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政书
明代律例汇编
41 万字 · 约 19 小时 41 分钟 · 7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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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钞一十五贯折钱七文半 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赎钞一十五贯
三年 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 十两八钱 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钞一十八贯折钱九文 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 赎钞一十八贯
流二千里 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充军比此赎钞三十贯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二千五百里 钞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二厘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三千里 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总徒四年 米四十石,谷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迁徙准徒二年,除杖赎,止赎钞一十三贯二百文 干名者实以服制虚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减一年
杂犯五年 军职立功有力纳米年满复职带俸 米五十石,谷一百石 一十八两 诬致死未决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斩 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厘 全诬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过失杀 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其家。
按:万历会典稿成于万历十三年乙酉,其刊行则在万历十五年。舒化所进「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则成书于万历十三年,其刻成在十三年九月,已改正明律误字,而会典则仍沿误未改,故今列会典所附「纳赎诸例图」于舒化「大明律附例」之前。
会典所附图,其记运灰运砖、运炭、折银数目,与琐言「原行赎罪则例」及「大明律附例」附图所记不同。
又会典所附图仍有「老疾折钱」一栏,与琐言及「大明律附例」不同。
会典所附「收赎钞图」与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同,惟省略「假如」为「假」。
附纳赎例图【(万历十三年舒化「大明律附例」)】
在京 凡五则见行 在外 凡二则见行
做工 运囚粮 运灰 运砖 运水和炭 有力 稍有力
笞一十 一个月折银三钱 五斗 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二钱六分 七十个折银九钱一分 二百斤折银四钱 米五斗谷一石 工价三钱
二十 一个半月折银四钱五分 一石 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八钱九分 一百五个折银一两三钱六分五厘 三百斤折银六钱 米一石谷二石 四钱五分
三十 二个月折银六钱 一石五斗 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五钱二分 一百四十个折银一两八钱二分 四百斤折银八钱 米一石五斗谷三石 六钱
四十 二个半月折银七钱五分 二石 三千斤折银三两一钱五分 一百七十五个折银二两二钱七分五厘 五百斤折银一两 米二石谷四石 七钱五分
五十 三个月折银九钱 二石五斗 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二百一十个折银二两七钱三分 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 米二石五斗谷五石 九钱
杖六十 四个月折银一两二钱 六石 四千二百斤折银四两四钱一分 二百四十五个折银三两一钱八分五厘 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 米六石谷十二石 一两二钱
七十 四个半月折银一两三钱五分 七石 四千八百斤折银五两零四分 二百八十个折银三两六钱四分 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 米七石谷十四石 一两三钱五分
八十 五个月折银一两五钱 八石 五千四百斤折银五两六钱七分 三百一十五个折银四两九分五厘 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 米八石谷十六石 一两五钱
九十 五个半月折银一两六钱五分 九石 六千斤折银六两三钱 三百五十个折银四两五钱五分 一千二十斤折银二两四分 米九石谷十八石 一两六钱
一百 六个月折银一两八钱 十石 六千六百斤折银六两九钱三分 三百八十五个折银五两五厘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 米十石谷二十石 一两八钱
徒一年 折银三两六钱 十五石 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二两六钱 六百个折银七两八钱 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 米十五石二十石 三两六钱
一年半 折银五两四钱 二十石 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八两九钱 九百个折银十一两七钱 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银五两一钱 米二十石谷四十石 五两四钱
二年 折银七两二钱 二十五石 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五两二钱 一千二百个折银十五两六钱 三千四百斤折银六两八钱 米二十五石谷五十石 七两二钱
二年半 折银九两 三十石 三万斤折银三十一两五钱 一千五百个折银一十九两五钱 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银八两五钱 米三十石谷六十石 九两
三年 折银十两八钱 三十五石 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一千八百个折银二十三两四钱 五千一百斤折银十两二钱 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 十两八钱
四年 折银十四两四钱 四十石 四万八千斤折银五十两四钱 二千四百个折银三十一两二钱 六千八百斤折银十三两六钱 米四十石谷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五年 折银十八两 五十石 六万斤折银六十三两 三千个折银三十九两 八千五百斤折银十七两 米五十石谷百石 十八两
按旧图流罪止加一等,盖因律文三流同为一减也。但流罪俱以大诰减尽,唯总徒四年及杂犯遇例减去一年者则实徒四年矣。难以止加一等。今将做工运灰运砖运炭四项,照年限改正。唯纳米一项,奉有军职立功每年纳米十石定例,相应照旧。
按:此图又见万历刊本大明律集说、大明律附例批注、大明律附例笺释。
附律例钱钞图【(舒化「大明律附例」)】 【 在京仍收钱钞。在外收赎钞,照例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其妇人兼收钱钞及赎罪例钞,俱每笞杖一十,折银一钱。】
老小废疾收赎 妇人兼收钱钞 妇人余罪收赎 赎罪例钞
笞一十 六百文 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一百五十贯
二十 一贯二百文 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百贯
三十 一贯八百文 钱一百五文,钞二百二十五贯 四百五十贯
四十 二贯四百文 钱一百四十文,钞三百贯 六百贯
五十 三贯 钱一百七十五文,钞三百七十五贯 七百五十贯
杖六十 三贯六百文 钱二百一十文,钞七百二十五贯 一千四百五十贯
七十 四贯二百文 钱二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一千六百五十贯
八十 四贯八百文 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二十五贯 一千八百五十贯
九十 五贯四百文 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二十五贯 二千五十贯
一百 六贯 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二千二百五十贯
徒一年 十二贯 钞六贯 徒流不准纳钞
一年半 十五贯 九贯
二年 十八贯 十二贯
二年半 二十一贯 十五贯
三年 二十四贯 十八贯
流二千里 三十贯,充军终身例得收赎准此
二千五百里 三十三贯
三千里 三十六贯
总徒四年 三十九贯
杂犯五年 四十二贯
过失杀人 收赎钞三十三贯六百文,折银四钱二分;铜钱八千四百文,折银一十二两,共十二两四钱二分
按:「大明律附例」于「律例钱钞图」后尚附有「收赎钞图」,与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同。
「大明律附例」所附「律例钱钞图」,又见于万历刊本「大明律附例笺释」、「大明律附例批注」,及崇祯刊本「刑书据会」。
舒化于万历十三年九月进「大明律附例」,其「在京纳赎例图」与前此诸图不同,则在京纳赎做工项,徒一年至五年,列有折银数目;改纳米为运囚粮;又无运碎砖运石二项,而所定运灰运砖运炭数目及折银数目亦与旧图不同,为后此明律刊本律图所本。「大明律例致君奇术」及万历二十二年刊本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万历三十四年刊本「三台明律正宗」、万历三十五年刊本「明律统宗」、万历刊本「刑台法律」所附问刑条例均系「万历问刑条例」,而所附「在京纳赎例图」均沿袭汪宗元刊本旧图,竟忽略舒化所刊「大明律附例」于律图已有修改,此均其疏失之处也。
明代律例汇编 黄彰健编 7
在京纳赎诸例横图 【 (大明龙头便读傍训律法全书)】
在外纳赎诸例横图 【 (同右)】
按:龙头律法所载条例系万历问刑条例。而所附「在京纳赎诸例图」与舒化「大明律附例」所附图不同。
其做工一栏至六个月折银一两八钱止。于徒流杂犯死罪仅注明「照徒年限做工」,未载折银数。运囚粮,仍依前此旧图作纳米,有折谷数及折银数。每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折银二钱五分。
其运砖、运灰石、运碎砖、运水和炭数目,仍与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所附律图同,与舒化「大明律附例」异。龙头律法亦未记此诸项折银数目,均与时制抵触,恐不足据。故此二图均从略不引。
其在外纳赎诸例图,亦因袭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惟省略「旧例」「今定」二栏;其「有力照例」一栏,注明:「笞一十纳米五斗,谷一石,折银俱同前」,与汪图异。
在京纳赎诸例横图 【 (大明律例祥刑氷鉴)】
在外纳赎诸例横图 【 (同右)】
按:祥刑氷鉴刊于万历二十七年,所载问刑条例系万历问刑条例。该书所附纳赎诸例图仍分「在京纳赎诸例横图」及「在外纳赎诸例横图」。
其「在京纳赎诸例横图」与舒化「大明律附例」纳赎诸例图仍有不同。
「祥刑氷鉴」在京纳赎图改「运囚粮」为「纳米」,并附折谷折银数。其折谷比率为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米每五斗折银二钱五分。祥刑氷鉴改「运灰」为「运灰石」。其折银数目与舒图相同。
其运砖折银数目,一百五个折银一两二钱六分五厘,「二钱」当依舒化刊本改为三钱,「运砖三千二百个」,当改为三千个。
运炭五千一百斤折银十两一钱,当改为十两二钱;六千八百斤折银十二两六钱,十二两当改为十三两。
祥刑氷鉴仍依以前明律刊本旧图存运碎砖数目,然未载折银数。
「祥刑氷鉴」所载「在外纳赎诸例横图」与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在外纳赎诸例横图」同,惟省略「旧例」「今定」二栏;其「有力照例纳米」附有折银数目,每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为汪宗元刊本所无。
祟祯刊本「临民宝镜」所附在京在外「纳赎诸例横图」与祥刑氷鉴同,并沿袭其误字。
祥刑氷鉴所附此二图,今省略不引。
附纳赎例图【(万历三十八年刊本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
做工 运囚粮 运灰 运砖 运水和炭 运碎砖 运石 老疾折钱
笞一十 一个月折银三钱 五斗 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二钱六分 七十个折银九钱一分 二百斤折银四钱 二千八百斤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个半月折银四钱五分 一石 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八钱九分 一百五个折银一两三钱六分五厘 三百斤折银六钱 四千二百斤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个月折银六钱 一石五斗 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五钱二分 一百四十个折银一两八钱二分 四百斤折银八钱 五千六百斤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个半月折银七钱五分 二石 三千斤折银三两一钱五分 一百七十五个折银二两二钱七分五厘 五百斤折银一两 七千斤 三千斤
五十 三个月折银九钱 二石五斗 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二百一十个折银二两七钱三分 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 八千四十【十应作百】斤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个月折银一两二钱 六石 四千二百斤折银四两四钱一分 二百四十五个折银三两一钱八分五厘 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 九千八百斤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七十 四个半月折银一两三钱五分 七石 四千八百斤折银五两零四分 二百八十个折银三两六钱四分 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 一万一千二百斤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个月折银一两五钱 八石 五千四百斤折银五两六钱七分 三百一十五个折银四两九分五厘 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 一万二千六百斤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个半月折银一两六钱五分 九石 六千斤折银六两三钱 三百五十个折银四两五钱五分 一千二十斤折银二两四分 一万四千斤 六千斤
一百 六个月折银一两八钱 十石 六千六百斤折银六两九钱三分 三百八十个折银五两五厘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 一万五千四百斤 六千六百六【「六」字衍】斤
俱三文
徒一年 折银三两六钱 十五石 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二两六钱 六百个折银七两八钱 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 二万四千斤 一万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折银五两四钱 二十石 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八两九钱 九百个折银十一两七钱 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银五两一钱 二万六千斤 一万八千斤
二年 折银七两二钱 二十五石 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五两二钱 一千二百个折银十五两六钱 三千四百斤折银六两八钱 四万八千斤 二万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折银九两 三十石 三万斤折银三十一两五钱 一千五百个折银一十九两五钱 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银八两五钱 六万斤 三万斤
三年 折银十两八钱 三十五石 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一千八百个折银二十三两四钱 五千一百斤折银十两二钱 七万二千斤 三万六千斤 十二文
四年 折银十四两四钱 四十石 四万八千斤折银五十两四钱 二千四百个折银二【二字应改为三】十一两二钱 六千八百斤折银十三两六钱 八万四千斤 四万二千斤
五年 折银十八两 五十石 六万斤折银六十三两 三千个折银三十九两 八千五百斤折银十七两 一十二万八千斤 六万四千二百斤
按:旧图流罪止加一等,盖因律文三流同为一减也。但流罪俱以大诰减尽,唯总徒四年及杂犯遇例减去一年者,则实徒四年矣,难以止加一等。今将做工运灰运砖运炭四项,照年限改正。唯纳米一项,奉有军职立功每年纳米十石定例,相应照旧。
按:高举此书所载「纳赎例图」,纳上应补在京二字。其图系依据舒化「大明律附例」,惟增加运碎砖及老疾折钱二栏,此二栏数目字则与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图同。
高举此书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与汪宗元刊本同,而讹字甚多,可参看前引汪本律图下彰健所作校语。
五刑定律【(万历刊本「折狱奇编」)】
赎米 有力纳工价 稍有力纳工价
笞一十 五斗 三钱五分 银三钱
二十 一石 五钱 四钱五分
三十 一石五斗 七钱五分 六钱
四十 二石 一两 七钱五分
五十 二石五斗 一两二钱五分 九钱
杖六十 六石 三两 一两二钱
七十 七石 三两五钱 一两三钱五分
八十 八石 四两 一两五钱
九十 九石 四两五钱 一两六钱五分
一百 十石 五两 一两八钱
杖六十徒一年 十五石 七两五钱 三两六钱
杖七十徒一年半 二十石 十两 五两四钱
八十徒二年 二十五石 十二两五钱 七两三钱
九十徒二年半 三十石 十五两 九两
一百徒三年 三十五石 十七两五钱 十两八钱
徒四年 四十石 二十两 十四两四钱
徒五年 五十石 二十五两 一十八两
按:折狱奇编卷一「应议者犯罪」条后附有「五刑定律」,今据以制表。日本内阁文库藏新刻汤海若汇辑「古今律条公案」,其卷首亦有「五刑定律」,其内容与此同。
考万历十三年舒化所进「大明律附例」,其时在外纳赎,有力纳米,稍有力纳工价。
其有力纳米,如折合银两,自应较纳工价为重。然考万历刊本「龙头律法」,则在京在外笞一十纳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而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反纳银三钱,较有力纳米为重,此其所以将纳米折银易名为「有力纳工价」,并将有力纳工价,笞一十定为纳银三钱五分也。
「折狱奇编」及「古今律条公案」未分别在京在外。此所附恐仍系在外纳赎则例。明史刑法志云:
万历中年,中外通行「有力」、「稍有力」二科。在京诸例并不见施行,而法益归一矣(明史卷九十三,页二十三)。
今考崇祯刊本「临民宝镜」「刑书据会」,仍分在京在外,在京仍有运炭等名目。清顺治律刊本所附图亦有运炭等项。疑亦曾施行,未必系具文,备而不用也。谨志于此以俟考。
附纳赎例图 【 (祟祯刊本「刑书据会」)】
附律例钱钞图 【 (同右)】
按:「刑书据会」刊于祟祯十一年后。其所载「纳赎例图」「律例钱钞图」,与舒化「大明律附例」。同惟「纳赎例图」「运囚粮」旁有小字注云:「即是纳米。每斗折银五分。若折谷,每斗加五升」。
其「律例钱钞图」,改舒图「老小废疾收赎」为「收赎律钞,老小废疾工乐户同」;「妇人兼收钱钞」下增小字注云:「谓军职正妻及妇人犯该赎钞者」;「赎罪例钞」下增小字注云:「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与妇人犯笞杖之有力者」。「刑书据会」所载此二图,亦从略不引。
附:「明律刊本所附纳赎诸例图简说」
明律刊本所附纳赎诸例图,健已汇编,并附考释,今再综合简说于左:
明律御制序云:「杂犯死罪,并徒流笞杖等刑,悉依赎罪条例科断」。此赎罪条例,累朝俱有更易。其初附于明律书末,(如「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或附于有关律文条后,(如胡琼「大明律集解」即以「在京罚运则例」附于五刑条)其后为断狱时查考方便,遂制图附于明律卷首,此则始于嘉靖十一年孙存所编「大明律读法」。
明制:据赎罪条例科断,在京在外有异。
在京,无力依律的决。或做工,有力则纳米运灰、运石、运砖、运碎砖、运水和炭。其运纳数量,明律刊本在京纳赎例图所载系依英宗天顺五年所定。至万历十三年,舒化奉敕修万历问刑条例,始于流徒等罪运水和炭、运灰、运砖数量,有所更易。(万历会典刊行于万历十五年,但定稿在前,故其书所录运炭运灰运砖数量,仍同旧图,当以舒化「大明律附例」所载为正。)
明制,在外亦无力依律的决,或做工;而有力则纳米,或折谷或折银。明正德时,定「在京囚犯折纳工银则例」,每日追银一分,如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银三钱;徒罪照依罚充王府仪从事例,一年追银三两六钱。正德时,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纳工价银三钱之例遂行于湖广。旋又定稍次有力,折纳工食,笞一十,折银一钱五分;嘉靖三年又从河南兵备周期雍之请,稍次有力,笞一十纳工食一钱,而旧定折银一钱五分之制仍未废止。故其时遂将在外做工折银分为三等。即:
颇有力,笞一十,纳工价,折银三钱
稍有力,笞一十,纳工食,折银一钱五分
稍次有力,笞一十,纳工食,折银一钱
至嘉靖七年闰十月始依刑部奏请,仅存留有力纳米,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折银三钱。
孙存「大明律读法」所附「在外纳赎诸例横图」已征引嘉靖七年十二月刑部覆都御史朱延声奏,而孙图所列仍有「稍次有力,纳工食」一项,此则孙图之疏也。
明邗江书院重刊本「大明律解附例」所附问刑条例已为嘉靖二十九年所定,而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则仍钞袭孙书。不得以其刊行于嘉靖二十九年以后,遂以为其所附「纳赎诸例图」亦系嘉靖二十九年所行用也。论嘉靖二十九年所行用纳赎例当以雷梦麟读律琐言所载为正,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图亦不足据。
「杂犯死罪并徒流答杖依赎罪条例科断」,此仅见明律御制序,而不见于明律正文,故明人遂称此为「例赎」;以系据「赎罪条例」科断,故又称之为「赎罪」,以与「律赎」亦即律文规定准许「收赎」者相别。
明律律文规定准予「收赎」者,计包含:
(1)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
(2)军官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
(3)家无次丁,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4)工乐户、天文生及妇人犯徒流者,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5)老小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6)徒年限内老疾收赎。
(7)诬轻为重,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听收赎。
(8)过失杀伤人收赎。
而赎铜钱数目则见于明律五刑条。
明初行钞法,钞一贯等于铜钱一贯及银一两。故律所载赎铜钱数目实际仍依钞计算。其后钞贬值,故依律收赎,势必失之于轻。
明律虽定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军官犯私罪该笞者收赎,然以其太轻,故其后则定:「官吏一应公私杂犯准徒以下罪名,俱听运炭纳米等项赎罪」。(见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页二十一,纂注)
犯罪存留养亲,律虽有其文,并不实行。仅「两宫上徽号推恩,诏有司一行之」。
工乐户、天文生及妇人有犯,依律,笞杖均的决,其犯徒流,则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罪,依明律五刑条所定,全赎需铜钱三十六贯。今决杖一百,依明律五刑条,杖一百值铜钱六贯,故余罪需铜钱三十贯收赎)其后为培养妇人廉耻,遂定:
妇人有犯,除奸盗不孝,并审无力,与乐妇,依律的决。其余犯该笞杖或徒罪,律合决,并审有力者,俱各纳钞赎罪(成化八年定,见皇明条法事类纂,第九六页)
而本书所辑录「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所定笞一十至杖一百纳钞及铜钱数,胡琼「大明律集解」所载「在京罚运则例」所定笞一十至杖一百纳钞及铜钱数,「大明律集解」所载「在京折收钱钞则例」及孙存「大明律读法」「在外纳赎诸例横图」所载「赎罪例钞」及「钱钞兼收」二栏,均系针对军职正妻及妇人审有力者而定。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