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地理
淡水厅志
22 万字 · 约 10 小时 35 分钟 · 5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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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南九十五里。灌溉田三百九十甲。每甲年纳水租五斗。
火焰山脚圳,在大甲堡,距厅南九十五里。灌溉田七十二甲。每甲年纳水租一石。
新庄陂圳,在大甲堡,距厅南九十五里。灌溉田七十二甲。每甲年纳水租一石。
濑施陂圳,在大甲堡,距厅南九十五里。灌溉田一百六十四甲。每甲年纳水租三斗。
九张犁庄圳,在大甲堡,距厅南九十五里。灌溉田四十四甲。每甲年纳水租五斗六升。
日南庄圳,在大甲堡,距厅南九十五里。灌溉田七十五甲。每甲年纳水租七斗。
七张犁庄圳,在大甲堡,距厅南九十五里。灌溉田七十甲。每甲年纳水租五斗六升。
安宁庄圳,在大甲堡,距厅南九十五里。灌溉田一百零五甲。每甲年纳水租五斗六升。
——以上大甲堡属凡八圳,其水均由内山打兰出口,归入大安溪经庄佃开凿,引灌各田。
谨按:淡北外港有旱田、水田之别,旱田仍赖雨旸为丰歉;惟近港水田,实称沃壤。盖自内山水源错出,因势利导,通流引灌以时宣泄,故少旱涝。此陂圳之设,为利最溥。推之堑南,亦各因地制宜。凡曰陂(一作埤),在高处凿洼潴蓄雨水,宽狭无定,留以备旱:此旱田之利也。凡曰圳,在水源所出处屈曲引导,或十里、或二三十里,灌溉田甲、此水田之利也。有曰软陂,于陂之泄水处,以木闸栏水;遇洪流,则开闸疏之,因以软名。有曰枧者,直圳道塞、溪壑阻隔,水难径达或恐分而他流,乃制木架空递接以导之。亦有用竹者,用竹从笕;用木从枧。枧,通水器也(见「类篇」)。陂必有圳,圳不必有陂;二者相需,而圳之利为尤广。至若小陂,蓄水无多,如厅城龙王祠前及金厝口各潭、城外东势庄之莲花池、香山大庄各陂,南门外各小陂以及淡北之剑潭、八卦潭、屯山上及狮头岩边各泉、艋舺之龙山寺陂、下嵌陂、莲花池、土地后陂等处,俱未详载。或附见于「山川」「古迹」,以备参稽云。
附中坜拟开水圳说
中坜为堑北、淡南适中之区,地高亢而不旷,间有小陂而潴水甚少,半为旱田。前同知曹谨探得水源在大姑嵌后山之湳仔庄,蜿蜒约三十余里;引其流以达中坜,可灌溉数千甲。计议举行,苦于发源处生番出没,遂中止。比来开垦日廓,生番远匿,绝无滋扰患矣。惟大姑嵌之居民属漳者多,而中坜又多粤人;欲引漳人之水以溉粤人之田,非民所能自办也。所以弭衅端、拓盛土为百世无穷之利,应俟后之君子!
番社
岸里旧社(距城一百二十里)、大甲德化社(距城一百里)、大甲东社(距城一百里)、日南社(距城九十里)、日北社(距城九十里)、双寮社(距城九十里)、房里社(距城八十五里)猫盂社(距城八十五里)、苑里社(距城八十二里)、吞霄社(距城七十五里)、后垄社(距城四十五里)、猫里社(距城四十五里)、嘉志阁社(距城五十里)、新港社(距城四十里)、中港社(距城三十里)、竹堑社(距城十里)、霄里社(距城七十里)、南嵌社(距城七十五里)、坑仔社(距城七十五里)、龟仑社(距城八十里)、武朥湾社(距城一百一十五里)、雷里社(距城一百一十五里)、搭搭攸社(距城一百三十里)、毛少翁社(距城一百三十里)、北投社(距城一百三十里)、金包里社(距城一百八十余里)、大鸡笼社(距城一百四十里)、鸡柔社(距城一百三十里)、外北投社(距城一百一十里)、八里坌社(距城一百余里)、峰仔峙社(距城一百四十里)、毛搭吝社(距城二百五十余里)、猴猴社(距城四百余里)、卓高屘社(距城二百余里)、奇毛宇老社(距城二百余里)、珍汝女简社(距城三百八十余里)、女老社(距城二百余里)、奇五律社(距城二百余里)、勿罕勿罕社(距城二百余里)、毛老甫渊社(距城三百余里)、哆凹尾社(距城二百余里)、歪仔歪社(距城二百余里)、东拂东拂社(距城三百余里)、奇立援社(距城三百余里)、抵羡福社(距城二百余里)、宾仔扣难社(距城三百五十余里)、猫姜渊社(距城二百五十余里)、丁仔难社(距城三百余里)、巴老郁社(距城二百余里)、八里沙喃社(距城三百余里)、哆朥美仔远社(距城二百五十余里)、屏仔猫力社(距城三百六十余里)、摆里社(距城二百三十余里)、新仔罗罕社(距城三百余里)、奇立丹社(距城三百五十余里)、毛社陈县社(距城二百八十余里)、抵马悦社(距城三百余里)、抵美简社(距城三百六十余里)、朥援丹社(距城四百余里)、奇班宇难社(距城三百余里)、四朥湾社(距城四百五十余里)、奇宇猫氏社(距城四百七十余里)、抵美抵美社(距城四百余里)、打那轩社(距城三百余里)、踏踏社(距城四百余里)、匏渡湾社(距城五百余里)、新仔罕社(距城四百余里)、奇觅省社(距城五百五十余里)、搭笼奇社(距城五百五十余里)、三貂社(距城四百余里)。
以上淡属番社七十,乾隆二十九年新修「府志」所列也。
「番社纪录」云:淡水共三十六社。又云:猴猴、歪仔歪社等二十二社,今在噶玛兰界内;当日并未归化,「府志」载在淡水番社中。恐生熟番揉杂,似此者尚多,非亲历不能核实。按称社者,番居也;称堡者,民居也。历年番社半归汉业,闲多杂处;且丛山窵远,生熟各番界在疑似,译名互异,为社亦多。今就同治九年屯丁册,查南北熟番凡四屯,均由屯外委选充,随时会同鹿港厅操演。各丁额照列如左:
淡北武朥湾社屯管下大小一十九社,屯丁三百名:武朥湾社屯丁三十二名,摆接社屯丁一十三名,雷朗社屯丁二十二名,龟仑社屯丁二十三名,南嵌社屯丁一十四名,坑仔社屯丁一十六名,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搭搭攸社屯丁一十六名,里族社屯丁二十名,锡口社屯丁一十四名,峰仔峙社屯丁一十二名,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北投社屯丁二十二名,八里坌社屯丁五名,小鸡笼社屯丁六名,圭北屯社屯丁一十一名,金包里社屯丁二十二名,大鸡笼社屯丁一十二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
淡北麻薯社屯管下大小一十二社,屯丁四百名:岸东社屯丁三十一名,岸南社屯丁三十二名,岸西社屯丁五十五名,崎仔脚社屯丁二十名,西势尾社屯丁二十三名,麻里兰社屯丁一十三名,葫芦墩社屯丁二十一名,翁仔社屯丁二十三名,麻薯旧社屯丁三十八名,朴仔篱社屯丁二十一名,旧岸西社屯丁一十一名,旧社岸里内城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
淡南日北社屯管下大小五社,屯丁三百名: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日北社屯丁七十名。
淡南竹堑社屯管下大小一十一社,屯丁四百名:竹堑社屯丁九十四名,新港社屯丁五十一名,霄里社屯丁二十名,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猫阁社屯丁三十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猫盂社屯丁八名,苑里社屯丁十二名,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
以上计共大小四十七社,屯丁一千四百名。
续查大姑嵌南雅内山生番三十二社,附录于此:曰竹头角(即得樵谷社;番酋十八名),曰咬狗诣(即觉雅雅。又名角也嶷社;番酋十二名),曰南雅社,曰猫里翁社,曰木瓜原社,曰大道难社,曰逃懒懒社,曰猫里北社,曰淋漓雨社,曰九美懒社,曰锦篮篚社,曰卓皆银社,曰排衙散社,曰加朥摆社,曰杂无老社,曰卓高山社,曰石衢额社,曰鸡飞内、外社(外社番酋二名),曰合吻上、下社(番酋七名),曰苏老(即苏那社;番酋三名),曰麻胶社,曰加劳社,曰无贼社,曰骡怡社,曰婆老社,曰仪母社,曰干药社,曰密裴社,曰文甲社。
淡属界外生番社名开列:
鸡笼三貂界外:竿真林社、吧噜吻社、阿里纹社、旗钮吝社、连鸡督社。
艋舺暗坑界外:大悦仔社、小悦仔八仙社、青坑假已社、日本阿里山社。
三角涌界外:猴吼里自社、横溪油麻社、大霸社、■〈口思〉啰阿班社。
以上各社通噶玛兰远近不一,亦有已薙发穿衣者。
大姑嵌三层埔界外(离二十五里):猫里蛙社、阿里吻社、竹头角有娴打滚社、加厘本社(与前略有同异,字音为之也)。
三坑外大坪界外(离二十五里):油啰社、妈陵妈嗄社、秀翁已称社、连笏仔社。
铜锣圈湳湖界外(离二十五里):哆啰敏社、茄假牙社、阿里翁社、吧拉荖社。
金广福大隘界外(离二十里):球琉社、喉仔社、茄荖哩社、荖哩社、摆当茄冬社。
咸菜瓮界外(离二十五里):金鸡翁社、山姐仔社、猫■〈口尔〉■〈口仑〉社、打啰山社。
三湾屯营界外(离二十里即鸡蛮社):鸡蛮社、水晶那眉社、盐朥拐仔社、吟■〈口尔〉打荖社、抵噜那■〈口尔〉社。
南港仔界外(离二十里):桶盘社。
铜锣湾界外(约离三十余里):百二分一带生番社。
樟树林三叉河界外(约离三十里):一十六分一带生番社。
大甲后山界外;哆啰嘓社、朥施坪社(约离大甲五十里)。
以上各社,皆刺面不穿衣服。女束发,男披发,以刀铳打鹿为生;亦有种植。
淡水厅志卷四
志三赋役志
户口田赋官庄屯租叛产饷帑(正、杂、耗羡、解运存留)经费盐课关榷蠲政恤政
赋役先户口者,有丁而后有赋,先王所以敬民也。今有赋无役,非无役也,役归于「一条鞭」法内,仍当存其名以着其实也。考「诸罗旧志」云(周宣子、陈少林所编):台湾田赋与内地异者三:内地止有田,而此则兼有园(有陂塘蓄水者为田、旱粮者为园);内地俱纳米,而此止纳谷;内地有改折,而此征本色。诸罗田少园多,计其田有五等(上上、中上、中中、下中、下下)、园有二等(以■〈石巴〉硗为上、下)。田园之主,其名有四:曰官庄(设县之后,郡属文武各官报垦,因而递授于后官者也)、曰业户(绅矜士民自垦纳赋,或承买收租而自赋于官者)、曰管事(业户推一人理赋税,差役,官就而责成之,计田园以酬其值而租赋不与焉)、曰番社(番自为耕,而别有丁身之饷)。又内地之田论亩(凡折算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湾之田论甲(每甲凡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方员、曲直、宽狭则计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每甲折内地弓步计一十一亩)。严氏金清新「志稿」云:台地新垦田园未毕升科,宜栽业户(此业户是报垦时出首,征收代纳不及十之二、三,官无从稽核。其言曰:内地惟正之供,就田征赋,悉由田主交纳,包粮者有禁;而淡水田主所收者谓之小租、官所征者谓之大租,大租概由业户征收转以纳官,所收浮于所纳,每田各带大租若干。业户自有契据,可以典卖。实与内地包收包纳同)。新垦之田,勘丈征租,庶裕正供而核名实。而「诸罗旧志」则云:台赋甚重,民不觉病者,新垦田肥,截长补短;虽输赋加倍,地力有余。此在国家为漏巵、在小民为遗利,不可以此登版籍,宜施法外之仁。无论圣谟闳远,不屑屑岛屿刀锥,而此邦士民非有蝇头之利,孰肯远隔重洋,安土重迁,处于天尽海飞之地哉!且朝廷宿兵,岁糜饷至巨,岂有求增赋而尽地利之心?其要在抚绥安辑,固海疆外圉,为闽、粤、江、浙之屏蔽,台郡安而四省安也。是二说者,各有所见,而总不出尹公利弊一疏范围(详「文征」)。从而折其衷,则不可加赋,未尝不可加垦;不可厉民,未尝不可以禁豪夺。清■〈蠢,才代春〉弊,不啜汁、不养痈,道在因时因势消息之而已。志赋役。
户口
田赋
官庄
屯租
叛产
饷帑
经费
盐课
关榷
蠲政
恤政
户口
民丁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丁一十一;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十二年奉文:台属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二十四年,匀征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三厘零(「彰化志」)。
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十九年,递年编审共增出人丁三十,实在烟户男妇共三万三百四十二丁口;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赋(「府志」)。
嘉庆十六年,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民户共一万七千九百四十三户,男妇大小共二十一万四千八百三十三口;内民户成丁男妇共一十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五口,幼丁男女共九万八千六百八口(新修「通志」)。
道光二十一年,同知曹谨编查户口:厅治城厢八千五百二十三丁口,城南四堡一万三千一百三十丁口,城南三堡八千七百三十二丁口,城南二堡一万四千一百五十八丁口,城南一堡一万二千三百八十二丁口,城北一堡一万八千九百三十二丁口,城北二堡一万七千四百六十丁口,桃涧堡二万五千七百二十四丁口,海山堡一万六千三百四十二丁口,兴直堡一万六千四百六十六丁口,摆接堡二万六千九百一十七丁口,拳山堡一万四千九百八十九丁口,大加蜡堡二万三千六百八十三丁口,八里坌堡一万一千五百七十四丁口,芝兰一堡一万二千五百六十三丁口,芝兰二堡七千九百八十丁口,芝兰三堡一万五千八百零八丁口,石碇堡六千三百四十一丁口,金鸡貂堡一万一千三百五十九丁口:共二十八万三千零六十三丁口。现在户口、人丁,按年编造,共四十二万一千三百六十丁口。
番丁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至乾隆二年,番丁共一千三百二十五。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番丁银二百六十五两。
同治九年查,各社番丁:德化社管大甲东西、日南北、双寮等五社二百三十七丁,内应征银大甲东社六两九钱二分四厘六毫、大甲西社一十六两零五分五厘一亳、日南社一十两零四钱二分三厘五毫、日北社七两二钱七分一厘六毫、双寮社六两七钱二分五厘二毫。房里、猫盂、吞霄、苑里等四社一百一十三丁,内应征银房里社七两九钱一分、猫盂社三两三钱九分、吞霄社七钱八分、苑里社四两五钱二分。后垄社管新港仔、中港、嘉志阁、猫里等四社三百零七丁,内应征银,新港社一十五两三钱五分、猫里社一十五两三钱五分。竹堑社八十九丁,应征银一十七两八钱。霄里、龟仑、坑仔、南嵌等四社八十五丁,内应征银霄里社六两、龟仑社五两、坑仔社二两五钱、南嵌社三两五钱。南港社管鸡柔山、圭母卒、武朥湾、雷朗、八里坌、搭搭攸、大浪泵、摆接等八社二百四十七丁,应征银四十九两四钱。北港社管金包里、北投、毛少翁、三貂、大小鸡笼等六社二百四十七丁,应征银四十九两四钱。
以上共三十一社,番丁一千二百一十二丁,年额共征番丁银二百六十五两。
诸色人户,有司察其数而岁报于部,曰烟户。男十六曰丁、女曰口,未成丁亦曰口。丁口系于户,计丁以输赋。户口之生耗,隆替攸关。隋裴蕴以户口脱漏,诈注老小,奏令貌阅不实;衰世之政,何足道哉!台地自伪郑制法,不分主客计口算丁,每一丁岁征银六钱。
国初征额,每一丁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凡有室家者,均编客户;单丁不与焉。康熙五十年丁册始定常额,续生永不加赋。自雍正元年设彰化县治,以淡厅隶之;计丁征赋,一如旧制。乾隆元年,诏令台湾丁额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照内地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二年,复诏:台地番黎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除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余悉栽减。十三年,诏令:各郡县丁银,就田园匀配,悉使有田业户输之。以丁之流徙无常,而田则有定,俾贫民无忧追捕;即有司所征,亦不失旧额矣。
田赋
旧额:田园共五百二十九顷五十五亩二分九厘零(内田共二百七十二顷七十亩一分四厘零,园共二百五十六顷八十五亩一分五厘零),征谷共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六合零。又另原拨归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征谷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八年,新升田园共五顷一十七亩九分八厘五毫六丝(内下则田三顷六十二亩七分八厘,下则园一顷五十五亩二分五毫六丝),征谷八十二石二斗一升三合九勺。
二十九年,新升下则田六十六亩,征谷一十石五斗五升零八勺。又新升田园共五顷七十七亩六分六厘六毫(内下则田三顷三十一亩八分四毫,下则园二顷四十五亩八分七厘二亳),征谷九十一石四斗一升二合二勺。又新升田园三十三顷零八亩四分六厘六毫三丝三忽七微(内下则田二十九顷十八亩九分一厘二丝四忽九微,下则园三顷六十九亩五厘六毫八忽八微),征谷五百零二石四斗八升八合七勺。
三十年,新升田园共二十四顷七十七亩七分五厘(内下则田二十二顷二十六亩九分五厘,下则园二顷五十亩零八分),征谷三百九十五石一斗四升一合五勺。
三十一年,新升拳山官庄下则田二十五亩零七厘六毫四丝八忽,征谷四石零八合八勺。又新升息庄下则田三十七顷三亩六分四厘九毫四丝,征谷五百九十二石零六升九合五勺。
三十二年,新升下则田一十八顷八十二亩八分四毫,征谷三百石零九斗八升七合七勺。
三十四年,新升下则田五十五顷二十八亩三分七厘一毫八丝一忽,征谷七百八十三石七斗七升一合七勺。
三十五年,新升下则田二十五顷八十六亩六分九厘八毫四丝,征谷三百零二石六斗六升八合七勺。又新升里民陈尚充公下则田四十七亩七分四厘,征谷七石六斗三升一合七勺。又新升下则田一十四顷八十四亩七分八厘一毫一丝四忽,征谷二百二十三石五斗七升零九勺三抄。又新升下则田二顷一十七亩五分九厘八毫三丝四忽,征谷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四勺。
三十七年,新升拳山官庄下则园一十顷二十一亩六厘七毫四丝四忽,征谷一百五十九石三斗四升三合三勺。又新升下则田一十二顷八十一亩五分七厘一毫三丝,征谷二百零四石八斗七升三合四勺。又新升下则田四顷五十一亩九分七厘七亳四丝,征谷七十二石二斗五升二合八勺。
三十八年,新升下则田六顷六十三亩八分五厘,征谷一百零六石一斗二升三合八勺。又新升下则园二顷九十五亩六分八厘一毫三丝二忽,征谷四十六石一斗四升二合七勺。
四十一年,新升下则田四顷五十六亩二分,征谷七十二石九斗三升七合二勺。
四十三年,新升下则田六顷五十七亩八分零,征谷一百零五石一斗五升六合。又新升下则田一十一顷,征谷一百七十五石八斗四升七合二勺。又新升下则田一十八顷七十二亩二分九厘九亳二丝六忽四微三纤,征谷三百零二石零八升五合五勺七抄。
以上合计旧额、新升,凡田园八百三十一顷八十亩三分三厘四毫二丝三忽一微三纤、又原拨归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实征谷一万三千零七十石四斗六升九合九亩(官庄、隆恩、息庄、叛产供谷俱在内。其档案乾隆五十一年被匪焚毁无存)。
乾隆五十七年,董陈兴首垦下则田二十顷九分六厘八毫零(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百一十五两一钱五分六厘(额外未报部)。
咸丰九年十月,新升中港隆恩大埔林寿记熟田一十甲零五分(每甲科租四石,内抽一石,带完正供),年纳供谷一十石零五斗(额外未报部)。
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自荷兰令中土遗民受种。以十亩为一甲,分上、中、下则征谷;年修陂圳之费以及耕具皆荷兰赀给,名曰王田;犹今佃户纳租于田主也。伪郑取之,改为官田;耕者为官佃,输租乃旧。其宗党及伪官士庶招垦自收者曰私田,即文武官田也;征谷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三年一丈量。洎归命后,悉为民业,故不以亩计,仍以甲计。按内地制:六尺为弓,积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台湾以一丈二尺五寸为戈,周围一百戈为一甲(又五甲为一张犁,故地名有若干张犁,亦因甲称之)。台田一甲,当内地十一亩三分零,准二千七百一十二弓有奇。赋法:凡田一甲,上则征银八石八斗、中则七石四斗、下则五石五斗;园一甲,上则征谷五石、中则四石四斗。淡厅田园康熙五十三年始报升科,照彰化县旧例。雍正十年奉旨:自九年始照同安例,田园均化甲为亩,以一甲作十一亩。其田照同安民谷例征收:上田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亩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亩五分七厘五毫五丝,秋米免。其园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征收: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米亦免。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