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政书
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23 万字 · 约 10 小时 48 分钟 · 18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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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郎中满洲、蒙古各一人,员外郎满三人、蒙古二人,主事满洲、蒙古各一人,掌科尔沁等诸部落朝贡禄赐之事。
典属清吏司,郎中满洲、蒙古各一人,员外郎满五人、蒙古四人,主事满洲、蒙古各一人,掌喀尔喀及西徼蒙古厄鲁特诸部落封爵、会盟,准疆屯田游牧、察哈尔喇嘛番僧承袭之事。
柔远清吏司,郎中满一人,员外郎满二人、蒙古三人,主事蒙古一人,掌喀尔喀等部落及喇嘛番僧朝贡禄赐之事。
徕远清吏司,郎中蒙古一人,员外郎满洲、蒙古各二人,主事满洲、蒙古各一人,掌哈密、吐鲁番及回部诸城爵禄贡赋,并移驻回民耕牧之事。
理刑清吏司,郎中满洲、蒙古各一人,员外郎满洲、蒙古各三人,主事满一人,掌蒙古及番回刑罚之事。
银库,司官二人于本院司官内奏委,司库满一人,笔帖式满二人,库使满二人,掌帑金出纳。
蒙古翻译房,员外郎、主事各一人于本院司官内简委。
唐古忒学,司业、助教各一人,笔帖式蒙古四人。
稽察内馆外馆,二人由科道各部司官内奏委。
堂主事,满二人,蒙古三人,汉军一人。译书汉文堂主事,满洲、汉军各一人。校正汉文官二人于内阁、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读内奏委,每三年更代。
司务,满洲、蒙古各一人。
笔帖式,满三十六人,蒙古五十五人,汉军六人,分隶各司,视事之繁简以为额。
旗籍清吏司国家肇基东土,威德远播,漠南蒙古诸部落,或谊属戚畹,或著有勋绩,或率先归附,咸奉其土地人民,比于内臣。设官分职,编户比丁,与八旗无异。
定鼎以来,屏藩攸寄,带砺之封,爰及苗裔,录功存旧,事录所司。
凡疆理科尔沁等二十五部落之地,东至盛京、黑龙江,西至厄鲁特,南至长城,北至朔漠,袤延万有余里。
科尔沁,东至扎赖特,西至扎鲁特,南至盛京边墙,北至索伦,东西八百七十里,南北二千一百里,至京千二百八十里。
扎赖特,东至杜尔伯特,西与南均至郭尔罗斯,北至索伦,东西六十里,南北四百里,至京二千有十里。
杜尔伯特,东至黑龙江,西至扎赖特,南至郭尔罗斯,北至索伦,东西百七十里,南北二百四十里,至京二千五十里。
郭尔罗斯,东至吉林,西与北均至科尔沁,南至边墙,东西四百五十里,南北六百六十里,至京千八百九十七里。
敖汉,东至奈曼,西至喀喇沁,南至土默特,北至翁牛特,东西百六十里,南北二百八里,至京千有十里。
奈曼,东至喀尔喀左翼,西至敖汉,南至土默特,北至翁牛特,东西九十五里,南北二百二十里,至京千一百十里。
翁牛特,东至阿禄科尔沁,西至热河禁地,南至喀喇沁及敖汉,北至巴林及克西克腾,东西三百里,南北百六十里,至京七百六十里。
巴林,东至阿禄科尔沁,西至克西克腾,南至翁牛特,北至乌朱穆秦,东西二百五十一里,南北二百二十三里,至京九百六十里。
扎鲁特,东至科尔沁,西至阿禄科尔沁,南至科尔沁及喀尔喀左翼,北至乌朱穆秦,东西百二十五里,南北四百三十里,至京千五百十里。
喀尔喀左翼,东至科尔沁,西至奈曼,南至土默特,北至扎鲁特及翁牛特。东西百二十五里,南北二百三十里,至京千二百十里。
阿禄科尔沁,东至扎鲁特,西至巴林及翁牛特,南至喀尔喀左翼,北至乌朱穆秦,东西百三十里,南北四百二十里,至京千三百四十里。
克西克腾,东至翁牛特及巴林,西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及蒿齐忒,南至翁牛特,北至乌朱穆秦,东西三百三十四里,南北三百五十七里,至京八百十里。
土默特,东至盛京养什木,西至喀喇沁,南至边墙,北至敖汉及喀尔喀左翼,东西四百六十里,南北三百十里,至京千里。
喀喇沁,东至土默特及敖汉,西至正蓝旗王屯界,南至边墙,北至翁牛特,东西五百里,南北四百五十里,至京七百六十里。
乌朱穆秦,东至索伦,西至蒿齐忒,南至巴林,北至翰海,东西三百六十里,南北四百二十五里,至京千一百六十三里。
阿霸垓,东至阿霸哈纳尔,西至苏尼特,南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北至翰海,东西二百里,南北三百十里,至京千里。
蒿齐忒,东与北均至乌朱穆秦,西至阿霸垓,南至克西克腾,东西百七里,南北三百七十五里,至京千一百八十五里。
苏尼特,东至阿霸垓,西至四子部落,南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北至瀚海,东西四百有六里,南北五百八十里,至京九百六十里。
阿霸哈纳尔,东至蒿齐忒,西至阿霸垓,南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北至瀚海,东西百八十里,南北四百三十六里,至京九百六十里。
四子部落,东与北均至苏尼特,西至归化城土默特及喀尔喀右翼,南至镶红旗游牧察哈尔,东西二百三十五里,南北二百四十里,至京九百六十里。
喀尔喀右翼,东至四子部落,西至毛明安,南至归化城土默特,北至瀚海,东西百二十里,南北百三十里,至京千一百三十里。
吴喇忒,东至毛明安及归化城土默特,西至鄂尔多斯,南至黄河,北至喀尔喀右翼,东西二百十有五里,南北三百里,至京千五百二十里。
毛明安,东至喀尔喀右翼,西至吴喇忒,南至归化城土默特,北至瀚海,东西百里,南北百九十里,至京千二百四十里。
鄂尔多斯,东至归化城土默特,西至喀尔喀右翼,北至吴喇忒,三面距河,南至陕西界长城,是为河套,自山西偏关县界至陕西宁夏卫,袤延二千余里,至京千一百里。
归化城土默特,东至四子部落,西至鄂尔多斯,南至山西界长城,北至喀尔喀右翼及毛明安,东西四百有三里,南北三百七十里,至京千一百六十里。
凡旗制科尔沁六旗。扎赖特、杜尔伯特均一旗。郭尔罗斯二旗。敖汉、奈曼均一旗。翁牛特、巴林、扎鲁特均二旗。喀尔喀左翼、阿禄科尔沁、克西克腾均一旗。土默特二旗。喀喇沁三旗。乌朱穆秦、阿霸垓、蒿齐忒、苏尼特、阿霸哈纳尔均二旗。四子部落、喀尔喀右翼均一旗。吴喇忒三旗。毛明安一旗。鄂尔多斯七旗。归化城土默特二旗。
凡封爵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镇国公、辅国公为五等,秩视宗藩,世袭罔替。自札萨克外,皆属散秩。公主之子,亲王之子弟,授一等台吉惟土默特左翼,喀喇沁全部称塔布囊。凡言台吉者,塔布囊同,后仿此。郡主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二等。县主、郡君、县君之子,贝子、公之子弟,三等。台吉之子弟,概授四等。均品如其等,俟十八岁入班供职。若简用札萨克,则秩皆一等。应袭爵之亲王长子,秩视公,郡王、贝勒长子,视一等台吉,贝子、公长子视二等。如长子不称袭爵,于余子内择其优者,报院奏闻,届期承袭。
科尔沁亲王、郡王各四人,贝勒二人,贝子一人,镇国公二人,辅国公六人。扎赖特贝勒一人。杜尔伯特贝子一人。郭尔罗斯镇国公、辅国公、一等台吉各一人。敖汉郡王二人,贝子一人,辅国公二人。奈曼郡王一人。翁牛特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各一人。巴林郡王一人,贝子二人,辅国公一人。扎鲁特贝勒二人,镇国公一人。喀尔喀左翼贝勒一人。阿禄科尔沁贝勒一人。克西克腾一等台吉一人。土默特贝勒、贝子各一人,附喀尔喀贝勒一人。
喀喇沁郡王一人,贝子二人,镇国公一人,辅国公二人,一等塔布囊一人。乌朱穆秦亲王、贝勒、镇国公、辅国公各一人。阿霸垓郡王二人,贝子、辅国公各一人。蒿齐忒郡王二人。
苏尼特郡王二人,贝勒、辅国公各一人。阿霸哈那尔贝勒、贝子各一人。四子部落郡王一人。
喀尔喀右翼贝勒一人,贝子二人,镇国公一人。吴喇忒镇国公二人,辅国公一人。毛明安贝勒、一等台吉各一人。鄂尔多斯郡王一人,贝勒二人,贝子三人,辅国公、一等台吉各一人。
归化城土默特辅国公一人。
凡册诰亲王、郡王、贝勒受封赐册,贝子、公以下赐诰命,各赴阙祗领。有故不能来者,报院遣官赍送。遣失者罪之。因水火盗贼失毁者,准复给。
凡谱系蒙古诸部落世次及锡封根源,备载于册,藏诸内府,十年一修,换出旧册。
凡仪从亲王销金赤伞二,纛二,小旗十,典仪四品、五品各一人。郡王销金赤伞一,纛一,小旗八,典仪五品、六品各一人。贝勒赤伞一,纛一,小旗六,典仪五品一人。贝子赤伞一,小旗六,典仪六品一人。公旗伞与贝子同,典仪七品一人。王、贝勒、贝子、公冠服及长史、司仪长护卫之制,悉视宗藩,惟马缰,非奉特旨不得用金黄紫色。台吉冠服,各从其品。都统以下官校,视在内都统、副都统、参佐领、骁骑校,各杀一级。
凡军功王、贝勒、贝子、公,量功议叙。台吉得一等功牌六次以上者为一等,三次以上者为二等,一二次者为三等。得二等功牌二次以下者,概为四等。
蒙古人以军功赐达尔汉号者,以功之大小另承袭之差等。世袭者,秩视都统。虽世袭而功稍次者,视副都统。袭六次、五次、四次者,视参领。袭三次、二次及授本身者,视佐领。
凡设官科尔沁等二十五部落五十一旗,每旗札萨克一人,或系世管,或由简任,不拘爵秩。协理旗务二人或四人,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为之。每百有五十丁,设佐领一人,骁骑校一人,领催六人,骁骑五十人。六佐领设参领一人,佐领多者,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二人。十佐领以下,设都统、副都统各一人,都统、副都统于本旗台吉内遴选,以原爵兼任。
如台吉内无人,于参领内遴选,参领于佐领内遴选,佐领于骁骑校内遴选,以次递升。骁骑校、领催选丁男有力者充补。自都统以下,有年老残疾,或才不胜任者,罢之。均由札萨克秉公黜陟,报院汇奏以闻。
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一人,隶绥远城将军分翼。其参领、佐领、骁骑校及防御等官,均由该将军等遴选。拟定正陪,送院引见补授。
围场总管一人,翼长二人,五品官骁骑校各八人。八沟驻扎司官一人,笔帖式一人。
乌兰哈达、三座塔驻扎司官各一人。
凡移驻内地之索伦达虎里总管、副管、佐领、骁骑校等官,由黑龙江将军遴选正陪,送院引见补授。
凡会盟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名,编审丁册。每三年疏列领侍卫内大臣、散秩大臣、一等侍卫、满九卿、八旗都统副都统、前锋护军统领暨本院尚书、侍郎,请简命四人,率刑部暨本院司官、笔帖式赍敕以往。各札萨克以时赴盟长所在,罚后至者。科尔沁、扎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四部落十旗为一会,盟于哲里穆。敖汉、柰曼、翁牛特、巴林、扎鲁特、喀尔喀左翼、阿禄科尔沁、克西克腾八部落十一旗为一会,盟于召乌达。喀喇沁、土默特二部落五旗为一会,盟于卓索图。乌朱穆秦、阿霸垓、蒿齐忒、苏尼特、阿霸哈那尔五部落十旗为一会,盟于锡林郭尔。四子部落、喀尔喀右翼、吴喇沁、毛明安四部落六旗为一会,盟于乌兰察布。鄂尔多斯七旗为一会,盟于伊克召。每会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归化城土默特会盟集于本城,不设盟长,听简命大臣裁决。
凡军纪一旗战却,一旗力战,在战却旗分分一佐领人丁给力战之旗。各旗皆战,一旗战却,一旗之王、贝勒等皆降为庶人,所属佐领尽数撤出,散给各旗之力战者。若一旗之内,力战者半,战却者半,战却之王、贝勒等降为庶人,所属佐领,尽给本旗之力战者。若各旗未及整备,而一旗独先冲锋,斩获立功者,按功之大小,获之多寡,分别给赏。
凡军器自亲王以下,均不得私藏甲胄、弓橐鞬。刀枪过二十,鸟枪过十,矢过千,硫黄硝过三十斤者,皆奏闻购买,颁给信票,沿途察验放行。不及前数者,由院转行兵部给票,违者论如法。
凡比丁每三年由简命会盟之大臣会同盟长编审。如停止简命,由各札萨克具册送院以闻,以周知蒙古人丁数。丁男年十八以上,六十以下者,皆入册。老疾除名,隐匿者罪之。每三丁共一骁骑,遇有征伐,以二丁遣战,一丁留家。壮丁不务本业,私投喇嘛为徒,及为伍巴什者,罪之。妇女非年老残疾,不得为齐罕察。
凡户口以籍为凭,定嗣者,告明佐领,于族内择继,族内无人,方准乞养异姓,不得私自继立。绝户家产,听札萨克充公用。
凡族长每族各设一人,择有行谊能任事者为之。台吉以下,有不率者,则举以告。
凡什长十家设立一人,视十家有无违法以别功过。不设十长者,王以下议罚有差。
凡力役亲王随丁六十,郡王五十,贝勒四十,贝子三十五,公三十,一等台吉十有五,二等台吉十有二,三等台吉八,四等台吉四,固伦额驸四十,和硕额驸三十,多罗额驸二十,都统四,副都统二,参领、佐领各一。均于所属人丁内选择使令,兼任者,不重给。
亲王守墓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与郡王同,贝勒、贝子各六户,和硕公主、郡主与贝勒同,公四户,郡君与公同,县君、乡君从夫之爵。
凡婚姻以时嫁娶,聘物以马二,牛二,羊二十为率。少者听,多者罚。聘定后,婿故全还,女故还半。王以下有悔婚夺娶者,罚如例。
凡征收所属畜产,二十而取十。有乳牛五者,纳酥,羊成群者,纳毡。丁至百户以上,出车一、牛一、马一,滥征者禁。
凡寄籍内地人民寄居蒙古部落,所在部长察明耕种贸易、踪迹无可疑者,给与印票安置。
其地有专理民事之官,则会同察核,并取乡长、总甲、牌头甘结存案。
凡游牧近山河者,以山河为界,无山河者,设鄂博垒石为丘曰鄂博为界。越界游牧者,王以下议罚有差。
凡采捕各依界限,毋得越境滋事。私入禁地采捕者,逐令迁移,仍治以罪。
索伦捕貂者,计丁贡貂。貂分三等,赏赐有差。
凡汛地各设斥堠,以资防御。有关隘者,以时启闭,诘奸宄,禁逃亡。兵弁有旷误者,罚无赦。
凡邮政每百里为一传,自喜峰口至扎赖特,置邮十有六土默特、柰曼、喀尔喀左翼、科尔沁由山海关外,郭尔罗斯、社尔伯特,由黑龙江大路,均无庸别设驿传,自古北口至乌朱穆秦,置邮九;独石口至蒿齐忒,置邮六;自张家口至四子部落,置邮五;自杀虎口至吴喇忒,置邮九;又自归化城至鄂尔多斯,置邮八仍为杀虎口路。均于水泉形势之地安设。
驿官五路各设员外郎一人,由本院司官内奏委,司其事,笔帖式一人佐之,均三年任满更代。
驿丁喜峰口六百名,古北口三百名,独石口四百五十名,张家口五百五十名,杀虎口七百五十名,均于各路穷户内选充。
驿骑每一传马五十匹,每年均以三分报销疲乏,以帑买补。
驿使计程在千里以内者乘官马,千里以外,及奉要差不计程途,均乘驿马,仍以使臣之品级为差。
王会清吏司
漠南蒙古诸部落,每岁朝觐、修贡惟谨,燕飨、赐予、舍馆,飨饩之礼,分隶所司。
凡朝期岁以十二月十有五日后,二十五日前咸集。
凡朝仪王以下均行三跪九叩礼,奉制书亦如之。
凡来朝班次札萨克暨散秩王公分为三班,周而复始。一班:哲里穆会盟内,科尔沁亲王、郡王、贝勒、镇国公、辅国公、郭尔罗斯一等台吉各一人。召乌达会盟内,敖汉郡王、辅国公,翁牛特贝勒,巴林郡王、贝子各一人。卓索图会盟内,土默特贝子、喀喇沁贝子各一人,辅国公二人,一等塔布囊一人。锡林郭尔会盟内,苏尼特郡王、贝勒,阿霸垓郡王、贝子,蒿齐忒郡王,阿霸哈纳尔贝勒,乌朱穆秦贝勒、镇国公、辅国公各一人。乌兰察布会盟内,吴喇忒辅国公一人。伊克召会盟内,鄂尔多斯贝勒、辅国公各一人。归化城土默特辅国公一人。二班:哲里穆会盟内,科尔沁亲王、郡王各一人,辅国公三人。扎赖特贝勒,郭尔罗斯镇国公、辅国公各一人。召乌达会盟内,翁牛特郡王、镇国公,扎鲁特贝勒、镇国公,喀尔喀左翼贝勒,敖汉贝子,巴林贝子、辅国公各一人。卓索图会盟内,喀喇沁郡王、镇国公各一人。锡林郭尔会盟内,蒿齐忒郡王,苏尼特郡王,阿霸哈纳尔贝子各一人。乌兰察布会盟内,四子部落郡王,毛明安贝勒、一等台吉,喀尔喀右翼贝子,吴喇忒镇国公各一人。伊克昭会盟内,鄂尔多斯郡王一人,贝子二人,一等台吉一人。三班:哲理穆会盟内,科尔沁亲王、郡王各二人,贝勒、贝子、镇国公各一人,辅国公二人,杜尔伯特贝子一人。召乌达会盟内,敖汉郡王、辅国公,柰曼郡王,阿禄科尔沁贝勒,扎鲁特贝勒,翁牛特贝子,克西克腾一等台吉各一人。卓索图会盟内,土默特贝勒,附喀尔喀贝勒,喀喇沁贝子各一人。锡林郭尔会盟内,乌朱穆秦亲王,阿霸垓郡王、辅国公,苏尼特辅国公各一人。乌兰察布会盟内,喀尔喀右翼贝勒、贝子、镇国公,吴喇忒镇国公各一人。伊克召会盟内,鄂尔多斯贝勒、贝子各一人。散秩台吉、愿随入觐者,视其旗台吉多寡分班来朝,有千余人者,每次不得过二百人;五百余人者,不得过百人;二三百人者,不行过六十人。如札萨克有故不能入觐者,酌遣所属台吉代觐。
凡位次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在宗室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之下。一二等台吉在内大臣之下。其次为子,又其次为三等台吉,又其次为都统,又其次为四等台吉,又其次为副都统,又其次为参领、佐领。其男以下、云骑尉以上各依品级。
凡贡道科尔沁、扎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由山海关。土默特、喀喇沁、敖汉、柰曼、扎鲁特、阿禄科尔沁、翁牛特、喀尔喀左翼由喜峰口。乌朱穆秦、巴林、阿霸垓、蒿齐忒、阿霸哈那尔、克西克腾由独石口。四子部落、苏尼特、毛明安、喀尔喀右翼由张家口。吴喇忒、归化城、土默特、鄂尔多斯由杀虎口。均驰驿往来。
凡贡物每旗进羊一羫,乳酒一埕。
凡燕飨以岁除日、新正十四日、十五日各赐燕一次,余日,王旗王府各设燕一次。自王、贝勒以下,至长史、护卫等官,咸与焉仪详礼典。
凡赏赉亲王白金四百三十两,各部落同,惟科尔沁亲王五百有二两。郡王三百十有七两,各部落同,惟科尔沁札萨克图郡王三百九十两。贝勒二百三十八两。贝子百五十两。公一百十有七两。掌旗务台吉七十六两。散秩台吉一二品者六十三两,三四品者五十三两。
凡廪给视随从多寡以为差。固伦公主五十人,和硕公主四十人,郡主三十五人,县主三十人,郡君二十五人,县君二十人,乡君十人,宗室女八人,公主、郡主额驸各二十五人,县主额驸二十人,郡君额驸十有五人,县君额驸十人,乡君额驸六人。亲王四十人,郡王三十五人,贝勒三十人,贝子二十五人,公二十人,掌旗务台吉十人,公主子孙及有戚谊之台吉六人,散秩台吉二人。都统子、副都统男各与散秩台吉同。长史、参佐领、骑都尉、云骑尉各一人。饩羊按日散给,薪米之属代以白金。
凡牧刍固伦公主养马四十五,坐马十有五。和硕公主养马四十,坐马十有三。郡主养马三十五,坐马十。县主养马三十,坐马八。郡君养马二十五,坐马六。县君养马二十,坐马四。乡君养马八,宗室女养马六,坐马各三。公主、郡主额驸,养马各二十五,坐马各六。
县主、郡君额驸养马各二十,坐马各四。县君额驸养马十,坐马三。乡君额驸养马六,坐马一。亲王养马四十,坐马十有五,各部落同,惟科尔沁三亲王养马各四十五,坐马同。郡王养马三十五,坐马十。贝勒养马三十,坐马八,各部落同,惟科尔沁一贝勒,养马四十五,坐马十有五。贝子养马二十五,坐马六。公养马二十,坐马四。掌旗务台吉养马十,坐马三,公主子孙及有戚谊之台吉,养马坐马亦如之。散秩台吉养马六,坐马一。都统以下养马四,参领以下养马二,坐马各一。领催、骁骑各坐马一。并给牧刍之费。
凡路费视程途远近按日给发。科尔沁亲王及一贝勒,往来给费,余惟归途给之。自散秩台吉以下止给其身,不及仆从。
凡俸币固伦公主俸千两,币三十。和硕公主俸二百两,币十有二。郡主俸百五十两,币十。县主俸百两,币八。郡君俸五十两,币六。县君俸四十两,币五。乡君俸三十两,币四。
固伦公主额驸,俸三百两,和硕公主额驸,俸二百两,均币九。郡主额驸,俸百两,币八。
县主额驸,俸五十两,币五。郡君额驸,俸四十两,币四。县君额驸,俸三十两,币三。亲王俸二千两,币二十五,各部落同,惟科尔沁三亲王俸各二千五百两,币各四十。郡王俸千二百两,币十有五,惟科尔沁一郡王,俸千五百两,币二十。贝勒俸八百两,币十有三。贝子俸五百两,币十。镇国公俸三百两,币九。辅国公俸二百两,币七。掌旗务台吉,俸百两,币四。乾清门一等台吉俸百两,二等八十两,三等六十两,四等四十两。其子、男、轻车都尉、云骑尉等俸各视八旗世爵减半。
凡尚主者或遇主先甍逝,如未别娶,仍称额驸,给以俸币。已别娶者,停止。
凡赈恤各部落偶遇岁荒,札萨克设法养赡。不足,告盟长协济。再不足,令报到院,奏请发帑,并预支王以下次年俸金,以济其乏。
典属清吏司
国初,蒙古北部喀尔喀三汗同时纳贡。厥后朔漠荡平,庇我宇下,与漠南诸部落等。承平以来,怀柔益远,北逾瀚海,西绝羌荒。青海、厄鲁特、西藏,准噶尔之地,咸入版图。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