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史藏 · 别史

法军侵台档案

29 万字 · 约 13 小时 58 分钟 · 15 / 38

会员可开白话

即系背约。不必他国评论,但偿款可减。

同日接罗丰禄致陈季同电

福笔据已付巴阅,限期退兵二条经福亲笔钩抹署押,此中国不背约之铁据。祈告外部、议院,法兵倘再妄动,法国责成更重;并禀钦使。丰白。

同日接罗丰禄致陈季同电

字据已映印百余纸,散给各国并登沪报。法以四百人据基隆,得易守难,费经理。查说或以孤军为殉,藉诱议院之大举;乞发其奸,以告议员!

二十二日罗丰禄致陈季同电

巴见禄字据,气顿沮。映者已转致各公使;沪报未登,留为退步。

同日接钧署电

二十日戌刻,接北洋电称:阁下得茹来函,有「沪议不成,十五日已取基隆作质」之语;与省三捷报相符,与巴得诺照会不对。茹函究系十五日交阁下、抑十六始交?希查明确复!

同日接钧署电

正在会商,即取基隆、仍索巨款,恐中外无此办法。本处现照会驻京有约各使公评,法国应如此办法,中国应否照办?特将照会稿电寄阁下,希即照驻法有约各使;如何议论?希随时电知!号。又电寄照会稿:为照会事,查中、法龃龉一案,曾将两国来往照会各件于上月二十七日照会各大臣在案;又经照请美国照约调处,亦经面告各国。查调处本系巴黎斯约办法,中国极愿以此法了此案也。本月十六日,准谢署大臣照称:请人调停一节,似难允准。又经本署推诚告以美国调处之益,并照请妥商办法;于十八日照复去后。乃十九日,准南洋曾大臣转巴大臣照会:法国取守基隆等情,阅之诧异。查巴大臣本月十二日照会、谢署大臣本月十三日照会,均愿两国妥商;即谢署大臣十六日照复,亦但言不允他人调停,并无「发此照会后,即动兵攫取基隆」之语。兹乃一面会商、一面踞地,恐泰西各国无此办法。查巴大臣照称,不过欲索八十兆佛郎。竟不待商定,又不先告中国及各国战期;设推此意以扰及中国通商各口,则华、洋各商财产,中国亦骤难保护,一切应惟法国是问。惟此次踞地正在会商未定之际,而又索此巨款;法国应否如此办理?中国应否照办?尚望贵大臣秉公评论、或另有公平办法,均惟贵大臣查核定断。相应照会贵大臣查阅,务希见复可也。须至照会者。此稿希照录照会德、奥、义、和各外部,并照录转电玉轩、劼刚照会英、俄、美、日、秘各外部。

同日钧署电

茹函十九未刻到,申刻电乞北洋转呈。

同日接李相电

马、皓电已转总署。署令照会驻法各使,有益否?福云允偿,巴赴津定数;若所索太奢,鸿断不允。罗丰禄持福手抹字据示巴,巴允电告外部,此我不背约之铁据;福若不认,亦当从中转圜。基隆我军小获,法变计否?乞探示!

同日接钧署电

本处照会各公使评文,暂不发;希阁下勿照会各使,并勿转寄玉轩、劼刚。

同日致郑大臣电(照录钧署电七百二十四字)。

同日致郑大臣(英文)

总署谕:今日照会暂不发。

六月二十五日接中堂电(午刻)

总署二十四日电:『福约三条均悉。现基隆已复,彼之议院情形有无变动?即探复!此事中国理足,廷议佥谓难给津贴。法虽不允美商,美国仍请调处;法何坚执不听?可诘问之。如孤拔果撤闽船、不扰他口,巴得诺可到津议商约,以归和好。希转电丹崖』云。

同日致邵道台电

茹昨在下议院云:『中国虽将福字据印付英报,而津约二款月余未办,仍系背约。今据基隆,不过索偿,尚非启衅;因此国与各国不同,惟割据乃可商量也。乞准接续据地挟制,以操必胜』云云。议员允今日续议;代我驳者无人肯听。乞转电总署、北洋并呈三钦使。苞。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三日)

今送上李中堂来之电函,如果巴使亲见福呢原文内有福呢自行勾抹之句,谅巴公使必已早告于贵部。本大臣想从此以后,不能再谓撤兵一事有误会矣。其谅山之事,皆由法兵官知为早已议定华兵撤退之限期,可听法兵前往;倘华兵未能如期退让,则法兵可用力以攻之耳。今李中堂恐人误谓限期之说,早经允许,是以有谅山之事,所以不能不将实在情形告明,以辩明非中国之咎;因此来电令本大臣告明,请贵部见复为望(茹相未有复函)!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四日)

今接到李中堂来电内开:『曾大臣沪议无成;望告茹相,嘱巴使来天津会议妥法』等因。本大臣准此,即译送览。想贵部必鉴及李中堂自从力办津约以来,始终欲维持和局,不忍使约废衅开也。

外部茹相来函(六月十五日)

承准贵大臣送到直隶制台李中堂之电示内开:沪议无成,请派巴公使赴津商议等因。查本部向来俱谓应派李中堂会商津约中所说之商约,乃中国忽派曾制台为全权,本部不得不令巴使与商商约及偿款;但本部早已申明:须将偿款议定,方派巴公使赴津。如果今在上海专商之偿款不成,则赴津有何盼望!究竟李中堂更有别项之权较胜于曾制台乎?抑总署之主意已肯变改乎?据本部观之,法国既肯如此谦让,如果中国亦肯直爽办理,尚可易于了结也。前次与大臣面谈时,本部已告明云:法国但欲索一偿款,与中国之力相称。近日赫德在上海允许巴公使云:中国愿津贴法国之兵费八十兆佛郎、分十年交清。所以法国再表明谦让之心,准请贵大臣明告中国曰:法国肯准照此津贴之数及分交之期,如果但有此条而无别条牵涉越南之事,尽可准予照办;但不知何以又牵涉越南,显系津约内另生枝节,本国万不能允准。今请贵大臣将本部此函转告总署,并请申明本部万不肯再将赫德所允之数更为谦让。此系法国结末一语,不必再烦辞说矣。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六日)

昨收到贵部西八月初五日(即中历六月十五日)函内开各节,当即电告总署。惟贵部此函系答本大臣六月十四日之函,而并无一语及本大臣六月十三日之函;可否请仍赐复,以便复达李中堂知为已照其来电办理也。至于总税务司赫德与巴德诺公使商许之事,本大臣未奉总署示知,未便代贵部赞成。且数日前,本大臣电告中国国家云:贵部面允偿款愿减至五十兆等语;今忽歧异,尤未便干预也。

摘译法国新颁谅山案黄书内公文(法酋米鲁报其海部之电文)

西六月十七日,法兵向谅山前进,有拉杂人发枪,似非官兵。二十二日晚(即中历五月二十九日),在松江左边亦有人发枪。西二十三日(即中历闰月初一日),法兵渡河,以枪击散其发枪之人。有中国前锋官来云:『官兵离此不远。昨发枪者,系山中土人。我官军知天津已立约,不愿背约;但须等候六日,以俟北京之示』。已刻,有华军官来,云是广西抚台所派之总统;云『五、六日方可退兵;晨间之信,不知所写』。法副将氏顺云:『照津约,华兵应早已撤回。今法兵陆续前往、华兵陆续退让,亦不可此时可与中国总统商量』?总统云:『下午带统领再来』。未正,又有华官二员来,等候在谅山、北宁两省之交界,请法副将往商。法副将派都司格来登往请华员来商,华员亦允;奈既来,又藉端而回去。法副将遂派晨间送信之华弁,往告华营云:『迟一点钟,将前攻』。申正,法兵前进,令勿先开炮。及到窄路,有许多敌兵攻击;约有四千人,俱有远击之枪。从申正至二十四日(即闰月初二日)黎明寅初,法官死伤各一人,兵死者七人、伤者四十二人。及辰正,法前队受三边攻打。已正,敌人欲抄截法兵郎格之后路,枪声甚密;法兵不能回打,法人不能不退。法军方欲运粮草,因敌枪甚密,扛夫俱逃走;是以兵官之粮食不能带回。未初,退过松江,驻札于北黎。是日,法官死一人、伤三人,兵死十人、伤三十三人,不知下落者二人;敌兵俱有中国官兵之号衣服、手枪、云乞喜枪、林明登枪。拿获探子几名,查约有华兵二十营,三百人在谅山、松江之间。

西六月二十九日谢署使致外部之电(即闰月初七日)

昨以照会告总署云:法兵被华兵攻打,无理之至;且违背条约,应惟中国是问。法国应议收偿款,又须请中国克日退兵。本署使亲交此照会于邸堂及汉堂官,五位堂官面驳云:『津约内并无谅山应退兵、亦无退兵日期』。本署使执津约第二条辩之,则堂官云:『汉文与法文不符』。又以第五条法文为凭句驳之,则堂官云:『应俟详约定后撤兵』。但再三催巴公使来津与李中堂商议;且云津约如何办法,另有公文照会本署使。

西六月三十日(即中历闰月初八日)谢署使致外部之电文

总署复本署使照会云:『谅山系法人先开炮』;又辩西五月十一日天津所立者系暂约,其交界通商等事俱未议及、退兵日期亦未定,所以中国命北圻官兵所札之地不可复让,但须免于与法人交锋。又云若早知详约未定,而法兵欲进谅山,则定须命兵官不可失和。又请本署使吩咐法军不可前往,又催法公使早到北京以便商议。

外部茹相来函(六月十九日未刻)

两江制台曾与巴得诺在沪会议至于西八月初一日,迄无成效,法国不得不自取应得赔偿之质。兹提督利比士已于本月初五日据取基隆作押;其押期久暂,则视中国何时允许照巴得诺所请办理耳。特此奉闻。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九晨)

闻日内议院将议中、法近事,中国与欧洲各国政制不同,既向无议院可以宣告国家之本意,本大臣又恪遵星轺章程仅能将所有实在情形告达贵部;经贵部刊刻「黄书」颁给议员,已有成案。今当议院定论,实有转移事局之权;本大臣不得不再将中国不能任咎缘由,向贵部详细剖明之。

一、须查谅山之役,是否因中国背约所致?二、华兵与法兵相遇攻打,是否有意伺杀?此二者,为现在龃龉之大端也。本大臣〔以为〕倘法国来请中国撤兵,中国不允、或故意托词不撤,则可谓违背津约;今总署与谢署使面谈并照会及由本大臣转告贵部电函,均云专候巴公使来商撤兵,并无一语可以违约责之。又谅山之事,起于西六月二十三、二十四两日,巴公使已于西七月初一日到沪,再数日便可到津;彼此妥商一退、一进,实最稳妥。中国一切自可照办,不致滋生事端。至于撤兵限期之误会情形,本大臣已屡言矣;今本不必再提。因两国全权皆爵位尊崇之人,不能指其捏诬也;然因有此限期,故贵部西七月初四、初十等日来函藉指为中国背约。今忽置此限期于不问,其误会情形亦可概见。故本大臣尝以为华军驻札之地,法军早已苟非告以某日华军应撤,如不撤可攻退之;则法军断不前进,亦断不致既见华军仍复冲入。故溯其本原,全由误会限期者之咎也。「黄书」所刊米卨提督报单,有「中国带兵官请迟五、六天以便请示撤退,法将不答」一节,不已明乎?两国兵官既已会晤,即无伺杀情节;法国各新报亦称「不得谓为伺杀」。盖伺杀者,系深藏埋伏,突攻敌人也;华军无深藏,带兵官又复亲告以有兵未退,焉得谓为埋伏者乎?贵部又谓照津约第二款,华军于西六月二十三日亦应撤退;殊不知既立约,两国系属友邦,即未退之华军亦属友国之兵,非为寻常寇仇可力攻使退者也。乃并不商量请撤,只顾冲进;以致互有伤亡,其咎果谁属哉?总之,谅山之役须公道评论,不能强令中国担此责成也。中国于津约应办者,除降旨撤兵之外,别无再须办理之事;万难竟允偿款。贵部乃始索二百五十兆、继索二百兆、终索八十兆,其意果何居耶?贵部向称公道平允,为各国所信;今甚愿于此事静细寻思,不将中国情理置之度外,本大臣不胜厚望焉!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九日)

顷接总署昨日电报,谨即译出送览。上海领事官所说者,谅必可行;望即示复!本大臣查公请一国为两国排难解纷者,指不胜屈。今法国倘知听人评论胜于从事干戈,则公道和平莫甚于此;本大臣甚愿贵部可照办焉!

外部茹相复函(六月二十日)

昨准贵大臣函送总署来电内开:上海法领事称「公请美主评论中国是否背约,本国或可照办」一节,嘱贵大臣即告本部候复等因。准此,查本部向发电函,全无一语令公使领事竟劝中国如此设想者;且背约系确不可易之事,不必他国评论,本部尤不准属员妄谈也。按自总署告谢署使「驻越之兵系奉谕不撤」之后,违背津约已无疑义。因此,本部径向中国索赔。嗣因中国不允,遂自据地作押。今若照中国所请办理,则显将本国实有之权听凭他人论断,势有所不能耳。至于欲议定偿款数目,则视本国向来谦让之忱,中国亦可知他国论断不能更愈于此也。

福禄呢拟致李中堂密电(六月二十一晨福亲手交到)

倘我二人不设法以劝两国,则事局必不可问。现揣法国可满意者,拟成约稿呈览。倘中堂不能请中国不再拖延,日后虽欲照办,我亦不能再保护和局矣。

第一款:中国允给法国四十兆佛郎,分四年交清;其第一年之一十兆,须即付。

第二款:一、法国允于两国全权将此约画押后,即撤现驻闽口之兵船。二、又允于第一年之一十兆交付后,且法兵入谅山、高平、老开后,即将基隆交还中国。

第三款:此约画押后,法使即往天津与李中堂议定津约所载之详细商约。

能否请中国照办,请中堂即复;其法国国家,我可力请其允也。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一六八(二一八四页)。

同文馆译报法船泊闽江口外法军轰击淡水等事

八月三十日(一○、一八),同文馆学生张德彝译新报。

照录新报

八月二十、二十一两日英文字林新报:

八月十八日福州来电云:『穆将军现驻长门,昨日飞电闽城,言今有法国炮船三大、二小,余皆驶去』。

又由华军营中传云:『昨日申初,有法船十八只泊于闽江口外』。华人度其来闽之意,必因未得志于基隆耳。

二十日由厦门来信云:『刘爵帅铭传由基隆退入内地,法将孤拔追迫甚急』。

自前十四日法兵轰击淡水,至今未息。所有炮台,皆已毁坏;洋房皆被炮子打破,孔密如蜂窝。洋人幸皆逃避;华兵在内,四面濠沟甚见周密云。

(略)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一七二(二二○三页)。

南洋大臣曾国荃咨呈购买外洋鎗炮子弹等项价值银两抄片

九月初一日(一○、一九),南洋大臣曾国荃文称:

窃照购买外洋炮位、洋枪、子弹等项价值银两一案,经本爵部堂于光绪十年八月初八日附片具奏。除俟奉到谕旨另再恭录咨呈外,相应抄片咨呈贵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照录抄片

再,臣前次电报总理衙门具奏,雇英商轮至江阴装送刘朝祜营勇渡台,救刘铭传基隆之急;又因吴淞、江阴炮台之炮太小,仅可以击法兵船而不能打厚铁甲船,欲买极大炮八尊,以四尊安吴淞堤上保苏、松、浦江门户,以四尊安江阴山上保长江扼要门户;又南洋各项军器、子弹、前后膛枪协济各省均已用罄,不得不预为购买以备缓急。钦奉电寄谕旨:『据曾国荃电称英轮装刘朝祜营渡台,稍慰廑系。该督拟买极大炮八尊分置吴淞、江阴,又欲购前、后膛枪,所筹甚是。即着迅速所需价银,如议办理。钦此』。嗣又奉电寄谕旨:『提前赶办,以济急需』等因,钦此。兹据筹防局司道详称:『已向上海地亚士、瑞生两洋行定购十二寸径口、四十三吨重、八百磅子阿母斯脱郎前膛新式大炮八尊,连熟铁炮架并活坐旋路装弹器具应用各件及常用开花弹一千六百个、硬质铁实心弹八百个、钢炸弹八十个、门火拉火等项,据称此项大炮外国亦须定铸,必要限十二个月乃可运到上海,势难提前赶办;议定共计规银四十三万二千九百六十两,订立合同,先付规银十一万两』。又申称『与瑞生洋行德商补海师岱定购德国新式刀头马梯呢兵枪二千杆、合膛弹子三百万粒,订价规银六万七千九百八十两,另备皮带七千根并杂用在内;枪限三个月、弹子限四个月运到,先付规银二万二千六百两。又亨达马梯呢枪弹将次拨竣,亟应添购备用;现在上海地亚士洋行定购二百万颗,共计规银三万六千六百两,限三个月运沪,先付定价规银一万二千两。又一寸半径口哈吃开斯炮子弹无多,定购开花弹五千颗,每颗规银一两;质实心弹三千颗,每颗规银一两四钱五分;又葡萄弹二千颗,每颗银六钱:限三个月运沪,先付定价规银三千两』各等情前来。又准署湖广总督臣卞宝第、湖北巡抚臣彭祖贤遵旨招募勇营,需用鎗炮等件;臣设法腾出林明敦后膛枪一千杆,交湖北程文炳来弁领回鄂省。先是,杨昌浚新募亲军赴闽,亦请拨后膛枪及各项应用军器,资之以行;比拨付林明敦枪五百杆、子弹五万颗,马梯呢枪一百杆、子弹一万五千颗。又先拨付李光久毅营及招募二营前往山东,带林明敦枪三百杆、子弹十万颗;初三日启行。惟初四日阅闽省来电,始则请拨鎗炮,固已一无可拨;继则电请代订兵枪、子弹,乃以出使经费用罄无存,竟无银两可交定价,急切亦难代订。所有上月与洋商订立合同定办外洋前项极大炮位及各枪子弹,实为防海、防江万不可少之件;不得不竭力定购,将来设法筹款陆续清偿。

除咨部立案外,理合将遵旨定购各项炮位价值数目,先行附片陈明;伏乞圣鉴。谨奏。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一七三(二二○四页)。

两江总督曾国荃咨呈遵旨办理赴闽援台各援军次第启行折稿

九月初一日(一○、一九),两江总督曾国荃文称:

窃照迭次钦奉电寄谕旨敕办赴闽渡台各援军次第启行缘由,经本爵部堂于光绪十年八月初八日恭折由驿具奏。除咨行外,相应抄折咨呈。为此咨呈贵衙门,谨请查照备案。

照录折稿

奏为迭次钦奉电寄谕旨敕办赴闽渡台各援军次第启行,恭折驰奏,仰祈圣鉴事。

窃臣筹拨勇营饷项渡台,分军拨饷交杨昌浚由江西陆路入闽,业将大概规模于七月二十日驰奏在案。八月初三日,钦奉批旨:『览奏已悉。该督筹办各节,均属妥协。该部知道。钦此』。旋据何绍彩、王紫田、锺紫云等禀报:领足八、九、十三个月饷项,率恪靖四营,七月二十六、七等日次第上兵轮船;八月初三,由湖口拔队。帮办福建军务臣杨昌浚,初一日酉刻到下关。初三配齐新营军器、鎗炮、丸弹、子药、棚帐,携带淮运库银三万两;初四日,轮舟启行,由江西河口一路进发。臣观杨昌浚慷慨激昂,忠荩之忱见于眉宇,志欲早纾闽省之急;征军在途,亦必迅速。此援闽之师办理已有头绪者也。至于渡台之营,早已发给饷银三万两,交刘朝祜领收;并给各项精良器械、军火,静候英商轮。头批八月初三日已到淡水,二批初四日自江阴开行。船价之贵,实为闻所未闻;而英船以鞭笞凌厉勇丁,佥云见所未见。祗以欲救基隆之急,不得不忍辱包羞。雇船装载兵勇、军火,系龚照瑗一手经理;应俟悉数渡台,该员乃可据实报销,在于续借出使经费支用。不惜重价,乃得办有头绪也。

山东抚臣陈士杰一片血诚筹备东省防务,迭次与臣函商,奏调道员李光久率一老营、招二新营速赴山东统领各军,以备海防之急;欲借川资拨给鎗炮,以利遄行。臣即在于淮运库提银一万两,交李光久迅速成军;八月初三日启行。昨据来咨,此项银两请作为协济东省之款;臣犹未敢应允。山东盖不知江南近日饷绌至于此极也。

目下上海、吴淞、江阴、镇江一带联络人心、水陆各将布置,尚属周密;添募新营,中秋节后可以到防。下关新筑平地明炮台,安放大炮,派营驻守:足以仰慰圣朝睠念南服之至意。

所有迭次钦奉电寄谕旨敕办赴闽渡台各援军次第启行各缘由,理合恭折由驿驰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

再,恭读邸抄,荷蒙圣慈补授臣两江总督实缺;力小任重,夙夜悚惶。自应循例俟奉部文,再行专折叩谢天恩。合并声明。谨奏。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一七六(二二○九页)。

日本翻译郑永邦抄电法决声明封堵台湾业将训条授水师提督孤拔

九月初二日(一○、二○),日本国翻译郑永邦面递抄电称:

法使所接电知如左:

法使公会议定声明封堵台湾,业经将训条授水师提督孤拔。

右系昨夜所接驻沪领事电知。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一八○(二二一四页)。

出使大臣曾纪泽咨呈向英声明法船在闽开衅激怒华民恐将影响各国通商照会译稿

九月初二日(一○、二○),出使大臣曾纪泽文称:

窃于七月初五日承准贵衙门初四日电示:法谢署使下旗出京,法船现在福州开战,打坏马尾炮台、船局等因。是日,适值英国代模斯官报痛诋法军残忍,华人势必更恨西人。比乘新报议论之词,备具一牍声明『法军无端开炮轰击,深恐将来通商各口居民必致激怒而有怀恨西人之心;关系实非浅鲜』;于七月初七月照会英国查照办理。除俟接准覆文若何再行核办并于是日摘要电复外,合将照会英外部一牍译汉抄稿先行咨呈贵衙门,谨请核查。

同部

其它

补历代史表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四 补歴代史表目录 别史类 卷一 东汉 诸王世表 外戚侯表 卷二 东汉 云台功臣侯表 宦官侯表 卷三 东汉 将相大臣年表 卷四 东汉 九卿年表 卷五 三国 汉季方镇年表 卷六 三国 三国大事年表 卷七 三国 魏国将相大臣年表 魏将相大臣年表 卷八 三国 魏方镇年表 卷九 三国 汉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 三国 吴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一 三国 三国诸王世表 卷十二 晋 诸王世表 卷十三 晋 功臣世表 卷十四 晋 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五 晋 东晋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六 晋 方镇年表 卷十七 晋 东晋方镇年表 卷十八 晋 僭伪诸国世表 卷十九 晋 僭伪诸
曹家档案史料
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崇祯实录
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法军侵台档案原文及白话翻译在线阅读|中华古籍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