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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睡虎地秦简

5.4 万字 · 约 2 小时 33 分钟 · 3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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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者,见书而投者不得,燔书,勿发;投者得,书不燔,鞫审谳之之谓(也)。

“侨(矫)丞令”可(何)(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

盗封啬夫可(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

“发伪书,弗智(知),赀二甲。”今咸阳发伪传,弗智(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今当独咸阳坐以赀,且它县当尽赀?咸阳及它县发弗智(知)者当皆赀。

廷行事吏为沮伪,赀盾以上,行其论,有(又)废之。

廷行事有罪当(迁),已断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当诣场所。

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可(何)(也)?当(迁)。(迁)者妻当包不包?不当包。

当(迁),其妻先自告,当包。

将上不仁邑里者而纵之,可(何)论?当系作如其所纵,以须其得;有爵,作官府。

“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顷半(畔)“封”(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内(纳)奸,赎耐。”今内(纳)人,人未得蚀奸而得,可(何)论?除。

求盗追捕人,罪人格杀求盗,问杀人者为贼杀,且斗杀?斗杀人,廷行事为贼。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

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

“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毋(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为杀子。

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

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

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枯)死,黥颜頯,畀主。本与斗,交伤,皆论不(也)?交论。

臣强与主奸,可(何)论?比殴主。斗折脊项骨,可(何)论?比折支(肢)。

“臣妾牧(谋)杀主。”可(何)谓牧(谋)?欲贼杀主,未杀而得,为牧(谋)。

或自杀,其室人弗言吏,即薶之,问死者有妻、子当收,弗言而葬,当赀一甲。

“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支(肢)脂、肤体,问夫可(何)论?当耐。

律曰:“斗决人耳,耐。”今决耳故不穿,所决非珥所入(也),可(何)论?律所谓,非必珥所入乃为决,决裂男若女耳,皆当耐。

或与人斗,缚恧说拔其须麋(眉),论可(何)(也)?当为城旦。

拔人发,大可(何)如为“提”?智(知)以上为“提”。

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各可(何)(也)?议皆当耐。

士五(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可(何)论?池完为城旦。

铍、戟、矛有室者,拔以斗,未有伤(也),论比剑。

斗以箴(针)、鉥、锥,若箴(针)、鉥、锥伤人,各可(何)论?斗,当赀二甲;贼,当黥为城旦。喻

或与人斗,决人唇,论可(何)(也)?比疻痏。

或斗,啮人頯若颜,其大方一寸,深半寸,可(何)论?比疻痏。

斗为人殴(也),毋(无)疻痏,殴者顾折齿,可(何)论?各以其律论之。

“邦客与主人斗,以兵刃,投(殳)梃、拳指伤人,敯以布。”可(何)谓“敯”, 敯布入公,如赀布,入赍钱如律。

“以梃贼伤人。”可(何)谓“梃”?木可以伐者为“梃”。

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殳)梃伐杀之,所杀直二百五十钱,可(何)论?当赀二甲。

论狱何谓“不直”?可(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

赎罪不直,史不与啬夫和,问史可(何)论?当赀一盾。

“辞者辞廷。”今郡守为廷不为?为(也)。“辞者不先辞官长、啬夫。”可(何)谓“官长”?可(何)“啬夫”?命都官曰“长”,县曰“啬夫”。

“伍人相告,且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有(又)曰:“不能定罪人,而告它人,为告不审。”今甲曰伍人乙贼杀人,即执乙,问不杀人,甲言不审,当以告不审论,且以所辟?以所辟论当(也)。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可(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也)。

可(何)谓“州告”?“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审,有(又)以它事告之。勿听,而论其不审。

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原)之不?不当环(原),亟执勿失。

“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可(何)(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家人之论,父时家罪(也),父死而甫告之,勿听。”可(何)谓“家罪”?“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千之,勿治。

葆子以上,未狱而死若已葬,而甫告之,亦不当听治,勿收,皆如家罪。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有收当耐未断,以当刑隶臣罪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葆子囗囗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鋈足。”籍葆子之谓(也)。

“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有(又)系城旦六岁。”可(何)谓“当刑为隶臣”?“葆子囗囗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鋈足。”籍葆子之谓(也)。有收当耐未断,以当刑隶臣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

“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鬼薪,勿刑,行其耐,有(又)系城旦六岁。”可(何)谓“当刑为鬼薪”?当耐为鬼薪未断,以当刑隶臣及完城旦诬蔑告人,是谓“当刑鬼薪”。

可(何)“赎鬼薪鋈足”?可(何)谓“赎宫”?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此。

以乞鞫及为人乞鞫者,狱已断乃听,且未断犹听(也)?狱断乃听之,失鋈足,论可(何)(也)?如失刑罪。

“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不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可(何)谓“从母为收”?人固买(卖),子小不可别,弗买(卖)子母谓(也)。

当耐司寇而耐隶臣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当耐为侯(候)罪诬人,可(何)论?当耐不司寇。

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有(又)系城旦六岁。

完城旦,以黥城旦诬人,可(何)论?当黥。甲贼伤人,吏论以为斗伤人,吏当论不当?当谇。

当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诬人,可(何)论?当黥劓。

“疠者有罪,定杀(渟)。”“定(渟)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

甲有完城旦罪,未断,今甲疠,问甲可(何)以论?当(迁)所定(渟)杀。

城旦、鬼薪疠,可(何)论?当(迁)疠(迁)所。

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

“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无)罪;已刑者处隐官。”可(何)罪得“处隐官”?群盗嫠为庶人,将盗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论,斩左止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谓“处隐官”。它罪比群盗者皆如此。

大夫甲鬼薪,鬼薪亡,问甲可(何)论?当从事官府,须亡者得。今甲从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论?当赀一盾,复从事。从事有(又)亡,卒岁得,可(何)论?当耐。

馈遗亡鬼薪于外,一以上,论可(何)(也)?毋论。

“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所捕耐罪以上得取。

把其叚(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臧(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

隶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治(笞)五十,备系日。

罢癃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癃不得?得比焉。

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也),甲当购,购几可(何)?当购二两。

捕亡完城旦,购几可(何)?当购二两。

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中〈申〉尽捕告之,问甲当购几可(何)?人购二两。

夫、妻、子十人共盗,当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问甲当购几可(何)?当购人二两。

甲捕乙,告盗书丞印以亡,问亡二日,它如甲,已论耐乙,问甲当购不当?不当。

有秩吏捕阑亡者,以畀乙,令诣,约分,色,问吏及乙论可(何)(也)?当赀各二甲,勿购。

“盗出朱(珠)玉邦关及买(卖)于客者,上朱(珠)玉内史,内史材鼠(予)购。”可(何)以购之?其耐罪以上,购如捕它罪人;赀罪,不购。

或捕告人奴妾盗百一十钱,问主购之且公购?色购之之。

可(何)如为“犯令”、“法(废)令”?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法(废)令”(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论。

法(废)令、犯令,免、徙不?之。

郡县除佐,事它郡县而不视其事者,可(何)论?以小犯令论。

任人为丞,丞已免,后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当免不当?不当免。

亡久书、符券、公玺、衡赢(累),已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

甲徙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时、赀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

“百姓有责,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质者,皆赀二甲。”廷行事强质人者论,鼠(予)者不论;和受质者,鼠(予)者囗论。

实官户关不致,容指若抉,廷行事赀一甲。

实官户扇不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赀一甲。

空仓中有荐,荐下有稼一石以上,廷行事赀一甲,令史监者一盾。

仓鼠穴几可(何)而当论及谇?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赀一盾,二以下谇 ,鼷穴三当一鼠穴。

有禀叔(菽)、麦,当出未出,即出禾以当叔(菽)、麦,叔(菽)、麦贾贱禾贵,其论可(何)(也)?当赀一甲。会赦未论,有(又)亡,嫠期已尽六月而得,当耐。

吏有故当止食,弗止,尽禀出之,论可(何)(也)?当坐所赢出为盗。

吏从事于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

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

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

“舍公官(馆),旞火燔其舍,虽有公器,勿责。”今舍公官(馆),旞火燔其叚(假)乘车马,当负不当出?当出之。

旞火延燔里门,当赀一盾;其邑邦门,赀一甲。

“擅兴奇祠,赀二甲。”可(何)如为“奇”?王室所当祠固有矣,擅有鬼立(位)(也),为“奇”,它不为。

“毋敢履锦履。”“履锦履”之状可(何)如?律所谓者,以丝杂织履,履有文,乃为“锦履”,以锦缦履不为,然而行事比焉。

“不会,治(笞);未盈卒岁得,以将阳有(又)行治(笞)。”今士五(伍)甲不会,治(笞)五十;未卒岁而得,治(笞)当驾(加)不当?当。

可(何)谓“逋事”及“乏(徭)”?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为“乏(徭)”。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

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也)?当黥城旦舂。

甲取人亡妻以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

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

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

甲、乙交与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伤,丙弗智(知),丙论可(何)(也)?毋论。

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隶臣子(也),问女子论可(何)(也)?或黥颜頯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也)。

以其乘车载女子,可(何)论?赀二甲。以乘马驾私车而乘之,毋论。

“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何)谓“真”?臣邦父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也)。

“者(诸)侯客来者,以火炎其衡厄(轭)。”炎之可(何)?当者(诸)侯不治骚马,虫皆而衡厄(轭)鞅(韅)辕(靷),是以炎之。可(何)谓“亡券而害”?亡校券右为害。

“使者(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不来,弗坐。”可(何)谓“邦徒”、“伪使”?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郁徒”。

邦亡来通钱过万,已复,后来盗而得,可(何)以论之?以通钱。

智(知)人通钱而为臧(藏),其主已取钱,人后告臧(藏)者,臧(藏)者论不论?不论论。

甲诬乙通一钱黥城旦罪,问甲同居、典、老当论不当?不当。

“客未布吏而与贾,赀一甲。”可(何)谓“布吏”?诣符传于吏是谓“布吏”。

内公录母(无)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

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院)”不为?巷相直为“院”;宇相直不为“院”。

可(何)谓“宫均人”?宫中主循者(也)。

可(何)谓“宫更人”?宫隶有刑,是谓“宫更人”。

可(何)谓“宫狡士”、“外狡士”?皆主王犬者(也)。

可(何)谓“甸人”?“甸人”守孝公、献公冢者(也)。

可(何)谓“宦者显大夫”?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

可(何)谓“爨人”?古主爨灶(也)。

可(何)谓“集人”?古主取薪者(也)。

可(何)谓“耐卜隶”、“耐史隶”?卜、史当耐者皆耐以为卜、史隶。后更其律如它。

可(何)谓“人貉”?谓“人貉”者,其子入养主之谓也。不入养主,当收;虽不养主而入量(粮)者,不收,畀其主。

可(何)谓“署人”、“更人”?藉牢有六署,囚道一署旞者命曰“署人”,其它皆为“更人”;或曰守囚即“更人”(也),原者“署人”(也)。

可(何)谓“窦署”?“窦署”即去(也),且非是?是,其论可(何)(也)?即去署(也)。

可(何)谓“率敖”?“率敖”当里典谓(也)。

可(何)谓“逵卒”?有大(徭)而曹鬬相趣,谓谓“逵卒”。

可(何)谓“旅人”?寄及客,是谓“旅人”。

可(何)谓“室人”?可(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也)。“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人之谓(也)。

可(何)谓“琼”?“琼”者,玉检(也)。节(即)亡玉若贸易之,视检智(知)小大以论及赍负之。

可(何)谓“玉”?“玉”,者(诸)候(侯)客节(即)来使入秦,当以玉问王之谓(也)。

可(何)谓“匧(箧)面”? “匧(箧)面”者,藉秦人使,它邦耐吏、行旞与偕者,命客吏曰“匧”,行旞曰“面”。

可(何)谓“臧(赃)人”?“臧(赃)人”者,甲把其衣钱匿臧(赃)乙室,即告亡,欲令乙为盗之,而实弗盗之谓(也)。

“贷人赢律及介(丐)人。”可(何)谓“介(丐)人”?不当贷,贷之,是谓“介(丐)人。

“气(饩)人赢律及介(丐)人。”可(何)谓“介(丐)人”?不当气(饩)而误气(饩)之,是谓“介(丐)人”。

可(何)如为“大痍”?“大痍”者,支(肢)或未断,及将长令二人扶出之,为大痍。

可(何)如为“大误”?人户、马牛及者(诸)货材(财)直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

可(何)谓“羊(躯)”?“羊(躯)”,草实可食(也)。

封诊式

治狱

治狱,能以忆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讯狱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

有鞫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封守

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之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大木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妇子某。牡犬一。几讯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党(倘)有它当封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无)它当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侍(待)令。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可(何)日,遣识者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盗自告

囗囗囗爰书:某里公士甲自告曰:“以五月晦与同里士五(伍)丙盗某里士五(伍)丁千钱,毋(无)它坐,来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

囗捕

爰书:男子甲缚诣男子丙,辞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乃四月中盗牛,去亡以命。丙坐赋人囗命。自昼甲见丙阴市庸中,而捕以来自出。甲毋(无)它坐。”

囗囗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容(镕)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钱,容(镕),来诣之。”

盗马

爰书:市南街亭求盗才(在)某里曰:甲缚诣男子丙,及马一匹,骓牝右剽;缇覆(复)衣,帛里养缘领袖,及履,告曰:“丙盗此马、衣,今日见亭旁,而捕来诣。”

争牛

爰书:某里公士甲、士五(伍)乙诣牛一,黑牝曼(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也),而亡,各识,共诣来争之。”即令令史某齿牛,牛六岁矣。

群盗

爰书:某亭校长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缚诣男子丁,斩首一,珍弩二、矢廿,告曰:“丁与此首人强攻群盗人,自昼甲将乙等徼循到某山,见丁与此首人而捕之。此弩矢丁及首人弩矢(也)。首人以此弩矢囗囗囗囗囗囗乙,而以剑伐其首,山俭(险)不能出自山中。”讯丁,辞曰:“士五(伍),居某里。此首某里士五(伍)己、庚、辛,强攻群盗某里公士某室,盗钱万,去亡。己等已前得,丁与戊去亡,流行毋(无)所主舍。自昼居某山,甲等而捕丁戊,戊射乙,而伐杀收首。皆毋(无)它坐罪。”诊首毋诊身可(也)。

夺首

军戏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及斩首一,男子丁与偕。甲告曰:“甲,尉某私吏,与战刑(邢)丘城。今日见丙戏旞,直以剑伐痍丁,夺此首,而捕来诣。“诊首,已诊丁,亦诊其痍状。

囗囗

囗囗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公士郑才(在)某里曰丙共诣斩首一,各告曰:“甲、丙战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也),甲、丙相与争,来诣之。”诊首囗髪,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类剑迹;其头所不齐然。以书首曰:“有失伍及(迟)不来者,遣来识戏次。”

告臣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丙毋(无)病(也),毋(无)它坐罪。”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丞某告某乡主:男子丙有鞫,辞曰:“某里士五(伍)甲臣。”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甲赏(尝)身免丙复臣之不(也)?

同部

其它

补历代史表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四 补歴代史表目录 别史类 卷一 东汉 诸王世表 外戚侯表 卷二 东汉 云台功臣侯表 宦官侯表 卷三 东汉 将相大臣年表 卷四 东汉 九卿年表 卷五 三国 汉季方镇年表 卷六 三国 三国大事年表 卷七 三国 魏国将相大臣年表 魏将相大臣年表 卷八 三国 魏方镇年表 卷九 三国 汉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 三国 吴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一 三国 三国诸王世表 卷十二 晋 诸王世表 卷十三 晋 功臣世表 卷十四 晋 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五 晋 东晋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六 晋 方镇年表 卷十七 晋 东晋方镇年表 卷十八 晋 僭伪诸国世表 卷十九 晋 僭伪诸
曹家档案史料
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崇祯实录
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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