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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明代律例汇编

41 万字 · 约 19 小时 41 分钟 · 47 / 55

会员可开白话

奏:科敛载诸律文,科罚着为条例,各已明白。其问拟发落两头,自有不同。盖是问刑衙门官有昧于此者,将不该降级官员,一概送部,每费查处。合无申明前例,通行巡抚巡按及司府州县等衙门,今后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非因公务,擅自科敛所属财物,委无入己,并馈送人者,并依律科断,不必起送。其奉明文修理衙门学校仓廒桥梁等项,劝谕或罚取木植砖瓦石灰等料,委人修理,自不经手,别无私弊者,照例免问。若指称修理,将原被告人或违误公事里老人等,任意科罚米谷至五十石,银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值银二十两以上者,纵有修理,不准花销,依律问拟违例罪名,备由起送吏部,降级叙用。中间果有入己,馈送与人私弊,从重问革施行,不在起送之限。题奉圣旨:是。科罚修理,曾经手的,不准花销,照例起送。若自不曾经手,支销明白的,只依科敛律发落。钦此。

按:自「科敛载诸律文」起,「至钦此」止,同大明律直引Ⅵ:98:1。

胡琼集解附例

(五款)

胡Ⅵ:98:1 「在京在外衙门不许罚取纸札」一款,同弘Ⅵ:98:1;嘉Ⅵ:98:1。

胡Ⅵ:98:2 「今后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至「钦此」止,同本绦前引「续例附考」。

嘉Ⅵ:98:2;万Ⅵ:98:2即仅录孝宗圣旨。

胡Ⅵ:98:3 一、各卫所管军头目人等,将明正公文关出官军粮料布花等物,若指以公用差使为由,因而侵欺粮料一百石、大布一百疋、棉花一百斤、钱帛等物直银三十两以上者,问拟如律。军职立功五年,满日降一级带俸差操;旗军人等枷号一个月,发极边墩台守哨五年,满日疏放。

胡Ⅵ:98:4 一、各边管队官员,将各军月粮布花扣除,因而致将军人冻馁身死者,五名以下降一级,六名以上降二级,甚者罢职充军。及管军官吏总小旗关支逃故等项军粮,与承委收粮官员人等,将应扣还官俸粮朦胧支者,依常人盗拟断。其承委官员人等侵欺应放官军俸粮者,依监守盗拟断。若管军官吏总小旗买支见在军粮一石者,照依冒支律科断。一石以上,俱照常人盗律。

按:此款又见邗江书院刊本「大明律例附解」。

胡Ⅵ:98:5 一、弘治十三年十一月覆奉:今后如有此弊者,照前项事例拟断发落。其军人揭债,债主自赴仓场关领者,比依擅(冒)领军职俸粮事例,债主问诓诈,委官问拟受财听嘱罪名。

按:此款又见胡Ⅵ:21:2;惟作十二年十一月。文句亦以此款较详。

新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七年七月户部题奉钦依:运粮把总千百户等官索要运军常例银两,及科索军士财物,十两以上者,降二级;四十两以上者,降三级,发原卫带俸差操,再不推用。至五十两以上者,问发边卫充军。其跟官书算人等,指称使用等项,科索军士银至十两以上者,拏问,永远充军。

大明律集解增附

(四款)

一、嘉靖六年二月十三日恩诏:有司有指称修理,科罚民财者,纵不入己,照科罚事例,起送降用。

一、嘉靖六年十月二十七日都察院题:每年进表,三年朝觐官员,往往托以馈送京官礼物为名,科敛小民,搥挞诛求,怨声载道,等因,奉钦依:览卿先今所奏,无非革贪风以隆治道之意。近年以来,委的贪墨风闻,在外官员,剥下奉上,民穷财尽,实由于此。都察院便通行严加禁约:今后进表朝觐官员,再有似前科敛小民财物,馈送人的,在外着巡按御史,在京着缉事衙门纠察缉访,虽不得入己,亦坐赃论罪。大臣百官表率,尤当严于自治,以远嫌疑。勿得自损名节。该衙门知道。钦此。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惟较此为简略。

一、嘉靖七年十月十五日,节该户部等衙门议题钦依:运粮把总千百户等官,索要运军常例银两,及科索军士财物,至十两以上者,问罪,降一级;二十两以上者降二级;三十两以上者降三级,至四十两以上者仍降三级,发回原卫带俸差操,再不推用。至五十两以上者,问发边卫充军。其跟官书算人等指称使用等项,科索军士银至十两以上者,拿问,永远充军。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作「十月户部等衙门议准」。此二书所引较「大明律疏附例」所引「新例」为详,并有出入。恐应以此款为正。

一、嘉靖七年闰十月初十日节该刑部题准,司府州县问刑罚纸,仍听收纳本色,贮库公用,禁其滥罚。以后本衙门佐贰首领内该问刑官并各房吏典该用书办纸札,及遇上司按临该用供走纸张,俱于所收囚纸内分用。不许再行里甲及罚取贫民。违者计赃论罪。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作「十月刑部题准」。

「增附」所载此四款,又见「大明律例附解」所引「律解增附」。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98:1 「在京在外衙门不许」一款,同弘Ⅵ:98:1。

按:陈省刊本王藻刊本「大明律例」缺此款。今据嘉靖问刑条例单刻本及读律琐言Ⅵ:98:1补。

一、弘治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科罚修理,果曾经手的,不准花销,照例起送。若自不经手,支销明白的,只依科敛律发落。钦此。(万Ⅵ:98:2)

按:陈省刊本王藻刊本「大明律例」,亦缺此款。今据嘉靖问刑条例单刻本及读律琐言Ⅵ:98:2补。

续题事例

(一款,陈省刊本大明律例)

一、嘉靖三十三年三月内,该吏部题奉钦依,内一款:严究贪墨。凡在外有司但有犯该赃私,除枉法照例问遣外,其余科罚银物,不得指以修理衙门,支应使客等项破调,纵有一二公用,亦须坐赃问革,再不许违例起送。违者,听本部将原问并批详官,通行参究。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Ⅵ:98:1 一、在京在外衙门,不许分外罚取纸札、笔墨、银朱、器皿、钱谷、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谷至五十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直(会典作值)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问罪,起送吏部,降一级用。

按:笺释云:「旧例(嘉Ⅵ:98:1)奉明文修理,许劝谕,或罚取米石等料,亦非法纪。今删改。」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98:2 「弘治十六年十一月」一款,同嘉Ⅵ:98:2。

按:顺治例删年月圣旨及钦此。又二「的」字亦删去。

Ⅵ:99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金银、段疋、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不在此限。

Ⅵ:100 克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克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赃,并论盗罪。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

Ⅵ:101 官吏听许财物

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

按:顺治律本条有条例一款:

一、官吏听许财物,依律拟罪,不问为民。(原注:以其未接受也。)

明代律例汇编卷二十四 刑律七 诈伪

Ⅵ:102 诈伪(会典作为)制书

凡诈伪(会典作为)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传写失错者,杖一百○诈伪(会典作为)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紧要隘口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皆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衙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若有规避,事重者,从重论○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Ⅵ:102:1 一、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等衙门文书,律该绞罪者,依律问断外,若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问发边卫充军。(弘245;嘉Ⅵ:102:1;万Ⅵ:102:1)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Ⅵ:102:1 「起解军土捏买伪印」一款,同弘Ⅵ:105:2;嘉Ⅵ:105:4。

胡Ⅵ:102:2 「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等衙门文书」一款,同弘Ⅵ:102:1;嘉Ⅵ:102:1;万Ⅵ:102:1。

新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二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刑部等衙门议得:凡诈为各衙门文书,或止套画押字,或止盗用印信,均为诈伪。今大理寺议以印信为重,欲套画押字盗用印信二者俱全,方坐本律,乃慎重刑狱之意。但盗用印信而不套画押字,不坐以前罪,亦非所以重印信也。今后犯该诈为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者,不问有无押字,俱耍引拟前律。若止是套画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轻重,查照本等律条科断。又一款律称诈为六部并内外各卫指挥使司,而不言六部之属司,各卫之属所。今看得六部各司,军卫各所,既有统属之分,而文移印信,关系亦自不同。凡律文所不开载者,即当以其余衙门论罪。今后有诈为六部各司、军卫各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俱照其余衙门科断。奉圣旨:准议。钦此。

按: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亦有此款,惟极简略。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102:1 「诈为将军总兵官」一款,同弘Ⅵ:102:l;万Ⅵ:102:l

嘉Ⅵ:102:2 一、凡诈为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者,不分有无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画押宇,各就所犯事情轻重,查照本等律条科断。其诈为六部各司军卫各所文书,但与其余衙门同科(万Ⅵ:102:2)

奏题事例

(一款,王藻刊本「大明律例」)

一、万历三年刑部奏准:凡六部各司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各卫千户所,但有印信衙门,及勘事科道边粮部属兵备海道等官领有钦给关防者,若诈为文书、盗用印信、空纸用印、及增减官文书紧关字样,有所规避,事干夷虏土官重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不分曾否得赃,俱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Ⅵ:102:1 「诈为将军总兵官」一款,同弘Ⅵ:102:l;嘉Ⅵ:102:1。

按:顺治例删「律该绞罪者」五字。

薛允升「读例存疑」谓此款系万历三年例,误。

万Ⅵ:102:2 「凡诈为各衙门文书」一款,同嘉Ⅵ:102:2。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顺治律本条增例一款,今录于下:

一、通政司、大理寺、盐运司、部属、各管军所,仍照其余衙门拟断。若情犯深重者,听临时查照比依何衙门,具由奏请定夺。

按:笺释云:「律言六部都察院而不言通政司大理寺;言布按二司府州县,而不言盐运司;言六部不言属司;言各卫,不言各所。嘉靖二十四年曾经议奏,奉钦依,仍照其余衙门拟断。若情犯深重者,听临时查比具由,奏请定夺。」

顺治例即据笺释此文修定。

Ⅵ:103 诈传诏旨

凡诈传诏旨者,斩。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亲王令旨者,绞○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于各衙门分付公事,有所规避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官言语者,杖一百。以下衙门官言语者,杖八十。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计赃以不枉法;因而动事曲法者,以枉法,各从重论○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公事,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斩。

Ⅵ:104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论。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Ⅵ:194:1 一、官吏军民人等奏诉词状,务在情节真实,词语平直,并不许将暧昧无稽之事,丑秽不可闻之语,牵连开写,亵渎宸听。敢有故违,并将奏诉他事,不问虚实,立案不行,从重治罪。应参奏者参奏提问。

按:此款亦见「大明律例附解」所引「律解附例」

Ⅵ:105 伪造印信历日等

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弘治问刑条例

(三款)

弘Ⅵ:105:1 一、伪造并盗用通政使司关防印记,及伪印工部批回,卖放人匠者,俱问罪,于本衙门首枷号三个月发落(弘243;嘉Ⅵ:105:3;万Ⅵ:105:3)。

按:单刻本「伪印」作「伪写」。而次条仍云:「伪印批回」,则作「印」是也。

弘Ⅵ:105:2 一、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各充军。(弘244;嘉Ⅵ:105:4)

弘Ⅵ:105:3 一、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外,其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户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贯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俱发边卫充军。(弘246;嘉Ⅲ:69:4;万Ⅲ:69:5)

胡Ⅵ:105:1 胡琼集解附例(一款,同弘:105:1)

新例

(二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七年闰十月刑部题准:伪造印信之人,多是狡猾,通晓文义,敢于窃盗朝廷符柄。今后审录官,不得开入可矜之例,混奏得辩,止令监候,必待有大庆会大肆赦而后释之。

按:此款又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该书以此款附于「盗印信」条后,误。

一、嘉靖十六年五月刑部题准:凡描摸印信,行使诓诈财物,但犯该徒罪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按:此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亦附于「盗印信」条后,误。

嘉靖问刑条例

(四款)

嘉Ⅵ:105:1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伪造,悉与印信同科。(万Ⅵ:105:1)

按:笺释云:「嘉靖二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刑部题准事例: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如总督依六部,巡抚依都察院,审录官依其余衙门。又与勘事看是何官职,随衙门科;提学两京依察院,在外及兵备,依按察司科。」据此,嘉靖问刑条例此款即据嘉靖二十二年题准事例修定。

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盗印信」条所附例云:

一、嘉靖贰拾贰年肆月法司议有伪造钦给关防事例。

一、嘉靖贰拾叁年肆月刑部题准:凡盗总制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

官钦给关防者,俱比照盗各衙门印信拟罪。其盗用弃毁伪造,悉与印信同科。

按:此又作嘉靖二十三年四月题准,与笺释异。未知孰是,俟考。

嘉Ⅵ:105:2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诓骗财物,犯该徒罪以上者,问发边卫,永远充军(万Ⅵ:015:2)

嘉Ⅵ:105:3 「伪造并盗用通政使司关防」一款,同弘Ⅵ:105:1;万Ⅵ:105:3。

嘉Ⅵ:105:4 「起解军士」一款,同弘Ⅵ:105:2。

万历问刑条例

(四款)

万Ⅵ:105:1 「凡盗用总督巡抚」一款,同嘉Ⅵ:105: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105:2 「凡描摹印信」一款,同嘉Ⅵ:105:2。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105:3 「伪造并盗用通政使司关防」一款,同弘Ⅵ:105:1;嘉Ⅵ:105:3。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105:4 一、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发附近,军土调边卫,原系边卫者,调极边卫,各充军。

按:笺释未言此款与旧例异同。旧例(嘉Ⅵ:105:4)无「原系边卫者调极边卫」九字,此九字系万历例增。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新颁条例

(一款,高举「明律集解附例」)

一、万历十六年都察院题咨本部议,院覆,奉圣旨:伪造印信,只照律文拟断。不问木石泥蜡。但伪者,斩。

按:此款又见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卷三十一第一页。

大明龙头便读傍训律法全书引此款作问刑条例,而将万历问刑条例「描摹印信」一款删去。

顺治例则将新颁条例此款删去,复改依万历十三年问刑条例。

王肯堂「笺释」及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批注」所引新颁条例较详,今录于后:

万历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该都察院等衙门题称:伪造印信,律称伪造者斩,原未指出铜铁木石泥蜡明言之也。例称描摹,亦未指出木石泥蜡及用纸套画者,批注互异,引用无凭。……奉圣旨:伪造印信,既议论不同,只照律文拟断。不问何物成造。但伪造者斩。钦此。

此据王肯堂「笺释」引。「二十二日」四字据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批注」补。

万历已酉刊本大明律卷二十四第五页书眉云:

万历十八年奏准:内外各衙门,凡遇刻篆假印,不论何物成造,俱以伪造拟罪。毋得轻引描摹之例,致令纵奸。

Ⅵ:106 伪造宝钞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搜获伪钞,隐匿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于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强盗责限根捕○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同情造伪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Ⅵ:107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若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Ⅵ:107:1 一、私铸铜钱,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匠舍余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弘247;嘉Ⅵ:107:1万Ⅵ:107:1)

弘Ⅵ:107:2 一、伪造假银及知情买使之人,俱问罪,于本处(嘉Ⅵ:107:2;万Ⅵ:107:2无处字)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落。(弘248)107:2)

胡Ⅵ:107:1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同弘治例)

胡Ⅵ:107:2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嘉Ⅵ:107:1 一、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知情使用者,各杖九十,徒二年半。

嘉Ⅵ:107:2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同弘治例,惟删一「处」字。)

万Ⅵ:107:1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同嘉靖例)

万Ⅵ:107:2 按:顺治例二款,与万历例同。

Ⅵ:108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按临部内,有所求为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准窃盗,从重论○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Ⅵ:108:1 一、假充大臣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拿问,发边卫充军。若隐瞒不举者,各治以罪。(弘251;嘉Ⅵ:108:3)

弘Ⅵ:108:2 一、凡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制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及往来河道,吹打响器,张挂旗号,经过军民有司衙门,需索人夫酒食,勒要车辆船只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弘252;嘉Ⅵ:108:2)

37

胡琼集解附例

(四款)

胡Ⅵ:108:1 「广西云贵湖广」一款,同弘Ⅱ:6:3;嘉Ⅵ:108:1。

胡Ⅵ:108:2 「假充大臣家人」一款,同弘Ⅵ:108:1;胡Ⅰ:9:4;嘉Ⅵ:108:3。

胡Ⅵ:108:3 「凡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一款,同弘Ⅵ:108:2;胡Ⅰ:9:5;嘉Ⅵ:108:2。

胡Ⅵ:108:4 「投充诈冒皇亲家人伴当」一款,同胡Ⅰ:9:6。

嘉靖问刑条例

(三款)

嘉Ⅵ:108:1 「广西云贵湖广」一款,同弘Ⅱ:6:3。

嘉Ⅵ:108:2 「凡诈冒皇亲族属」一款,同弘Ⅵ:108:2。

同部

其它

安徽咨议局章程
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一章 议事时间 第一条 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间。 第二条 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及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停止到会者外,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后时不到。 第三条 开议时刻已到,而到会议员尚不及议员总数之半者,得由议长酌展开议时刻,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议长即宣告散会。 第二章 议事日程 第四条 凡本局应议事件,应由议长将其次序及开议日时,编定议事日程表,先期通
熬波图
钦定四库全书 提要 熬波图 臣等谨案熬波圗元陈椿撰椿天台人始末未详此书乃元统中椿为下砂盐司因前提干旧圗而补成者也自各团灶座至起运散盐为图四十有七圗各有説后系以诗凡晒灰打卤之方运薪试莲之细纎悉毕具亦楼璹耕织圗曾之谨农器谱之流亚也序言地有瞿氏唐氏为盐提干又称提干讳守仁而佚其姓考云间旧志瞿氏实下砂望族如瞿霆发瞿电发瞿震发瞿时学瞿时懋瞿时佐瞿先知辈或为提举或为盐税几于世任盐官其地有瞿家港瞿家路瞿家园诸名皆其旧迹然作是圗者不知为谁至唐氏则旧志不载无可考见矣诸圗绘画颇工永乐大典所载已经摹尚存矩度惟原缺五图世无别本不可复补姚广孝等编辑之时虽校勘粗踈不应漏落至此盖
八旬万寿盛典
钦定四库全书 八旬万夀盛典 进表 大学士公【臣】阿桂等谨 奏【臣】等恭纂 八旬万夀盛典告成谨奉 表恭 进者【臣】等诚懽诚忭稽首顿首庆惟我 皇上 福集箕畴 夀増轩纪 堂顔四得具位录名夀而宜民 寳篆八徴省嵗日月星而来偹三乗三 履统天之御五十五叶大衍之全 万嵗乐以由庚 八袠盈乎步戍环瀛喜洽戴斗愉腾 鉴黎赤之贡牋爰 允祝 厘之请吁簮绅而载笔特摛纪盛之编粤若绕电兆禧流虹笃祜祁乙酉沩丙戌宛授受之相承文庚寅武壬辰俨后先而中立轩辕以戊生为土徳之王成汤以乙日应元鸟之祥三统云遥邈莫祥于偻祘六帝未逮但得半于添筹溯唐室之开元肇诞辰而立节丝嚢绶帯通戚里之馈饴白帝田神托民间之报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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