京兵部左侍郎郑时为南京刑部尚书。

四月戊申,命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王轼兼提督巡江。

乙酉,调扬州府知府冯忠别任,黜通判杨棨为民。棨因上元节造烟火之戏于天妃宫,忠往观之,随者甚多。夜归,众争过浮桥,溺死数十人。事闻,下巡按御史逮问,遂是有命。

五月戊子,工部以直隶苏州灾伤,乞免织造各色绢匹。不允。

六月庚戌,直隶淮安知府徐镛奏:“本府常盈仓岁收粮不过四五万石,乞取回监收内官二员,收粮经历一员。”下户部议以为便。上命汰经历,内官仍旧。

七月壬午,命增盖南京后湖库三十间,以原库收贮黄册盈满,明年将造册故也。丙申,以灾免直隶扬州府及高邮等卫、所弘治三年粮草有差。

八月乙巳,南京监察御史杨琎言:“宋汴京留守兼开封尹、赠观文殿大学士、谥忠简、宗泽墓在丹徒,乞依岳飞故事,于墓所及其生之乡,并建祠秩祀,以为忠义之劝。命下其奏于所司。辛未,以旱灾龟直隶扬州卫及通州、泰州、盐城三守御千户所弘治三年屯田粮有差。

九月戊寅,南京户部左侍郎侯瓒为南京工部尚书。甲午,南京工科等科给事中毛珵等言:“八月十一日,南京地震,屋宇播动,继而风雨晦冥,雷电大作,及苏、松等处夏间大水,淮、扬等处蝗飞蔽天,此皆灾异之大者。”

十月庚申,南京监察御史朱德等上言:“比者灾异迭见,而南京一路尤甚。旱涝不常,军民告病。甫及秋收之际,蝗蛹骤生,禾稼伤残,继又地震不宁,屋宇摇动。伏乞慎思灾异之由,善应天地之戒。循名责实,因事纳言,遂条陈五事:曰省力役;曰宽征赋;曰治赃顽;曰稽实用;曰务远图。”命下其章于所司。

十一月乙亥,以水灾免苏、松、常、镇、应天等府所属并苏州、太仓等卫弘治四年夏、秋粮税有差。庚寅,巡抚南直隶都御史侣钟言:“江南今岁水旱相仍,苏、松等处低田伤于水,而徽、宁等处高田伤于旱,将各府岁纳纻丝、纱罗、绫绢、绒线等件,及皮、蜡、殊蜜、青绿铜、钢铁、银箔等物,暂且停止。其苏、湖二府,今岁免军粮米,请以五十万石折价收银,石止折七钱。军民有愿纳银入粟,量给散官冠带,或纪名于籍,建坊牌以表之。各府、县有罪应赎者,俱令纳米于被灾处所,以备赈济,并浒墅钞关所收三年、四年未解银钱以助之。”户部复议,从之。己巳,都察院右都御史秦纮为南京户部尚书。

五年二月癸卯,以水灾免苏、松等府、卫粮草子粒有差,其非全灾者,暂停征纳,以三分为率,自弘治五年为始,每年带征一分。甲子,直隶苏州卫指挥张钦以不能捕盗,调湖广永州卫带俸差操。其嫡母黄氏,以年老无他子奉终养,许之,命终养后,仍调前卫。

三月丁丑,总督漕运兼巡抚都御史张玮奏:“直隶淮安府灾,乞将本府钞关所收钱钞,折收粮米一年,以给官吏,旗军月粮。”户部复奏,从之。命逮问应天府府尹冀绮,以迟误南京陵庙祭祀牺牲,为守备成国公朱仪等所奏也。

四月甲辰,命南京江阴卫带俸都指挥佥事耿麟充参将,协同漕运,兼守淮安。

五月乙未,裁减南京神策等二十五卫知事务一员。

六月丁未,以水灾,免直隶淮、扬等府弘治四年税粮有差。庚申,命给致仕南京工部尚书胡拱辰诰命,从其请也。

七月甲戌,增南京巡街御史为二员。故事,南京巡街止御史一员。至是,从监察御史曹玉奏,乃增一员。丁丑,南京监察御史马炳然言:“南京新江口并大教场,俱侯伯重臣坐营,而神机营并小教场二处,止用指挥坐营管操,请如在京诸营例,改任侯伯都督以重其事。”兵部复奏,从之。甲午,以水灾免苏、松、常等府正官朝觐,从巡抚都御史侣钟奏也。兵部尚书马文升等言:“苏、松水灾,恐饥民乘此为变,请敕镇巡等官,加意赈给,仍操练军士,以戒不虞。”从之。丁酉,户部言:“江南苏、松等府连岁荒歉,民间运粮米,每石用银二两。前弘治四年,苏州兑运粮米已准将五十万石折收银五十万两,冀舒民困。今年请再行之。其应天、松江、镇江等府,亦请于兑运粮内,折收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九十石价银,灾重者每石折银七钱,稍轻者收银一两。”从之。

八月乙丑,以水灾免南京、苏、松等处之额外织造者,并取回督造官员。丁卯,命发应天府预备仓粮二万三千九百余石,给南京应天等三十九卫屯种军余之缺食者。

十月丙辰,裁革松江府黄渡河泊所。户部会议各处巡抚都御史所陈事宜:一、苏、松等府水灾,两京文、武官员及公、侯、伯、驸马俸粮禄米,乞每石折银七钱,径解两京户部,按季给领;一、南京各卫仓,每岁俱分委员外郎、主事等官监督收放,仍乞另委郎中一员往来巡视;一、扬州府海门县设置江海之滨,潮水冲没为患。乞令迁移于东高阜之处,庶民居官舍,两无所虑。

十一月乙亥,以水灾免应天,苏、松、常、镇等府弘治五年岁办皮张,蜡蜜等料三之二;令军民人等有愿纳银米以助赈济者,授以军职,不治事,不为例。

十二月甲寅,增设应天府高淳县县丞、主簿及管马主簿各一员,其儒学教谕、训导及税课局、阴阳、医学、僧道会司官各如原拟全设例除补。原隶漂水县巡检司一、坝二、河泊所二,俱改属高淳县。从本府奏也。

六年二月丙辰,以水灾免南京卫、所弘治四年屯粮六万四千三百四十石有奇。戊午,命苏、松、常等府,该运弘治五年京仓折色米,量留三十万石于本处赈济,从巡抚都御史侣钟奏也。

三月甲戌,南京吏部尚书王乞致仕,不允。

四月己亥,初,成化间,从南京守备官议,每岁江南州、县运粮至南京,令官军就水次兑支三月,计省其加耗及输挽之费,可得余米十万石有奇,贮之预备仓,以资缓急之用。至是,巡抚都御史以兑支有弊,请令如旧,上仓而后放支。户部奏言:“兑粮水次,一岁坐得十万余米,法无善于此者。宜复兑支例,而以其余积就贮各卫仓作正支销。”从之。

闰五月乙未,以水灾免应天、苏州等府并镇江等卫弘治五年秋粮子粒共一百八十二万六千六百八十四石,草八十万六千八百五十一包有奇。

八月戊子,改南京工部尚书侯瓒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九月壬寅,升大理寺卿冯贯为南京工部尚书。己酉,命户部差官属领苏州等处钞关;南京户部差官属领淮安、扬州等处钞关,其折征银钞,解内府供用。以前此改委府、县佐二官收授船料,其弊多而岁课日损故也。

十二月己巳,先是,差监察御史陈让照刷南京诸司文卷。至是,疏上失错、违错、并稽迟等项其典守官之应罪者一千一百八十二员,命应议及堂上官,姑宥之。其余违错、稽迟者罚俸两月,差错、迟错未明者一月皆改正,埋没者所司逮治之。

七年二月壬戌,以旱灾免直隶徐州并所属四县弘治六年夏税麦三万一百一十八石,丝一万七千一百一十八两有奇。辛未,命南京文武官俸粮该支本色者,仍旧俱支米,毋令折银。癸未,工部复奏:“监察御史张泰等请免差织造内臣,谓苏、松诸府方以灾告,民困未苏,宜从泰等所言。上供之数,本部请移文所司,如式织造,仍令巡抚宪臣督之,其余赏赐供用之类,暂乞停免。”有旨,仍遣官。于是工科给事中王敞等亦以为言,谓陛下去岁尝以灾异召还差去官员,中外臣民无不称便,倘以前日之举为当,则今日廷臣之议必能俯从。不允。

四月辛酉,命南京文武官员折色俸粮,俱钱钞中半兼支。

五月庚子,命南京内外城守门官余丁,月支口粮米三斗,从南京守备成国公朱仪等言也。乙巳,升南京吏部右侍郎童轩为南京礼部尚书。以水灾免直隶徐州及丰、沛二县弘治六年秋粮八千三百四十三石有奇,草一万四百五十余包。丁巳,命发直隶扬州等府官银,助修张秋决河之费。

七月戊子,直隶苏、常、镇江三府风雨骤作,潮水泛溢,拔木飘瓦,平地水高五尺余,沿江地水高一丈,坍塌房屋城垣,民多溺死。庚寅,是日南京大风雨,坏殿宇城楼吻兽,拔太庙、天地、社稷诸坛及孝陵树。

九月丁亥,巡抚直隶都御史何鉴,以水灾上救荒事宜:谓今东南民力已竭,而国用税凝不可亏,惟于岁运量许折色轻赍,庶国用不亏,而民力少舒。乞将今年苏、松、嘉、湖四府兑军粮内,许折征八十万石,每石为银八钱。两京诸司官禄俸,坐派苏、松、常、嘉、湖五府者,许并折银。各府派纳南京各卫仓粮亦许折十万石,每石为银七钱。其各卫仓粮量添一斗之值,以给官军起运。内府茴香等料,弘治六年以后未征解及今年该泥苏、松等府料价,俱乞停征,以待丰年。及苏州府浒墅钞关明年船料钞钱并苏、松等府去年以前,未完户口食盐课税,及今年见征盐钞,俱听收银存留,以为赈济之用,庶民不致失所。户部复奏。从之,仍命折银,每石俱七钱。丙申,礼部尚书倪岳等言:“近日南京风雨之骤作,太庙、陵寝等处树木有拔仆者,且飘落殿宇、廊庑、厨库、明楼、碑亭等处琉璃吻兽,垂带,飞仙、勾头、筒瓦及里城坍塌铺坐。又南直隶苏、松等府,狂风骤雨,平地水涌丈余,坍塌官民房屋二万二千八百九十余间、城垣铺舍五十余处,淹死人口二百八十三人。”

十月己卯,命直隶苏州府起运镇江、扬州等府夏税粮麦共二万八千七百石,暂存留一年,以备本府支给,不为例。

八年正月丙午,以水灾免南京锦衣等卫弘治七年屯粮之半。户部言:“苏州府浒墅镇钞关所收船料余银六百两有奇,欲行巡抚官令作本府赈济之费。”从之。

三月庚于,升河南布政司右布政使朱宜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苏、松等处,总理粮储。

四月甲寅,工部侍郎徐贯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奉命往治苏、松等处水道。乙亥,直隶常州府雨雹,深五寸,杀麦及菜。丙子,命直隶镇江府原派本府并扬州府仓粮,每石暂折征银三钱,以水灾故也。辛巳,先是,江南苏、松等府被水,命南京户部委官核之,乃委主事高垣往。垣偕其养子林及旧隶蒋能同行。所至,每遣林等出,与典赋者为关节议谐所值多寡,若市物然者。银至百两,则所报灾数,不复问其虚实,否则驳之不已。以是州、县闻之,鲜不纳贿。巡按御史吴一贯、巡抚都御史何鉴相继发其事。下南京都察院问。并劾本部左侍郎李益以差委匪人,坐赎杖还职,峘追赃并家属发湖广常德卫充军,林等各坐罪有差。

五月己丑,以水灾免应天府及苏、松、常、镇等府并苏州等卫弘治七年分粮草子粒有差。庚寅,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张悦为吏部尚书。

六月壬子,南京阴雨,自五月二日至是日始晴,坏朝阳门北城墙。庚午,南京工部尚书冯贯奏:“自镇江至九江二千余里,江中洲渚芦苇甚多。洪武中,命所司采取,供本部烧造之费,洪熙中兑十之三,正统、景泰、成化间,折征银课。近多为豪右侵占,柴课之输,十无一二,乞遣官阅勘。”从之。

七月己丑,命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杨守随提督巡江,带管操江。前此,巡江都御史有不预操江者,南京都察院移言兵部,宜仍旧兼管。兵部复请,从之。癸巳,升常州府通判姚文灏为工部都水司主事,专治苏、松等七府水利。赐之敕曰:“直隶苏、松、常、镇并苏州、镇江等卫所,地方广阔,钱粮浩大,每岁收成,全资水利。积年以来,河港、沟渠、湖塘等项,尽皆壅塞,或被势豪之家占为己业。旱无所溉,雨无所泄,以致田谷不登,军民缺食。近差工部侍郎徐贯,会巡抚等官通行疏浚,已奏功完,但恐岁月浸久,港渎渐致堙遏,水利不能兴举,圩岸愈见坍塌,财赋无处出办。特升尔前职。……尔其勉之,慎之。故敕。”

八月甲寅,先是,建议者请裁革松江府云间递运所,知府陈让言:“本所岁运官物,不当革。”兵部复奏,从之。

九月丁未,裁革淮安、扬州二府管河通判及仪真等县管河主簿各一员。

十一月乙酉,户部会各部、都察院议处明年漕运苏、松等府该起运南京仓粮,请免民起运,就于兑粮水次,如数支与南京漕运官军,准作行粮,每石加水脚米一斗三升。

十二月壬申,先是,应天府府尹冀绮与通判范昌龄忿争,为南京科道所劾,下南京刑部逮问。时绮方朝觐来京,因请自诣刑部对理。狱具,拟赎杖,送吏部查例发落。上命复职,仍罚俸两月。既而,科道交劾绮并及其素行贪污之状,请如例改调别任,或罢归田里。不允。

九年正月甲辰,以水灾免应天、常州、镇江三府弘治八年夏税八万七千八百石有奇。

二月甲戌,以水灾免直隶徐州弘治八年秋粮三万三千余石,草四万四千六百余束,及徐州左等二卫屯粮一千二百七十余石。

三月甲申,以灾伤免直隶苏州府弘治七年起运南京夏、秋粮七万八千余石。

闰三月丙子,南京十三道御史劾奏参赞机务、南京兵部尚书侯瓒及户部尚书叶淇、南京工部尚书冯贵、南京国子监祭酒罗璟、应天府府尹冀绮,俱不职,请黜之。诏淇等俱令自陈。

四月甲申,改南京吏部尚书张悦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己亥,升刑部左侍郎戴珊为南京刑部尚书。

七月壬子,提督苏、松水利、工部主事姚文灏言:“近年以来,黄河决于北,三江溢于南,患亦甚矣!陛下哀悯元元,分遣大臣,奔走治理,筑河而河成,浚江而江导,民食以足,漕运以通。然创制立度,以为经久之计,又今日事也。臣幸得备使令在三江之间,讲求六事以闻,伏乞裁择。一、设导河之夫。苏、松、常、镇沿江近海诸港浦,潮沙之积有常,而疏导之功不继,所以患多而利少。前代或设撩清之夫,或置开江之卒,专一浚治,不限时月。近岁役夫皆临期取于里甲而无经制,小民劳扰,吏缘为奸。富者累年不役.贫者无岁不差。乞将各府导河夫役,悉照江北运河及浙西海塘夫例,每年于均徭内定拨,专一用工,庶几无患;一、发济农之米。宣德初,巡抚侍郎周忱建议,苏、松等处田地虽饶,农民甚苦。其修筑圩岸,开修沟渠,类皆乏食。遂于各府设济农仓贮余米,每年百姓修浚沟渠,支给赈助。历岁既久,名存实废,水旱之备日弛,公私之积渐微。乞申明旧例,每年修圩治渠之日,量给农民一月之食。所费不多,而利实宏博;一、给修闸之钱。臣历考浙西水功,未有不赖官钱而成。故前代提督之使,任内往往有用缗钱数千万者。今江北运河及各洪闸,每年额收桩、草等钱,以备应用。惟臣所治,无一钱之畀。况各处闸坝颓废颇多,修理工价,动以千计,非得官钱决不可为。乞自今修理闸坝,合用料价,请于府县无碍官银支用,庶无废事;一、开议水之局。臣闻浙西水利,国之大计,宋儒胡瑗,教授苏、湖,尚且置斋教学者讲此。范仲淹知苏州,亦尝令所司,每年秋、冬讲求利害,春二月,用工修浚。诚以他州之官来治此州之水,不资讲究,何以施为。乞于苏州府开一局,访求境内素习水利者四五人,每岁秋冬至局,行移各府治农通判,皆来会习,备议利害及修治方略,一月而罢,事似微而效则大也;一、重农官之选。臣又观范仲淹水利议曰:苏湖常秀,膏腴千里,国之仓廪,数郡之守,宜择精心尽力之吏,不可以寻常资格而授。况令治农官专理农田、水利,尤宜慎选。乞将各府治农通判,俱于进士内选用,县丞俱于举人内选用。果有成绩,应内补者,照例行取,应外转者,比众超迁,如此则任用得人而水利自广矣;一、专农官之任。臣惟浙西水事与三时务农之功相表里,非其他土木之役,必待农隙而为。故各府治农官,虽终岁勤动尚不能举其职。近年以来,例以闲官目之,或差遣勘事,或委令捕盗,职既不专,事难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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