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地理
新竹县志初稿
11 万字 · 约 5 小时 26 分钟 · 3 / 15
史藏 · 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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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前皆丛冢重迭。道光二十九年,众绅董捐资清冢,将遗骸埋葬数处。其开费余款购东城内地建屋三间,题曰「回春洞」。凡病人无亲属可使者,皆送入其中,供养医治;没则埋之。是诚济急义举也。咸丰元年,同知张启煊准举人许超英等所禀,以香山牛埔、内外狮一带山麓旷地并巡司埔枕头山、蜈蚣窝、鸡卵面均为义冢存案,又饬准金山面、大崎、双溪、青草湖、石碎仑、茄盐湖至盐水港、老瞿崎止,均为冢、牧公地。又称前同知李嗣邺捐廉买郭苏陈、土地公坑以东大崎、双溪口、金山面等处,横亘三千余丈,以为义冢,听人民随处葬埋;勒石于县城内北鼓楼下。今义冢界内,间有私垦田园;且经巡抚刘铭传清丈配粮,已成私业。至岩岫山麓仍作义冢,任人掩骼埋胾,以成仁人之事。后之君子欲为子孙种福田者,当严禁混侵之弊;使义冢长存,则幽明均受其赐。
树杞林堡义冢
牛屎溜冢在树杞林西南,距县治东南二十五里。金惠成献。
烧炭窝冢在树杞林西南,距县治东南二十五里。金惠成献。
牛埔冢在头重埔,距县治西南十二里。干、嘉年间,庄民赃为冢、牧公地。
头分堡义冢
大众妈山冢在中港北门竹围仔庄外,距竹城西南二十五里。干、嘉年间,陈荣发号、陈复兴号、杜德丰号、叶万德号鸠资公购献充。
山仔坪冢在中港南门外山仔坪庄畔,距竹城西南二十六里。干、嘉年间,林恒茂献。
隘口寮山冢在中港芦竹湴庄外,距竹城二十八里。干、嘉年间献。
公馆仔山冢在中港公馆仔庄东北,距竹城二十八里。道光年间献。
后屋仔山冢在中港后屋庄畔,距竹城二十三里。嘉庆年间献。
山尾庄冢在中港山寮庄东,距竹城二十三里。道光年间献。
后湖山冢在中港山佳庄后,距竹城二十一里。道光年间献。
后庄埔山冢在中港竹篙屋东,距竹城二十里。道光年间献。
后庄崎头山冢在中港后山后,距竹城二十一里。嘉庆年间献。
小坪山冢在中港小坪仔庄前,距竹城二十里。道光年间,林恒茂献。
下条郊山冢在中港中大埔庄前,距竹城二十里。道光年间献。
溪埔山冢在头分街溪东,距竹城二十五里,道光年间献。
苗栗堡义冢
坪顶冢在苗栗街西南四里,距竹城南五十五里。
石寮冈冢在苗栗街北四里。
公馆冢在苗栗街南八里。
尖山冢在苗栗街东三里。光绪十年,绅士刘缉光献。
大湖冢在苗栗东南三十二里。同治年间,吴定连献。
西山派冢在苗栗西,一带相连约十里。
建醮坪冢在铜锣湾北二里,距竹城南六十二里。
西门冢在后垄西门外,距竹城三十九里。刘、杜两家献。
赤涂崎冢在后垄。乾隆五十三年,白沙墩庄民陈伯树献。
北门外冢在后垄北门外。
旧冢在后垄南门外。林千福献。
新冢在后垄南门外。林维舟献。
埔顶冢在新港社边,距竹城南四十里。光绪十二年,新日升(即解大宾)同社番献。
沟仔底冢在新港西社之西,距新竹南四十里。新港东、西社番献。
阿麻湖冢在新港社东,距新竹南三十九里。杜施惠献。
苑里堡义冢
螃蟹冢在苑里街外。
圆冢仔冢在苑里西势庄北。
瓦窑冢在瓦窑庄东。黄氏献。
大湖冢在瓦窑山后。黄氏献。
枕头冢在茹里东门外。社番献。
印斗冢在猫盂庄北。道光二十九年,郭元瑶献(有碑记)。
牛埔冢(上下两小冢)在社苓庄外。
大墩冢在山柑庄外。
破石冢在山寮庄外。
马铃埔冢在山脚庄后。
九殷勤冢在山脚庄后。
鲤鱼冢在六尺布庄前观音寺西畔。
大小牌冢在顶五里牌庄后。
福德冢在通霄街外西畔。
鬼仔窝冢在通霄北势庄。詹德枝献。
山仔顶冢在通霄北势庄。林龟尚献。
纱帽山冢在内湖纱帽山下。李光献。
大排冢在白沙墩庄南。
店仔窝冢在白沙墩庄东。
大甲堡义冢
山岭顶冢在大甲东,距竹城九十七里。同治七年,业户王昆冈献。
大埔冢在大甲东北,距竹城一百里。
龟山冢在大甲东,距竹城一百里许。
新埔堡义冢
樟树林下排仔冢(一带)在新埔街尾一里,距县治东北二十二里。乾隆五十七年,竹堑社通事荖莱湘江、土目潘文起献。
樟树林屏山下二排冢(一带)在新埔街二里,距县治东北二十二里。乾隆五十七年,荖莱湘江、潘文起献。
牛埔及羊寮坪冢在猫儿锭庄北横山一带;东至大路、西至海、北至嵌眉、南至山麓。乾隆元年,李元锦、黄干老等向业户郭奕荣购给。距县治北十一里。
伯公岭冢在红毛港,横亘三百二十三丈;距县治北三十里。光绪九年,业户徐景云献。
水确仑冢在大区园,距县治北七十五里。
番社(屯丁附录)
乾隆二十九年新修「府志」载:淡属番社七十。光绪四年淡、新分治,划去五十四社归淡水,新竹辖内仅存十□社。其归化已久与汉人杂处其中,而非从前生番之气习矣。爰列各社于左:
大甲德化社距竹城西南九十五里。
大甲东社距竹城西南一百里。
日南社距竹城西南九十里。
日北社距竹城西南七十五里。
双寮社距竹城西南八十五里。
房里社距竹城西南八十里。
猫盂社距竹城西南八十五里。
苑里社距竹城西南七十八里。
通霄社距竹城西南七十里。
后垄社距竹城西南四十二里。
猫里社距竹城南五十五里。
嘉志阁社距竹城南五十五里。
新港社距竹城南四十里。
中港社距竹城西南二十五里。
番社屯丁
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给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员,给武陵埔埔地三甲。管下各屯十一社,计屯丁四百名:一、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零一分;每名应得一甲五分八厘。一、通霄社:屯丁二十五名。一、苑里社:屯丁十二名。一、猫盂社:屯丁八名。一、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以上四社,计屯丁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应得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三丝九忽。一、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应得一甲一分五厘四毫。一、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零二分、又给内湾埔地二十二甲六分、又给三湾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合计埔地五十九甲三分二毫;每名应得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丝五忽。一、猫阁社:屯丁三十名。一、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计屯丁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四甲四分二厘八毫;每名应得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丝六忽。一、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一、霄里社:屯丁二十名(此社在淡水辖内,其屯饷由新竹县给发)。以上二社,计屯丁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三毫八丝六忽。
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给武陵埔埔地三甲。管下各屯五社,合计屯丁三百名:一、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五丝。一、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给黄泥塘地五十甲;每名应得一甲六分零九毫五丝九忽四微。一、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黄泥塘地五十九甲四分、又给四方林地六十一甲;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一、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给黄泥塘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一、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地二十九甲五分、又给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合计七十三甲五分;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零四丝五忽。
谨按:竹邑合计屯兵七百名。此外,尚有麻薯管下各屯在淡属辖内,屯丁四百名,每丁年给口粮八圆;后减半,仅给四圆。如因公召用,每月加给银四两二钱。光绪十一年,口粮银尚由新竹县将屯租给发。十四年,巡抚刘铭传严饬各社屯丁以御各处生番,每年仍给银八圆,由知县应解布司税契银项下代给;又配以田,令屯丁耕种,与屯田一例施行。
卷二
赋役志
赋役志
从来有田必有赋,有丁必有役,分而为二。而台地则寓役于赋,合而为一,则仅言赋可矣;而仍存役之名者,溯其始也。考「诸罗旧志」(周宣子、陈少林所编)云:『台地田赋与内地异者三:内地只有田,而此则兼有园:内地俱纳米,而此只纳粟;内地有改折,而此征本色。诸罗田少园多,计其田有五等(上上、中上、中中、下中、下下)、园有二等(以肥硗为上下)。田园之主有四:曰官庄(设县之后,文武官报垦,因而递受于后官者也)、曰业户(绅衿、土民自垦纳赋,或承买收租而自赋于官者)、曰管事(业户推一人理赋税、差役,官就而责成之。计田园以售其值,赋税不与焉)、曰番社(番自为耕)。内地论亩,台地论甲(亩、甲详见下文)。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同知严金清新修「志稿」云:『台地新垦田园,未毕升科,宜裁业户,勘丈征租;庶裕正供,而核名实』(至光绪十四年,果如其言)。又「诸罗志」云:『台赋甚重,盖寓役于贼内故也。乾隆十三年,诏令各郡、县按近年丁额(每丁匀银二钱)就租匀配,俾有田业者输之,以宽贫民』。此寓役于赋之意也。志赋役。
户口
田赋
官庄(附录隆恩息庄及营盘田园)
屯租
叛产
饷帑
耗羡
解运存留
经费
盐课
厘金
蠲政
恤政
户口
民丁
雍正九年,彰化拨归淡属户口,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乾隆元年,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十三年,奉诏以台属丁银匀配通郡田园,该属年征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三厘零,就该属田园征输,永为定例,盖以丁之流徙无定而田园有定,裁去无定、归于有定之中,一以宽平民手足、一以省官吏追捕。法良意美,民咸赖焉(节录「彰化志」)。
乾隆二十九年,将递年编入实在烟户(有司岁登民数报于部,曰「烟户」),男、妇计三万三百四十二丁口。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赋(采录「府志」;系淡、新未分治之先,其民丁不载堡分,今无从划出)。
嘉庆十六年,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各籍民户,计一万七千九百四十三户;男、妇大小计二十一万四千八百三十三丁口,内民户成丁男、妇(男十六曰丁、女十六曰口,男未十六亦曰口)计一十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五丁口、幼丁男、女计九万八千六百八口(合淡、新在内;因「厅志」不载堡分,故无从划出)。
道光二十一年,同知曹谨编查户口:厅治城厢,计八千五百二十三丁口;城北一堡,计一万八千九百三十二丁口;城北二堡,计一万七千四百六十丁口;城南一堡,计一万二千三百八十二丁口;城南二堡,计一万四千一百五十八丁口;城南三堡,计八千七百三十二丁口;城南四堡,计一万三千一百三十丁口。以上男、妇总计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七丁口,在新竹辖内;余划归淡属。
番丁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淡属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至乾隆二年,社番计一千三百二十五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计番丁银二百六十六两。乾隆十三年,丁银皆就田园匀配,永为定例,而不另赋丁银(以上,在淡、新未分治之先;其番不载社名,今无从划出)。
同治九年,同知陈培桂核查各社番丁,开列于下:一、竹堑社社番八十九丁。一、后垄社管下新港社、中港社、嘉志阁社、猫里社,计社番三百零七丁。一、房里社、猫盂社、通霄社、苑里社,计社番一百一十三丁。一、德化社管下大甲东社、大甲西社、日南社、日北社、双寮社,计社番二百三十七丁。以上社番,总计七百四十六丁,系新竹辖内;余皆划归淡属。
谨按乾隆二年诏书云:『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然「厅志」所载,民丁、番丁另编户口,难免彼此攸分。今概准以一视同仁之政,合番、汉为一家,计户口不计番、汉,尤为道一而风同焉。
光绪二十一年,知县樱井勉编查各办务署管下烟户:开列男丁、女口于左:
一、竹堑堡:计九千三百九十五户,男二万五千五百七十二丁、女二万一千零五十六口。
一、树杞林堡:计七千四百九十一户,男二万二千零六十七丁、女一万八千七百五十一口。
一、新埔堡:计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八户,男四万五千四百零八丁、女三万八千四百九十口。
一、头分堡:计五千五百三十六户,男一万五千一百八十一丁、女一万三千一百八十六口。
一、苗栗堡:计九千八百一十户,男三万一千二百七十丁、女二万四千二百一十五口。
一、苑里堡:计四千零三十八户,男一万一千六百二十六丁、女一万一千二百四十五口。
一、大甲堡:计六千二百九十八户,男一万四千九百五十二丁、女一万一千四百五十五口。
以上合计一十七万六千一百四十八户,男一十六万六千零七十六丁、女一十三万八千四百口:男女合计三十万零四千四百七十六丁口。
田赋
谨按:淡厅前属诸罗辖内,而新竹前属淡厅辖内。康熙五十三年,始报升科田园,皆以甲计、不以亩计,袭郑氏遗制也。其法以一丈二尺五寸为戈,周围一百戈为一甲。一甲之田,当泉郡田一十一亩三分零。盖泉郡田,以六尺为弓,积至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台田周围一百戈,即泉郡之二千七百一十二弓有奇也。凡田一甲,上则征榖八石八斗、中则七石四斗、下则五石五斗;园一甲,上则征榖五石、中则四石、下则二石四斗。雍正十年,奉旨:自九年始,照同安例,田、园均化甲为亩,以一甲作十一亩。其田照同安民榖例征收:上田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秋米免;其园,亦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征收: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米亦免。凡银三钱六分,折征榖一石;凡秋米一石,折征榖二石。若以甲论,上田每甲应征榖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甲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甲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每甲应征榖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然同安「包粮」有禁,而台地钱粮则由业户征收代纳。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再行清丈,按甲征赋;年分上、下忙完纳:上则田每甲征银三两零八分五厘六毫一丝,中则田每甲二两五钱二分三厘五毫一丝,下则田、下下则田以及不入则田均递减二成为例;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下下园以及不入则园亦递减二成为例。遂从番、汉业户及公私番口粮所收租额内,十成中扣四成归小租户,自行完纳正供。而业户其收诸民者,谓之「大租」;其纳诸官者,谓之「正供」。如大租十成中约四成自足以完纳正供,余六成则偿其开垦之资;「厅志」载云『所收浮于纳者』,此也。又「口粮大租」一款,系番通事及土目给单征收,按丁分发社番之口粮。后有备银给买者,名为番业户。其中有「正供大租」,系正供业户给单征收,向官完纳正供杂项;又有「口粮大租」,系番通事、土目给单征收,按丁给发口粮并为社中公款。
附录前事:『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自荷兰令中土遗民受种,以十亩为一甲,分上、中、下则征榖;年修陂圳之费以及耕具,皆荷兰资给:名曰「王田」,犹今佃户纳租于田主也。后郑森取之,改为「官田」;耕者为官佃,佃输租仍旧。其宗戚及官员、士庶招垦自收者,曰「私田」;征榖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三年一丈量。洎归命后,悉为民业;故不以亩计,仍以甲计』。
旧额田园,计五百二十九顷(百亩为一顷)五十五亩二分九厘零;内田计二百七十二顷七十亩一分四厘零,园计二百五十六顷八十五亩一分五厘零。计征榖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六合零。又原拨归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征榖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八年,新升田、园,共五项一十七亩九分八厘五毫六丝;内下则田三顷六十二亩七分八厘,下则园一顷五十五亩二分五毫六丝。计征榖八十二石二斗一升三合九勺。
乾隆二十九年,新升下则田六十六亩,征榖一十五石五斗五升零八勺。又新升田、园共五顷七十七亩六分六厘六毫,内下则田三顷三十一亩八分四厘,下则园二顷四十五亩八分七厘二毫;征榖九十一石四斗一分二合二勺。又新升田、园三十三顷零八亩四分六厘六毫三丝三忽七微,内下则田二十九顷十八亩九分一厘二丝四忽九微,下则园三顷六十九亩五分五厘六毫八忽八微;征榖五百零二石四斗八升八合七勺。
乾隆三十年,新升田、园计二十四顷七十七亩七分五厘,内下则田二十二顷二十六亩九分五厘,下则园二顷五十亩零八分;征榖三百九十五石一斗四升一合五勺。
乾隆三十二年,新升下则田一十八顷八十二亩八分四毫,征榖三百石零九斗八升七合一勺。
乾隆三十四年,新升下则田五十五顷二十八亩三分七厘一毫八丝一忽,征榖七百八十一石七斗七升一合七勺。
乾隆三十五年,新升下则田二十五顷八十六亩六分九厘八毫四丝,征榖三百零二石六斗六升八合七勺。又新升里民陈尚充公下则田四十七亩七分四厘,征榖七石六斗三升一合七勺。又新升下则田一十四顷八十四亩七分八厘一毫一丝四忽,征榖二百二十三石五斗七升零九勺三抄。又新升下则田二顷一十七亩五分九厘八毫三丝四忽,征榖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四勺。
乾隆三十八年,新升下则田六顷六十三亩八分五厘,征榖一百零六石一斗二升三合八勺。又新升下则园二顷九十五亩六分八厘一毫三丝二忽,征榖四十六石一斗四升二合七勺。
乾隆四十一年,新升下则田四顷五十六亩二分,征榖七十二石九斗三升七合二勺。
乾隆四十三年,新升下则田六顷五十七亩八分零,征榖一百零五石一斗五升六合。又新升下则田一十一顷,征榖一百七十五石八斗四升七合二勺。又新升下则田一十八顷七十二亩二分九厘九毫二丝六忽四微三纤,征榖三百零二石零八升五合五勺七抄。
以上合计旧额、新升,凡田、园七百四十八顷九十六亩三分八厘五毫二丝五忽一微三纤,又原拨归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实征榖一万二千零四十石二斗一升五合一勺二抄;官庄、隆恩息庄、叛产供榖俱在内。其从前档案,乾隆五十一年被匪焚毁,「厅志」均不及载明堡分。自光绪四年淡、新分治,凡田、园属淡水者例应划归淡水;但堡分失传,无从划出。仅有乾隆三十一年及三十七年新升拳山堡及隆恩息庄田园计七十四顷八十三亩九分四厘八毫九丝八忽,划归淡属;余悉就「厅志」所载采录,以俟考核。
乾隆五十七年,董陈兴首垦下则田二十顷九分六厘八毫零,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计征银一百一十五两一钱五分六厘(「厅志」载:『额外未报部』)。
咸丰九年十月,新升中港隆恩大埔林寿记熟田一十甲零五分,每甲科租四石;内抽一石带完正供,年纳供榖一十石零五斗(「厅志」载:『额外未报部』)。
光绪十三年,台湾巡抚刘铭传将旧额、新升田园再行清丈;戈声仍循旧例,周围一百戈为一甲。视地分则,就田问赋,年分上、下忙完纳。上则田每甲征银三两零八分五厘六毫一丝,中则田每甲二两五钱二分三厘五毫一丝,下则田每甲二两零八分零五毫四丝;自下下则田以及一等、二等、三等之沙田,均递减二成为例。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下下园以及一等、二等、三等之沙园,亦递减二成为例。遂从番、汉业户及公私口粮所收大租额内,十成中扣四成归小租户,自行完纳钱粮;而业户仍准实收六成。大租并给执照示谕,以昭公允。其余各色名目悉为裁汰,归「一条鞭」之法施行。爰列各堡田、园甲数、征项于左:
竹堑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一千一百零二甲零五厘九毫零六忽四微,征银五千二百三十圆七角五瓣五尖。
一、中田一千七百四十四甲四分五厘五毫零二忽,征银六千七百七十四圆零四瓣八周。
一、下田二千三百零七甲七分三厘六毫四丝二忽二微,征银七千三百八十五圆一角零五周。
一、下下田二百七十九甲零一厘三毫七丝二忽六微,征银七百一十四圆三角二瓣五周。
一、上沙田一甲四分五厘二毫二丝,征银四圆六角一瓣八周。
一、沙田四分三厘九毫,征银六角三瓣。
以上计田五千四百三十五甲一分五厘五毫四丝三忽二微,年征银二万零一百零九圆四角八瓣一周。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