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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明代律例汇编

41 万字 · 约 19 小时 41 分钟 · 33 / 55

会员可开白话

,批内明开相貌年甲。在京者,起解两京兵部;在外者,径解该卫。若不系同宗子孙,顶替起解,及将长解正身,卖放在家,执批前来,雇人顶名者,正军问调别卫,顶军就收本卫。长解并受雇之人,及里老邻佑,知情不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弘128)

弘Ⅴ:24:2 一、京卫及在外卫所,解到新军,以投文日为始,不过十日,将收管批回,给付长解。若刁蹬留难者,该吏、军吏、总小旗,提问。卫所掌印并本管官,不拘曾否得财,参问,带俸差操。(弘126;嘉Ⅴ:24:4;万Ⅴ:24:4)

弘Ⅴ:24:3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卫所,勾到新军,官吏旗甲附写名数,半月内帮支月粮,各照地方借房安插,存恤三个月,方许送营差操。不许指称使用等项,勒要财物,逼累在逃。若一年之内,求索财物,因而逼累在逃者,指挥十名以上,千户镇抚六名以上,百户四名以上,各问罪,降一级。每十名六名四名,各照数递降。不及前数,及不曾得财者,照常发落。(弘127;嘉Ⅴ:24:3)

按:胡Ⅴ:35:11递降作递减。

图书集成祥刑典(卷三十,页三七)引明会典云:「弘治十三年奏准:内外都司卫所求索新军财物,因而逼勒在逃者,指挥十名以上,千户镇抚六名以上,百户四名以上,各问罪,降一级,每十名六名四名,各照数递降。若不及数,不曾得财者,照常发落。其存恤满日,若受财卖放,赃至满贯者,立功满日,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边卫调极边卫差操,不许管军管事。」其「存恤满日」以下不见于问刑条例。必其时兵部奏准案牍有此数语,故见于会典。

弘Ⅴ:24:4 一、各处备倭贴守,其把总等官,纵容舍余人等,代替正军者,正军问调沿海卫分。舍余人等就收该卫充军。把总等官,参问治罪(弘129:嘉Ⅴ:24:2;万Ⅴ:24:2)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弘Ⅴ:24:5 一、凡校尉事故,必须籍册有名亲生儿男弟侄替补。若官旗将别姓朦胧诈冒替补者,问罪。官旗调外卫,带俸食粮差操。冒替之人,亦调卫充军。(弘130;嘉Ⅱ:40:12;万Ⅱ:4:12)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Ⅴ:24:1 「各处备倭贴守」一款,同弘Ⅴ:24:4:嘉Ⅴ:24:2;万Ⅴ:24:2。

新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十年七月刑部等衙门会议。看得问刑条例所载,清解军丁,凡同宗替解,及长解雇人顶名,里长邻佑知情不首,俱各问罪,调卫充军。但正军长解顶替人等,法由自犯,坐论相应。若里长邻佑,委系因人连累,且比之窝藏逃军不首之情,似当有间。今律文于彼,罪不过杖,而例独于此,概拟充军,委实轻重失伦。今后起解军丁,凡正军长解,如果雇人顶替,及里老邻佑,委有知情受赃,容隐不举者,俱各照例问发。若但知而不首,别无受贿情弊,问罪,照常发落。奉圣旨:都准拟行。钦此。

按: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亦有此款,然较此为简略,今省略不引。陈省刊本「大明律例」引此,题作「续例」。

嘉靖问刑条例

(四款)

嘉Ⅴ:24:1 一、凡各处清解军丁,选拣精壮亲丁佥点相应长解,批内明开相貌年甲籍贯,在京者起解两京兵部。在外者径解该卫○若不系同宗子孙,顶替起解,及将长解正身,卖放在家,执批前来顶名者,正军问调别卫,顶军就收本卫。长解并受雇之人,俱发附近,各充军。里老邻佑知情不首者,各治以罪。受财者,照长解受雇之人,一体发遣。

按:弘Ⅴ:24:1「里老邻佑,知情不首,发附近充军」,嘉Ⅴ:24:1;则改作「各治以罪」,惟受财则仍发遣充军。与弘治例异。万Ⅴ:24:1与嘉靖例同。

嘉Ⅴ:24:2 「各处备倭贴守」一款,同弘Ⅴ:24:4;万Ⅴ:24:2。

嘉Ⅴ:24:3 「在京在外各都司」一款,同弘Ⅴ:24:3。

嘉Ⅴ:24:4 「京卫及在外卫所」一款,同弘Ⅴ:24:2;万Ⅴ:24:4。

万历问刑条例

(四款)

万Ⅴ:24:1 「凡各处清解军丁」一款,同嘉Ⅴ:24:l。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Ⅴ:24:2 「各处备倭贴守」一款,同弘Ⅴ:24:4;嘉Ⅴ:24:2。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Ⅴ:24:3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卫所,勾到新军,官吏旗甲,附写名数,半月内,帮支月粮,各照地方借房安插,存恤三个月,方许送营差操。如有指称使用等项名色,勒要财物,逼累在逃者,不问指挥、千百户、镇抚,俱照卖放正军事例,计一年之内,所逃人数多寡,降级充军拟断。若不及数,及不曾得财者,照常发落。

按:笺释云:「旧例(弘Ⅴ:24:3;嘉:24:3)照年照官计数递降,查有嘉靖三十年四月内,该兵部议照卖放事例,题奉钦依,今酌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发落」下,增「军勾补伍,如无逼累等情逃军,依律科断」十六字。

Ⅴ:24:4 「京卫及在外卫所」一款,同弘Ⅴ:24:2;嘉Ⅴ:24:4。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Ⅴ:25 主将不固守

凡守边将帅,被贼攻围城寨,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袭,因而失陷城寨者,斩。若与贼临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亦斩。若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其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斩。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Ⅴ:25:1 一、失误军机,除律有正条者,议拟监候奏请外。若贼拥大众入寇,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被虏数十人之上,不曾亏折大众;或被贼众入境,虏杀军民数十人之上,不曾虏去大众;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抢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虏军民者,俱问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本律,发边远充军○若是交锋入境,损伤虏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亦问前罪。数内情轻律重有碍发落者,仍备由奏请处置○其有被贼入境,将爪探夜不收及飞报声息等项公差官军人等,一时杀伤捉去,事出不测者,俱问不应,杖罪还职。如或境外被贼杀虏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范者,免其问罪(弘131)

按:「亏折大众」,嘉Ⅴ25:1及万Ⅴ:28:1作「亏损大众」。

「数内情轻律重」,万Ⅴ:25:1「数内」作「以上各项内」。

胡Ⅴ:25:1与弘治例同。

续例附考

(二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各处府州县卫所官员,平时守备不设,及至被贼攻围,又不能竭力拒守,或弃城逃走,或开门延贼,以致被贼进入,杀掠男妇数十人之上,烧毁官民房屋等项数多,与守边将帅失陷城寨事体相同者,不分有无城池,将卫所掌印官并专一捕盗官,坐以斩罪,府州县(胡Ⅴ:25:3县误作卫)掌印官及兵备官每一起降一级,分守分巡官每二起降一级,三司掌印官每三起降一级,甚者充军,俱奏请发落。

按:此款又见胡Ⅴ:25:3及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引「读法附考增例」。

一、各边巡按御史,今后查有台军犯该哨守,失于飞报,杖罪,发边远充军者,问罪毕日,暂发本处墩台哨守,经该职役管束具奏,候查取发落。若有因而逃避,依律发极边卫分哨守。(胡Ⅴ:35:10)

胡琼集解附例

(五款)

胡Ⅴ:25:1 「失误军机」一款,同弘Ⅴ:25:l。

胡Ⅴ:25:2 「凡各边及腹里地方」一款,同弘Ⅴ:20:2。

胡Ⅴ:25:3 「各处府州县卫所」一款,同续例附考第一款。亦见「大明律例附解」「读法附考增例」。

嘉靖新例

(二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贰拾壹年叁月邢部议准。今后守边将帅,失误军机,除律有正条外,其余俱照先年议准事例,若贼寇入境,众寡相当,堪以出战,将官故不设备,闭门不出,被掳人民者,依律问发边远充军。若虏众兵寡,势难抵敌,止可固守,不可轻出,致披掳掠人民者,查勘是实,奏请定夺。其止抢掠生畜,掳掠人民,及杀伤沿边哨探军人与采打柴草军民,不系境内人民者,俱坐以应得罪名,不许引用被贼入境掳掠律条,致无轻重。若轻率少谋,军无纪律,以致损折官军者,律无正条,引律比附,奏请定夺。如能奋勇追敌,杀败虏贼,虽是斩获贼级数少,官军阵亡数多,仍须论功升赏,不许摘引律内损军字样,妄拟治罪。

一、嘉靖贰拾贰年伍月兵部会题准:勑下总督大臣,今后临阵退缩,及逗遛不进者,都指挥以下,即许其斩首。总副参游官,许其先取死罪招由,令其戴罪杀贼。勑下总兵官,今后军士临阵退缩,及逗遛不进者,亦许其斩首,止开呈军门知会。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Ⅴ:25:1 「失误军机」一款同弘Ⅴ:25:1,惟「亏折大众」改作「亏损大众」。

嘉Ⅴ:25:2 「凡各边及腹里地方」一款,同弘Ⅴ:20:2,万Ⅴ:25:2。

嘉靖三十四年续准问刑条例

一、凡沿边沿海及腹里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者,及卫所自在一城者,若遇大虏及大贼生发攻围,不能固守,或弃城逃走,或开门延贼(读律琐言Ⅴ:25:5贼下有致贼二字)进入,杀虏男妇三十名以上者、烧毁官民房屋,卫所掌印官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斩。其府州县掌印官及捕盗官与卫所同住一城者,不能竭力协守,俱起送吏部,降一级别用。其余府州县不分各边腹里,原无设有卫所,但有专城之责者,若有前项失事,掌印捕盗官俱比照牧民官激变良民,因而失陷城池律斩罪。其自来不曾建立城池,与虽设有城池,被贼潜踪隐迹,设计越城,进入刼盗,事出不测,虽有前项失事,俱不得比用此律。守巡兵备,止于参究治罪,量事情轻重,临时奏请定夺。(南京刑部志卷三引嘉靖三十四年二月十七日续准问刑条例第五款)

按:读律琐言此款漏未标明系嘉靖三十四年续增。

续题事例

(一款,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

一、凡沿边沿海腹里都司卫所,自住一城,及与府州县同住一城,但遇贼寇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临时弃去,致贼入城,及守备不设,为贼掩袭而,杀虏男妇三十人以上,焚烧官民房屋者,都司并各该城分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斩。其同住府州县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失陷者,亦比问斩罪。若在城同守,止因防御不固失陷者,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者律,发边远充军。若两县与卫所同城者,止以贼从某县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与专一捕盗官各照前二项治罪,其余卫所府州县佐贰首领官,但分有守城信地,致贼于所守去处攻打掩袭入城者,亦比照被贼侵入虏掠之律充军。若各城原无设有都司卫所,而府州县职守专城,但有前项失事者,不分不行固守弃去及守备不设,各掌印并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斩。若两县同在府城,亦止以贼从某县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官与专一捕盗官,各照前比问斩罪。其余府州县佐贰首领官,但分有守城信地,被贼于所守去处入城者,并各州县自来不曾设有城池,被贼攻入刼杀焚烧者,亦比照被贼侵入虏掠律充军。其守巡兵备官驻札该城,先期托故远出,临时潜踪避匿,及守备不设,以致失陷者,亦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律充军。若守巡原无定驻,止是遥制失陷者,参奏为民。

按:此款与「南京刑部志」所记不同。陈省列本,刊行较后,其制定疑当较后。

万历问刑条例

(三款)

万Ⅴ:25:1 「失误军机」一款,同嘉Ⅴ:25:1,惟「数内」改作「以上各项内」。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Ⅴ:25:2 「凡各边及腹里」一款,同弘Ⅴ:20:2;嘉Ⅴ:25:2。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Ⅴ:26 纵军虏掠

凡守边将帅,非奉调遣,私自使令军人于外境虏掠人口财物者,杖一百,罢职充军。所部听使军官,及总旗,递减一等。并罪坐所由。小旗军人不坐○若军人不曾经由本管头目,私出外境虏掠者,为首杖一百。为从杖九十。伤人,为首者,斩。为从,杖一百,俱发边远充军。若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六十,附过还职○其边境城邑,有贼出没,乘机领兵攻取者,不在此限○若于已附地面虏掠者,不分首从,皆斩。本管头目,钤束不严,各杖八十,附过还职○知情(知情,会典作其知罪)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Ⅴ:26:1 一、轮操军人军丁,沿途刼夺人财,杀伤人命,占夺车船,作践田禾等项,许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拏解兵部,转送法司究问。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调发边卫充军。其管操指挥千百户等官往回,不许与军相离。若不行钤束,并故纵刼夺杀人等项者,参问调卫。(弘123;嘉Ⅴ:26:1;万Ⅴ:26:1)

按:图书集成祥刑典(卷三十,页三八)引明会典弘治十三年令,轮上有一段:「该操官员故行构讼,不肯赴操者,听抚按官起解赴部发操。如有抗拒或挟私排陷者,调边卫带俸」,问刑条例盖据是年奏定者又有增删。

弘Ⅴ:26:2 一、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私役,及军民人等,私出外境,钓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项,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纵,该管里老官旗军吏扶同隐蔽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俱调发烟瘴地面,民人里老为民,军丁充军。官旗军吏,带俸食粮差操。(弘148;嘉Ⅴ:43:1;万Ⅴ:43:1)

胡Ⅴ:26:1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同前)

胡Ⅴ:26:2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Ⅴ:26:1 「轮操军人军丁」一款,同弘Ⅴ:26:1;万Ⅴ:26:1。

嘉Ⅴ:26:2 一、土官土舍纵容本管夷民头目为盗,聚至百人,杀虏男妇二十名口以上者,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奏请革职。另推土夷信服亲枝土舍袭替。若未动官军,随即擒获解官者,准免本罪。(万Ⅴ:26:2)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Ⅴ:26:1 「输操军人军丁」一款,同弘Ⅴ:26:1;嘉Ⅴ:26: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Ⅴ:26:2 「土官土舍纵容」一款,同嘉Ⅴ:26:2。

按:顺治例改「夷民」作「土民」;「土夷」作「土人」。

Ⅴ:27 不操练军士

凡各处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者,初犯杖八十,附过还职。再犯,杖一百,指挥使降充同知,同知降充佥事,佥事降充千户,千户降充百户,百户降充总旗,总旗降充小旗,小旗降充军役,并发边远守御,○若堤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亲管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各杖一百,追夺,发边远充军。若弃城而逃者,斩。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Ⅴ:27:1 一、凡京操军一班不到者,送营罚班半年。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发附近居庸密云山海等关,罚班半年。官两班,军三班不到者,发大同宣府等边卫,罚班一年。官三班不到者,边卫罚班年半。其补班月日,各另扣算。俱先送法司问罪,毕日,免其纳钞杖断,送回兵部发遣。若(嘉Ⅴ:27:3若下有「有」字)该班不到,自行出首者,止问越关等罪,照例补操罚班,免发边卫。前项自首,及该班不到,并承批管解,扶同捏故,军职俱不必参奏,径自送问。(弘142)

弘Ⅴ:27:2 一、各边备御官军失班不来者,备行各该巡按御史,督属拏获问罪。免其纳钞的决,差人解送各边镇巡官查审。军一班不到者,在原备边处罚班五个月。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改拨本处沿边城堡,罚班八个月。军三班、官两班以上不到者,极边城堡,罚班一年。其补班月日,各另扣算。若来迟,不曾失班者,止补来迟月日。(弘143;嘉Ⅴ: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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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Ⅴ:27:1 「京卫及在外卫所」一款,同弘Ⅴ:24:2;嘉Ⅴ:24:4;万Ⅴ:24:4。

嘉靖问刑条例

(四款)

嘉Ⅴ:27:1 「各卫所京操官员」,二款,同弘Ⅴ:35:5;万Ⅴ:27:1。

嘉Ⅴ:27:2 「各边关堡墩台」一款,同弘Ⅴ:33:5;万Ⅴ:27:2。

嘉Ⅴ:27:3 「凡京操军」一款,同弘Ⅴ:27:1。惟「若该班不到」,嘉靖例若下增「有」字。

嘉Ⅴ:27:4 「各边备御官军失班」一款,同弘Ⅴ:27:2。

万历问刑条例

(五款)

万Ⅴ:27:1 「各卫所京操官员」一款,同弘Ⅴ:35:5;嘉:27: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Ⅴ:27:2 「各边关堡墩台」一款,同弘Ⅴ:33:5;嘉Ⅴ:27:2。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Ⅴ:27:3 一、凡赴京操军,一班不到者,罚班三个月。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罚班六个月。军三班、官两班以上不到者,罚班一年。俱先送法司问罪,完日,发本营罚班。其该班不到月日,各另扣补。若有能自首者,免其问罪,送营照前罚补。前项失班,并承批管解,扶同捏故,各军职俱不必参提,径自送问。

按:笺释云:「旧例(弘Ⅴ:27:1;嘉Ⅴ:27:3)云:京操军,今加一赴字。旧例一班不到者,即罚半年,二班不到者,即调居庸宣大等处,似太重。且既送法司问罪矣,又免其纳钞杖断;既自首矣,又问越关,俱未妥,今改正。」

顺治例删此款。

万Ⅴ:27:4 一、各边备御官军,失班不来者,备行各该巡按御史,督属拏获问罪。差人解送各边镇巡官查审。军一班不到者,在原备边处罚班三个月。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改拨本处沿边城堡,罚班六个月。军三班、官两班以上不到者,极边城堡罚班一年。其补班月日,各另扣算。若来迟,不曾失班者,止补来迟月日。

按:笺释云:「旧例(弘Ⅴ:27:2;嘉Ⅴ:27:4)问罪下有『免其纳钞的决』六字。又一班不至者,罚五个月,两班不到者罚八个月,似太重,今改。」

顺治例删此款。

万Ⅴ:27:5 一、中都山东河南各都司卫所掌印官,将原额京操班军实在正身,照名查点,督发赴班。如有缺少者,以十分为率,卫所掌印官,三分以上,问罪住俸。五分以上,降一级。八分以上,降一级调卫。都司掌印官,五分以上,参问住俸。八分以上,降级。若已照数点发,致有中途不到者,领班都司并卫所札付官,俱照前例问降。若全班不到者,不分掌印领班札付官,俱提解来京,一体问罪,降一级,调发边卫。中间或有受财卖放者,以卖放正军事例,从重论。

按:笺释云:「照旧例」。弘治问刑条例、嘉靖问刑条例俱无此款。笺释所言误也。

顺治例删此款。

Ⅴ:28 激变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于抚字,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

Ⅴ:29 私卖战马

凡军人出征,获到马匹,须要尽数报官。若私下货卖者,杖一百。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笞四十,马匹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元年兵部议准:今后有将自己及他人骑操马,私卖与人,若初犯止盗壹贰匹者问罪,枷号壹个月。属有司者,发附近卫所;属军卫者,发边远,各充军。盗至伍匹及叁犯以上者,俱问罪,枷号壹个月,属有司者,发边卫;属军卫者,发极边卫,各永远充军。其知情接买,受寄偷盗官马,各初犯,止是壹贰匹者,问罪,枷号壹个月发落。叁匹以上,及再犯,免其枷号,属有司者,发附近,属军卫者,发边卫,各充军。伍匹及叁犯以上者,问罪,枷号壹个月,属有司者发边卫,属军卫者发极边卫分,各充军。该枷号者,用壹百伍拾斤大枷,枷在人烟辏集处。两邻知而不首,事发,从重治罪。仍行都察院出榜禁约,及通行内外衙门,一体遵守。

Ⅴ:30 私卖军器

凡军人,关给衣甲鎗刀旗帜,一应军器,私下货卖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笞四十。应禁者以私有论。军器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

Ⅴ:31 毁弃军器

凡将帅关拨一应军器征守,事讫停留,不回纳还官者,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辄弃毁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斩。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军人各又减一等。并验数追陪。其曾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不陪。

Ⅴ:32 私藏应禁军器

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并勿论,许令纳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鱼叉、禾叉,不在禁限。

附例备考

(一款,陈省刊本大明律例)

凡旗牌,镇守内臣五面副。镇守挂印总官官十面副。镇守分守不曾挂印都督并副总兵四面副。参将游击三面副。泛滥私用者,巡抚巡按按察司纠举。

按:王肯堂「笺释」引此款作「互考」

Ⅴ:33 纵放军人歇役

凡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人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私种田土,或隐占在己使唤,空歇军役者,一名杖八十。

同部

其它

安徽咨议局章程
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一章 议事时间 第一条 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间。 第二条 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及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停止到会者外,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后时不到。 第三条 开议时刻已到,而到会议员尚不及议员总数之半者,得由议长酌展开议时刻,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议长即宣告散会。 第二章 议事日程 第四条 凡本局应议事件,应由议长将其次序及开议日时,编定议事日程表,先期通
熬波图
钦定四库全书 提要 熬波图 臣等谨案熬波圗元陈椿撰椿天台人始末未详此书乃元统中椿为下砂盐司因前提干旧圗而补成者也自各团灶座至起运散盐为图四十有七圗各有説后系以诗凡晒灰打卤之方运薪试莲之细纎悉毕具亦楼璹耕织圗曾之谨农器谱之流亚也序言地有瞿氏唐氏为盐提干又称提干讳守仁而佚其姓考云间旧志瞿氏实下砂望族如瞿霆发瞿电发瞿震发瞿时学瞿时懋瞿时佐瞿先知辈或为提举或为盐税几于世任盐官其地有瞿家港瞿家路瞿家园诸名皆其旧迹然作是圗者不知为谁至唐氏则旧志不载无可考见矣诸圗绘画颇工永乐大典所载已经摹尚存矩度惟原缺五图世无别本不可复补姚广孝等编辑之时虽校勘粗踈不应漏落至此盖
八旬万寿盛典
钦定四库全书 八旬万夀盛典 进表 大学士公【臣】阿桂等谨 奏【臣】等恭纂 八旬万夀盛典告成谨奉 表恭 进者【臣】等诚懽诚忭稽首顿首庆惟我 皇上 福集箕畴 夀増轩纪 堂顔四得具位录名夀而宜民 寳篆八徴省嵗日月星而来偹三乗三 履统天之御五十五叶大衍之全 万嵗乐以由庚 八袠盈乎步戍环瀛喜洽戴斗愉腾 鉴黎赤之贡牋爰 允祝 厘之请吁簮绅而载笔特摛纪盛之编粤若绕电兆禧流虹笃祜祁乙酉沩丙戌宛授受之相承文庚寅武壬辰俨后先而中立轩辕以戊生为土徳之王成汤以乙日应元鸟之祥三统云遥邈莫祥于偻祘六帝未逮但得半于添筹溯唐室之开元肇诞辰而立节丝嚢绶帯通戚里之馈饴白帝田神托民间之报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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