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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唐六典

25 万字 · 约 11 小时 48 分钟 · 18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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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置监察御史裹行。其始自马周以布衣太宗令于监察御史裹行,自此便置“裹行”之名。)

殿中侍御史掌殿庭供奉之仪式。(每朝,与侍御史随仗入,位在中丞下,给事中、中书舍人后。)凡冬至、元正大朝会;则具服升殿。若皇帝郊祀、巡省,(谓大驾与卤簿。)则具服从,于旌门往来检察,视其文物之有亏阙则纟之。(非大备,则常服。)凡两京城内则分知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内有不法之事。(谓左降、流移停匿不去,及妖讹、宿宵、蒲博、盗窃、狱讼冤滥、诸州纲典贸易隐盗、赋敛不如法式,诸此之类,咸举按而奏之。若不能纟察及故纵、蔽匿者,则量其轻重而坐所由御史。)

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纟视刑狱,肃整朝仪。(朝庭有不肃敬,御史则纟而劾之。每二人五日分知东、西朝堂。旧例监察正门无籍,非因奏事,不得入至殿庭。开元七年三月,敕并令随仗而入,不得供奉,位在尚书员外郎后。十道巡按,则选判官二人以为之佐;如本道务繁,得量差官人历官清干者,号为支使。)凡将帅战伐,大克杀获,数其俘馘,审其功赏,辨其真伪。若诸道屯田及铸钱,其审功纟过亦如之。凡岭南及黔府选补,亦令一人监其得失。凡决囚徒,则与中书舍人、金吾将军监之。(若京师忌斋,则与殿中侍御史分察寺、观。七品已上清官皆预行香,不到,则牒送法司。)若在京都,则分察尚书六司,纟其过失,及知太府、司农出纳。凡冬至祀圈丘,夏至祭方丘,孟春祈谷,季秋祀明堂,孟冬祭神州,五郊迎气及享太庙,则二人共监之。若朝日、夕月及祭社稷、孔宣父、齐太公,蜡百神,则一人率其官属,阅其牲牢,省其器服,辨其轻重,有不修不敬则劾之。凡尚书省有会议,亦监其过谬。(尚书省诸司七品已上官会议,皆先牒报台,亦一人往监,若据状有违及不委议意而署名者,纟弹之。凡有敕令一御史往监,即监察受命而行。自监察御史已上,每日一人于本司当门直,以检察台中出入及令史领辞讼过大夫之事。若缘辞讼事须推勘者,大夫便委门直御史以推之。)凡百官燕会、习射亦如之。

●卷十四 太常寺

太常寺

卿一人 少卿二人 丞二人 主簿二人 录事二人 府十二人 史二十三人

博士四人 谒者十人 赞引二十人 太祝三人 祝史六人 奉礼郎二人 赞者十六人 协律郎二人 亭长八人 掌固十二人 太庙斋郎京都各一百三十人 太庙门仆京都各三十二人

两京郊社署

令各一人 丞一人 府二人 史四人 典事三人 掌固五人 门仆八人 斋郎一百一十人

诸陵署

令各一人 丞一人 录事一人 府二人 史四人 主衣四人 主辇四人 主药四人 典事三人 掌固二人 陵户

永康兴宁二陵署

令各一人 丞一人 绿事一人 府一人 史二人 典事二人 掌固二人 陵户各一百人

诸太子陵署

令各一人 丞一人 绿事一人 府一人 史二人 典事二人 掌固一人 陵户各三十人

诸太子庙署

令各一人 丞一人 绿事一人 府一人 史二人 典事二人 掌固一人

太乐署

令一人 丞一人 府三人 史六人 乐正八人 典事八人 掌固六人 文武二舞郎一百四十人

鼓吹署

令一人 丞一人 府三人 史六人 乐正四人 典事四人 掌固四人

太医署

令二人 丞二人 府二人 史四人 主药八人 药童二十四人 医监四人 医正八人 药园师二人 药园生八人 掌固四人 医博士一人 医助教一人 医师二十人 医工一百人 医生四十人 典学二人 钅咸博士一人 钅咸助教一人

钅咸师十人 钅咸工三十人 钅咸生二十人 按摩博士一人 按摩师四人 按摩工十六人 按摩生十五人 咒禁博士一人 咒禁师二人 咒禁工八人 咒禁生十人

太卜署

令一人 丞二人 府一人 史二人 卜正二人 卜师二十人 巫师十五人 卜博士二人 助教二人 卜筮生四十五人 掌固二人

廪牺署

令一人 丞一人 府一人 史二人 典事二人 掌固二人

汾祠署

令一人 丞一人 府二人 史四人

两京齐太公庙署

令各一人 丞一人 录事一人 府二人 史四人 庙干二人 掌固四人 门仆八人

太常寺:卿一人,正三品;(唐、虞之时,伯夷作秩宗,典三礼;又夔典乐,以教胄子。《周官》:“大宗伯卿一人,掌建邦天神、人鬼、地之礼。”秦曰奉常,典宗庙礼仪。至汉高祖,名曰太常。惠帝复曰奉常,景帝又曰太常。汉制以列侯忠孝敬慎者居之,秩中二千石。王芥改曰秩宗。后汉太常掌礼仪、祭祀;及行事,掌赞天子;大射、养老、大丧,皆奏其礼仪;每月前晦,察行陵庙;并选试博士,奏其能否。魏因之。晋太常置功曹、主簿、五官等员,品第三,银章、青绶,进贤两梁冠,五时朝服,佩水苍玉。宋太常用尚书,亦转为尚书,如迁选曹尚书、领,护等。齐因之。梁天监七年,象四时,置十二卿,太常、宗正、司农为春卿。太常位视金紫光禄大夫,班第十四。陈因梁。后魏太常与光禄勋、卫尉为三上卿,位从一品下。北齐太常寺掌陵庙、群祀、仪制、天文、术数、衣冠之属;太常卿第三品。后周为大宗伯。隋太常寺卿一人,正三品。皇朝因之。龙朔二年改为奉常,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改为司礼,神龙元年复故。)少卿二人,正四品上。(周礼有小宗伯中大夫二人。秦、汉无闻。后魏太和十五年,初置少卿官,太常少卿一人,第三品上;至二十二年,降为正四品上。北齐因之。后周为小宗伯。隋太常寺置少卿一人,正四品上;炀帝即位,加置二人,降为从四品。皇朝武德中,置一人;贞观中,加置二人。龙朔、咸亨、光宅、神龙并随寺改复。) 太常卿之职,掌邦国礼乐、郊庙、社稷之事,以八署分而理焉:一曰郊社,二曰太庙,(开元二十四年,敕废太庙署,令少卿一人知太庙事。)三曰诸陵,四曰太乐,五曰鼓吹,六曰太医,七曰太卜,八曰廪牺,其官属,行其政令;少卿为之贰。凡国有大礼,则赞相礼仪;有司摄事,为之亚献;率太乐之官属,设乐县以供其事。燕会亦如之。若三公行园陵,则为主副,公服乘辂,备卤簿,而奉其礼。若大祭祀,则先省其牲器。凡大卜占国之大事及祭祀卜则日,皆往莅之于太庙南门之外。(中祀以上,则太常卿莅卜;若小祀及非大事,则太卜令莅卜也。)凡大驾巡幸,出师克获,皆择日告于太庙。(太庙有修造,亦如之。)凡仲春荐冰,及四时品物甘滋新成者,皆荐焉。凡有事于宗庙,少卿帅太祝、斋郎入荐香烛,整拂神幄,出入神主;将享,则与良酝令实尊晕。凡备大享之器物有四院,各以其物而分贮焉。(一曰天府院,藏瑞应及伐国所获之宝,袷则陈之于庙庭。二曰御衣院,藏乘舆之祭服。三曰乐县院,主藏六乐之器物。四曰神厨院,主藏御廪及诸器物。)

丞二人,从五品上;(秦有奉常丞,汉因之,比千石。魏、晋、陈置一人。《宋百官春秋》:“太常丞视尚书郎,铜印、黄绶,一梁冠,品第七,掌举陵庙非法。”齐因之。梁班第五。《梁选簿》:“太常丞旧用员外郎,迁尚书郎。天监七年,改视尚书郎。”陈因之。后魏太常丞五品卞,太和二十二年,降为七品上。北齐从六品下。隋太常丞二人,从六品下,大业三年,增为五品。皇朝因之。)主簿二人,从七品上;(《汉官仪卤簿篇》:“太常驾四马,主簿前车八乘,有铃下、侍ト、辟车、骑吏、伍伯等员。”梁天监七年,十二卿各置主簿一人,迁为五官、功曹;又位不登十八班者别为七班,太常主簿班第四。《梁选簿》:“太常主簿视二卫主簿。”陈因之。后魏不见。北齐太常寺有功曹、五官、主簿等。隋太常寺主簿二人。武德中,正八品上;贞观中,从七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上。(《晋令》:“太常置主簿、录事。”北齐亦置之。隋增置二人,皇朝因之。) 丞掌判寺事。凡大享太庙,则修七祀于太庙西门之内;若袷享,则兼修配享功臣之礼。主簿掌印,勾检稽失,省署抄目。录事掌受事发辰。

太常博士四人,从七品上;(《汉书百官表》云:“博士,秦官,掌通古今,秩比六百石,员多至数十人。”高祖时,叔孙通始为博士,定礼制。后汉置十四人,魏因之。《晋中兴书》:“博士之职,端委佩玉,朝之大典,必询度焉。当道正词,克厌人望,然后为可。”宋、齐太常府有博士,亦谓之太学博士。梁、陈亦兼统国学博士。后魏太常博士从七品下。北齐置四人,品同魏。隋因之,置谒者三十人,费引六十人。皇朝武德中,置博士二员,正八品上;贞观中,加其员品,减谒者置十人,赞引二十人。)谒者十人;(秦、汉有谒者,即今通事舍人。隋太常寺有谒者三十人,皇朝减置十人。)赞引二十人。(隋太常寺有赞引六十人,贞观中省置二十人。) 太常博士掌辨五礼之仪式,奉先王之法制;适变随时而损益焉。凡大祭祀及有大礼,则舆太常卿以导赞其仪。凡王公已上拟谥,皆迹其功德而为之褒贬。(议谥:职事官三品已上,散官二品已上,佐史绿行状,申考功勘校,下太常拟谧讫,申省议定奏闻。)无爵称子。(沈约《谥法》云:“晋大兴三年,始诏无爵谥皆称子也。”)养德丘园,声实名著,则谥曰先生。大行则大名,小行则小名之。(旧有《周书谥法》,《大戴礼谧法》。又汉刘熙注《谥法》一卷,晋张靖撰谥法二卷。又有《广谥》一卷。至梁,沈约总集谥法,凡有一百六十五称。)若大祭祀,卿省其牲器,谒者为之导。若小祀及公卿大夫有嘉礼,亦命谒者以赞相焉。

太祝三人,正九品上;(《礼记》曰:“天子建天官,先六太。”则有太祝之置。此夏、殷之制也。《周礼》:“太祝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掌六祝之词:顺祝、年祝、令祝、化祝、瑞祝、策祝,以事鬼神,祈福祥也。”秦、汉奉常属官有太祝令、丞。后汉太祝令一人,六百石;丞二人。晋、宋皆有太祝令、丞。《齐职仪》:“太祝令,品第七,四百石,铜印、墨绶,进贤一梁冠,绛朝服,用三品勋位。”《梁选薄》:“太祝令舆二庙令品秩同。”陈氏因之。后魏太祝令从五品中;太和二十二年,改为正九品上。北齐太常寺置太祝令、丞。后周太祝下大夫一人。隋太祝署令一人、丞一人、太祝八人、祝史十六人。炀帝废太祝署,以太祝属寺,后又增为十人。皇朝减置七人,后又增置九人;开元二十三年减六人,祝史减六人。)祝史六人;(晋太祝令史三十人。后魏祝史从七品中。隋置十六人。皇朝武德中置十二人,今减六人。)奉礼郎二人,从九品上。(汉大鸿胪有治礼郎三十七人。晋太常诸博士有治礼史二十四人,大行令有治礼郎四人。后魏治礼郎从六品下;太和二十二年,改为从九品下。北齐司仪置奉礼郎三十人。后周治礼中士一人、下士一人。隋太常寺有治礼郎十六人,其后改为奉礼郎,又置赞者十二人。炀帝减奉礼郎置六人。皇朝武德中为治礼郎,置四人;永徽之后,改为奉礼郎。开元二十三年减二人。掌帅赞者,以供其事。)

太祝掌出纳神主于太庙之九室,而奉享荐裕袷之仪。凡国有大祭祀,盥则奉,既盥则奉巾悦。凡郊庙之祝板,先进取署,乃送祠所;将事,则跪读祝文,以信于神;礼成而焚之。凡大祭祀,卿省牲,则循牲而告充。(礼告讫,牵牲以授太官。既享,则以牲之毛、血置之于豆而奠焉;馔入而彻之。既享,则酌上樽之福酒,且减胙肉,加之于俎,以赞祭酒归胙之礼。又奉玉帛之篚及牲首之俎,俟礼成而仟焚瘗之仪也。)凡祭天及日月、星辰之玉帛,则焚之;祭地及社稷、山岳,则瘗之;海渎,则沉之。

奉礼郎掌设君臣之版位,以奉朝会、祭祀之礼。(版位黑质赤文。天子方尺有二寸,厚三寸;太子方九寸,厚二寸;公卿已下方七寸,厚一寸有半。天子版位题曰“皇帝位”,太子曰“皇太子位”,百官题曰“某品位”。凡祭祀、朝会,以赞导焉。)凡祭祀、朝会,设庶官之位。(文左武右,东西相向,北方为上。东方、南方之使,次于文官之下;西方、北方之使,次于武官之下;二王之后,列于武官之上;褒圣侯,叙于文官之列。凡有事于神,则设御位于坛之东南;从祀公卿、献官及掌事者,位于之内外。若有事于宗庙,则设位于庙庭之中,宗庙之子孙列焉,昭穆异位,去爵从齿也。)凡尊彝之制十有四,祭祀则陈之。(一曰太尊,二曰著尊,三曰牺尊,四曰象尊,五曰壶尊,六曰山,七曰概尊,八曰散尊,九曰山尊,十曰蜃尊,十一曰鸡彝,十二曰鸟彝,十三曰彝,十四曰黄彝。又陈勺、幂、篚、坫之位,以奉其事。有事于神,则用太尊至于山;有事于宗庙,则春、夏用鸡、鸟之彝,秋、冬用黄之彝。星之外官用概尊,岳镇海渎用山尊,山林川泽用蜃尊,众星及丘陵已下用散尊也。)凡祭器之位,、簋为前,登、钅次之,笾、豆为后。(簋、钅、笾豆之位在庙堂上,俱东侧阶之北,每坐四簋,次之以六钅,次之以六登,笾、豆为后,每坐异之。皆以南为上,屈陈而下也。)凡大祭祀及朝会,在位者拜跪之节皆赞导之,赞者承传焉。又设牲膀之位,以成省牲之仪。凡春、秋二仲公卿巡行诸陵,则主其威仪、鼓吹之节,而相其礼焉。

协律郎二人,正八品上。(《汉书》:“武帝时,李延年善新声,以为协律都尉。”后汉亦有之。至魏武帝平荆州,得杜夔,能识旧乐章,以为协律都尉。晋改为协律校尉。宋、齐亦有其官。梁太常属官有协律校尉。后魏有协律郎。太和初,协律中郎从四品下,协律郎从五品上;至二十三年,协律郎正八品下。北齐太常属官有协律郎二人。隋太常寺协律郎二人,皇朝因之。)协律郎掌和六律、六吕,以辨四时之气,八风五音之节。阳为六律,所以统气类物:仲冬为黄锺,孟春为太簇,季春为姑洗,仲夏为蕤宾,孟秋为夷则,季秋为无射。阴为六吕,所以旅阳宣气:季冬为大吕,仲春为夹锺,孟夏为仲吕,季夏为林锺,仲秋为南吕,孟冬为应锺。凡律管之数起于九,以九相乘,八十一以为宫;三分去一,五十四以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为角。黄锺为宫,大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锺为徵,南吕为羽,还相为宫,以生其声焉。凡大乐、鼓吹教乐则监试,为之课限。(太乐署教乐:雅乐大曲,三十日成;小曲,二十日。清乐大曲,六十日;文曲,三十日;小曲,十日。燕乐、西凉、龟兹、束勒、安国、天竺、高昌大曲,各三十日;次曲,各二十日;小曲,各十日。高丽、康国一曲。鼓吹署:桐鼓一曲十二变三十日;大鼓一曲十日;长鸣三声十日;铙鼓一曲五十日,歌、箫、笳一曲各三十日;大横吹一曲六十日,节鼓一曲二十日,笛、箫、篥、笳、桃皮篥一曲各二十日;小鼓一曲十日;中鸣三声十日;羽葆鼓一曲三十日,钅享于一曲五日,歌、箫、笳一曲各三十日;小横吹一曲六十日,箫、笛、篥、笳、桃皮篥一曲各三十日成。)凡教乐,淫声、过声、凶声、慢声皆禁之。(淫声,若郑、卫者;过声,失哀乐之节者;凶声,亡国之声,音若桑闲濮上者;慢声,不恭者也。)使阳而不敢散,阴而不敢集,刚气不怒,柔气不慑,畅于中,发于外,以应天地之和。若大祭祀、飨燕,奏乐于庭,则升堂执麾以为之节制:举麾,鼓祝,而后乐作;偃麾,戛,而后止。

两京郊社署:令各一人,从七品下;(周人建国,左宗庙,右社稷,祭天于南郊之圜丘,就阳位也;祭地于北郊之方坛,就阴位也。故有典祀中士二人、下士四人,以时而祭则徵役于司隶,帅其属而修除之。秦、汉奉常属官有大祝令、丞,景帝改为祠祀,武帝更曰庙祀。后汉祠祀属少府。魏、晋有太祝令、丞。宋有明堂令、丞,掌宗祀五帝之事。齐有大祝及明堂令、丞。梁太常卿统明堂、太祝等令、丞。北齐太庙令、丞兼领郊祠、崇虚二局丞,郊祠掌五郊群神,崇虚掌五岳、四渎神祠。后周有司郊上士一人、中士一人,又有司社中士一人、下士一人。隋大常统郊社署令,又置门仆、斋郎,皇朝因之。)丞一人,从八品上;(隋置,皇朝因之。)门仆八人,(隋有二人。)斋郎一百一十人。(后魏祀官斋郎九品中,隋郊社署有斋郎一百人。)郊社令掌五郊、社稷、明堂之位,祠祀、祈祷之礼;丞为之贰。凡大祭祀,则设神坐于坛上而别其位。上帝之神,席以藁秸;众神,席以莞;升中于太山,则籍以三脊之茅。与奉礼设尊、、篚、幂之具,太官令实之。凡有事于百神,则立燎坛而先积柴焉。(大祀燎坛方一丈,高丈有二尽;中祀方八尺,其高一丈,下祀方五尺,高如其方。)凡有合朔之变,则置五兵于太社,矛居东,戟居南,钺在西,槊在北,巡察四门,立于坛四隅,以朱丝萦之,以俟变过时而罢之。

献陵、昭陵、乾陵、定陵、轿陵、恭陵署:令各一人,从五品上;(《周礼》有冢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至汉,奉常管诸陵县,诸陵亦各有令、丞。至元帝永光元年,分诸陵邑属三辅。后汉先帝陵令每陵各一人,秩六百石,每陵所皆置万户。晋太常统陵令、丞、主簿、录事、户曹史、禁备吏各一人,侍一人;凡吏四人,卒一人。宋太常统陵令。《齐职仪》:“每陵令一人,品第七,秩四百石,铜印、墨绶,进贤一梁冠,绛朝服。旧用三品勋位,孝建三年改为二品。”梁太常统陵监,其后改为令,班第二,品正第九。陈承梁制,秩六百石。北齐太常寺亦统诸陵令、丞。后周守陵,每陵上士一人。隋令:“诸署,每陵令一人。”皇朝因之。开元二十五年,诸陵、庙隶宗正寺。)丞一人,从七品下;(汉、魏、晋诸陵并有丞,宋、齐、梁、陈并有陵令,无丞;北齐有丞。隋诸陵丞各一人,有主衣、主辇、主药等员;皇朝因之。)录事一人;(皇朝置。)陵户。(乾陵、桥陵、昭陵各四百人,献陵、定陵、恭陵各三百人。) 陵令掌先帝山陵,率户守卫之事;丞为之贰,凡朔望、元正、冬至、寒食,皆修享于诸陵。若桥陵,则日献羞焉。凡功臣、密戚请陪陵葬者听之,以文武分为左右而列。(坟高四丈已下。三丈已上。)若父、祖陪陵,子、孙从葬者,亦如之。(若宫人陪葬,则陵户为之成坟。凡诸陵皆置留守,领甲士,与陵令相左右。兆域内禁人无得葬埋,古坟则不毁。)

永康、兴宁二陵署:令各一人,从七品下,丞一人,从八品下。 陵令掌山陵莹兆之事,率其户而守陵焉;(兵仗并皆给之。)丞为之贰。

隐、章怀、懿德、节愍、惠庄、惠文、惠宣七太子陵署:各令一人,从八品下;(按:汉武帝戾太子园有官吏,自后不见,并皇朝置之。)丞一人,从九品下。 太子陵令、丞皆掌陵园守卫。

诸太子庙,令各一人,从八品上;丞一人,正九品下。(有后,则官为置庙,子孙自主其祭,无后者,以近族人为主。缘祭乐、馔,并官供之。) 太子庙令、丞皆掌洒扫开阖之节,四时享祭之礼。

太乐署:令一人,从七品下;(《周礼》:“大司乐中大夫二人,乐师下大夫四人。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乐舞教国子《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大武》之舞。乐师掌国学之政,教园子舞、羽舞、皇舞、旄舞、干舞、人舞之节。”又有“太师下大夫二人,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至秦、汉,奉常属官有太乐令、丞,又少府属官有乐府令、丞。后汉太予乐令一人,六百石。魏复为大乐令、丞。黄初中,以杜夔为之,使正雅乐。时,散骑侍郎邓静善咏雅乐,歌师尹胡能习宗祀之曲,舞师冯肃晓知前代诸亻舞,夔与创定,迁协律都尉。至晋元帝,并太乐于鼓吹。宋太常有大乐令、丞。齐因之,品第七,四百石、铜印、墨绶,进贤一梁冠,绛朝服。梁太常属官有太乐令,班第一,品从九;又别领清商丞。大乐有库丞,与清商丞并三品蕴位。陈因之。后魏太和十五年,置太乐官,有太乐博士,六品下。北齐太常寺有太乐令、丞。后周有司乐上士、中士。隋太常寺统太乐令、丞二人。皇朝因之。开元二十三年,各减一人。)丞一人,从八品下,(历代皆有一人,隋置二人,皇朝因之,开元二十三年减一人。)乐正八人,从九品下;(后周依周官,置乐师上士一人、中士一人。隋太乐署有乐师八人,清商有乐师二人。至炀帝,改曰“正”,加置十人,盖采古乐正子春而名官。皇朝因之。)典事八人;(流外番官。)文、武二舞郎一百四十人。(《周礼》:“师,主舞者十有六人;旄人,主舞者众寡无数。”汉太予乐今有八佾舞三伯八十一。隋太常乐署有舞郎三百。) 太乐令掌教乐人调合锺律,以供邦国之祭祀、飨燕;丞为之贰。

凡天子宫县,太子轩县。

宫县之乐:锺十二,编锺十二,编磬十二,凡三十有六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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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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