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政书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9.7 万字 · 约 4 小时 38 分钟 · 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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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云其痕匝与不匝,如不匝,声说不匝分寸缘由。】 凡检至谷道,即云有无粪出。
一、验得本尸沿身所伤,除不系致命轻伤外,据某处何物所伤,长阔分寸若干。验得或无伤,止有赤肿系最重,委是此处如何致命,仍指定是与不是要害去处。若系数处被伤中风身死,即指定的因是何伤处致命。若因别病及他故或杖疮死者,即执定的确致命根因 【《无冤录》相应文字,因下有备细声说四字。】 。
一、行凶致命器物之类见在者,比对伤处定验有无相应,开说名件大小长短丈尺分寸,还同兵器或余刃或他物之类,堪与不堪害人性命,封记发去。
一、检验到沿尸脱下衣服名件如后: 【如有血污或刺扎破者,即云其衣物止有血污及刺扎破某处,长阔分寸,系某物所破。候覆检过,其覆检官即将无照用衣物就便责付合干人收管,将合照用名件封记,发付合属官司。】 无照用衣物,开名件。合照用衣物,开名件。
延佑元年十一月,御史台呈:广东廉访司申,尸帐上预标正犯干犯名色,事有窒碍。中书下刑部议:今后凡检尸伤,若致命伤痕无差,行凶人等审问无疑者,于正犯人下画字。事情未定,首从未分,止行凶或被告人画字。行凶人在逃,尸亲未到者,听将元检尸帐权且入卷关防,后获正贼,召到尸亲,至日画字给付,庶不差池。都省准呈。
检尸法 某路某州某县某处,某年月日某时,检验到某人尸形,用某字几号勘合书填,定执生前致命根因,标注于后:
一、仰面 顶心 偏左偏右 顖门 额颅额角 两太阳穴 两眉 眉丛 两眼胞两眼双睛 两腮颊 两耳 耳轮 耳重 耳窍 鼻梁 鼻准 两窍 人中 上下唇吻上下牙齿舌 颔颏 咽喉 食气颡 两血盆骨 两肩甲 两腋胑 两■〈月合〉膊 两■〈月曲〉瞅 两手腕 两手心 十指 十指肚 十指甲缝 胸膛 两乳心坎 肚腹 两肋 两胁 脐肚两胯 【男子茎物、肾囊,妇人阴户。】 两腿两膝 两肷肋 两脚腕 两脚面 十趾 十趾甲(缺图)
一、合面 脑后 发际 耳根 项 【项,原文作顶,据《无冤录》、《圣朝颁降新例》与《元典章》卷四三刑部卷之五《诸杀二检验》相应文字改。】 颈 两臂膊 两肐肘 两手腕 两手背 十指 十指甲 脊背 脊膂 两后肋 两后胁 腰眼 两臀谷道 两腿 两■〈月曲〉瞅 两腿肚两脚踝 两脚跟 两脚心 十趾 十趾肚 十趾甲缝(缺图)
一、对众定验得某人委因 致命。
【此处,《无冤录》、《圣朝颁降新例》与《元典章》相应文字多一检尸人等五字。】 正犯人某 干犯人某 干证人某 地邻人某 主首某 尸亲某 仵作行人某
右件前项致命根因,中间但有脱漏不实,符同揑合增减尸伤,检尸官、官吏人等情愿甘伏罪责无词,保结是实。
某年某月某日司吏某押 首领官某押 检尸官某押
大德八年三月 日,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刑部呈奉省判送河南行省咨,归德府申,切见各处有司,不以人命为重,凡有告殴伤身死者,不行随即飞申检验。初验官司虽有申到尸状,复检官司不能即到尸前,以致尸已发变,不能复检。既见复检官司不能复检,初检官吏因而作弊揑合,已死之人作自缢或投井焚烧自伤残害身死,中间别无堪信显迹,必须追究,往来补答扣换,州县司吏通行揑合,虚套元告词因,啜赚元告绝词文状。不唯官吏通同如此,使死者幽冥之冤何由得雪?本省 【省,原文作着,据《无冤录》相应文字改。】 看详:检验尸伤,或受差过时不发,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不亲临,亲 【亲,《无冤录》相应文字作或。】 承他处官司请官检验,或有司可那而称阙,或应牒邻近而牒远者,或因验而不验,或不明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或漏露所验事状,或将初检尸状与复检官司扶同检验等事,情弊纷纭,不能概举。理宜明定罪例,通行遵守施行。间又据江西福建道奉使宣抚呈亦为此事,奉都堂钧旨,送刑部议拟连呈。奉此,本部议得:检验尸伤,已有例程。近年以来,亲民之官不以人命为重,往往推延,致令发变,及不亲监视,转委公吏行人,与复检官司递相扶同,装揑尸状,移易轻重,情弊多端。拟合设法关防。若依奉使宣抚所言,似为缕细。本部今参酌定立尸帐,图画尸身,一仰一合,令各路依样板印,编立字号勘合,用印钤记,发下州县置簿封收。如遇检尸,随即定立时刻,行移附近不干碍官司,急速差人投下公文,仍差委正官,将引首领官吏、惯熟仵作行人,就即元降尸帐三幅,速诣停尸去处,呼集应合听验并行凶人等,躬亲监视,对众眼同,自上至下,一一分明 【明,原文作朗,据《无冤录》相应文字改。】 子细检验,指说沿尸应有伤损,即于元画尸身上比对被伤去处,标写长阔深浅各各分数,定执端的要害致命根因,检尸官吏于上署押,一幅给付苦主,一幅黏连入卷,一幅申连本管上司。仍取苦主并听检一干人等,连名甘结,依式备细开写,当日保结回报,明白称说各处相离里路,承发检验日时,飞申本管上司。其覆检官吏依上覆检了毕,亦将尸帐一幅给付苦主,一幅入卷,一幅申报上司。如有违慢,或牒到而不受,致令尸变者,正官决三十七下,首领官吏各决四十七下。其不亲临监视,转委公吏检验,并增减不实,移易轻重,定执致命因依不明,或初复官吏相见符同尸状者,正官取招量事轻重断罪黜降,首领官吏各决五十七下罢役,仵作行人决七十七下,受财者同枉法论,任满于解由内开写。本路另置文簿,令推官收掌,如遇司属申报人命公事,随即附簿检举,但有违犯,依上究问。若因循不行驳问者,罪及推官。无推官者,掌司首领官提调廉访司职,在提刑所在定处,先行取会干碍人命事目,详加照刷元置文簿卷宗体问,若有似此违犯,或犯人招指不同,官吏作弊枉禁,并解由内隐漏者,随事轻重理断,庶望少革前弊。存 【存,《无冤录》相应文字作如。】 蒙准呈,遍行照会相应。今将定拟尸帐凶身式样在前具呈照详。都省:准拟。今将尸帐式样录连在前,除外合行移咨,请照验遍行合属,依上施行。
●无寃录所见元代有关法律文书
说明:《无冤录》,元王与撰。据王与自序,书成于「至大改元」,即公元一三○八年。但所载官牒中有延佑二年(一三一五年)的一件,或系后来刻本添入。书分卷上卷下。卷上多含官吏章程,所引通制、通例、断例,均系元代有关法律文书。卷下为尸伤辨别,虽抒有己见,但大多引用南宋《洗冤集录》及《平冤录》的文字而已。此书沈家本《枕碧楼丛书》本卷上原以崇祯刻本为主,而以朝鲜钞本校正之,是较好的刻本,兹据以整理标点,并增列题名,收入本书。个别条文又存于《元典章》、《大元检尸记》与《圣朝颁降新例》,凡比勘有异文并损文义者则出校。
无冤录目录
无冤录卷上
○无冤录目录
卷上 【(收入本书)】
今古验法不同 自缢字义
溺死尸首男仆女仰 检验用营造尺
验尸法物银钗假伪 中毒
辨亲生血属 食气颡之辨
张知州辨明恶逆 昼夜之分
亲老无侍犯徒以上罪名 妇人怀孕死尸
病死罪囚
[格例] 【据正文补。】
一、尸帐式 二、尸帐例
三、尸帐仵作被告人画字 四、尸无亲属许邻佑地主坊正申官
五、正官检尸及受理人命词讼 六、受理人命词讼及检尸例
七、自缢免检 八、开棺临事区处
九、检验骨殖无定例 十、尸伤不明
十一、检复迟慢 十二、检尸不委巡检
十三、作耗贼杀人免检 十四、强盗杀伤钱主随即合检验
十五、省府立检尸式内二项 十六、寒暑变动
十七、被复检验关文式
卷下 【(本书未收)】
一、检覆总说 二、验法
三、妇人 四、小儿尸首胞胎
五、勒死 六、自缢死
七、落水投河死 【附落渠死】 八、相殴后落水死
九、棒殴死 【附拳等】 十、刃伤死
十一、刺死 十二、尸首异处
十三、拳手足踢死 十四、辜内病死
十五、自割死 【剁手指并齩手指死】 十六、毒药死
十七、火烧死 十八、汤泼死
十九、病患死 二十、冻死
二十一、饿死 二十二、杖疮死
二十三、罪囚被勘死 二十四、惊諕死
二十五、攧死又跌死 二十六、压死
二十七、马踏死 【附牛角触】 二十八、车碾死
二十九、针灸死 三十、雷震死
三十一、虎齩死 三十二、酒食醉饱死
三十三、外物压塞口鼻死 三十四、硬物瘾■〈坫上瓦下〉死
三十五、蛇虫伤死 三十六、男子作过死
三十七、白僵干瘁死 三十八、虫鼠犬齩伤
三十九、死后仰卧停泊 四十、坏烂尸
四十一、无凭检验 四十二、坟内及屋下■〈歹赞〉殡尸
四十三、发冢
○无冤录卷上
王 与
今古验法不同
自缢字义
溺死尸首男仆女仰
检验用营造尺
检验法物银钗假伪
中毒
辨亲生血属
食气颡之辨
张知州辨明恶逆
昼夜之分
亲老无侍犯徒以上罪名
妇人怀孕死尸
病死罪囚
格例
△今古验法不同
法有宜于古者,未必皆便于今,贵乎随时之宜而损益之。且人命至重,检尸最难。今检验尸伤,往往取则于《洗寃》、《平寃》二录,至若上司降下结案程序,则失于参考,此《无寃录》之所以编也。谓如啮人者,省部断例同手足伤人保辜;《洗寃录》则云啮人依他物法,有如刀物杀伤。结案式云皮肉齐截,认是刃伤致命;《洗寃录》则云,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又如他物伤人,结案式行凶器仗必须量验大小,堪否害人,收监听候;《洗寃录》则云,以靴鞋踢伤,若不坚硬,难作它物,又云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它物痕伤。按《刑统》,非手足者,其余皆为它物。举手足为例,用头击之类亦是,但靴鞋既非手足,得称它物,额肘膝拶头撞正系手足头击之类,难称它物。倘以古人验法用之于今,则致命者必得结案,伤人者亦碍科罪。今古不同若此者众。夫《洗寃》、《平寃》录,皆古书也,有益于后学者多矣,然未便于今者亦有之,岂可一一按之哉。二书互有得失,虽已集而为一,不敢妄意改易,必也临事详酌随时之宜,择其善者而从之。
△自缢字义
人之生也,肖貌天地,禀形父母,莫不爱其所受,以跻寿域。不幸死于非命,检复之际,定执不明,则死生以之而衔寃矣。且以自缢言之,缢既曰自,夫岂由人。如果自轻生,定作自缢致命,乃理所当然。至于生前勒未死闲,吊起假作自缢,或睡处被人将绳索于咽喉,吊起身死,亦谓之自缢,可乎?《洗寃录》中亦尝议论及此,但云此稍难辨,切宜子细,而未有所以印证也。伏覩省部节次定立检尸体式,并云吊缢,所用字义,深切着明。夫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能以安常作之师乃罔后艰。凡定验引用,当以此类而推之。
△溺死尸首男仆女仰
或问溺死尸首,男仆女仰,其故何哉?子盍为我言之。予按南齐褚彦道之书以语客曰:男子阳气聚面,故面重,溺死者必仆;女子阴气聚背,故背重,溺死者必仰。走兽溺死伏仰皆然。后汉魏伯阳曰:男生而伏,女偃其躯,禀乎胞胎受气元初,非徒生时着而见之,及其死也,亦复效之。又曰:物无阴阳,违天背原,古今所传,焉可诬也。客以为然。于是乎述而识之。
△检验用营造尺
《虞书》曰:同律度量衡,所以齐远近、立民信也。孔子述古帝王之政,以示后世,则谨权量审法度,四方之政行焉。国朝权衡度尺,已有定制。至若检验尸伤,度然后知长短。夫何州县闲舍官尺而用营造尺乎?考之古制度者,分寸尺丈引也。 【分,别也。寸,忖也。尺,蒦也。丈,张也。引,信天下也,读曰伸蒦音约。】 以北方秬黍 【即黑黍也,音巨。】 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往往即营造尺耳。省部所降官尺,比古尺计一尺六寸六分有畸,天下通行,公私一体。曩见丽水、开化仵作检尸,并用营造尺,思之既非法物,校勘毫厘有差, 【孟康曰:毫,兔毫也,十毫为厘。】 短长无准,况明有禁例。若官府缘公行使,而责民闲私用,是不揣其本而齐其末,遂毁而弃之,即取官尺打量。初则行吏仵作久习旧弊,相顾不安,终焉结案无驳,始以为是。大抵理当更张者,改之则正,岂徒尺有所短,寸有可长哉!
△检验法物银钗假伪
检会《通制》结案式内,毒药死尸,以银钗探入咽喉中,少时取出,其钗黑色,认是中毒致命。今司县闲如遇检复一应尸首,并用银钗试探,但告称中毒服毒身死者,事多暧昧,全凭银钗定验虚实,即系切要法物。据所用银钗,仵作行人临期多是取办于里正、主首或邻佑人等及被告之家。殊不思目今市铺工匠打造银器,滥伪不真。俗称倒三七者,即三分是银,七分是铜。或半真半假者有之。钗银假伪,一触秽气,其色即变,难以辨明,遂至寃枉。参详事关乎人命,钗称为法物,用之定验予决是非,若临事取办于民,则情弊多端,衔寃负屈者多矣。理宜官为监临工匠,用足色花银成造,以官对牌试验凿记封收,专以检尸用度,亦绝寃滥之一端也。
△中毒
造畜蛊毒,买卖毒药,害人性命,名有常刑。宋孝武时沛县唐赐往比村朱起母彭家饮酒还,得病吐蛊虫十余枚,临死语妻张氏,刳腹出病。唐死后张手自破视,五脏悉糜碎,蛆蛊有多种,罕能究悉。事涉左道,不可周知。禁忌毒药,虽名项备具,然而脯肉亦有毒,故《唐律》云: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更有草毒、虫毒、酒毒、果实毒、菌蕈毒、金石毒。如《食经》禁忌,干脯不得入黍米,苋菜不得和鳖肉之类,未易枚举。又其毒自外入者,如虫蛇所伤,则微有啮损,可以致死。狂犬所伤,或至疮干而后死。大凡中毒,率皆暧昧。至若尸首发变,亦类中毒。检复之际,不可不子细辨明。○又有本是中毒辄称服毒者,尤宜子细。
△辨亲生血属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盖子乃父之遗体,而生之者母也。《洗寃录》验滴骨亲法,谓如某甲称有父母骸骨,认是亲生男女,试令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亲生则血沁入骨肉,否则不入。每以无所取证为疑。读史,豫章王综,梁武帝第二子也。综母吴淑媛在齐东昏宫得宠,及见幸于武帝,七月而生综。宫中多疑之。综年十四五,恒梦一年少肥壮自挈其首,如此非一,遂密问淑媛,语梦中形色,颇类东昏。淑媛报之曰:「汝七月日生儿,安得比诸皇子,幸勿泄。」综日夜泫泣于别室,岁时设席祠齐氏七庙,又累微行至曲阿拜齐明帝陵。然犹无以自信,闻俗说以生者血洒死者骨,渗即为父子。综乃私发齐东昏墓,出其骨沥血试之,既有征矣。在西州生次男,月余日潜杀即瘗,夜遣人发取其骨,又试之验。以此观之,则《洗寃》之说有自来矣。
△食气颡之辨
或谓《洗寃录》中所载,自割喉下死者,只是一出刀痕。若当日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气系并断。如伤一日以下身死者,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后身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断。今求其意,以解其文,则食系在前,气系在后,幸为辨之。夫所谓食气系者,结案式中则名曰食气颡。予尝读医书,夫人身有咽有喉,喉在前通气,咽在后咽物,二窍各不相丽。喉应天气为肺之系,下接肺经为喘息之道。咽应地气为胃之系,下接胃脘为水谷之路。错文见义,于《洗寃录》之说,有所不通。窃疑后人传写之际,交错食气二字,以致抵捂。反复参考,喉气颡在前,咽食颡在后,医书足可征也。予非好异而征医书,亦惟其是而已。苟是予之言,似此之所不能尽言者,亦可推而知已。
△张知州辨明恶逆
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如供养有阙,违犯教令,不孝恶逆,各有常刑。其或民不兴行,绳之以法可也。若避风俗之不美,惧获戾而废大伦,则惑矣。昔唐刺史贾崇以所部犯十恶被劾,太宗曰:「尧,大圣,柳下惠,大贤。其子丹朱不肖,其弟盗跖巨恶。夫以圣贤之训父子兄弟之亲,尚不能陶染变革,去恶从善,今遣刺史化被下人,归之善道,岂可得也?若今缘此被贬降,或递相掩蔽,罪人斯失。诸州有犯十恶者,刺史不须从坐,但令明加察访科罪,庶肃清奸恶。」伏见省部通例:大德十一年,磁州成安县田云童,因殴弟误伤母死,伊舅耿瑞告县,达鲁花赤太帖木儿推抑不受,刘主簿受而为理。太帖木儿等检尸受赃,验作风气病死。本州岛张知州觉举其事,直申省部。太帖木儿等计赃论罪。田云童结案待报。张知州辨明恶逆,优加升用,未尝因罪人以致罪也。书以俟夫观人风者得焉。
△昼夜之分
凡告事者,必明注年月,而文案中不得写去年、今年、前年、今月、当时、此日,已有定例。或问称日者通昼夜百刻为坐,至于昼夜之分,愿闻其略。窃尝考之《晋书》志曰:昼漏尽为夜,夜漏尽为昼。一日之内,以其夜子正以前属今日,子正以后属次日。此昼夜时刻之所由分也。若夫保辜限次,如拳手殴人,例限十日,计累千刻,以定辜限之内外,与夫夜入人家之类。昼夜之分,不可不详,君子其明辨折狱。
△亲老无侍犯徒以上罪名
勘责重刑犯状,必通服属年甲,有无病疾,是岂为身自犯法者设哉。老者八十以上,例存侍丁一名,九十以上二名。今犯徒以上罪名,亲老无侍,往往不为申明。疑而质诸友,有笑于列者曰:子之迂也甚矣。事例不同,岂宜并论?然则老幼疾病罚赎通例,非为身自犯法者设乎?抑其子犯罪,亲老无侍,可得免乎?予曰:徒罪以上犯状,首问三代亲属存亡年甲疾病,其故何哉?客虽无以为答,然终莫能听纳其说。检照至元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平阳路臧彦松因鬬踢死姬进,省部定罪,合行处死。缘臧彦松父年七十六岁,别无兼丁,拟杖五十七下,征给烧埋银两,于至元八年十月二十日奏准断决。以此参详,凡犯徒以上罪名,如亲老无侍者,拟合比附断过事例申详,使养其老。仰副施仁发政,端在检举奉行案式服属年甲,夫岂空言哉!
△妇人怀孕死尸
检尸疑难,前人之述备矣。乃若历试其事之异于载籍者,可不书之以为龟鉴乎?《洗寃录》验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死,其尸经埋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缝,故逐出腹内胎孕孩子。予昔任盐官案牍,至治三年春复验崇德州石门乡孕妇沈观女死尸,当元殡殓入棺,怀胎在腹,众证明白。后因房亲发觉,开棺初检,则死胎已出在母裩袴中。虽已从实检复,每思与《洗寃录》抵捂,未能寤疑。是岁之夏,予又于盐官检一孕妇落水尸。初检所怀胎孕亦在母腹中,复检之后,亲属领尸未殡,胎亦自出。自二死胎,并未经埋地窖,俱各出离母腹,乃《洗寃录》议论有所未及者,于是乎书。
△病死罪囚
《通制》狱官条内,病囚分数,刑部准太医院据诸路医学提举司会集教官,校阅经书,以十分为率,有得病一二分之轻,渐至八九分之重,而至十分方死者;有得病便至十分难治而死者。真心痛,真头疼,旦发夕死,夕发旦死。又若卒中之证,五脏绝闭,脉道不通,气不往来,譬如堕溺而死者是也。原夫患病之人,有得之轻而易愈者,有自轻至重而死者,亦有危急之证不及治而死者。特系狱之囚,身被桎梏,心怀忧苦,与常人不同,故得病便至十分者,尤为难治。大抵死于久病痼疾,则形体瘦弱,腹肚低陷,或卒死暴亡,则尸形不类。然病之轻重,自有分数,而死之迟驶, 【师去声,速也。】 各有其因,不可以一概论。《条格》详明,既有所守,当奉行惟谨可也。
△格例
一、尸帐式
二、尸帐例
三、尸帐仵作被告人画字
四、死无亲属许邻佑地主坊正申官
五、正官检尸及受理人命词讼
六、受理人命词讼及检尸例
七、自缢免检
八、开棺临事区处
九、检验骨殖无定例
十、尸伤不明
十一、检复迟慢
十二、检尸不委巡检
十三、作耗贼杀人免检
十四、强盗杀伤钱主随即合检验
十五、省府立检尸式内二项
十六、寒暑变动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