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史藏 · 职官

吏学指南

12 万字 · 约 5 小时 49 分钟 · 3 / 16

会员可开白话

谓不分彼此,首从轻重皆合得罪也。假如诸差科皆用印押公文,其口传言语科歛者,不得应副;违者所取虽公,并须治罪是也。

论 理为正罪谓之论。凡称论者,谓因有所犯,理成正罪也。假如各处过纳秋粮,县官并不得拘留粮米,以点纲为名,取歛钱物;违者计赃论罪是也。

坐 罪有相连谓之坐。如家人共犯,罪坐尊长是也。

十 恶

谋反 谓谋危社稷也。谋大逆 谓谋宗庙山陵及宫阙。谋叛 谓谋背国从伪。恶逆 殴及谋杀父母兄弟之类。不道 殴非死罪之人,及支解、蛊毒、厌魅。大不敬 盗误御物,无君臣之礼。不孝 殴詈祖父母、父母之类。不睦 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等。不义 杀本属官长、受业师长。内乱 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

七 杀

谋 二人对议。故 知而犯之。劫 威力强取。斗 两怒相犯。误 出于非意。戏 两和相害。过失 不意误犯。

六 赃

以强盗 比同强也。以盗论 比同窃也。以枉法 比同枉法。不枉法 受有罪人钱,判断不曲者。受所监临财物 监临之官,不因公事,受所监临财物者。坐赃 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者。

六 色

真强盗 谓以威若力。真窃盗 谓潜形隐面。真枉法 谓曲法受财。准盗论 谓准为盗论。恐喝 谓告讦取财。诈欺 诡谲曰诈,诬罔曰欺。

五 流(《书》云:“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加役流 髡发而配役者。反逆缘坐流 反逆之人,罪及亲口。不孝流 闻丧不哀、詈继慈母之类,得流者。子孙过失流 不意误犯尊长,得流者。会赦犹流 谓身虽会赦,犹得流者。五宅 下音咤,是五种狱器,谓桎一、梏二、拲二也。

三居 谓流之三服也。凡去邦畿四千里曰夷服,又五百里曰镇服,又五百里曰蕃服,皆流放远地以居之也。

三 度(谓度关三等也)

越度 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者。私度 谓由门改济,而无过所者。冒度 谓虽有过所,而冒人名者。

赃 私

取受 因事受财谓之取受。《曲礼》曰:“临财无苟得。”盖恐伤其廉节而玷其行,故立法以制之也。

论赃 纳贿曰赃。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则古人不独戒其非义而取也,至于以财物与人者,亦必求其义焉。虽然非义取之而与财之人,又有情非故犯,可矜者名有数等,开列于后。

彼此俱罪 谓取与不应者。假如枉法、不枉法及受所监临财物并坐赃者,取与既各得罪,其赃并合没官。

取与不和 谓恐吓、诈取、乞索、率歛之类,本非有意他求,其财并合给主。

行求 谓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请求,情涉规避,其赃并合没官。

盗赃 不以强窃,但系官物者还官,私物还主,若无主仍没官。

倍赃 谓盗一而取二也。

犯禁 谓如应禁兵器、禁书、宝印之类,及私家违制并榷货之物,俱名犯禁,并合没官。

生产蕃息 谓婢生子,马生驹之类。

转易他物 谓本赃是驴,回易得马之类。

兴生出举 谓以财出举而得利润者。

馈遗 以食饷人曰馈,以物赠人曰遗。

阑遗 阑,遮也。路有遗物,官遮止之,伺主至而给与,否则举没于官。

贿赂 送财曰贿,受遗曰赂。又曰苞苴并行。晋琅邪王道子交通请托,贿赂公行。

货贿 金玉曰货,布帛曰贿。

关节 《漫录》曰:“下之所以通款曲于上者,曰关节。”又《唐摭言》云:“造请权要,谓之关节。”汉曰关说。

受赇 谓曲法致赂也。

过度 与人过财也。方言谓之涉济,犹船舟涉济,其事得遂也。

赃滥 纳贿曰赃,猥杂曰滥。

泛滥 非理生事也。犹水之延漫浮遍沟渎也。

踰滥 谓非理污淫也。

私滥 谓不公而错杂也。

侵渔 谓妄取民财也。《汉?宣纪》:“小吏俸禄薄,欲无侵渔百姓难矣。”

渔夺 譬渔猎设网而夺民财也。《汉?景纪》:“渔夺百姓。”

蚕食 《汉?宣纪》:“豪强大姓,蚕食无餍。”师古曰:“犹蚕食叶也。”

赃污 谓赃染也。

狼藉 多受赃贿者,谓之奸赃狼藉。《演义》曰:“物杂乱貌。”言狼起卧游戏,多藉其草而皆纵横秽乱也。

请求 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所求,规荐曲法,谓之请求。

请托 谓以事干求也。

奏裁 谓犯赃之人,必须闻奏取旨,以奏决者。

当免 谓以官当罪也。

除名 谓官除其品职吏名,其所役与民一体也。

勒停 谓住其职役,不许勾当也。

罢役 谓吏有所任役使者。

罢职 谓官有所职掌者。

不叙 谓既犯赃私,职役已罢,虽有前资,再不叙用也。

革罢 革,变也;罢,休也。谓本非官设人员,革除不用也。

滥设 官吏公使人等,在格各有员数,而或署置过限,是名滥设。

首 过

四首 过而不改,斯成过矣。有咎自陈,名之曰首。

自首 谓事未发而先陈者。汉曰首服,谓自陈其罪而服也。五代曰自首,谓服其过也。

出首 谓事将彰露,未经取问而出者。

代首 谓遣人代名而首者。

不准首 谓如奸盗伤人越关之类,及于物不可备偿并先已事发者。

悔过 谓昔非今是也。伊尹放太甲于诸桐,悔过自责反善。

改过 即悔过也。

悛改 去恶从善也。又悛者,正过也。《左传》曰:“内外以悛。”

改正 过而能改,错而能正,名曰改正。谓以嫡为庶,以庶为嫡,以奴为子,以良为贱,违律为婚,私入僧道,诈免徭役。及增减年纪,侵隐田园,脱漏户口,公事失错,私罪枉被愆犯者,虽会恩并合改正。

叙复 述其衷曲曰叙,挽回原职曰复。

法 例

刑法 刑者,罚也;例者,成也。刑是刑罚之刑,例是例体之例,言刑罚之法加之例体也,如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后,若以刀锯凿之,断者不可续,死者不可生也。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者也。司马公曰:“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

典刑 国法也。商太甲颠覆典刑。

刑罚 太公受封于齐曰:“王者使臣,非爵禄则刑法也。”

三尺法 《汉?杜周传》:“不循三尺法。”孟康曰:“古者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于上,所谓竹刑也。”

条例 《字宝》云:“一律相比也。”以此类攀引决事也。

断例 晋杜预曰:“法者,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

令甲 颜师古曰:“令甲令乙,若今之第一第二篇也。”

大扎撒 谓依条例法度也。

酌古准今 谓前后相并也。汉董仲舒策曰:“以酌古准今也。”

行事举例 《漫录》曰:“行事举例起于晋。”

舞文弄法 舞犹弄也。汉张汤好兴事,舞文弄法。

刑统 刑者,正万邦之令甲,革万姓之非心也。统者,合古今大小之隶于法者也。

金科玉条 即刑法书也。

条 贯(谓三千之条贯也。教法曰条,规绳曰贯。《汉书》云:“奚必同条而共贯。”)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 总而计之,三千条也。《尚书》注:“周穆王命吕侯所制,后为甫侯,故称甫刑也。”

四 罪(帝舜举四罪,天下咸服。)

流 流共工于幽州,谓流于北裔水中可居之洲也。放 放欢兠于崇山,谓放于南裔之山也。窜 窜三苗于三危,谓窜于西裔三危之地也。殛 殛鲧于羽山,谓诛于东裔海中之山也。

五 刑(赎铜附)

黄帝刑

鞭朴 杖刑也。钻凿 钻,膑刑,去膝盖骨也;凿,鲸刑,墨面也刀锯 刀,割劓也;锯,刖刑,断足也。斧钺 斩刑,军戮也。甲兵 以六师诛暴乱也。

舜刑

象以典刑 《尚书》注:“刑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谓画象而民知禁也。

金作赎刑 人有过误,使入金赎罪也。朴作教刑 不勤道业则挞之。即夏楚收其威也。鞭作官刑 以鞭为治官事之刑。流宥五刑 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也。怙终贼刑 怙恃其恶,终不悛改,既害于人则杀。

周刑

墨 鲸也。割其面以墨湼之,使其守门,无妨禁卫也。

劓 截其鼻使守关,谓其貌丑远之也。

剕 即刖刑也。使守囿,谓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也。

宫 淫刑也。男子则割势,女人则幽闭,使守内,谓其绝人道也。

大辟 死罪也。辟字从尸辛,所以制节其罪也;从口,用法也。有七等:一曰斩,诛之以斧钺;二曰杀,以刀刃弃市;三曰搏,去衣磔之也;四曰焚,烧杀也;五曰辜,磔之也;六曰踣,毙之于市肆也;七曰罄,缢之于隐处。

汉刑

笞 棰也。汉文以代肉刑,景帝自五百减至二百。

耏 音而,谓罪不至髡,完其耏鬓,止去其颊毛也。二岁役刑。

完 谓不加以肉刑,而髡剃为城旦舂。四岁刑也。

髡 孝文定律:“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死 高帝约法“杀人者死”,有三等:一曰弃市,谓当斩右趾及杀人者;二曰磔,谓戮而张尸于市也;三曰三族,谓诛及三族也。

魏刑

赎 有十一等。罚金 有六等。杂抵罪 有七等。作 居役也。有四等。完 有三等。髡 有四等。死 有三等。

晋刑

输赎 用金绢赎罪也髡作 详见“汉刑”。弃市 详见“肉刑”。斩 详见“周刑”。枭首 详见“肉刑”。

梁刑

赎罪 用金绢赎罪也。笞 详见“汉刑”。耏 详见“汉刑”。髡钳 五岁刑。死 谓弃市、斩、枭首也。

北齐刑

杖 三等,自一十至三十。鞭 挝马杖也。有五等,自四十至一百。耏 五等,自一岁至五岁。流 鞭之百,役之边裔。重者鞭背,轻者鞭臀,有六等之刑。死 重者革□□之,轻者枭首。

后周刑

杖 自一十至五十。鞭 自六十至一百。徒 自一年至五年。流 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死 五等,谓罄、绞、斩、枭、裂也。

隋唐金宋刑

赎铜 即输赎也。自唐宋以来,定数不等。今国家定例,每一下罚钞一两,其赎例有四。

听赎 谓犯罪之人情有可矜者。罚赎 谓犯公罪而赎免者。收赎 谓老幼疾病之人应收赎者。荫赎 藉亲荫而收赎罪者,所谓藉荫亲属也。

笞 捶击也,耻薄也。言人有小过,法须惩戒,微加捶挞以耻之。汉时则用竹,今时用楚,即荆也。隋制五等,自一十至五十,唐宋金皆相同。

杖 持也。言人执持,可以击人者。古者用鞭,今时用杖。隋制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唐宋金皆相同。

徒 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罪隶,女子入于舂槁,置之圜土而教之者是也。”隋制三等,自一年至三年。至唐增一年半,二年半,改为五等。金增四年五年,通为七等。

流 《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而窜于边裔,使其离别本乡,若水流远而去也。隋制三等,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宋改为二千里至三千里,金相同。

死 二等,隋唐宋金皆同。一曰绞,谓身首不殊,缠缚而缢者。二曰斩,谓以刀刃杀诛其身首者。

肉 刑(余死罪附)

杀 戮也。神农氏杀诸侯夙沙氏。

戮 杀也。黄帝擒戮蚩尤。

剐 古瓦切。谓剔人置其骨也。唐安禄山反,执常山太守颜杲卿剐之。

凌迟 即剐也。谓碎脔肢体,身首异处。

支解 《汉纪》注:谓截其四肢也。

醢 葅其骨肉也。商纣醢九侯。

烹 鼎镬之刑也。齐哀公烹于周。

诛 《释名》曰:“罪及余人曰诛。”帝尧诛三苗君。

族诛 平除其族也。商纣有诛及九族之条。

赤族 《汉书》注曰:“流血赤其族”。颜师古曰:“见诛杀者必流血,故曰赤族。”

诛夷 《赋释》曰:“诛者,罪连一宗;夷者,杀及九族。”周刑。

爰及五属 谓刑及五服之亲也。汉灵帝党锢五属。

典 没罪过也。

具五刑 汉令曰:“黥、劓、斩趾、枭首、殖骨,曰具五刑。”秦法。

五虐 蚩尤性酷毒,作五虐之刑。谓车裂等类。

车裂 杀而分尸也。商鞅残酷,秦人杀而车裂之。

分尸 支解其体也。汉分王莽尸。

凿颠 谓刃凿人脑顶也。秦商鞅法。

炮烙 商纣造熨斗、火坑之刑。

抽胁 谓抽人胁肋之类。秦商鞅法。

枭 斩首悬于木上也。汉枭彭越之首。

腰斩 以刃断腰也。秦腰斩李斯。

剿 劳师诛杀也。《书》曰大用剿绝其命。

轘 《左传》注:“车裂曰轘。”

弃市 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弃市,秦法。

傌 音骂。汉贾谊曰弃市之法也。

肆 《文选》注:“杀人陈其尸也。”

斫 斩击也。蜀张飞欲斫严颜首。

炙 晋大将军颖炙杀长沙王艾。

扑 以囊盛人而杀。秦法。

脯 杀人以肉为乾。商纣脯鄂侯。

锯 以木解人也。李克用锯孙揆。

僇 音溜,戮也。秦法。

捣 几舂也。梁侯景以犯法者捣杀之。

坑 陷也。秦白起诈坑赵降卒。

剭 汉诛大臣于屋南下,谓不露天也。

横分 颜师古曰身首分离也。

刭 《文选》注:“以刀割曰刭”。

格 击死也。汉蔡遵格杀舍中儿。

拉 摧折也。宋武帝拉杀诸葛长民。

天 暌卦,《释文》:“刺凿其额曰天。”

抵死 《汉?文纪》:“细民之愚,无知抵死。”颜师古曰:“抵,触也,亦至也。”

沉命 应劭曰:“沉,没也,没其命也。”

斧质 《项籍传》:“身伏斧质。”颜师古曰:“质,鍖也。古者斩人加于鍖上而斫之也。”鍖,竹林反切。

首级 秦法,斩首一者进爵一级,故曰首级。

殊死 汉律,斩刑也。

钳灼 《江充传》:“烧铁钳灼强服之。”

剥皮 《后晋纪》注:“刻割也。”

瘐 汉注:“囚以饥寒死曰瘐。”

累 《扬雄传》注:“诸不以罪死曰累。”

杂 刑

腐 宫刑也。谓丈夫割去势,不能复生子,犹如腐木不生实也。

三族 秦文公法有三族罪,谓父母、兄弟、妻子,或曰父族、母族、妻族。

髡钳 谓去犯人发,以铁束项也。《周礼》注云:“货财积于隐处,使髡者守之。”

奴属 周时为奴者,男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谓治城隍也;女子入于舂槁,谓作米也。凡有爵,及年七十以上,未龀者,皆不为奴。

挞 击也。《周礼》曰挞其怠慢。

加杖 谓犯徒役,家无兼丁者,加杖准徒决放。

刑措 措,罚具也。谓将犯法之人肆于市令众,使人不复犯法,则刑具措置而不用,是用刑以期无刑也。

令众 即刑措也。

薰胥 晋灼曰:“从人得罪,相坐之刑。”若今之于连人也。

<杀米> 音蔡。流放罪人曰<杀米>。周法也。

魑魅 老物精也。王莽复井田,非其议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

籍没 谓断没家私也。隋制。

抄劄 即籍没也。

鬼薪 汉令役人取薪给宗庙,三岁刑。

谪运 梁徒役也。男子谪运,女子质作。

配役 宋文面流刑。今带镣居作。

白粲 汉令役人坐择粲,使之上。三岁刑也。

顾山钱 汉妇人犯罪,当于山伐木,听使入钱顾役也。

城旦舂 汉法:旦者,男子旦起治城;舂者,妇人舂作米也。

编管 宋法:不文面而流者,谓之编管。

抵罪 《汉?高纪》:“伤人及盗抵罪。”服虔曰:“随轻重制法也。”李奇曰:“伤人有曲直,盗贼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未知抵何罪也。”颜师古曰:“抵,至也,当也。”

记罪 汉尹翁归为东海太守,凡奸邪罪名各有记籍,吏民皆服也。

断按打奚罪戾 谓断没罪过也。

狱 名(系囚之所也。)

狱 犬者,狗也。《易》曰:“艮,止也。”艮为狗,狗善警吠,止御,故狱字从二犬也。又《释名》曰:“确也,实确人之情伪也。”皋陶所造。

牢 《释名》言:“所在坚牢也。”颜师古曰:“系重囚之处也。”《通鉴》注:“牢,闭也,所以囚有罪。”周文王曰:“幽闭牢阱。”

禁 《周礼》曰刑禁也。又制人之所也。

监房 即禁之异名也。

夏台 又曰均台。夏桀囚汤使于台。

羑里 又曰动止。商纣囚周文王于羑里,在相州邺都。羑音酋。

囹圄 《释名》曰:“囹,领也;圄,御也。领录囚徒禁御也。”周狱名。又曰幽圉。

圜土 周成王狱城也。筑其墙,表其圜形,以教民也。又名圜墙。

圜扉 即圜土也。所以拘非,故从非。

棘木 《易》:“系用徽纆,寘于丛棘。”《周礼》注:“树棘者,取其赤心而外刺也。”

狴豻 豻,胡犬也,为能守,故以狱为豻。《诗》云:“宜岸宜狱。”《家语》曰:“狱牢曰狴。”汉(序)[服虔]曰:“乡亭之狱曰豻。”

虎穴 《汉?尹赏传》曰地牢酷处谓之“虎穴”。

黄沙 晋武帝置狱,名曰黄沙。

狱市 汉曹参曰以狱市为寄。

深室 《左传》谓囚室曰深室。

隐室 秦始皇隐宫徒七十余万人于室,又曰隐宫。

请室 《汉?贾谊传》:“造请罪之室。”

居室 《汉?灌夫传》曰:“系居室。”

蚕室 汉犯宫刑者,下蚕室,谓取其温密也。

颂系 《汉书》注:“颂者,密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而不入狴豻也。颜师古曰“不桎梏”,即今之监于吏舍取问者。颂,音容。

狱 具

桎梏 木在手曰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木在足曰桎,足械也,所以质地。黄帝所置。

拲 音拱。《刑统赋[释]》注:“两手同一械曰拲。”

杻 即梏也,转手貌也。宋金定制。

镣 即带链镰刀也,形象锲而无柄,连链于足,以限役囚步也。辽制有锁无镣。金章宗始定镣连镮,重三斤。

钳釱 《汉?陈咸传》:“私解脱钳釱。”颜师古曰:“钳在颈,釱在足,皆以铁为之。”钳,其炎切。釱音第 。

械系 桎梏也,汉高帝擒韩信,械系归洛阳。

露车 陈制: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拲手。

槛车 载囚之车也。 又曰箯舆,以板四周,无所通见。谓极刑也。汉贯高槛车送长安。

枷 较也,交木为之。始自后魏。唐宋以来,方定三等斤重也。

桁杨 《庄子》注曰:枷夹其颈曰桁杨。

锁 汉之铁锒铛也。金始制其丈尺。

锢身 重系也。始于周,宋以盘枷代之也。缿□□角 项同也。汉赵广汉置,以投书。宋添钳锁,改为狱具。

盗械 汉法,以罪著械者,称为盗械。

胥靡 胥,相也;靡,随也。又曰靡系。汉以徒囚联系,使相随而服役,即今之伴锁也。

三杖 谓笞杖讯也。始于汉文,历代大小不同,至金始定三等之制也。

棰楚 杖曰棰,荆曰楚。

敲朴 短杖曰敲,杖击曰朴。

孟青 唐侯思止谓决囚大杖曰“孟青”。

槚楚 《初学记》曰:“山槚曰荆,杖曰楚。”谓收罪人之威也。

缧绁 又曰累绁。黑索曰缧,拘挛曰绁。颜师古曰:“缧,系也;绁,长绳也。”

徽缠 三股绳曰徽,二股绳曰缠。

区□□刀 刑人之刀也。汉虞诩曰:“宁伏区□□刀。”

僭指、腿夹 宋岭南用,今仍存。

脑箍、脚夹、麻棍 今用拷囚。

加 刑

三木 头首手足枷系也。汉曰三木囊头。

木人 锁伴罪人也。今禁矣。

五毒 汉陆续坐狱,身被五毒,谓械、桎、梏、绳、锁也。

反接 汉樊哙受诏反接,谓反缚双手也。

面缚 谓缚手于后,而止见其面也。

系缚 贾谊曰用长绳系囚也。

榜笞 上音彭。《张耳传》:“吏榜笞数千。”谓捶击也。

拷掠 汉法,谓榜笞而问也。

跪芒 宋岭南用,今禁矣。

疻痏 上音侈,下音鲔。应劭曰:以杖手击人,[剥其]皮肤,肿起而无创瘢者,谓之疻痏。

狱持、宿囚 唐酷吏以囚泥耳笼头,枷研楔(先结切)毂(许角切),摺胁签爪,悬发薰耳,号曰狱持。

同部

其它

百官箴
百官箴 (宋)许月卿 撰 ●目录 提要 原序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十二 百官箴 职官类二官箴之属 提要 臣等谨百官箴六卷宋许月卿撰月卿字太空后更字宋士婺源人始以军功补校尉理宗时换文资就举以易魁江东廷对赐进士及第官至浙江西运干贾似道当国召试馆职语不合罢去闭门著书自号泉田子宋亡不仕遁迹十年乃卒亦志节之士也是书仿扬雄官箴分曹列职各申规戒考宋史百官志经筵乃言路兼官二府掾乃枢密中书属吏参知政事以门下中书侍郎为之登闻院隶谏议进奏院隶给事中俱辖于门下者军器监文思院俱辖于工部是书皆各自为箴葢以所掌之事区分故既列本职又及其兼官既列总司又
办案要略
办案要略 (清)王又槐 着 ●目录 叙 论命案 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 论强窃盗案 论抢夺 论杂案 论批呈词 论详案 叙供 作看 论作禀 论驳案(附上控案) 论详报 论枷杖加减 论六赃 ●办案要略叙 王荫庭先生为乾隆中叶法家老手着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政治集要等书行世迄今九十年来必览备要坊间尚有售者惟政治集要殊不经见余于春明市上得之所载门类如六部限图中枢限图刺字汇纂考成章程申详成规题咨事件三流表办案要略秋审条款各种纲举目张名曰集要洵不为诬惟今昔条例微有不同且如六部处分则例中枢政考军流道里表秋审比较条款等类各有成书无难考证独办案要略一种人不尽覩读其议论精确颠扑不破
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吏学指南原文及白话翻译在线阅读|中华古籍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