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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明代律例汇编

41 万字 · 约 19 小时 41 分钟 · 51 / 55

会员可开白话

与同罪○若已申禀上司,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贰年拾壹月刑部题准:本部缺食囚粮,每年大约以伍百石为期,旧规逐月取之户部,颇为劳扰。合照南京刑部囚粮,就令有力囚人纳米事例。今后囚粮不必于户部关支。就将各司例该运灰等项有力罪囚,俱令籴买粳米,赴本部上纳。每年约至伍百石住收。如有支剩,准作下年之数。不及,再为收补。

按:顺治律本条有条例二款,俱大明令文,今录于下。

一、凡各府司狱,专管囚禁。如有冤滥,许令检举申明。如本府不准,直申宪司各衙门,不许差占。府州县牢狱,仍委佐贰官一员提调。其男女罪囚,须要各另监禁。司狱官常加点视。州县无司狱去处,提牢官点视。若囚患病,提牢官检实,给药治疗。除死罪不开枷杻外,其余徒流杖罪囚人,病重者,开疏枷杻,令亲人入视。笞罪以下,保管在外医治,病痊依律断决。如事未完者,复收入禁,即与归结。

一、凡牢狱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枷杻常洗涤。席荐常须铺置。冬设暖匣,夏备凉浆。无家属者,日给仓米一升。冬给絮衣一件。夜给灯油。病给医药。并令于本处有司系官钱粮内支放。狱官预期申明关给,毋致缺误。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锁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

Ⅵ:150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应禁者,许令亲人入视。徒流者,并听亲人随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元(会典作原)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致死缘由,差人引领亲人,诣阙面奏发放。违者,杖六十。

Ⅵ:151 死囚令人自杀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令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杀罪,减二等。若囚虽已招服罪,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自杀,而未招服罪,辄杀讫,或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以鬪杀伤论○若虽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皆斩。

Ⅵ:152 老幼不拷讯

凡应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众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其于律得兼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

Ⅵ:153 鞫狱停囚待对

凡鞫狱官推问罪囚,有起内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停囚待对者,虽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勾取。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问罪督发○若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已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听轻囚就重囚,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并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各从事发处归断。违者,笞五十。若违法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仍申达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Ⅵ:153:1 一、问刑衙门,行文军卫有司提人,迁延三个月以上不到,经该官吏住俸。候事完之日,方许关支。半年不到,经该官员,参奏提问。(弘238;嘉Ⅵ:153:1;万Ⅵ:153:1)

弘Ⅵ:153:2 一、在京在外问刑,例应委官勘问,及行军卫有司会勘者,如财产等项,限一个月;勘检人命,限两个月;驳勘者,亦限一个月。如违,及托故推调,不即赴勘者,参奏提问。仍另行委官,作急勘报。(弘237;嘉Ⅵ:153:2;万Ⅵ:153:2)

嘉Ⅵ:153:1 2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同弘治例)

万Ⅵ:153:1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同弘治例)

万Ⅵ:153:2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Ⅵ:154 依告状鞫狱

凡鞫狱,须依所告本状推问。若于状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若因其告状,或应掩捕搜检,因而检得别罪,事合推理者,不在此限。

(一款,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批注)

万历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题奉钦依:以后官司问理词讼,止依原告人所告状内事情,随其轻重,执法科断。不许滥以非刑拷逼,故于状外搜求别件事情,及攀撦多人,罗织重罪,致多亏枉。违者,依律以故入论。合干上司毋得仍前允行,致干罪戾。钦此。

Ⅵ:155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凡告词诬,对问得实,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随即放回。若无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Ⅵ:156 狱囚诬指平人

凡囚在禁诬指平人者,以诬告人论。其本犯罪重者,从重论○若官吏鞠问狱囚,非法拷讯,故行教令诬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论○若追征钱粮,逼令诬指平人代纳者,计所枉征财物,坐赃论。其物给主○其被诬之人,无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鞫囚而证佐之人不言实情,故行诬证,及化外人有罪,通事传译番语,不以实对,致罪有出入者,证佐人减罪人罪二等。【谓证佐人不说实情,出脱犯人全罪者,证佐人减犯人全罪二等。若增减其罪者,亦减犯人所得增减之罪二等之类。】通事与同罪【谓化外人本有罪,通事符同传说,出脱全罪者,通事与犯人同得全罪。若将化外人罪名增减传说者,以所增减之罪坐通事。谓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传驿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传译减作笞五十,即坐通事杖(会典及顺治律作笞)五十之类。】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Ⅵ:156:1 一、府州县卫所军衙门捕盗官员,捕获强贼,务要赃杖明白;其间指攀者,尤要研审同谋同盗真情,及姓名贯址的确,方许另行挨拏。如应捕人员意图财贿,凭贼妄攀,事后从重究治。

按:此款亦见邗江书院本「大明律例附解」所引「律解附例」。

Ⅵ:157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将本应无罪之人。而故加以罪,及应有罪之人,而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法外用刑,如用火烧烙铁烙人,或冬月用冷水浇淋身体之类】○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谓如其人犯罪应决一十,而增作二十之类,谓之增轻作重,则坐以所增一十之罪。其人应决五十,而减作三十之类,谓之减重作轻,则坐以所减二十之罪。余准此。若增轻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决者,坐以死罪。若减重作轻,罪亦如之】○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谓鞫问狱囚,或证佐诬指,或依法拷讯,以致招承及议刑之际,所见错误,别无受赃情弊,及法外用刑,致罪有轻重者,若从轻失入重,从重失出轻者,亦以所剩罪论。】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谓故入及失入人笞杖徒流死罪未决,其故出及失出人笞杖徒流死罪未放,及放而更获,若囚人自死者,于故出入及失出入人罪上,各听减一等。】

Ⅵ:158 辩明冤枉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辩明冤枉,须要开具所枉事迹,实封奏闻。委官追问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元(会典作原)告元(会典作原)问官吏○若事无冤枉,朦胧辩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所诬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Ⅵ:158:1 一、法司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员,辄难辩理者,许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就于京畿道会同辩理。果有冤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语定夺。(弘276)

弘Ⅵ:158:2 一、法司凡遇一应称冤调问、及东厂锦衣卫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可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发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与辩理者,以故入人罪论。(弘275)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内二款同弘治例)

胡Ⅵ:158:3 一、各该缉事衙门送问贼盗妖言等项囚犯,果有赃仗未明,事迹可疑,并情有冤枉者,俱会同三法司锦衣卫各堂上官,从公再问。应与辩理者,毋拘成案,即与辩理,具奏定夺。

按:此款又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所引「律解附例」。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辩冤枉。照得两京法司问拟轻重囚犯,俱发大理寺审录三次,不服,改调别司别道问理。在外为事官吏军民人等,已经巡抚巡按问结发落,赴京奏诉冤枉者,方许改调无碍衙门勘问辩理,已是见行事例。盖恐原问官员一时失于详察,锻炼之下,致有亏枉。况死罪充军等项重犯,尤须详慎,以此近来奏诉本状看系按察司问结者,行与巡按;巡按问结者,行与巡抚,或行南京法司问理。奈何多拘成案,不与推辨。且如明诉巡按枉问,其巡抚衙门怯于翻案,又行专委有司勘问;明诉按察司枉问,其巡按御史已不亲问,仍发各该司道问理。甚至南京法司亦因巡抚巡按问完人犯,每多置之不问。中间希图脱罪者固不足恤,若果冤枉,何时得伸?其于灾殄,未免有干。合无通行内外衙门:今后凡有死罪充军等项囚犯诉冤,务要从公审勘。如原问情罪允当,仍依原拟施行。果有冤枉,毋得观望顾忌,即与辩理,奏请定夺。庶法不滥及,狱无冤枉。

按:此款亦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附录旧例」。

嘉靖新例

(六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肆年月刑部题准:近来内外法司,听理词讼,多不肯为小民分冤理枉,以致奏诉纷纷。一应鼓状及通政司奏本,俱要接受封进。该行的,还与他行。不许一概立案。

一、嘉靖陆年贰月拾叁日诏令:各处问刑衙门,监禁强盗人命未决及充军追赃人犯,有疑似不明,真伪未分者,盖缘起初原问官员,或执偏见,或肆贪酷,不加详慎,有以刑逼坐者,有因同名误坐者,草次取供,遂成卷案。豪滑者反以侥幸脱网,良善者乃以无辜受祸。以后岁月渐远,官吏屡更,将成案者不肯与辩,避嫌疑者不敢与辩,结愤牢狱,实伤和气。都察院便行与各处巡按及审录官,各秉至公,勿拘成案,勿避嫌疑。的见冤枉,即与辩理。情重者,奏请定夺,以雪民冤。

一、嘉靖柒年月刑部题准:通行内外问刑衙门,今后凡有犯死罪充军等项囚犯诉冤,务要从公审勘。如原问情罪允当,仍依原拟施行。果有冤枉,毋得观望顾忌,即与辩理,奏请定夺。

按:此款已见上页「大明律直引」所附问刑条例。直引为嘉靖五年刊本。「嘉靖新例」此款作嘉靖七年题准,疑误。

一、嘉靖柒年拾月兵部题准:内外问刑衙门,今后奏诉冤枉,如果会经法司及抚按问结,事有冤枉,俱要就近隔别问理。若已调问明白,仍前诉扰,并各衙门未曾问结事情,俱立案不行。若内系有真犯死罪者,再行改调衙门查勘壹次。但经叁次奏辩无冤,仍前诉扰,再不准理。

按:此款亦见「大明律例附解」所引「律解增附」,作十月十五日奏准。此「增附」即胡效才所增,见「大明律集解」日本蓬左文库藏本。

一、嘉靖拾伍年壹月初陆日诏令:在京在外缉获强盗妖言奸细等项,问刑衙门务要从公研审,果有冤抑,即与辩理。不许拘泥成案。干碍妄拏人员,照例从重究治。

一、嘉靖贰拾年肆月贰拾日诏令:内外问刑衙门,一应见监囚犯,有干连躲避,事难决断,与人命无尸可检,强盗赃杖不明,及年久无赃,人死无证者,原问衙门备开矜疑缘由,奏请定夺。

按:此款亦见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嘉靖条例」

嘉靖问刑条例

(三款)

嘉Ⅵ:158:1 「法司凡遇一应称冤」一款,同弘Ⅵ:158:2;惟「情可矜疑」,嘉靖例作「情有可矜疑」。

嘉Ⅵ:158:2 「法司遇有重囚」一款,同弘Ⅵ:158:1;惟「情可矜疑」,嘉靖例作「情有可矜疑」。

嘉Ⅵ:158:3 一、凡大小问刑衙门,凡有问(万Ⅵ:158:3有问作鞫问)囚犯,务要参酌情法,如果情重例合,应该发遣者,方许定拟充军。不许偏任喜怒,移情就例。其抚按官,凡遇各该所属衙门,申详充军人犯,亦要虚心参酌,必须法当其罪,方允定卫发遣。如于例有牵合,即便驳回改拟,照常发落。其各该司府州县,但遇五年一次差官审录之期,一应充军人犯,除已经解发着伍外,其余不分曾否详允,及虽曾经定卫,尚未起解者,逐一开送审录官处审录,其经审录官辩释者,务要遵照发落,不许原问官偏拗阻挠。如有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听抚按审录官,各指实参奏。

万历问刑条例

(三款)

万Ⅵ:158:1 「法司凡遇一应称冤」一款,同弘Ⅵ:158:2,嘉Ⅵ:158:1。惟「情罪有可矜疑」,较弘治例多「罪有」二字,较嘉靖例多「罪」字。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东厂锦衣卫」为「各衙门」。

万Ⅵ:158:2 「法司遇有重囚」一款,同弘Ⅵ158:1;嘉Ⅵ:158:2;惟「情罪有可矜疑」,较弘治例多「罪有」二字,较嘉靖例多一「有」字。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158:3 凡大小问刑衙门一款,同嘉Ⅵ:158:3。惟改有问为鞫问。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新颁条例

(一款,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

一、题为钦恤事。该本部查节年霜降朝审暨五年热审事例,矜疑两项之外,开有词人犯再行问理。本部每年热审,查无有词。既经恤审相同,亦应比例量准再开有词勘问一例。如无枉抑,仍旧监候。果有别情,请旨辩豁。等因具题。奉圣旨:各犯情可矜疑的,都饶死,发边卫充军。笃疾的,放了。有词的,准行再问。今后每年照这例行。毋得拘泥成案,以辜朝廷好生之意。钦此。

按:此款又见刑书据会;又见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卷三十一第四页万历二十一年七月「刑部尚书孙等续题准通行事例」第四款。

Ⅵ:159 有司决囚等第

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议奏闻回报。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公同审决○若犯人反异,家属称冤,即便推鞫。事果违枉,同将元(会典作原)问元(会典作原)审官吏,通问改正○其审录无冤,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明称冤抑,不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论。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

胡Ⅵ:159:1 「凡律该决不待时」一款,同弘Ⅵ:169:1;嘉Ⅵ:159:2。

胡Ⅵ:159:2 「法司监候例该枭首」一款,同胡Ⅵ:13:3。

按:嘉Ⅵ:159:1;万Ⅵ:159:1即据此款改定。

胡Ⅵ:159:3 一、天下司府衙门,今后但有问完真犯死罪之人,府卫州所县并分巡等官,限五日内,即便备招,行三司府卫;都布按三司并直隶府卫亦备招,限五日内呈详定夺;及应该参问者官员,不过十日,具本径自参奏施行。如或仍前怠玩迁延,因而埋没,许巡抚巡按访察稽考。若有奸弊,悉听参提问革。

按:此款亦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附录旧例」。

嘉靖新例

(五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伍年玖月刑科右给事中张达等题准:审录罪囚,系是重事。不许闲杂人等,在傍窥听。会审官员异同,亦要执论,不得苟且附和,以应故事。

一、嘉靖陆年月刑部题淮:今后凡遇审录之年,除北直隶及浙江等处照旧各差官壹员,其南直隶地方,照依决囚分江南江北事例,各差郎中等官壹员,责限分投前去审录。务要选委得人,及不许先擅回家,延缓公事。敢有故违者,照依本部近日题准事例,奏请惩治。

一、嘉靖陆年捌月刑部题准:各该衙门审录有词,辩问可矜可疑的,不拘已奏未奏,俱暂免行刑。奏报之日另行。该决囚犯,曾令家属诉冤,勘有枉情,及临刑称冤,情罪有可矜疑的,俱要备由,具奏定夺。

一、嘉靖陆年玖月刑部题准:若有差去审录官员,并镇巡等官,审系有词,辩问并情罪可矜可疑的,俱暂免行刑,监候,奏报之日施行。各犯有令家人诉冤,行回勘有冤枉,及临刑称冤,情罪有可矜疑的,亦要备由,具奏定夺。

一、嘉靖陆年拾壹月刑部题准:审录官奉勑出使,将及贰年,俱不完报,行令上紧会审明白,各另具奏回任。候到京之日,应提问的参奏提问。仍要查他行事当否,才识优劣,应举保降调施行。

嘉靖条例

(一款,陈省刊本大明律例)

嘉靖二十一年八月大理寺题奉钦依:今后凡在外一应死罪重囚,已经本寺详过,题奉钦依处决后,乃捏词奏辩,覆行勘问情真,仍依原拟罪名者,俱查遵前奉明旨施行,不必再行开详。本寺仍行都察院转行各处巡按御史,一体遵照施行。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惟附于「对制上书不以实」条后。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159:1 一、在京法司,监候枭首重囚,在监病故,凡遇春夏,不系行刑时月,及虽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若过圣旦等节,或祭祀斋戒日期,照常相埋,通类具奏。(万Ⅵ:159:1)

按:旧例(胡Ⅵ:13:3)无「凡过春夏不系行刑时月及」十一字。

嘉Ⅵ:159:2 「凡律该决不待时」一款,同弘Ⅵ:169: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Ⅵ:159:1 「在京法司监候枭首重囚」一款,同嘉Ⅵ:159: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增条例一款:

一、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每至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着三法司奏请,会多官人等从实审录,庶无冤枉。

新颁条例

(一款,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

一、题为处决重囚事。该本部覆河南巡抚吴自新咨称:巡按缺人,处决重务,难以他官代理。照依先年江西广西巡按御史未任患病旧例,当年暂停审决。仍候新巡按至月,下次施行,等因具题。奉圣旨:是。钦此。

按:此款又见临民宝镜及刑书据会,又见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卷三十一第六页万历二十一年七月「刊部尚书孙丕扬等续题准通行事例」第七款。

新题例

(一款,刑书据会)

刑部题:为岁清天下囹圄事。巡按每岁审录外,听两直隶十三省抚按官会行所属问刑衙门,各审部内轻重囚犯,照京师热审事例,按察司审省会之囚,守巡审各道之囚,皆亲身巡行,不得调审。州县为诸囚忧,亦不得委审。守令中有死罪矜疑者,军徒追赃者,具审语。其余轻罪可原宥者,照本部事例,止开花各各详。抚按会疏勿过夏月。轻罪径自发落。重罪仍听部覆。等因。奉圣旨:览奏,具见详慎狱情,爱惜民命之意。便行与各抚按官,务要严督诸司,每岁用心清审,仍不得隔境拘提干连人众,反滋骚扰,钦此。

按:此款又见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卷三十一第五页所引万历二十一年七月「刑部尚书孙丕扬等续题准通行事例」第五款。临民宝镜亦有此款,惟无年月。

Ⅵ:160 检验尸伤不以实

凡检验尸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

新题例

(一款,衷贞吉「大明律集解附例」)

万历十八年三月题奉钦依:凡遇告讼人命,除内有自缢自残,及病死而妄称身死不明,意在图赖挟财者,究问明确,不得一概发检,以启弊害外。其果系鬪杀故杀谋杀等项当检验者,在京初发五城兵马,覆检则委京县知县;在外初委州县正官,覆检则委推官,务求于未检之先,即详鞫尸亲证佐凶犯人等,令其实招,以何物伤何致命之处,立为一案,随即亲诣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检报,定执要害致命去处,细验其圆长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伤,公同一干人众,质对明白,各情输服,然后成招。中间或有尸久发变,青赤颜色,亦须详辩,不许听凭仵作混报殴伤,辄拟偿抵。其仵作受财,增减伤痕,符同尸状,以成冤狱,审出真情,赃至满贯者,查照诓骗情重事例,枷号问遣。

按:此款亦见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及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王肯堂「笺释」引此款,称为「新例」。

顺治例文同新题例。惟删「万历」至「凡」十二字。改「弊害」为「弊窦」,「满贯」为「满数」。例末增小字注:「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确,概行检验者,官吏以违制论」。

新例

(一款,祥刑?鉴)

一、仵作受财,检验不实,致罪有增减者,用三百斤枷,枷号一个月,发配。(「临民宝镜」配下有「徒限未满,不许放回」八字)。

同部

其它

安徽咨议局章程
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一章 议事时间 第一条 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间。 第二条 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及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停止到会者外,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后时不到。 第三条 开议时刻已到,而到会议员尚不及议员总数之半者,得由议长酌展开议时刻,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议长即宣告散会。 第二章 议事日程 第四条 凡本局应议事件,应由议长将其次序及开议日时,编定议事日程表,先期通
熬波图
钦定四库全书 提要 熬波图 臣等谨案熬波圗元陈椿撰椿天台人始末未详此书乃元统中椿为下砂盐司因前提干旧圗而补成者也自各团灶座至起运散盐为图四十有七圗各有説后系以诗凡晒灰打卤之方运薪试莲之细纎悉毕具亦楼璹耕织圗曾之谨农器谱之流亚也序言地有瞿氏唐氏为盐提干又称提干讳守仁而佚其姓考云间旧志瞿氏实下砂望族如瞿霆发瞿电发瞿震发瞿时学瞿时懋瞿时佐瞿先知辈或为提举或为盐税几于世任盐官其地有瞿家港瞿家路瞿家园诸名皆其旧迹然作是圗者不知为谁至唐氏则旧志不载无可考见矣诸圗绘画颇工永乐大典所载已经摹尚存矩度惟原缺五图世无别本不可复补姚广孝等编辑之时虽校勘粗踈不应漏落至此盖
八旬万寿盛典
钦定四库全书 八旬万夀盛典 进表 大学士公【臣】阿桂等谨 奏【臣】等恭纂 八旬万夀盛典告成谨奉 表恭 进者【臣】等诚懽诚忭稽首顿首庆惟我 皇上 福集箕畴 夀増轩纪 堂顔四得具位录名夀而宜民 寳篆八徴省嵗日月星而来偹三乗三 履统天之御五十五叶大衍之全 万嵗乐以由庚 八袠盈乎步戍环瀛喜洽戴斗愉腾 鉴黎赤之贡牋爰 允祝 厘之请吁簮绅而载笔特摛纪盛之编粤若绕电兆禧流虹笃祜祁乙酉沩丙戌宛授受之相承文庚寅武壬辰俨后先而中立轩辕以戊生为土徳之王成汤以乙日应元鸟之祥三统云遥邈莫祥于偻祘六帝未逮但得半于添筹溯唐室之开元肇诞辰而立节丝嚢绶帯通戚里之馈饴白帝田神托民间之报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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