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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明代律例汇编

41 万字 · 约 19 小时 41 分钟 · 13 / 55

会员可开白话

者,改发辽东自在安乐二州〕。

22〔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摉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徒以上,属有司者〕。(顺治例此款属边外充军。)

明代律例汇编卷一 名例律

Ⅰ:1 五刑

笞刑五

一十【赎铜钱六伯文】

二十【赎铜钱一贯二伯文】

三十【赎铜钱一贯八伯文】

四十【赎铜钱二贯四伯文】

五十【赎铜钱三贯】

杖刑五

六十【赎铜钱三贯六伯文】

七十【赎铜钱四贯二伯文】

八十【赎铜钱四贯八伯文】

九十【赎铜钱五贯四伯文】

一百【赎铜钱六贯】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赎铜钱一十二贯】

一年半,杖七十【赎铜钱一十五贯】

二年,杖八十【赎铜钱一十八贯】

二年半,杖九十【赎铜钱二十一贯】

三年,杖一百【赎铜钱二十四贯】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赎铜钱二十三贯】

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

死刑二

绞,斩【赎铜钱四十二贯】

弘治问刑条例

(四款,见「大明律疏附例」,后同。)

弘Ⅰ:1:1 一、凡军民诸色人等,及舍余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灰运砖纳料纳米等项赎罪○若官吏人等,例该革去职役,与军民人役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徒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瞭发充仪从;情重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军丁人等无差占者,与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亦令做工。(弘治问刑条例单刻本第一款,今省称弘1,后仿此。)

弘Ⅰ:1:2 一、在外徒罪囚犯,发充仪从者,每月追银叁钱。照徒年追足,即将囚犯先行发落。所追银两转送该府,听其雇人充当。不许将犯人拘禁扰害。违者,先将该府旗校人等孥问。辅导等官参奏究问。果碍宗室仪宾,具实奏请定夺。(弘45;嘉Ⅰ:1:5)

弘Ⅰ:1:3 一、在京在外运炭纳米赎罪等项囚犯,监追半年之上,如果贫难,改拨做工摆站的决等项发落。若军职监追三个月之上不完者,在京就改做工;在外先发还职。准令将该支俸粮实米,照该纳米数,扣除在官准算。(弘44)

弘Ⅰ:1:4 一、囚犯纸札照依时估,听其自行买纳。若无籍之徒,及管押吏典人等,通同作弊,分外增骗财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若监追纸札三个月之上,不能完纳者,放免。(弘79;嘉Ⅰ:23:4)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Ⅰ:1:1 「凡军民诸色人役」一款,同弘Ⅰ:1:1。

胡Ⅰ:1:2 「在京在外运炭」一款,同弘Ⅰ:1:3。

按:胡琼集解此条末所附「在京罚运则例」、「在京折收钱钞则例」,已移出,载于汇编卷首。

新例

(四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 嘉靖三年三月,刑部题称:该都御史王荩题:据佥事周期雍呈(自「刑部」起,至「雍呈」止,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作:「刑部题,为豫处仓粮广储以备赈济事。」)看得囚犯折纳工银则例,每日追银一分。如笞一十做工一个月,折银三钱。徒罪照依充仪从事例,每年追银三两六钱。在京法司见行,难以更变。家道稍次者,折纳工食。因在外巡抚便宜处置。照前稍有力之数,量减一半。如笞一十,折银一钱五分。徒一年,银一两八钱。徒五年,银九两。似觉稍重,办纳不前。查得法司见行纳工食则例,徒罪每年该银一两二钱,杖罪以上每一十该银一钱,余皆依数准折,俱令纳谷,等因,奉圣旨:是。预备仓粮是救荒急务。今后囚犯应折徒折工的,都着纳谷收贮,以备赈济。不许别项支销。巡抚官年终造册缴部,以凭查考。还通行与两直隶及各布政司,都照这例行(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引至此止,并注云:「此例裁革不行」。)钦此。

二、 计开

稍有力,折纳工价。

笞一十【折银三钱】 笞二十【折银四钱五分】

笞三十【折银六钱】 笞四十【折银七钱五分】

笞五十【折银九钱】 杖六十【折银一两二钱】

杖七十【折银一两三钱五分】 杖八十【折银一两五钱】

杖九十【折银一两六钱五分】 杖一百【折银一两八钱】

杖六十,徒一年【折银三两六钱】 杖七十,徒一年半【折银五两四钱】

杖八十,徒二年【折银七两二钱】 杖九十,徒二年半【折银九两】

杖一百,徒三年【折银十两八钱】 总徒四年【折银一十四两四钱】

杂犯准徒五年【折银一十八两】

稍次有力,折纳工食。

笞一十【折银一钱】 笞二十【折银二钱】

笞三十【折银三钱】 笞四十【折银四钱】

笞五十【折银五钱】 杖六十【折银六钱】

杖七十【折银七钱】 杖八十【折银八钱】

杖九十【折银九钱】 杖一百【折银一两】

杖六十,徒一年【折银一两二钱】 杖七十,徒一年半【折银一两八钱】

杖八十,徒二年【折银二两四钱】 杖九十,徒二年半【折银三两】

杖一百,徒三年【折银三两六钱】 徒四年【折银四两八钱】

徒五年【折银六两】 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

充军比流二千里

按:王楠「大明律集解」「老幼废疾收赎」条引此作「嘉靖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刑部题」。今考此例在嘉靖七年闰十月已革,(见「新例」第二款),则王书所记误也。

一、嘉靖七年闰十月刑部奏称:犯罪有力纳米,无力做工,俱有旧制。后因摆站瞭哨监守卖放,不得实用,又奏添稍有力纳工价之例,颇亦便民。但今添稍次有力纳工食之说,则繁琐益甚。且资出入之弊。所当禁革。合行抚按各照土俗查处。奉圣旨:是。准议行。钦此。

按:世宗实录书:「嘉靖七年闰十月戊寅,刑部覆,……祖制,军民犯法,无力者发配,有力者纳赎而已。近乃妄增稍有力稍次有力之例,奸民猾吏,上下其手,挪富为贫,利不偿害,宜裁罢稍次有力之例,以定事体,从之。」

一、嘉靖十年七月刑部等衙门议奏:一应军职有犯,俱令运炭纳米等项赎罪。若监追三月不完者,在京就改做工,在外还职折俸。其皇陵等卫及守卫等项官旗厨役人等,犯该笞杖,有碍的决,俱令纳钞。条例所据,可谓曲全。然而犹有所未尽者。盖以军职做工,杂处徒役,名器似为轻亵。纳钞军厨,贫难无措,人情亦所当原。合无今后内外一应军职及前项军厨人等,除有力运炭等项赎罪,若中半折收钱钞外,共有贫难监追赎罪银米钱钞等项军职三月,旗军人等各一月不完者,俱一体先令还职着役,扣除俸米月粮,准抵还官。如此,庶情法曲尽,而官军无憾矣。奉圣旨:都准拟行。钦此。

一、嘉靖二十年九月初二日刑部议题:今后内外问刑衙门将犯该徒罪,满徒三年,并总徒四年,准徒五年,审有力者,每徒一年赎银一十两。稍有力者赎银五两。年终类解兵部,给发各边,募兵使用。其徒三年以下者,仍照旧例施行。奉圣旨:准议。钦此。

按: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此款下有注云:「近奉文停止」。「嘉靖新例」所引较简略。

嘉靖新例

(二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一、嘉靖拾陆年刑部题准:南京部解钱粮等役,审系有力,并应犯该公罪例该准赎者,送问拟议明白,照旧开坐运灰运炭等项名色,开送工部,不得作为别用。立功军职,照在京运灰赎罪则例,纳银伍拾柒两陆钱,免发立功。已发而年月未满者,亦递减。纳银完日,行合回卫,待限满伍年,方许支俸。不愿者仍发立功。囚徒除盗情并审系无力者照旧编配。如力犹可办,仍照有力稍有力事例,准其纳赎。已发而年月未满者,亦递减纳银。前项叁等纳赎,在京照依旧例,陆续开送工部交纳。其南京并十三省,各按季类解工部,以济大工之用。待工役事毕,各照旧例施行。

一、嘉靖贰拾年户部题准:在外问刑衙门,今后问拟一应轻重罪名,照旧例除贰分本色纸张外,其余捌分,并赎罪,俱要米谷上仓,不许折收,以便侵欺花费。如违,听各抚按等官,严加访禁,坐赃致罪。

嘉靖问刑条例

(五款)

嘉Ⅰ:1:1 「凡军民诸色人役」一款,同弘Ⅰ:1:1。惟「纳料纳米」,嘉靖例改为「纳米纳料」。

嘉Ⅰ:1:2 一、赎罪囚犯,除在京已有旧例外,其在外审有力稍有力二项,俱照原行则例拟断,不许妄引别例,致有轻重。其有钱钞不行去处,若妇人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赎罪,应该兼收钱钞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银一钱。其老幼废疾及妇人天文生余罪收赎钞贯者,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若钱钞通行去处,仍照旧例收纳,不在此限(万Ⅰ:1:2)

按:顺治例无「应该兼收钱钞」;「收赎」下无钞贯二字。自「每钞一贯」至「不在此限」,顺治例作:「每笞杖一十,各赎银七厘五毫(递加科算,详见律首纳赎例图)」。

嘉Ⅰ:1:3 一、问刑衙门以赃入罪,若奏行「时估则例」该载未尽,及原估粗旧今系新美者,各照时值,占钞拟断。

按:此款系据「大明律疏附例」Ⅲ:81「市司评物价」条「续例附考」及胡琼集解(下文简称「胡」)Ⅰ:23:1修定。

嘉Ⅰ:1:4 「各州县里甲解户」一款,同弘Ⅲ:10:1。

嘉Ⅰ:1:5 「在外徒罪囚犯l一款,同弘Ⅰ:1:2。

明代律例汇编 / 卷一〔名例律〕 / 五刑 / 万历问刑条例

万历问刑条例

(六款)

万Ⅰ:1:1 一、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余总小旗,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灰运砖纳米纳料等项赎罪。若官吏人等,例该革去职役,与舍余总小旗军民人等,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徒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瞭。情重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军丁人等,无差占者,与例难的决的人,笞杖亦令做工。

按:王肯堂「大明律附例笺释」(下文简称「笺释」)云:「旧例无总小旗及举人字,而今增入。旧例有发充仪从,追钱三钱当一月之费。今查惟王府人役应充仪从,与军民人等无干,故删之。炒铁例系律中所载,不可轻删,而万历八年铁冶郎中已革,则亦名存而实亡耳。」

「笺释」所谓旧例指嘉靖问刑条例,今例则指万历问刑条例。后仿此。

清顺治四年所颁「大清律集解附例」(下文简称顺治例)此款与万历例同。

万Ⅰ:1:2 「赎罪囚犯」一款:同嘉Ⅰ:1:2。

万Ⅰ:1:3 一、凡在京在外运炭纳米赎罪等项囚犯,监追两月之上,如果贫难,改拟做工,摆站,的决等项发落。若军职监追三个月之上,及守卫上直旗军人等,纳钞赎罪,监追一月之上,各不完者,俱先发还职着役。扣俸粮月粮准抵完官。其一应纳纸囚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免。

万Ⅰ:1:4 一、凡囚犯遇蒙恩例,通减二等者,罪虽遇例减等,若律应仍尽本法,及例该充军、为民、立功、调卫等项者,仍依律例,一体拟断发遣。

按:弘Ⅰ:16:1;嘉Ⅰ:25:1引此款囚犯上有「在京」二字,此盖万历时所删。顺治例「发遣」下有小字注云:「如窃盗抢夺等项,仍须刺字。枉法不枉法等赃,仍须入官,故云仍尽本法」。系据王肯堂「笺释」增入。

万Ⅰ:1:5 一、问刑衙门以赃入罪,若奏行时估则例该载未尽,及虽系开载,而货物不等,难照原估者,仍各照时值,估钞拟断。

按:笺释云:「旧例(嘉Ⅰ:1:3)云『原估粗旧,今系新美』,似未尽,今改。」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Ⅰ:1:6 一、在外军卫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来京犯罪,审无力者,笞杖的决,徒罪以上,递回原籍官司,各照彼中事例发落。

按:笺释云:「旧例(嘉Ⅰ:1:4)云:『凡州县里甲解纳铺户』,似未尽。又逃民律应发回,犯罪逃走来京,例应递回,似不必及。今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十恶

Ⅰ:2 十恶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采生造畜蛊毒魇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七曰不孝【谓告言呪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嫁娶。】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

Ⅰ:3 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宁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勋劳,铭功太常者。】

四曰议贤【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振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

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

七曰议贵【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Ⅰ:4 应议者犯罪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奏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议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于奏本之内开写,或亲,或故,或功,或贤,或能,或勤,或贵,或宾,应议之人所犯之事,实封奏闻取旨。若奉旨推问者,才方推问,取责明白招伏,开具应得之罪,先奏请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议,议定奏闻,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取自上裁。】 ○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弘治问刑条例

(五款)

弘Ⅰ:4:1 一、各王府不许擅自招集外人,凌辱官府,扰害百姓,擅作威福,打死人命,受人投献地土,进送女子,及强取人财物,占人妻妾,收留有孕妇女,以致生育不明,冒乱宗枝,及畜养术士,招尤惹衅,无故出城游戏。违者,巡抚巡按等官实时奏闻,先行追究设谋拨置之人。应提问者就行提问,应奏提者奏提。杖罪以上官员,奏请降调边方。旗校舍余人等,发边卫充军。(弘99;嘉Ⅰ:4:4)

弘Ⅰ:4:2 一、凡王府发放一应事务,所司随即奏闻。必待钦准,方许奉行。若不奏闻,及已奏不待回报,擅自承行者,一体治以重罪。其在京各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长史司,知会遵守。(弘102;嘉Ⅱ:20:1:万Ⅱ:20:1)

弘Ⅰ:4:3 一、各处郡王并将军中尉,凡有奏请,务令长史司具启亲王知会,参详可否。若应该具奏者,然后给批,差人赍奏。如违,该衙门将赍奏人员并教授一体参究。其所奏事件,仍行长史司,具启亲王查勘参详,明白具奏,方纔施行。若机密重事,或与亲王事有干涉,及郡王分封相离窵远,不在一城居住者,许令径自具奏。本府将军以下俱启王代奏。若事与亲王无干,及不系机密重情,无故蓦越具奏者,所司备查前例上请区处。若已经参详,奏行勘问未结,重复奏扰,就将奏词立案不行。(弘101)

弘Ⅰ:4:4 一、各处郡王除正妃外,妾媵多不过四人。镇国辅国将军除正夫人、奉国将军除正淑人外妾媵各不过三人。镇国中尉除恭人,辅国中尉除宜人,奉国中尉除安人外,妾媵各不过二人。生子之日,先行开具姓名奏报。以后请名请封,庶无僣差。若是滥收过数,将辅导隐匿不奏官员,参提究问,奏请降调边方。(弘104;嘉Ⅰ:4:2)

弘Ⅰ:4:5 一、各处郡王将军中尉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事有违错,与长史教授无干者,不坐。若有事不与转达,出城不行劝阻,长史等官,参奏提问。(弘97第三节;嘉Ⅰ:5:7;万Ⅰ:5:5)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一、嘉靖肆年伍月刑部等官议处高墙庶人。节奉圣旨:是。高墙安置庶人,俱系朝廷宗支。拘禁年久,朕所矜念。你每既查议明白,成银等遗下家属捌拾捌名口,见在成钻等并各亲属伍拾玖名口,都放出。着写勑,差内官分送各该王府。徽煠等家属壹百肆拾叁名口,送珉府,及相近王府,各随住,安插房屋,听抚按官酌量给处。应得口粮布花,及见在续生男女婚配等项,俱仍照高墙则例行。还写勑与各王府,务要钤束戒谕,令其改过自新,不许交通干谒,擅越禁城,听信拨置。有违犯的,听镇巡司府等官启奏,参究定夺。未放之先,有续生名口应分送的,差去官同守备太监,逐一查明,照例分送。如已许嫁,愿留的,听令在彼随住。钦此。

嘉靖问刑条例

(五款)

嘉Ⅰ:4:1 「弘治三年二月」一款,同弘Ⅲ:57:2;万Ⅰ:4:1。

嘉Ⅰ:4:2 「各处郡王除正妃」一款,同弘Ⅰ:4:4。

嘉Ⅰ:4:3 一、凡王府将军中尉及仪宾之家,用强兜揽钱粮,侵欺及骗害纳户者,事发参究,将应得禄粮价银扣除完官,给主。事毕,方许照旧关支。

嘉Ⅰ:4:4 「凡各王府不许擅自召集外人」一款,同弘Ⅰ:4:1。

嘉Ⅰ:4:5 一、凡各处郡王并将军中尉,除密机重情,或与亲王事有干涉,及郡王分封,相离窵远,不在一城居住者,许令径自具奏外,其余凡有奏请,务令长史司启王查勘,参详可否。若应该具奏者,然后给批差人赍奏。如违,让衙门将赍奏人员拿送法司,照依拨置事例,问发边卫充军。奏词仍行本府参详。若故违祖训,亲身赴京奏扰者,听礼部及法司斟酌事情轻重,请旨区处。跟随之人通照前例问发,原词立案不行。长史等官通行参究。若已经参详,奏行勘问未结,或已问结,又行摭拾重复奏扰者,就将奏词立案不行。该府辅导等官坐视刁难,不与启王分理者,巡按御史参奏罢黜。其无藉之徒诓挟各府财物来京,交通歇家,潜住打点例不该行事务者,缉事衙门拿送法司,俱照前例问发。

嘉靖三十四年续准问刑条例

(二款,南京刑部志卷三)

一、凡宗室悖违祖训,出城越关赴京者,即奏请先革为庶人,伴回。其奏词应行勘者,行巡按衙门查勘。果有迫切不得已事情,曾启王转奏,而辅导官(官字据陈省刊本大明律例补)刁难、曾具告守巡等衙门,而各衙门沮抑者,罪坐刁难沮抑之人。其出城越关之罪,题请恩宥,叙复爵秩。曾经过府州县驿递等处,需索折干,挟去马匹铺陈等项,勘明虽复爵秩(爵秩二字据陈本补),禄米仍行减革。若非有迫切(迫切二字据陈本补)不得已事情,不曾启王转奏,又不曾具告抚按守巡衙门,辄听信拨置,蓦越赴京,及犯有别项情罪,应合降革送发高墙等项,悉照节年题准事例施行。

按:此为嘉靖三十四年二月十七日续准问刑条例第一款。此及下一款陈省刊本王藻刊本「大明律例」题作「续题事例」。雷梦麟「读律琐言」此款及下一款未标明系续题事例,遂与嘉靖二十九年问刑条例混而无别。

一、宗室互相讦奏,行勘未结,而辄诬奏勘官,及以不干己事,捏奏抚按者,不论事情轻重,俱立案不行。仍将赍奏人员,从重问究。

按:此为嘉靖三十四年续准问刑条例第二款。

万历问刑条例

(六款)

万Ⅰ:4:1 「弘治三年二月」一款,同嘉Ⅰ:4:1

按:顺治例无此款。

万Ⅰ:4:2 一、各处亲王妾媵,许奏选一次,多者止于十人。世子及郡王额妾四人,长子及各将军额妾三人,各中尉额妾二人。世子郡王选婚后,二十五岁,嫡配无出,许选妾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于二妾。至三十岁无出,方许娶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后,三十岁,嫡配无出,许选妾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于一妾。至三十五岁无出,长子将军方许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许选娶一妾。各王府仍备将妾媵姓氏来历,并入府年月,造册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即开注本妾项下,以备名封查考。如有不遵限制,私合多收,或年未及而预奏,已生子而复娶,及滥选流移过犯,典本府军校厨役之女为妾等项,抚按官将本宗参奏,分别罚治。辅导等官隐匿不举,事发一体降黜。

按:笺释云:「旧例(嘉Ⅰ:4:2)未详。

同部

其它

安徽咨议局章程
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一章 议事时间 第一条 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间。 第二条 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及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停止到会者外,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后时不到。 第三条 开议时刻已到,而到会议员尚不及议员总数之半者,得由议长酌展开议时刻,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议长即宣告散会。 第二章 议事日程 第四条 凡本局应议事件,应由议长将其次序及开议日时,编定议事日程表,先期通
熬波图
钦定四库全书 提要 熬波图 臣等谨案熬波圗元陈椿撰椿天台人始末未详此书乃元统中椿为下砂盐司因前提干旧圗而补成者也自各团灶座至起运散盐为图四十有七圗各有説后系以诗凡晒灰打卤之方运薪试莲之细纎悉毕具亦楼璹耕织圗曾之谨农器谱之流亚也序言地有瞿氏唐氏为盐提干又称提干讳守仁而佚其姓考云间旧志瞿氏实下砂望族如瞿霆发瞿电发瞿震发瞿时学瞿时懋瞿时佐瞿先知辈或为提举或为盐税几于世任盐官其地有瞿家港瞿家路瞿家园诸名皆其旧迹然作是圗者不知为谁至唐氏则旧志不载无可考见矣诸圗绘画颇工永乐大典所载已经摹尚存矩度惟原缺五图世无别本不可复补姚广孝等编辑之时虽校勘粗踈不应漏落至此盖
八旬万寿盛典
钦定四库全书 八旬万夀盛典 进表 大学士公【臣】阿桂等谨 奏【臣】等恭纂 八旬万夀盛典告成谨奉 表恭 进者【臣】等诚懽诚忭稽首顿首庆惟我 皇上 福集箕畴 夀増轩纪 堂顔四得具位录名夀而宜民 寳篆八徴省嵗日月星而来偹三乗三 履统天之御五十五叶大衍之全 万嵗乐以由庚 八袠盈乎步戍环瀛喜洽戴斗愉腾 鉴黎赤之贡牋爰 允祝 厘之请吁簮绅而载笔特摛纪盛之编粤若绕电兆禧流虹笃祜祁乙酉沩丙戌宛授受之相承文庚寅武壬辰俨后先而中立轩辕以戊生为土徳之王成汤以乙日应元鸟之祥三统云遥邈莫祥于偻祘六帝未逮但得半于添筹溯唐室之开元肇诞辰而立节丝嚢绶帯通戚里之馈饴白帝田神托民间之报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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