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志存记录
东华续录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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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续录选辑
东华续录选辑一
东华续录选辑二
东华续录选辑三
东华续录选辑四
东华续录选辑五
东华续录选辑一
乾隆朝
乾隆元年
乾隆二年
乾隆三年
乾隆四年
乾隆五年
乾隆六年
乾隆七年
乾隆八年
乾隆九年
乾隆十年
乾隆十一年
乾隆十二年
乾隆十三年
乾隆十四年
乾隆十六年
乾隆十七年
乾隆十八年
乾隆十九年
乾隆二十年
乾隆二十一年
乾隆二十二年
乾隆二十三年
乾隆二十四年
乾隆二十五年
乾隆二十六年
乾隆二十八年
乾隆二十九年
乾隆三十年
乾隆三十一年
乾隆三十二年
乾隆三十三年
乾隆三十四年
乾隆三十五年
乾隆三十六年
乾隆三十七年
乾隆四十年
乾隆四十一年
乾隆四十二年
乾隆四十三年
乾隆四十四年
乾隆四十五年
乾隆四十六年
乾隆四十七年
乾隆四十八年
乾隆四十九年
乾隆五十年
乾隆五十一年
乾隆五十二年
乾隆五十三年
乾隆五十四年
乾隆五十五年
乾隆五十六年
乾隆五十七年
乾隆六十年
乾隆元年
乾隆元年丙辰(一七三六)春正月丁巳(二十二日),召张廷枚来京,以王仕任署福建布政使(由盐驿道署);召袁承宠来京,以乔学尹署湖北按察使(原任福建按察使)。
二月甲申(二十日),谕:『两浙盐务大学士嵇曾筠见为浙江巡抚,着照从前李卫之例,改为浙江总督,兼管两浙盐政;其管辖地方、节制官弁等事,悉照李卫前例行。嵇曾筠既为浙江总督,郝玉麟着以闽浙总督衔专管福建事务』。
秋八月己巳(初八日),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则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蹙。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从乾隆元年为始、永着为例』。
九月癸丑(二十二日),实授王仕任福建布政使。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一(原乾隆卷一至四)。
乾隆二年
乾隆二年丁巳(一七三七)春正月甲午(初五日),谕:『向来台湾丁银重于内地,朕已加恩仿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今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有零,从前未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夏四月癸未(二十五日),谕:『朕查闽省澎湖地方系海中孤岛,并无田地可耕;附岛居民,咸置小艇捕鱼,以糊其口。昔年提臣施烺倚势霸占,立为独行,每年得规礼一千二百两。及许良彬到任后,遂将此项奏请归公,以为提督衙门公事之用;每年交纳,率以为常。行家任意苛求,渔人多受剥削;颇为沿海穷民之累。着总督郝玉麟宣朕谕旨,永行禁革。其见在捕鱼船只,饬令该地方官照例编号,稽查办理。此项陋规既裁,若水师提督衙门有公用必不可少之处,着郝玉麟将别项银两酌拨数百金补之』。
乾隆三年
乾隆三年戊午(一七三八)春二月己酉(二十七日),设台湾北路义胜、永胜二寨。
九月癸亥(十四日),裁浙江总督,复设巡抚,仍归闽浙总督管辖。以福建总督郝玉麟为闽浙总督,调卢焯为浙江巡抚。以王仕任署福建巡抚、乔学尹为福建布政使。
冬十月庚子(二十一日),免福建台湾、凤山等厅县额征社饷,减征台属各县彲番地贴饷银之半。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二(原乾隆卷五至八)。
乾隆四年
乾隆四年(一七三九)秋七月戊申(初四日),伦达礼因病解任,以张嗣昌为福建按察使(由四川盐茶道迁)。
丙寅(二十二日),以郝玉麟为吏部尚书,调宗室德沛为闽浙总督。
乾隆五年
乾隆五年(一七四○)庚申春二月丁亥(十六日),命台湾调补人员毋限年份,并准随时拣发。
夏五月庚申(二十一日),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参署福建巡抚王仕任纳贿婪脏各款;得旨:『革职严审』。
以王恕署福建巡抚。
秋七月戊子(二十日),饬福建督、抚筹积贮。
八月己未(二十一日),谕:『东南沿海一带如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省俱设有战船,以为海防之备。今承平日久,官弁渐觉疏忽;朕闻船只数目竟有报部之虚名,而十分之中不无缺少二、三者。至于大修、小修之时,每因船数太多,难以查核;该防营弁及州县官员通同作弊,将所领帑银侵蚀入己,报修十只其实不过七、八只,而又涂饰颜色以为美观,仍不坚固。且更有不肖官员,令子弟、亲属载贩外省;或赁与商人,前往安南、日本贸易取利者。以朕所闻如此,虽未必各省皆然,然亦难保必无其事。可传谕该督、抚、提、镇等:嗣后严行稽查,加意整顿;务令诸弊尽绝,以重海防。倘将来再有风闻,经朕遣大臣前往查出,则虚冒废弛之咎,惟于该管之大臣是问』。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三(原乾隆卷九至十二)。
乾隆六年
乾隆六年(一七四一)夏四月丙申(初二日),谕:『福建布政使乔学尹奏称:「父年已届八旬,迎养在署,不服闽省水土;恳请调补邻近省分,以遂私情」等语。着将严瑞龙调补福建布政使、乔学尹调补湖北布政使』。
五月戊寅(十五日),免台湾逋赋。
六月壬戌(二十九日),以张嗣昌为福建布政使、王丕烈为福建按察使(由兴泉道迁)。
九月癸酉(十一日),实授王恕福建巡抚。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四(原乾隆卷十三至十四)。
乾隆七年
乾隆七年壬戌(一七四二)春三月庚午(十一日),王恕以广东按察使任内改招解任,以刘于义为福建巡抚。
夏四月甲午(初五日),调德沛为两江总督、那苏图为闽浙总督。
秋九月辛酉(初五日),调储龙光为福建按察使。
冬十二月辛亥(二十六日),命严查台湾汛口私载。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五(原乾隆卷十五至十六)。
乾隆八年
乾隆八年癸亥(一七四三)春二月甲午(初十日),调刘于义为山西巡抚,以孙嘉淦署福建巡抚。
夏四月丁未(二十四日),召孙嘉淦来京,以周学建署福建巡抚。
六月壬戌(十一日),以岳浚为福建按察使。
秋七月丁亥(初七日),以纳敏为福建按察使(由江南粮道迁)。
冬十月己巳(二十日),实授周学健福建巡抚。
十二月辛亥(初二日),召张嗣昌来京,以高山为福建布政使(原任山西布政使)。
乾隆九年
乾隆九年甲子(一七四四)春三月丁亥(初九日),以纳敏署广东布政使、王廷铮为福建按察使(由汀漳道迁)。
戊子(初十日),禁台湾武职任所置产。
秋七月戊寅(初三日),调马尔泰为闽浙总督、那苏图为两广总督。
八月丁未(初三日),谕:『台湾雍正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从前开辟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开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惠边方之至意』。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六(原乾隆卷十七至二十)。
乾隆十年
乾隆十年乙丑(一七四五)夏四月癸亥(二十一日),王廷诤因事解任,以雅尔哈善为福建按察使(由汀漳道迁)。
秋九月己丑(二十日),命台湾府属编征本色照内地正供一体普蠲。
乾隆十一年
乾隆十一年丙寅(一七四六)夏五月丁酉(初二日),免台湾官庄租息银十分之三。
秋九月庚子(初七日),以周学健为江南河道总督,调陈大受为福建巡抚。
丁巳(二十四日),召马尔泰来京,以喀尔吉善为闽浙总督。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七(原乾隆卷二十一至二十四)。
乾隆十二年
乾隆十二年丁卯(一七四七)春正月癸卯(十三日),准福建商民赴台湾贩运米榖。
夏四月乙亥(十六日),谕:『大学士、九卿奏:巡察御史应否差往?两议请旨。差遣巡察官员,原以令其稽查地方事务之废施。近因按年轮派,遂均视为泛常;毫无裨益,反于地方滋扰,殊非设立巡察之本意。若不必限年更替,俟应查之时特派专员往查,尚于事务有益。盛京等处巡察官员,俱照所奏,即令撤回;每届三年,该衙门应否差员之处请旨。其台湾巡察官员应否存留之处,着交该督、抚定拟具奏;到日再降谕旨』。
丙子(十七日),命福建筹备台湾积贮事宜。
秋七月辛亥(二十三日),高山缘事降调,以永宁署福建布政使(原任直隶按察使)。
九月丁巳(三十日),以陈大受为兵部尚书,调潘思榘为福建巡抚。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八(原乾隆卷二十五至二十六)。
乾隆十三年
乾隆十三年戊辰(一七四八)秋九月丙寅(十五日),以陶士僙为福建按察使(由江苏苏松道迁)。
——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九(原乾隆卷二十七至二十八)。
乾隆十四年
乾隆十四年己巳(一七四九)冬十二月丁酉(二十三日),调永宁为江苏布政使,以陶士僙为福建布政使,调顾济美为福建按察使。
——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十(原乾隆卷二十九至三十)。
乾隆十六年
乾隆十六年辛未(一七五一)春二月庚午(初二日),陶士僙因病解任,以顾济美为福建布政使、明德为福建按察使(由甘肃安西兵备道迁)。
辛卯(二十三日),调明德为湖北按察使、德舒为福建按察使。
乾隆十七年
乾隆十七年壬申(一七五二)春三月戊寅(十七日),调陈宏谋为福建巡抚。
夏六月癸巳(初四日),谕:『台湾彰化县凶番戕杀兵民一案,督、提所奏据该地方文武禀报互异,俱未得实情。立柱、钱琦见差巡察,久之未奏。因传旨询问,并令察访确情。今立柱、钱琦覆奏仍属枝梧,未得实情。言官为朝廷耳目,况身处其地,无难审察情伪。乃仅据地方官禀报敷衍其词,并未亲往察勘;且称初札商督、抚会衔入告,经驳回专折具奏。似此,则巡察竟成冗赘,于设官本意失之远矣。立柱、钱琦交部议处,原折并发。看来台湾文有道、府,武有镇、营,足资弹压。巡察三年更替,徒拥虚名;事权则不如督、抚,切近又不如守、令,介在其间。在有志向上者,或以多事致败;而循分供职者,多致志气隳颓,或且叹为摈斥外出也。于公事殊无裨益!所有巡察台湾御史,着三年一次命往;事竣即回,不必留驻候代。着为例』。
秋七月辛未(十三日),顾济美缘事解任,以德舒为福建布政使、来谦鸣为福建按察使(由延建邵道迁)。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十二(原乾隆卷三十三至三十六)。
乾隆十八年
乾隆十八年癸酉(一七五三)夏六月丁未(二十三日),谕:『福建按察使来谦鸣……着革职』。
戊申(二十四日),以刘慥为福建按察使(由江南常镇道迁)。
乾隆十九年
乾隆十九年甲戌(一七五四)夏五月戊戌(二十日),调陈宏谋为陕西巡抚、锺音为福建巡抚。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十三(原乾隆卷三十七至四十)。
乾隆二十年
乾隆二十年乙亥(一七五五)夏五月癸巳(二十日),谕:『河南布政使员缺,着刘慥补授。福建按察使员缺,着史奕昂补授』。
六月庚戌(初八日),以拖穆齐图为山西按察使(由福建台湾道迁)。
癸丑(十一日),免福建诸罗县民远年垦荒罚项。
秋九月癸未(十二日),准台湾府彰化县水沙连、淡防厅拳头母山开垦升科。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十四(原乾隆卷四十一至四十二)。
乾隆二十一年
乾隆二十一年丙子(一七五六)春三月丁酉(二十九日),江苏巡抚庄有恭奏:『沿海州、县地僻,米贩本少,米价昂至三两四、五钱。已确访台湾上年丰收,米价平减。请照十六年浙省歉收奉旨暂弛海禁,准令台湾商贩运江,于出口给印、收口验数;秋收停止』。得旨:『此事,有许多不便处。江省非如浙省之界连闽省,而且浙省所通者不过福建之内地。今汝则思及台湾,海面风信靡常,远不救近;无论海禁一开诸弊丛生,且即令降旨谕部,部文到福建督、抚下行至台湾,则亦将及秋月。此必地方有此言,而汝以为救灾爱民之举,朕未有不行者;故为此奏耳。不知事当据理、据实,慕虚名而多损少益之事,初年或有好名之心,今则经事久而见理真,不为此矣』。
夏六月丙辰(二十日),调德福为福建布政使。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十五(原乾隆卷四十三至四十四)。
乾隆二十二年
乾隆二十二年〔丁丑〕(一七五七)秋七月丁未(十七日),调杨应琚为闽浙总督。
——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十六(原干降卷四十五至四十六)。
乾隆二十三年
乾隆二十三年戊寅(一七五八)春正月壬子(二十五日),谕:『广东巡抚,着锺音调补;周琬着调补福建巡抚』。
三月丁未(二十一日),周琬丁忧,以吴士功为福建巡抚。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十七(原乾隆卷四十七至四十八)。
乾隆二十四年
乾隆二十四年己卯(一七五九)春三月壬辰(十二日),召杨应琚来京,以杨廷璋署闽浙总督。
夏四月戊午(初八日),谕:『闽浙总督员缺,着杨廷璋补授』。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十八(原乾隆卷四十九至五十)。
乾隆二十五年
乾隆二十五年庚辰(一七六○)冬十月壬午(十一日),以史奕昂为广东布政使、富明安为福建按察使(由广西苍梧道迁)。
乾隆二十六年
乾隆二十六年辛巳(一七六一)夏四月辛巳(十二日),调富明安为广西按察使、曹绳柱为福建按察使。
五月戊午(二十日),以定长为福建巡抚。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十九(原乾隆卷五十一至五十四)。
乾隆二十八年
乾隆二十八年癸未(一七六三)夏五月辛未(十五日),以曹绳柱为广东布政使、淑宝为福建按察使(由湖南驿盐道迁)。
庚辰(二十四日),调曹绳柱为福建按察使。
秋八月壬子(二十八日),以淑宝为甘肃布政使、朱珪为福建按察使(由粮驿道迁)。
冬十月甲辰(二十一日),以颜希深为福建布政使。
十一月己卯(二十六日),命杨廷璋为体仁阁大学士兼兵部尚书,仍留闽浙总督任。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二十(原乾隆卷五十五至五十八)。
乾隆二十九年
乾隆二十九年甲申(一七六四)夏六月甲辰(二十四日),杨廷璋因事解任,调苏昌为闽浙总督。
秋七月辛亥朔,谕:『前黄仕简参奏厦门洋船陋规,内总督每年得受银一万两、巡抚每年得受八千两等语;朕以当此法纪肃清之日,督、抚受恩深重,何至任意贪婪若此。如果属实,则大奇之事,亦必重治其罪。但不得不彻底根究,以核虚实;是以命舒赫德等前往据实查办。嗣据舒赫德等据实查奏,该提督所参一万、八千陋规之说,俱属子虚;是杨廷璋等尚不致罔顾朕用人颜面,无所忌惮。至购买燕窝等物,定长惟沿习向例给价,而杨廷璋于此外复有令属员垫买人参、珊瑚、珍珠等物,仅照所开平价给发;致属员添价垫买,为婪收陋规者借口。杨廷璋溺职负恩,罪实难逭!但此等陋习,料非仅福建一省为然;别省幸而不致败露,则亦姑置不究。今既讯有确据,岂可不示以创惩!杨廷璋擢任封疆以来,尚能实心任事;是以简用大学士,仍留总督之任。仍不能正己率属,致启属员巧为逢迎、借端欺蚀之渐;不但不堪表率封疆,即令其还京供职,亦有何颜面复厕纶扉耶?姑念其宣力有年、齿复衰迈,不忍遽加摈斥;着加恩赏给散秩大臣,来京效力。定长本无大过,着从宽留任』。
冬十月己丑(十一日),以余文仪为福建按察使(由台湾道迁)。
乾隆三十年
乾隆三十年乙酉(一七六五)夏五月丁丑(初三日),谕:『巡视台湾御史,前已降旨三年简派一次;事竣即回,无庸留驻候代。今思该处见有道、镇大员驻扎,一应地方事务俱可随时经理;而向来巡察御史在彼并未闻有所建白,原属有名无实。若遽行裁撤,则地方官或以远隔海洋,无人稽察,日久不免废弛;亦不可不防其流弊。嗣后届三年请派之期,该衙门仍照例奏请,或暂停派往、或数次后派员一往巡查;候朕随时酌量办理。其盛京等五处分班简派稽察,亦照此例行』。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二十一(原乾隆卷五十九至六十二)。
乾隆三十一年
乾隆三十一年丙戌(一七六六)春二月壬寅(初二日),以定长为湖广总督,调李因培为福建巡抚。
夏五月甲午(二十六日),谕:『今日国史馆进呈新纂列传,内「洪承畴传」于故明唐王朱聿钊加以「伪」字,于义未为允协。明至崇祯甲申,其统已亡。然福王之在江宁,尚与宋南渡相彷佛;即唐、桂诸王转徙闽、滇苟延一线,亦与宋帝愳、帝昺之播迁海峤无异。且唐王等皆明室子孙,其封号亦其先世相承,非若异姓僭窃及草贼拥立一朱姓以为号召者可比;固不必概从贬斥也。当国家戡定之初,于不顺命者自当斥之曰「伪」,以一耳目而齐心志。今承平百有余年,纂辑一代国史,传信天下万世;一字所系,予夺攸分。必当衷于至是,以昭史法。昨批阅「通鉴辑览」至宋末时,如元兵既入临安,帝■〈日上〈丝,灬代一〉下〉身为俘虏;宋社既屋,统系既亡。愳、昺二王窜居穷海,残喘仅存,并不得比于绍兴偏安之局;乃「续纲目」尚以景炎、祥兴大书纪年,曲徇不公,于史例亦未当。因特加厘正,批示大旨;使名分秩然,用垂炯戒。若明之唐王、桂王,于愳、昺亦复何异;设竟以为「伪」,则又所谓「矫枉过正」,弗协事理之平。即明末诸臣如黄道周、史可法等,在当时抗拒王师,固诛僇之所必及;今平情而论,诸臣各为其主,节义究不容掩。朕方嘉予之,又岂可概以「伪臣」目之乎!总裁等承修国史,于明季事皆从贬,固本朝臣子立言之体;但此书皆朕亲加阅定,何必拘牵顾忌,漫无区别不准于天理人情之至当乎!朕权衡庶务,一秉至公。况国史笔削,事关法戒,所系于纲常名教者至重;比事固当征实,正名尤贵持平。特明降谕旨,俾史馆诸臣咸喻朕意,奉为准绳,用彰大中至正之道』。
秋八月癸丑(十六日),李因培缘事降调,以庄有恭为福建巡抚。
九月己丑(二十二日),闽浙总督苏昌奏:『台湾攸武乃社凶番不靖,经臬司余文仪等带同文武员弁率领兵勇于八月二十七日往蛤仔口进剿,擒杀番众三百余人;余匪四散奔逃,势已胆落。即附近屋鏊、狮子等社生番,亦不敢结连帮同拒敌。臣见在批令该司、镇等,或假以招抚,诱令投首;或直捣巢穴,尽歼其众:务使海疆宁谧』。得旨嘉奖。
冬十月丁未(十一日),谕军机大臣等:『外省常平捐监事例,原令其捐输本色,以备仓储;乃行之年久,渐至多收折色。承办官吏,不无浮收需索及那移侵蚀等弊;自不若在部报捐者,转属简便妥协。前已降旨,将陕、甘捐例停止,仍令赴部报捐。复经查明,各省捐监事例未经停止者,尚有九省。所有安徽、直隶、山西、河南等省见在降旨并着一体停止外,其云南一省产米本少,商贩又难于接济;福建、广东本地米粮亦属不敷,或取资于台地外洋、或藉给于■〈舟古〉舶贩运:则常平仓榖果能多捐本色,自于积贮有益。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