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地理
淳熙三山志
43 万字 · 约 20 小时 33 分钟 · 17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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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年替,若年满未愿归农者听。咸平中,并散从官、步奏官一百人为额。嘉祐八年,散从官外,杂职八人。寻拨放,复总为一百人。熙宁七年,散从、承符人外,杂职六人。九年,复八人。绍兴二十年,增补二人充补散从一十人。【(底本作“□补二人充教□一十人”,崇抄作“□补二人充□教□一十人”,依库本补改。)】淳熙四年,额外补一人。现管十一人。
斗子 三十一人。库子、秤子、掐子附。
国初,斗、掐等并选下户有行止人充。皇祐三年,一路遍敕州、县,库、秤、拣、掐、仓、斗子等,原无名额、人数,但不系创新添置,并权存留。以后不得添置。熙宁,本州三十一人,并投充,不给钱。元祐,仍熙宁旧。绍圣四年,召保,产五十千以上充。今三十人,外节级一人。
拣子 七人。
景祐中,军资库所隶拣子二十人。后因婺州奏:“拣、掐人要须转密诸路委运使裁减。”本州有留十人。【(各本皆作“有留”,疑为“存留”之误。)】熙宁,增为十五人,投充,不给钱。绍圣四年,召保产如斗子法。绍兴以来,经总制钱隶通判厅,自是罕有投充者。乾道九年,以诸色钱分为六库,有司请补拣子六人。淳熙五年,增节级一名,都辖之,三年为界。今总七人。
栏头 三十人。
至道二年,诸路栏头,委转运使、副拣选充填。咸平三年,始招客户。祥符六年,陈尧咨奏请于第五等税户差。熙宁七年,本州募三十七人。元丰以来,不给雇值。绍圣四年,充补如拣子法。绍兴三十二年,【(底本作“三十三年”,库本、崇抄皆作“三十二年”,据改。)】转运判官陈寺丞弥作巡按,减十人。今二十七人,节级三人,三年为界。
诸县人吏 一百三十六人。
国初,押司、录事于等第户差选谙吏道者充。遇衙前缺,即抽差年满押录。【(崇抄作“抽差等满押录”。)建隆以来,诸县曹司,主户二万户以上三十人,一万户以上二十五人,七千户以上二十人,五千户以上十七人,三千户以上十五人,一千户以上十一人,不满一千户十人。抽等第户。(底本作“□等第户”,缺一字,据库本、崇抄补。)】康定二年,施昌言奏:“县吏差税户,多不看文书。乞依州军例,召有产业人投名;不足,则差。”既而诸县后行各抽充州吏,以二年替。仍轮上州充祗候典。治平元年,裁减吏额,拨放五十人归县。熙宁十年,募祗候典替县曹司。自是,县吏不复贴差。是时,诸县人吏总一百五十九人。元祐初,减七十九人。建炎,又减八十人。绍兴二十七年,增上县三十人,下县二十人。今总一百三十六人。
(诸县)贴司 三百十五人。
初,诸县人吏正名外,不得更置贴司、钞状司。景德二年,诸官司私名书手,并量人数立额。元丰著令,始籍定姓名,不得额外私补。人吏有缺,与乡书手以次补充。绍兴五年,县贴司每案不许过五人。二十七年,增上县人吏三十人,贴司二十人;下县贴司同人吏。今具于左(下)方:
【图表,故省略,详情请参看 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4044&index=107& 】
国初,以中等户拣差,专捉盗贼,不许别有差使。除广南外,(底本作“除两南外”,据崇抄改。)不得替。【建隆四年敕:“一万户以上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一千户以上十五人,不满一千户十人。”见咸平“编敕”。祥符七年敕:“一万户以上七十人,七千户以上六十人,五千户以上五十人,三千户以上四十人,二千户以上三十五人,一千户以上三十人,不满千户二十人。”见庆历“编敕”。】咸平四年,本州请依广南例,三年替。天圣中,除广南、川、陕三年替,余不得替。明道二年,范文正公仲淹请:“七周年替,愿留者听。”庆历中,除广南、登梓司、夔路三年替,余不替。皇祐三年,转运司奏:“本路与广南事体不同,乞仍旧七年替。”熙宁初,许税户投名,各破雇钱,仍选人材少壮者充。元祐元年,本路以第一等户差,仍以产钱分上、中、下三等:上户七年替;中、下递减二年。若不足,则于次等户差,亦三年替。绍圣,复熙、丰法。政和中,增大县十五人、中县十人、小县五人为狱子,给重禄。【元丰间,县二千户以下,差一人充狱子,半年替。】诸县各五名,节级五名。宣和,罢重禄。建炎元年,本路增置:大县三百人,中县二百五十人,下县二百人。寻有旨罢招。绍兴初,十二县总八百三人。今,八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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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隆以来,差第二、第三等户,掌追催公事,兼催城、郭征科,二年替。【建隆四年敕:“县手力。一千户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三千户以上:令三十人,簿十五人。五千户以上:令三十五人,簿十七人。六千户以上:令五十人,簿二十人。”】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所隶县人数,并如敕令置,以溢额裁减之。熙宁中,差乡户抵替。元祐,并杂职为额。绍圣,复熙、丰法。杂职在外。崇宁二年,增诸县丞,增白直手力总七十七人。【依二年,江东路立定:“承务郎以上十二人。职官,今录十人,判、司、簿、尉七人。”】今总五百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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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志》卷第十三终
●卷第十四 版籍类五
州县役人
海船户
炉 户
○州县役人
解子 二十五人。
初,州公事有文移,府望解子、脚力等赍以下县,从乡户差,不立替期。咸平四年,州请依驿子例,一年替。先是,输纳州帑,县各以手力赴郡拣钞。景祐五年罢差,亦令解子传钞以下,因婺州之请也。治平元年相度减九县解子十三人,存留十四人。熙宁,诸县总二十八人。元祐,三十二人。绍圣,复募二十八人。今二十五人。
医人 州三人,县各一人。
嘉祐六年,州、县号“当旬医人”者,许于郭下轮差。其外县医人听侧近村抽取,各不限主、客户,仍不得影占州色役。熙宁四年,本州相度诸县医人如无愿祗应处,量给傭钱,募人充应。诸县各一人,内七人给雇钱。元祐初,以第四等户轮给,与免身丁。绍圣,闽、侯官各增一人。今县各一人。余杂职以下悉附见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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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子:熙、丰法不载。
连江 熙宁,江亭渡六人。罗崙渡、二人。东岸渡、七猴渡、船浦头渡、潘渡、萩芦渡。【各一人,并七年置。(崇抄无“置”字,库本无此注。)】
绍圣,芦渡废。
今,六人。
侯官 熙宁,小若一人。安仁溪口、一人。大目渡。【十五人,并八年置。】
绍圣,移小若、安仁二渡并于汤背前置。【仍旧三人。】
今,二人。
长溪 熙宁,盐田渡、【十三人。】饭溪渡、【二人,并八年置。】
元丰,黄崎镇渡、【四人】。深浦渡。【二人,并四年置。】
【减盐田渡二人。】
元祐八年,移盐田渡于浙埭渡置,仍旧。一十三人。
今,二人。
福清 熙宁,城头渡、【二人。】益崎渡、【二人。】柯屿渡。【一人,并七年置。】
今,无。
古田 熙宁,清潭渡。【三人。】
今,无。
永福 熙宁,溪东渡、越峰渡、五十渡、洪面渡,【各一人。】重光寺前渡,【二人,并七年置。】
元丰,越峰渡,四年,罢雇。
闽清 熙宁,白塔渡【三人。】天王渡【二人,七年置。】
今,四人。
宁德 熙宁,飞泉渡、【十五人。】西碧渡、程党渡、西溪渡、金溪渡、峬溪渡、金垂渡。【各一人,并七年置。】
元丰,深浦渡,【二人。】赤鉴门渡。【二人。四年置。是年,飞泉渡减四人。】
元祐八年,移飞泉渡于蕉门颊。【置十一人。】安乐渡。【一人。】
今,深浦渡。【一人。】
耆、户长 保正、副
国初,里正、户长掌课输,乡书手隶里正。【里正于第一等、户长于第二等差。乡书手,天圣以来以上户多占色役,于第四等差。】耆长掌盗贼、烟火之事,其属有壮丁。耆长差第一、第二等户。壮丁差第四等、第五等户。 至和元年,罢里正,增户长。熙宁二年,募耆长、壮丁。四年,仍旧于本等人户轮充。五年,罢户长。六年,行保甲法,始置保正、副,大、小保长,讥察盗贼。【(底本“机”旁校改作“讥”,库本仍作“机察”。)】七年,轮保丁充甲头,催税。是岁,本州总括诸县耆长四百四十四人,壮丁一千五百九十二人,乡书手六十二人,等第给雇钱。寻罢募壮丁。八年,罢耆长,令保正、大保长管干,量立傭值,别召承帖人隶其下。元丰八年,复募耆户长、壮丁。其旧以保正代耆长催税、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并罢。元祐元年,复令户长催税,凡一百三十人。差耆、壮,依保正长法。耆长,四百四十三人;壮丁,一千六百一十四人。二年,罢保甲,犹三年一造簿。绍圣元年,耆户长、壮丁复雇募法,不许以保正长、保丁充代。寻复保正长法。诸县募雇保正、副,凡八百三十四人;大保长三千五百五十五人;催税甲头五千二百一十一人;承贴人八百二十九人。明年,罢甲头,以大保长催税。其保正长不愿就雇者,仍旧法募税户充耆户长、壮丁。建炎元年,罢户长催税,复甲头。绍兴初,拘收耆户长钱等罢。七年,大保长仍旧催科。九年,令保正长专管烟火、盗贼,不得承受文帖及课输事。十年,以耆户长雇钱充总制窠名。又明年,复拘壮丁钱充。三十一年,令甲头催税。乾道二年罢。四年复。八年罢。至今,耆、壮并募投名。惟保正长差税户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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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三县社首、副。初,靖康元年,诏乡民丁壮十七社,井楼、遗爱二门外一社,丞差一年。
○海船户
沿海九县,三百七十三只。
闽县,八十只。【甲番三十只,乙番二十八只,丙番二十只。】
连江县,四十只。 【甲番八只,乙番一十八只,丙番一十四只。】
侯官县,七只。【乙番三只,丙番四只。】
长溪县,七十九只。【甲番二十五只,乙番二十五只,丙番二十九只。】
长乐县,一十八只。【甲番八只,乙番六只,丙番六只。】
福清县,百二十五只。【甲番三十四只,乙番五十三只,丙番三十二只。】
宁德县,一十只。【甲番三只,乙番三只,丙番四只。】
罗源县,一十只。【甲番四只,乙番一只,丙番五只。】
怀安县,四只。【甲番一只,乙番一只,丙番二只。】
本州旧有鱽鱼船,以备海道。嘉祐三年,蔡密学襄奏:“沿海州、军兵士不习舟楫。福、泉、漳、兴化有鱽鱼船及巡检司船,愿量与修整;旧所无处,仍置五、七只。其宣毅兵士差隶巡检者,宜令教习水势。今闽安镇所管脚船与州没入船总三只,海口巡检所管船与州没入船总五只,及州旧籍鱽鱼船一十只,并乞修造。”朝廷可其请,仍令置籍。元丰二年,令诸路募【广东、西,福建,江东、西,湖南、北。】战棹及兵民,不以有无过犯,久泛海,【(崇抄作“不以有无过犯人泛海”。)】由占城讨交趾。建炎二年,御营使司始请募沿海州、军海船,防托海道。船主,比《效用法》借补名目。其人、船等第给起发钱:第一等五十千,次四十千,次三十千;梢工一名十千,碇手二名各七千;备战敢勇人五千,日米二升半,钱百;家各给米一石,钱千。先是,船以岁八月至十一月,又自十二月至明年三月,分为两番。至是,三分之,半岁一易。绍兴二年,沿海制置使仇■〈余上心下〉奏:“福建合雇募海船五百只,并面阔一丈八尺至二丈。每十只结甲,命官一员,管辖至明州、定海。”六年,本州五县造橹船九十只。【闽清一十九只,长乐一十只,福清二十六只,怀安一十五只,侯官二十只。】十年,转运司措置:阔一丈三尺以上海船,籍之安抚司;募橹桨船二百只,内本州一百四只;器械并从官给之。寻奏以所籍船尽团结,立忠义社,使自推择首领。【建炎元年,户部尚书张愨奏乞:“河北路坊、郭、乡、村民户因愤贼虐,结集强壮巡社。可因其故而用之。”又许翰上言:“宜使郡县什伍其民,即教之战,使自保疆境。”朝廷命张愨讲究立法:“诸路除诸色役人并稚小老病外,并许集社。虽客户,有家属烟爨本处,愿入者听。”并以忠义强壮巡社为名。每十人为甲,甲有长;五甲为队,队有长;四队为部,则有部长;五部为社,择一为长、一为副;五社为都,一为都社正、一为副都社正。甲长以上并免本家保甲色役,各三年一次递迁。仍许置合用器械,轮流就寨教习。】建炎间,建寇窃发。城居编户自结忠义社。于是,州置左、右、南、北厢,以有产业人充社首、副。其后,贼平。乃令专掌防火器,备缓急,以一年替。乾道二年,王参政之望增城外草市社,如城内法。闽县六厢,【左一厢,左二厢,左三厢,南斗厢、(崇抄作“斗南厢”。)南津厢、北津厢。】总三十七社,门外十社。【行春门外三社,合沙门外四社,美化门外三社。】绍兴二十八年,知县张维括产业户外,凡在市经营物力人,并籍之,以流水法差,一季替。侯官县三厢,【右一厢,右二厢,右三厢。】总十四社,委丞轮差;城外,西烟火厢三社,尉差,一年替。怀安县二厢。【子城厢,东渎厢,并门左一厢,右二厢。】总隶密院节制。仍定等第、赏格及起发日给钱米则例。又奏:“诸自备人船土豪,捍御盗贼有劳,与借补官资。”明年,本路造“窜船”一百二十只。寻改名戈船。本州均沿海八县造六十只,费五万余缗。又明年,当职官并行推赏。十九年,括福清县船二千四百三十四只,侯官三十五只,及诸县船户,各籍定姓名,五人为甲,防其剽夺。二十九年,帅司奏:“船阔一丈二尺以上,率十只岁拘三只,备缓急雇募,余听其便。”寻以一丈二尺以上者不多,乃令一丈以上亦籍之。凡九县,总括上项船五百九十二只,当番者一百七十九只。是岁,以九十只赴明州。明年,朝廷令优立赏格,劝募土豪及水手措置教习。诸县总募土豪二十四人,船一百三十只,水手五千三百六十人,总辖官二员,月赴县教习,仍优给钱粮。三十一年,当番船二百五十七只,分三番起发,尽抵平江府。是岁,胶西之役,焚虏船六百余只,【(库本作“焚橹船”。)】向所募首领多获奇功。明年,安抚司以一丈面船冒风涛非便,缓急无所益,自一丈一尺九寸以下并免轮番。乾道二年,令甲、乙、丙番船以大小均匀品搭,更为“甲、乙、上、下”四番,凡品搭四百五十二只。【谓如:“甲、上船起发,甲、下船在岸。”它,准此。】四年,复更为甲、乙、丙三番,岁发一番。凡品搭五百六十只。淳熙元年,遣使臣黄飞英括九县三番海船,及新收籍船四百九十二只。六年,州令:“九县具旧籍及新收船教,赴州参考,登于都籍,后遇有损坏,须县验实报州,乃与销落;后有新造,即籍之。”自后,岁遇防秋,率帅司前期檄州籍船。县按数以发,或分或并,听朝廷临时旨挥。起发日,令赴南台点集,给散钱米。钱于总经制、米于常平内支。船主有官人,给本等券钱;白身人,日给钱二百五十,米二升五合;梢工,日给钱一百,米二升五合;招头、碇手、水手,日给钱一百,米二升五合;起发日犒设及船主修船等钱,各随县措置。梢工,人一十五千;招头、碇手,人一十千;水手,半之。其合用梢手,各视船丈尺阔狭而增损之。【一丈二尺至一丈三尺,梢工、招头、碇手各一人,水手一十三人;一丈四尺,梢工、招头、碇手各一人,水手一十五人;一丈五尺至一丈六尺,梢工、招头各一人,碇手二人,水手一十七人;一丈七尺至一丈八尺,梢工、招头各一人,碇手二人,水手二十人;一丈九尺,梢工二人,招头一人,碇手三人,水手二十三人;二丈,梢工二人,招头一人,碇手三人,水手二十七人;二丈一尺以上,梢工、招头各二人,碇手三人,水手三十三人。】其桨、橹之属,皆船主自具,兵仗器械不足,从州给之。统以现任使臣分赴要害备御,事已乃还。今船,盖近籍也。
○炉户
坑冶附
炉,在州及县七十一户。
州,炉户四。【高炉二,岁各输四千省;小炉二,岁各输二千省。】
闽县,炉户四。【岁各输三千一百一十七文省。】
侯官县,炉户八。【岁输同上。】
连江县,炉户八。【岁各输六千一百一十七文省。】
蒋洋南北山铁坑。【加贤上里。淳熙三年,佃户岁输五千省。五年,增一千省。】
长溪县,炉户二十三。【高炉八,岁输各三千一百一十七文省。平炉四,岁各一千九百五十文省。小炉一,一千三百省。】
玉林场。【熙宁间发。六年,收银五百七十八两,铅四千九百五十斤。七年,收银一千三百六十七两,铜(底本作“银”,库本同,据崇抄改。)一十万八百四十八斤,置监官。绍兴三年三月停。】
钱马坑。【政和三年发。岁收银十九两,铜三百八十四斤。后歇。】
小叶坑。【宣和元年发,月收银四两,铜四百斤。后歇。】
师姑洋坑 【平溪里。政和三年,佃户岁二分抽收铁七百斤,八分拘买二千八百斤。】
新丰可段坑。【同里。乾道九年,佃户岁二分抽收铁四百斤,八分拘买一千六百斤。】
南平北山。【柘阳里。绍兴二十二年,佃户岁二分抽收铁一百斤;八分拘买四百斤。】
铜盘等处。【归化东里。绍兴二十一年,佃户二分抽收铁八十斤;八分拘买四百斤。】
东山小乾铁砂坑。【淳熙三年,佃户岁输钱二十二千五百五十省。】
柄洋埕铁坑二。【淳熙六年召佃。】
新南、安民二里,大溪岭下等铁坑。 【淳熙四年,佃户岁输五千省。】
北峰院后坑、牛皮滩、澜滩、茶洋溪边。【遥香里。淳熙六年发,银矿细微,未有采者。】
长乐县,炉户一。【岁输同闽县。】
福清县,炉户五。【岁输同长乐。】
东窑场。【江阴里铁沙场,绍兴二十三年发。佃户岁纳钱七百四十六千七百五十文省。】
玉据场。【同里,铁沙场,乾道元年发。佃户岁纳九十千三百省。淳熙七年退佃,未有承者。】
南匿场。【临江里,铁沙场,地名“高海鱼台”。乾道五年发。佃户岁纳五十六千二百省。】
练木场屿,【安夷南里。】高远。【南匿里。并铁沙场。淳熙二年发。岁总输二十一千省。】
古田县,炉户四。【岁输同福清。】
宝兴场。【移风里。天禧二年发。明道元年,岁收银九百二十五两。以天圣四年闰五月所收九十五两为闰月租额。绍圣二年罢。建中靖国元年,铜发。岁课钱六十一千五百省。后歇。累减分数,竟无佃者。】
龙溪坑。【邵南里。崇宁三年,岁输二千八百省,铅百八十斤。】
郑洋场。【崇宁元年发,岁课钱二十千,后歇。】
游老坑。【保安里。崇宁二年发,岁课钱九千省,后歇。】
温洋场。【新俗里。宣和元年发。建炎中,建寇焚荡,因废。】
锥弯场。【新俗里。大观中发,再逾时而闭。】
猿溪等处。【移风里。淳熙元年,佃户季输铅二十斤,丰国监纳。】
莒溪坑。【淳熙三年,佃户借工料钱二百千省,烹炼得铜一百一十六斤,准钱五十八千二百三十四省。今未有佃者。】
保东铁坑。【崇礼里。淳熙三年,佃户岁输六十千省。】
五羊峰银坑。【淳熙五年,委官烹炼,(崇抄作“煎炼”。)作十五斛,得银五星。未有佃者。】
永福县
保德场。【庆历二年发。佃户岁输银二十六两。元丰三年罢。绍圣为铜场。建中靖国元年废。】
黄洋场。【嘉祐四年发。熙宁四年,收银八百二十六两,铜二万二千八百七十五斤,以使臣监。五年,增置监官。七年,收铜四万斤。丰国监纳。元丰三年罢。】
五龙场。【绍圣四年发。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