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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正史

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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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濡湿之。及各铺得之,则又展转递去。

鹰房捕猎

元制,自御位及诸王,皆有昔宝赤,盖鹰人也。是故捕猎有户,使之致鲜食以荐宗庙,供天庖,而齿革羽毛,又皆足以备用,此殆不可阙焉者也。然地有禁,取有时,而违者则罪之。冬春之交,天子或亲幸近郊,纵鹰隼搏击,以为游豫之度,谓之飞放。故鹰房捕猎,皆有司存。而打捕鹰房人户,多取析居、放良及漏籍孛兰奚、还俗僧道与凡旷役无赖者,乃招收亡宋旧役等户为之。其差发,除纳地税、商税,依例出军等六色宣课外,并免其杂泛差役。自太宗乙未年,抄籍分属御位下及诸王公主驸马各投下。及世祖时,行尚书省尝重定其籍,厥后永为定制焉。

御位下打捕鹰房官:一所,权官张元,大都路宝坻县置司,无额七十七户。一所,王阿都赤,世袭祖父职,掌十投下、中都、顺天、真定、宣德等路诸色人匠打捕等户,元额一百四十七户。一所,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民户达鲁花赤石抹也先,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一十七户。一所,管领大都路打捕鹰房等官李脱欢帖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二百二十八户。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人匠等户达鲁花赤黄也速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五十户。一所,管领鹰房打捕人匠等户达鲁花赤移剌帖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五十七户。一所,宣授管领打捕鹰房等户达鲁花赤阿八赤,世袭祖父职,元额三百五十五户。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路打捕鹰房人户达鲁花赤寒食,世袭祖父职,元额二百四十三户。

诸王位下:汝宁王位下,管领民匠打捕鹰房等户官,元额二百一户。普赛因大王位下,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鹰房诸色人匠达鲁花赤都总管府,元额七百八十户。

天下州县所设猎户:腹里打捕户,总计四千四百二十三户。河东宣慰司打捕户,五百九十八户。晋宁路打捕户,三百三十二户。大同路打捕户,一十五户。冀宁路打捕户,二百五十一户。上都留守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宣德提领所打捕户,一百八十二户。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宣德提领所打捕户,一百八十二户。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一百户。益都路打捕户,四十三户。济南路打捕户,三十六户。般阳路二十一户。东平路三十四户。曹州八十四户。德州一十户。濮州三十一户。泰安州五户。东昌路一户。真定路九十一户。顺德路一十九户。广平路一十九户。冠州五户。恩州二户。彰德三十七户。卫辉路一十六户。大名路二百八十六户。保定路三十一户。河间路二百五十二户。随路提举司一千一百九十一户。河间鹰户府二百七十六名。都总管府七百五十六户。

辽阳大宁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百五十九户。东平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九户。随州德安河南襄阳怀孟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一百七十二户。扠捕提领所捕户,四十户。高丽鹰房总管捕户,二百五十户。河南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一千一百四十二户。益都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百二十一户。河北河南东平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户。随路打捕鹰房总管捕户,一百五十九户。真定保定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十户。淮安路鹰房官捕户,四十七户。扬州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十二户。

宣徽院管辖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司属打捕衙门,提举司十处,千户所一处,总一万四千三百二户。淮安提举司八百五十八户。安东提举司九百一十二户。招泗提举司四百六十五户。镇巢提举司二千五百四十户。蕲黄提举司一千一百一十二户。通泰提举司七百四十九户。塔山提举司六百四十四户。鱼网提举司二千五百一十九户。打捕手号军上千户所打捕军,六百四户。

卷一百二 志第五十

◎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虽圣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为治,是故道之以德义,而民弗从,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辅治也。故《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后世专务黩刑任法以为治者,无乃昧于本末轻重之义乎!历代得失,考诸史可见已。

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丽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鐐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盖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世祖谓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杀,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自后继体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覆谳而从轻,死罪审录无冤者,亦必待报,然后加刑。而大德间,王约复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间,唯知轻典之为尚,百年之间,天下乂宁,亦岂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识者病之。然而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今按其实,条列而次第之,使后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

◎名例

○五刑

笞刑:

七下, 十七, 二十七, 三十七, 四十七, 五十七。

杖刑:

六十七, 七十七, 八十七, 九十七, 一百七。

徒刑:

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

辽阳, 湖广, 迤北。

死刑:

斩, 凌迟处死。

五服

斩衰:三年。

子为父、妇为夫之父之类。

齐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

子为母,妇为夫之母之类。

大功:九月,长殇九月,中殇七月。

为同堂兄弟、为姑姊妹适人者之类。

小功:五月,殇。

为伯叔祖父母、为再从兄弟之类。

緦麻:三月,殇。

为族兄弟、为族曾祖父母之类。

十恶

谋反:

谓谋危社稷。

谋大逆: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谋叛:

谓谋背国从伪。

恶逆: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虫毒、魇魅。

大不敬:

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礼。

不孝:

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许称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

谓谋杀及卖緦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不义:

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内乱:

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

议亲:

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议故:

谓故旧。

议贤:

谓有大德行。

议能:

谓有大才业。

议功:

谓有大功勋。

议贵:

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议勤:

谓有大勤劳。

议宾:

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赎刑(附)

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罚赎。

诸职官犯夜者,赎。

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赎。

诸罪人癃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

卫禁

诸掌宿卫,三日一更直,掌四门之钥,昏闭晨启,毋敢不慎。诸欲言事人,阑入宫殿,呼冀上闻,杖一百七,发元籍。诸擅带刀阑入殿庭者,杖八十七,流远。诸登皇城角楼,因为盗者,处死。诸阑入禁卫,盗金玉宝器者,处死。诸辄入禁苑,盗杀官兽者,为首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减一等,并刺字;知见不首者,笞四十七;掌门卫受财从放者,五十七;坐铺守把军人不诃问,二十七。诸汉人、南人投充宿卫士,总宿卫官辄收纳之,并坐罪。诸大都、上都诸城门,夜有急务须出入者,遣官以夜行象牙圆符及织成圣旨启门,门尉辩验明白,乃许启。虽有牙符而无织成圣旨者,不论何人,并勿启,违者处死。

职制上

诸官府印章,长官掌收,次官封之,差故即以牒发次官,次其下者第封之,不得付其私人。诸郡县城门锁钥,并从有司掌之。诸有司,凡荐举刑名出纳等文字,非有故,并须圆署行之。诸职官到任,距上司百里之内者公参,百里之外者免;上司辄非理征会,稽失公务者,禁之。诸内外百司呈署文字,并须由下而上论定而后行之。诸省府以下百司,凡行公务,置朱销簿,按治官以时考之。诸职官公坐,同职者以先到任居上,辄越次而坐者,正之。诸有司公事,各官连衔申禀其上司者,并自书其名。有故,从对读首领官代书之,具述其故于名下,曹吏辄代书其名者,罪之。诸职官受代职除之处,从所便,具载解由。私赴都者,禁之。诸有司案牍籍帐,编次架阁。各路,提控案牍兼架阁库官与经历、知事同掌之;散府州县,知事、提控案牍、都史目、典史掌之。任满相沿交割,毋敢不慎。诸枢密院行省文卷,除军数及边关兵机不在考阅,余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诸职官承上司他委,所治阙官者,许回申。不得擅令首领官吏摄事。诸职官押运官物赴都,除常所不差者,余并置籍轮差。徇私不均者,罪其上司。诸吏员迁调,廉访司书吏,奏差避道,路府州县吏避贯。诸有司遗失印信,随即寻获者,罚俸一月;追寻不获者,具申礼部别铸。元掌印官解职坐罪,非获元印,不得给由求叙。诸毁匿边关文字者,流。诸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古官断之,行杖亦如之。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诸以亲女献当路权贵求进用,已得者追夺所受命,仍没入其家。诸官吏在任,与亲戚故旧及礼应追往之人追往者听,余并禁之。

诸职官到任,辄受所部贽见仪物,比受赃减等论。诸职官受部民事后致谢食用之物者,笞二十七,记过。诸上司及出使官,于使所受其燕飨餽遗者,准不枉法减二等论,经过而受者各减一等,从台宪察之。诸职官及有出身人,因事受财枉法者,除名不叙;不枉法者,殿三年,再犯不叙,无禄者减一等。以至元钞为则,枉法:一贯至十贯,笞四十七,不满贯者,量情断罪,依例除名;一十贯以上至二十贯,五十七;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杖七十七;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八十七;一百贯之上,一百七。不枉法:一贯至二十贯,笞四十七,本等叙,不满贯者,量情断罪,解见任,别行求仕;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五十七,注边远一任;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杖六十七,降一等;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七十七,降二等;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八十七,降三等;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贯以上,一百七,除名不叙。诸内外百司官吏,受赃悔过自首,无不尽不实者免罪,有不尽不实,止坐不尽之赃。若知人欲告而首及以赃还主,并减罪二等。闻知他处事发首者,计其日程虽不知,亦以知人欲告而首论。诡名代首者勿听。犯人实有病故,许亲属代首。台宪官吏受赃,不在准首之限。有司受人首告者,罪之。诸职官恐吓有罪人求赂,未得财者,笞二十七。诸告官吏赃,有实取之者,有为过度人所讳而官吏初不知者,有官吏已知而姑付过度之家、事毕而后取之者,有本未尝言而故以钱物置人家、指作过度而诬陷人者,止以钱物所在坐之,与钱人俱坐。诸职官但犯赃私,有罪状明白者,停职听断。诸奴贱为官,但犯赃罪,除名。诸职官犯赃,生前赃状明白,虽死犹责家属纳赃。诸官吏犯赃罪,遇原免,或自首免罪,过钱人即因人致罪,不坐。诸官吏赃罚,台官问者归台,省官问者归省。诸职官犯贼,罪状已明,反诬告临问官者,断后仍徒。诸官吏家人受赃,减官吏法二等坐。官吏初不知,及知即首,官吏家人俱免;不即首,官吏减家人法二等坐,家人依本法。若官吏知情,故令家人受财,官吏依本法,家人免坐。官吏实不知者,止坐家人。诸职官受除未任,因承差而犯赃者,同见任论。边远迁转官,已任而未受文凭犯赃者,亦如之。吏未出职受赃,既出职事发,罢所受职。诸钱谷官吏受赃,不枉法者,止计赃论罪,不殿年叙。诸职官受赃,闻知事发,回付到主,同知人欲告自首论,减二等科罪。枉法者降先职三等叙,不枉法者解职别叙。诸职官侵用官钱者,以枉法论,虽会赦,仍除名不叙。诸职官在任犯赃,被问赃状已明而称疾者,停其职归对。诸职官所将亲属兼从,受所部财而无入己之赃,会赦还职。诸外任牧守受赃,被问垂成,近臣奏征入朝者,执付元问官。诸职官犯赃在逃者,同狱成。诸职官受赃,丁忧,终制日究问。军官不丁忧者,不在终制之限。诸职官犯赃,已承伏会赦者,免罪征赃,黜降如条;未承伏者勿论。诸职官受赃,即改悔还主,其主犹执告者勿论。诸职官受财为人请托者,计赃论罪。诸小吏犯赃,并断罪除名。诸库子等职,已有出身,无添给禄米者,不与小吏犯赃同论。诸掾吏出身应入流,或以职官转补,但犯赃,并同吏员坐除名。府州县首领官非朝命者,同吏员。诸吏员取受非真犯者,不除名。

诸流外官越受民词者,笞一十七,首领官二十七,记过。诸临民官于无职田州县,虚征其入于民者,断罪解职,记过。诸职官频入茶酒市肆及倡优之家者,断罪罢职。诸监临官私役弓手,笞二十七,三名已上加一等。占骑弓手马,笞一十七,并记过名。本管官吏辄应付者,各减一等。诸内外官吏疾病满百日者,作阙,期年后仕。诸职官连犯二罪,轻罪已断,重罪始发,罪从已断,殿降从后发。诸有过被问,诈死逃罪者,杖六十七,有官者罢职不叙,赃多者从重论。诸行省以下大小司存长官,非理折辱其首领官者,禁之。首领官有过失,听申上司,不得擅问。长官处决不公,首领官执覆不从,许直申上司。诸随朝官无故不公聚者,坐罪选待。

诸职官已受宣敕,以地远官卑,辄称故不赴者,夺所受命,谪种田。或在任诈称病而去者,三年后降二等叙,其同僚徇私与文书者,降一等叙。诸受命职官,阙期已及,或有辨证勾稽丧葬疾病公私诸务,妨阻不能之任者,许具始末诣本处有司自陈,保勘给据再叙,并任元注地方。有司保勘不实者,并坐之。诸受除官员,阙次未及,辄先往任所居住守代者,从本管上司究之。诸各衙门,辄将听除及罢闲无禄私己之人差遣者,禁。诸职官亲死不奔丧,杖六十七,降先职二等,杂职叙。未终丧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终制日叙。若有罪诈称亲丧,杖八十七,除名不叙。亲久没称始死,笞五十七,解见任,杂职叙。凡不丁父母忧者,罪与不奔丧同。诸官吏私罪被逮,无问已招未招,罹父母大故者,听其奔赴丁忧,终制日追问,公罪并矜恕之。诸职官父母亡,匿丧纵宴乐,遇国哀,私家设音乐,并罢不叙。诸外任官员谒告,应有假故,具曹状报所属,仍置籍以记之。有托故者,风宪官纠而罪之。诸官吏迁葬祖父母、父母,给假二十日,并除马程日七十里,限内俸钱仍给之,违限不至者勒停。诸职官任满解由,应给而不给,不应给而给,及有过而不开写者,罪及有司。解由到部,增损功罪不以实者,亦如之。诸罢免官吏,叙复给由而匿其过名者,罪及初给由有司。诸匿过求仕,已除事觉者,笞四十七,追夺不叙。诸职官年及致仕而不知止者,廉访司纠黜之。诸职官被罪,理算殿年,以被问停职月日为始。诸远方官员亲年七十以上者,许元籍有司保勘,量注近阙便养,冒滥者坐罪。诸职官没于王事者,其应继之人,降二等荫叙。

诸内外百司五品以上进上表章,并以蒙古字书,毋敢不敬,仍以汉字书其副。诸内外百司,凡进贺表笺,缮写誊籍印识各以式,其辄犯庙讳御名者,禁之。诸内外百司应出给劄付,有额设译史者,并以蒙古字书写。诸内外百司有兼设蒙古、回回译史者,每遇行移及勘合文字,标译关防,仍兼用之。诸内外百司公移,尊卑有序,各守定制,惟执政出典外郡,申部公文,书姓不书名。诸人臣口传圣旨行事者,禁之。

诸大小机务,必由中书,惟枢密院、御史台、徽政、宣政诸院许自言所职,其余不由中书而辄上闻,既上闻而又不由中书径下所司行之者,以违制论。所司亦不禀白而辄受以行之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诸中书机务,有泄其议者,量所泄事,闻奏论罪。诸省部官名隶宿卫者,昼出治事,夜入番直。诸检校官勾检中书及六曹之务,其有稽违,省掾呈省论罚,部吏就录罪名开呈。

诸行省擅役军人营缮,虽公廨,不奏请,犹议罪。诸行省差使军官,非军情者,禁之。诸行省长官二员,给金虎符典军,惟云南行省官皆给府。诸各处行省所辖军官,军情怠慢,从提调军马长官断遣。其余杂犯,受宣官以上咨禀,受敕官以下就断。诸行省岁支钱粮,各处正官季一照勘,岁终会其成于行省,以式稽考,滥者征之,实者籍之,总其概,咨都省台宪官阅实之。诸方面大臣,受金纵贼成乱者斩,僚佐受金,或阿顺不能匡正,并坐罪,会赦仍除名。诸枢密院及各省所部军官,其麾下征者、戍者、出者、处者、饥寒不赡,役使不均,代以私人,举债倍息,在家曰逃,有力曰乏,惟单穷是使,惟货贿是图,以苦士卒,以耗兵籍,百户有罪,罪及千户,千户有罪,罪及万户。万户有罪,从枢密院及行省帅府以其状闻,随事论罪。诸宣徽院所抽分马牛羊,官严其程期,制其供亿,谨其钤束之法,以讥察之。其有欺官扰民者,廉访司纠之。诸翰林院应译写制书,必呈中书省,共议其稿。其文卷非边远军情重事,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诸宣政院文卷,除修佛事不在照刷外,其余文卷及所隶内外司存,并照刷之。诸徽政院及怯怜口人匠,旧设诸府司文卷,并从台宪照刷。

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厉禁张弛,编民茕独流移,强暴兼并,悉纠举之。诸行台官,主察行省宣慰司已下诸军民官吏之作奸犯科者,穷民之流离失业者,豪强家之夺民利者,按察官之不称职任者,余视内台立法同。诸御史台所辖各道宪司,民有冤滞赴诉于台者,咸著于籍,岁终则会以考其各道之殿最,而黜陟之。诸台宪所察天下官吏赃污、欺诈、稽违,罪入于刑书者,岁会其数及其罪状上之,藏于中书。诸内外台,岁遣监察御史刷磨各省文卷,并察各道廉访司官吏臧否,官弗称者呈台黜罚,吏弗称者就罢之。诸风宪,荐举必考其最绩,弹劾必著其罪状,举劾失当,并坐之。诸殿中侍御史,凡遇廷臣奏事,必随入内,在廷有不可与闻之人,即纠斥之;朝会祭祀,一切行礼,失仪越次及托故不至者,即纠罚之;文武百官谒假事故,三日以外者,以曹状报之。凡官府创置,百官礼任,及被差往还,报曹状并同。诸廉访分司官,每季孟夏初旬,出录囚,仲秋中旬,出按治,明年孟夏中旬还。其惮远违期、托故避事者,从监察御史劾之。诸廉访司分巡各路军民,官吏有过,得罪状明白者,六品以下牒总司论罪,五品以上申台闻奏。诸廉访司官,擅封点军器库者,笞三十七,解职别叙。诸官吏受赃,事主虽不告言,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实者纠之。诸行省官及首领官受赂,随省廉访司察知者,上之台,已下就问。诸行省理问所见问公事,廉访司辄逮问者,禁止。诸职官受赃,廉访司必亲临听决,有必不能亲临者,摘敌品有司老成廉能正官问之。诸被按官吏,有冤抑者,诣御史台陈理。

同部

其它

班马异同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一 班马异同 正史类 提要 【臣】等谨案班马异同三十五卷旧本或题宋倪思撰或题刘辰翁撰杨士奇跋曰班马异同三十五卷相传作于须溪观其评泊批防臻极精妙信非须溪不能而文献通考载为倪思所撰岂作于倪而评泊出于须溪耶其语亦两持不决案通考之载是书实据直斋书録解题使果出于辰翁则陈振孙时何得先为着録是固可不辨而明矣是编大防以班固汉书多因史记之旧而増损其文乃考其字句异同以参观得失其例以史记本文大书凡史记无而汉书所加者则以细字书之史记有而汉书所删者则以墨笔勒字旁或汉书移其先后者则注曰汉书上连某文下连某文或汉书移入别篇者则注曰汉书见某二书互勘长短较然于史学颇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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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马异同卷一 宋倪思编 项羽本纪籍列传第七一 史记七汉书三十一项籍者字羽下相人也字羽初起时年二十四其季父项梁梁父即楚名将项燕为秦将王翦所戮者也项氏世家世为楚封扵项故姓项氏籍少时学书不成去学剑又不成去项梁怒之籍曰书足以记名姓名而己剑一人敌不足学学万人敌耳扵是项梁竒其意乃教籍以兵法籍大喜略知其意又不肯竟学项梁常有栎阳逮乃请蕲狱掾曹咎书抵栎阳狱掾史司马欣以故事得皆已项梁尝杀人与籍避仇扵吴中吴中贤士大夫皆出项梁下每吴中有大繇役及项梁常为主办阴以兵法部勒宾客及子弟以是知其秦始皇帝东稽渡浙江梁与籍俱观籍曰彼可取而代也梁掩其口曰毋无妄言族矣梁以此竒籍籍长八尺余二寸力扛
北齐书
北齐书 补帝纪第一 补帝纪第二 补帝纪第三 帝纪第四 补帝纪第五 补帝纪第六 补帝纪第七 补帝纪第八 补列传第一 补列传第二 补列传第三 补列传第四 列传第五 补列传第六 补列传第七 列传第八 列传第九 列传第十 列传第十一 列传第十二列传第十三 列传第十四 列传第十五 列传第十六 列传第十七 补列传第十八 补列传第十九 补列传第二十 补列传第二十一 补列传第二十二补列传第二十三 补列传第二十四 补列传第二十五 补列传第二十六 补列传第二十七 补列传第二十八 补列传第二十九 补列传第三十 补列传第三十一 补列传第三十二列传第三十三 列传第三十四 列传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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