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政书
新竹县制度考
4.2 万字 · 约 1 小时 59 分钟 ·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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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税银三十四元。
以上店八座,年税银共计二百四十八元。
●抄封租榖
一、中港堡田心仔庄上田一分一厘五毫六丝。租榖……。
备考:抄封田租系因林、戴两姓作乱,将田充公,归于台北府,设立佃首征收,作为闲款。惟新竹从前此抄封田颇多,后因分治,该田均在淡水及苗栗管辖,新竹管辖仅有此一段而已。榖仅有几石,归台北派人往收,故曰府抄封田。新竹县中向无经手,是以无案可查,不知年收租若干。其应完钱粮,由台北府送赴新竹县投完。
●屯租
前此款屯租系在中港、杨梅坜、九芎林各处皆有,全年约有三千石有奇,每年给发屯丁口粮。自光绪十四年清丈改归,钱粮无收;此项租榖,即将前收开存银项拨给孤贫月米。
查屯丁每名全年给口粮银八元,如有事要叫来使用者,每月给口粮银四两二钱。
●隘租
查此款系因田园与内山生番相近,常被生番出山杀人,民不敢耕种,后即在险要之处雇丁设隘防守生番;即就近山田园抽收租榖,给为口粮,故名隘租。
隘租一款为数颇多。缘卑邑山溪丛杂,生番出没无常,沿山业佃不堪其扰,多有设隘防守而归隘首垦户承办防隘之事,由业佃鸠资,名曰隘租,均系隘首支销。现今奉文提归公用,其隘租悉数由县征收,每年约征二万余石,每石折收时市番银一元。卑县照垦收租,亦不知每甲纳租若干石,又无案卷可稽;唯前于查丈往乡,曾经询诸乡民,佥称竹北各堡每甲有抽纳隘租八石至十八石者,乃北南各垦仅纳隘租二、三石至十石为限,是各垦之情形不一。理合登明。
隘租上则田每甲原垦配租榖四石,续垦配租榖三石六斗。中则田每甲原垦配租二石四斗,续垦配租榖二石。下则田每甲原垦配租榖一石五斗,续垦配租榖一石。园例减半。隘租园多田少,租榖旧由隘首自收,分给丁壮口粮。理合登明。
●官庄田租
查看此款,惟有淡水有此租。新竹向无此官庄田,莫知详细。市川彻弥、张寿图、黄鼎元。
●炉税
一、铸户苏景昌(招牌「永金」),炉税银五两。
●当租
一、当租协丰号,当租银五两。
●各廍户出息年额
一、年收银四十元。
一、廍户在豆仔埔、贡狗坑、中港、头份、三叉洞、大眉、崁仔脚、苦苓脚、山寮埔、顶双溪,每年约有二、三十廍,余外尚未全知。
一、息银乃系台北府委员所收。
一、息银乃系制糖户所纳。
●税契银两数目
一、年无定额,年收约有一万二千元。此款税契凡民人置买田园,欲卖者须入契字付与买者收执为证据。买者即将契赴官投税,每契面银一百元收税银七元八角。内分三元解布政司、四元五角归地方官、一角五瓣归收契之税差、一角五瓣归书记办公之资。
如契未税者名曰白契,已税者名曰红契。另司单银每张九角,乃布政司领应给业户为凭,名曰契尾。此款契尾系民间有典卖田业,典卖者须立契与买主收执,买主即将契赴官投税,官即将此契尾粘在契内,盖用官印。另此款每张由官备银一钱五分,赴布政司衙门买来,每张司单收民间九角;内官收五角,余四角经办公事之人作分作工资。
●口费
口费分为二,一曰文口,一曰武口。文口系文衙门新竹县所收,每年约有二千两。武口系武衙门北路右营参将所收,每年约有几百两而已。
收口费充津贴(地方官自己收口费、自己充津贴,与布政司无干。年收约二千两)
收项
一、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月底止,三十日,计收口费银七十一两四钱二分八厘五毫七丝一忽四微。
又自光绪十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三月底止,常年淡月九十日,计收口费银二百一十四两二钱八分五厘七毫一丝四忽二微。
又自光绪十九年四月初一日起、至八月底止,常年旺月一百五十日,计收口费银五百两。
又自十九年九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常年淡月一百二十日,计收口费银二百八十五两七钱一分四厘二毫八丝五忽六微。
又自二十年一月初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卸事前一日止,常年淡月五十三日,计收口费银一百二十六两一钱九分零四毫七丝六忽一微四纤。
共收银一千一百九十七两六钱一分九厘零四丝七忽三微四纤。
管收除流抵外,共银一千二百零三两一钱一分三厘五毫五丝四忽八微四纤。
开除
一、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十二月底,计三十日,应支津贴银七十六两九钱二分三厘零七丝六忽八微。
又自十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计三百六十日,应支津贴银一千两。
又自二十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卸事前一日止,计五十三日,应支津贴钱一百四十七两二钱二分二厘二毫二丝一忽八微。
共除银一千二百二十四两一钱四分五厘二毫九丝八忽六微。
实在
一、口费不敷抵津贴,垫支光绪二十年分津贴银二十一两零三分一厘七毫四丝三忽七微六纤。地方官厅应领津贴银两每年赴布政司领五千两,又口费约二千两,共七千两。
一、年额应领津贴五千两。常年每日应领银一十三两八钱八分八厘八亳八丝八微八纤,闰年每日应领银一十二两八钱二分零五毫一丝二忽八微。
●官民捐榖项下
一、年额应捐款,官捐榖一石二斗。
一、年额应捐榖,民捐榖三石。
此项租榖,每年由官捐解皇上。
●充公田租其它官田官金
一、德盛庄(竹北二堡)年纳租榖五十石。茅房十一间;佃人古阿恩(疆域:东至徐家毗连为界,西至陈家毗连为界,南至范家毗连为界,北至溪为界)。
备考:德盛庄充公之业,乃作本地方公费。所有充公田业尚有数处,或归义塾、或归地方民间自收公用,不归官;故未尽列于此。
一、托盘山下河坝唇充公田一处,在树杞林总理管下,小租榖二十石。但林阿珍与郑如汉、郑如兰互控田业充入衙内案牍祠作为每年祭祀之费。
一、新埔堡枋寮庄官田一处,佃人魏桐初,租银九十元,但台北府育婴堂经费。
一、旧行台地基一处(从前无租银)。但在杨梅坜街东路上,四面竹壆为界,因子十年前将行台移造中坜后,此行台废作菜园,系清时办公事人耕种。
一、金三百圆,全年利息三十圆。北门米市街陈和兴公存。
●抚垦局
垦户前由官给垦领银在内山开垦,由官收租。但因地近在深山,生番出没无常,常扰耕民,故设隘寮,雇有隘丁把守,以御生番。其隘丁口粮,由官给发。自光绪十四年清丈以后,皆由垦户自己雇勇丁、设隘寮,所有新开之田业,报官升科,完纳钱粮。故官遂无隘租可收,亦无给发隘丁口粮;即从来有设铳柜,亦由垦户自己雇人把守。后来有要开垦,即由抚垦局委员给照往开,或三年、或五年成有田业,即向官报丈,由官委员往丈,给领印照,管业完粮。
抚垦局在五指山,委员一名、司事二名、局勇四名、通办四名、五十余社五十余土目,诸人费用一个月二百四十余两。若有人欲开垦,必往局给垦单,方可向内山开垦。
●文庙出息条款
一、佃户张阿添年纳租榖二十六石。住八张犁庄。
一、同冯阿芳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同。
一、同锺阿福年纳租榖三十五石。住在尖山边庄。
一、同徐阿金年纳租榖二十一石。住坑阿底庄。
一、同黄姓年纳租榖四十九石。住在西方林。
共计租榖一百九十石。以上查文庙租榖系前林维源自献为文庙,作为春秋祭祀经费,其田贌有佃户五人耕种,每年所收租榖一百九十石。
一、又杨灶生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在山仔顶庄。
右郑永承自献作为春秋祭祀经费。
一、文庙墙内田一所,年收租榖十五石。
一、城隍庙前店一座,年收税银四十八元。
一、城隍庙后店一座,年收税银十二元。
一、本衙门口店一座,年收税银二十四元
一、林祥叆所存银二百元,每年收生息银二十六元。
总共租榖二百六十四、五石,税银一百一十六元。
以上所收租榖及所有店税银项,系开销文庙春秋两季祭祀以及看守庙内油香工资,乃由此款收项拨给。
●文昌宫香灯租榖
收项
一、淡水邹厝仑水田租榖每年应收四十五石。
一、淡水北投社大租每年应收三十石。
一、新竹新埔庄大租每年应收十三石。
一、苗栗三湖庄山园每年应收二十石。
前归新竹文昌官香灯,后设苗栗县,其山园被刘联科抗占。理合声明。
以上共计收榖一百零八石,收银一百零八元。
开销
一、计去挑字纸灰工钱二十元。又开去油香银十六元。又开打扫文昌宫人夫二名工食银二十元。又开各处收榖工食银三十元。
共开银八十六元。(文昌宫祀生郑耀东录)
●武庙出息条款
每年出息并开销各款录于左:
一、开庙内诸神生日费用每年二十元。
一、开年节油香费用每年二十元。
一、开雇人收内湾榖工资榖十五石。
一、收台北芝兰堡潘盛清、姓马献(?)小租四十石银四十元
一、收内湾庄大租榖九十五石。
一、收南门内地基银一千八百元。
一、收南门街店税每年八元
以上所收之项,应每年开销以外,所捐之项亦一切开销。(武庙和尚妙慧报)
●城内妈祖庙出息条款
一、收虎仔山杨掌租榖二十石。
一、收厕池税租榖十二石(厕池在庙后边)。
一、收台北王益兴、吴梦兰、吴梦梅三人共银二元。
一、收三角涌陈炳焜八元。
一、收北鼓楼内外地基税钱四千。
以上所收之银,作为每年庙内油香并和尚费用之资。(看庙和尚妙慧报)
●城隍庙出息条款
历年应款收入、开出逐条开列:
收项
一、历年向本庙炉主、头家支领枷钱一百八十千按折银一六五元(此条现年全无给领)。
一、西辕门内陈泉深献充瓦店间半,历年收租银六十五元(瓦店四条,历年各要修理,亦就此款扣还,所收之租无实也)。
一、献充瓦店一间,历年租银本庙仅收六十五元(此条每年租银三十三元,余外之额即林智记收)。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五元。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七元。
一、王世杰献充北门内地基百间,计四十千按实收银三十元(此条有无纳者、有纳少者,故按三十元)。
一、淡水厅将渡船经费内历年献充银二十四元(此条一月起、至三月领清,四月至今未领。渡船在盐水港、汫水港两处)。
一、曾作邦献充枋寮榖十八石,扣纳粮二石,实收十六石按十六元。
统计收银三百二十七元。
开项
一、住持僧一名(当本庙之家)。
一、奉佛僧一名,全年辛工银三十元。
一、差遣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烧火煮饭菜一名,全年辛工银十八元。
一、打扫佛堂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伙食米(五名,并往来客僧)每月按米一石五斗,全年十八石;按价银三元,计五十四元。
一、伙柴每月按二元五角,全年计银三十元。
一、伙炭每月按一元,全年计银十二元。
一、伙食油、点火油每月按二矺,全年生油二十四矺;按价二元,共银四十八元。
一、煤油每月按二箱,全年计二十四箱,按价一元五角,按银三十六元。
一、买伙食菜每日一角二分,全年计银四十三元二角。
一、买茶烟每月按一元,全年银十二元。
一、擅柴香烛每月按二元,全年银二十四元。
一、每日零用按银一角,全年计银三十六元。
统计银三百七十二元。
对除收来以外,尚不敷银四十五元。此条不数,全靠四方善男信女喜题香资银元,方可抵足此数。
一、本年枷钱,缘因地方初平,纸枷给发无多,所收枷钱,城隍账孤、中元普度二款开用清二款开用清楚,乏钱给付僧人历年应款之额。故此条现年全无给领,合应呈明。
一、内收渡船经费香灯银二十四元,向来系由淡水厅署给有簿据,逐月向署支领,后由新竹署支领。历年收至现年三月未领此款,仰乞大人恩准向该渡船经费支领,则香灯有赖矣。
一、台北县新庄渡夫林发官、乌狮嫂每年应纳城隍庙香灯资十二两,此案历年控纳未清,恳恩究追,沾感切叩。
光绪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城隍庙主持僧录呈。
●竹莲寺租榖
蜈蚣窝坑
一、郑清(即合生)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王乌番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江珠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蔡景东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一、林来锦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陈水成(即陈乞)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蔡贯农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林春(即荣华)小租五石、大租七斗八升。
一、林连水小租一十七石、大租二石五斗。
一、刘尾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高九(即郑要)小租四石五斗、大租六斗七升五合。
一、麦饭(即吞)小租四石、大租三斗。
一、蔡文渊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土地公坑
一、林兴小租二石五斗、大租四斗。
一、黄海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吴永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庄钦小租二石、大租二斗。
一、洪加和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黄望小租六石、大租七斗。
一、郑使小租三石、大租四斗五升。
一、李大目小租三石、大租四斗五升。
一、林贮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蔡英也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南势庄
一、庄金水小租二百、大租二斗。
一、郑日嫂小租六石、大租九斗。
一、郑番江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施天水小租二石、大租二斗。
一、林贮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出栗湖
一、陈乞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一、郭衮记小租一十石、大租七斗。
以上陈列姓名,乃是佃人。其租业皆王义记所献与佛祖点油香者,以作福食。
每年共现收六石六斗半,其余皆欠不纳。又现收董事和兴号油四矺、大众庙租一车,现收以作福食。
●北门外长和宫、水仙王宫香油银
收项
一、槺榔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佃人彭况。
一、番仔碑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同黄仔木。
一、番仔湖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同吴华。
一、泉州厝庄年贌小租榖五十五石。同郑青山。
一、凤鼻尾庄年贌小租榖六十七石。三斗同林立。
一、浸水庄年贌小租榖九十三石。同杨富。
共计年收小租榖四百八十五石三斗。
一、北门外米市街瓦店三座,年税银六十元。
开销
一、水仙王二季祭祀值年炉主去榖一百二十石。
一、长和宫二季祭祀值年炉主去榖一百二十石。
一、宫内和尚全年伙食去榖三十石。
一、完隆恩地基去银四角。
一、完纳隆恩去银一十八元七角。
一、雇人出庄辛金银三十二元。
一、上元火烛鼓吹并杂费去银五元五角。
一、值年炉主去榖五十五石。
一、每年纳完钱粮去银一十九元九角三点三厘。
一、圣诞祭祀银六十二元一角。
一、宫内盂兰会去银五十七元五角。
一、圣母飞升诞共去银六十三元七角五点。
一、水仙王圣诞去银二十一元。
以上共计榖三百二十五石、银二百七十九元八角三点。
●救护船只章程
头品顶戴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台湾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盐课海关学政邵,为申明剀切谕事。照得沿海一带地方,时有中外船只遭风搁浅,例向责成就近营汛居人实力援救。光绪二年五月间,又经前兼署督部堂文、抚部院丁妥立规条明定赏罚通饬营县勘分投落,责成地甲头人,以杜彼此推诿,奏明举办;并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奉谕旨,通饬沿海各省一律办理在案。
兹查台湾沿海居民遇有此等危险之船,均能认真保护,着有成效;仍恐日久弊生,亟宜刊布章程,再申告诫,俾沿海民人咸知重赏在前、严刑在后,相与救灾拯危,勉为良善。除分别咨行外,合再申明剀切谕。为此,谕仰沿海军民人等知悉:此后凡遇中外船只遭风搁浅,一切危险之事务,必查照后开章程,实力拯救,本部院自当格外奖赏。倘敢阳奉阴违或乘机抢夺,一经发觉,定必按例严办,决不姑宽。其地方厅县并营汛员弁等,若不认真遵行,亦即一体按律参究。尔等须知船只遭风遇险,财命悬于呼吸;当其呼号逼切,属有天良,皆思援手。若复从而掠取,是岂尚有人心?方知功令严明,信赏必罚;经此再行晓谕,务当共相劝勉,切勿故伎复萌,以身试法。凛切!凛切!特示。
计开救护章程五条。
一、定地段以专责成也。查沿海岛屿星罗,犬牙交错,非明定界址,必致彼此推诿。兹责成沿海厅县,会同营汛,定明所辖界限,每十里为一段,饬令就近公正绅耆保举地甲一人,其岛屿则保举耆老头目一名,列名册报,以专责成。凡遇中外船只漂撞礁浅一切危险收船,日则高挂白旗、夜则接悬两灯,以示求救。在地之居民渔户人等见有此等旗灯,实时首报地甲头目,一面飞报文武汛官、一面酌量船夫数目,集派助救。其文武汛官闻报后,亦即督率兵役亲往勘验救护,不得稍有迟误。其往来报信之人一切费用,皆由失事船主给还,惟官役不得勒索使费。
一、明赏罚以免推诿也。查沿海文武汛官,如有救护船货至一万两以上、中外人等救至十名以上者,一经该管上司查明申报及领事官照会关道有案,藩司立即注明,记功三功以上者,文武汛官详酌配记外奖(?),五品以上者分别详明题升,以示优奖。其地甲头目亦分别上次劳绩,随时赏给顶戴匾额,以昭激劝。倘文武汛官不肯认真办理,照例参惩;地甲头目若有援救不力,甚至希冀分肥者,分别轻重严究。至于望见船只危险,先报知地甲头目及文武汛官者,应以初报之人为首功,由失事船主给与花红,大船多至三十两、中小船以十两为度。
一、定章程以免混乱也。凡遇险船只,其力尚可自存,船主并不愿他人上船者,则救援之人不得混行上船。倘船主须人援救,或系应先救船、或系应先救货、或系应先救人,均听船主指挥,不得自行动手。救起货物,应寄顿何处,亦由船主作主。其有擅行搬取或私自藏匿者,一经船主及地甲头目指明,查有确据者,即行由官追究治罪。倘有人出首确凿者,亦赏以应赏之款;诬捏者不准,并行反坐。
一、定酬劳以资鼓励也。凡救起之货,须候文武汛官验报。如系外国船货,即并报明附近领事官会同查核,将货估价,按照出力多寡难易抽拨充赏,多至三分之一,以赏援救之人。若有货无人,则须禀明就近地方官及领事官秉公将货酌赏。倘无货有人,则须将人救护;无论中国外国之人,均先行核给以衣食,就近送交地方官、领事官妥给船夫,分别资送回籍。倘系外国人无领事可交者,即报明通商局资给盘川,俾令自行归国。其小船出力救护,倘本人无力可以酬谢者,即就近禀报地方官,小船每救人一名,赏给洋银十元,就近由地方官先行核给,按月汇报通商局发还;虚捏者严究。至遇风涛汹涌,人力难施,或在大洋为救援所不及者,均宜各安天命,不得任意株连。
一、广晓谕以资劝戒也。凡海滨愚民,皆缘不知救船之有赏、不救船之有罚,是以坐视不救,或致乘机抢夺。此后所有沿海文武各官,均宜将以上告示条规,分别札行各汛,严加告诫;并将告示条规书写木牌,遍处悬挂,使一切渔户愚民,皆知遇险之船救护为有功、不救为有罪,庶人人有救船之念在其胸中,不致视为无足重轻之举矣。
右谕通知。
光绪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给。
救护船只章程告示实贴处所
计开:县署前、香山、旧港、下寮、溪州、油车港、红毛港、蚵壳港、笨仔港、南崁港、凤鼻尾、咸水港、中港、中港渡头、山寮、纲弦仔、后垄、后垄外埔、后埔溪洲、湾坵沟、白沙墩、望高寮、吞霄、房里、苑里、土地公港、大甲、大安、脚踏港、羊寮。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
同上
计开:县署前、香山、香山塘、隙仔溪、和雅庄、旧港、顶寮、下寮、溪洲、油车港、红毛港、蚵壳港、鱼寮、羊寮、北沪、笨仔港、咸水港、凤鼻尾、中港、大溪墘、中港渡头、山寮、香山大庄、崁仔脚、树林仔、许厝港、大牛椆港、白沙墩、大潭港、石观音街。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