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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志存记录

得一录

32 万字 · 约 15 小时 7 分钟 · 34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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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孤条约。有入局后暂养月余。陆续散派新开各店铺。行户俾令习业之法。其意甚善惟所派领之店铺行户。则难童中循良习业者固多。其顽钝不受管束遯去为丐者亦正不少。欲终始成全之非就局教督严加约束不可也。拟抚教局章程。

江苏苏松太兵备道应饬办抚教局示

沪城抚教局规条

劝推广抚教局公启

△江苏苏松太兵备道应饬办抚教局示

为出示晓谕事。查得上海乞食难童。散处城厢内外。暨洋泾浜等处者甚多。大都异乡客籍。流落难归。父母俱无。茕茕孤露。频年漂泊。寒暑交侵。往往转填沟壑。若不及早督令习业无论乞食必难久活。即幸而得存。而积惯丐乞。习成顽劣。日益放纵。比匪同归。本道职在旬宣。关怀教养。情形目击。恻怛久深。爰特谕设抚教局。收养十六岁以下无依难童。给以衣食。安其眠宿。疗其疾病。闲其出入。量其材质。另雇工匠督令习业。俾昼夜专勤。无许怠惰。限以岁时习成一艺。俾能自食其力。即可各遂其生。不率教者立加惩责。庶以仰体我。国家保赤存孤休养生息之至意。以期起废材而培元气。其有不合定章。强欲入局以及无知之徒来局滋扰者。亟应一体谕禁。除本道倡捐廉俸谕董设局妥办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军民人等知悉。尔等如见有城厢内外十六岁以下。无依丐童。一律送入 陈军门祠抚教局。登号入册。听候教习。毋许仍前行乞。如有无知之徒来局滋扰。及不合定章强欲入局。致乱局规者。定即立提惩儆。以全善举。切切特示。

同治五年六月初二日示

△沪城抚教局规条

局名抚教谓抚养而兼教习也。养为目前计。教为终身计。司其事者。须出以一片婆心。宽严并用。为之扶持督责。必冀其习成一业可以自谋其生而后己。更不可以其顽梗不驯而遂付之不屑教诲之列。缘此辈既流为丐则性情脾气。必有可厌可憎之处甚有不愿习业而乘问逃出者。更有贪小便宜攘人衣物者。此时若不法古圣人原情三宥之条。则可弃者多矣。要之年幼无知。原应父师教诲。今此辈父母俱无。无人管束全赖有心人为之再生父母。抚之教之。方可各期成立。试思吾辈子弟若被掳不归。漂流在外。或入丐羣。其性情脾气。安知其不与此辈一辙耶。愿与在局诸友共勉之。

一开局之初。由县宪谕饬丐头及各地保。将城厢内外所有乞食难童无父无母者。一概拉令入局。务必一体送入。毋许在外行乞。倘或强梗不肯入局。即行押进。此后如尚见有此辈沿街乞食。惟丐头地保是问。入局之后。恐其乘间逃逸。非奉差遣不准出局。责成管门役。严查出入。毋许懒惰误事。

一难童入局后。调养旬日。即督令读书两月。俾略识数字。亦即可试其资性之高下。以便量材教习。

一所习之业难易不同。巧拙不齐。有一年即成者。有须再习一二年者。拟于一年之后。甄别两次。其业己习成。可以自餬其口者。即给以器具小本令其出局谋生。其或业尚未精。必须再习一二年者。则一面传知各业之愿领为徒者。视其习业之工拙。局中代立从师笔据。或以一年为期。或以二年为期即出师起俸。缘在局教习已粗有可观。与寻常从师习业之例不同。收徒者到店即可帮同作活、只能以一二年为期不能再令帮作。

一各童习业勤惰不一。须加赏罚。俾知鼓励。

一定雇工匠。须先言定。局中给饭食外。或按月给辛工。或借资作本令其自行转运销售觅利则辛工可以停给各童器具酌量先办若干。每人约数百文入局时须先为酌定其资本约十余千文。足资转运一年习成后即以此为酬劳可也

一刻字 此业系斯文雅道须畧识字者习之。初习半年、教师须另给辛工、半年后师即以刻字计工。局中辛工可以停给

一印书 此业亦与刻字同。初习三月。月须给辛工。以后只须借给纸本、设法刷印小书。俾可转运销售则辛工可以停给

一裁衣 局中各童衣裤帽鞋。均可嘱裁衣师领同诸童自制。须按月言定辛工若干。

一皮匠 此项只须借本。多买旧鞋及皮靴、一面修补转售即可获利。辛工只给二月。即可停支、

一竹匠 如饭箩筲箕之类。习之甚易。其师亦止入局二三月。给与辛工、以后只借竹本可也

一扇骨 与竹匠同

一洋铁 此项亦只须借垫本钱买办洋铁、令其做成转售

一编芦 此业最易资本亦轻资质迟钝者均可学习。教师辛工亦以二月为期。以后亦只借给资本。

一编蒲 北业亦易与编芦同

一剃头 剃师按月量给辛工。即令在局剃洗、一面教习、一年后大半可成。即可帮工。否则给担一付。便可谋生、

此外易习之业尚多。总视各童之资质。酌量教习不句拘也。

右各业如皮匠洋铁竹匠扇骨印书编芦编蒲最易。一年之内定可有成。如能自餬其口。则局中准给与器具资本约三四千文。如皮匠剃头。则买担一付约二千文。左右竹匠扇骨洋铁编芦编蒲。则器具所需甚微。只须给资本二三千文。便可自谋生路惟恐其年幼无才。不善经画日久恐将资本吃尽。则必荐令为徒一年。一年之后便可起俸作伙委曲成全。量材酌夺。全在司其事者当作自己子弟看待。斯得之矣。

△劝推广抚教局公启

□者现查沪城城厢内外乞食难童以数百计大都异乡客籍。流落难归询其父母或被戕。或被掳、或病死。或冻饿死。破巢之下幸存完卵宗祧一线动关数支。所苦者辗转漂泊。衣履不完。蓬首垢面。殆无人状。人皆以其乞儿也。而轻之贱之。无人肯收。亦无人肯荐。即欲荐入店铺。又恐其不受拘管。私自逃逸遂致孱焉孤露。落魄频年。暑湿风寒。摧残略尽。呜呼谁非人子。谁无父母徒以遭逢离乱。怙恃交失流为贱丐。可悯孰甚焉。此而不为之抚养。不为之教习。无论乞食必难久活。即偶有存留。而积惯行乞。习成慵懒。自甘暴弃。终为废材。甚非所以仰体我国家子惠元元保赤存孤之至意也。兹幸奉 道宪应。倡捐廉俸。并拨公欵饬办抚教。谕令设局收养十六岁以内无依难童。给以衣食、安其栖宿、雇觅工匠、量材教习、使之昼夜专勤。无许仍前行乞。一年之内。已可习成。由是荐入店铺作坊。俾能自食其力。即可各遂其生终始成全。此为最善。惟是各属城乡乞食难童如此类者何限。上洋一局。未能广收。所望四方仁人君子。悯兹孤露。各发慈心。随地劝捐。一律照办。行见一经拂拭。咸与维新。朞月栽培便堪成立。庶几小子有造。同铭教养之殊恩。天道无私。永食儿孙之厚报。知有心人必乐于推广也。谨启上洋。抚教局设于城内淘沙场陈忠敏公祠内。自同治五年四月奉 道宪应倡捐饬办陆续收养十六岁。以内无依难童贰伯伍拾余名。入局之后。更衣洗澡。先令入塾读书两月。俾令略识数字粗习小学规矩。然后教习各艺。一年内大半成功。着有成效洵可推行照办也

●得一录卷十四

吕氏乡约

保甲章程

双惜扶颠局规约

○吕氏乡约

卷十四之一

国家立法治民。明刑弼教之外。月吉悬书。木铎徇路。皆所以纳民于轨物也。后世教化渐衰。民多放逸。有王法所不能及者。有心人关怀风教为之立规定制以济王法之穷。固都人士之责。亦贤有司之所乐为提倡也。述吕氏乡钧。

宋蓝田吕氏兄弟四人。大中大防大临大约。皆从伊川横渠两先生学。德行道艺萃于一门。为乡人所敬信。爰为立约以期同归于善。其约有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众推有齿德者一人为直约正。有学行者二人副之。约中月轮一人为直月。置三籍。凡愿入约者书于一籍。德业可劝者书于一籍。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直月掌之。月终则以告于约正。而授于其次。

德业相劝

过失相规

礼俗相交

患难相恤

附慈溪县乡约示谕

计开条约

乡约公据式

乡约所考

宣讲乡约新定条规

附乡约会讲变通法

宣讲乡约聚人之法

附锡金乡约局规条

宪示

△德业相劝

见善必行  闻过必改  能治其身  能治其家

能事父兄  能待妻妾  能教子弟  能御童仆

能事长上  能睦亲故  能择交游  能守廉介

能广施惠  能受寄托  能救患难  能导人为善

能规人过失 能为人谋事 能为众集事 能解鬬争

能决是非  能兴利除害 能居官举职

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右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励其不能者。

△过失相规【犯义之过六不修之过五】

酗博鬬讼 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诬赖争诉得已不巳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

行止踰违 踰礼违法。众恶皆是。

行不恭逊 侮慢齿德者。持人短长者。恃强陵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

言不忠信 或为人谋事。陷人于恶。或与人要约退即背之、或妄说事端荧惑众听者

造言诬毁 语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私隐

营私太甚 与人交易伤于掊克。专务进取不恤余事。及无故而好干求假贷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以上犯义之过

交非其人 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不得已而暂往还者非。

游戏怠惰

动作无仪 谓进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言及当言不言者。衣冠太华饰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临事不恪 □事废忘期会后时临事怠惰者。

用度不节 以上不修之过

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曰直月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辨不服与终不能改者。听其出约。

△礼俗相交

尊幼辈行与父同行及长于已二十岁以上曰尊者长于己。十岁以上与兄同行曰长者。年上下不满十岁曰敌者。少于己十岁以下曰少者。少于己二十岁以下曰幼者。○以上凡五等

造请拜揖 凡少者幼者于尊者长者。岁首冬至四孟月朔□见贺谢皆为礼见。此外候问起居质疑白事。及赴请召皆为燕见。尊者受谒不报。长者岁首冬至书牓子报之。余令子弟以己名牓子代行。○凡敌者岁首冬至辞见贺谢相往还○凡见尊者长者门外下马。俟于外。次升堂礼见四拜。燕见不拜。退则主人送于庑下。○凡见敌者门外下马。俟于庑下。礼见则再拜。退则主人请就阶上马。

请召迎送 凡请尊长饮食亲往投书。既来赴。明日亲往谢之。召敌者以书简。明日交使相谢。召少者用客目。明日客亲往谢。○凡聚会皆乡人则坐以齿。若有亲则别叙。若有他客有爵者则坐以爵。若特请召。或迎劳出饯皆以专召者为上客□□礼则□家为上客、皆不以齿爵为序、○凡有远出远归者则□送之、或五里三里各期会于一处。有饮食则就饮食之。少者以下俟其既归又至其家省之。

庆吊赠遗 凡同约有吉事则庆之。有凶事则吊之。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俱往。其书问亦如之。若家长有故或与所庆吊者不相接。则其次者当之。○凡庆礼如常仪。有赠物。或其家力有不足则为之借助器用及为营干。○凡吊礼初丧未易服。则率同约深衣往哭之。且助其凡百经营之事、士人成服则相率素服具酒果食物往奠之。及葬又相率致赗俟发引则素服而送之。○凡丧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

右礼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为之期日。当纠集者督其违慢。凡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告之。且书于籍。

△患难相恤

水火 小则遣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盗贼 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为告之官司。其家贫则为之助出募赏。

疾病 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为访医药贫则助其养疾之费。

死丧 阙□则助其干办乏财则赙赠借贷

孤弱 孤遗无依者。若能自赡则为之区处。稽其出内。或闻于官司。或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贫者协力济之。无令失所。有侵欺之者、力为辩理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朿之。无令陷于不义。

诬枉 有为人诬托过恶不能自伸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共以财济之。

贫乏 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

右患难。相恤之事。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则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书于籍。邻里或有缓急。虽非同约。而闻知亦当救助。或不能救助。则为之告于同约而谋之。有能如此者。则亦书其善于籍以告乡人。

△附慈溪县乡约示谕

慈溪县正堂宋□为劝行乡约以安民业以厚风俗事。慈邑向敦礼教。俗厚民安。近有花会庙会擒诈等项。为害匪浅。本县到任以来。业经严捕。其风顿息。诚恐本原未清。或生萌蘖。为此劝谕阖邑绅耆。协保举行乡约。谨立条程。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守望相助。毋习赌博。毋留匪类。毋纵讹诈。毋好争讼为则。而益以严禁溺女劝辨保婴以全生命。使之各安本业。各存恻隐。成为礼义之乡。不特本县之幸。抑亦尔阖邑之福也。倘有抗违等情。许约长直入面禀。在胥役地保。不准分毫需索。速速遵行。无违特示。

△计开条约

一德业相劝。礼义廉耻。人之恒心。士农工商。人之恒业。于此不勉。必至习于匪类。将见士弄刀笔农习游荡。工商务为淫巧。人心风俗不可问矣。凡同约之人。宜以此劝戒毋使贻害乡邻。不可遏抑。

一过失相规。过失之来。人所难免。惟随时改过。庶为完人。但当局者昏。旁观者清。凡同约之人。宜忠告善道。使之痛改前非。不可狥情姑纵。以致陷于罪戾。

一礼俗相交。睦婣任恤。责有难辞。凡在乡邻。宜思周急以全分谊。不可吝于资财。视同陌路。至交际往来。宜务俭约不可崇尚时样。以致极盛难继。

一守望相助。邻里之常。以钱相劝。未免藉端滋扰。凡约内之人。每户登名簿籍。给签一支。灯笼一管。即以耒耜为器械。倘有不戒。各户宜闻锣奔赴。不得躲避。并不得索谢。无故不到者禀究。如有折伤等情。殷户宜醵钱调泊。

一毋习赌博。赌博二字。即拐骗之别名。一经赌博。则存心凶险。家业难成。甚至引类聚党。图害乡邻。如花会庙会等项。舟车毕集。比户嚣然。奸淫窃盗。从此滋生。数年以后。户口凋残。风俗颓败。成何乡邑。凡同约之人。宜各相劝戒。不可姑纵。如敢抗违禀究。

一毋留匪类。商旅寄寓。原无足怪。独有匪类。不工不商逗留闲宕。凶险难测。究其因由。害在窝留之家。倘屋宇宽绰。宜问明来厯。果属善良。方许居住。如敢抗违禀究。

一毋纵图诈。良善之人。系一乡之望。正宜爱养培植。庶几善人日众。方成仁里。若诬良欺善。动行图诈。地方成为恶薮。不测之祸从此滋生。凡在约中。宜平心理处。继 以钱相劝。如敢抗违禀究。

一毋好争讼。横逆之来。各宜自讼。毋得讼人。况情恕理遣。讼无不解。恣意健讼。必致危亡。凡同约之人。须各相劝戒。万一情不可容。亦须通知同约理处。径行控告。许约长禀处。

一严禁溺女律载溺杀子女者。照故杀子孙例。杖六十徒二年。稳婆下手溺死者。绞罪。须知天地好生。最重人命。天生人杀。是谓逆天。逆天者亡。一定之理。本县久已严行示谕。此番并谕乡约正实力劝导。俾男妇老幼。人人知显有王法。幽有惨报。庶愚民知所戒惧。于以全生命而召天和。实为地方之福。如有冥顽无知。仍蹈故习者。许乡正邻右地保禀控。定当照例治罪。决不姑宽。

一劝辨保婴民间溺女有实系贫苦力不能养者。地方绅士宜首为倡导。设法集捐。仿照无锡保婴会章程办理。许临产报明局中准给米一斗钱二百文。按月给付。以五月为止。五月之后如实□不能养。即为代送育婴堂。该董如能实力遵辨。挽回恶俗见有成效者。定当给匾优奖。咸丰五年六月  日给

△乡约公据式

立乡约  都   啚约长   同约

等奉

邑尊劝谕举行乡约凡同约之人各宜恪守条程协力奉行互相劝戒毋得疏忽如有抗违等情公同禀究立此乡约两本一本呈 县一本存约长此约

咸丰五年 月  日立乡约约长某某

同约某某等

△乡约所考【采常熟县志】

考周礼地官。司徒掌邦国家之教令。分遣乡师各掌所治之教。凡四时征令有常者。以木铎狥于 朝。岁时巡国及野。党正属民读邦法纠戒之。此后世乡约之制所由昉也。明高帝制教民榜六条。设州县乡约所。月吉有司临莅讲所。宣谕劝戒。俾民圜观而竦听焉。亦犹古读法巡国之遗意也。国朝更定彝宪。彰明六礼七教。而为十有六条。其所以禁民恶迪民善者意深切矣。越在下邑。奉行之勤。惟贤令长是赖。否则循为具文。辄举而辄废者有之矣。今知县杨振藻实心教民。正已化俗。力举讲约之政。虑乡隅辽远。煌煌圣谟未及周知。爰择神宫佛宇。凡六十四处。所定八卦。以定八方。每所各颁铎书。编列某所某号。悬额以垂永久。俾遐迩相率。翕然从风。圣世之觉民。与贤侯之善俗。并有征焉。故详列之如左。

西北干号乡约所八    正北坎号乡约所八

东北艮号乡约所八    正东震号乡约所八

东南巽号乡约所八    正南离号乡约所八

西南坤号乡约所八    正西兑号乡约所八

△宣讲乡约新定条规

一乡约为化导乡愚起见。当此时势。尤宜实力奉行。从邑城首先倡率。设乡约总局。选举公正经董捐集经费。专办化导事宜。以作四乡表率。务须出以诚敬之心视为至要至急大事。不得仍蹈故习。致成具文。

一乡约旧制。邑城四门暨各乡社庙俱有乡约所匾额。为朔望会讲之所。又有申明亭。有事则地方父老在此剖理地方曲直。标记善恶人姓名。宣讲则责归约正。及乡饮宾。今则半归湮没。良规久废民俗愈漓。现拟渐次兴复。邑城四门。以及各乡择社庙公所。修复乡约所匾额。重建申明亭以复旧制。

一局中另聘公正诚笃之士二人。或四人。名为约正。分值四乡会同各乡图董振兴乡约。挨图轮流会讲。其赴乡舟车供应。每日酌定若干。悉由总局开支。该乡无须供应丝毫。致滋浮议。或该乡有好善之士。能自愿捐资贴补总局经费。则听其便。

一公局所聘约正。分赴各乡。首先倡导。各董会同耆老士民。整肃衣冠齐集公所。静候听讲。不得推诿误公讲毕即与该乡父老董事 就该乡公举老成敦品之人。作为乡约长。平时就各村坊朔望轮流会讲。年终则考核该乡约长所讲事宜。庶有倡有和。不致一暴十寒俾时时提醒人人感动

一每乡须先请学官临讲一次。以便会集绅董。传呼地保。访问地方利弊。其盘费亦由局酌定。或邑尊能亲自临乡一次。尤见隆重。能视斯民如家人父子。召诸父老。访问民间疾苦讲说善言登高而呼其感化更当神速

一宣讲圣谕惟直解最为明彻。惟恐照本读去。乡民尚未能尽解故必须参以方言里语罕譬曲喻引古证今反复开导方能耸听尤须按切地方风俗对症发药惕以王法动以人情警以天理更晓以果报务使听者于欢欣鼓舞之中有感动奋发之意斯为得之

一聘号约正。必须品学兼优。为众信服者由公局绅董延请。由县给与谕帖其修脯则照义塾师例酌量按季致送。每岁正月十五日开讲。周流各乡图。除农忙及酷暑雨雪不能从事外。通年共计若干日。另用一册注明某月某日在某乡某图某村与乡董耆老某某等会讲立议。以征功课。年终核对。有能勤于从事。实有成效者。由县给与匾额。或加送节仪。以酬劳苦。或有人浮于额。不妨向神前拈□为定。庶免滥竿。或自揣不耐劳苦。许本人告退。以敦礼让。

一宣讲仪制。隔宿失张挂县示。宜就寺院宽大之所供设万岁牌。旁设小台。排列几案。官绅耆老约正。以次行礼。礼毕官绅耆老皆席地坐。击钟鸣鼓。约正登台击节止喧。高声宣讲。务宜庄容正体。以肃观瞻。

一开讲时。恐人多厖杂。致听者混淆。须另举一二人主张料理。高声约束。更雇把门使二人。只准放进。不准放出。傥有人语喧哗。致乱讲规。即行喝止。男女则分东西立。不得稍混。有不服者立逐之庶浮嚣可靖。

一约正每到一乡。先访问该乡利弊与同人议立禁约。次访地方孝子悌弟贞女节妇事实送总局以便汇齐请旌。

一宣讲过于拘方。则人易生厌。立读一刻后可请官绅起而从便或内堂小坐。然后主讲者可从容坐谈。每讲一则。必举眼前果报一二条。以示证据参以描摹点染动以活泼天机使环听者不致倦而思散然又不可竟类俳优伎俩致生狎玩又恐讲说过多难于持久。

同部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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