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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地理

淳熙三山志

43 万字 · 约 20 小时 33 分钟 · 24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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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国朝,两使各置判官、推官一员。节度置掌书记。观察置支使。咸平元年,观察推官曾、观察支使杜。【见碑志,皆失其名。】景德元年,有:观察推官、节度推官、节度掌书记。【见碑志。】天圣元年,按籍载职官只三员,盖其后六员亦不并置。天圣中,有“知节度判官权发遣本厅公事王珪”。【见《题记》。】犹未有以签书系衔者。庆历《记》惟言本府幕官三。嘉祐三年,董汶签署节度判官厅公事。八年,避御讳,改“署”为“书”。治平四年“签判陈公琰、观察判官沈唐,观察推官李思义”。【见治平“图记”。】大观二年,签判改司录,节推改户曹兼兵曹,察推改刑曹兼工曹,并参军。政和三年,分曹建掾,改正官名:司录参军改司录事,户曹、刑曹参军改为司户曹、刑曹事。建炎元年,诏司录依旧为签判,曹官依旧为推、判官。

录事、左右司理、司户、司法参军 各一员。州在唐为中都督府。唐《职官志》:“中都督府:录事参军一员,录事二员,功、仓、户、兵、法、士六曹参军各一员”。国朝,诸州有录事、司法、司户、司士、司理参军。当时,置立、增、省、缺、备,未能详也。“庆历记”惟言有六曹官及左、右司理院。“治平图”具注知录、左右司理、司户、司法廨宇所在,即与今所置员数无异。大观二年,录事改士曹兼仪曹,并参军;司户改治狱参军,管州狱;司法改议刑参军;左司理改左狱参军;右司理改右狱参军。政和三年,以参军名称未正,改正之。分曹建掾:大藩,七员、八员;处置,十员;司录司、士曹、户曹、仪曹、兵曹、刑曹、工曹事,各一员。士曹、仪曹、刑曹各置掾一员:士曹掾,主左推勘;仪曹掾,主右推勘;刑曹掾,主检法议刑;又改左、右司理院为左、右狱,福州置十员。宣和三年,诏福州省工曹,以刑曹兼。建炎元年,诏依旧为录事、司理、司户、司法参军。

州学教授 一员。皇祐中,诏陈烈教授本州。嘉祐二年,复诏以周希孟为教授。元丰元年,福建路惟建州置教授一员。【《中书备对》。】二年,州奏乞置教授,乃令州举曹官或职官一员兼。三年,孙觉奏差司法王裕。元祐二年复授陈烈,是时特使掌教,未为员缺。崇宁元年,诏大郡或举人多处置二员。五年,教授二人,【庄柔正、张读。】寻减一员。大观元年,诏东南州郡养士至六七百人处添置一员。既而,提学司以福州养士至千人,请添置一员,为三员。政和“学制”:“福州教授两员,弓马教谕一员”。宣和减罢,留一员。绍兴十四年,州乞特添差陆佑,【时州人郑南等请于郡。】从之。十八年添差一员,二十六年省。

○安抚司兵官

福建路兵马副总管 一员。建炎四年置,以路分钤辖为之,后罢路分钤辖,【(底本作“后为路分钤辖”,崇抄同,与上句重复,据库本改。)】绍兴五年复置,【(底本作“绍兴五年□置”,缺一字,据库本补。)】惟添差一员,自十二年马泰后,不除人。【时马泰乞辟差随行、指使二员。】乾道九年,添差萧鹧巴。【时赐钱造宅,今罗汉寺后。】

福建路兵马钤辖 一员。大观元年置,建炎四年改为副总管,后复以副总管为路分钤辖。绍兴十二年,始置添差。自鱼泽、李贵始,至十三年黄庠后,不差人。

福建路兵马都监 庆历四年,诏置一员。元丰二年,转运使蹇周辅奏:“本路钤辖司及路分都监并在福州,欲乞移挪一员建州驻扎。”乃令福建各立路分都监一员。【周辅原申请,不曾载“路分二员”字。元祐三年,路分周士隆申明却检会前奏,有“福建路分二员并在福州”字。绍兴十三年,叶梦得奏:“本路兵马都监欲移汀州驻扎。”有旨:“依”。】

东南路第十将、副 各一员。元丰间置,福州驻扎。绍兴九年,移副将建州驻扎。

准备将领 一员。绍兴九年,诏于邵武军置,管汀州、邵武军不系将兵。

队将 二员。绍兴十年置,一员福州,一员建州驻札。

押队 三员。一员福州,一员建宁府,一员泉州驻札。

训练官 三员。一员泉州,一员南剑州,一 员兴化军驻札。于逐州、军现任都监内差兼。

延祥寨水军正、副统领 各一员,绍兴六年置。

准备将 二员。

提辖官 二员。

训练官 二员。

指教官 二员。

钱粮官 二员。

萩芦寨水军统领兼福州、兴化军都巡检使 一员,绍兴八年置。

缉捕官 一员。【绍兴十一年,张丞相浚乞辟差一员,充福州、兴化军沿海缉捕。】

准备将领 二员。【绍兴元年置。】

○州司武官

福州兵马钤辖 一员。建炎四年,尝差廖虞弼充,任满,更不差人。绍兴十年,复置。

驻泊兵马都监 一员,景德二年始置,以右司御率刘文质为之。【(“右司卫率”职名,见《宋史》。今底本、库本作“御率”,崇抄作“衔率”,疑皆抄误。)】提举本路诸州、军兵马、巡检公事。【四年,西头供奉官閤门祗候张舜臣为之,提举福建路诸州、军都同巡检、捉贼兵马司公事。时太守袁逢吉衔带此。同见《闽光门合沙石桥记》。】庆历《记》载:“主佐府侯,【(底本作“王佐府侯”,据崇抄、库本改。)】总甲卒,若汉都尉,唐监军。”盖任一道兵事也。其后,州各置就粮禁军。元丰,分路置将,至绍圣罢戍卒,【(底本作“罢成卒”,据库本、崇抄改。)】驻泊之职始废矣。元符初,创马军指挥,诏置一员。【(崇抄作“招置一员”。)】福州驻泊兵马都监,主州禁卒一营而已。绍兴十九年至三十二年,添差凡五人。【元符元年,置雄略第十指挥,驻泊一员。绍兴八年,兵马司乞与驻泊通领。以是军原以在京虎翼军置,久隶驻泊,遂不与通领。时安抚张给事浚有换授离军大使臣,(底本作“张给事俊”,库本、崇抄皆作“张给事后”。按,本志“郡守”篇所记是“张浚”,正之。)乞添差驻泊一员,并正官为二员。绍兴三十二年后,止正官一员。】

兵马都监 四员。兼在城巡检小使臣为监押。景德二年,诏本州置。旧二员。【四年,一、左班殿直,一、三班奉职,并监押兼在城巡检。见《闽光门合沙石桥记》。】建炎三年,添小使臣宗室一员充监押。绍兴四年,添大使臣宗室一员充都监。【天禧中,尝令南台监仓兼管四城门外巡检公事,后废。】

监里、外盐税务 三员,旧监在城茶、盐、商税务二员。【见天圣中案籍,旧惟有都税务、临河务。】天圣七年置,监闽安镇税兼沿海地分巡检一员。熙宁中,用嘉祐敕钤辖司奏举选人、使臣各一员,监福州里、外务。后止令合属官司选差。绍圣二年,置刘琦巡检。于是,闽安镇监官更不兼管巡盐。独与在城都税务、临河务监官分轮管干。绍兴十年,本州奏:“三处止蒙朝廷差到大、小使臣三员,欲各增置文臣一员,更不分轮。”不行。

监作院 三员。【内添差二人。】作院旧系本州都监兼管,宣和二年置一员,差小使臣。添差二员,系用绍兴三年指挥。【依《元丰法》:一州十县以上,通县下其差经监当宗室,不得过五员。】

监甲仗库 一员。【天圣编敕:“诸州甲仗库,并令知州、通判、(崇抄作“同判”。)都监、监押同管干,不得委幕职官。”政和八年二月指挥:“甲仗库,未置监官处,专置一员。”】

福、剑州巡辖马递铺 一员。【天圣九年,运使俞献卿移廨舍于闽安镇西北三十里白日渡,巡捉茶盐,有兵士五十人。景祐二年,既废水口盐仓,乃移于本口安泊,(崇抄作“水口安伯”。)仍钤辖一带水路,巡捉茶盐。后移横山铺前。】

《三山志》卷第二十三终

●卷第二十四 秩官类五

县官

宫观、岳庙、宗室

安抚司使臣

州司使臣

提刑司使臣

归朝、归正、归附、忠顺官

○县官

闽县

知县事 一员。晋太康三年,省典船校尉,立原丰令。【原丰,今为闽县。】自晋迄唐,皆称“令”。五代吴越时,或称“判县事”。国朝,用京朝官知。

丞 一员。崇宁二年置,大观四年省,政和二年,复置。【《治平图经》:十二县皆不置丞。崇宁五年正月,敕福建福清县等七处旧有县丞,合依旧差。内福州,比福清县,置闽县等十五处。依崇宁二年三月敕差置县丞及改主簿充丞。内闽县、侯官、古田、怀安等二十五处,委是不应差置。是月十八日敕:“万户以上事繁县分,县丞依旧,余并罢。”(底本作“余并置”,库本同,据崇抄改。)大观四年敕:“闽、侯官、古田县等处虽系万户以上,事务不至繁冗,不消置县丞。”政和二年复置。建炎元年六月诏:“诸县如系嘉祐以前员缺并及万户去处,许置县丞一员,余并罢。”绍兴令诸县及万户注县丞一员。】

主簿 一员。【开宝三年诏:“诸县一千户以上,依旧置令、簿、尉三员。”绍兴十六年,臣寮札子:“国家创业之初,人物稀少,权宜措置,将东南县小而事简者,簿常缺员,而尉兼之。其后,县满万户置丞,而簿犹缺。”朱异札子:“万户以下县分已不差县丞,却多有主簿兼尉去处。乞应如此去处并特许专置主簿一员。”从之。】

尉 一员。【绍兴十年,本路提刑安抚使相度本路沿海巡尉界分。若一任巡捕别无疏虞,并无未获贼伙;除合赏外,从安抚司勘当保明,申朝廷与减二年磨勘,选人循一资。】

刘崎巡检 一员。令衔带长乐、连江、闽县沿海巡检私盐贼盗公事。

连江县

知县事 一员。晋太康三年,以温麻船屯立温麻令。【即今连江。】崇宁三年,以系万户,拟差京朝官知。

丞 一员。崇宁二年置,五年省,政和间复置。【县先不及万户,故未有丞。至崇宁间,其数乃登,始立丞。继而例减,政和间复置。】

主簿 一员。

尉 一员。

监商税务 一员。崇宁三年置。【崇宁三年,讲义司札子:“课利一千贯以上无主官,本处知佐兼监。今拟各置官一员。”连江县商税盐矾,本县官兼管。祖额三千五百九十余贯。今收三千三百九十余贯。】

萩芦寨水军统领兼福州、兴化军都巡检使 一员。

侯官县

知县事 一员。隋、唐为令。【唐欧阳景为侯官令。】本朝用京朝官知。

丞 一员,崇宁二年置,大观四年省,政和二年复置。

主簿 一员。

尉 一员。

甘蔗洲捕捉盗贼 一员。【元丰七年,差使臣一员充巡检私盐,依旧于甘蔗洲驻札,专一捕捉盗贩。】

长溪县

知县事兼兵马监押 一员。咸平初,以使臣为兵马监押兼知县事。庆历后用文臣,以知县兼兵符。【《题名记》:自太平兴国六年始。太平兴国,(底本、崇抄皆作“本中兴国”,据库本改。)右班殿直徐。雍熙,右赞善大夫徐、县令吴。端拱,县令胡。淳化,县令杨。至道,县令赵。咸平,县令王。景德,左班殿直吕,三班奉职冯,右班殿直戴。大中祥符,左班殿直宁。天禧,右班殿直林、右侍禁胡、右侍禁王、右侍禁李。庆历,著作佐郎张。皇祐五年五月,宣差赵沐知本县事,兼本县兵马都监、提举兵事、巡检。六年,差鲍彭年知县。嘉祐三年,宣就差周尹知县事,其都监、提举并如皇祐五年。】

丞 一员。元祐五年省,增县尉一员。崇宁二年置。五年省,后复置。【元祐五年,知县马康侯申:“本县界山路邃僻,(底本作“邃僻”,崇抄作“迂僻”,库本作“透僻”。)封疆阔远,只管县尉一员。乞依古田县例,添置县尉一员。”州司契勘:“古田县管县尉二员并主簿、知县,共四员。长溪县虽管县尉一员,却有县丞、主簿、知县,亦管四员。乞依古田县例,添置县尉一员,仍减县丞。”】

主簿 一员。

东尉 一员。

西尉 一员。元祐五年,省县丞置。

监黄崎镇 一员。

峰火巡检 一员。今以正使人充,衔带“长溪、宁德二县巡检兼烟火巡捉私茶盐矾”。

长乐县

知县事 一员。

丞 一员。崇宁二年置。五年省,后复置。建炎元年,以县未满一万户,省不置。

主簿 一员。元丰七年置。元祐元年省,四年复置。【岭口盐仓,旧置主簿一员,元祐元年减罢。四年,知县袁正规申:“所管盐额浩瀚,乞复置主簿或监当官。”遂置主簿一员。】

尉 一员。

监岭口盐仓兼催煎 一员。【绍兴七年创立催煎官。淳熙五年省。】

监商税务 崇宁三年置,寻省,仍以本路官兼管。【课利一千贯以上无正官,本处知佐兼。】

福清县

知县事 一员。本朝用京朝官知。绍圣三年兼兵符,今不系衔。【绍圣三年,州申乞依省部相度:(底本作“州□□”,缺二字,据崇抄补。)“福清知县依蔡州新息县体例,于衔内许令带兵马司公事,为兵马监押。”】

丞 一员。熙宁四年置。【熙宁四年,中书札子:“诸路县分,今实管主户二万以上,委转运司勘会,委系繁剧难治去处,保明申奏,各置丞一员。福清等七县,各实管主户二万户以上,委是繁剧难治去处,许添置丞。”】

主簿 一员。

尉 一员。

监海口镇 一员。元丰五年置。旧巡检治钟门镇税,以主簿监。后移海口,以巡检兼监税。熙宁二年,主簿监盐仓兼镇务。许转运司奏举现任选人、使臣充,不限别路。元丰三年,许提举盐事司于京朝官、使臣、选人内奏举,继罢举官之法。五年,诏于京朝官内选差,兼管本镇烟火。今以京朝官充。

监海口盐仓 一员。熙宁中以主簿监,寻许奏举,皆兼镇务。绍兴六年,添差监仓一员。【废罢年月未详。】十年,尚系安抚司奏辟使臣、选人窠缺。今以小使臣充。

海口巡检 一员,旧置。沿钟门巡捉香药,管本澳烟火及长乐海道。皇祐之后,所差官皆以海口结衔。【时已移海口。】嘉祐间复移钟门,镇税以主簿监。治平元年,复归海口,仍兼本镇烟火公事,兼沿海巡检。二年,令兼监海口镇税。熙宁二年后,钟门税复以本县主簿监。后移止马门,又移苏澳。今以小使臣充,衔带“海口巡检兼巡拦香药沿海巡检及催纲巡捉私茶盐矾防护番舶”。

松林巡检 一员。绍圣五年,兼管巡检、防护海口镇官物。今以小使臣充,衔带“长乐、福清、松林巡检专切巡三处地分私煎贩盐公事兼催纲巡捉私茶盐矾主管巡拦货物事”。

南匿巡检 一员。今以小使臣充,衔带“南匿屿巡检福清就近水陆贼盗公事兼催纲巡捉私茶盐矾”。

古田县

县知事兼兵马监押 一员。太平兴国以后,率用武臣。景德四年兼兵符。天禧初,始授文吏。【《申县图经》:县令自薛琪而下至李起,凡九政,太平兴国三年至景德四年,自二十八年。后用殿直曹尧广至乔宗,自景德四年兼兵,三政,合七年。后又更用殿直萧玠。自天禧元年始差文臣,计二十一政,合五十四年。至熙宁以来,用京朝官行令事,惟古田、长溪兼兵符。大观二年,林膚衔带“权知县管勾劝农兵马司公事”。】

丞 一员。崇宁二年置,大观四年省,后复置。

主簿 一员。淳化中废,以尉兼,后复置。

尉 一员。元丰二年,增置西尉一员。

监商税务 二员。

监水口镇 一员。旧有税务,以古田县官兼监。大中祥符五年,置使臣一员,司盐仓给纳,遂兼管收税。景祐二年,以置盐仓省,移巡辖马递铺使臣于水口,巡捕私茶盐收税如初。皇祐二年复盐仓,就令本县主簿兼监并收税。【始分使臣巡防,主簿监当。】未几,盐仓罢,元丰元年复置,始专差官任之。绍圣二年,分命官二员,文臣监盐仓兼商税。【使臣专管巡捕。】寻废盐仓,遂以监税兼本镇烟火公事。绍兴十年,差京朝官。今以京官充。

水口巡检 一员。大中祥符五年,差使臣一员监盐仓、巡察私贩。景祐二年减罢,移巡辖马递铺使臣于水口,都大管当巡捕,【时兼收税。】后专置巡茶使臣一员。元丰元年,下三班院选差。绍圣二年,以武臣一员专管私盐盗贼。【文臣管盐仓兼税。】今差小使臣,衔带“水口镇巡捕私茶”。

永福县

知县事 一员。

丞 一员。崇宁二年置。五年省,后复置。

主簿 一员。元丰二年置。

尉 一员。

辜岭巡检 一员。今差小使臣,衔带“福州永福、兴化军兴化两县地分巡检兼催纲巡捉私茶盐贼盗公事”。

闽清县

令 一员。【选人、京朝官通差。】

主簿 一员。

尉 一员。

监商税务 一员。崇宁三年置。【旧本县官兼管。】

丞 一员。崇宁二年置,五年省。

宁德县

知县事 一员。

丞 一员。崇宁二年置。五年省,后复置。

主簿 一员。元丰二年置。元祐二年罢,后复置。

尉 一员。

蛇崎巡检 【(底本作“□崎巡检”,库本作“□□巡检”,崇抄作“蛇崎巡检”。参照本志“兵防”类,“各寨土军”条载:“绍兴九年,以宁德巡盐寨移于管下,地名蛇崎。”据补。)】一员。今以小使臣充,衔带“长溪、宁德两县巡检巡捉私茶盐矾”。

监商税务 一员。崇宁三年置。政和八年,以商税不满千贯,罢监官,仍以县官兼监。

罗源县

令 一员。【选人、京朝官通差。】

主簿 一员。绍兴四年置。

尉 一员。

监商税务 一员。崇宁三年置。

南湾巡检 一员。元祐七年,始以“两县巡捉私煎贩公事”入衔。今以小使臣充,衔带“连江、罗源两县南湾巡检兼催纲兼管沿海陆路私盐贼盗巡拦市舶物货兼管两县私煎贩主管本澳烟火事”。

怀安县

知县事 一员。

丞 一员。崇宁二年置。五年省,后复置。

主簿 一员。

尉 一员。

鸡菜镇巡检 一员。今以小使臣充,衔带“闽、侯官、怀安、闽清、古田五县巡检兼催纲巡捉私茶盐矾”。

监盐仓 一员。盐仓,旧主簿兼监。绍兴十三年,差小使臣一员专监。

○宫观、岳庙、宗室

本州,十五员。【添差大、小使臣亲民,各一员;小使臣监当五员,宫观、岳庙共八员。】初,绍兴三年三月敕:“诸州、军添差不厘务宗室,每十县以上,不得过十员。诸县万户以上三员,万户以下二员,仍并以二年为任”。自是,本州十员,闽、侯官等十一县各三员,长乐三员。淳熙六年敕:“裁定帅府十五员。诸县宗室满、罢,更不作缺。于是,本州止十五员。

○安抚司使臣

正任厘务指使 二员。绍兴二年置。【用江南安抚例置。现任小使臣二员。】

添置厘务听候差使 一十员。六员,绍兴二年置;四员,五年增置。

添置厘务听候差使下班 八员。四员,绍兴二年置;四员,五年置。

添置厘务指使准备差遣大、小使臣校尉 五员。绍兴五年置。

沿海缉捕盗贼 一员。绍兴五年置。

添置不厘务使臣 二员。绍兴十年,招汀、赣州山寨首领刘贤等八人,奏补充散祗候等差遣,任满存留。再任后,各升转官资,差充听候使唤、指使,作院差遣。现五员,州司三人,本司二人。

添置不厘务准备差使大使臣 三员。绍兴二十五年置。

添置不厘务指使散祗候小使臣校尉 六员。绍兴二十五年置。【添置七项员额,共三十五员。(底本作“共□十□员”,缺二字,据库本、崇抄补。)现任大使臣二员,小使臣十一员,下班八员,校尉一员,副尉十员,共三十二人。】

○州司使臣

正任厘务 四员。【准备差使一员,指使三员。】旧置指挥使一员。政和七年增置准备差遣一员,指使二员。【现任大使臣一员,小使臣三员。(底本作“小使臣一员”,据库本、崇抄改。)】

添置厘务 四员。准备差使一员,指使三员。绍兴五年置。

添置不厘务指使散祗候使臣 三员。绍兴十年置。

添置不厘务准备差使大使臣 二员。绍兴二十五年置。

添置不厘务指使小使臣 三员。绍兴二十五年置。

拣汰离军 一百二十员。淳熙元年置。【绍兴二十九年指挥:节镇、州一百五十员。淳熙元年,复裁定:大使臣二十四员,小使臣、校尉六十员,副将、下班祗应三十六员。】

十三处战功添差都监监押监当 四员。【大使臣二员,小使臣、校尉二员,愿授岳庙者听。】淳熙五年置。

十三处战功堂除添差宫观岳庙使臣 三员。

同部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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