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别史
筹办夷务始末选辑
24 万字 · 约 11 小时 32 分钟 · 31 / 31
史藏 · 别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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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立条约,或明知条约而不肯遵依,又或不肯照依贵衙门与驻京大臣所议办理;有些三者情形,虽彼此定立条约之意何等相愿永敦和好,抑且又系彼此有益之事,实亦难免外省常有滋事之举。因此以至两国构衅,尤为可虑。现在台属各案俱已完结,地方官应知或因事相争日久,或不肯伸理冤枉甚有不便之处,亟宜加意防其积累之深;而贵衙门札饬各省案件以及理应遵守条约之处,亦宜设立良法,令其体会贵衙门之意认真遵依办理。
至该处滋事各案内有紧要关碍大局之处,本大臣特为指出,即应照请贵亲王查阅。
欲知该处起衅缘由以及地方官与领事官委系孰是孰非,必先确切查明底细,方能严惩已往之咎,庶足以杜将来。日前闽省督、抚入奏各节,并非实在情形。缘以祗凭地方官所详为据并未细查确情,而地方官所禀又系捏报;若督、抚具折案件均系如此,深为可虑。贵衙门以后办理中外交涉案件,何以克臻妥协?又如贵亲王来文所称「台湾各案或因滋扰教堂、或因衅起口角,并非十分冤抑不平之事等语;若非该省捏报不实,贵亲王断不能如此论事。现将该处情形抄录十四条送呈查照,即知领事官所言地方官之过以及差役人等所为各情,并非细故;抑且实有十分冤抑不平之处,于英民产业、性命,大有关系条约所载「地方官漠不关心,以至贸易大局多受亏损』。至十四条内所指杀伤人命、抢夺货物、滋扰教堂各节,据领事禀称非系地方官唆使,即系地方官有心朦混。其是否果有此案与是否系地方官唆使朦混?当时道员不难详究水落石出;何以执意不肯认真究办?以及所办之案,直同儿戏。再,曾道宪德到台与地方官暨领事官会同办理各案内,有分别定罪议结之案;并将杀死入教人之凶手定为斩罪。其时既已如此,如何能言未有冤抑不平之处?既有冤抑不平之事,则拆毁教堂、抢夺樟脑、厘局丁勇札伤英商,并英商入内游历,台湾道派兵围扰以及道台欲杀北麒麟,并云有人能杀该洋人必有重赏等情。地方如此扰乱,地方官即有应得之咎,不能推诿。再查十四条内各案,核计日期,其初地方官多系日不肯收理;比及收理之后,祗得按例办理。有赔补之案、有治罪之案,既系此等重案,当初即应收理;始既不肯收理,则该省大吏以及地方官即有应得处分。日前该省督、抚将各案咨报贵衙门,据称英民并无十分冤抑不平之事。本大臣正以各案均系冤抑不平之事,不宁惟是;即台湾梁道亦知均系冤抑不平之事,而惟执意不肯秉公办理保护各项英民。而且该省大吏所派曾道初抵台湾,亦曾轻视此事,不肯认真办理。因此,以至有彼此争斗及一切不善之举;祗应惟省官员是问。
若论领事官调兵争斗情事,本大臣甚为郁郁。虽系如此,又不能不思该处地方僻处一隅,若地方官不肯按照条约办理案件,遇有冤枉不肯伸理,以后仍难免可虑之事。且台湾遇有案件,即为查询,乃闽省大吏之责;若其不肯查核秉公办理,亦系招致两国构衅之道。即如刻下台湾事势局面中含叵测,贵衙门亦经行文该省秉公办理;乃该省大臣不惟不肯饬令梁道暨曾道会同领事官秉公办案以敦和好,转多授意该道员等故不从领事所请之处。是以生患之由,多系地方官之咎。若据该省大吏入奏情节,咎责毫无;殊不知该省大吏错误之处,亦不为轻。虽系如此,本大臣究未以领事所办为是;当经一面责问该领事所办之轻躁,一面饬令将质银退还地方官。现已将该领事降调他处,用昭本大臣不慰之意。今奉本国执政大臣札饬,深以本大臣所办为是;并札知本大臣转饬各口领事官:嗣后如遇有难办事件,断不可遽动兵船,须先禀明驻京大臣听候主持等语。
其占踞安平一节,本大臣细酌情形,不能深责带兵官■〈口茄〉当。缘该员祗知领事官令其占踞该处;至若时势缓急情形,为领事官所主持,伊并不能深问。既经占踞安平之后,所有鎗毙人命各情事,在■〈口茄〉当之意,以为该处兵弁必有相争之举;是以先施制人,惟恐缓则为人所制。在彼时,该带兵官难免有此思虑;然实情是否如斯,本国亦必详细查讯。本大臣细思此事情形,该带兵官■〈口茄〉当必系听信人言,以小传大;或以台湾兵勇必然争斗,以至滋为非常之祸。若实有此情事,则■〈口茄〉当实非出于有心;则系惑于人言,以至错谬。此事实属不惬于心,本大臣相应将此情形禀明国家。其■〈口茄〉当索取质银一节,该兵官并无此权,此举殊出情理之外。本大臣以为如此,本国亦为然;当将质银令其偿还地方官,以后可期不至复有此事。
至来文所称一面将北麒麟、马雅各布二人迅即一并撤退,免致后任领事官受其煽惑,复行滋生事端等语;查该二人并无不守本分、煽惑滋事实据,反因地方官偏持意见,多受诬辱之害。既系如此,大臣实不便将该二人撤退。
又称前据闽省来咨,有「续到兵船二只」等语;查此节系因本大臣恐该处地方官欺压英民、激成衅端,是以咨请本国水师提督派令兵船会合领事官帮同办理,前经知照贵亲王在案。又因多派兵船,以昭办理台湾未完案件紧要之意,可至该省大吏以及地方官照依贵衙门之意办理妥协。缘屡因该省办事情形,可期以后再奉调衙门札行事件不致仍复照前颟顸、不为认真办理也。而且彼此欲戡扰乱、保全和好,法莫善于调取兵船;是以调兵非欲滋事,实系永敦和谊之意。再,本国兵船抵台之际,该处各案均已办有端倪,嗣已全行撤退矣。
数年以来,该处地方官招致近日祸患之处,本大臣不肯深论其故已耳。大概情形,总因梁道办理交涉事件纯任霸道;且因该处地方官不遵贵衙门之谕,执意偏禁洋商贩运糖觔、米石出洋并樟脑设立官厂。此外,违约之举仍复不少。以此洋商难免怀嫌。两国人形性各殊,共居一处;若怀异视之心,久而久之,疑虑不释。若不设法预防,必生衅隙。至洋商所受冤抑,已属甚深;虽经领事官屡次照会梁道伸理,乃竟执意不肯,及曾道渡台,领事官深冀该道核办;讵意该道竟云各案俱系无关紧要,即可仍回厦门。领事因思曾道若竟回厦门、不为办理,则以后英民性命、产业愈难保护;是以特占安平,以为要办之质。本大臣揆情度理,吉领事如此举动,可宽之处甚多,亦几至于无过之地。而且派令兵船,不过停泊该处虚张声势,并未令其登岸驻札;又况吉领事旋即折回旗后,与曾道会议,并不能忆及洋将有上岸等事。此事本大臣切盼贵亲王嗣后如何设立良法,不令该处交涉事件如此赘累。现在之案业经本国执政大臣札知本大臣转饬各口领事官暨各水师官除非如此办理不能保护英民性命、产业外,不许擅调兵船等语;并前于同治七年十二月初四日承准贵亲王来文,亦同此意。是以本大臣将吉领事调往他处,不令复在台湾;质银如数退还地方官。揆之该处起事情节,除如此办理用昭公允以期共敦友谊,此外实更无良法;谅贵亲王亦必以为然。
至若闽省督、抚所奏各节其中多有失实之处缘恐贵衙门至有偏听,不能洞悉详情;是根株不断,即将来生事之由。本大臣特将详细情节粘抄,送呈查阅。
再,台湾领事官所请该处官员办理各节,多系理应照办以昭公允之件;乃地方官以及曾道竟轻视此事,不为伸理,则此等罪咎,实难宽恕。或不然,该官员等座堂审问各案,竟有赔补问罪之件;若非处置合当,则如此苛酷待民,罪咎更为深重。些二节,该官员等无可推诿;惟贵亲王酌之可也。
为此照覆,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一千八百六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己巳年八月初九日)。
计粘单二纸。
台湾英民被扰各案情节单
台湾办理被扰英民案件节略单
台湾英民被扰各案情节单
照录台湾各案大概情节:
一、本年三月间,怡记洋行在梧栖地方采买潮脑价银洋银六千余元,与条约毫无不符;乃台湾道将潮脑擅行收去。
一、本年春间,台湾天主教士在该处置买房屋,台湾道概不准行;复有匪人在该处扰害该教士等,台湾道亦不管理。
一、本年三月初旬,台湾地方官纵容吏役带同匪民等烧毁天主教礼拜堂。十九日,在埤头拆毁耶苏教礼拜堂,并抢去物件。
一、当日该吏役等在埤头路遇耶苏教华人传教士,又行扰害该教士几至伤命,急赴该处县署;乃知县竟将该教士收押,将近两月。至四月初二日,距打狗不远,该吏役等又遇一传教士,白书恃凶杀死;将伊尸首切碎,剖食心肝。
一、哲署领事官行文该处知县并面谈等事,该处知县绝不办理。
一、五月初旬,德记洋行伙计洋商被哨丁持刀札伤腹胁,此事至今未办。
一、吉署领事官不时催逼该处地方官惩治札伤洋商之哨丁,乃地方官虽系允办,审讯时显系假作处治之状;旁观之人,辄俱失笑。吉署领事官见此情形难以忍受,因即行回署。
一、五月二十五日,吉署领事官接到台湾道来文,内有「不以署领事官看待」等语。
一、六月间,怡记洋行主人在梧栖地方探听台湾道将潮脑收去之事,被台湾道知觉,并不知会领事官,即日自行遣人杀害;该洋商逃至台湾,险丧性命。
一、七月十二日,吉领事官暨管带兵船总镇司面见台湾道;该道台因生气,用扇击打吉领事官,殊失官体。旋即走去,吉领事官等候至三刻之久,该道台竟未回来。
一、六月十一日,在埤头重修耶苏教礼堂,被该处兵勇又行拆毁,将砖瓦,木料全行抢去。
一、该处地方官惊吓该处洋商,虽伊货物已纳进口税并在行未动,仍令伊交纳厘金税饷,并令洋行交厘金税两分。
一、吉领事官接到凤山县知县来文,内称马教士常爱杀人,请吉领事捉拏。该领事复文:「明日自带教士赴知县衙门」。知县又来文,内言不欲领事官同来等因。后在路埋伏兵丁三处,谋害吉领事官。
一、九月间,地方官遣人至怡记洋行买办房屋扰害,并抢去洋银数千元。彼时吉领事接到道台来文,内言未经办妥洋商之事,已咨禀闽浙总督。现接闽浙总督札饬:该处道台有错之处;但其错无他,办理华洋交涉事件待洋人软弱,嗣后必须从严办理。
台湾办理被扰英民案件节略单
照录台湾办理案件节略
一、闽省督、抚咨文所称曾道暨台湾署府一同前往打狗口,意欲会同吉领事;吉领事诿以有病不见等情。据吉领事禀报:此事情节并属子虚。其台湾署、府系先到打狗口,曾道台于七年十月初三日始抵打狗。该道员至打狗之次日,吉领事即已与该道、府晤面;面谈各件之际,该道员竟将此事视同儿戏。道员又称并无撤调梁道之权,不能商定如何办理此事。词色之间,显有推诿此事之意。并云此事无关紧要,刻下即行回任;即将此无关紧要情形,禀明上宪。
一、闽省督、抚咨称至十月十一日该道、府始与吉领事会面等情;乃于十月初四日见面一节,竟未提及。该道实属捏造情节,意图朦混。初四日会面之时,吉领事知于此事无益,并曾道戏谑此事;该领事不得已,始踞安平。此即初四日会面之关键也,并曾道隐瞒初四日会面一节。
一、十月初八日,吉领事占踞安平,并无争斗等事。初十日,即将此情告知曾道。十一日,曾道与吉领事议定:将安平占踞以作办理之质,俟诸事完竣即行撤退。乃曾道禀上宪时,并不将议定以安平为质一节禀明。况事有三条可证;一则踞安平时并无争斗杀伤等事,亦无英国兵上岸,实系有名无实。二则如曾道初四日照十一日所议商定办法,即无占据安平之事。三则十一日曾道允准吉领事将安平作质,实为妥善完结此事。后闻中国兵急欲夺回安平,以致争斗,深为可惜也。
--以上见「文献丛编」「教案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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