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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正史

新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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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十年,以立大司农司已三年,再降明谕,委大司农司依旧分布劝农官巡行劝课,务期敦本抑末,功效有成。是年,中书省以畿内秋耕妨刍牧,请禁之。帝以农事重,诏勿禁。

十二年,罢随路巡行官,以事归提刑按察司。

十六年,并劝农官入按察司,增副使、佥事各四员。

二十三年,诏以大司农司所定《农桑辑要》书颁诸路。立行大司农司及营田司于江南。

二十五年,诏:行大司农司岁具府州县劝农官勤惰实迹,以为殿最。有侵官害衣者,从按察司究治。

二十八年,又以江南长吏劝课扰民,罢亲行之制,移文谕之。

二十九年,诏提调农桑官帐册,有差者验数罚降。是年,大司农上诸路垦地一千九百八十三顷有奇,植桑枣诸树二千二百五十二万七千七百余株,义粮九万九千九百六十石。此有司劝课之成效也。

三十一年,成宗即位,颁行诏书内一款,罢妨农之役,公吏人等勿辄令下乡,纵畜牧损田禾桑枣者,倍其偿,而后罪之。终元之世,凡即位、改元、建储之德音,咸遵而效之,以为故事焉。

大德三年,诏廉访司及府州县官提调点视农桑。

武宗至大三年,诏大司农司总挈天下农政,年终考管民官之殿最,定夺黜涉。

仁宗延祐二年,诏江浙行省印《农桑辑要》一万部,颁降有司遵守劝课。

三年,以浙东廉访司佥事苗好谦课农桑有效,赐衣一袭。

文宗天历二年,各道廉访司所察勤官内邱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阳县尹等凡四人。

至于劝农立社,尤一代农政之善者。先是,大司农卿张文谦奏上立社规条五十款。至元二十三年,命颁于各路,依例旅行。今撮其大概载之:

一,诸县所属村疃,五十家为一杜,择高年晓农事者立为社长。增至百家,别设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杜。社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杜者听。社长专以教劝农桑为务,本处官司不得将社长差占,别管余事。

一,社长宜奖勤罚惰,催其趁时耕作。仍于田塍树牌械书某杜某人地段。社长以时点视。

一,每丁岁植桑二十株或附宅地植桑枣二十株。其地不宜桑枣者,听植榆柳等,其数亦如之。种杂果者,每丁限十株,仍多种苴蓿备凶年。

一,河渠之利委本处正官一员,偕知水利人员,以时浚治。如别无违碍,许民量力自行开引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车。贫不能造者,官给车材。

一,近水村疃应凿池养鱼并鹅鸭之数,及种莳莲藕、芡菱、蒲苇等,以助衣食。

一,社内有疾病凶丧之家,不能耕种者,众为合力助之。

一,社内灾病多者,两社助之。其养蚕者亦如之。耕牛死,令均钱补买,或两和租赁。

一,荒田,除军营报定及公田外,其余投下、探马赤官之自行占冒,从官司勘当,得实先给贫民耕种,次及余户。

一,每社立义仓,社长主之。丰年验各家口数,每口留粟一斗,无粟者抵斗存留杂色物料,以备凶荒。

一,本社有孝弟力田者,从社长、保甲、本处官司量加优恤。若所保不实,亦行责罚。

一,有游手好闲及不遵父兄教令者,社长籍记姓名。俊提点官到日,实问情实,书其罪于粉壁。犹不改,罚充本社夫役。

一,每杜立学校一,择通晓经书者为学师,农隙使子弟入学。如学文有成者,申覆官司照验。

一,每年十月,委州、县证官一员,巡视本管境内有蝗虫遗子之处,设法除之,务期尽绝。其规画详密如此,近古所未有也。

二十九年,命蒙古探马赤军人一体入社,依例劝课。

大德三年,申明杜长不得差占之制。仍免其本身杂役。六年,翰林院侍讲学士王中顺呈称:“前赈济通州一州,靖海、海门两县次序支请。尽系杜长居前,里正不预。多有少年愚骇之子,草履赤胫,语言嘲哳。怪而间之,州县同词而对,通例如此。切详按察司、达鲁花赤、管民官下,便列社长,责任非轻。当时又立社师,教诲子弟迁善改过。二事外似迂缓,中实要切。况《至元新格》内一款,杜长有少年德薄,不为村疃信服,即听举换易。伏思自中统建元迄于今日,良法美意莫不备举。但有司奉行不至,事久弊生。愚意以为,宜申明旧例,社长依前劝课农桑,诫饬子弟,社师依前农隙授学,教以人伦,斯为治之本也。”中书省韪其言,下诸道行之。

延祐元年,命廉访司每岁攒造农桑文册,赴大司农司考较。监察御史许有壬言:“农桑之政,贡之廉司者,盖欲劝课官知所警畏。初不系文册之有无。文册之设,本欲岁见种植垦辟、义粮、学校之数,考较增损勤惰,所以见廉访司亲为之。然养民以不扰为先,害政以虚文为甚。农桑所以养民,今反扰之,文册所以核实,今实废之。各道比及年终,令按治地面,依式攒造。路府行之州县,州县行之社长、乡胥。杜长、乡胥则家至户到,取勘数目。幸而及额,则责报答之需,一或不完,则持其有罪者恣其所求。鸡豚尽于供给,生计废于奔走,一切费用首会箕敛,率以为常。以一县观之,自道册以来,地凡若干,连年栽植有增无减,较其成数,虽屋垣池井尽为其地,犹不能容。故世有纸上栽桑之语。大司农岁总虚文,照磨一毕入架而已。于农事果何益哉。乞命廉访司,依旧巡行劝课,举察勤情。籍册虚文,不必攒造。民既无扰,事办两成。”其后大司农司亦言:廉访司所具栽植之数,书于册者类多不实云。

其种植之法,颁于诸道者。至大二年,淮西道廉访司佥事苗好谦献莳桑法,分农民为三等,上户地十亩,中户地五亩,下户地三亩或一亩,以时收采桑椹,依法种之。其法出《齐民要术》诸书。至元十六年,江南行御史台尝采其法,通行所属。延祐三年,以好谦所至植桑有成效,命诸道仿行焉。是年,又命各社出地共莳桑苗,以社长领之,分给诸村,四年,以社桑分给不便,令民各萌桑苗。

卷七十 志第三十七

○食货三

△洞冶课 附珠玉硝矾竹木课

凡洞冶、盐、茶、酒及一切杂税,俱谓之课程。至元二十年,以中兴州及真定、太原等路课程,较之前年,正额增余外,有多至数倍者,显见诸路并有增羡。诏中书省定办课程条画,颁于诸路:

一,定至元十二年合办税额。

一,本路公选廉干官二员为提点官。

一,榷出增余,与众特异者,量加升擢。

一,依旧例,三十分取一分,不得高物价以增税额。亦不得妄榷无税之物。

一,若有门摊课程,依至元十九年例征收,不得分毫添荅。

一,增余须尽实到官。

一,路、府、州、司、县、乡村、镇、店,见界院务官有不称其职者,随时替罢。

一,管课官有侵欺瞒落官课者,追赃,依条画科罪。

一,体察追问从前管课官。

一,诸路现办课程,每月申报细目,季小考,年终大比,视其增亏以为黜涉。

一,定升降赏罚格例。其立法之意,严于驭吏,宽于取民,亦可谓得理财之要矣。

洞冶之课。至元四年,制国用使司奏:“各处洞冶出产,别无亲临拘榷官司,以致课程不得尽实到官。又各处炉冶耗垛。官铁不曾变易。宜设诸路洞冶总管府,专掌金、银、铜、铁、丹粉、锡碌,从长规画,恢办课程。”从之。时阿合马为制国用司使,聚敛严急。寻以百姓包纳金课,扰累甚,乃罢各路洞冶总管府,归其事于有司。其后产金、银、铜、铁之处,复立提举司以领之。

凡产金之所:

在腹里曰益都、淄莱。至元五年,命益都漏籍户四千淘金于登州栖霞县,每户输金四钱。十五年,又以淘金户二千佥军者,付益都、淄莱等路依旧淘金。纳其课于太府监。二十年,遣官检核益都淘金欺弊。

辽阳曰大宁、开元。至元十年,听李德仁于龙山县胡碧峪淘采,每岁纳课金三两。十三年,又于辽东双城及和州等处开采。

江浙曰饶、徵、池、信。至元二十四年,立提举司,以建康等处淘金户七千三百六十五隶之,所辖金场七十余所。未几,以建康无金,罢提举司。其饶、徽、池、信之课,皆归之有司。

江西曰龙兴、抚州。至元二十三年,抚州乐安县小曹,周岁办金一百两。

湖广曰岳、澧、沅、靖、辰、谭、武冈、宝庆。至元十九年,以蒙古人孛罗领辰、沅等州淘金事。二十年,拨常德、辰、沉、澧、靖民万户付金场转运司淘采。

河南曰江陵、襄阳。四川曰成郁、嘉定。元贞元年,以病民罢之。

云南曰威楚、丽江、大理、金齿、临安、曲靖、元江、罗罗、会川、建昌、德昌、柏兴、乌撒、东川、乌蒙。至元十四年,诸路总纳金课一百五定。

凡产银之所:

在腹里曰大都、真定、保定、云州、般阳、晋宁、怀孟。至元十一年,听王庭璧于檀州奉天等洞采之。十五年,令关世显等于蓟州丰山采之。二十七年,拨民户于望云煽冶,设从七品官掌之。二十八年,又开聚阳山银场。二十九年,立云州等处银场提举司。

辽阳曰大宁。延祐四年,惠州银洞三十六眼,立提举司办课。

江浙曰处州、建宁、延平。至元二十一年,建宁南剑等处立银场提举司煽冶。

江西曰抚、瑞、韶。贞元元年,江南行省臣言:“银场岁办万一千两,未尝及额,民不堪命。请自今从实收纳。”从之。瑞州蒙山场,至元二十一年拨粮一万二千五石,办银五百定。后拨四万石。至大元年,拨徽政院,连年亏额。延祐七年,依原定粮价折收原银七百定,解提举司收纳。至元二十三年,韶州曲江县银场。听民煽冶,岁输银三千两。湖广曰兴国、郴州。

河南曰汴梁、安丰、汝宁。延祐三年,李允直包罗山县银场课银三定。四年,李璮等包霍邱县豹子涯洞课银三十定。

陕西曰商州。

云南曰威楚、大理、金齿、临安、元江。

凡产铜之所:

在腹里曰益都。至元十年拨户一千于临朐县七宝山等处采之。

辽阳曰大宁。至元十五年,拨采木夫一千户于锦、瑞州鸡山、巴山等处采之。

云南曰大理、徵江。

至元二十二年,拨漏籍户于萨矣山煽冶,凡十有一所。至元二十年,中书省臣复奏:“根访产铜出处,召人兴冶,禁约诸人毋得沮坏。”从之。

凡产铁之所:

在腹里曰河东、顺德、擅、景、济南。

太宗八年,立炉于交城县,拨冶户一千煽冶。至元五年,始立河东洞冶总管府。七年,罢之。十三年,立平阳等路提举司。明年又罢之。大德十一年。听民煽冶。官为抽分。至大元年,复立河东都提举司,所隶之冶八:大通、兴国、惠民、利国、益国、闰富、丰宁、丰宁之冶。

有二在顺德者,至元三十一年,拨冶户六千煽冶。大德元年,立都提举司。延祐六年,罢顺德都提举司,并为顺德、广平、彰德等处提举司,所隶之治六:曰神德、左村、丰阳、临水、沙窝、固镇。

在檀、景等处者。太宗八年始拨北京户煽冶。中统二年,立提举司。大德五年,并檀、景三提举司为都提举司,所隶之冶七:曰双峰、暗峪、银匡、大峪、五峪、利贞、锥山。

在济南等处者,中统四年,拘漏籍户三千煽冶,至元五年,立洞冶总臂府。七年罢。至大元年,复立济南提举司。所隶之监五:曰宝成、通和、昆吾、元国、富国。

河南曰颍州光化。至元四年,兴河南等处铁冶,令礼部尚书木和纳兼领已括户三千兴煽颍州光化铁冶,岁输铁一百万七千斤,就铸农事二十万事市之。

江浙曰饶、徽、宁国、信、庆元、台、衢、处、建宁、兴化、邵武、漳、福、泉。江西曰龙兴、吉安、抚、袁、瑞、赣、临江、桂阳。湖广曰沅、潭、衡、武冈、宝庆、永、全、常宁、道州。

陕西曰兴元。

云南曰中庆、大理、金齿、临安、曲靖、徵江、罗罗、建昌。

独江浙、江西、湖广之课为最多。元贞二年,中书省奏罢百姓自备工本炉冶,官为兴煽发卖。大德七年,定各处铁冶课,依盐法一体禁治。

凡产铅锡之所:在江浙曰铅山、台、处、建宁、延年、邵武。江西曰韶洲、桂阳。湖广曰谭州。至元八年,沅、辰、靖等处转运司印造锡引,每引计锡一百斤,收钞三百文。商贾引赴各冶支锡贩卖,无引者比私盐减等杖六十,其锡没官。

凡产朱砂、水银之所:在辽阳曰北京。湖广曰潭、沅。四川曰思州。产碧甸子之所在:曰和林,曰会川。在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蒙古都甚以恤品人户于吉私迷之地采炼。在湖广者,沅州五寨萧雷发等每年包纳朱砂一千五百两,罗管寨包纳水银二千二百四十两,潭州安化县每年办朱砂八十两、水银五十两。碧甸子在和林者,至元十年命乌马儿采之;在会川者,二十一年输一千余块。

洞冶之外,产珠之所在:曰大都,元贞元年,听民于杨村直沽口捞采,命官买之。曰东京,至元十一年,令灭怯、安山等采于宋阿江、阿爷苦江、忽吕古江。曰广州,采于大步海。他如兀难、曲朵刺、浑都忽三河之珠,至元五年徙凤哥等户采之。胜州、延州、乃延等地之珠,十三年令朵鲁不歹采之。

产玉之所在:曰匪力河。至元十一年,迷儿、麻合马、阿里三人言:“淘玉户旧有三百,今存者止七十户,其力不充,匪力河旁近有民户六十习淘玉,请免其差役,与淘户等所沟之玉自水站送于京师。”从之。曰河西。至大元年,中书省隔言:“阿失帖木儿请遣教化的诣河西采玉,驮攻玉沙之马四十余匹,玉工至千余人。臣等以为不急之务,请罢之。”从之。

产矾之所在:曰广平。至元二十八年,路鹏举献磁州武安县矾窑十处,岁办白矾三千斤。曰谭州。至元十八年,李日新自具工本于浏阳永兴矾场煎矾,每十斤官抽其二。曰河南。至元二十四年,立矾课所于无为路,每矾一引重三十斤,直钞五两。元贞元年,中书省臣同河南行省平章政事孛罗欢等言:“无为矾课,初岁入为钞止一百六十锭,后增至二千四百锭。大率敛富民、刻吏俸、停灶户工本以足之。宜减其数。”诏遣人核实汰之。

产硝、碱之所在:曰晋宁。

竹则所在产之。元初,惟河南之怀孟,陕西之京兆、凤翔有官竹园,立司竹监掌之。每岁令税课所官以时采伐,定其价为三等。至元二年,减辉州竹课。先是官取十之六,至是减其二。四年,命制国用使司印造怀孟等路司竹监竹引一万道,每道取工墨一钱,凡竹商皆给引。二十一年,以杯孟等路竹货,系百姓栽植恒产,有司拘收发卖,妨夺生理;乃罢司竹监,听民自买输税。初,杯、卫居民犯一笋、一竹,率以私论,民苦之。辉州知州尚文入为户部司金郎中,言其事,帝始罢之。二十三年,又用前抄纸坊大使郭言,立竹课提举司于卫州,管辉、怀、嵩、洛、京襄及益都、宿迁等四处。在官者给引,在民者包认课程。江南竹货,许腹里通行,止于卖处纳税。二十九年,用丞相完泽言,罢杯盂等路竹课。天历元年岁课数目:

金课:

腹里,四十定四十七两三钱。

江浙,一百八十锭一十五两一钱。

江西,二锭四十五两五钱。

湖广,八十锭二十两一钱。

河南,三十八两六钱。

四川,麸金七两二钱。

云南,一百八十四定一两九钱。

银课:

腹里,一定二十五两。

江浙,一百二十五锭三十九两二钱。

江西,四百六十二锭三两五钱。

湖广,二百三十六锭九两

云南,七百三十五锭四两三钱。

铜课:

云南,二千三百八十斤。

铁课:

江浙,额外铁二十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七斤,课钞一千七百三锭一十四两。

江西,二十一万七千四百五十斤,课钞一百七十六锭二十四两。

湖广省,二十八万二千五百九十五斤。

河南,三千九百三十斤。

陕西,一万斤。

云南,一十二万一千七百一斤。

铅锡课:

江浙,额外铅粉八百八十七锭九两五钱,铅丹九锭四十二两二钱,黑锡二十四锭一十两二钱。

江西,锡一十七锭七两。

湖广,铅一千七百九十八斤。

矾课:

腹里,三十三锭二十五两八钱。

江浙,额外四十二两五钱。

河南省,额外二千四百一十四锭二十三两一钱。

硝碱课:

晋宁路,二十六锭七两四钱。

竹木课:

腹里,木六百七十六锭一十五两四钱,额外木七十三锭二十五两三钱,竹一千一百三锭二两二钱。

江浙,额外竹木九千三百五十五锭二十四两。

江西,额外竹木五百九十锭二十三两三钱。

河南,竹二十六万九千九百九十五,竿板木五万八千六百条,额外竹木一千七百四十八锭三十两一钱。木课无可考,额仅见于此。

卷七十一 志第三十八

○食货四

△盐课

元初,以酒醋、盐、河泊、金、银、铁冶六色课于民,岁额银万锭。太宗二年,始定盐法:一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中统二年,减为七两。至元十三年,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二十六年,增为五十贯。元贞二年,又增为六十五贯。至大二年至延祐三年,累增为一百五十贯。至大四年,户部言盐课价钱,中统至元年间,每引一十四两,至元二十二年每引二十两,已后递添至元贞二年,一引作中统钞六十五两。此时中统一两可买盐四斤上下。至大二年,尚书省奏准:每盐一引改作至大银钞四两。该至元二十两折中统钞一百两,较原价斗添三分之一。按中统两贯同白银一两,一贯同交钞一两,中统二年减为七两,白银七两也。户部所云每引十四两。交钞十四两也。大德四年,定每一引正课六十六两,带取钞二两五钱,纲船水脚一两一钱,装盐席素钱七钱,仓场脚钱六钱,共纳官中钞六十七两五钱。

凡诸色课程以盐课所入为最巨,其条画亦最为繁重。《至元新格》为盐课设立者凡九事,今撮其大概言之:诸官吏违法营私,逐一出榜,严行禁治,仍差廉干人员体察,务私公使便利。诸场盐袋皆判官监装,须斤重平均无余欠。诸灶户中盐到场,须随时两平收纳,不得留难。合给工本,运官临时给付。诸场积垛未桩盐数,须使水潦不能侵犯。若防备不如法以致损败者,并赔偿。诸院务官大者不过三员,其攒拦人等斟酌存设,无使冗滥。诸转运司并提点官吏,凡于管下取借财物者,以盗论。诸监司凡报告私盐,须指定煎藏处所,不得妄入人家搜捉。诸捉获私盐,取问是实,依条追没,立案申合属上司。诸盐法须见钱卖引,必价钞入库,盐袋出场,方始结课。其运司官能使课程增羡者,奏闻升擢。

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奏:“一引盐根,官司售十五两,而富豪有气力者诡名买引,勒掯渔利。十八年,潭州一引盐卖一百八十两,江西卖一百七十两,上都、大都一引盐亦卖一百二十两,圣思不能下逮穷民淡食,请设立常平盐局。如盐商掯重价,则官司贱卖以便穷民。”从之。

其颁行之条画:

一,盐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选信实有抵业者充之。

一,年销盐数,验户口多寡斟酌。

一,盐袋不问,价例平和,听从民便发卖,如盐价增添无贩者,官为发卖。

一,本处正官提点发卖毋致阙误,亦不得克减斤两亏损穷民。

一,合设盐局,本路就便斟酌设立。

一,合用攒典、秤子人等,于酌中户内差拨,勿多余滥设。

一,各处运司至元二十二年,额定盐数,先尽常平盐袋。

一,各处运司额办盐数,督催各场趁时并造,毋致阙设支发。

二十九年,中书省颁恢办课程条画:

一,随路应管公事官吏并军民人等,毋得虚棒扇惑,搅扰沮坏见办课程。

一,蒙古、汉军、探马赤、打捕鹰房、站赤诸色人等,一体买食官盐,不得私煎贩卖。

一,见钱卖引,依次支发盐袋,监临主守人等不得赊买。违者,其价与盐俱没官。诡名盗买者,仍征倍赃。

一,纳课买引赴场,查盐不得搀资越次,恃赖气力,勒索斤重。

一,煎盐地面,如系官山场、草荡,煎盐草地,诸人不得侵占。

一,官定袋法,每引四百斤之外,夹带多余斤重者。同私盐法科断。

一,巡禁盐者,附场百里之外,从运司委人巡捉。其余行盐之处,委盐官与管民正官巡捉。

一,行盐地面,有私立牙行,大称破坏盐法者,所在官司截日罢去。违者,捉拿治罪。

一,当该官吏有克减工本,或以他物准折,亏损灶户者,严行断罪,仍勒赔偿。

同部

其它

班马异同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一 班马异同 正史类 提要 【臣】等谨案班马异同三十五卷旧本或题宋倪思撰或题刘辰翁撰杨士奇跋曰班马异同三十五卷相传作于须溪观其评泊批防臻极精妙信非须溪不能而文献通考载为倪思所撰岂作于倪而评泊出于须溪耶其语亦两持不决案通考之载是书实据直斋书録解题使果出于辰翁则陈振孙时何得先为着録是固可不辨而明矣是编大防以班固汉书多因史记之旧而増损其文乃考其字句异同以参观得失其例以史记本文大书凡史记无而汉书所加者则以细字书之史记有而汉书所删者则以墨笔勒字旁或汉书移其先后者则注曰汉书上连某文下连某文或汉书移入别篇者则注曰汉书见某二书互勘长短较然于史学颇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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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书
北齐书 补帝纪第一 补帝纪第二 补帝纪第三 帝纪第四 补帝纪第五 补帝纪第六 补帝纪第七 补帝纪第八 补列传第一 补列传第二 补列传第三 补列传第四 列传第五 补列传第六 补列传第七 列传第八 列传第九 列传第十 列传第十一 列传第十二列传第十三 列传第十四 列传第十五 列传第十六 列传第十七 补列传第十八 补列传第十九 补列传第二十 补列传第二十一 补列传第二十二补列传第二十三 补列传第二十四 补列传第二十五 补列传第二十六 补列传第二十七 补列传第二十八 补列传第二十九 补列传第三十 补列传第三十一 补列传第三十二列传第三十三 列传第三十四 列传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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