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政书
大明会典
172 万字 · 约 81 小时 59 分钟 · 88 / 222
史藏 · 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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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府、并按察司、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及在京兵马指挥司。若係各州所属、申州。故牒仓库税课司局、递运河泊所、驛坝等杂职衙门一各处仓库、司狱、巡检、税课司局、递运河泊所、驛坝等杂职衙门、申府。如内有各州所属、申州。俱牒呈各县。各处杂职衙门、往復平关
照会式
某军都督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照会。可照验施行。须至照会者
照会某部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左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照会
右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六部照会各布政使司文移同
侍郎押
照会尚书押
侍郎押
都指挥使司照会按察司文移同
照会都指挥使押
各布政使司照会按察司同
左布政使押 左参政押 左参议押
照会
右布政使押 右参政押 右参议押
咨呈式
某部為某事。[云。云]合行咨呈。伏请
照验施行。须至咨呈者
右 咨 呈
某军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尚书姓名押
侍郎姓名押
各布政使司咨呈六部文移同
[左布政使姓名押 左参政姓名押 左参议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右布政使姓名押 右参政姓名押 右参议姓名押]
平咨式
某部為某事。[云。云]合行移咨。请
照验施行。须至咨者
右 咨
某都指挥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侍郎押
咨尚书押
侍郎押
都指挥使司咨各处文移同
咨都指挥押
各布政司咨各处文移同
左布政使押 左参政押 左参议押
咨
右布政使押 右参政押 右参议押
札付式
某军都督府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验[云、云]须至札付者
右札付某卫指挥使司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左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札付
右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六部札付各衙门文移同
侍郎押
札付尚书押
侍郎押
各都指挥使司札付各衙门文移同
札付都指挥使押
各布政使司札付所属衙门文移同
左布政使押 左参政押 左参议押
札付
右布政使押 右参政押 右参议押
呈状式
某卫亲军指挥使司经歷司、承奉
本卫某文為某事[云、云]奉此合行具呈。伏乞
照验施行。须至呈者
右 呈
某军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经歷姓名 知事姓名
各护卫经歷司、呈各衙门文移司
应天府為某事。[云、云]合行具呈。伏乞
照验施行。须至呈者
右 呈
某 部
府丞姓名 通判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府尹姓名
治中姓名 推官姓名
太常寺、钦天监、太医院、翰林院、光禄寺、太僕寺、呈部文移同
提刑按察司、呈五军都督府六部文移同
副使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按察使姓名
僉事姓名
各都司布政使司、呈五军都督府、外卫呈六部、
盐运司呈布政司、守御千户所呈各卫、同
长史司呈都府六部等衙门文移同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长史姓名
申状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申覆。伏乞
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右 申
某处承宣布政使司
同知 推官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府姓名
通判姓名
直隶府州申六部、在外府州申都司、应天府申五军都督府、同
各外卫指挥使司申五军都督府、盐运司申部、文移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指挥使姓名
僉事姓名
兵马指挥司、申都府六部同
守御千户所、申都府都指挥使司文移同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正千户姓名副千户姓名
各州申府按察司各卫等衙门文移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州姓名
判官姓名
各县申府州等衙门文移同
县丞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县姓名
主簿姓名
平关式
某卫亲军指挥使司為某事。[云、云]合行移关。请照验施行。须至关者
右 关
某卫指挥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僉事押
关指挥使押
同知押 僉事押
各府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同知押 推官押
关知府押
通判押
各州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同知押
关知州押
判官押
各县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县丞押
关知县押
主簿押
牒呈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牒呈。伏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呈者
右 牒 呈
某处提刑按察司
同知姓名押 推官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府姓名押
通判姓名押
应天府牒呈都司布政司、各府牒呈各卫指挥使司、盐运司、兵马指挥司、牒呈各卫指挥使司应天府、同
按察司牒呈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文移同
副使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按察使姓名押
僉事姓名押
长史司及守御千户所牒呈按察司、应天府经歷司国子监典簿牒呈察院磨勘司、同
平牒式
某府长史司為某事。[云、云]合行移牒。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者
右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牒长史押
各府牒长史司文移同
牒上式
某处守御千户所為某事。[云、云]合行牒上。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者
右牒上
某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副千户押
牒正千户押
副千户押
兵马指挥司牒上各外府同
故牒式
某卫指挥使司為某事。[云、云]合行故牒。可照验施行。须至故牒者
右 故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僉事押
牒指挥使押
同知押 僉事押
都指挥使司故牒各卫及应天府、盐运司故牒各府、应天府故牒外府并兵马指挥司、俱同
下帖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验[云、云]须至帖者
右下某县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推官押
帖知府押
通判押
某州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验[云、云]须至帖者
右下某[仓库]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帖知州押
判官押
凡行移往来事例。洪武十五年定、一通政司、职掌出纳
帝命。与诸司无行。有径行通政司者、以违制论
○一各
王府长史、凡有行移、具牒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回牒长史司
○一五军都督府、凡有行移、令经歷司、具牒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回报五军都督府经歷司。其在京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各该卫、并直隶卫所、若有行移、俱由该府转行
○一六部、凡有行移、令主事厅、牒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故牒六部主事厅。其太常寺、应天府、光禄寺、太僕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南北城兵马指挥司仪礼司、行人司等衙门、及在外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应有行移、俱由该部转行
○一都察院、凡有行移、令经歷司牒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故牒都察院经歷司。其各道监察御史、并在外按察司、遇有行移、俱由都察院转行
○一通政司、凡有行移、令经歷司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帖下各卫经歷司
○一五军都督府、有事於都察院、止令经歷司互相文移、转呈本院。如行六部、则经歷司与主事厅互牒。其在京秩三品者、则与本院并行。仍故牒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帖下在京五品以下衙门。其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牒呈本院、及在京五品以下衙门、行移本院、俱称具呈。惟大理审刑磨勘司、止与本院经歷司行移。各道监察御史、亦止由本院行移。与诸司无行
○一通政司、与在外诸司衙门、别无行移。今后不许申稟
○一仪礼司、并
内府六科、俱係近侍官员、与内外衙门、并无行移。今后不许申呈
○一六部有事务各处、必须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转达六部。不许驀越
○一五军都督府、并在京各卫、与在外各卫所、及有司衙门勘合拘定、难以互相行移。除直隶卫所申都督府。其在外卫所、必经本处都司转呈该府。若有司与在京卫所军民相干事理、俱由合干上司转达该部定夺。不许径自行移
○一六部、凡受五军都督府照会、不问有施行无施行事理、俱於堂上立案。官吏於年月下、小字依次列衔、尚书侍郎僉押、郎中以下至该吏、俱僉名。如是钱粮刑名、合送该部磨算问拟者、则从堂上正官批写、送某部磨算、或问拟、不必判押。其该部推算问拟毕。官吏亦於年月下、小字列衔僉名、连案呈堂施行
○一六部、凡准各部咨文、并布政司咨呈、及据各衙门申呈来文。其有係干具奏、及应照勘回答、即行在京各衙门者、俱係堂上立案施行。不必送该部。若係类勘合回答各布政司直?府州事理、则从堂上立案判押、连送该部、移付类勘合科施行。其有钱粮官物磨算收支、刑名应合问拟、印信关领、人材候到、及虽有施行而不係出事公文者、俱係正官於来文批写、送该部承行。不必判押。其该部立案、则写奉本部连送某连文云、云当该官吏於年月下、小字列衔僉名。其无施行、止是立案备照。如有施行者、连案呈堂施行
○一凡有创行事务、合行各属部遵守者、则从堂上札付各部。若属部该行事理、係干放支钱粮官物等项、及须经堂上定夺、亦从堂上札付各部。其餘一应常行事理、及各类勘合行移各布政司直隶府州者、止是各部自相往復移付施行。及札付移付公文、承行吏典另行置立承发勾销簿、附写名件、用使日时印记、各科承受该吏於簿上书名画字、收领承行毕、仍於前件项下勾销、以凭稽考
○一凡銓选官员、调遣军马、赏赐物件、处决重刑、刱立制度、及為令為律事务、所奉
圣旨、必须文案上出事内钦写。其餘常行事理、虽有奉到
圣旨、止於文簿及案验内钦录、不必出事开写
○一凡议拟奏准事理、止於文簿内云写奏准。若钦奉
圣旨改拟、仍写钦改缘由
○一凡差使人员、既有所齎公文、其差帖上止写去某处公干、不必云写
圣旨
○一凡差人齎执钦依奉
圣旨公文、到於各省各府、须要先将公文於公厅中间置放。然后与官员相见。毋得收摺在怀、与人讲礼
○一凡五府六部等衙门所奏事件、各官既已亲奉
旨意。奏本明白批写、回本衙门自作施行。其通政司入奏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等衙门、实封军机钱粮刑名等事、并鼓下受词、及各处、差官径奏事件、虽有奉到
旨意承行衙门、无由知会、必合抄出施行。其抄写人员、将抄到
旨意、齎从正门入。各该官员起身迎接。奉到
旨意、止许本衙门明白立案、不许出事行移内云写。其各科填送勘合、亦不许云写
旨意。止写某衙门為某事奏奉、某衙门如奏施行
○一凡诸司文移、有奉
旨施行者、勿书
圣旨二字。凡有陞赏差调等事、悉以钦字代之
○十六年、令刑部等衙门、遇有行移判押文书、及商议公事、首领官引吏典就齎印信手本、开具几件、於正官处亲行稟覆可否、从公署押定夺。仍各照事件、逐一附簿、以凭查照相同、不致违错
○十七年、奏定天下诸司文移纸式。凡奏本纸、高一尺三寸。一品二品衙门、文移纸三等、皆高二尺五寸。长五尺為一等。四尺為一等。三尺為一等。案验纸二等、皆长二尺五寸。高一尺八寸為一等。二尺為一等。三品至五品衙门、文移纸、高二尺、长三尺。案验纸、高一尺八寸、长二尺五寸。六品七品衙门、文移纸、高一尺八寸、长二尺五寸。案验纸、高一尺六寸、长二尺八寸。八品九品与未入流衙门、文移纸、高一尺六寸、长二尺。案验纸、高一尺四寸、长一尺八寸。官员任内公文纸皆如式者、考為一最。不如式者、罪之
大明会典卷之七十七
贡举
岁贡
国初、有举保之令。凡举保孝廉人材秀才、及山林隐逸、礼部即行所属、委自正官、选求民间、果係名实相副、素无过犯之人、有司起送到部咨发吏部听用。其后皆属吏部掌行。而礼部所掌惟岁贡。
国初、贡额不一。正统间始定。至今遵行。其额外增贡者、或以疏通、或以
恩詔、不著令。兹并列焉
凡岁贡额数。洪武十六年奏准、天下府州县学、自明年為始、岁贡生员各一人
○二十一年、令岁贡、府学一年、州学二年、县学三年、各贡一人。必性资纯厚、学业有成、年二十以上者、方许
○二十五年、令岁贡、府学一年二人。州学二年三人。县学一年一人
○永乐八年、令凡州县户不及五里者、州一年、县二年、各贡一人
○十九年、令岁贡照洪武二十一年例
○宣德二年、令贵州府学、照县学例、三年一贡
○七年、令岁贡照洪武二十五年例
○八年、令天下州不及二十里者、岁贡一人
○正统六年、令府学一年贡一人。州学三年贡二人。县学二年贡一人【遂為定例】
○成化二年奏准、卫学照县学例、二年贡一人
○四年、令凡京学、二年贡三人。军民指挥使司卫学、照府学例、军民生相间、一年贡一人。都司及土官学、照州学例、三年贡二人
○弘治十三年奏准、自十四年為始、各处州学、俱四年三贡。其云南四川贵州等处、除军民指挥使司儒学、军民相间、一年一贡。其餘土官及都司学、各照先年奏准事例、三年二贡
○十四年奏准、万全都司、照府学例、一年一贡。其餘都司所属卫分少者、不许滥比
○正德三年奏准、大寧都司学、一年一贡
○十一年题准、辽东都司学设优等次等生员各四十名。每年考送一人充贡
○十二年奏准、陜西都司学、一年一贡
○十三年奏准、广寧等五卫儒学生员、照州学事例考贡
○嘉靖二年、令顺天府学、每年起送二名充贡。应天府同
○又奏准、贵州宣抚司儒学生员、一年一贡
○十七年题准、承天府学、每二年贡三名。单年二名、双年一名
凡起贡。洪武十八年、令云南所属学校生员有成材者、不拘常例、从便选贡
○永乐元年、令广西湖广四川土官衙门生员、照云南例选贡
○十八年、令贵州选贡送监
○正统四年奏准、生员科举、停支廩米、准作食粮月日充贡
○七年、令岁贡精选端重有文、及通书算者起送
○天顺六年、令岁贡照例将食粮年深者严加考试、务要通晓文理、方许起送
○又令岁贡生员、取考科贡、开除廩米月日、准作食粮之数。其餘俱作虚旷。若同案食粮、则以籍名先后為次。仍将考过试卷、黏连批文、亲齎赴部
○成化四年、令云南贵州选贡、仍照例考送
○又令岁贡生员、丁忧正服月日、准作实数。其养病侍亲、及服闋不復学、皆作虚旷
○十六年、令岁贡不分军民生、俱听提学官考试。其卫学、在布政司地方、布政司给批起送。在两直隶地方、各府起送。在各边、都司起送
○嘉靖六年奏准、考选岁贡生员、照次取四人陪考。务通文理、方许充贡
○九年奏准、照旧用一人陪贡
○十年奏准、提学官考选应贡者、於岁考之时、即行详定。如廩膳考居一等之内、不拘名次、查取食粮年深者、起送一人。如无人材去处、一等无人、方许於二等内十名以前照前起送。不必下及增附
○十三年奏准、提学官一遵
祖宗旧规、以食粮年深充贡。有司起送、止许正贡一人、陪贡一人。提学官考定一人、起送赴部、不必加添四人五人送考。其考贡不中、愿告衣巾终身者、听提学道照例行
○十四年、令各处岁贡生员、照例将食粮年深者、严加考试、如果不堪充贡、照例罢黜。将以次者考充、务要通晓文理、方许起送
○万历三年题准、各处岁贡生员、该府州县提调官、俱要查其节年屡考一等二等、曾经科举、及年在六十以下、三十以上者照依食粮前后、选取六人送考。提学官择其最优者起贡。其年力衰迈者、即授以儒官、不准起送
○十一年题准、各府州县遇岁贡之年、止用一正一陪送考、择其颇优者一人、充贡赴部
凡恩贡。弘治八年奏准、自九年起、至十三年止。顺天应天二府、四年各该贡六名者、许贡一十二名。其餘府学、每年该贡一名者、许贡二名。州学三年该贡二名者、二年许贡三名。县学卫学、二年该贡一名者、每年各贡一名。以后仍照见行例
○嘉靖十年题准、照宣德正统天顺年间事例、今岁各学廩膳生员、果係学行出群、年三十以上者、府学许贡三人。州学许贡二人。县卫学各贡一人。以后仍照该贡年限数目起送。如廩膳内无人、许於增广附学内考取、务求真才以应
明詔。如有名实不称、及夤缘干进情弊、听抚按纠举
○隆庆三年题准、将各府州县卫儒学廩膳生员、不拘食粮浅深、通行考试、务取文行兼优、年力精壮者、府学二人、州县卫学各一人、以充
恩贡。俱限本年到部、听翰林院严加考校
凡补贡。永乐十九年、令岁贡生员起送到部、遇有事故、不许补贡。其在家或中途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补贡。若丁忧及患病、勘明、仍补该年之贡。如託故延至二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朧送补者、各治罪
○成化四年、令岁贡已起送、或在家中途事故、过一年之上、不许补贡
○弘治十六年奏准、如遇贡缺、取具所缺事故缘由、并原给咨批朱卷、申缴提学官查明、将次贡考补。过一年以上者、照例不许补贡
○正德九年奏准、凡应本年贡、已经考中、领有试卷、丁忧患病回家、不拘已未给文、服满病痊、虽三年外、各该衙门再查无碍、结送补本年贡。若重给文后、又违限三年之上者、虽有患帖、亦发為民。补贡年月、以本地方到部限期為始。其应贡生员、未曾到部填写格眼、遇有事故、该衙门咨申试卷、并将以次生员、申送提学官处考补。过一年之上者驳回。若违例起送、本部通将经该官吏、并提学官参究 【万历三年题准补贡例。见后风宪官提督条下】
凡三氏岁贡。成化元年、令三氏学、三年贡一人。提学官考试起送
○正德四年、令三氏学每三年贡孔氏子孙一人。至第四次、方贡顏孟子孙一人。仍行提学官考选曾经科举者、不许将年老无学之人、一概入选收用
○嘉靖六年、令三氏子孙、照州学例、设廩增各三十名、以廩膳名次起贡
凡期限。洪武十六年奏准、天下岁贡生员、俱限正月至京
○十八年、令贡不如期者、以违制论
○永乐二年、令岁贡、直隶浙江河南限正月到部。山东山西陜西湖广福建江西限二月。四川广西广东限三月
○成化十七年、令提学官考过该贡生员、务遵永乐初年
钦定限期赴部考试。如有过限三箇月之上者、压考一次。一年之上者、照例问罪。託故在家三年之上者、虽有堪据文凭、亦不准收
○万历二年题准、提学官每岁预将次年应贡生员、通行考定、给领朱卷起文、通限次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到部。礼部题请、於四月内定期廷试。试毕。愿就教者、礼部考送吏部覆请、於六月内廷试。如贡生三月内不到者、俱压次年候考。罢去秋试、以復初制 【先年春月廷试未到者、于秋月补试、至是革】
凡考试。洪武十六年定、岁贡生员至京、从翰林院试经义四书义各一道、判语一条。中式者入国子监。不中者罚充吏
○十八年、令岁贡不中式者、遣復学肄业。提调官吏、论以贡举非其人律。教官训导、罚俸一年
○二十四年奏准、岁贡不中者、有司官任及三年者照例论罪。二年者住俸半年。一年者住俸三箇月。学官无分久近、照例责罚。生员食廩五年者充吏。不及者復学。次年復不中者、虽未及五年、亦充吏
○二十六年定、岁贡生员到部、礼部奏闻、从翰林院考试。如果中式者、送国子监读书。其入学五年以上、及二次不中者发充吏典。提调官吏、及教官训导、照例决罚
○又令四川土官衙门岁贡生员、免考送监
○二十八年奏准、岁贡初试不中者、遣復学停廩肄业。提调官教官取招。生员限次年再试。两广四川限两年再试。復不中者、照例充吏。提调官教官、仍旧责罚
○三十年、令岁贡不中復学者、免停廩
○嘉靖十一年、令岁贡到部考试不中五名以上者、提学官降一级。三名以上者、提学并带考御史从两京都察院、按察司官从巡按御史、各提问。其考试不中生员、不许容留在京、听候下次覆考
○十五年题准、岁贡生员復试不中、例该充吏者、给赐衣巾终身
○隆庆三年题准、恩贡不中如一省发回三名以上、礼部即将提学参奏、降级别用 【万历三年题准、见后风宪官提督条下】
凡就教。成化十四年、令岁贡生员愿授教职者、虽南监人数、亦送北监坐监一年。本监按季考试能通三场文字、委係家贫亲老、许送吏部。考中者方送廷试。取中、选用。不中、仍送回本监肄业
○十七年、令岁贡生员愿就教职者、礼部严加考试。果堪师范、径送吏部照例覆考除授。考不中者、分送南北二监读书
○嘉靖二十七年奏准、岁贡廷试之后、验年五十以下、精力未衰、送监卒业。餘查人数多寡、愿就教者、准送吏部考除
○隆庆三年题准、恩贡考中者、分送两京国子监读书、不许告就教职
凡不愿授职。嘉靖十三年、令应贡到京、愿告冠带荣身者、听。礼部照例行
○十八年、
詔天下岁贡生员应贡到部、有年老不愿仕者、与正七品散官
凡病故。嘉靖二十七年、令岁贡投文到部、若有病故者、查照见行事例、咨行兵部起关应付还乡
科举
国初倣古宾兴之制。定以子午卯酉年秋八月、各直省皆试士于乡。中式者、贡於礼部。次年春、礼部奏请会试天下贡士。取中式者、引奏陛见、
上亲策试之。钦定甲第、赐进士及第出身有差。初乡举各以地方人才多寡為额、多者不过四十人。会试临期奏请、取中式者亦不过百人。别以人才荐举他途进者、往往至大官、不尽由科目。其后海内学者日眾、贡额渐增、士就试礼部者至四五千人。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