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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满文老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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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蟒缎、绸缎四千疋,於汗所居之衙门,分为八份,赏赐之。

陞乌讷格为副将。

第三牛录工匠茂海,违犯汗定之法,奸宿户下汉人之妇,按八旗裂尸八段,悬八门以示众。

右屯卫存米数目:老米四十二万一千一百三十石五斗二升,小米一万五千零二十石七斗一升。黑豆五万四千三百二十石一斗一升,高粱一万三千二百一十石五斗三升,共五十万三千六百八十一石七斗七升。

二十六日,致喀尔喀五部诸贝勒书曰:“尔等毁我两国天地之盟。如今,竟有非者固然为非,是者亦以为非之说,轻信此言,岂非幼稚乎?人若相互恭敬,争端自息。设欲修好,相互恭敬,则和好可成。无端起衅,和好岂能成乎?尔等以恶言相报,我亦曾欲以恶言相报之。然我以宽大为怀,岂能效恶起衅乎?故今遗此书。五部诸贝勒,尔等诚欲自省其咎,重修和好,则遣卫寨桑,巴杨阿二人来。自山海关以东皆薙髮归降我国。尔等明知又欲来侵,则听尔自便!盖背盟者必无善果,践盟者必无恶报也!”

汗谕镇武堡军士曰:“我大军行将西征,尔大国岂能不知?顺者生,逆者亡也!沙岭之人因不归降,遂破其城,尽杀其人。西来援兵则亦被全歼之。尔等已无所恃,即是败走,犹在山海关内,孰能给尔等田舍耶?与其受妻离子散之苦,何如薙髮速降之善哉!”

都堂谕外城曰:“凡地方之人,皆速薙髮归降。各城之人,薙髮归降以后,宜前来叩见汗。老年人,可不薙髮,年少者,皆令薙髮。差遣之人,供给肉饭,勿令饮酒。即是都堂所遣之人挟逼索财,亦勿给之。”

都堂谕城内众民曰:“尔等所获无主之财帛、人口、牲畜,以及店铺、库存之金银、闪缎、蟒缎、绸缎,布疋等物甚多。今望尔等将其拿出,自领一半,他半分给我被劳军士。”

二十七日,谕汉人曰:“河东辽东地方之人有渡河前来者,尔等各归各处。再河西广宁地方之人,有愿投亲戚者,准其往投。著将尔等所往人口数目,皆造册送交都堂,以便尔等所往之地方,计口授给田舍、粮米。”

恩格德尔额驸属下巴拜晋陞为备御。

熊乾自大凌河遣二人持书,令义州城之人遁入山海关。义州城游击执此二人来献。汗曰称:“伊弃主向我,执人来献有功。著陞游击为副将,赐鞍辔马一匹,再以银百两,分赐城内之人。”言毕遣之。

自喀尔喀杜楞贝勒处来男丁一百一十二人及妇孺二百八十五人;莽古勒台吉之子绰斯希布处,男丁二人、妇孺八人;自洪巴图鲁处来男丁十九人、妇孺二十三人;又巴林处之一百

口,未报男丁数目,由一舒楞额携之前来。又由洪巴图鲁处来之男丁一百,并无妇孺,皆收留之。蒙古人连次来归,供应粮草,无人主管之,可遣掌管粮草昔前来。

二十八日,诸申,汉人,蒙古众官员,自上至下按次赏赐者:栋鄂额驸,汤古贷阿哥、抚顺额驸、西乌里额驸、达尔汉侍卫、穆哈连及巴都里、杨古利等八人各赐驼一只,蟒缎、绸缎衣二十二件,红毡八块。索海、车尔格依及达尔汉额驸、乌尔古岱、戴木布、刚古里、喀克都里、和硕图、阿布泰舅、阿布图巴图鲁及乌讷格、图尔格依、阿山、令格里、阿泰、爱塔、哈哈纳、蒙噶图、顾三泰额驸等,各赐驼一只,蟒缎、绸缎衣十四件,红毡六块。参将各赐马一匹、蟒缎、绸缎衣共八件。游击各赐马一匹、蟒缎、绸缎衣七件,红毡四块。备御各赐银二两五钱,绸缎衣五件,红毡二块。巴牙喇旗长各赐缎一疋、银二两、红毡一块。千总各赐银二两,布衣二件。守堡各赐银一两也。

陞鄂本堆、拜虎、阿布图、古尔泰均为游击。

陞僧格塔布囊、苏赫巴克什为备御。

陞纳喀达、库尼雅克塔、哈玛虎为备御。

赐讷殷之托霍伦、阿努各蟒缎衣一件、毡一块。

二十九日,都堂谕曰:“镇静堡、镇安堡及尔等三堡之人,尔等妻孥所住房屋及一切物件,均未动用,应有尽有,俱已足矣。唯赏给自内地来归之蒙古人库存财帛、金银,商人之财物,无主之财物、牲畜,以及无夫之妻孥等项著尔等速查。於二月初五日送来者无罪,逾二月初五日以后,被人首告,必将治罪。”

汗登广宁城南门,沿城巡视毕,由西门下,乃回衙门。

三十日,致沙金、蒙噶图书曰:“著尔二人查集制造八旗贝勒凉帽甲衣之朝鲜匠人。每旗各设一人主管,多造凉帽。”

三十日,白土厂刘副将献汗驼一只、马四匹、牛四头、羊四只、毡四块。以柜及竖柜,依次赏给都堂、总兵官以下、备御以上各官。

大清堡游击郎实载来告:获首级六颗、马一匹、腰刀一把、帽三顶。三人受伤而亡,伤马五匹。一名曰王义德者身亡,一名曰尤金忠之千总及三人受伤。

十二日,致古木布台吉书曰:“地处遥远,,且途中盗匪甚多,不必送牲畜与尔女。我备鞍马十匹,载盔甲给之。若不愿结亲,务以质言相告。”

二月初一日,每牛录各出一人,自广宁前往辽东接众福晋。卯时,起兵向山海关,宿於十三山。是日,将熊乾所购之四千五百六十疋布,分给众军士,以做营帐。

初二日,自十三山启行,途中有大凌河备御一人、中军一人,把总二人来迎於十五里外谒汗。过大凌河城时,城内人设御座出城叩谒之。锦州备御来迎於小凌河谒汗。是日,至杏山

驻跸。

初三日,由杏山启行,至十五里外,乌尔古岱额驸之子额森德里阿哥坠马身亡。令每牛录派一人,由费扬古贝勒、岳托贝勒率领,将其尸体送往辽东,汗躬临哭送。军遂由此前行时有一逋逃自山海关来告曰:“熊乾、王都堂已将山海关外村堡居民及其妇孺皆迁入关内,其庐舍尽焚烧之。”汗还军,驻跸塔山。是日,著戴木布、阿山前去巡边,遇潜入边内之察哈尔蒙古人,杀其十五人,俘女二人,获牛二十头,携之以还。又布尔吉巡边,尽杀潜入边内之四十蒙古人。获马、牛、羊共七十而还。

命派广宁军士,至广宁以外设卡伦。该广宁卡伦之一百人,自广宁以内直至西宁堡,每二十里设一卡伦。於诸申人所设各卡伦之间,每一处设汉人四名,置炮四门。住卡伦之人编定班次,昼夜妥为巡察。驻西宁堡之人亦照此妥慎巡察之。

汗至塔山堡之日,白旗巴牙喇茂海率侦卒沿边巡察,见察哈尔恭图贝勒属下之人入境夺粮、俘男四十人、女二十一人,获马十九匹、牛一百四十三头、驴四头、山羊二十三只、驼

一只。初三日杀俘获之人三十人。

山海关外之人,尔皇帝昏庸,受天谴责,尔等若入山海关内定不供尔等衣食、田舍。若仍留山海关外至广宁一带,又岂能安居?必为蒙古所略也!蒙古人有何衣食?必将死於虱子咬!若往河东辽东地方,英明汗将为尔等备办衣食,田舍也!我以至公养人,故蒙天眷,尔等岂不知之?所有残留者,皆渡河前往辽东地方,归诚英明汗。锦州二卫驻於广宁。右屯卫迁往金州、复州。义州一卫迁往盖州,另一卫迁往威宁营。广宁一卫迁往奉集堡,另三卫迁往沈阳。已交付各该管官妥为安置。凡残留之人,速往所指地方,否则恐误农时也!前义州之人,不遵谕令,未从速移往所指地方,仅有富庶善良者迁往。其馀恶棍三千人,抗拒不从顺。大贝勒遂怒,尽杀之。凡各处之人,尔等若不从速迁往所指地方,亦照此诛戮也!

锦州二卫之人已迁广宁。著白土厂人率尔所响应之人,携犁移居广宁。今锦州之人正候尔等前来,以便分田。著清河之人,查尔所属之人及义州残留之人,并率之携犁迁居闾阳驿。著镇安堡所属地方之人,仍居原处。尔身任边务,沿边各台,仍照旧例,设人固守。另遣善育果树之人及僧人等,迁居广宁,以载种汗食用之果树。

第三十五册 天命七年二月

二月初四日,汗谕都堂曰:“汗往山海关处看得十三山至大凌河、小凌河、松山、杏山和塔山,皆被抢夺焚毁。至塔山时,有一骑马人、一步行者,先后自山海关逃来,并告称前屯卫、宁运卫皆被抢夺焚毁等语。汗遂由塔山还。所有九卫之人,悉令渡河迁往辽东地方。锦州二卫亦令迁往辽东。以西乌里额驸为主,并遣辽东旧游击二人,协同广宁新游击监办。令右屯卫迁往金州、复州。令义州一卫迁往盖州。以爱塔为主,并遣广宁旧游击二人,协同新游击监办。令义州另一卫迁往威宁营。令广宁一卫迁往奉集堡。此亦以西乌里额驸为主办理。再令三卫迁往沈阳,以抚顺额驸为主,遣广宁旧游击三人协同新游击监办。”

初四日,自塔山堡还,驻於锦州。是日,薙髮归顺我之汉人,叛投蒙古,又反来夺粮。阿敏贝勒率白旗巴牙喇往捕之,获牛十七头、驴十五头、马二匹、男丁四人。

察哈尔贝勒恭图属下之二百蒙古人,前来夺粮,锦州备御出兵击之,杀一百二十三人,生擒六人,获马十一匹、驼四只。

千总张达勋受箭伤一处。把总张国善受箭伤三处。此二官皆蒙其主将嘉许。戴松侯、赵凤慈二随侍,亦蒙主将嘉许。执纛者刘世清,亦受其主将嘉许。张友龙杀敌一人,尽获其弓和撒袋、腰刀,伤敌九人,获弓七张。把总广策新及萧庆云、罗有功、佟槐、马别陵、谢有和纪珠、张坤等八人,率先冲入敌阵。命其将所获之马十一匹,给予马匹倒毙之人,所获之驼四只,敬献於上,并往都堂处取银六百两。取来之后,升锦州郭备御为游击,并由该游击验赏该项银两。有职之人各升一级。

初四日,命总兵官巴都里率每旗五甲士,往收义州一带户口。

命副将阿布泰舅率甲兵四百,沿来途驱赶户口。

初四日,命都堂、大额驸率八旗每牛录十三甲兵,驱赶左屯卫路之户口。

初五日,大贝勒、豪格父贝勒自锦州率红二旗及正白一旗,往驻义州。阿敏贝勒率镶蓝一旗,往驻白土厂。汗率黄二旗、镶白一旗、正蓝一旗、驻锦州。

命锦州城之户口,於初五日起程,经查点有妇孺七千六百三十四人,男丁六千一百五十人,共一万三千七百八十四口。

二月初六日,汗谕栋鄂额驸曰:“当妥为晾晒右屯卫之粮谷,仓顶用席遮盖,簷际留有缝隙,以使粮谷通风。不得靡费粮谷,务尽心妥善管理之。左屯卫存粮五十万,乃我辽东地方之粮也。俟粮收竣,驻骑兵五百。再正蓝旗及二黄旗、镶白旗前来锦州。其馀之兵,各返该旗。二红旗、正白旗往义州。镶蓝旗往白土厂,由栋鄂额驸率之。二旗合派游击一员、备御一员,共游击四员、备御四员。

二月初六日,汗降尽曰:“命赴各处之军士,会集於各军驻地。镶蓝旗驻白土厂,正白和二红旗驻义州。二黄旗、正蓝旗、镶白旗驻锦州。各牛录驻辽东之男丁,核计为三份,一份驻扎,二份在辽东耕田。派精兵驻扎,独身壮丁,勿得差遣,令其驻扎,其田令牛录人兼耕。尔牛录额真不得庇护或差遣贪谄之人,若庇护差遣,则革其职。外出驻扎之军士,留其马匹,仅负甲徒步而往。每牛录派一章京率领前往,丈量田亩。往返差遣之人,不宜过少,令一百四五十人结队而行。差遣之人,骑乘良

马。抚顺额驸、西鸟里额驸、爱塔尔三人、各率本卫之人,前往指定地方,并携辽东旧员、广宁新兼之官,前往勘田、备办房屋、食粮。诸申每旗各派游击二人,每牛录各派千总一人,一同往勘田,并一同备办田舍,食粮事宜。尔等当身任其劳,勿得倦怠,勤於办理之。”

锦州官员,以无主之羊二百四十只、麅子一只献汗,命每牛录散给羊二只。

初五日,汗遣人至广宁,曰:“广宁之人等,已去者几多?留者几多?再者,齐家堡之人等,皆至广宁乎?著探明来告。”

喀未达尼率三旗,自锦州往击山峰,俘获八十人。

初六日,我侦卒登锦州城,见有五人,前来告之。汗曰:“我军不可妄出,俟其近城。令我军披甲,於城内静立以待。”时马勒图备御、阿钮备御、乌达海牛录一人,违令出城门以往。遂将其治罪,罚马勒图、阿钮於广宁所得赏银十五两、乌达海牛录之人,刺其耳鼻。

二月初七日,汗谕爱塔副将曰:“著尽数查出尔属海州、盖州、复州、金州四卫,善於操舟之人,以船运右屯卫之粮。爱塔尔勿得迟延,奋力运竟该右屯卫粮五十万。尔受劳苦,仅此一次,日后不复有矣。军欲渡河,正待运粮。速运完毕,则可归家,祭祀神主。著从速运完之。”

初七日,汗谕大额驸曰:“河岸之粮,勿得载运,设二十人,妥加守护。汗往义州,若有信息,遣人来告时,沿大凌河而上来义州可也。”

锦州之汉人,被蒙古人所获,复又逃归,疑而讯之。命其报父母之名,对曰:“我父名曹有实,五十七岁;母王氏,五十岁;妻王秀珠,十八岁;我名曹友奎,三十二岁;岳丈王马耳,六十二岁;岳母唐氏;弟曹玛色,二十二岁,子二岁。

汗於锦州歇息二日,至鄂陀堡驻跸,由彼赴广宁。

大贝勒、四贝勒往收义州户口,令义州城人迁移,其城人曰:“蒙古於边界屯兵二万,尔等先杀其兵,我即归降。”大贝勒怒,初六日辰时进攻,申时克其城,斩兵三千。

汗自锦州来,见安达尔齐堡,遣龙什遗书招降。龙什遂与应书生、准泰前往招服男丁七十二人、妇孺七十七人,获马十三匹、牛三头及驴十六头而还。朝鲜三总兵官率兵沿边而驻,因明人往告毛游击,诸申兵已进驻新城,故遣派其阿吉根莫尔根率华连通事等十二人,至新城察看。伊等返回时被我擒获解来。

再者,每日自蒙古有十家或二十家来归。

陈游击著尔率属下,分关厢之房屋驻扎。汗食用之果木当妥为交付园丁栽培护理之,以恐妄行焚毁。游击尔亲自率人分田,速遣农人耕种。妇孺勿遣,仍留住於城内。

初九日,镇安堡参将以马六匹、牛六头、羊十只、猪十口献汗。

阿巴泰阿哥、额尔德尼巴克什业已前往辽东。阿泰亲率人往迎自蒙古占尔布什台吉处来归之人户。

大额驸往收右屯卫城内男丁二千八百五十人,家口五千五百七十八人,马五百零九匹,牛六百四十五头,驴七百三十一头。自右屯卫城西收男丁一千六百八十七人,家口三千二百八十六人,马一百九十八匹,牛三百六十五头及驴六百五十五头。右屯卫所属男丁共四千五百三十七人,家口八千八百六十四人,马七百零七匹,牛一千零一头、驴一千三百八十有六头。

初六日卯时,率户众起行。又缮文具奏有无主之马、牛、驴一百一十二头,猪四百口,羊一百只,布一千八百八十疋。缎衣六十四件及驼二只。河岸之米一千堆,约五万石,城内

仓中老米六百五十石二斗,小米一百一十石,黑豆六百九十石五斗四升,粟一百八十石。

二月初九日,汗降书曰:“阿巴泰阿哥、都堂、侍卫阿哥、抚顺额驸、西鸟里额驸、爱塔,尔等勿因劳生倦,迁移户口诸事,尔等当亲率办理。凡有差役事宜,送文与尔,见文即行派遣。凡有事遣人往,亦住尔处。送文亦送至尔处。若超越尔等,擅行投宿,其人即为冒骗。其宰卖牲畜之腰子,仍照旧为尔取之,不得另罚银两。”

戌守广宁之大贝勒【原档残缺】阿哥,於二十日,阿敏贝勒【原档残缺】此间辛苦矣。汗与诸贝勒,亦在军中办理诸事,其劳益甚也!诸凡有差遣之事,勿遣似王游击、戴游击之人等,当差遣忠廉之游击。迁徙之户,可合居於所指地方之房舍,共同耕种农田。若不敷耕种,可往抚顺、清河、开原、铁岭、柴河法纳哈各地,各自沿边择地,合力耕种。若将锦州二卫和清河、白土厂之人遣往彼处,恐误农时,故令居住广宁。

大茂堡备御王来宾给前来之二百蒙古人以酒肉,并曰:“尔暂退之,若知尔在此,恐必以兵来攻。”该蒙古人即退。其后,该堡备御率男丁七十人来投汗。

硕托阿哥旗下所属牛录之一人,因盗骡,鞭责二十七,刺其耳鼻。

汤古岱阿哥旗下,尼隆阿牛录之一人,因盗诸申人之鞍辔,乱刺耳、鼻、面、腰等处而杀之。

第三十六册 天命七年二月

初十日,遣孟坦率八旗每牛录甲士一人,往收沿海遗留之户。又令每牛录各制一梯。

二月初十日,都堂书谕镇安堡参将曰称:“著尔率兵往蒙古边界驻守,有白土厂、清河、石河之人移户口来者,令携豕鸡等诸物,一并迁往指定处所。俟迁移毕,尔仍归原处。当严

谕同往军士,不得宰杀或抢掠豕鸡等诸物。”

上天眷我,以山海关以外之地畀我。边外之蒙古,若越入边内,我亦以出边外报之,则我两国结怨矣。若愿怀善心行善道,各归原游牧之地,则我两国可无事也!

初十日,汗赐白衣巴牙喇人毡各一块。

初八日,额尔德尼巴克什、达海招抚齐家堡,收人四百,获马、牛七十,驴四十以还。

移白土厂二万户口,居於广宁。

汗曰:“奥德,不宜给尔爵职,似此已获之地,当进取之。”奥德遂进取蟒缎四疋、缎四疋、皮襖一件、马一匹。

移魏家岭、双台二堡一万五千人口居於广宁。

将所收闲散之户,赐与都堂、总兵官男丁各三十五人,赐与副将男丁各三十人。

初十日,送朝鲜阿吉根莫尔根、华连通事二人至广宁。汗命达海、图沙、龙什问其来意遂阿吉根莫尔根答曰:“我王遣我等前来探察是否攻取广宁、山海关。若已攻取广宁、山海关,则我等即相和好。”又问之曰:“何不执献毛游击?”答曰:“明人父也,我等子也,父家之人,子岂敢执献乎?”遂命羁留阿吉根莫尔根。

二月初十日,汗升格根为备御之职,赐缎四疋、银二两五钱。

二月十一日,都堂书谕石副将、刘副将、陈游击曰:“免诸申人镇守南关城门,著尔遣属下人镇守,严查奸宄悖乱之人出入。凡编户之人及取粮畜昔,举一人为主编夥而取之。”

二月十一日,汗降书谕抚顺额驸、西乌里额驸曰:“著将辽东周围河中所有汉人之大刀船,其损坏者,概行修理,作速送至辽河渡口处。”

二月十一日,都堂书谕石副将、刘副将、陈游击曰:“尔等迁来民户之牲畜业已羸瘠,著尔等速行分屯,於各屯饲秣牲畜,并速行分田。分田时,不得相争,按分派领取之。耕田之人,派往各屯,置备农具。”

二月十一日,都堂书谕爱塔副将曰:“著昼夜督促架桥之小刀船,令其作速架桥,敬谨从事,以恐延误大军过桥。竣工日期,具书奏闻。”

十二日,镇安堡参将遣其千总来告:“前往督催清河,石河之户人迁移时,石河之人曰称:‘我等一无所有,富户已皆往迁徙之地,唯留光棍在此也!’遂缚使者三人,射马四匹。”

十二日,都堂书谕镇安堡参将曰:“镇安堡所属人之妇孺,若有渡河迁徙者,则准男丁往寻各自妻孥。著遣未迁移之人,暗探石河城内是否有人。”

十三日所审案件:叶赫之诺木浑牛录十三人,因盗马十五匹,各鞭一百,刺其耳鼻。

都堂书谕镇安堡参将曰:“著查点蒙古人之户口,每口给粮四斗。

十三日,命每牛录遣四十或三十人往击山峰。

二月十四日,都堂书谕副将爱塔曰:“著勤加熬制官。”

参将萨尔古里先率八旗每旗游击一人往攻广宁北山峰,不克。舒喇中参将萨尔古里属下人之流箭身死。复命昂古、叟肯率八旗每牛录四甲士往攻,又未克。遂於十二日,遣每牛录五甲士前往,乃俘获六百馀人而归。

二月十四日,汗降书谕都堂曰:“著停筑辽东城,并停止垦种官田。其运城石而来之人及牛车,自游击下之中军、千总中各派一干练之人为长,督运广宁之粮,存储於仓。分给诸申官员下汉人等,以诸申为之主带来;分给汉官之人,以汉中军、千总为主带来。遣都司一员同众仓官驻於辽河西之西宁堡,以核计孰运多寡。又广宁地方人迁往后,所有粮食与杂居之地人合用,不足则合运之。白身之人无粮,运而食之,有粮运售,亦听尔便。”

都堂书谕镇安堡参将曰:“著尔将属下城堡,庄屯之人,皆聚齐渡河迁移。其豕鸡诸物等,勿得弃之,携往迁移之地。无牲畜之人,我等给以驴骡,送至辽河之岸。有海州之人,迎

於辽河岸。由彼按驿递送,俾尔不劳。”

十四日,副将喀克都里率每牛录甲兵五人前往收镇安堡户众。

二月十四日,汗降书谕蒙噶图曰:“著将右屯卫男丁,按汉游击所得男丁数,赐与蒙古游击巴布。至於右屯卫备御,则计备御之数,赐与男丁。男丁有馀则取之,不足则增之。”

十四日,赍萨贝勒遣使者六人前来。

福晋等於十一日自辽东起行,十四日至广宁,统兵大臣等出城叩见。福晋等前来,衙门中路尽铺红毡。汗御衙门。福晋等巳时入城,大福晋率众福晋叩见汗,曰:“汗蒙天眷,乃得广宁城。”再众贝勒之妻,在殿外三叩首而退。嗣后,以迎福晋之礼设大筵宴之。

十四日,副将喀克都里遣人,令白土厂、魏家岭,双台三堡之人,皆先期前来。其馀之盲瘸残废者,次日带来。

金参将所管之镇安堡,大黑山、小黑山、中安堡、团山堡等五堡,归镇安堡参将督理。

十五日,汗曰:“一俟归家,即令格格从速起行,其所乘之马,速使养肥。尔蒙古人所谓之肥马,实则瘦也,务照我马养肥之。马瘦则不遣,待马养肥,即行遣之。尔等无马,宁给他物,亦不给尔以马,勿指望於我。”

十五日,自广宁迁往之户众,勿使其劳苦矣。因广宁之人未劳我汗,似旧相识之亲戚,即行迎降,实可怜也。著将田舍粮食,妥办赐给之。

二月二十一日,汗降书谕副将爱塔曰称:“著尔勤加办理架桥事宜,从速完竣,以恐误诸贝勒渡河。切勿耽搁。”

二月十六日,兀鲁特部明安、索诺木、揣尔札勒、噶尔玛,昂昆、多尔济、顾鲁、绰尔吉、奇布塔尔、青巴图鲁等十贝勒率妇孺及一千男丁,逃来广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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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崇祯实录
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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