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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正史

清史稿

522 万字 · 约 248 小时 24 分钟 · 196 / 656

会员可开白话

伦外,曰布鲁特。内附者各给以衔,岁遣使输马。他哈萨克,若浩罕,若博罗尔,若巴达克山,若爱乌罕,并各效其职贡。理刑掌蒙古、番、回刑狱诤讼。领办处掌综领众务。银库掌帑金出纳。

其兼领者:蒙古繙译房,员外郎、主事各一人,司官内奏委。校正汉文官二人,满、蒙内阁侍读学士、侍读、翰林院侍读、侍讲学士、侍读、侍讲内奏派。主章奏文移。内、外馆监督各一人,六部司员内充补。光绪三十三年省。主宾馆缮完涤除。乌兰哈达、三座塔、八沟司官各一人,分驻塔子沟笔帖式一人,嘉庆十五年撤回,并四处司员俱改为理事官,隶热河都统,仍由本院司员内简放。分主蒙古部落民人讼事。察哈尔游牧处理事员外郎十有六人,以在京蒙古各旗与察哈尔各旗官员内番选。由护军、骁骑校选用者授员外郎。由中书、笔帖式选用者,先授主事,三年称职,升员外郎。分主游牧察哈尔民人讼事。张家、喜峰、独石、杀虎、古北诸口管理驿站员外郎、司员内奏委。笔帖式各一人,主蒙古邮驿政令。围场总管一人,康熙四十五年置。乾隆十四年始来隶。嘉庆七年后,改隶热河都统。左、右翼长各一人,章京八人,初制六品。乾隆十八年升五品。骁骑校八人,主守木兰围场,专司巡察。

初,崇德元年,设蒙古衙门,置承政、参政各官。三年,更名理籓院,定承政,左、右参政,各一人,副理事官八人,启心郎一人。顺治元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满、蒙参用。副理事官为员外郎,置二十有一人,康熙二十年增满、蒙八人。乾隆四十二年省蒙古一人,四十九年改满洲二人为蒙缺。后满、蒙司官增减不一。启心郎三人,满洲一人,汉军二人。十五年省。堂主事二人,康熙二十八年增汉文一人。司务二人,满、蒙各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雍正十年复故。汉副使一人。从八品。五年,增置汉院判、正六品。知事正八品。自副使以下,俱康熙三十八年省。各一人。四年,置唐古忒学教习一人。给六品俸。后改司业。其助教以他官兼。乾隆五年定为额缺,寻省。十六年,定以礼部尚书衔掌院事,侍郎衔协理院事。越二年,以隶礼部未合旧制,停兼衔,依六部例,令入议政,班居工部后。并设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司,置满、蒙郎中共十有一人,乾隆四十二年增蒙古一人。四十九年改满洲二人为蒙缺。员外郎二十有一人,康熙二十年增满、蒙八人。乾隆四十二年省蒙古一人。四十九年改满洲六人为蒙缺。主事满、汉各四人。康熙二十八年省汉缺。乾隆四十九年改满洲二人为蒙缺。康熙二十年,增蒙古文主事二人。三十八年,析柔远司为二,曰前司,曰后司。四十六年,设银库,初制,蒙古王、台吉等入朝,由户、工二部及光禄寺庀器用,具廪饩。至是始创设。置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司员内奏派。司库一人,库使四人。雍正元年,始命王、公、大学士领院事,省库使二人。乾隆二十二年,改录勋司为典属,宾客司为王会,柔远后司为旗籍,前司仍曰柔远。二十六年,合旗籍、柔远为一,增设徠远一司。明年,仍析旗籍、柔远为二。二十九年,改典属司为旗籍,旧旗籍为典属。嘉庆四年,改满洲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为宗室员缺。咸丰五年,定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始司外交职务。见第十七款。十年,定中俄续约,以军机处及本院典外交文移。见第九款。后归外部。光绪三十二年,更院为部,拟设殖产、边卫二司。嗣先设编纂、调查二局,隶领办处,以汉档房、俸档房、督催所改并。汉档房主事缺未省。寻置员外郎、主事各一人。蒙古房改。俱蒙缺。宣统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额外侍郎如故。

理籓一职,历古未有专官,唯周官大行人差近之。秦、汉以降,略存规制。遐荒绝漠,统治王官,为有清创制。自译署设,职权渐替已。

都察院左都御史,初制,满员一品,汉员二品。顺治十六年并改二品。康熙六年仍升满员为一品,九年并定正二品。雍正八年升从一品。左副都御史,正三品。俱满、汉二人。其属: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都事,正六品。俱满、汉一人。笔帖式四十有二人。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初制,满洲、汉军三品,顺治十六年改七品。康熙六年升四品,九年复为七品。雍正七年,改由编、检、郎员授者正五品。由主事、中、行、评、博授者正六品。乾隆十七年并定从五品。满、汉各一人。监察御史,京畿、江西、浙江、福建、湖广、河南、山西、陕西八道,满、汉各一人,江南道满、汉各三人,山东道满、汉各二人。

左都御史掌察覈官常,参维纲纪。率科道官矢言职,率京畿道纠失检奸,并豫参朝廷大议。凡重辟,会刑部、大理寺定谳。祭祀、朝会、经筵、临雍,执法纠不如仪者。左副都御史佐之。十五道掌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各覈本省刑名。京畿道分理院事,及直隶、盛京刑名,稽察内阁、顺天府、大兴、宛平两县。河南道照刷部院诸司卷宗,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五城。江南道稽察户部、宝泉局、左右翼监督、京仓、总督漕运,磨勘三库奏销。浙江道稽察礼部及本院。山西道稽察兵部、翰林院、六科、中书科、总督仓场、坐粮、大通桥监督、通州二仓。山东道稽察刑部、太医院、总督河道,催比五城命盗案牍缉捕之事。陕西道稽察工部、宝源局,覆勘在京工程。湖广道稽察通政使司、国子监。江西道稽察光禄寺。福建道稽察太常寺。四川道稽察銮仪卫。广东道稽察大理寺。广西道稽察太仆寺。云南道稽察理籓院、钦天监。贵州道稽察鸿胪寺。其祭祀、监礼、侍班纠仪,科道同之。经历掌董察吏胥。都事掌缮写章奏。其分摄者:巡视五城御史,满、汉各一人,科道中简用。一年更替。掌绥靖地方,釐剔奸弊。兵马司指挥、正六品。副指挥、正七品。吏目,未入流。自正指挥以下俱汉员。五城各一人,掌巡缉盗贼,平治道路,稽检囚徒,火禁区为十坊领之。

初沿明制,设都察院。天聪十年,谕曰:“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者,许直言无隐。”崇德元年,置承政、参政各官。明年定承政一人,左、右参政满、蒙、汉理事官各二人。后省。顺治元年,改左都御史掌院事,满、汉各一人。左副都御史协理院事,各二人。汉左佥都御史一人。先用汉军,后参用汉人。乾隆十三年省。外省督、抚,并以右系衔。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为督、抚坐衔。乾隆十三年停右都御史衔。司务,后改经历。满、汉各一人。都事,满洲二人,乾隆十七年改满、汉各一人。汉军一人。康熙三十九年省。设十五道。河南道参治院事,置监察御史,满洲六人,河南、江南、浙江、山东、山西、陕西掌印各一人。五年增十有七人。康熙二十八年增一人,后复省四人。乾隆十四年定江南、山东道各三人,京畿、河南、浙江、山西、陕西、湖广、福建道各二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道各一人。汉军八人;协理河南道一人,馀隶江南等五道。康熙三十九年省入汉缺。汉员,江南道五人,内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增一人。浙江道六人,内掌印一人。九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江西道六人,十六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三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福建道五人,十年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二人。湖广道六人,八年、九年、十五年俱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复省一人。河南道六人,内掌印一人。十年、十八年俱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二人。乾隆六年增一人,十四年复省一人。山东道五人,内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乾隆十四年增一人。山西道五人,内掌印一人。十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二人。乾隆六年增一人,十四年省一人。陕西道四人,内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四川道四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广东道五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广西道、云南道各四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各省二人。乾隆十四年各省二人。贵州道四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京畿道无专员。乾隆十四年定满、汉各一人。启心郎,满洲、汉军各一人,十五年俱省。蒙古章京二人。康熙元年省。笔帖式,满洲五十有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十有六人。汉军七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二人。雍正十二年置蒙古二人。光绪三十三年,满、蒙、汉军共酌留三十人。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司指挥各一人,副指挥各二人,康熙十一年省五城各一人。乾隆三十一年改东、西、南、北四城副指挥分驻朝阳、永定、阜成、德胜诸门外,钤辖关厢,中城如故。吏目各一人。是岁定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监察御史许风闻言事。给事中同。二年,省京畿道。三年,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一人。九年,复设京畿道,专司照刷各署卷宗。乾隆十四年改归河南道。光绪三十二年停止刷卷。并置五城汉军理事官,是为巡城之始。十年,定满洲、汉军、汉五城御史各一人。十八年各增满员一人。雍正元年定满、汉各一人。乾隆三十九年汉军停开列。康熙二十九年,命左都御史马齐同理籓院尚书阿喇尼列议政大臣。故事,二院长官俱不豫议政,豫议自此始。五十七年,增置蒙古监察御史二人。满缺改。雍正二年,置内务府御史四人。十三年省。乾隆三年复置二人,本院御史内奏派。光绪三十二年停。五年,增置宗室御史二人。满缺改。乾隆十四年复改二人,通旧为四人。七年,置五城铺司巡检各一人。乾隆初省。乾隆十四年,诏按道定额。先是设十五道,唯河南、江南、浙江、山东、山西、陕西六道授印信,掌印者曰掌道,馀曰协道,京畿道亦给印信,未设专官。湖广等八道分隶之,曰坐道,不治事。掌河南道兼理福建道,掌江南道兼理江西、四川道,掌浙江道兼理云南道,掌山东道兼理广西道,掌山西道兼理广东、贵州道,掌陕西道兼理湖广道。至是各道并给印信,规制始称。二十年,复命京畿道列河南道前,互易所掌,京畿道遂为要职。光绪三十二年,改定都御史一人、副都御史二人,按省分道。增设辽沈道,仿京畿道例,置掌道、协道各二人;析江南为江苏、安徽二道,湖广为湖北、湖南二道;并增甘肃、新疆二道,置满、汉御史各一人。是为二十道。令访求利病,专司纠察,后设之外务、农工商、民政诸部事件,多不关报。旧制,各部及各衙门分道稽察,至是停止。其制已洒然非旧云。

顺治初,又有巡按御史,省各一人。十七年省。巡盐御史,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各一人。十年停,十二年复故。康熙十一年停,寻复置。三十年复差福建、两广各一人。五十九年停两广盐差。雍正元年停福建盐差。明年停长芦、河东盐差。四年停两浙盐差。巡漕御史一人。十四年停。雍正七年定差淮安、通州各二人。乾隆二十年改差淮安、济宁、天津、通州各一人。十七年增差通州四人。二十三年停差天津一人。二十六年复差天津一人。嘉庆十三年定科、道并差。道光二年俱停。巡视京、通各仓御史一人。七年停,八年复故。康熙七年又停。二十年定差满、汉各一人,二十六年再停。雍正元年置巡察御史一人,总查仓弊。五年改京、通仓各差一人。乾隆十七年定科、道并差。四十三年增差内仓一人。五十九年改令科、道监放,停差查仓官。嘉庆四年复故。光绪二十八年又停。巡视江南上下两江御史二人。六年省。巡视屯田御史一人。四年省。督理陕甘洮宣等处茶马御史一人。康熙七年省,三十四年复故,四十二年又省。雍正间,置巡察各省御史,江宁、安徽一人,湖北、湖南一人,山东、河南一人。巡视吉林、黑龙江科道,满洲二人。稽察奉天文武衙门御史一人。巡视山东、河南工务御史一人。直隶巡查御史:顺天、永平、宣化二人,保定、正定、河间二人,顺德、广平、大名二人。巡农御史一人。先后俱省。

六科给事中,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初制,满员四品,汉员七品。康熙二年改满员七品,六年复为四品。九年俱定七品。雍正七年升正五品。光绪三十二年升正四品。给事中,满、汉各一人。初制七品。雍正七年升正五品。笔帖式八十人。吏、户、兵、刑各十有五人,礼、工各十人。光绪三十二年酌留三十人。掌言职,传达纶音,勘鞫官府公事,以註销文卷;吏科分稽铨衡,註销吏部、顺天府文卷。户科分稽财赋,讠主销户部文卷。礼科分稽典礼,註销礼部、宗人府、理籓院、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文卷。兵科分稽军政,註销兵部、銮舆卫、太仆寺文卷。刑科分稽刑名,註销刑部文卷。工科分稽工程,註销工部文卷。有封驳即闻。

初沿明制,六科自为一署,给事中无员限,并置汉军副理事官。顺治十八年,定满、汉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各一人,都给事中由左给事中转,左给事中由右给事中转。汉给事中二人,省副理事官。康熙三年,六科止留满、汉各一人。五年,改都给事中为掌印。雍正初,以六科内升外转,始隶都察院。凡城、仓、漕、盐与御史并差,自是台省合而为一。光绪三十二年,省六科名,别铸给事中印,额定二十人。

通政使司通政使,初制,满员二品,汉员三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三品。康熙六年复故。九年仍改定正三品。副使,初制,满员三品,汉员四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四品,康熙六年复故,九年仍改定正四品。参议,初制,满员四品,汉员五品。顺治十六年并定正五品。俱满、汉各一人。其属:经历司经历、正七品。知事,初制四品,后改正七品。满、汉各一人。笔帖式,满洲六人,汉军二人。

通政使掌受各省题本,校阅送阁,稽覈程限,违式劾之。洪疑大狱,偕部、院豫议。副使、参议佐之。经历、知事,分掌出纳文移。其兼领者:登闻鼓,以参议一人分直,知事帅役巡察。笔帖式,满洲、汉军各一人,掌叙雪冤滞,诬控越诉者论如法。

初,顺治元年,诏:“自今内外章奏,俱由通政司封进。”置满、汉通政使各一人,左通政使各一人。汉右通政使二人。乾隆十年省一人,十三年俱省。左参议,满、汉各二人。康熙五十三年省汉一人。乾隆十三年各省一人。右参议,汉二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一人。乾隆十三年俱省。满、汉司务各一人。后改经历。知事,满洲二人、汉军一人。乾隆十七年改满、汉各一人。康熙六十一年,以登闻鼓笔帖式来属。故事,通状、通政司状。鼓状,登闻院状。纷争无已。自控诉者赴都察院,以给事中或御史一人主受诉讼,至是停科道差,改隶本司。乾隆十三年,改左通政使为副使,去左、右衔;参议亦如之。光绪二十四年,省入内阁,寻复故。二十八年,以改题为奏,职无专司,复省。

大理寺卿,初制,满员二品,汉员三品。顺冶十六年并定为三品。康熙六年复故,九年仍改定正三品。少卿,初制,满员三品,汉员四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四品。康熙六年复故,九年仍改定正四品。俱满、汉一人。其属:堂评事,初制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七品。康熙六年升五品,九年定正七品。满洲一人。司务司务,满、汉各一人。左、右寺丞,初制,满员四品,汉员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六品。康熙六年升五品。九年仍改定正六品。满洲、汉军、汉俱各一人。左、右评事,汉各一人。笔帖式,满洲四人,汉军二人。

卿掌平反重辟,以贰邦刑。与刑部、都察院称三法司。凡审录,刑部定疑谳,都察院纠覈。狱成,归寺平决。不协,许两议,上奏取裁。并参豫朝廷大政事。少卿佐之。寺丞掌覈内外刑名,质成长官,参纠部谳。评事掌缮左、右两寺章奏。

顺治元年,定满、汉卿各一人。少卿满洲一人、汉二人。乾隆十三年省一人。满寺丞一人。正五品。康熙三十八年省。汉司务二人。十五年定满、汉各一人。左、右寺正,正六品。满洲、汉军、汉各一人;左、右寺副,从六品。汉各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堂评事,满、汉各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汉军一人。左、右评事,汉各一人。十一年,差寺正、寺副各一人充各省恤刑官。刑部差郎中、员外郎十三人。寻省。乾隆十七年,改左、右寺正为寺丞。光绪二十四年,省入刑部,寻复故。三十二年,更寺为院。

翰林院掌院学士,初制正五品。顺治元年升正三品。雍正八年升从二品。大学士、尚书内特简。满、汉各一人。侍读学士、初制从四品。光绪二十九年升正四品。侍讲学士,初制从四品。宣统元年升正四品。满洲各二人,汉各三人。侍读、初制正六品。雍正三年升从五品。光绪二十九年升正五品。宣统元年升从四品。侍讲,初制正六品。雍正三年升从五品。宣统元年升从四品。满洲各三人,汉各四人。修撰、初制从六品。编修、初制正七品。检讨、初制从七品。自修撰以下,宣统元年并改从五品。庶吉士,由新进士改用。试博学鸿词入式,或奉特旨改馆职者,间得除授。光绪末停科举,改由外国留学毕业及本国大学毕业者,廷试后授之,食七品俸。或径授编修、检讨,与旧制殊。俱无定员。其属:主事,满洲二人,汉军一人。典簿典簿、从八品。孔目,满员从九品,汉员未入流。俱满、汉各一人。待诏待诏,从九品。满、汉各二人。笔帖式,满洲四十人,汉军四人。

掌院掌国史笔翰,备左右顾问。侍读学士以下掌撰著记载。祭告郊庙神祇,撰拟祝文。恭上徽号、册立、册封,撰拟册文、宝文,及赐内外文武官祭文、碑文。南书房侍直,尚书房教习,咸与其选。修实录、史、志,充提调、总纂、纂修、协修等官。庶吉士入馆,分习清、汉书,吏部疏请简用大臣二人领教习事。初以内院学士为之,侍读等官亦间有与者。后令掌院兼其职。康熙六年,始以工部尚书陈元龙领之,自是尚书、侍郎、内阁学士并得充之。是为大教习。其小教习由掌院选派,始于康熙三十三年。雍正间停止,高宗复旧制。侍读、侍讲司训课,派编、检二人提调馆饩。三年考试,分别散留。办事翰林,满、汉各二人,雍正元年,命俸浅编、检主定稿说堂,此清秘堂办事翰林之始。厥后人数稍增,有奏办、协办之目。侍读、侍讲间亦为之。掌帅官治事。主事、典簿、孔目,掌章奏文移,董帅吏役。待诏掌缮写校勘。

初,翰林之职隶内三院。顺治元年,设翰林院,定掌院学士为专官,置汉员一人,兼礼部侍郎衔。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各二人。十五年各增二人。侍读、侍讲各二人。十五年各增一人。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无定员。典簿二人,十五年改一人为满缺。孔目一人,十五年增满洲一人。俱汉人为之。明年,省入内三院。十五年,复旧制,增满洲掌院学士一人,兼衔如故。乾隆五十八年停。置待诏六人。满员四人,满员二人。十八年,复归内三院。康熙九年,定满、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各三人;乾隆五十年省满洲各一人。光绪二十九年增侍读、侍讲满、汉各二人。典簿、孔目各一人,待诏各二人。康熙九年定满、汉各一人。十六年,命侍讲学士张英等入直南书房。先是诏册词命多由院拟,至是始为西清专职。后改归军机处。二十八年,以院务隳废,命大学士徐元文兼掌院事,重臣兼领自此始。明年定尚书、侍郎、左都御史俱得兼摄。光绪二十九年,增置堂主事,满洲二人、汉一人。是岁省詹事府,以词臣叙进无阶,增置满、汉学士正三品。各一人,撰文正六品。宣统元年升正五品。各二人。三十三年,增置秘书郎,从六品。宣统元年升正五品。满、汉各二人。并设讲习馆,令翰林官研习学科,备各部丞、参选。宣统元年,复崇侍讲学士以下品秩,停止外班升用。初制、翰、詹出缺,编、检不敷升转,以部、院科甲出身司员升用,是为外班。初制,进士论甲第,修撰、编修、检讨不分升降。顺治间,授编修程芳朝等为修撰,检讨李霨等为编修,姜元衡以编修降检讨,不为定制。又内三院编修等官不必尽由科目,靳辅、刘兆麟等并以官学生授编修,盖亦创举。庶吉士旧隶内弘文院,后设本院,始来属。雍正十三年,建庶常馆。故事,散馆后始授职,然亦有未选庶常而遽授者,均异数也。

文渊阁领阁事三人,掌典综册府。大学士、协办大学士、掌院学士兼充。直阁事六人,掌典守釐缉。内阁学士、少詹事、讲读学士兼充。校理十有六人,掌註册点验。庶子、讲、读、编、检兼充。检阅八人。内阁中书派充。内务府司员、笔帖式各四人。由提举阁事大臣番选奏充。

国史馆总裁,特简,无定员。掌修国史。清文总校一人。满洲侍郎内特简。提调,满洲、内阁侍读学士或侍读派充。蒙古、内阁蒙古堂或理籓院员司派充。汉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官派充。各二人。总纂,满洲四人,蒙古二人,汉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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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书
北齐书 补帝纪第一 补帝纪第二 补帝纪第三 帝纪第四 补帝纪第五 补帝纪第六 补帝纪第七 补帝纪第八 补列传第一 补列传第二 补列传第三 补列传第四 列传第五 补列传第六 补列传第七 列传第八 列传第九 列传第十 列传第十一 列传第十二列传第十三 列传第十四 列传第十五 列传第十六 列传第十七 补列传第十八 补列传第十九 补列传第二十 补列传第二十一 补列传第二十二补列传第二十三 补列传第二十四 补列传第二十五 补列传第二十六 补列传第二十七 补列传第二十八 补列传第二十九 补列传第三十 补列传第三十一 补列传第三十二列传第三十三 列传第三十四 列传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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